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广告常见问题
最新我国药品广告监管的法律法规现状及问题

我国药品广告监管的法律法规现状及问题我国药品广告监管的法律法规现状及问题安徽财经大学商学院 083广告0班李小利 20083099045 内容摘要:广告,是一种信息传播的活动,促进产品销售,向消费者传递商品信息等方面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药品,作为人们防病治病的特殊商品,与人们的生命健康息息相关。
因此,对于药品广告必须加强管理,要求药品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科学、准确,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或误导公众。
目前,我国制药企业多达6700多家,除极少数具有专利药品和品牌药品外,产品更新慢,重复严重,已基本上整体进入全面低价格竞争的时代。
这样的产业结构它所面临的恶性竞争是非常激烈的,自此导致药品广告市场的竞争也十分激烈。
这时违法药品广告也就随之出现了,整顿违法药品广告迫在眉睫,否则,违法药品广告仍是有令不止,继续坑害群众,乃至危害生命。
虽然自2005年以来我国有关药品广告监管的法律法规在不断的完善,但其中仍然存在这一些问题和法律涉及不到的内容。
关键词:药品广告;法律;现状;对策前言我国药品广告的监管法律体系从时间上划分主要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分别是初步形成阶段,摸索改进阶段和规范完善阶段。
1993年,是我国药品广告监管体制的初步形成阶段。
这一时期,药品广告市场比较混乱,药品广告的管理属于“摸着石头过河”,初步建立了卫生部门事前审批、工商部门事后监管的药品广告监管体制。
1993年—2005年,药品广告监管体制在探索中不断改进。
这一阶段的法律法规通过对药品广告的监管主体、广告内容、发布程序及监管主体的权力责任的进一步明确,使得药品广告监管体系更加完善务实。
2005年至今,药品广告监管体系在规范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加对各种违法广告的处罚规定,逐步使药品广告的监管由“重审批轻查处”向“审批查处都不放松”,提高了法律的威慑力。
我国药品广告监管工作的法律保障体系是在不断探索中逐渐完善和加强的。
目前已建立起了包括药品广告事先审批制度、药品广告审查员制度、违法药品广告公告制度、违法药品广告公众举报制度、药品广告复审制度、违法药品广告警示制度、药品广告发布企业信用管理制度等在内的较为全面的药品广告管理体系。
你认为药品广告中的保健功能是否真实有效?

你认为药品广告中的保健功能是否真实有效?一、保健功能修饰词的使用存在夸大宣传的情况保健功能是药品广告中常见的修饰词之一。
然而,很多药品广告在宣传自身的保健功能时往往夸大其效果,这在一定程度上误导了消费者。
例如,某些药品广告标榜自己可以“提高免疫力”、“延缓衰老”等,但在临床实验证明中并没有得到足够的支持。
这种夸大宣传的现象给消费者带来了误导,导致他们对药品广告的保健功能存有怀疑甚至失去信任。
因此,我们需要在接触药品广告时,保持审慎和理性的态度,不盲目相信广告中的夸大修饰。
二、药品广告的保健功能往往需要进一步研究证明许多药品广告声称具备保健功能,但这些声称并不等同于事实。
由于药品广告的宣传和推广目的,存在一定的商业目的性,因此它们可能对药品的保健功效进行了夸大或者错误的宣传。
我们需要对药品广告中的保健功能保持一定的怀疑。
特别是对于某些声称有效的药品,我们需要更多的科学研究证据来支持其保健功能是否真实有效。
这样才能确保我们在选择和使用药品时,能够做出正确的决策。
三、药品广告中的保健功能应与专业医学建议相结合药品广告中的保健功能往往是以一般人群为基础进行设计的。
然而,每个人的身体状况和需求是不同的。
因此,在使用药品广告中宣称的具备保健功能的药品之前,我们应该首先咨询专业医生或药师的建议。
他们可以根据我们的具体情况和需求,提供更为准确和专业的用药建议。
在使用药品广告中宣传的药品时,我们应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结合专业医学建议进行选择和使用。
四、药品广告中的保健功能在合理使用前提下具有一定参考价值虽然药品广告中的保健功能存在一些夸大宣传和缺乏科学证据的问题,但在合理使用的前提下,仍然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毕竟,药品广告是药品生产商借助广告渠道向消费者宣传产品的一种方式。
因此,我们可以通过理性的态度,结合自身的需要和专业建议,合理使用药品广告中宣传的具备保健功能的药品。
要注重药品广告中保健功能的宣传是参考的一个方向,而不是绝对权威的决策依据。
药品广告的常见问题

17)含有军队单位或者军队人员的名义、形 象。利用军队装备、设施从事药品广告宣 传。 18)含有涉及公共信息、公共事件或其他与 公共利益相关联的内容,如各类疾病信息、 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或医药科学以外的科技 成果。 19)含有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办法、 诊疗项目、诊疗方法以及有关义诊、医疗 (热线)咨询、开设特约门诊等医疗服务的内 容。
药品广告的常见问题
2009年5月
1.不得发布广告的药品包括哪些?
1)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 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目录详见 国食药监安【2007】633号文)。 2)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 3)军队特需药品。 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明令停止或 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药品。 5)批准试生产的药品。
2)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 文献、研究报告及说明书中有关治愈率和 有效率的内容也不得出现。 3)与其他产品(包括药品、保健食品、化妆 品、食品等)或治疗方法的功效和安全性进 行比较的。 4)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者暗示包治百病、 适应所有症状的。 5)含有“安全”、“无毒副作用”、“毒 副作用小”等内容的;含有明示或者暗示 中成药为“天然”药品,因而安全性有保 证等内容的。
②类别为“视”的药品广告,必须至少有一 次以清晰的画面(或字幕)或配音体现药品通 用名称。 ③类别为“声”的药品广告,必须至少有一 次以清晰的声音体现药品通用名称。 ④类别为“文”的药品广告,必须以清晰的 画面(或文字)体现药品通用名称,药品文字 型注册商标的字体不得大于药品通用名称 最大一处的字体。
11)含有免费治疗、免费赠送、有奖销售、 以药品作为礼品或者奖品等促销药品内容 的。 12)含有“家庭必备”或者类似内容的。非 处方药宣传“家庭常备”是可以的。 13)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 等保证内容的。 14)含有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 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的。
药品广告的伦理问题

药品广告的伦理问题药品广告是现代社会中常见的一种广告形式,它通过各种媒体渠道向公众传递药品的信息。
然而,药品广告涉及到一系列伦理问题,包括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过度推销等。
本文将探讨药品广告的伦理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虚假宣传虚假宣传是药品广告中最常见的伦理问题之一。
一些药品广告可能夸大了药品的疗效,或者对药品的副作用进行了淡化或隐瞒。
这种虚假宣传不仅误导了消费者,还可能对他们的健康造成潜在的风险。
解决方案:加强监管。
政府应该加强对药品广告的监管力度,建立严格的审查制度,确保广告内容真实准确。
同时,加强对广告主体的监督,对违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以起到震慑作用。
二、误导消费者一些药品广告可能通过夸大药品的功效或者制造恐惧心理来误导消费者。
例如,一些广告可能宣称某种药品可以治愈某种疾病,但实际上并没有充分的科学依据支持这一说法。
这种误导消费者的行为不仅违背了伦理道德,还可能导致消费者做出错误的决策。
解决方案:提高消费者的科学素养。
政府和相关机构应该加强对消费者的健康教育,提高他们对药品广告的辨识能力。
同时,加强对药品广告的监管,对违规广告进行曝光和处罚,以减少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三、过度推销一些药品广告可能过度推销药品,给消费者造成不必要的购买压力。
例如,一些广告可能宣称某种药品是“神奇药”,可以解决各种健康问题,从而引发消费者的购买欲望。
这种过度推销不仅违背了伦理道德,还可能导致消费者浪费金钱和时间。
解决方案:加强广告审查。
政府和相关机构应该加强对药品广告的审查,对过度推销的广告进行限制和处罚。
同时,加强对广告主体的监督,对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以减少过度推销的现象。
四、缺乏风险提示一些药品广告可能没有充分提示药品的风险和副作用。
这种行为可能导致消费者对药品的风险缺乏足够的认识,从而增加了潜在的健康风险。
解决方案:加强风险提示。
政府和相关机构应该要求药品广告必须充分提示药品的风险和副作用,确保消费者能够全面了解药品的安全性和适用性。
药品流通领域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药品流通领域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药品流通领域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我局稽查人员就近几年的日常监管工作并结合局部查处的药品违法案件,将我市药品流通领域存在的问题归纳如下:一、从非正规渠道采购药品现象屡禁不止。
日常检查中,经常会发现一些生产厂家销售代表直接上门推销药品,其盖有生产厂家红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的空白委托书、空白合同书和送货单往往发到各销售代表手中,任其填写,让不法分子有机可趁。
这些不法分子借着厂家授权的合法身份,将假冒生产加工的伪劣药品以串货、换货等方式销售谋取暴利,干扰了正常的药品流通市场秩序。
少数药品零售企业和医疗机构受利益驱动,只求价格低而不认真查验销售代表的手续真假,一旦被药监部门查到,再让销售代表补办各种手续,企图蒙混过关。
由于药品法律法规的不健全,给这些不法分子有空子可钻,也给药监执法者造成一定的监管难度。
如常见的从非法渠道购入药品案件中,案件当事人通常无法当场提供购入凭证,药监执法人员对嫌疑药品采取了查封扣押强制措施,而由于法律没有对举证期限作出相关规定,案件当事人在任何时间补交的购入凭证,只要是有效的凭证,药监部门就要依法解除查封扣押和撤案。
即便当事人未能在案件处理期间提交凭证,而在行政诉讼时再行提交相关凭证,如果凭证有效,药监部门还要承当败诉风险。
二、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广告宣传违规现象比拟严重。
目前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监督体制中监管主体多,方式和渠道多,导致监管效能弱化。
对于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作为广告管理机关的工商部门缺少相应的专业人员,对违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不易及时区分发现,无法及时制止,而药监部门发现违法广告要移送到工商部门处理,没有主动权,监管不能到位。
加上新闻单位广告部往往是承包经营,只求经济效益而无视了广告的合法性审查,来者不拒,助长了违法广告蔓延。
检查中经常发现,有的广告未经批准就刊播,有的虽经批准但未按核定内容刊播,成心夸大疗效和作用。
浅谈我国药品广告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监管对策-河南中医药大学第一

浅谈我国药品广告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监管对策河南春秋大药房李海松药品广告是药品经营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及形式介绍药品信息的商业活动,是传递有关药品的性能、用途、适应症等信息的媒介,能够影响消费者的用药选择.虚假的药品广告,轻则会延误患者疾病的治疗,重则会损害人们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与其他商品广告相比,其最显著的特点是受各国法律的严格控制。
但是近年来,我国药品广告违法、违规刊播问题十分突出,严重影响了人们的用药安全,加强药品广告管理已经成为一项紧迫的工作。
1我国药品广告管理存在的问题我国《广告法》、《药品管理法》和《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等法律、法规均对药品广告管理进行了明确的规范。
药品广告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管理.但是近年来,虚假药品广告泛滥,一些媒体常刊发未经审核批准的药品广告;一些零售药店向行人散发非法药品宣传资料;一些保健食品在广告中大量使用医疗用语。
由于违法药品广告误导等原因,我国每年有250万人吃错药,违法药品广告已严重危害群众的身体健康①。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FDA)对2006年1—l2月份全国部分媒体发布药品广告的监测数据显示:电视和报纸中发布违法药品广告的比例分别为62%和90%。
目前,违法药品广告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它们通过各种各样的方法达到欺骗、诱导消费者购其药品获取暴利的目的。
以下是违法药品广告常见的几种表现形式:(1)篡改审批内容进行虚假宣传有的取得批准文号后,为了达到夸大宣传的目的,采取偷梁换柱的做法,擅自更改广告的批准内容,宣传虚假的疗效、成份,披着合法的外衣干着不合法的勾当。
(2)伪造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发布广告使用假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发布广告,这些违法行为给患者用药造成了极大的误导,并严重扰乱了药品广告市场秩序(3)超出有效期的药品广告(药品广告的有效期为1年)。
(4)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常使用“无任何不良反应”、“彻底根除”、“安全无毒副作用”等用语,含有一些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者暗示包治百病,适合所有症状等内容。
合理用药宣传手册 100问

合理用药宣教手册人们都知道药品能够解除病痛、挽救生命,但许多人并不知道不合理用药也会带来新的疾病,甚至危及生命安全。
因此,不合理用药甚至滥用药品的问题应该引起人们足够的重视。
解决不合理用药和滥用药品问题,需要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有效监管,需要社会各界的广泛、持续、有效地进行合理用药知识的科普性宣传,促进公众形成科学、合理用药的意识和和行为习惯。
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公众的用药安全和身体健康。
积极、广泛地宣传合理用药知识,促进公众科学、合理地使用药品,杜绝药品滥用,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和身体健康,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小康社会发展目标的重要举措。
这本《合理用药宣传手册》。
该手册针对广大基层群众日常购药、用药遇到的主要疑问,着重汇集了科普性的药品知识、药品管理知识和药品使用知识。
1.什么是药品?药品是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
我们平时常说的中药、西药(包括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都是药品。
俗话说:“对症下药”。
意思是服用药品必须有明确的预防或治疗目的,治什么病用什么药。
在没有明确诊断的情况下,最好不要自行用药。
我们常说:“是药三分毒”。
意思是药品除了有治疗作用外,也有不良作用,不合理用药或过量用药会对人体造成伤害,即使是正确服用合格的药品,也可能出现药品不良反应。
因此,我们需要了解一些用药常识,科学、合理地使用药品,使药品真正成为我们健康的保护神。
2.药品与保健食品有什么区别?保健食品与药品最根本的区别就在于保健食品没有确切的治疗作用,不能用作治疗疾病,只具有保健功能。
现在,有些保健食品利用非法广告进行夸大宣传,号称能“包治百病”,我们一定不要受非法虚假广告的欺骗,有病要及时到医院就诊,以免耽误正常治疗、加重病情。
3.怎样区别保健食品和药品?最简单的办法是,当你买药时,一定要先在药品的包装盒上找“批准文号”,药品的批准文号开头为“国药准字”,保健品的批准文号开头为“国食健字”或“x卫食健字(其中的x代表某个地区简称)”。
药品 面试题

药品面试题一、药品研发与生产药品研发与生产是制药行业的核心环节,它涉及到药物创新、质量控制、生产工艺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面试题:1. 请问你对药品研发过程了解多少?简单介绍一下。
2. 在药品研发过程中,你认为最重要的一步是什么?为什么?3. 请简要描述一下药品生产工艺的流程。
4. 药品质量控制是非常重要的,你知道有哪些常见的质量控制方法吗?5. 请列举一些你熟悉的药品生产设备和仪器。
二、药品注册与审批药品注册与审批是药品上市前必须经过的法定程序,它涉及到药品安全性、有效性以及临床试验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面试题:1. 请简述一下药品注册的一般流程。
2. 在药品注册过程中,你认为最重要的是什么?为什么?3. 药品的临床试验阶段是如何进行的?请简要描述一下。
4. 药品的安全性评估是非常重要的,你了解有哪些常见的安全性评估方法吗?5. 药品的上市批准是在哪个部门进行的?他们的主要职责是什么?三、药品市场营销与监管药品市场营销与监管是制药公司在药品上市后进行的一系列活动,它涉及到市场推广、宣传、销售监管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面试题:1. 药品市场营销的目标是什么?你认为如何实现这些目标?2. 请简述一下药品市场推广的一般流程。
3. 药品的宣传活动是如何进行的?有哪些常见的宣传手段?4. 药品销售的监管是非常重要的,你了解有哪些常见的销售监管措施吗?5. 请简要描述一下你了解的药品市场的主要竞争对手和市场趋势。
四、药物安全与合规药物安全与合规是制药行业中需要高度关注的重要问题,它涉及到药品安全性、法律法规、合规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面试题:1. 你对药物安全问题的认识是什么?请列举一些药物安全的主要风险。
2. 药品的合规管理是非常重要的,你了解有哪些常见的合规管理要求吗?3. 在药物研发和生产过程中,你认为应该如何保证药品的安全性?4. 药品的广告宣传是否存在一些法律限制?请简要描述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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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广告审批标准的常见问题一、不得发布广告的药品包括哪些?(一)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目录详见国食药监安[2007]633号文)(二)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三)军队特需药品;(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明令停止或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药品;(五)批准试生产的药品。
(参照《标准》第三条)二、处方药发布广告的规定是什么?处方药可以在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发布广告,但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
不得以赠送医学、药学专业刊物等形式向公众发布处方药广告。
处方药名称与该药品的商标、生产企业字号相同的,不得使用该商标、企业字号在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以外的媒介变相发布广告。
不得以处方药名称或者以处方药名称注册的商标以及企业字号为各种活动冠名。
(参照《标准》第四、五条)三、药品广告中必须含有的内容有哪些?1、药品的通用名称以非处方药商品名称为各种活动冠名的,可以只发布药品商品名称。
2、药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经营企业名称不得单独出现“咨询热线”、“咨询电话”等内容。
3、药品生产批准文号4、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已审查批准的药品广告在广播电台发布时可不播出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5、忠告语处方药广告的忠告语是:“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
非处方药广告的忠告语是:“请按药品说明书或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6、非处方药广告必须同时标明非处方药专用标识(OTC)注:必须在药品广告中出现的内容,其字体和颜色必须清晰可见、易于辨认,在电视、电影、互联网、显示屏等媒体发布5秒以上的广告时,上述内容出现时间不得少于5秒。
已经审批的药品广告在广播电台发布时,除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和OTC标识可不播出外,其它内容均须按照《标准》第七条规定执行。
(参照《标准》第七、八、十七条)四、关于药品功效宣传的规定是什么?药品广告内容涉及药品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药理作用等内容的宣传,应当以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不得进行扩大或者恶意隐瞒的宣传,不得含有说明书以外的理论、观点等内容。
(一)对于《标准》中所指“说明书”的掌握:1、该说明书必须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说明书。
未经批准的进口药品说明书不得作为药品广告审批的依据。
2、该说明书必须是现行的说明书。
处方药变为非处方药后,不是双跨品种的,原处方药说明书不得作为药品广告审批的依据,是双跨品种的,在大众媒介做广告时不得以处方药说明书作为药品广告审批的依据;非处方药说明书进行统一修订后,原非处方药说明书不得作为药品广告审批的依据。
(二)药品广告内容涉及药品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药理作用等内容的宣传,应当以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但说明书中包含的《标准》规定不予在广告中出现的内容,如治愈率、有效率等,一律不得出现。
(三)涉及药品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药理作用等内容的宣传,不得含有说明书以外的理论、观点等内容,即便是正规文献中收载的内容,未在说明书中表明的,也不得出现在广告中。
(四)中药说明书中没有明确表明的,中西医病症又不能对应的,不得使用西医的病症或用语宣传中药功效。
不得借助宣传中药中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暗示该药具有超出说明书以外的功能主治。
(参照《标准》第六条)五、关于药品名称和注册商标宣传的规定是什么?总原则:1、药品广告中不得使用未经注册的商标。
2、药品广告中不得以产品注册商标代替药品名称进行宣传,但经批准作为药品商品名称使用的文字型注册商标除外。
3、在药品广告中宣传注册商标的,必须同时使用药品通用名称。
药品通用名称的字体和颜色必须清晰可辨;药品文字型注册商标的字体不得大于药品通用名称。
具体掌握原则:1、药品广告中加文字型注册商标的(经批准作为药品商品名称使用的文字型注册商标除外),必须以“(注册商标)牌或○R(通用名称)”、“请认准或请选择(注册商标)牌”或“请认准(注册商标)商标”的形式表示。
2、类别为“视”的药品广告,5秒以上的版本中必须至少有一次以清晰的画面(或字幕)和配音体现药品通用名称;5秒及5秒以下的版本中可以不用配音体现药品通用名称,但必须始终以清晰的画面(或字幕)体现药品通用名称。
3、类别为“声”的药品广告,必须至少有一次以清晰的声音体现药品通用名称。
4、类别为“文”的药品广告,必须以清晰的画面(或文字)体现药品通用名称,药品文字型注册商标的字体不得大于药品通用名称最大一处的字体。
(参照《标准》第七条和国食药监市[2007]195号文)六、关于药品商品名称宣传的规定是什么?总原则:1、药品广告中必须出现药品的通用名称。
以非处方药商品名称为各种活动冠名的,可以只发布药品商品名称。
2、药品通用名称的字体和颜色必须清晰可辨;药品商品名的字体不得大于药品通用名称。
具体掌握原则:1、类别为“视”的药品广告,必须至少有一次以清晰的画面(或字幕)或配音体现药品通用名称。
2、类别为“声”的药品广告,必须至少有一次以清晰的声音体现药品通用名称。
3、类别为“文”的药品广告,必须以清晰的画面(或文字)体现药品通用名称,药品商品名的字体不得大于药品通用名称最大一处的字体。
(参照《标准》第七条和国食药监市[2007]195号文)七、药品广告中不得出现的内容包括哪些?(一)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广告中不得使用绝对化的语言(包括方言或谐音字)对产品功效进行肯定或承诺。
禁止在药品广告中使用下列用语或表达方式:“某产品疗效好(相当有效、效果不错、早用早好、用了就好、真管用、效果值得信赖、效果咣咣的等)”,“某产品帮你解决某病症”,“有了某产品,某病症不用烦”,“某产品信得过”等。
“按疗程服用,效果好”等有限定范围的表示效果的广告语可以使用。
(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
文献、研究报告及说明书中有关治愈率和有效率的内容也不得出现。
(三)与其他药品的功效和安全性进行比较的。
(四)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者暗示包治百病、适应所有症状的。
(五)含有“安全”、“无毒副作用”、“毒副作用小”等内容的;含有明示或者暗示中成药为“天然”药品,因而安全性有保证等内容的。
(六)含有明示或者暗示该药品为正常生活和治疗病症所必需等内容的。
(七)含有明示或暗示服用该药能应付现代紧张生活和升学、考试等需要,能够帮助提高成绩、使精力旺盛、增强竞争力、增高、益智等内容的。
(八)其他不科学的用语或者表示,如“最新技术”、“最高科学”、“最先进制法”等。
(九)非处方药广告不得利用公众对于医药学知识的缺乏,使用公众难以理解和容易引起混淆的医学、药学术语,造成公众对药品功效与安全性的误解。
(十)含有不科学的表述或者使用不恰当的表现形式,引起公众对所处健康状况和所患疾病产生不必要的担忧和恐惧,或者使公众误解不使用该药品会患某种疾病或加重病情的。
(十一)含有免费治疗、免费赠送、有奖销售、以药品作为礼品或者奖品等促销药品内容的。
(十二)含有“家庭必备”或者类似内容的。
非处方药宣传“家庭常备”是可以的。
(十三)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保证内容的。
(十四)含有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的。
(十五)含有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内容。
注:广告中可以出现患者形象,但不得出现以下情形:1、患者直接介绍或推荐产品;2、患者用语言或形象表明使用药品后该病症明显好转。
(十六)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
(十七)含有军队单位或者军队人员的名义、形象。
利用军队装备、设施从事药品广告宣传。
(十八)含有涉及公共信息、公共事件或其他与公共利益相关联的内容,如各类疾病信息、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或医药科学以外的科技成果。
在药品广告中,不能含有各类疾病信息、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或医药科学等各种公共信息、公共事件或其他与公共利益相关联的内容。
(十九)含有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办法、诊疗项目、诊疗方法以及有关义诊、医疗(热线)咨询、开设特约门诊等医疗服务的内容。
(参照《标准》第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条)八、药品广告涉及未成年人的特别规定是什么?(一)药品广告不得在未成年人出版物和广播电视频道、节目、栏目上发布。
(二)药品广告不得以儿童为诉求对象,不得以儿童名义介绍药品。
1、不得以儿童的形象(包括儿童的卡通形象)或者儿童的声音(包括模仿儿童的声音)介绍药品;2、不得直接向儿童(包括儿童的卡通形象)宣传、介绍药品。
注:小动物形象不算在儿童形象范畴(参照《标准》第十五条)九、药品广告涉及改善和增强性功能内容的特别规定是什么?(一)此类广告必须与经批准的药品说明书中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完全一致。
(二)电视台、广播电台不得在7:00—22:00发布含有上款内容的广告。
(参照《标准》第九条)十、对新闻报道形式的药品广告的规定是什么?《广告法》规定: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
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有广告标记,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根据此条规定,药品广告中不得出现访谈、讲座、采访、座谈会、交流会、推介会、新闻发布会、新闻热线等形式的内容。
(参照《广告法》第十三条)十一、对公众人物代言药品广告的规定是什么?须严格审查含有公众人物做代言的药品广告。
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依照药品广告的审查标准和审查程序从严审批。
在药品广告中,公众人物不得以患者、专家学者的形象或名义为产品的功效做证明;公众人物在介绍或推荐产品的过程中,不得使用绝对化的语言对功效进行肯定和承诺。
(参照国食药监市[2007]626号文)十二、对于部分认证内容宣传的规定文件规定自2002年起,停止受理和审批含有“中药保护品种”、“GMP认证”、“GSP认证”、“国家基本药物品种”、“医疗保险用药目录品种”、“急诊用药品种”等内容的广告。
上述认证内容不能确切地证明药品功效,可能造成误导,且药监局与工商局没有明文规定废除原文件,因此,各药品广告审批机关仍需按原文件规定执行。
注:对于其它有关内容,如“国家保密品种”、“首选用药”、“领导品牌”、“一线用药”、“金标准”、“临床首选”、“临床基础用药”等,应要求广告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
(参照药监局与工商局联合下发的国药监市[2002]344号文)十三、对视频广告分镜头脚本的要求(参见例21)1、分镜头脚本中应包括如下内容:广告总时长、主画面、画面说明、旁白、字幕、分镜头长度。
2、分镜头脚本中应真实、完整的体现实际广告片中的主塑画面。
分镜头数量、顺序与长度须与实际广告片中的一致;有推、拉、摇、移的分镜头和主画面有明显场景变化时,应以文字的方式注明,如内容描述不清,则应以多幅分镜头画面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