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处罚法案例分析题
治安管理处罚法案例

案例1分析:以往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对短信,电话没有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42条规定“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 者其它信息的,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五 日以上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某班正在举行元旦晚会,突然闯进来几个社会 小青年,有的手中还持有刀,匕首等管制刀具, 他们声称是来观看晚会的,老师及时与当地派出 所取得联系,几分钟后,派出所拘留了这几个社 会小青年。。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追逐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 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 以下罚款。
4、学生小李因为家庭困难在学校园里盗窃了 一部手机,该手机购入价格为1200元,小李将 其500元卖出,公安机关发现此案后将电脑追 回,鉴定价格为800元。小李的行为应该如何 处理。
3、 4月下旬的一天,张某与家人从益阳到长沙办 完公事后,前往长沙烈士公园游玩。当他们乘坐 的出租车刚在公园南门停下,两名妇女就跑过来, 一前一后拉开出租车前后门,用 身体挡在门口, 一边念叨着听不懂的话,一边伸手索要钱物。当 遭到拒绝后,两名乞讨妇女又扯衣服又是拦路, 跟着张某纠缠了十几米,直到附近巡逻的民警上 前制止,张某才得以脱身。
起刑数额1千。 价格是指鉴定价格,不是购买价格。 如果是多次盗窃(三次以上)或累计数额 达到处罚的标准,也适用刑法。 不够处罚的话就适用治安管理条例进行行 政处罚,罚款或拘留(15天以下)。
1、被侵害人刘某(女)系天津某大学三年级学 生,违法行为人赵某(男)是刘某的同班同学。 2006年1月,赵某与刘某的同寝室女同学单 某开始交往。2006年3月,单某以感情不和 提出与赵某分手。赵某认为是刘某从中挑拨 所致,遂通过手机短信息、电子邮件等途径 多次向刘某发送侮辱、恐吓内容的留言。刘 某认为赵某的行为干扰了其正常的学习和生 活,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对赵某的行 为给予了罚款处罚。
治安处罚法案例分析

治安处罚法案例分析
案例:小明盗窃案
事实描述:
小明是一名18岁的在校学生,因为家庭贫困,经常感到生
活压力大。
某日,他经过一家商店时,看到店内没有人,
便心生贪念,决定盗窃一些物品来解决经济困难。
他偷走
了一部手机和一些小型商品,并迅速离开了商店。
不幸的是,他在离开商店时被商店的监控摄像头拍到了。
法律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
或者单处罚金;价值较小的,处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案例分析:
在这个案例中,小明盗窃了一部手机和一些小型商品,根
据法律规定,可以认定为盗窃行为。
由于案件中涉及的物
品价值较小,因此可以认定为价值较小的盗窃行为。
根据刑法规定,小明的行为属于价值较小的盗窃行为,可
能面临拘役、管制或罚金的处罚。
具体的处罚将根据法官
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决定。
在判断处罚的时候,法官通常会考虑以下因素:小明是否有前科记录、盗窃物
品的价值、小明的年龄和是否有悔罪表现等。
由于小明是一名18岁的在校学生,他的年龄和社会经验相
对较小,可能会对判决产生影响。
另外,小明是因为家庭
贫困和生活压力大才犯罪的,这也可能对判决产生影响。
结论:
根据案例中的事实和法律适用,小明可能面临拘役、管制或罚金的处罚。
具体的处罚将根据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决定。
最终的判决结果可能会受到小明的年龄、社会经验、悔罪表现等因素的影响。
治安案件查处

第八部分治安案件查处案例题附录一案例一:聋哑人郭某和聋哑人谢某某在一大街的行人道上行走时,看见一肩挎小包的女士在前面走,二人使了眼色,便靠上去,乘其不备,郭某抢了该女士的小包,递给谢某某,二人分别向前跑去,后被过路行人追上,扭送派出所。
二人是否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案例二:又聋又哑的人杨某某,于春节前,从农村自己家里装了两提包土特产欲送往市里的叔叔家。
从县城长途车站准备乘车进市,买票后排队上车。
这时,负责检查“三品”的民警叫他把提包拿过来,接受检查,杨某某似乎“置之不理”,民警即走过去一边拿起他的一个提包,一边说要接受“三品”检查,杨某某一看民警拿他的提包,以为不允许带许多东西,要没收提包,即抢过提包就跑,民警见此人不接受“三品”检查,又提起包要跑,断定提包里有问题,随即叫了另外一个民警朝杨某某追去,将杨某某追上后带到车站派出所,经询问得知,该杨系聋哑人。
杨某某是否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案例三:9月的一天,村民崔某与邻里发生纠纷,非常生气,气愤之中,手持一木棍,冲到邻居林某某家,将林家的桌子、镜子等物品砸坏,物品折价400元左右。
民警将其传唤到派出所接受讯问,崔某正在被讯问时,突然语无伦次,两眼发呆,精神异常。
经鉴定,崔某系精神分裂症。
经查,崔某家族有精神病史,其本人精神一直正常,此次因受刺激而发病。
崔某是否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案例四:马某某与妻子江某在自己居住的街巷设一饮食小排挡。
后章某与妻子郭某在其邻边也设一饮食小排挡。
2000年4月的一天下午约3时左右,马某某与一朋友在自家排挡吃饭、喝酒后,坐在凳子上唠唠叨叨,自言自语几分钟,然后起身拿了一把菜刀,二话不说,朝章某背上砍一刀,将其砍伤。
章某被送到医院治伤,经鉴定系轻微伤。
马某某当即被派出所依法传唤,接受讯问时,不能说明发生的事。
事后,马某某的妻子江某向派出所提供了两年前省精神病院的精神病鉴定证明:马某某系“酒精性精神障碍”(即酒精所致间歇性精神病)。
今年的治安案件调查与处理案例分析题

《治安案件调查与处理》案例分析题1、回避——案情:纺织女工林某因与工友袁某发生口角而怀恨在心,回家后将此事用手势告知了聋哑的丈夫许某,并要丈夫教训袁某为自己出气。
因丈夫不认识袁某,自己又不好出面,林某又要与其共同生活的13岁的小姑许某某一同前去,指认袁某并作帮手。
次日晚,许某及其妹许某某拦下晚归的袁某,对其拳打脚踢。
经医疗诊断,袁某身上多处受伤,伤势轻微。
袁某报案后,A区公安分局派民警肖某负责此案。
但袁某以肖某系林某的同学,两人交往甚密为由,申请肖某回避。
问题:(1)肖某是否应当回避?为什么?其是否回避由谁来决定?(2)对于林某、许某、许某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2、殴打他人——案情:某村村民杨某,因怀疑本村农民周某(被侵害人)盗窃其食杂店里现金30元,随即到被侵害人家里找其质问,并将被侵害人拖至自己店里,当众威胁说:“你如果不把钱交出来,就把你的皮剥掉”等。
当被侵害人否认偷钱时,杨某朝他的脸部打了一巴掌,并随后拿出绳子欲将其捆绑,被他人劝阻,被侵害人因在杨某的食杂店里被逼还款,自感没脸见人,回家后服农药自杀,经抢救脱险。
公安机关在处理本案时,认定杨某殴打他人的行为属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第1款的规定,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200元罚款。
但是,其后杨某一直拒绝缴纳罚款,因此,经县级公安机关批准后又对其处以了五日行政拘留。
问题:以上公安机关的各项处罚是否正确?请简要说明理由。
3、故意伤人还是正当防卫?案情:某日下午,某村村民朱某因砌围墙与邻居谢某某、高某某、徐某某发生争执,在争吵中双方用石头、砖块对砸。
朱某被砸伤头部后即回家拿一菜刀返回现场。
到现场后朱某并没有使用菜刀,双方仍用石块对砸。
但因对方人多,朱某抵挡不住,即跑离现场,另三人紧追不放,并用竹子、木棍、锄头将朱某打成轻微伤。
某公安派出所根据双方斗殴的事实,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分别对谢某某、高某某、徐某某以及朱某作出了五百元以内不等的罚款决定。
治安处罚法案例分析

治安处罚法案例分析案例一:市一酒吧举办了一场夜间演出,吸引了大量年轻人前来观看。
在演出过程中,有几名观众因过度饮酒产生争执,引发了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当地治安部门接到报警后立即前往现场处理,将打斗者控制,其他闹事者予以劝阻。
经对双方当事人调查、现场勘验等一系列调查取证工作后,对其中肇事者按照治安处罚法进行处罚。
首先,该案件涉及的行为属于扰乱公共秩序,违反了治安管理规定,应予以处罚。
根据《治安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可处以警告、罚款或者行政拘留等处罚。
其次,在确定处罚的程度上,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肇事者是否具有前科,他们的行为对公共秩序造成了怎样的影响,以及他们是否具备悔过自新的可能等。
根据《治安处罚法》的规定,可以酌情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最后,根据案情所涉及的违法行为情节和社会影响,治安部门决定对当事人进行行政拘留处罚,以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给予当事人以惩罚并起到警示作用。
案例二:市地铁站发生了一起盗窃案。
据地铁站工作人员报告,一名男子趁乘客不注意时,将一名乘客的手机从背包中偷走,并迅速离开现场。
事后,地铁站工作人员将可疑人员的行为通过监控录像保存下来,并向公安部门报案。
公安部门接到报案后,针对案件展开调查。
通过监控录像的分析以及现场勘查,公安部门确定了犯罪嫌疑人的特征,展开了捕捉工作。
几天后,嫌疑人被抓获,并在供述中承认了盗窃行为。
根据《治安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盗窃行为属于扰乱社会治安行为,可处以警告、罚款或者行政拘留等处罚。
考虑到嫌疑人在事后归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公安部门决定给予其行政拘留,以给予嫌疑人以惩罚并营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
以上是两个典型的案例分析,展示了治安处罚法在实际操作中的应用。
治安处罚法的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公安机关在执行时应权衡各种因素,确保处罚的公正性、合理性和威慑力,以实现法律的目标。
同时,公民也应遵守治安管理规定,自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共同建设和谐安全的社会。
治安管理法律案例分析全(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小区位于我国东部沿海地区,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小区居民数量不断增加,邻里纠纷也随之增多。
2021年5月,小区内发生了一起邻里纠纷案,引起了小区居民的关注。
以下是该案件的基本情况:甲某和乙某系同一栋楼的邻居,甲某住在8楼,乙某住在9楼。
因两家孩子年龄相仿,两家时常互相照应。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两家之间因孩子玩耍、噪音等问题产生了一些矛盾。
2021年4月,甲某家的孩子在家中玩耍时,不慎将乙某家的窗户玻璃打碎。
乙某认为甲某家的孩子故意损坏其财产,遂与甲某发生争吵。
此后,两家关系逐渐恶化,矛盾升级。
二、案件经过2021年5月,甲某家在装修时,因施工噪音影响了乙某家的休息。
乙某多次上门理论,要求甲某停止装修,但甲某认为装修时间已向物业报备,并无不当。
双方协商不成,乙某遂报警。
民警到达现场后,了解到双方矛盾的原因,遂对甲某进行批评教育,要求其注意施工时间,尽量减少噪音对乙某的影响。
同时,民警也对乙某进行劝说,让其理解甲某装修的必要性。
在民警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一致,甲某承诺在装修期间尽量减少噪音,乙某也表示理解。
然而,在装修过程中,甲某并未完全遵守承诺,噪音仍然对乙某家的休息造成了一定影响。
乙某再次报警,民警再次赶到现场进行调解。
在民警的见证下,甲某和乙某签订了一份《邻里关系协议》,约定甲某在装修期间必须采取降噪措施,并赔偿乙某因噪音造成的损失。
三、法律分析1. 《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扰乱公共秩序,致使工作、生活、学习、休息受到严重影响,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甲某和乙某因邻里纠纷导致矛盾升级,甲某在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噪音影响了乙某的正常休息,已构成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民警对甲某进行批评教育,并要求其采取降噪措施,是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治安处罚法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题1、案情:纺织女工林某因与工友袁某发生口角而怀恨在心,回家后将此事告知了聋哑的丈夫许某,并要丈夫教训袁某为自己出气。
因丈夫不认识袁某,自己又不好出面,林某又要与其共同生活的13 岁的小姑许某某一同前去,指认袁某并作帮手。
次日晚,许某及其妹许某某拦下晚归的袁某,对袁其拳打脚踢。
经医疗诊断,袁某身上多处受伤,伤势轻微。
袁某报案后, A 区公安分局派民警肖某负责此案。
但袁某以肖某系林某的同学,两人交往甚密为由,申请肖某回避。
问题:(1)肖某是否应当回避?为什么?其是否回避由谁来决定?(2)对于林某、许某、许某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答(1)袁某要求肖某回避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肖某应当回避。
肖某系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林某的同学,且两人交往甚密,如果由肖某办理此案很可能会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回避情形。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
本案,肖某系 A 区公安分局的民警,其是否回避应由A 区公安分局作出决定。
(2)林某作为教唆策划者,虽然未直接实施伤人行为,但其所起的作用是主要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应按照其教唆的行为处罚,即以殴打他人,根据该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此外,根据该法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对教唆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从重处罚。
许某是这起案件的主要实施者,且作为其未成年妹妹许某某的临时监护人,对妻子林某对许某某实施教唆行为不仅不加阻拦,而且带领许某某共同实施违法行为,理应以殴打他人受到较重处罚,但由于许某是聋哑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许某某在事发时未满14 周岁,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不满14 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治安管理处罚法案例题库1(最新整理)

四、案例分析题(17题)一、2007年3月5日,A县公安局110接到群众举报电话,反映某夜总会有卖淫嫖娼活动。
当晚县公安局派民警对该夜总会进行突查。
民警李某带实习生张某在二个包房查获二对神情慌乱、衣冠不整的男女,并现场提取了散落在隐蔽处的安全套等物。
随后即口头传唤将4名男女带至公安局,补办了传唤证,期间甲欲向家人告之去处被拒绝。
经过调查,证实了该4名男女实施了卖淫嫖娼行为,其中甲是B县来的出差人员。
调查还证实两名卖淫女均已获取嫖资。
县公安局对此案作出了如下处理:对2名男子以嫖娼为由分别处5000元罚款;对2名女子以卖淫为由分别处拘留十日;处罚决定作出以后,公安局当场收缴了罚款,同时立即将2名男子送达拘留所执行拘留。
甲不服申请复议,并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李某回答:“等拘留执行完毕后,自己去市公安局复议去吧”请指出公安机关办案中存在的问题并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1)实施检查应由两名以上民警进行(实习生未取得执法资格)。
(2)未出示检查证。
对夜总会进行检查,属于接举报后事先部署的工作,应出示检查证。
(3)口头传唤后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无需补办传唤证。
(4)未将传唤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5)对2名男子单处5000元罚款错误。
(6)对男女同责不同罚,处罚显失公正(7)罚款2000元以上,未告知听证权利。
(8)一律当场收缴罚款错误。
只有甲符合当场收缴罚款的条件。
(9)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决定,未通知被处罚人家属。
(10)剥夺被处罚人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并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权利二、2007年4月20日,甲某因琐事纠纷殴打乙某,造成乙脸部皮肤挫伤,被邻居丙某看到。
丙某当场向当地派出所报案,指证了甲殴打乙的事实,同时由于丙与甲素来有隙,丙称甲妻亦参与殴打乙。
为此,甲某对丙有气,想报复丙某,由于丙某人高马大,甲某不敢当面与之叫板,但丙某的老婆丁某弱不禁风,于是想报复丁某。
当日,丁某路过甲某的家门口,甲某就以丙某到派出所作证,说他坏话为由,将丁打了一顿,丁去医院检查伤势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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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处罚法案例分析题案例一2006年8月31日2时10分,张甲(男,1988年6月16日生,无前科劣迹)伙同张乙(男,1990年8月31日生,无前科劣迹)在某省某市某区王某家,采取撬窗入室的方式,窃得人民币1000元和手机一只。
当张甲、张乙行至离王某家100米的小路时,被巡逻民警李乙、朱丙发现。
两民警经当场盘问检查,并经该派出所当日值班的副所长陈某批准,于2时56分将张甲、张乙带至派出所继续盘问,民警将张甲、张乙轮流放进侯问室,以轮流对两人继续盘问,至当日14时50分,张甲、张乙终于交待了作案经过。
请问:1、请根据《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分析本案中对张甲、张乙的继续盘问正确与否,并写出执法依据。
2、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1100元。
如果该省规定的盗窃数额较大的标准为成年人2000元、未成年人3000元。
请问对张甲、张乙应该如何处理?处理依据是什么?答:1、张甲、张乙携带的物品可能是赃物,符合《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第八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对张甲和张乙可以继续盘问。
当时张乙未满十六周岁,根据《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张乙的继续盘问必须在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的四小时以内盘问完毕,且不得送入侯问室。
因此本案中,民警对张乙继续盘问的时间长达近十二小时,超过了四小时,且将张乙送入侯问室,这两点都是错误的。
2、因张乙作案时,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其有盗窃行为,但未达到追究刑事责任年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对张乙不予刑事处罚,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在实践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可以对张乙作出行政拘留的治安管理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张乙不执行行政拘留。
张甲作案时系成年人,且盗窃数额为2100元,已超过2000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对张甲应当采取强制措施;张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证据确凿充分,侦查完毕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案例二2006年8月16日2时10分,张甲(男,1990年6月16日生,无前科劣迹)在某省某市某区王某家,采取撬窗入室的方式,窃得人民币2980元。
当张甲行至离王某家100米的小路时,被巡逻民警李乙、朱丙发现。
两民警经当场盘问检查,经该派出所当日值班的副所长陈某批准,于2时56分将张甲带至某派出所继续盘问至8月17日2时30分,张甲如实交待了盗窃事实。
3时15分,承办民警制作《呈请立案报告书》,立案条款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拟立为盗窃案件侦查,案件名称为:王某失窃案。
后承办单位经局领导审批,将此案立为盗窃案件侦查,并于17日3时35分对张甲执行刑事拘留,8月20日对张甲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财保:1000元),8月21日将本案以张甲涉嫌盗窃罪向某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请你指出该案办理过程中的不当之处,并说明原因。
如果该省规定的盗窃数额较大的标准为成年人2000元、未成年人3000元,对本案应当如何处理?并说明适用的执法依据。
答:1、对张甲的继续盘问时间超过十二小时,未经某区公安分局批准,根据《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确有必要将继续盘问时限延长至二十四小时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填写《延长继续盘问时限审批表》,报城市公安分局的值班负责人审批。
2、立案条款错误,案件名称不规范。
本案系公安机关发现犯罪嫌疑人和犯罪事实,本案的立案依据应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
案名应为“张甲涉嫌盗窃案”。
原先写“王某失窃案”不规范,不是王某人失窃,而是其财物被窃,另外本案立案前已确定犯罪嫌疑人,应此应为“张甲涉嫌盗窃案”。
3、未在继续盘问期间内对张甲作出刑事拘留的决定。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对被继续盘问的犯罪嫌疑人需要拘留、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应当在继续盘问期间内办理法律手续。
4、对张甲取保候审收取的保证金数额不符合相关规定,根据公安部《关于取保候审保证金的规定》第七条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以财保方式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的数额不得低于2000元。
5、对张甲不应取保候审和移送审查起诉。
本案中张甲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其盗窃数额为2980元,未达到该省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因此不应取保候审和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对张甲应不追究刑事责任改作治安处罚。
张甲的盗窃数额未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应对张甲不追究刑事责任,作出行政拘留的治安管理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张乙不执行行政拘留。
案例三2006年7月20日2l时,张甲(男,1989年11月2日生)、张乙、张丙和张丁四人在某市市中心的新华电影院大门口因看杨A不顺眼而殴打了杨A,此时杨A的老乡杨B、杨C、杨D、杨E前去拉架时,亦被张甲、张乙、张丙、张丁四人殴打。
当日22时,杨C看见张甲、张乙、张丙、张丁四人仍在新华电影院门口后,将此情况告诉了杨B,后杨B纠集杨A、杨C、杨D、杨E、杨F(男,1990年7月20日生)和杨G,由杨A、杨C、杨D、杨E手持木棍,杨B持砍刀,赶至新华电影院门口,持械殴打张甲、张乙、张丙、张丁四人,道路交通为之中断,行人纷纷躲避。
新华电影院门卫老朱和小赵、群众葛女士目睹了事情的全过程。
看到杨A等人手持凶器打人,并有多人受伤倒在血泊中之后,立即电话报警。
22时10分,110指挥中心指令某派出所出警,杨A等人看到民警赶来后将凶器扔入河中。
请你回答以下问题:1、对在本案现场,有证人指认的作案成员,经现场盘问、检查后,是否可以带所继续盘问? 有何执法依据?答:可以带所继续盘问。
民警出警后,证人指认作案成员有犯罪行为,符合《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因此可以以继续盘问手续将作案成员带所审查。
2、在对本案侦查工作进行组织分工时,所长洪某指派副所长林某担任案件主办人,林某以自己分管社区,不懂执法为由,不愿担任主办人;民警王某以自己是社区民警,不会做笔录为由,不愿参加办案。
请你以教导员的身份,根据《人民警察法》的规定,对以上民警做有针对性的思想工作,澄清他们的错误观点。
答题要点:根据《人民警察法》第六条之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有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的职责;第四条规定,人民警察必须服从命令,严格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警察必须执行上级的决定和命令。
因此副所长以不懂执法为由不愿担任主办人和社区民警以不会做笔录为由不愿参加办案的做法都是违反相关规定的,副所长和社区民警对上级的决定和命令,应当服从;否则,根据《人民警察法》第四十八条和其他相关规定,将受到相应的处分。
3、在办案过程中,教导员发现参加办案的刑警小汪在用电脑做笔录材料时,存在严重的复制粘贴情况和刑讯逼供的倾向,请结合刑事诉讼证据的特性,分析这样的证据在刑事诉讼中是否合法有效? 如果民警小汪的刑讯逼供行为造成犯罪嫌疑人伤残、死亡的,应当定何罪?答题要点:证据的基本属性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复制粘贴的笔录和刑讯逼供本身就违反“三性”,造成提供虚假证据,导政证据不被采信或犯罪嫌疑人得不到处罚,丧失了证据的能力,影响了证明力,因此,这样的证据在刑事诉讼中是非法的,刑讯逼供所获取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不能被采信。
作为案件主要证据的笔录是公安机关对被讯问人、询问人有关案件事实作出陈述的真实记录,同一案件中不同被讯问人、不同证人、不同的受害人即使对同一事实的陈述,由于感知能力、表达能力、语言习惯、在现场不同位置等的差异,所表达出来的内容也应有差别的。
利用复制功能相互复制笔录内容,轻则影响笔录的真实性、客观性,使证据丧失应有的证明效力,重则存在伪造证据嫌疑,属于严重执法问题和违纪行为。
因此,全体办案民警要切实增强证据意识,绝对不能贪图方便,进行笔录复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因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因此本案中如果小汪的刑讯逼供致人伤残,应当以故意伤害(重伤)罪定罪;致人死亡的,则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处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有哪些?请结合本案谈谈如何全面及时收集证据?答题要点:证据有下列七种: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
如何全面及时收集证据:(1)、对案件目击证人要及时取证,并形成询问笔录;当场不能取证的,应填写《110处警现场目击证人登记表》掌握证人的基本情况,事后取证;(2)、除当事人因伤或其他原因不能当场询(讯)问的以外,处警人员须对涉案双方当事人进行简要的询(讯)问,并形成询(讯)问笔录;(3)、对现场进行勘查,对现场进行拍照和摄像,对现场证据进行固定;(4)、对现场痕迹物证进行提取;(5)、对到案的犯罪嫌疑人迅速审查。
明确审查的要点,针对本案的具体情况,对照本案所涉嫌罪名的构成要件,制定审查提纲,制作讯问笔录;(6)、迅速组织人员打捞作案工具;(7)、对受伤人员伤情聘请法医进行伤情鉴定。
5、经侦查查明:2006年7月20日2l时,张甲等4人对杨A等5人殴打过程中,对杨A等5人均有殴打行为,致杨A、杨B轻微伤。
22时,杨A等人持械赶至新华电影院门口追打张甲等4人的过程中,杨A、杨B人、杨C、杨D、杨E五人均持械对张甲等4人实施殴打,其中,杨A和杨B抱住张甲,杨C将张甲打成重伤,后三人将张乙打成轻伤,杨D将张丙打成轻微伤。
请问:张方4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构成何罪?杨方7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分别构成何罪?答题要点:张方4人的行为均构成犯罪,张方4人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且殴打5人,4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涉嫌寻衅滋事罪。
杨方7人中,除杨F作案时未满十六周岁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外,其余6人的行为均构成犯罪。
因本案中,杨A、杨B、杨c的行为致张甲重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定罪处罚,因此杨A、杨B、杨C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重伤)罪。
杨D、杨E持械斗殴,杨G积极参与,三人的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
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逮捕的条件是什么?请结合本案,谈谈对哪些人应当提请逮捕?答题要点:逮捕的条件是: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提请批准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