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下考古工作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1989年10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2022年1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1号第二次修订)第一条为了加强水下文物保护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水下文物,是指遗存于下列水域的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人类文化遗产:(一)遗存于中国内水、领海内的一切起源于中国的、起源国不明的和起源于外国的文物;(二)遗存于中国领海以外依照中国法律由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的起源于中国的和起源国不明的文物;(三)遗存于外国领海以外的其他管辖海域以及公海区域内的起源于中国的文物。
前款规定内容不包括1911年以后的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以及著名人物无关的水下遗存。
第三条本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所规定的水下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对其行使管辖权;本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的水下文物,遗存于外国领海以外的其他管辖海域以及公海区域内的起源国不明的文物,国家享有辨认器物物主的权利。
第四条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下文物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下文物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水下文物保护工作。
中国领海以外依照中国法律由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的水下文物,由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负责保护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水下文物的义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水下文物保护,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与水下文物保护的关系,确保水下文物安全。
第六条根据水下文物的价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核定公布文物保护单位,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予以登记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不同文物的保护需要,制定文物保护单位和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具体保护措施,并公告施行。
水下考古工程应急预案

水下考古工程应急预案 随着人类对历史文化的深入研究,水下考古工程逐渐成为一项重要的工作。然而,水下环境的特殊性以及复杂多变的自然因素给水下考古工作带来了一系列的挑战。为了应对突发情况和保障考古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一套完善的水下考古工程应急预案是非常必要的。
一、背景与重要性 水下考古工程是指对水下文化遗址、沉船以及与海洋相关的考古工作。这种工程具有较高的风险和复杂性,需要对水下环境、海洋气象、潜水技术等多方面要素进行相应的应对。
水下考古工程应急预案的制定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对于水下考古工程本身而言,事前的预案可以在紧急情况下提供指导,快速判断应对策略,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其次,预案的制定可以提高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保证考古工作按照计划进行,顺利完成各项任务。最后,预案的制定还可以为相关部门提供参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
二、应急预案内容 1. 基本情况与组织结构 (1) 水下考古工程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工作目标、项目负责人、参与人员等。 (2) 应急指挥组织结构:明确指挥体系、各职责分工和相互配合关系。
2. 风险评估与预警机制 (1) 风险评估:全面分析水下考古工程可能面临的各类风险,包括水下环境、自然气候、人员安全等。
(2) 预警机制:建立监测和预警体系,及时获取有关的环境数据和气象信息,做好应急反应的准备。
3. 突发事件的分类与处理 (1) 突发事件的分类:根据不同类型的事件,制定相应的处置方案,如:自然灾害、事故事态等。
(2) 应急处理程序:详细描述应急处理的步骤、责任人和要求,确保应急工作的有效展开。
4. 人员安全与装备保障 (1) 人员安全:对潜水人员的培训和管理要求,保障其安全。 (2) 装备保障:明确潜水装备的使用和维护要求,确保装备的正常运行。
5. 沟通协调与信息发布 (1) 内部沟通协调机制:建立内部沟通渠道,确保各部门之间的顺畅协作。 (2) 公众信息发布:在必要时,及时发布相关信息,以保障公众的知情权。
水下考古文化遗产保护技术与方法研究

水下考古文化遗产保护技术与方法研究水下考古是一门独特而重要的学科,在保护和研究人类文化遗产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研究的深入,水下考古文化遗产的保护技术与方法不断创新和完善,为我们了解人类历史和文化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本文将探讨一些当前流行并被证明有效的水下考古文化遗产保护技术与方法。
一、水下考古遗址的勘探技术在进行水下考古遗址的保护之前,首先需要对遗址进行准确的勘探。
目前,多种勘探技术被广泛应用于水下考古领域。
其中,声纳和激光扫描等技术是最为常见的。
声纳技术可以通过测量声波在水下的传播速度和反射强度,来获取遗址的精确位置和形态。
激光扫描技术则可以通过发射激光束,测量激光束返回的时间和强度,来生成遗址的三维图像,从而更好地理解其结构和特征。
二、水下考古遗址的保护技术一旦水下考古遗址被发现,保护工作就变得至关重要。
水下环境的特殊性使得保护工作更加复杂和困难。
目前,有几种常用的保护技术被广泛采用。
1.环境保护水下遗址的环境保护是保护工作的首要任务。
通过建立水下保护区和采取合适的措施,可以有效保护遗址免受人为和自然的破坏。
例如,设立警戒线、设施监控设备、限制游客进入等方法可以有效降低遗址受到的破坏风险。
2.水下保护结构为了保护遗址的完整性和可持续性,需要建立适当的保护结构。
例如,在遗址周围建立防护墙、人工暗礁等结构,可以有效减少水流和海洋生物对遗址的损害。
此外,对特殊的遗址可以采取封堵或移动的方法,将其转移到更安全的地点,以确保其保存和研究价值。
三、水下文物的清理与保存除了保护遗址本身,水下考古文物的清理和保存同样重要。
水下文物受到水分、盐分和压力等因素的侵蚀和破坏,因此需要采取适当的方法对其进行清理和保存。
1.清理工作清理工作是为了清除水下文物表面的污垢和沉积物,恢复其原本的外貌和特征。
常用的清理方法包括刷洗、吹扫、砂轮抛光等。
清理的同时需要注意文物的材质和脆弱性,采取适当的清理方式,避免对文物造成二次损害。
水下考古保护保护海洋文化遗产与生态的重要工作

水下考古保护保护海洋文化遗产与生态的重要工作水下考古保护是一项旨在保护和研究水下文化遗产的重要工作,同时也关注着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重要性。
在全球范围内,由于过度的人类活动和气候变化等因素的影响,许多宝贵的海洋文化遗产正面临着被破坏和消失的威胁。
水下考古保护的工作通过合理的保护措施,帮助保护和传承这些文化遗产,同时也对于维护海洋生态系统的健康至关重要。
一、保护海洋文化遗产的重要性1. 丰富的历史和文化意义:海洋文化遗产是我们人类历史和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记录着人类社会过去的智慧和发展。
从古代沉船、水下城市到沉没的海底文物,每一个考古发现都是一段珍贵的历史记忆,有助于我们了解人类的过去和进步。
2. 游客和研究价值:许多水下文化遗产具有极高的游客和研究价值。
这些考古遗址吸引着许多游客和专业人士前来参观和研究,推动了旅游业的发展和学术研究的进展。
保护和维护这些遗址的完整性和原始性对于长期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二、水下考古保护的具体工作1. 调查和勘探:水下考古保护的第一步是进行调查和勘探,确定潜在的水下考古遗址。
这需要运用先进的科技设备,如声纳、潜水器、遥感技术等来获取相关信息,并确定具体的保护和研究计划。
2. 清理和保护:水下考古保护需要进行合理的清理和保护工作。
这包括去除杂物、藻类覆盖等有害物质,并利用合适的保护手段,如氧化锌涂层、水下保护围栏等保护文物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3. 环境保护和监测:水下考古保护必须与海洋环境保护紧密结合。
通过监测海洋环境的变化和影响,了解其对文化遗产的潜在威胁,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如建立保护区、限制污染物排放等。
4. 培训和教育:水下考古保护工作还需要进行培训和教育,提高相关人员的专业技能和意识。
这包括考古学家、潜水员、保护人员等,他们需要了解水下文化遗产的重要性、保护方法和技巧,以及海洋生态环境的保护意识。
三、水下考古保护的挑战和前景1. 资金和技术限制:水下考古保护是一项技术密集型的工作,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2022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202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2.01.23•【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1号•【施行日期】2022.04.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1号现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22年1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1989年10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2022年1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1号第二次修订)第一条为了加强水下文物保护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水下文物,是指遗存于下列水域的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人类文化遗产:(一)遗存于中国内水、领海内的一切起源于中国的、起源国不明的和起源于外国的文物;(二)遗存于中国领海以外依照中国法律由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的起源于中国的和起源国不明的文物;(三)遗存于外国领海以外的其他管辖海域以及公海区域内的起源于中国的文物。
前款规定内容不包括1911年以后的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以及著名人物无关的水下遗存。
第三条本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所规定的水下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对其行使管辖权;本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的水下文物,遗存于外国领海以外的其他管辖海域以及公海区域内的起源国不明的文物,国家享有辨认器物物主的权利。
第四条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下文物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下文物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水下文物保护工作。
中国领海以外依照中国法律由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的水下文物,由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负责保护工作。
水下考古

1985年4月,一份《中国陶瓷专家建议重视水下考古工作》的报告引起了中央、国务院有关领导的重视。 1986年9月,国家决定发展水下考古事业。国家文物局委托中国历史博物馆承担了这项国家任务,为此设立了当 时中国唯一的水下考古专业机构--水下考古学研究中心。
水下考古
考古学的分支学科
01 研究背景
03 发展史 05 案例
目录
02 技术分类 04 中国现状
水下考古学是考古学的一门分支学科,是陆地田野考古向水域的延伸。它以人类水下文化遗产为研究对象, 对淹没于江河湖海下面的古代遗迹和遗物进行调查、勘测和发掘,运用考古学所特有的观点和研究方法作为认识 问题的手段并使其发挥应有的作用。
技术分类
水下考古的技术可分为人员潜水技术与物探设备技术两方面。
人员潜水技术
从事水下考古的队员必须在接受潜水技术培训以外,接受更为专业的考古技术培训,具备在水下实际操作探 方、进行测量绘图、拍照摄像等能力。少数水下考古队员还具备独立驾驶舟船、快艇等船舶的执照。
物探设备技术
水下考古所用的物探设备,主要包括多波束水下声纳、浅地层剖面仪、旁侧声纳、短基线系统、水下机器人 (ROV)等。这些设备吊挂在船舷上,探头下放至水中,在船只行进的同时,就可以实时对海底结构有较为清楚 的认识,并呈现海底地形三维成像图,对海底情况有一个较为直观与全面的分析,便于在大范围内广泛探测、发 现水下文物遗存。
2021年12月,中国唯一水下考古博物馆落户青岛蓝谷。
2022年9月,中国深海考古深度突破2000米。
研究背景
水下考古考古学属于历史科学的一部分,但又区别于传统意义的历史科学。与历史科学以文献资料为主要研 究对象相比,考古学中实物资料占据了更大的比重。实现这些成果的科学手段有以下四步:调查、挖掘、报告数 据和研究分析。
水下考古工程应急预案

水下考古工程应急预案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水下考古工程在近年来得到了更多的关注和研究。
水下考古工程的复杂性和特殊性使得在工作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各种不可预知的突发情况。
因此,制定一份全面的水下考古工程应急预案是非常必要的,以确保工作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一、背景介绍在撰写水下考古工程应急预案之前,首先需要了解相关背景情况。
水下考古工程一般是指对水下文化遗产进行发掘、保护和研究的工作。
这些文化遗产可能是古代沉船、古城遗址、水下文物等。
考古工程人员需要进行水下勘探、挖掘和保护等一系列工作。
然而,由于水下环境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可能会出现各种突发情况,如装备故障、气体中毒、急流溺水等。
二、应急预案目标水下考古工程应急预案的主要目标是确保工作人员的安全,并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以防止事态扩大。
此外,应急预案还需要保护考古工作的连贯性和减少潜在的损失。
三、预案制定原则在制定水下考古工程应急预案时,需要遵循以下原则:1.综合性原则:综合考虑常见的水下突发情况,并制定相应的处理方法和措施;2.科学性原则:基于科学的理论和实践经验进行预案的制定;3.灵活性原则:预案应具备一定的灵活性,以适应不同环境和情况下的应对措施;4.可行性原则:预案制定应与实际情况相符,确保可行性;5.可操作性原则:预案应简明扼要,操作性强,以便于在紧急情况下迅速采取行动。
四、应急预案具体内容1.识别风险并制定安全措施:a)根据水下环境的特点,识别出可能出现的风险和危险;b)制定针对性的安全保障措施,包括人员装备要求、培训教育、现场监测等,以降低事故的发生概率。
2.建立应急指挥机构:a)指定应急小组成员,并确保其接受过相应的培训;b)明确应急小组成员的职责和工作流程,以便能够在事故发生时迅速行动。
3.事故报告和通知:a)制定事故报告和通知的流程,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汇报;b)明确报告的内容和接收方,防止信息传递的滞后和不准确。
水下考古工程师职位职责

水下考古工程师职位职责水下考古工程师是一种专门从事水下考古工作的职业,主要负责发掘、保护和研究水下文化遗产。
水下考古工程师需要具备一定的技术和专业知识,同时还需要具备良好的团队合作能力和适应水下环境的能力。
本文将详细介绍水下考古工程师的职位职责。
第一部分:工作概述水下考古工程师是一项专业的工作,主要负责在水下环境中进行考古工作。
他们需要执行以下工作职责:1.研究水下遗址:水下考古工程师需要通过研究历史文献、图纸和相关资料,确定有潜力的水下遗址,并进行初步的调查和评估。
2.筹备考古工作:水下考古工程师需要与考古团队协同工作,准备必要的设备和工具,并规划考古工作的流程和时间表。
3.水下勘测:水下考古工程师需要运用声纳、潜水器和其他先进设备,对水下遗址进行勘测,获取准确的地形和遗址信息。
4.水下发掘:水下考古工程师需要亲自下潜,使用水下考古工具和设备,对水下遗址进行发掘和挖掘,寻找历史文物和遗迹。
5.文物保护:水下考古工程师需要制定并执行适当的文物保护计划,确保所发掘的文物在运输、保存和展示过程中不受损。
6.数据分析和研究:水下考古工程师需要对所获得的数据进行分析和研究,并撰写相关的研究报告和论文,为历史文化研究做出贡献。
第二部分:所需技能和背景成为一名优秀的水下考古工程师,需要具备以下技能和背景:1.专业知识:水下考古工程师需要具备扎实的考古学、历史学等相关学科的知识,了解文物保护和考古发掘的原理和方法。
2.水下技能:水下考古工程师需要具备潜水和使用水下设备的技能,能够在水下环境中熟练操作设备和工具。
3.科学研究能力:水下考古工程师需要具备科学研究的能力,能够进行数据分析和研究,并撰写相关的研究报告和论文。
4.团队合作能力:水下考古工程师需要与考古团队紧密合作,需要具备良好的团队合作能力和沟通能力。
5.适应能力:水下考古工程师需要适应水下环境的特殊条件,如水压、深度和水流等,具备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水下考古工作规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水下考古组织管理 第三章 水下考古调查 第四章 水下考古发掘 第五章 考古资料管理 第六章 考古资料刊布 第七章 出水文物保护 第八章 水下考古安全体系 第九章 附则 附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水下考古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加强对水下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并参照《田野考古工作规程》的基本原则和工作方法,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在中国管辖水域内进行的所有水下考古调查和发掘活动。 第三条 水下考古工作应服从文化遗产保护的需要,从事水下考古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本规程。
第二章 水下考古组织管理 第四条 水下考古调查或发掘项目,应按照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的许可要求,备齐相关材料并履行报批手续;从事水下考古的单位和个人,应取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授予的资质和资格。 第五条 申请从事水下考古调查和发掘的单位,取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授予的水下考古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3名以上取得水下考古领队资格的人员。 (二)有从事出水文物保护的专业人员。 (三)有从事水下考古调查和发掘所需的基本技术设备。 (四)有保障文物安全的设施和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从事水下考古的人员,取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授予的水下考古领队资格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通过国家文物局组织的水下考古培训,并考核合格。 (二)具有田野考古领队资格,中级以上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称。 (三)从事水下考古工作3年以上,参与水下考古项目不少于5项。 (四)正式发表2篇以上学术论文和1篇以上水下考古调查或发掘报告。 第七条 水下考古资质单位应该承担以下职责: (一)审核水下考古方案,按规定组织水下考古项目的申报、汇报和管理工作。 (二)指定水下考古项目领队,并负责管理、指导和监督水下考古项目领队的工作。 (三)负责出水文物及其他水下考古资料的审查、登录、保管、保护和移交。 (四)制订并落实水下考古项目的安全措施,及时上报重要发现和安全事故。 (五)组织进行水下考古成果的宣传和水下考古资料的整理、出版工作。 第八条 水下考古项目实行领队负责制度。水下考古领队应该承担以下职责: (一)主持制订水下考古方案、文物保护预案和各项安全预案,组织做好项目实施的准备工作。 (二)按照考古执照许可的内容实施水下考古项目,协调项目各技术系统的正常运作,根据情况变化合理微调考古方案,确保水下考古工作严格遵守本规程。 (三)认真执行各项工作预案,保障人员、文物和设备的安全。 (四)及时上报重要发现和安全事故。 (五)及时完成水下考古项目工作报告,并提出对水下文化遗存的保护、保存建议。
第三章 水下考古调查 第九条 水下考古调查的任务是寻找、确认、登录和研究水下文化遗存,为水下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提供依据。 (一)水下文化遗存按照形成方式可区分为水下遗址和水下文物地点。水下遗址应具有原生文化堆积,水下文物地点仅有次生文化堆积或散落文物。 (二)水下考古调查按调查性质分为普查和重点调查。 (三)水下考古调查应尽量选择避免损伤遗址文化堆积和水下文物的技术。 第十条 进行水下考古调查应提前做好调查准备并制订调查方案。 (一)调查前应尽可能收集拟调查水域的已有文物线索、考古成果、文献档案、海图、影像资料等,以及该水域的地质、气象、水文、潮汐等环境资料。 (二)根据调查目的和文物保护的需要,以及拟调查水域的环境特点,编制科学合理的工作方案,包括申报单位、调查队伍组成、人员分工、工作时间与计划、调查范围、工作目标、调查方法、安全措施和文物保护预案等内容。 (三)根据拟调查对象的特点,选择合适的调查设备并做好相应的物质准备,包括交通运输、探测定位、潜水减压、资料采集、文物保护等设备和经费、急救、通讯、生活用品等。 第十一条 针对水下文化遗存的考古调查应记录调查对象的所处环境、性质、位置、范围、堆积状况、年代、文化特征和现状评估等基本内容。 (一)水下遗存所处水域的具体环境特点应该详细记录。 (二)应甄别水下文化遗存的形成方式,对于水下遗址还应进一步判断其所属类型。 (三)测量并记录水下文化遗存的地理坐标数据,并标注在海图或者测绘图上。 (四)根据遗物分布区域、已暴露文化堆积的位置综合判定水下文化遗存的分布范围,必要时可运用水下考古钻探或遥感探测技术进行辅助判定。 (五)堆积状况包括堆积层次、深度与厚度、质地与色泽、暴露的遗迹与遗物等内容,可通过直接观察断面或利用钻探技术获取堆积状况的信息。 (六)年代和文化特征可以参考测年数据、遗迹和遗物特点进行综合判断。 (七)对水下文化遗存的保存现状进行初步评估是考古调查的重要内容。 第十二条 水下考古勘探是水下考古调查的重要手段,勘探主要包括遥感探测、人工潜水探摸和钻探等方式。 (一)遥感探测是进行水下考古勘探的首选方式。提倡对同一调查区域使用多种不同设备进行遥感探测,遥感探测结果应以人工潜水探摸或者借助潜水仪器进行视觉探测的方式加以核实。 (二)提倡使用无损伤的水下考古勘探技术,对于已局部暴露的水下文化遗存应慎用钻探。 (三)对于被水底淤积物覆盖的水下文化遗存,可采用钻探或局部的淤积物清除技术进行勘探,但应严格控制钻探和揭露面积。 第十三条 水下考古调查记录应是客观、全面和科学地反映调查背景、工作过程和调查对象的资料,包括文字记录、测绘记录和影像记录三种形式。 (一)文字记录包括工作日记、调查记录表、钻探登记表、考古物探记录表、潜水记录表等。测绘记录包括记录水下遗址位置的海底地形图、水下遗址分布图、重要水下遗迹和出水文物的平剖面图、遥感探测数据图等。影像记录包括水下遗迹、遗物的摄影、摄像资料等。 (二)水下遗迹和遗物应进行编号记录,文字记录应尽可能详细规范。 (三)调查区域、探孔位置以及水下文化遗存的坐标、范围、重要遗迹和遗物的位置等信息应尽可能标注在大比例尺的海图或者海底测绘图上。
(四)水下文化遗存的全貌、重要局部、水下文物和重要的调查工作过程等应进行影像记录。 (五)调查资料应及时登记、存档,并录入数据库。 (六)调查工作结束后三个月内必须向省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提交调查工作报告,并提出对水下文化遗存的保护建议。
第四章 水下考古发掘 第十四条 原址保护进行水下遗址保护的首选方式。当水下遗址面临被破坏的危险而无法实行原址保护时,可选择水下考古发掘的方式进行保护。水下考古发掘项目应按照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的许可要求制订发掘方案,并做好发掘准备。 第十五条 进行考古发掘前,应首先根据遗址特点和埋藏环境设立测量基点。重要水下遗址应设置永久性的基点。
(一)依托基点建立水下三维测绘坐标体系。 (二)发掘过程中各测点数据的采测,应是相对于基点的三维坐标数据。
第十六条 探方发掘法是进行水下考古发掘的基本作业方法。 (一)探方是人为设定的考古发掘工作单位。 (二)探方的布设应与遗址三维坐标系统相一致,各探方的编号应该唯一、简洁。
(三)探方的发掘和发掘记录的汇总由考古领队根据工作任务安排专业人员负责。
(四)探方大小可视水下遗址类型和环境情况确定,进行沉船遗址发掘时无需保留隔梁和关键柱。
(五)需要了解水下文化遗存的堆积层位和结构时,可采用探沟进行解剖。
第十七条 水下考古发掘的原则性要求包括: (一)根据土质、土色、包含物的变化及参考其他相关现象来区分考古作业单位。 (二)堆积单位是水下考古发掘的最小作业单位,考古过程中应按照堆积形成的相反顺序逐一发掘各堆积单位。沉船船体的发掘,可按照先船体内部后船体外部的顺序进行。 (三)应注意分析堆积单位间、遗迹间、以及遗迹和遗物间的关系,协调考古发掘进度。处理面积较大或者较复杂的遗迹现象时,应采取分部揭露的方法或者先进行探沟解剖。 (四)发掘完毕后,应根据文物保护的需要选定合适方式保存、保护水下文化遗存。
第十八条 水下发掘资料的采集要满足系统性、针对性和有效性的要求。 (一)遗物分为人工遗物和自然遗存。人工遗物应全部采集,人类遗骸、陆生哺乳动物骨骼一般应全部采集。海洋动物遗骸和植物遗存可抽样采集。水体、沉积物等环境分析样本需适量采集。文化堆积样本可通过钻探技术进行柱状采集。根据研究和保护的需要,遗迹、遗痕也可以采集。 (二)遗物应按堆积单位进行编号采集,重要遗物和遗迹现象在进行采集前应做好测绘和影像资料记录。 (三)堆积单位内的包含物应进行过滤筛选,滤网的孔径和尺寸可根据遗址类型和遗物特点确定。 (四)所有采集品必须有相应的包装措施和详细的标号记录。抽样采集时应记录抽样方式、采样位置和采样方式。 (五)水下文化遗产保存环境的物理指标信息,如流速、流向、潮汐、水温、深度等应及时测量并记录。 (六)采集的遗物应在文物保护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分类保存。 (七)进行沉船船体采集时,应根据船体保存情况、埋藏环境和文物保护需要等因素确定合适的采集方式,并及时做好测绘和影像资料记录。 第十九条 发掘记录对发掘过程、发掘对象等内容的记录,应做到全面、科学、客观。 (一)发掘记录包括文字记录、测绘记录和影像记录,三种记录在内容和形式上互为补充,构成统一的记录体系。文字记录包括工地日记、探方日记、遗迹单位总记录、探方总记录和潜水记录表、减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