药品广告审查办法(2018年修订)
2024年执业药师之药事管理与法规通关考试题库带答案解析

2024年执业药师之药事管理与法规通关考试题库带答案解析单选题(共45题)1、负责药品流通行业管理的部门是A.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B.国家卫生部门C.国家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D.国家商务部门【答案】 D2、药师对于不规范处方或者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A.不得调剂B.应当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C.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D.应当拒绝调剂,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应当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答案】 A3、药品说明书和标签,是药品外在质量的主要体现,是传递药品信息,指导医师用药和消费者购买使用药品,以及药师开展合理用药咨询的主要依据之一。
请回答下面有关问题。
A.四分之一B.三分之一C.二分之一D.三分之二【答案】 C4、根据《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对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网站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部门是()。
A.电信运营商B.工商管理部门C.公安部门D.(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答案】 D5、(2019年真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甲药品经营企业在自建网站时,未经同意使用全国知名的乙药品经营企业的网站域名主体部分和网页。
甲的行为属于A.混淆行为B.商业贿赂行为C.虚假宣传和虚假交易行为D.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答案】 A6、发布非处方药广告的程序是( )。
A.向所在省级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备案B.向所在省级工商管理部部门申请并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C.向所在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并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D.向所在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根据《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答案】 C7、2020年3月9日,A县药品稽查人员在该县的一村卫生室进行监督检查,现场查获标示为B省的大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金银花百合片和乌梢蛇桔梗胶囊等8种产品,共计6000盒。
这些产品在标签上或说明书中标注了适应症或功能主治,明示了治疗功效和用法用量,但未标示药品批准文号。
实力传播药品广告审查指导

实力传播药品广告审查指导前言药品广告是医药企业进行市场推广的一种重要方式,对于一款优质药品,只有借助宣传推广才能让更多的患者知道。
然而在推广的过程中,药品企业需要严格遵循有关药品广告法规的规定,确保广告合法、合规。
因此,本文就药品广告审查方面的相关内容进行探讨。
药品广告的定义《广告法》中规定了广告的定义:广告是特定行为主体(广告主)公开宣传特定产品、服务或者宣传自身形象,直接或者间接促进特定行为的商业宣传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修订)。
专属药品广告,即药品广告,指的是药品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上市的药品所推广的广告,包括了药品外包装、说明书等宣传。
药品广告的法规药品广告法规主要包括以下几类:《广告法》2018年3月起施行的《广告法》修订版对药品广告的监管也必须遵守。
如第二十四条规定,广告应当真实,不得含有虚假、引人误解的宣传内容。
第十八条规定,药品广告应当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得含有引诱、误导、欺骗等内容。
《药品广告审查发布制度》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药品广告审查发布制度》,要求申请药品广告发布,须在广告发布前及时向所在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广告申请报告,领取《药品广告审查批件》。
《药品广告审查规范》《药品广告审查规范》是国家药品监管局制定的明确要求,企业在药品广告制作、设计、发布和推广过程中,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药品广告审查要求,缴纳广告审查费用,确保药品广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其他法规此外,药品广告涉及的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相关法规。
药品广告审查标准宣传内容要真实药品的药理特点、疗效、治疗范围、用法用量等,必须要真实。
否则容易忽悠患者,误导疾病诊治,引发各种意外的结果。
关键词要规范药品广告发布时,有许多关键词是需要规范的,如功效、适应症、禁忌症等等,提及这些关键词时要遵循省监管要求,且不得伪造证据、锐意Exaggerations、模糊的表述等行为。
新药品广告审查办法解释

药品广告的受理) 第十条(药品广告的受理)
药品广告审查机关收到药品广告批准 文号申请后, 文号申请后,对申请,发给《 知书》 知书》;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 应当当场或者在5 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 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逾期不告知的,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 起即为受理。 起即为受理。
国家局的职责) 第五条(国家局的职责)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药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药品 广告审查机关的药品广告审查工 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对药品广告 审查机关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 审查机关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法予以处理。 法予以处理。
药品广告申请人的资格) 第六条(药品广告申请人的资格) 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申请人必须是 具有合法资格的药品生产企业或者 药品经营企业。 药品经营企业。药品经营企业作为 申请人的, 申请人的,必须征得药品生产企业 的同意。 的同意。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办人代办药品广 告批准文号的申办事宜。 告批准文号的申办事宜。
撤销药品广告审查批准文号、 ☆撤销药品广告审查批准文号、不予受理药 品广告审批申请的内容(第20条、第22条、 品广告审批申请的内容( 20条 23条 第23条); 依据《广告法》给予处罚( 28条 ☆依据《广告法》给予处罚(第28条) 使用上述条款时, ☆使用上述条款时,必须按照行政处罚的决 定程序执行。 定程序执行。
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广告的区别对待) 第二条(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广告的区别对待)
凡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发布的 广告含有药品名称 含有药品名称、 广告含有药品名称、药品适应症 功能主治) (功能主治)或者与药品有关的 其他内容的,为药品广告, 其他内容的,为药品广告,应当 按照本办法进行审查。 按照本办法进行审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工作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8.12.04•【文号】市监广〔2018〕87号•【施行日期】2018.12.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工作的通知市监广〔2018〕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市场监管总局承担组织指导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以下简称“三品一械”)广告审查工作职责。
为进一步做好“三品一械”广告审查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三品一械”广告审查工作“三品一械”是特殊商品,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要求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做好相关监管工作。
严格开展“三品一械”广告审查工作,既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的重要体现,也是落实市场监管总局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要求,强化广告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重要基础。
各省(区、市)市场监管部门要从思想上、行动上高度重视,特别是在机构改革期间,要进一步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当前广告监管工作的新形势、新特点,认真做好本地区“三品一械”广告审查工作,切实将各项工作要求落实到位。
二、依法开展“三品一械”广告审查工作市场监管总局正在抓紧制定“三品一械”广告审查有关部门规章,在新规章发布前,各省(区、市)市场监管部门要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和现行相关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求,开展“三品一械”广告审查工作。
要尽快明确“三品一械”广告审查职责部门,及时开展“三品一械”广告审查人员培训,依法履职尽责,确保机构改革期间审查工作不间断、标准不放松、水平不降低。
药品广告审查办法(2018法信汇编版)

药品广告审查办法(2018法信汇编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8.12.21•【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施行日期】2018.12.2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药品广告审查办法(2007年3月1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7号公布*“法信”平台根据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关于修改<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等三部规章的决定》汇编整理)第一条为加强药品广告管理,保证药品广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国家有关广告、药品监督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发布的广告含有药品名称、药品适应症(功能主治)或者与药品有关的其他内容的,为药品广告,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审查。
非处方药仅宣传药品名称(含药品通用名称和药品商品名称)的,或者处方药在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仅宣传药品名称(含药品通用名称和药品商品名称)的,无需审查。
第三条申请审查的药品广告,符合下列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方可予以通过审查:(一)《广告法》;(二)《药品管理法》;(三)《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四)《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五)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其他规定。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是药品广告审查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广告的审查工作。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药品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
第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药品广告审查机关的药品广告审查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对药品广告审查机关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条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申请人必须是具有合法资格的药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经营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10.2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六号•【施行日期】2018.10.26•【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广告内容准则第三章广告行为规范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第六条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医药广告审查制度范本

医药广告审查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药广告活动,保障公众用药安全,促进医药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等医药产品的广告审查活动。
第三条医药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科学,不得误导消费者,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医药广告的审查管理工作。
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药广告的审查管理工作。
第五条医药广告审查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审查管理制度,加强对医药广告审查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二、审查程序第六条医药广告申请人应当向广告发布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提交以下材料:(一)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二)医药产品注册证明文件或者备案文件;(三)医药广告内容的原件和复印件;(四)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查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审查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医药广告的审查,符合规定的,发给广告批准文号;不符合规定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医药广告审查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医药广告审查档案管理制度,对审查的医药广告内容、批准文号等进行归档管理。
三、审查要求第十条医药广告应当含有药品、医疗器械的通用名称、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禁忌、注意事项等批准证明文件载明的事项。
第十一条医药广告不得含有以下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进行比较;(四)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学者、医生、患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证明;(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广告法2018年修订版

广告法2018年修订版
2018年修订的《广告法》是中国国家的一项重要法律法规,旨
在规范和监管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广告行业健康
发展。
该修订版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修订版《广告法》加强了对虚假广告的处罚力度。
虚假
广告是指广告主体故意发布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广告内容,损害消
费者权益的行为。
修订版《广告法》对虚假广告的处罚力度进行了
加强,加大了违法广告的处罚力度,对违法广告主体进行了更严格
的处罚,以此来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其次,修订版《广告法》对特定领域的广告进行了更为具体的
规定。
比如,针对药品、医疗器械、食品等特殊领域的广告,修订
版《广告法》对其发布进行了更为严格的规范,以保障公众健康和
安全。
另外,修订版《广告法》还对网络广告、明星代言、儿童广告
等方面进行了新的规定。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修订版《广告法》对网络广告进行了更为详细的规定,加强了对网络广告的监管。
同时,对于明星代言和儿童广告也进行了更为细致的规定,以保护特
定群体的权益。
总的来说,2018年修订的《广告法》在加强对虚假广告的处罚力度、对特定领域广告的规范、以及对网络广告、明星代言、儿童广告等方面的新规定,都体现了对广告行业的更为严格的监管和规范,以促进广告行业的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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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广告审查办法(2007年3月1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27号令发布,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修改)第一条为加强药品广告管理,保证药品广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国家有关广告、药品监督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发布的广告含有药品名称、药品适应症(功能主治)或者与药品有关的其他内容的,为药品广告,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审查。
非处方药仅宣传药品名称(含药品通用名称和药品商品名称)的,或者处方药在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仅宣传药品名称(含药品通用名称和药品商品名称)的,无需审查。
第三条申请审查的药品广告,符合下列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方可予以通过审查:(一)《广告法》;(二)《药品管理法》;(三)《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四)《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五)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其他规定。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是药品广告审查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广告的审查工作。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药品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
第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药品广告审查机关的药品广告审查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对药品广告审查机关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条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申请人必须是具有合法资格的药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经营企业。
药品经营企业作为申请人的,必须征得药品生产企业的同意。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办人代办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申办事宜。
第七条申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应当向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提出。
申请进口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应当向进口药品代理机构所在地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提出。
第八条申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应当提交《药品广告审查表》(附表1)、与发布内容相一致的样稿(样片、样带),以及以下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一)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二)申请人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三)申请人是药品经营企业的,应当提交药品生产企业同意其作为申请人的证明文件原件;(四)代办人代为申办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原件和代办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五)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含《进口药品注册证》、《医药产品注册证》)复印件、批准的说明书复印件和实际使用的标签及说明书;(六)非处方药品广告需提交非处方药品审核登记证书复印件或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七)申请进口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应当提供进口药品代理机构的相关资格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八)广告中涉及药品商品名称、注册商标、专利等内容的,应当提交相关有效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不予受理该企业该品种药品广告的申请:(一)属于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不受理情形的;(二)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行政程序正在执行中的。
第十条药品广告审查机关收到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要求的,发给《药品广告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一条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并依法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
对审查合格的药品广告,发给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对审查不合格的药品广告,应当作出不予核发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对批准的药品广告,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应当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并将批准的《药品广告审查表》送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备案。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备案中存在问题的药品广告,应当责成药品广告审查机关予以纠正。
对批准的药品广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在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和进口药品代理机构所在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布药品广告的(以下简称异地发布药品广告),在发布前应当到发布地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办理备案。
第十三条异地发布药品广告备案应当提交如下材料:(一)《药品广告审查表》复印件;(二)批准的药品说明书复印件;(三)电视广告和广播广告需提交与通过审查的内容相一致的录音带、光盘或者其他介质载体。
提供本条规定的材料的复印件,需加盖证件持有单位印章。
第十四条对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提出的异地发布药品广告备案申请,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应当制作告知承诺书,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备案条件和所需材料。
对申请人承诺符合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予以备案。
第十五条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有效期为1年,到期作废。
第十六条经批准的药品广告,在发布时不得更改广告内容。
药品广告内容需要改动的,应当重新申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第十七条广告申请人自行发布药品广告的,应当将《药品广告审查表》原件保存2年备查。
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受广告申请人委托代理、发布药品广告的,应当查验《药品广告审查表》原件,按照审查批准的内容发布,并将该《药品广告审查表》复印件保存2年备查。
第十八条已经批准的药品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审批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应当向申请人发出《药品广告复审通知书》(附表3),进行复审。
复审期间,该药品广告可以继续发布。
(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为药品广告审查机关批准的药品广告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二)省级以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提出复审建议的;(三)药品广告审查机关认为应当复审的其他情形。
经复审,认为与法定条件不符的,收回《药品广告审查表》,原药品广告批准文号作废。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应当注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二)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被撤销、注销的;(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药品。
第二十条篡改经批准的药品广告内容进行虚假宣传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该药品广告的发布,撤销该品种药品广告批准文号,1年内不受理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
第二十一条对任意扩大产品适应症(功能主治)范围、绝对化夸大药品疗效、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违法广告,省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一经发现,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暂停该药品在辖区内的销售,同时责令违法发布药品广告的企业在当地相应的媒体发布更正启事。
违法发布药品广告的企业按要求发布更正启事后,省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需要进行药品检验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对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药品广告审批,被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在受理审查中发现的,1年内不受理该企业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
第二十三条对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药品广告审批,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在发现后应当撤销该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并3年内不受理该企业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
第二十四条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三条被收回、注销或者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药品广告,必须立即停止发布;异地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停止受理该企业该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广告备案。
药品广告审查机关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三条收回、注销或者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应当自做出行政处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异地发布药品广告未向发布地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备案的,发布地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发现后,应当责令限期办理备案手续,逾期不改正的,停止该药品品种在发布地的广告发布活动。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审查批准的药品广告发布情况进行监测检查。
对违法发布的药品广告,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填写《违法药品广告移送通知书》(附表4),连同违法药品广告样件等材料,移送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查处;属于异地发布篡改经批准的药品广告内容的,发布地药品广告审查机关还应当向原审批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提出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二条、本办法第二十条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建议。
第二十七条对发布违法药品广告,情节严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公告,并及时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定期汇总发布。
对发布虚假违法药品广告情节严重的,必要时,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予以公告。
第二十八条对未经审查批准发布的药品广告,或者发布的药品广告与审查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据《广告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构成虚假广告或者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依据《广告法》第三十七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在查处违法药品广告案件中,涉及到药品专业技术内容需要认定的,应当将需要认定的内容通知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在收到通知书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认定结果反馈广告监督管理机关。
第二十九条药品广告审查工作人员和药品广告监督工作人员应当接受《广告法》、《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培训。
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和药品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药品广告批准文号为“X药广审(视)第0000000000号”、“X药广审(声)第0000000000号”、“X药广审(文)第0000000000号”。
其中“X”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
“0”为由10位数字组成,前6位代表审查年月,后4位代表广告批准序号。
“视”、“声”、“文”代表用于广告媒介形式的分类代号。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实施。
1995年3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发布的《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