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法司法解释突破点汇总
5月30日新民事诉讼法疑难问题的理解与适用

二、管辖制度
1. 合同履行地(18): 程序法与实体法对履行地的认定有所区别,解 释以程序法原则结合实体法作了规定
给付货币或交付不动产指的是产生争议的合同 义务,与诉讼请求、实体法律关系有所区别
约定地与实际履行地冲突,约定优先;对是否 实际履行有争议的,仅作形式审查 约定是否明确:如守约方所在地管辖、当地法 院等,结合具体案件确定
有独三包括独立主张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 权等各类民事权益,成为当事人(81.1) 二审申请参加,可以准许(81.2);对于二审中 新加入诉讼的有独三,可以调解,调解不成发回 (327) 无独三是否为不确定的当事人(82)? 何为法律上利害关系?与本诉不是同一法律关系 (诉讼标的),但第三人与本诉有一定关联性, 辅助当事人诉讼,具体情形如:连环侵权、无权 处分、连环合同、保证合同、撤销权诉讼、代位 权诉讼、劳动争议等案件 对于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实践中可适当区分被 告型和辅助型,考量第三人与本诉当事人法律关 系的性质,决定是否追加;有独三不依职权追加
5.应诉答辩: 35: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 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 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提出管辖异议,又实体答辩的,不能当然视 为应诉管辖,应对异议进行审查(223) 与移送管辖的关系 211: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 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6.指定管辖与“上交下”(41、42):裁定不 可上诉
依职权调查收集(96): (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身份关系的; (三)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
(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 的;(不需要将他人追加为当事人) (五)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 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民诉法司法解释2020

民诉法司法解释2020一、引言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具体解释和适用,旨在确保法律的正确适用和司法裁判的一致性。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律的发展,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也需要不断修订和完善,以满足法律实践的需要。
本文将对2020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重要内容进行系统的介绍和解读。
二、第一部分:关于诉讼的适用范围和程序2020年民诉法司法解释明确了对于一些特殊纠纷的处理方法和程序。
比如,对于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争议,明确规定了可以通过金融仲裁对纠纷进行解决,并加强对金融仲裁裁决的执行力度。
此外,对于知识产权纠纷的处理也进行了细化和完善,如对于侵犯商标权的行为,明确了权利人可以请求对侵权行为进行禁止和损害赔偿等措施。
三、第二部分:关于证据的规定和运用民事诉讼的主要争议点在于证据的认定和运用。
2020年民诉法司法解释对于证据的规定和使用做出了一系列明确的规定。
比如,对于电子数据的认定和获取,明确规定了可以使用数据取证标准获取证据,并且完善了电子数据取证的规则和程序。
此外,对于证据开示的要求和请求也做出了详细规定,以确保公平和异议权的实现。
四、第三部分:关于审判机关的职权和程序规定2020年民诉法司法解释对于审判机关的职权和程序规定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和完善。
其中,最重要的是对于特殊程序案件的处理。
比如,对于仲裁裁决的审查程序,明确了对仲裁裁决的审查标准和程序,加强了对仲裁的监管力度。
此外,对于判决的执行程序也进行了规定和改进,以提高执行效率和执行质量。
五、第四部分:关于申诉和再审的程序和要求申诉和再审程序是保障当事人权益和司法正义的重要途径。
2020年民诉法司法解释对于申诉和再审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了规定和明确。
其中,对于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进行了规范,明确了审理程序和期限。
此外,对于申诉案件的受理条件和审理程序也进行了细化和改进,以加强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
六、第五部分:关于司法赔偿的规定和实践司法赔偿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第一章总则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下称“司法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下称“民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旨在明确和解释民事诉讼法的具体适用。
司法解释是我国民事诉讼领域的重要法律规范,对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章裁判权的行使一、裁判权限根据民诉法第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标的额确定司法职权的规定,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基层法院、中级法院、高级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权限。
具体而言,基层法院负责审理一审案件,中级法院负责审理二审案件,高级法院负责审理终审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则担负着监督指导职责。
二、裁判方式司法解释对裁判方式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和解释,包括一审判决、二审判决、终审判决等不同方式的裁判。
此外,还规定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适用自由裁量权原则等裁判方式的具体要求和操作规范。
第三章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和义务一、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司法解释明确了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权利保障,包括知情权、申请回避、申请延期等诉讼权利。
此外,还对诉讼费用减免、证人保护等权益予以了明确规定,确保当事人在诉讼中能够享受平等、公正的待遇。
二、诉讼参与人的义务司法解释强调了诉讼参与人的义务和责任,包括真实陈述事实、提供证据、尊重法庭等诉讼义务。
同时,对恶意诉讼、滥用诉讼权利等行为给予了相应的法律制裁和惩罚。
第四章证据的规则一、证据的形式司法解释对证据形式进行了规范,明确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不同形式证据的认定和适用。
同时,还提及了电子数据和网络数据等新兴证据形式的具体要求和规则。
二、证据的举证责任司法解释对诉讼参与人的举证责任作出了规定,明确原告举证、被告举证、第三人举证等不同情形下的具体要求和义务。
第五章保全审查一、保全审查的程序司法解释对保全审查的程序和要点进行了明确规定,确保保全审查的效率和公正公平。
具体而言,包括申请保全、保全措施冻结等各个环节的操作规范和流程要求。
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要点解读

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要点解读短信微博网聊记录等可作为民事案件证据、公益诉讼受理条件明确、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制定、民事诉讼审理未经准许录音录像可强制删除……伴随着这一系列与民众密切相关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有史以来条文最多、篇幅最长,内容最为丰富、十分重要,参加起草部门最多(17个部门)、参加起草人员最多,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中适用最为广泛的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表示,司法解释全文552条规定都是直接或间接地体现程序公平正义的具体措施。
这部司法解释有哪些要点,本网记者为您一一解读。
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依法保护起诉权,民事诉讼实行立案登记20xx年民事诉讼法修改把加强对当事人诉权的保护作为重点修改内容,新增加规定了公益诉讼制度、第三人撤销诉讼两项重大诉讼制度以外,还通过完善起诉制度、证据制度、送达程序、审前程序、审理程序、再审程序、执行程序等,进一步加强了对当事人诉权的司法保障和程序要求,充分体现了对当事人民事诉讼主体地位的尊重。
杜万华介绍,为贯彻落实民诉法新规定,民诉法司法解释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作了进一步完善:一是贯彻落实党的xx届四中全会决定关于改革人民法院案件受理制度的要求,依法保护起诉权,建立立案登记制。
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且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
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二是依法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一审、二审、再审各个阶段申请撤诉行为;三是增加规定反诉构成的要件;四是明确规定因重复起诉不予受理的判断标准;五是对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作出细化规定;六是细化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的适用条件、审理程序、审理方式以及救济途径等,以防止有关救济程序制度之间重复交叉,为当事人实现诉讼救济提供明确的途径指引,切实维护当事人、案外人、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的既判力、严肃性和稳定性。
2024年司法考试民诉知识点总结

2024年司法考试民诉知识点总结一、诉讼的基本原则诉讼是民事活动中解决争议的常用方式,而民诉法作为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规定了诉讼的基本原则。
2024年司法考试中,民诉知识点是考察的重点之一。
本文将就以下几个方面对2024年司法考试民诉知识点进行总结,以便考生们更好地复习。
二、管辖权和受理权管辖权和受理权是诉讼的基本概念,也是民事案件审判的前提。
管辖权是指法院对案件实施审判的权力,受理权是指法院受理案件的权力。
在判断管辖权和受理权的时候,需要考虑案件的性质、争议的金额和法院的地域等因素。
同时,还要注意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
三、诉讼参与人诉讼参与人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原告是提起诉讼的一方,被告是被诉讼的一方,而第三人是与争议案件有利害关系的非诉讼参与人。
在民事诉讼中,各方的诉讼地位和诉权诉务有明确的规定,考生需要掌握相关的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
四、应诉和举证责任被告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进行应诉,并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是指在争议事实的证明上,相应的当事人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考生在复习的时候需要了解不同情形下的举证责任和举证标准,掌握常见的证据规则和证据的种类。
五、证据的收集和保全证据对于诉讼的结果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因此在诉讼中如何收集和保全证据是非常重要的。
证据的收集包括采集证人证言、书证、物证和视听证据等,而证据的保全则包括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措施。
在复习过程中,考生应掌握证据的收集方法和保全程序,并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
六、诉讼程序和调解程序诉讼程序是指民事案件在法院中逐步进行的过程,包括立案、准备、开庭审理和判决等环节。
而调解程序则是在诉讼过程中,通过调解达成的和解协议。
学习诉讼程序和调解程序的规定,并理解其背后的理念和目的,有助于考生更好地回答与此相关的考试问题。
七、执行程序和终结程序执行程序是指在判决或裁定生效后,将法院的决定强制执行的过程。
而终结程序是指将案件审理完毕后,作出结案决定并宣告诉讼终结的程序。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近日,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正式公布,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这份司法解释共分为八章,全面规范了民事诉讼法在实践中的应用,对于保障公民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本文将详细介绍该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为读者朋友们提供一个更全面的了解。
第一章: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该章节主要明确了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其中,规定了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强调了当事人的“自愿原则”、公正合理审判原则、设立专业人士参与诉讼原则,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该章还规定了该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即适用于全国法院审理的一般民事诉讼案件。
第二章:案件受理和质证。
该章节主要涉及到案件的受理和质证,明确了受理案件的条件和程序,提高了案件审理的效率和质量。
同时,司法解释还规定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必须经过质证,避免了证据采信不够、对事实认定不准确的情况。
第三章:证据规定。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章主要规定了证据的种类、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以及证据的采用等问题。
重点介绍了电子数据证据的规定,强调了司法审判要紧跟时代潮流,对新兴证据形式要进行规范。
第四章:诉讼参与人及代理人规定。
该章节主要涉及到诉讼参与人和代理人的规定,强调了诉讼参与人要履行义务,诚实信用,不得故意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据等。
对代理人的规定也十分详细,规范了代理人的行为,提高了其行为规范意识和职业道德素养。
第五章:诉讼程序规定。
第五章主要规定了诉讼程序的实施规则。
该章节围绕案件的受理、审理、调解、裁判等重要环节,提高了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任务效率。
同时,该章还规定了一系列应诉程序,明确当事人的义务,加强了案件的法律保障。
第六章:诉讼费用和执法程序。
该章节主要规定了诉讼费用的计算和支付原则,明确了当事人的义务和法院的主导权。
另外,该章还介绍了执法程序的相关内容,包括执行申请和执行的种类、程序和效力等,为当事人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第七章:诉讼裁判规定。
(7)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对当事人十大诉讼权利的突破

(7)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对当事人十大诉讼权利的突破(7)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对当事人十大诉讼权利的突破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对司法公开、当事人诉讼权利、证据的审查与运用、提高民事审判工作效率、贯彻诚实信用原则、完善公益诉讼制度、完善法庭纪律等多方面作出了规定,但最大的亮点是关于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规定。
本文对当事人诉讼权利重大突破性规定进行总结和整理,以飨读者。
2015年2月4日,最高法正式发布新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全文共23章,552条。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有史以来条文最多、篇幅最长的司法解释,也是最高人民法院有史以来参加起草部门最多、参加起草人员最多的司法解释,最高法17个部门参加起草,历时两年,召开专题论证会、座谈会150多次,它也是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中适用最为广泛的司法解释。
一、依法保护起诉权,建立立案登记制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208条规定,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实质起诉条件,且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起诉审查)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
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细化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292条对第三人撤销之诉进行细化,第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并应当提供存在下列情形的证据材料:(一)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
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审理期间,人民法院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裁定再审的,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第三人的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第一编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司法解释。
第二条本司法解释适用于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中适用民事诉讼法的问题。
第三条本司法解释中的“涉外民事案件”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事案件:(一)当事人居住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的国家;(二)当事人的财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的国家;(三)当事人、事实发生地、合同履行地或者其他因案件相关的地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的国家;(四)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的国家公民的人身损害赔偿或者其他非财产性赔偿民事案件;(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该类型民事案件的管辖作出规定。
第四条本司法解释所称“合同”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平等主体地位协议。
第五条本司法解释所称的“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就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权利义务的归属等问题发生争议并提起民事诉讼的案件。
第六条本司法解释中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并不能避免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害和社会突发事件两类情况。
第七条本司法解释所称的“违约”是指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行为。
第八条本司法解释所称的“经济困难”是指生活困难或者无法维持正常经营的情况。
第九条本司法解释所称的“讼前财产保全”是指在审判前,在被告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前,依法对涉案财产或者其其他财产进行保全的措施。
第二编原告的起诉和被告的答辩第十条原告应当向被告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提交与其实际诉求有关的证据材料。
第十一条原告可以向人民法院口头起诉,但需要在三日内提供起诉状。
第十二条被告应当在起诉状递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被告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并提供证据材料。
第十三条被告不提交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承认。
第十四条原告提出多个互不相关诉讼请求的,被告可以分别提出答辩,但最终由人民法院一并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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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司法解释突破点汇总发布时间:2015-02-16 11:51:31 作者:孙彬彬姜明泽沈天一来源:中伦律师事务所我要评论(0)摘要:孙彬彬律师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从事争议解决、破产重整与清算、银行与金融,长于处理公司股权和股东权益、金融信托、商事项目、知识产权引发的复杂、疑难诉讼与仲裁。
作者:孙彬彬姜明泽沈天一2015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新民诉法解释”),在立案、庭审、执行等众多方面均有较大的新突破。
为全面客观分析新民事诉讼法解释的亮点,我们将新民诉法解释与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进行详尽对比、梳理后,汇总归纳了新民诉法解释中的突破点。
一、起诉程序中的突破性规定1. 对案件管辖作出细化规定就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新民诉法解释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就网购等新兴交易行为管辖的确定,新民诉法解释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就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新民诉法解释改变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92年民诉法解释”)中管辖协议无效的认定,而是规定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2. 建立立案登记制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诉权,贯彻最高院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的原则。
新民诉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起诉,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
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3. 增加关于制裁违反诚信原则行为的规定为了防止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通过诉讼方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法院对于违反诚信原则虚假诉讼的情形将予以相应制裁。
新民诉法解释规定,对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冒充他人提起诉讼或者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提起撤销之诉,人民法院经审查,原案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进行虚假诉讼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明确重复起诉的情形为了避免当事人滥用诉权,对于当事人重复起诉的情况,新民诉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5. 细化规定送达方式新民诉法解释将电子送达明确为送达方式之一,具体送达媒介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
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为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
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
同时,信息网络等媒体也被规定为公告送达的方式之一,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
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人民法院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6. 细化公益诉讼的条件及管辖新民诉法解释规定,有关机关和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除了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还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有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就公益诉讼的管辖,新民诉法解释规定,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以后,应该在十天内书面告知行政主管部门。
二、诉讼保全程序中的突破性规定1. 完善诉讼保全制度新民诉法解释就财产保全担保数额的确定赋予法院更多的自由裁量权,规定申请诉前行为保全的,担保的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
在诉讼中,人民法院依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是否应当提供担保以及担保的数额。
就财产保全中被查封、冻结、扣押财产的保管问题,新民诉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措施时,应当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保全人负责保管;不宜由被保全人保管的,可以委托他人或者申请保全人保管。
查封、扣押、冻结担保物权人占有的担保财产,一般由担保物权人保管;由人民法院保管的,质权、留置权不因采取保全措施而消灭。
由人民法院指定被保全人保管的财产,如果继续使用对该财产的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保全人继续使用;由人民法院保管或者委托他人、申请保全人保管的财产,人民法院和其他保管人不得使用。
2. 完善先予执行制度新民诉法解释对于先予执行中“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的情况进行了修订,包括:(1)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2)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3)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4)需要立即返还社会保险金、社会救助资金的;(5)不立即返还款项,将严重影响权利人生活和生产经营的。
三、一审程序中的突破性规定1. 完善庭前准备制度和庭前会议制度为了在一审开庭前梳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答辩意见以及证据交换的情况,归纳争议焦点,并就归纳的争议焦点征求当事人的意见,新民诉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在答辩期届满后,通过组织证据交换、召集庭前会议等方式,作好审理前的准备。
庭前会议可以包括:(一)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的答辩意见;(二)审查处理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和提出的反诉,以及第三人提出的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三)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决定调查收集证据,委托鉴定,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进行勘验,进行证据保全;(四)组织交换证据;(五)归纳争议焦点;(六)进行调解。
2. 细化规定简易程序为便于认定简易程序的适用情形,新民诉法解释明确了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况,包括:(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二)发回重审的;(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四)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五)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六)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七)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就简易程序的送达方式,新民诉法解释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
但是,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决。
在简易程序举证期限及答辩期限的设定上,新民诉法解释采用了更为灵活的方式,新民诉法解释规定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但不得超过十五日。
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人民法院可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答辩期间。
就简易程序的开庭方式,新民诉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双方可就开庭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准许。
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可以采用视听传输技术等方式开庭。
3. 增加规定小额诉讼案件审理程序新民诉法对小额诉讼制度做出了创新性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新民诉法解释就上述规定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标准”进一步明确,是指已经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在上一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公布前,以已经公布的最近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准。
另外,对于适用小额诉讼的具体情形,新民诉法解释归纳为如下几类金钱给付案件:(一)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纠纷;(二)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纠纷;(三)责任明确,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四)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纠纷;(五)银行卡纠纷;(六)劳动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七)劳务关系清楚,仅在劳务报酬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务合同纠纷;(八)物业、电信等服务合同纠纷;(九)其他金钱给付纠纷。
四、二审、再审程序中的突破性规定1. 规范二审发回重审的判断标准新民诉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标准,规定原判决存在下列情形,二审法院可以认定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一)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二)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未回避;(三)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四)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
2. 规定申请查阅裁判文书的范围和方式为了推进司法公开,新民诉法解释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的,应当向作出该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
对于查阅判决书、裁定书的申请,人民法院根据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判决书、裁定书已经通过信息网络向社会公开的,应当引导申请人自行查阅;(二)判决书、裁定书未通过信息网络向社会公开,且申请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提供便捷的查阅服务;(三)判决书、裁定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或者已失去法律效力的,不提供查阅并告知申请人;(四)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不是本院作出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申请查阅;(五)申请查阅的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不予准许并告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