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

合集下载

【推荐范例】置业担保有限公司资金管理办法(WORD9页)

【推荐范例】置业担保有限公司资金管理办法(WORD9页)

置业担保有限公司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公司住房置业担保业务快速发展的要求,保障资金安全,加强资金出入库风险控制,规范资金流程管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金包括:1.现金:指库存现金、外汇现钞及现金等价物总和。

2.银行存款:指公司存放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货币资金。

3.现金等价物:指公司临时持有的各种可以在短期内变现的礼品券、购物券、优惠卡、餐券等具有一定支付能力和变现能力的票证卡券等。

第二章现金管理第三条现金收入管理1.现金收入是指公司开展经营业务过程中收到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

2.钞票验证和点验:出纳及相关业务人员(指各业务部门、郊县网点和分公司办理收款及退款的人员,下同)收取现金时,须使用验钞机或其他可以检验钞票真伪的工具验证欲收取钞票的真伪,防止收到假币。

钞票点验期间(包括公司内部交接款)收款人员应要求交款人员在场,待钞票点验核实无误后交款人员方可离开。

若出现收到假币且无法追偿的情况,由此导致的损失由收到该笔款项的收款人员承担。

3.收取客户现金,收款人员须根据收到款项的性质及时开具发票或收据作为入账凭证,并即时将客户联交给交款人。

收款人员应在收款当日(最迟次日上午)将所收款项存入公司银行账户。

严禁收到现金不开立票据或者不入账,以及坐支现金、私设“小金库”等违规违法行为的出现。

4.公司收款人员应尽量要求客户采用转账或POS机方式缴款,减少直接收取现金的情况。

5.公司相关收款人员应将收款的原始凭证,包括现金交款单、POS单、发票及收据的记账联等,尽快交回公司财务部,以便财务人员及时做好核算工作。

第四条现金支出管理1.现金支出范围包括:职工工资、津贴;临时工工资;其他个人劳务报酬;根据规定应发给个人的各种奖金;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出差人员必需的差旅费;客户个人的应退款项;公司须以现金支付的各项零星费用支出等。

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结算金额在2000元(含2000元)以上的,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特殊情况除外)。

徐州市财政局等六部门二OO二年七月一日前公布施行现需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徐州市财政局等六部门二OO二年七月一日前公布施行现需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徐州市财政局等六部门二OO二年七月一日前公布施行现需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7.01.25施行日期2007.01.25文号主题类别法制工作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徐州市财政局等六部门二OO二年七月一日前公布施行现需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经市政府有关部门研究确认,下列二OO二年七月一日前公布施行,现需继续执行的部分部门规范性文件予以保留:一、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江苏省科协所属省级学会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徐财行〔2001〕20号);《关于印发〈徐州市防洪保安资金征管工作考评办法〉的通知》(徐防领〔16〕3号);《关于印发〈徐州市市级预算外资金票款分离操作规程〉的通知》(徐财综〔2001〕47号)《关于印发〈徐州市科技型乡镇企业和私营经济贷款贴息资金办法〉的通知》(徐财农〔2002〕76号)。

2007年2月26日二、市房管局:《关于贯彻建设部、省修订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标准及有关考评验收工作的通知的意见》(徐房发〔2000〕52号);《徐州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加强白蚁防治管理工作的通知》(徐房发〔2000〕30号);《关于加强房屋装饰装修工程白蚁防治管理工作的通知》(徐房发〔2000〕45号)《关于启用全国统一的房屋权属证书若干问题的意见》(徐房发〔18〕75号);《关于在协助法院执行案件中对房屋权属证书处理意见的批复》(徐房发〔1〕8号);《关于一九九七年度优惠出售直管公有住房有关问题的通知》(徐房发〔18〕 16号);《关于三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权属证书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徐房发〔18〕41号);《关于发放〈城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有关规定的通知》(徐房发〔18〕50号);《关于印发〈徐州市房屋产权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徐房发〔18〕53号);《关于严格房产档案借阅规定的通知》(徐房发〔18〕54号);《关于集资建房办理权属证件等有关规定》(徐房发〔2001〕61号);《关于市房改办实施的安居工程和经济适用房中部分非住宅向社会出售的处理意见》(徐房发〔2002〕30号);《关于鼓楼区与金山桥经济技术开发区区划调整后房管业务理顺的通知》(徐房发〔2002〕35号);《徐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发布〈徐州市市区公有住房统一租金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徐房改办发〔12〕05号);《徐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徐州市人事局、徐州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缴存住房公积金和发放住房补贴若干具体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徐房改办发〔12〕06号);《徐州市市区17年度出售现住公有住房实施办法》(徐房改办发〔17〕23号、徐价房管〔17〕127号);《18年度徐州市市区出售现租住公有住房实施办法》(徐房改〔1〕4号);《关于印发〈徐州市东苑居住区新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徐房改办发〔1〕56号);《关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租住直管公房减免租金的实施意见》(徐房发〔2002〕61号);《关于加强房地产经营、维修、管理、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的通知》(徐房字〔10〕73号);《徐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转租、转让、联合经营使用直管公房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徐房发〔11〕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直管公房租赁管理的通知》(徐房发〔11〕44号);《关于严格禁止随意改变公有房屋用途和擅自拆改装修房屋的通知》(徐房发〔15〕60号);《关于调整直管非住宅公房租金的通知》(徐价费字〔13〕87号、徐房发〔13〕51号);《关于非住宅公房租金减免问题的补充通知》(徐价费字〔13〕1号、徐房发〔13〕07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优惠出售直管公有住房的通知》(徐房发〔16〕2号);《关于重申〈徐州市国有直管公房产权管理办法〉的意见》(徐房发〔1〕51号);《关于加强房产经营机制转换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规定》(徐房发〔18〕44号);《关于加强公管行政用房管理的通知》(徐房字〔188〕43号);《〈关于加强直管公房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徐房字〔18〕12号);《关于加强公房修缮、翻建建筑执照手续的通知》(徐房字〔187〕81号);《关于印发〈徐州市个人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徐房发〔2000〕75号)。

2023年房地产估价师之基本制度法规政策含相关知识通关提分题库及完整答案

2023年房地产估价师之基本制度法规政策含相关知识通关提分题库及完整答案

2023年房地产估价师之基本制度法规政策含相关知识通关提分题库及完整答案单选题(共48题)1、下列关于我国不动产登记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依法登记的不动产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B.土地的初始登记仅指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初始登记C.经法定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动产权利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D.房屋因买卖、赠与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答案】D2、根据《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下列关于住房置业担保机构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有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注册资本B.有一定数量的周转住房C.是非银行性金融机构D.可要求借款人提供抵押反担保【答案】B3、一切正当社会行为所应遵守的道德准则是()。

A.平等原则B.诚实信用原则C.公序良俗原则D.自愿原则【答案】B4、在某省会城市,甲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开发商品房住宅小区,共4栋,每栋10层,5个单元,每个单元均为一梯两户。

2011年6月1日,该项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准许销售300套。

A.100B.200C.300D.400【答案】C5、平原河网地区的城市必须重点分析()的情况。

A.水文和地基承载力B.地形、地貌C.地质构造D.地下矿藏的分布【答案】A6、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高于职工工作所在地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倍。

A.1B.3C.4D.5【答案】B7、下列不属于征收土地必须严格遵守的原则是()。

A.珍惜耕地,合理利用土地B.满足建设用地需要C.依法征地D.有偿使用土地【答案】B8、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率是()。

A.差别比例税率B.幅度比例税率C.幅度定额税率D.超额累进税率【答案】C9、房地产估价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人,应是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且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至少应满()年。

A.2B.3C.4D.5【答案】B10、某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一套建筑面积100m2的商品住宅,单价为1万元/m2。

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8.06•【文号】建市[2004]137号•【施行日期】2004.08.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证合同正文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建市[2004]137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解放军总后营房部:《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已征得有关部门原则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建设部二00四年八月六日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主体行为,降低工程风险,保障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各方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程建设合同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适用本规定。

其他建设项目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合同担保,是指在工程建设活动中,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由担保人向债权人提供的,保证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担保人代为履行或承担责任的法律行为。

本规定所称担保的有效期,是指债权人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权利存续期间。

在有效期内,债权人有权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有效期届满,债权人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实体权利消灭,担保人免除担保责任。

第四条保证人提供的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或连带责任保证。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担保分为投标担保、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和承包商付款担保。

投标担保可采用投标保证金或保证的方式。

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

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

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一、总则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乡居民收入的提高,住房置业需求日益增加。

然而,由于一些购房者信用状况不佳或资金短缺,导致他们在置业过程中面临一些困难。

为了更好地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并促进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发展,特制定本《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国购买住房置业时涉及的担保行为。

涉及的担保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房屋贷款、购房分期付款等。

三、担保主体购房者可以选择担保主体为国有或民营担保机构、银行、保险公司等,在购房过程中提供相应的担保服务。

同时,购房者也可以选择他人作为担保主体,但需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担保费用购房者在选择担保主体时需支付相应的担保费用,具体费用标准由担保主体自行制定,但需合理合法。

同时,担保费用应明示于购房合同中,不得设置隐形收费。

五、担保责任担保主体在提供担保服务的过程中需要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担保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在购房者未能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六、担保合同在购房时,购房者与担保主体需签订担保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担保合同应明确担保的金额、期限、责任等重要事项,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约定。

七、违约责任购房者在购房过程中如违反担保合同约定的,担保主体有权采取相应的违约处罚措施。

违约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罚款、解除合同、终止担保等。

八、监督管理为保护购房者的权益,对担保主体进行有效监督管理是必不可少的。

相关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担保机构的监管,提高其服务质量和担保能力。

同时,购房者也应加强自我监督,对担保主体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及时举报。

九、法律责任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相关主管部门将依法追究责任。

对于担保主体违法行为的,主管部门可以采取警告、罚款、暂停业务等措施。

十、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为三年。

本办法解释权归相关主管部门所有。

以上是关于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的内容,该办法旨在促进购房者的住房置业需求,并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建住房〔2000〕108号,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2000年5月11日)

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建住房〔2000〕108号,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2000年5月11日)

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建住房〔2000〕108号(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 2000年5月11日)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商业银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解放军总后营房部:现将《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住房置业担保公司提供的住房置业担保,是担保方式的一种补充,担保公司不得强制要求商业银行接受住房置业担保,不得干预银行的正常信贷经营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也不得强制要求担保公司提供住房置业担保。

二、各地执行中如遇到问题,应及时向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城镇个人住房消费,发展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保障债权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置业担保,是指依照本办法设立的住房置业担保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在借款人无法满足贷款人要求提供担保的情况下,为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贷款而与贷款人签订保证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行为。

第三条住房置业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贷款人及担保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四条借款人向担保公司申请提供住房置业担保的,应当将其本人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房屋依法向担保公司进行抵押反担保。

第五条贷款人与借款人依法签订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为主合同,担保公司、贷款人依法签订的保证合同是其从合同。

主合同无效,从合同无效。

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保证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后,担保公司、借款人和贷款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住房置业担保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住房置业担保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住房置业担保管理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7.04.28•【文号】银发[1997]171号•【施行日期】1997.04.2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布废止和需要修改的金融规章目录(第五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8年7月30日实施日期:1998年7月30日)废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171号)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福建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海南发展银行、烟台住房储蓄银行、蚌埠住房储蓄银行(城市合作银行由当地人民银行分行转发):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令(1997年1号),现将《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个人住房担保贷款业务仅限于在实施国家安居工程的城市办理(城市名单附后),其他城市不得开办此项业务。

二、发放的个人住房担保贷款,只能用于购买用住房公积金建设的自用普通住房,不得用于城市居民修、建自用住房,更不得用于购买豪华住房。

三、各家银行要认真组织学习《办法》,加强对此项业务的监督和管理。

附件:1.《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2.实施国家安居工程城市名单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八日附件1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城镇居民购买用住房公积金建造的自用普通住房,规范个人住房信贷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贷款通则》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住房担保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以所购住房和其他具有所有权的财产作为抵押物或质物,或由第三人为其货款提供保证,并承担连带责任的贷款。

住房置业担保管理办法

住房置业担保管理办法

住房置业担保管理办法住房置业是许多人一生中最重要的决策之一。

为了保障购房者的权益,规范住房置业担保行为,保证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政府制定了住房置业担保管理办法。

本文将介绍该办法的主要内容和作用。

一、背景住房是人们生活的基本需求,也是家庭财富的主要组成部分。

然而,购买住房往往需要巨额的资金投入,对于大多数家庭来说是一笔巨大的负担。

同时,住房市场也存在着一些不合理的现象,如天价房、黑中介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保障购房者的权益,住房置业担保管理办法应运而生。

二、主要内容1. 定义住房置业担保是指购房者在购房过程中,通过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为其提供的信用或财产担保行为。

该担保可以为购买住房提供信用支持,降低购房者的风险。

2. 担保方式住房置业担保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如保证、抵押、质押等。

购房者可以选择适合自己情况的担保方式,以提高购房的成功率。

3. 担保机构住房置业担保需要由专门的担保机构提供。

这些机构需要具备一定的资质和信誉,能够为购房者提供可靠的担保服务。

购房者在选择担保机构时,应注意其合法性和专业性。

4. 担保合同住房置业担保需要通过签订担保合同来确立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担保合同是购房者和担保机构之间的约定,具有法律效力。

合同中应详细规定担保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以确保担保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5. 监管措施为了保障住房置业担保的公平和透明,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

这包括对担保机构的准入条件、运营规范和信息披露要求进行监管,对担保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对不合规行为进行打击和惩罚。

三、作用与意义住房置业担保管理办法的实施对于购房者、开发商和整个住房市场都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首先,该办法为购房者提供了更多的选择和保障。

购房者可以通过担保机构获得信用和财产的双重担保,降低购房风险,提高购房成功率。

其次,住房置业担保管理办法促进了市场的规范和健康发展。

通过对担保机构的准入和监管,可以杜绝一些不法机构的存在,提高市场竞争力和透明度。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建住房[2000]108号
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商业银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解放军总后营房部:
现将《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住房置业担保公司提供的住房置业担保,是担保方式的一种补充,担保公司不得强制要求商业银行接受住房置业担保,不得干预银行的正常信贷经营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也不得强制要求担保公司提供住房置业担保。

二、各地执行中如遇到问题,应及时向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二〇〇〇年五月十一日
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支持城镇个人住房消费,发展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保障债权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置业担保,是指依照本办法设立的住房置业担保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在借款人无法满足贷款人要求提供担保的情况下,为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贷款而与贷款人签订保证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行为。

第三条住房置业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贷款人及担保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四条借款人向担保公司申请提供住房置业担保的,应当将其本人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房屋依法向担保公司进行抵押反担保。

第五条贷款人与借款人依法签订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为主合同,担保公司、贷款人依法签订的保证合同是其从合同。

主合同无效,从合同无效。

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保证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后,担保公司、借款人和贷款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住房置业担保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住房置业担保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住房置业担保管理工作。

第二章担保公司
第七条担保公司是为借款人办理个人住房贷款提供专业担保,收取服务费用,具有法人地位的房地产中介服务企业。

第八条设立担保公司,应当报经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九条担保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条设立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三)有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实有资本;
(四)有一定数量的周转住房;
(五)有适应工作需要的专业管理人员;
(六)有符合《公司法》要求的公司章程;
(七)符合《公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一条担保公司的实有资本以政府预算资助、资产划拨以及房地产骨干企业认股为主。

货币形态的实有资本应当存入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国有独资银行,或发放由担保公司提供住房置业担保的个人住房贷款的其他银行。

第十二条贷款人不得在担保公司中持有股份,其工作人员也不得在担保公司中兼职。

第十三条一个城市原则上只设一个担保公司,以行政区内的城镇个人为服务对象。

县(区)一般不设立担保公司,个人住房贷款量大的县(区)可以设立担保公司的分支机构。

第十四条担保服务收费标准应报经同级物价部门批准。

担保服务费由借款人向担保公司支付。

第十五条担保公司应当设立内部监督机构,负责对内部担保经营状况的监督。

第三章担保的设立
第十六条借款人向担保公司申请住房置业担保,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所在城镇正式户口或者有效居留的身份证件;
(三)收入来源稳定,无不良信用记录,且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已订立合法有效的住房购销合同;
(五)已足额交纳购房首付款;
(六)符合贷款人和担保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担保公司提供住房置业担保,应当严格评估借款人的资信。

对于资信不良的借款人,担保公司可以拒绝提供担保。

第十八条住房置业担保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保证的方式;
(四)保证担保的范围;
(五)保证期间;
(六)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九条住房置业担保的保证期间,由担保公司与贷款人约定,但不得短于借款合同规定的还款期限,且不得超过担保公司的营业期限。

第二十条设定住房置业担保的,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可以依保证合同约定要求担保公司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借款人向担保公司申请提供住房置业担保的,担保公司有权要求借款人以其自己或者第三人合法所有的房屋向担保公司进行抵押反担保。

第二十二条房屋抵押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抵押当事人的姓名、名称、住所;
(二)债权的种类、数额、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房屋的权属和其他基本情况;
(四)抵押担保的范围;
(五)担保公司清算时,抵押权的处置;
(六)其他约定事项。

第二十三条抵押当事人应当自抵押合同订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合同发生变更或者抵押关系终止时,抵押当事人应当在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第二十四条房屋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

借款人依照借款合同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后,房屋抵押权方可终止。

第二十五条
抵押权人要求抵押人办理抵押房屋保险的,抵押人应当在抵押合同订立前办理保
险手续,并在保证合同订立后将保险单正本移交抵押权人保管。

抵押期间,抵押权人为保险赔偿的第一受益人。

第二十六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者撤销保险。

抵押的房屋因抵押人的行为造成损失致使其价值不足作为履行债务担保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重新提供或者增加担保以弥补不足。

第四章担保的解除
第二十七条借款人依照借款合同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借款合同终止后,保证合同和房屋抵押合同即行终止。

第二十八条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时,依照保证合同约定,担保公司按贷款人要求先行代为清偿债务后,保证合同自然终止。

保证合同终止后,担保公司有权就代为清偿的债务部分向借款人进行追偿,并要求行使房屋抵押权,处置抵押房屋。

第二十九条抵押房屋的处置,可以由抵押当事人协议以该抵押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房屋的方式进行;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处置抵押房屋时,抵押人居住确有困难的,担保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第五章风险防范
第三十条担保公司的资金运用,应当遵循稳健、安全的原则,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

担保公司只能从事住房置业担保和房地产经营业务(房地产开发除外),不得经营财政信用业务、金融业务等其他业务,也不得提供其他担保。

第三十一条
担保公司应当从其资产中按照借款人借款余额的一定比例提留担保保证金,并存入借款人的贷款银行。

担保公司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履行担保义务时,贷款人有权从保证金账户中予以扣收。

保证金的提留比例,由贷款人与担保公司协商确定。

第三十二条担保公司应当建立担保风险基金,用于担保公司清算时对其所担保债务的清偿。

担保风险基金由担保公司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从营业收入中提取,专户存储,不得挪用。

第三十三条担保公司担保贷款余额的总额,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的三十倍;超
过三十倍的,应当追加实有资本。

第三十四条担保公司清算时,房屋抵押权可转移给贷款人,并由贷款人与借款人重新签订抵押合同。

但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住房置业担保可在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及有条件的设区城市先行试点。

试点期间,住房置业担保公司经批准设立后,应当报建设部备案。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