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宝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1.23•【字号】宝政办发[2007]109号•【施行日期】2007.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宝政办发〔2007〕10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宝鸡市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宝鸡市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公共财政的要求,进一步深化市级财政体制改革,从源头和制度上加强财政收支监管,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防范腐败现象发生,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财库[2001]24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人行西安分行关于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02]102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公共财政基本框架的要求,建立和完善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财政监督,更好地发挥财政的宏观调控作用。
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规范操作。
与中省方案保持一致,保证改革的统一性、规范性和协调性。
合理确定财政部门、人民银行、预算单位、征收机关和代理商业银行的管理职责,使各项财政性资金都按规范的程序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内运作。
(二)“三不改变”。
即不改变预算单位的预算执行主体地位,不改变预算单位的资金使用权,不改变预算单位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权。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集中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等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集中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等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7.17•【字号】宝政办发〔2019〕37号•【施行日期】2019.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集中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等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宝政办发〔2019〕3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宝鸡市集中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实施办法(试行)》《宝鸡市行政许可技术评审实施办法(试行)》《宝鸡市行政许可现场踏勘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7月17日宝鸡市集中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加强审批与监管部门的协作配合和信息互动共享,实现集中审批与监管的有效衔接、协调联动,确保改革工作各项目标任务顺利完成,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与监管部门的协调联动。
第二章建立行政审批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第三条联席会议主要职责贯彻落实中、省、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部署和要求,统筹谋划全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工作规划,协调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以下简称市审批局)与市级其他审批部门、监管部门、执法机构之间的关系,研究解决涉及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政策解读、信息互通共享等问题,协调解决集中审批与日常监管联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组成人员(一)联席会议召集人联席会议总召集人为市政府分管行政审批工作的副市长;召集人为市政府分管行政审批工作的副秘书长、审批及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审批局,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审批局主要负责人兼任。
(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市委编办、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人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城管执法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健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林业局、市体育局、市民宗局、市文物局、市人防办、市大数据发展服务局、市地震局、市金融办。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202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202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宝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2.29•【字号】宝政发〔2024〕3号•【施行日期】2024.0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202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宝鸡市202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已经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宝鸡市人民政府2024年2月29日宝鸡市202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贯通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历次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省、市委全会暨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把坚持高质量发展作为新时代的硬道理,把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作为最大的政治,聚焦经济建设中心工作和高质量发展首要任务,坚持稳中求进、以进促稳、先立后破,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入实施“一四五十”战略,以“三个年”活动为统揽,扎实推进“十项重点任务”,奋力追赶、敢于超越,加快建设副中心、全力打造先行区,奋力谱写宝鸡高质量发展新篇章。
二、预期目标地区生产总值增长6%左右,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长7%,固定资产投资增长7%,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6%,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长5.5%,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增长5.5%和7.5%,城镇新增就业4.3万人,粮食产量145万吨以上,单位生产总值能耗降幅2%以上、力争“十四五”以来累计降低10%左右。
三、主要任务(一)推进工业强市,着力蓄积增长势能。
积极推进创新驱动。
持续构建秦创原(宝鸡)创新促进体系,加快建设未来产业创新聚集区,积极创建科创中国试点城市。
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引导企业加大技术研发、工艺提升、科研人才引进培养投入,积极承担产业链技术攻关“揭榜挂帅”项目,支持秦川机床牵头创建国家工业母机创新中心,年内新增高新技术企业50户以上。
国企重点事项督办管理制度

国企重点事项督办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国有企业重点事项的督办管理,促进国有企业的高效运行和持续发展,确保重点事项的顺利推进,特制订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国有企业,包括中央和地方国企。
三、定义1.国有企业:指国家控股或国有资产占有优势地位的企业。
2.重点事项:指对企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如重大投资项目、战略规划、重要业务发展等。
3.督办:指对重点事项进行监督和指导,确保其顺利实施。
四、督办责任1.企业领导班子负总责,承担重点事项的督办责任。
2.相关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协助企业领导班子完成重点事项的督办工作。
3.监督部门负责监督和评估企业督办工作,确保企业领导班子履行督办责任。
五、督办程序1.确定重点事项:由企业领导班子根据企业发展需要确定重点事项,并报相关部门和监督部门备案。
2.制定督办计划:由相关部门制定督办计划,明确督办目标、措施、责任人、时间表等,并报企业领导班子批准。
3.落实督办工作:相关部门按照督办计划开展工作,确保重点事项的顺利推进。
4.监督评估:监督部门对督办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定期向企业领导班子和相关部门反馈情况。
六、督办机制1.建立督办工作专班,由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督办工作,协调解决重点事项的问题。
2.建立督办工作台账,记录重点事项的督办情况,及时报告相关领导和监督部门。
3.建立督办工作考核制度,对相关部门和责任人进行督办工作考核,激励其积极参与督办工作。
七、督办措施1.加强沟通协调,确保重点事项各项工作协调一致。
2.及时研究解决重点事项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确保重点事项的顺利推进。
3.建立督办工作督查制度,定期对督办工作进行督查,确保督办工作的落实。
八、督办效果1.通过督办工作,能够提高国有企业的管理效率,加强对重点事项的监督和控制,推动企业高效发展。
2.通过督办工作,能够促进企业内部各部门的协作,形成良好的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
3.通过督办工作,能够提高企业对外部环境的应对能力,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投资引导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投资引导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1.03•【字号】宝政办发〔2016〕74号•【施行日期】2016.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投资引导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宝政办发〔2016〕7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宝鸡市投资引导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已经市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1月3日宝鸡市投资引导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积极运用投资引导基金,促进社会投资加快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2015〕107号)和《宝鸡市投资引导基金设立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宝鸡市投资引导基金”是市政府出资设立,引导带动金融资本和其他社会资本进入我市城市建设、社会事业和产业发展领域,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
第三条基金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运作。
第四条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有:市级财政资金、中省基金的参股资金、金融资本和其他社会资本。
第二章基金的设立第五条基金采取母子架构。
投资引导基金作为母基金,一般不直接投资具体项目,主要用于投资设立子基金。
在子基金的层面吸收金融资本及社会资本,并区分不同投资方向采取不同的杠杆系数。
第六条为了避免重复设立及不良竞争,在同一行业领域只设立一支子基金。
第七条基金主要投向我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扶持注册地、纳税地在我市,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的企业和入股县区基金。
母基金下设城市建设发展、社会事业发展和产业发展等平行子基金。
关于加强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

关于加强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的监督管理,履行国有企业出资人的职责,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和《芜湖市市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管理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根据市政府授权,依法履行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对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重大事项指下列事项:(一)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变更注册资本等事项;(二)国有产(股)权转让和处置、资产核销等事项;(三)企业对外投资、担保、融资、出借资金等事项;(四)企业章程、重要内部控制制度及年度经营计划、利润分配方案等事项;(五)有可能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社会影响恶劣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重大事项分为报告事项和备案事项。
报告事项报市国资委审核后,由市国资委报市政府批准或由市国资委直接批复;备案事项报国资委备案。
第六条对授权经营企业重大事项的监督管理(一)有下列事项之一的,授权经营企业应当报市国资委审核,并由市国资委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1.对外担保和对外出借资金;2.融资计划(包括发行企业债券);3.单项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对外投资(包括注册全资子公司)项目;4.国有股权转让;5.处置房产及其土地使用权等重要资产或处置数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单项资产。
(二)有下列事项之一的,授权经营企业应当报经市国资委审核同意后实施:1.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2.变更注册资本;3.对外投资(包含注册全资子公司)单项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4.处置数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单项资产;5.资产核销;6.企业经营管理层薪酬分配方案。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宝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2.17•【字号】宝规〔2020〕012-市政府002•【施行日期】2021.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宝规〔2020〕012-市政府002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宝鸡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第2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宝鸡市人民政府2020年12月1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制定规范第三章起草第四章合法性审核第五章决定和公布第六章备案监督第七章延期、清理第八章解释、评估第九章责任追究第十章附则宝鸡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保障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和《陕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1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为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布,涉及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制定机关的内部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以及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等,不适用本办法。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宝政发[2013]7号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宝政发[2013]7号](https://img.taocdn.com/s3/m/9365cc6526284b73f242336c1eb91a37f1113234.png)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宝政发〔2013〕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宝鸡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宝鸡市人民政府2013年2月27日宝鸡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深化我市项目带动战略,保持固定资产投资高速增长,加快建设关天经济区副中心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项目管理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成立重点建设项目领导小组,负责全市重点建设项目的领导、协调和组织工作,下设重点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负责日常工作。
市级有关部门和县区政府为项目包抓责任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点建设项目是指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起战略支撑和引领带动作用的建设项目。
项目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产业政策,符合环境保护、安全、节能、技术、资源综合利用等标准和要求,年度投资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农林水和社会事业方面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规模放宽到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第四条重点建设项目分续建、新建和前期项目进行管理。
(一)新建项目要求明确项目法人,其中审批类项目通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准类项目通过核准;备案类项目已经备案,且已经过规划、环保、土地、能评等行政许可或行政确认。
(二)续建项目要求是上年重点建设项目且当年投资不少于3000万元。
(三)前期项目是已经列入发展规划或市委市政府研究确定加快实施的重点建设项目。
市财政每年安排5000万元专项资金支持开展项目前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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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宝国资发[2006]145号
关于下发《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监管企业:
现将市国资委2006年3月21日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的《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委联系。
二〇〇六年四月十一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企业制度通知
宝鸡市国资委办公室 2006年4月11日印发
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经营行为,防止出现重大经济失误,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性,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宝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监管范围内的所有企业。
第二章企业重大事项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企业重大事项包括:
(一)企业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二)企业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
(三)企业增减资本;
(四)企业发行债券;
(五)企业对市境外投资;
(六)企业对外担保、抵押、质押;
(七)企业重大诉讼行为;
(八)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九)企业债务重组;
(十)企业资产处置;
(十一)办理转往港、澳、台及境外的资金事项。
第三章企业重大事项管理程序
第四条企业发生涉及本办法第三条所列重大事项时,必须向市国资委书面报告。
第五条企业向市国资委报告重大事项,应载明以下事由:
(一)重大事项内容及企业相关会议决定或决议;
(二)涉及资产的,表明资产的状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对企业重大事项经营行为的可行性意见或论证报告。
第六条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下列事项需经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研究确定:
(一)企业对外担保、抵押、质押;
(二)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三)企业债务重组;
(四)企业资产处置;
其中企业担保、抵押、质押由交主任办公会议确定。
第七条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下列事项需经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一)企业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
(二)企业增减资本;
(三)企业发行债券;
(四)企业国有股退出控股地位,国有资产从企业退出等。
第八条国有参股企业重大事项按企业相关股东会、董事会等会议的决议程序办理,由市国资委派出的国有股权代表人向市国资委报告。
第四章附则
第九条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四条,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的,企业负责人应负经济赔偿责任,并对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本规定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单
单位盖章:
根据报告单内容分送市国资委相关科室
企业法人签字:报告日期:年月日
(宝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