腌腊肉制品卫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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腌腊肉制品审查细则

腌腊肉制品审查细则

腌腊肉制品审查细则
腌腊肉制品是一种传统的中国食品,它具有独特的风味和口感,深受
人们的喜爱。

然而,在生产和销售过程中,一些不合格的腌腊肉制品也不
时出现,而且存在着一些卫生质量问题。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和健康安全,有关部门应该制定一套严格的腌腊肉制品审查细则,以确保生产企业
能够依法依规生产,消费者能够购买到合格的产品。

其次,审查细则应对腌腊肉制品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做出规定。

明确规
定腌制工艺的步骤和时间,确保腌腊肉的品质和风味。

对凉干工艺的要求
也应做出规定,确保产品各部分均匀受热,达到杀菌和保鲜的效果。

此外,对设备的要求也应明确,确保设备符合相关卫生标准,并能够保证产品的
卫生质量。

最后,审查细则还应对腌腊肉制品的质量监督和抽检要求做出规定。

明确规定生产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监控体系,进行自检和互检,并定期
进行产品质量抽检。

对于不合格产品的处理,应明确规定生产企业的责任
和处罚措施,以保证产品的质量安全。

肉制品审查细则(2006版)

肉制品审查细则(2006版)

肉制品检验基础知识(2006版)二、必备的生产资源(一)生产场所。

厂区应有良好的给、排水系统,厂区内不得有臭水沟、垃圾堆、坑式厕所或其他有碍卫生的场所。

厂房设计应符合从原料进入到成品出厂的生产工艺流程要求,避免交叉污染。

原辅材料和成品的存放场所必须分开设置。

厂房地面和墙壁应使用防水、防潮、可冲洗、无毒的材料,地面应平整,无大面积积水,明地沟应保持清洁,排水口须设网罩防鼠。

地面、墙壁、门窗及天花板不得有污物聚集。

加工场所应有防蝇虫设施,废弃物存放设施应便于清洗消毒,防止害虫孳生。

车间人员入口应设有与人数相适应的更衣室、手清洗消毒设施和工作靴(鞋)消毒池。

生产车间的厕所应设置在车间外侧,并一律为水冲式,备有手清洗消毒设施和排臭装置,其出入口不得正对车间门,要避开通道,其排污管道应与车间排水管道分设。

原料冷库的温度应能保持原料肉冻结,成品库的温度应符合产品明示的保存条件。

1. 腌腊肉制品应具有原料冷库、辅料库,有原料解冻、选料、修整、配料、腌制车间、包装车间和成品库。

生产生香肠类的企业,还应具有灌装(或成型)车间。

生产中国腊肠类的企业,还应具有灌装(或成型)、晾晒及烘烤车间。

生产中国火腿类的企业,还应具有发酵及晾晒车间。

2. 酱卤肉制品、熏烧烤肉制品、熏煮香肠火腿制品应具有原料冷库、辅料库、生料加工间(原料解冻、选料、修整和配料等)、热加工间、熟料加工区(冷却间、包装车间和成品库等)。

加工车间布局应避免生熟交叉污染,热加工车间应为生熟加工区的分界线,热加工车间应有生料入口和熟料出口,分别通往生料加工区和熟料加工区。

生料加工区和熟料加工区应分别设置工作人员入口、更衣室和手清洗消毒设施。

生产熏煮香肠火腿制品的企业,还应具有灌装(或成型)、滚揉或腌制间。

3. 发酵肉制品应具有原料冷库、辅料库、生料加工间(原料解冻、选料、修整和配料等)、发酵间、晾挂间、包装车间和成品库等。

加工车间布局应避免生熟交叉污染,发酵间应为生熟加工区的分界线,发酵间应有生料入口和熟料出口,分别通往生料加工区和熟料加工区。

gb2730标准 罚款

gb2730标准 罚款

gb2730标准罚款
GB 2730-2005腌腊肉制品卫生标准本标准规定了腌腊肉制品的卫生指标和检验方法以及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标识、包装、运输、贮存的卫生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鲜(冻)畜食肉为主要原料制成(未经熟制)的各类肉制品。

GB2730-2005
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
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
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肉制品检验项目表

肉制品检验项目表

一、肉制品检验项目表(一)腌腊肉类制品。

1.咸肉类2.腊肉类注:依据GB2730、SB/T10003、SB/T10278和GB2760等4.中国火腿类(二)酱卤肉类制品。

1.白煮肉类、酱卤肉类2.肉松类和肉干类(三)熏烧烤肉类制品。

(四)熏煮香肠火腿类制品。

1.熏煮香肠类2.熏煮火腿类二、乳制品检验项目巴氏杀菌乳质量检验项目表灭菌乳质量检验项目表乳粉质量检验项目表奶油质量检验项目表炼乳质量检验项目表饮用天然矿泉水产品质量检验项目表1.必须标明矿泉水水源地的名称、国家或省级鉴定认可的批准号。

2.必须标明特征界限指标、pH值、溶解性总固体、主要阳离子(K+、Na+、Ca+、Mg+)、阴离子(HCO3─、SO42─、Cl─)的含量范围。

3.必须标明是否含二氧化碳,是天然存在的还是人工加入的。

瓶(桶)装饮用纯净水产品质量检验项目表1.有采用蒸馏法加工的产品才能使用“蒸馏水”名称。

2.在使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牌号名称”或“商标名称”时,其产品名称后需用醒目字样标明“饮用纯净水”。

瓶(桶)装饮用水产品质量检验项目表碳酸饮料及充气运动饮料产品质量检验项目表1.执行GB/T10792—1995的碳酸饮料产品,果汁型产品必须标明原果汁含量,果味型产品必须标明“果味”标志,可乐型必须标明酸味剂的名称,低热量型必须标明甜味剂的名称、热值。

2.运动饮料产品标签还应符合GB13432的规定,标明可溶性固型物和各种营养素含量,果汁类运动饮料应标明果汁含量,植物蛋白类和含乳类运动饮料应标明蛋白质含量。

茶饮料产品质量检验项目表茶汤饮料应标明“无糖”或“低糖”;花茶应标明茶坯类型;淡茶型应标明“淡茶型”;果汁茶饮料应标明果汁含量;奶味茶饮料应标明蛋白质含量。

果(蔬)汁及果(蔬)汁饮料产品质量检验项目表含乳饮料(包括乳酸菌饮料)产品质量检验项目表植物蛋白饮料产品质量检验项目表定:1.执行QB/T2132的豆乳和豆乳饮料必须标明蛋白质含量,果汁型豆乳饮料必须标明原果汁含量。

腌腊肉制品国家标准

腌腊肉制品国家标准

腌腊肉制品国家标准导言腌腊肉是一种传统的熟食制品,在中国有着悠久的历史和广泛的消费群体。

为了确保腌腊肉的安全与质量,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标准和规范,以规范腌腊肉制品的生产和销售过程。

本文将介绍腌腊肉制品国家标准的一般要求和具体规定。

一、标准范围该标准适用于各类腌腊肉制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过程。

二、术语和定义2.1 腌腊肉指将肉制品浸泡在盐、糖、味精、香辛料等调料中经过一定时间腌制,再经烘干、熏制或者煮制等工艺加工而成的食品。

2.2 盐度指腌腊肉使用的盐与肉重量的比例。

三、一般要求3.1 原料选择腌腊肉制品应选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新鲜畜禽肉为原料,不得使用变质、污染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肉类。

3.2 加工工艺腌腊肉的加工工艺应符合卫生要求,并确保腌制过程中的温度控制、时间控制和湿度控制等参数。

3.3 卫生要求腌腊肉制品生产过程中应遵守食品卫生法律法规,保持加工场所的清洁卫生,防止交叉污染。

3.4 标识和包装腌腊肉制品应在包装上标注产品名称、生产日期、配料表、净含量、贮存条件等信息,确保产品信息的真实和准确。

四、具体规定4.1 盐度的要求腌腊肉制品的盐度一般在5%到10%之间,应根据不同类型的腌腊肉制品具体调整。

4.2 香精的使用香精的使用量不能超过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中规定的限量,且应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的相关规定。

4.3 防腐剂的使用腌腊肉制品生产过程中,应严禁使用硝酸盐类等防腐剂,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防腐剂使用量。

4.4 氮气包装腌腊肉制品在包装过程中可以使用氮气进行包装,以减少氧气的接触,延长产品的保质期。

4.5 确保产品质量腌腊肉制品在生产过程中,应进行质量抽检和监测,确保产品的理化指标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五、检验方法腌腊肉制品的质量检验应符合国家有关食品检验方法的规定,测试项目应包括盐度、水分、脂肪含量、病原菌等。

六、附则腌腊肉制品国家标准根据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制定,对于生产和销售腌腊肉制品的企业具有法律约束力。

腌腊肉制品审查细则

腌腊肉制品审查细则

肉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肉制品是指以鲜、冻畜禽肉为主要原料,经选料、修整、腌制、调味、成型、熟化(或不熟化)和包装等工艺制成的肉类加工食品。

肉制品的申证单元为5个:腌腊肉制品;酱卤肉制品;熏烧烤肉制品;熏煮香肠火腿制品;发酵肉制品。

腌腊肉制品申证单元包括咸肉类、腊肉类、风干肉类、中国腊肠类、中国火腿类、生培根类和生香肠类等;酱卤肉制品申证单元包括白煮肉类、酱卤肉类、肉糕类、肉冻类、油炸肉类、肉松类和肉干类等;熏烧烤肉制品申证单元包括熏烧烤肉类、肉脯类和熟培根类等;熏煮香肠火腿制品申证单元包括熏煮香肠类和熏煮火腿类等;发酵肉制品申证单元包括发酵香肠类和发酵肉类等。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即肉制品及申证单元名称,即肉制品(腌腊肉制品、酱卤肉制品、熏烧烤肉制品、熏煮香肠火腿制品、发酵肉制品)。

肉制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401。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三、必备的生产资源(一)生产场所。

厂区应有良好的给、排水系统,厂区内不得有臭水沟、垃圾堆、坑式厕所或其他有碍卫生的场所。

厂房设计应符合从原料进入到成品出厂的生产工艺流程要求,避免交叉污染。

原辅材料和成品的存放场所必须分开设置。

厂房地面和墙壁应使用防水、防潮、可冲洗、无毒的材料,地面应平整,无大面积积水,明地沟应保持清洁,排水口须设网罩防鼠。

地面、墙壁、门窗及天花板不得有污物聚集。

加工场所应有防蝇虫设施,废弃物存放设施应便于清洗消毒,防止害虫孳生。

车间人员入口应设有与人数相适应的更衣室、手清洗消毒设施和工作靴(鞋)消毒池。

生产车间的厕所应设置在车间外侧,并一律为水冲式,备有手清洗消毒设施和排臭装置,其出入口不得正对车间门,要避开通道,其排污管道应与车间排水管道分设。

原料冷库的温度应能保持原料肉冻结,成品库的温度应符合产品明示的保存条件。

1. 腌腊肉制品应具有原料冷库、辅料库,有原料解冻、选料、修整、配料、腌制车间、包装车间和成品库。

肉制品标准2011

肉制品标准2011

GB/T20711 熏煮火腿
• 理化指标
项 水分/(%) 食盐/(%) 蛋白质/(%) 目 特级 ≤ ≤ ≥ 18 2 指 75 3.5 15 12 6 标 普通级 优级
脂肪/(%)
淀粉/(%)


10
4
GB/T20712 火腿肠
• 火腿肠定义
以鲜或冻畜肉、禽肉、鱼肉为主要原料, 经腌制、搅拌、斩拌(或乳化)、灌入塑料肠 衣,经高温杀菌制成的肉类灌肠制品。
GB2726 熟肉制品卫生标准
• 理化指标
项 目 苯并芘/(μg/kg) 铅(Pb)/(mg/kg) 无机砷/(mg/kg) 镉(Cd) /(mg/kg) 总汞/(mg/kg) ≤ ≤ ≤ ≤ ≤ 指 标 5.0 0.5 0.05 0.1 0.05
GB2726 熟肉制品卫生标准
• 微生物指标
菌落总数/(cfu/g) 烧烤肉、肴肉、肉灌肠 酱卤肉 熏煮火腿、其他熟肉制品 肉松、油酥肉松、肉松粉 ≤ ≤ ≤ ≤ 指 标 50 000 80 000 30 000 30 000 10 000
发酵肉制品
GB/T 23586 酱卤肉制品
• 酱卤肉制品定义 以鲜(冻)畜禽肉和可食副产品放在 加有食盐、酱油(或不加)、香辛料的 水中,经预煮、浸泡、烧煮、酱制(卤 制)等工艺加工而成的酱卤系列肉制品。
GB/T 23586 酱卤肉制品
• 酱卤肉制品分类 根据加工工艺不同可分为两大类:
酱制品类 卤制品类
GB/T 23493 中式香肠
• 感官要求
项目
色泽
指标
瘦肉呈红色、枣红色,脂肪呈乳白色,外表有 光泽
腊香味纯正浓郁,具有中式香肠(腊肠)固有 风味 滋味鲜美,咸甜适中 外形完整,均匀,表面干爽呈现收缩后的自然 皱纹

产品质量抽查实施规范(肉制品)

产品质量抽查实施规范(肉制品)

产品质量抽查实施规范(肉制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CCGF 113-2008肉制品2008-7-22发布 2008-10-1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肉制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1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国家及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肉制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其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及针对特殊情况的监督抽查可参照执行。

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腌腊肉制品、酱卤肉制品、熏烧烤肉制品、肉干制品、熏煮香肠火腿制品、发酵肉制品。

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及复检。

2 产品分类2.1 产品分类及代码2.2产品种类以表格形式列出如下:3.1 肉制品以畜禽肉为主要原料,经选料、修整、调味、腌制、(或不腌制)、绞碎(或切块或整体)、成型(或充填)、成熟(或不成熟)、包装等工艺制作,开袋即食(或经简单热加工即食)的预制食品。

3.2 腌腊肉制品以畜禽肉为原料,经选料、修整、调味、腌制(或不腌制)、绞碎(或切块或整体)、成型(或充填),再经晾晒(或风干或低温烘烤)、包装等工艺制作,食用前需简单热加工的一类预制食品。

3.3 酱卤肉制品以畜禽肉为原料,经选料、修整、调味、腌制(或不腌制)、成型,以水为媒介加热成熟、冷却、包装等工艺制作的开袋即食的一类预制食品。

3.4 熏烧烤肉制品以畜禽肉为原料,经选料、修整、调味、腌制(或不腌制)、成型,以空气(或固体)为媒介加热成熟、冷却、包装等工艺制作的开袋即食的一类预制食品。

3.5 肉干制品以畜禽肉为原料,经选料、修整、调味、成型、煮制(或不煮制)、烘烤(或烘干或炒松)冷却、包装等工艺制作,开袋即食的一类预制食品,包括肉干、肉脯和肉松。

3.5.1 肉松以畜禽瘦肉为原料,经选料、修割、煮制、撇油、调味、收汤、炒松、搓松等工艺制作而成的熟肉制品。

包括太仓肉松、油酥肉松和肉粉松。

3.5.2 肉干以畜禽肉为原料,经选料、修割、预煮、成型、调味、复煮、收汤、干燥等工艺制作而成的熟肉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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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腌腊肉制品卫生标准(草案)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腌腊肉制品的定义、指标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标识、包装、运输、贮存和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以鲜(冻)畜禽肉为主要原料,加入辅料,经腌制、脱水或其它加工方式制成(未经熟制)的种类肉制品。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T 5009.3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T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5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T 5009.27 食品中苯并(a)芘的测定
GB/T 5009.33 食品中硝酸盐与亚硝酸盐的测定
GB/T 5009.37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 5009.44 肉与肉制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 5009.45 水产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 5009.179 火腿中三甲胺氮的测定
GB 12694 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腊肉:
指以鲜(冻)畜禽肉为原料,加入辅料,经腌制,晾晒、烘干或烟熏加工制成的咸肉或腊肉制品。

3.2火腿:
以鲜猪肉后腿为原料,经腌制、洗晒或风干、发酵或不发酵加工而成的具有火腿特有风味的生肉制品。

3.3灌肠:
以鲜(冻)畜(禽)肉为主要原料,经腌制,灌肠、烟熏或不烟熏、晾晒、烘烤等加工而成的香肠、腊肠、香肚等肉制品。

3.4非烟熏板鸭:
以鲜(冻)光鸭为原料,经盐腌、晾晒、制成的鸭制品。

3.5烟熏板鸭:
以鲜(冻)光鸭为原料,经盐腌、晾晒、烘烤制成的鸭制品。

3.6咸肉:以鲜(冻)畜(禽)肉为主要原料,经盐腌制成的肉制品。

4指标要求
腌腊肉制品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12694的规定。

7包装
包装容器与材料应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

8标识
8.1定型包装的标识要求应符合有关规定。

9贮存及运输
9.1贮存
产品应储存在干燥、通风良好的场所。

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处贮存。

9.2运输
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

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运输。

10检验方法
10.1感官要求
按GB/T5009.44规定的方法检验。

10.2理化指标
10.2.1水分:按GB/T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

10.2.2过氧化值:样品处理按GB/T5009.44规定的方法操作,按GB/T5009.37规定的方法测定。

10.2.3酸价:按GB/T5009.44中14.3规定的方法测定。

10.2.4三甲胺氮:按GB/T5009.202中规定的方法测定。

10.2.5苯并(a)芘:按GB/T5009.27规定的方法测定。

10.2.6铅:按GB/T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

10.2.7无机砷:按GB/T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

10.2.8镉:按GB/T5009.15规定的方法测定。

10.2.9总汞:按GB/T5009.17规定方法测定。

10.2.10亚硝酸盐:按GB/T5009.33规定方法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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