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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未及时作出理赔核定的法律后果

保险公司未及时作出理赔核定的法律后果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2010)酒肃法民二初字第166号民事判决书(2010年5月17曰)【案情】2009年6月27日,郭某通过其所在村委会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农民团体重大疾病保险,保险期间为1年。
根据合同约定,当被保险人患有约定重大疾病时,保险人应向被保险人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30 000元。
2009年l2月13日,郭某突发疾病经医治无效死亡。
2009年12月24日,郭某丈夫向某保险公司提交了理赔材料,但由于递交的理赔材料对于死亡原因的疾病没有确定性结论,保险公司要求其进一步提供材料以便判断郭某是否死于承保疾病,故而,保险公司一直未予理赔。
2010年4月,郭某丈夫将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判决书正文】原告:薛某,系郭某之夫。
原告:郭某之子。
原告:郭某之女。
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酒泉中心支公司。
原告诉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酒泉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孟庆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以及原、被告双方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6月27日,原告薛某为其妻郭某缴纳保险费120元,购买了被告保险公司农民团体重大疾病保险,被告出具了疾病保险费专用收据载明:被保险人为郭某,受益人、法定继承人栏目空白。
2009年12月13日,郭某突发疾病住酒泉市人民医院救治无效,因心源性猝死、急性心肌梗死疾病于2009年12月15日去世。
在郭某发病住院及去世后,原告均将以上情况告知被告,并于2010年1月正式向被告提出保险理赔请求,被告在收到原告提供的诊断证明、住院病历等资料后,被告以缺少心电图要求继续提供为由至今未能理赔。
现要求被告支付保险金30 000元,赔偿损失2000元。
被告辩称,原告的部分陈述与事实不符,蔼哈同是村委会与我公司签订的,并非与原告本人签订。
且因原告至今没有向本公司提供索赔申请双医院的诊断资料,我公司无法赔付,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延期导致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延期,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完成某项法律行为或履行某项法律义务的行为。
延期在现实生活中较为常见,如延期支付债务、延期履行合同、延期履行判决等。
延期行为可能导致一系列法律后果,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二、延期行为的表现形式1. 延期支付债务延期支付债务是指债务人未能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债务本金及利息的行为。
延期支付债务是延期行为的一种典型表现。
2. 延期履行合同延期履行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延期履行合同包括延期交付货物、延期支付货款、延期提供服务等。
3. 延期履行判决延期履行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但义务人未能履行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行为。
三、延期行为的法律后果1. 民事法律后果(1)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延期履行合同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当事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利息损失对于延期支付债务,债务人应当支付利息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到期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利息。
2. 行政法律后果(1)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可以对延期履行法律义务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
(2)行政强制执行对于延期履行判决,人民法院可以采取行政强制执行措施,如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
3. 刑事法律后果(1)犯罪行为延期行为可能构成犯罪,如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等。
(2)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犯罪行为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四、延期行为的预防措施1. 增强法律意识提高个人和企业的法律意识,遵守法律法规,按时履行法律义务。
2. 加强合同管理在签订合同过程中,明确合同条款,确保合同内容的合法性、明确性。
迟延履行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在合同关系中,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履行自己的义务。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当事人可能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义务,导致迟延履行。
迟延履行不仅会影响合同的正常履行,还会损害对方的合法权益。
因此,我国《合同法》对迟延履行规定了相应的法律后果,以保障合同的正常履行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迟延履行的定义迟延履行,是指当事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根据迟延履行的时间不同,可分为履行期届满前迟延履行和履行期届满后迟延履行。
三、迟延履行的法律后果1. 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债务人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 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支付违约金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违约金。
因此,债务人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支付违约金。
3. 债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债务人迟延履行合同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债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4. 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赔偿损失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给付迟延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给付迟延是指债务人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履行其债务的行为。
给付迟延是合同法中常见的一种违约情形,它不仅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可能对债务人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本文将探讨给付迟延的法律后果,包括对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影响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给付迟延的定义及构成要件给付迟延,是指债务人未能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内履行债务的行为。
其构成要件包括:1. 存在合法有效的债务关系。
2. 债务人有履行债务的义务。
3. 债务人未能在约定的履行期限内履行债务。
二、给付迟延对债权人的法律后果给付迟延对债权人的法律后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利息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债务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
债务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应当按照违约责任承担相应的利息损失。
2. 请求履行债务的权利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
如果债务人拒绝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法院判决债务人履行债务。
3. 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如果债务人因给付迟延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赔偿损失。
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4. 请求解除合同的权利在特定情况下,如债务人严重违约,债权人有权请求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后,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返还已支付的款项。
三、给付迟延对债务人的法律后果给付迟延对债务人的法律后果主要包括:1. 违约责任债务人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履行债务,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的形式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2. 利息支付债务人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应当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
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利率,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支付。
3. 债权人解除合同的权利在特定情况下,如债务人严重违约,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债务人应当返还已收到的款项。
4. 信用受损给付迟延可能导致债务人的信用受损,进而影响其在金融市场中的融资能力和商业合作。
消防队出警慢被判刑案例

消防队出警慢被判刑案例今年2月,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被告道县公安消防大队迟延履行救火的行政行为违法,由被告道县公安消防大队赔偿原告文德利直接经济损失28634.4元。
2005年12月30日19时50分左右,道县生资公司文德利经营的德利电器商行因电起火,当时许多人拨打119火警电话,但均是忙音,19时55分26秒文德利拨通了119火警电话,道县公安消防大队接警出动了专职消防队、消防车前去救火,但直到20时25分左右消防车才赶到现场进行救火。
文德利经营的德利电器商行距道县公安消防大队住所地为2400米。
后宁远的二台消防车和江华的一台消防车也来增援救火,大火于21时25分被基本扑灭,22时05分余火被彻底扑灭。
经道县公安消防大队核定,文德利的德利电器火灾直接损失为95448元。
法院认为,火灾发生后,多人拨打119火警电话,先是不通,后道县公安消防大队在19时55分26秒接到报警,直到20时25分左右才赶到现场。
当天晚上既没有发生重大交通堵塞事故,也没有其他火灾发生,被告道县公安消防大队住所地距火灾现场只有2400米,就是按20公里/小时的行车速度,在十分钟内也应该赶到火灾现场,况且是紧急救火,被告从接警到赶到现场长达30分钟,很明显是迟延履行救火这种法定职责。
被告这种迟延履行救火的行为,已经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损失。
虽然造成火灾的原因与被告并无直接的因果关系,但由于被告未能履行保护性的法定职责,没有通过积极、及时作为来消除本可以避免的损失,致使本来可以避免的损害发生了,也是损害发生的原因之一,被告应当要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由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在确定赔偿的数额时,应当考虑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在损害发生过程中和结果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
”就本案而言,虽然被告迟延履行救火职责,造成了原告本可以避免的损失扩大,但它不是主要责任,对原告的损失只能酌情赔偿。
受领迟延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在合同法领域,受领迟延是指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接受履行的情况。
受领迟延是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一种常见现象,对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益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受领迟延的概念、成因、法律后果以及应对措施,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受领迟延的概念及成因(一)受领迟延的概念受领迟延,又称接受迟延,是指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接受履行的情况。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受领迟延可能导致债务人遭受损失,甚至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二)受领迟延的成因1. 债权人原因:债权人可能因为自身原因,如工作繁忙、对履行内容有异议等,导致未在合理期限内接受履行。
2. 债务人原因:债务人可能因履行过程中出现意外,如运输途中货物受损、履行地点变更等,导致债权人无法及时接受履行。
3. 第三方原因:如第三方原因导致履行受阻,如运输公司违约、政府政策调整等。
三、受领迟延的法律后果(一)债务人权益受损1. 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债权人接受迟延的,债务人有权要求支付违约金。
2. 保管费用: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接受履行的,债务人有权要求债权人支付保管费用。
3. 逾期付款利息:在受领迟延期间,如涉及金钱债务,债务人有权要求债权人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二)债权人权益受损1. 损失赔偿:因受领迟延,债权人可能遭受损失,债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合同解除:在受领迟延期间,如债权人认为继续履行合同已无意义,有权解除合同。
四、应对措施(一)明确履行期限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期限,有助于避免受领迟延的发生。
(二)完善履行通知债务人履行债务前,应向债权人发出履行通知,告知履行时间、地点、方式等信息。
(三)合理确定保管期限在受领迟延期间,债务人应合理确定保管期限,确保货物安全。
(四)加强沟通与协商在受领迟延发生时,双方当事人应加强沟通与协商,寻求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
未及时送达保单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保单作为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内容的确定和有效性的确认对于保险合同的履行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种种原因,保单的送达可能存在延误。
那么,对于未及时送达保单,我国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本文将从未及时送达保单的法律规定、原因分析及应对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未及时送达保单的法律规定1. 保险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送达保险单、保险凭证等相关文件。
保险单、保险凭证等相关文件应当载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金额、保险期间、保险费等事项。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条规定:“保险人未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送达保险单、保险凭证等相关文件,导致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无法及时了解保险合同内容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民法通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二条规定:“民事主体应当依法履行合同义务,保证合同的履行。
合同未约定履行期限或者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随时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三、未及时送达保单的原因分析1. 保险人原因(1)内部管理不善:保险公司在内部管理上可能存在漏洞,如文件传递、审批流程等方面出现问题,导致保单无法及时送达。
(2)人员操作失误:保险公司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工作人员可能因操作失误导致保单无法按时送达。
(3)信息技术问题:在数字化、网络化背景下,保险公司在信息技术方面可能存在不足,导致保单送达延误。
2.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原因(1)地址信息不准确: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供的地址信息不准确,导致保单无法及时送达。
(2)拒绝接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可能因各种原因拒绝接收保单。
四、应对措施1. 保险人方面(1)加强内部管理:保险公司在内部管理上要严格把关,确保文件传递、审批流程等方面畅通无阻。
迟延受领_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迟延受领是指权利人未在法定或约定的期限内行使权利,导致权利无法实现或实现困难的现象。
在法律关系中,迟延受领可能会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对当事人权益产生影响。
本文将探讨迟延受领的法律后果,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迟延受领的概念及类型(一)概念迟延受领,又称权利迟延,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或约定的期限内未行使权利,导致权利无法实现或实现困难的现象。
迟延受领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权利;2. 未在约定期限内行使权利;3. 未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行使权利。
(二)类型1. 实际迟延:指权利人未在法定或约定的期限内实际行使权利,导致权利无法实现或实现困难;2. 意思迟延:指权利人虽在法定或约定的期限内表示了行使权利的意愿,但未采取实际行动,导致权利无法实现或实现困难;3. 不可抗力迟延:指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权利人无法在法定或约定的期限内行使权利。
三、迟延受领的法律后果(一)权利丧失1. 期限届满:权利人在法定或约定的期限内未行使权利,导致权利丧失。
如《合同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当事人未按照约定履行权利的,对方有权解除合同。
”2. 诉讼时效届满: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未行使权利,导致权利丧失。
如《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未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二)损害赔偿1. 侵权损害赔偿:因迟延受领导致他人遭受损失的,权利人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如《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因迟延受领造成他人损失的,权利人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2. 违约损害赔偿:因迟延受领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当事人应当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如《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三)合同解除1. 合同解除权:因迟延受领导致合同无法履行,非违约方享有合同解除权。
如《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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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险时通知迟延的法律后果透析
摘要从保险的一般原理而言,投保人在事故中如果是受害人,享有针对加害人的赔偿请求权,其可以选择直接向加害人索赔,也可以选择向保险人索赔。
在选择后者时,不通知保险人也未尝不可,只要投保人在事故发生后及时报案,妥善处理赔偿事宜,并未对保险人造成任何不利和损害。
本文认为出险时投保人的通知义务并非法律的强制性条款,但保险人往往利用自身优势制定通知迟延法律后果的格式条款加重投保人的责任。
因此,我国《保险法》应该在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相关法律基础上,增加明确规定通知迟延的法律后果的条款,以减少纠纷,维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关键词通知义务;通知迟延;法律后果;22条的完善1出险时的通知义务我国《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出险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通知义务,这个规定的目的一是为了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可以及时参加调查,以便确认损害范围及责任范围,为日后的理赔工作做好铺垫;二是使保险人在出险时可以及时采取适当措施以防止损失的扩大。
从保险的一般原理而言,通知义务从本质上来说是不强的,并不属于法律强制性条款,即使出险时通知迟延也远达不到足以使保险人免责的程度。
然而,在现实的保险合同中关于出险时通知迟延法律后果的格式条款却得不到有效的规制,这与我国现行保险法未对通知迟延法律后果做出具体规定不无关系。
2通知迟延法律后果的立法缺失现实生活中由于车主没有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而遭到拒付的争议时有发生。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二十二条第1款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有及时通知保险人的义务。
但是,现行《保险法》并没有规定,假如被保险人没有及时报案,保险人是
否应当赔付的问题。
既然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现实中保险公司往往利用格式条款解决这一问题,而作为弱势一方的投保人很难有和保险人讨价还价的余地。
保险公司则可凭借这一漏洞在保险合同条款中约定发生保险事故后,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通知保险人,那么由此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予赔偿。
类似条款的存在使保险人能够轻易的找到理由拒赔,这显然是不公平的。
可见,法律条文的缺失给了保险人在合同自由的面罩下利用自身强势压榨处于劣势的投保方的机会,导致合同实质上的不公平,通知义务这一条款从本质上来说并不是法律的强制性条款,投保人没有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履行通知义务则保险人就可以拒赔显然是不合理的。
法律不应对此视而不见。
3明确规定通知迟延法律后果的必要性首先,我国《保险法》对通知迟延做出明确规定,有利于规制保险人单方面制订的免责条款。
现行《保险法》没有对出险后通知迟延法律后果的具体规定,造成的后果是给予保险人过多的主动权,不利于相对方权益的保护,现代社会中,作为强势的一方,保险人为了简便、效率等目的,一般将投保单及正式保单等保险合同单据进行格式化,即由保险人事先将合同条款订好,另一方当事人只要‘接受或拒绝’两种选择。
如果我国《保险法》已经明确规定通知迟延的法律后果那么就不会给保险人以此制订免责条款的可乘之机,达到减少纠纷发生、维护合同双方利益的目的。
其次,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则更有利于引导人们的行为,降低社会成本,对于保险法规而言,亦无例外。
我国现行《保险法》增加关于通知迟延法律后果的规定,改变现存的关于该法律后果的任意性规定,将会增强法律条文的严谨性和规则的确定性,不仅可以规范保险人的行为,也可以达到督促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及时的作为,减少因此事项而发生的保险纠纷的目的。
第三,在世界经济一体化的今天,研究和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保险法规的相关规定对于增强我国保险业竞争力十分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