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处罚法案例解析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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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处罚法案例分析

治安处罚法案例分析

治安处罚法案例分析
案例:小明盗窃案
事实描述:
小明是一名18岁的在校学生,因为家庭贫困,经常感到生
活压力大。

某日,他经过一家商店时,看到店内没有人,
便心生贪念,决定盗窃一些物品来解决经济困难。

他偷走
了一部手机和一些小型商品,并迅速离开了商店。

不幸的是,他在离开商店时被商店的监控摄像头拍到了。

法律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
或者单处罚金;价值较小的,处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案例分析:
在这个案例中,小明盗窃了一部手机和一些小型商品,根
据法律规定,可以认定为盗窃行为。

由于案件中涉及的物
品价值较小,因此可以认定为价值较小的盗窃行为。

根据刑法规定,小明的行为属于价值较小的盗窃行为,可
能面临拘役、管制或罚金的处罚。

具体的处罚将根据法官
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决定。

在判断处罚的时候,法官通常会考虑以下因素:小明是否有前科记录、盗窃物
品的价值、小明的年龄和是否有悔罪表现等。

由于小明是一名18岁的在校学生,他的年龄和社会经验相
对较小,可能会对判决产生影响。

另外,小明是因为家庭
贫困和生活压力大才犯罪的,这也可能对判决产生影响。

结论:
根据案例中的事实和法律适用,小明可能面临拘役、管制或罚金的处罚。

具体的处罚将根据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决定。

最终的判决结果可能会受到小明的年龄、社会经验、悔罪表现等因素的影响。

治安法律案例分析报告(3篇)

治安法律案例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本案例涉及一起因邻里纠纷引发的治安违法行为。

甲乙两家相邻而居,甲家养了一只狗,乙家则养了一只猫。

由于两家狗狗和猫咪性格活泼,时常在家中乱跑,导致两家宠物时常发生争斗。

经过多次调解无果,矛盾愈发激化。

一日,甲家狗狗再次闯入乙家,乙家主人发现后,一怒之下拿起木棍打伤了甲家狗狗。

甲家认为乙家故意伤害其宠物,要求乙家赔偿损失。

乙家则认为甲家狗狗经常闯入其家,对其家庭生活造成影响,自己有权制止。

双方因此发生争执,甲家遂报警。

二、案件分析1. 违法行为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本案中,乙家主人用木棍打伤甲家狗狗的行为,属于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责任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前款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乙家主人的行为造成甲家狗狗受伤,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条规定:“因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乙家作为猫咪的饲养人,对猫咪造成的损害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3. 调解与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案例分析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案例分析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案例分析近年来,社会治安问题呈现出不同程度的增加,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各级政府不断完善治安管理法规并加强执法力度。

其中,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作为一项重要法律法规,对违反治安秩序的行为进行规范和处罚,起到了重要作用。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案例,探讨其具体执行情况及效果。

事件一: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某市劳动节期间,一家人在家中享受天伦之乐,突然听到窗外传来一阵巨响,原本安静的夜晚被烟花爆竹的声音打破。

家人们被吓得魂飞魄散,其中一名年迈的老人更是由于受到惊吓而出现了身体不适的状况。

事后,该家庭对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进行了举报。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相关规定,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属于违反治安秩序的行为,需要依法进行处罚。

执法部门及时调取了该区域附近的监控录像,并成功确定了非法燃放者的身份。

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执法部门决定对其进行行政拘留,并处以罚款。

该案件的处理结果得到了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和肯定。

通过该案例的处罚,不仅对违反治安秩序的行为者起到了警示作用,也提升了社会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安全感。

事件二:城市环境卫生管理不当某市某小区长期存在城市环境卫生管理不当的问题,垃圾乱堆放、环境脏乱差的现象严重影响了居民的生活品质和社区形象。

居民们对此问题一直感到愤慨,但苦于无人问津。

经过投诉后,执法部门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相关规定,派遣了工作人员前往该小区进行现场调查。

根据事实情况,执法部门向小区物业发出了整改通知,要求其立即清理垃圾、整顿环境卫生,并制定改进措施,确保类似问题不再发生。

该案件的处理过程中,执法部门积极采取措施解决了环境卫生问题,得到了居民们的一致好评。

通过正常的执法程序,不仅改善了小区的环境卫生状况,还提升了居民的满意度和幸福感。

事件三:违规占道经营行为某市某商业区道路一直存在着违规占道经营的现象,给道路交通和行人通行带来很大的困扰。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执法部门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相关规定,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治安管理处罚案例分析

治安管理处罚案例分析

治安管理处罚案例分析案例一:盗窃行为及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盗窃行为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的违法行为。

我国法律对盗窃行为给予了严厉的处罚。

在某市某小区,李某因为未能顺利找到就业,面临经济困难,为了生活所迫,屡次盗窃他人私人财物。

不料,在一次盗窃时被小区物业发现并报警。

警方迅速介入,将李某抓获,并通过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等手段,确认了他的盗窃事实。

根据事实和证据,李某的盗窃行为已经构成了盗窃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盗窃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是根据所盗物品的价值和犯罪情节来决定的。

据了解,李某盗窃的物品总价值在五百元左右,并且他是因为面临经济困难才进行盗窃行为,具有强烈的非法占有目的,但又没有使用暴力、恶劣手段,对社会危害性较低。

基于以上情况,警方对李某进行了相应的惩罚,依法判处其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以罚款五百元的处罚。

这一案例体现了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严谨性和科学性,以及对不同案例的因案制宜的原则。

在人民群众的监督下,施行有力的治安管理处罚制度,一方面维护了社会治安的稳定,另一方面也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聚众滋事行为及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聚众滋事是指三人以上的人共同进行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者使用暴力、恶劣手段对他人进行殴打、侮辱、威胁等违法行为。

这类行为在社会中受到严厉禁止和处罚。

近期,某市某大街上突发了一起聚众滋事事件。

在该事件中,大约十名年轻人聚集在一起,手持棍棒、砖块等工具,在公共场所肆意打砸,辱骂过往行人,破坏社会秩序,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当地警方迅速调查此事,并通过监控录像、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确认了该团伙的违法事实。

根据法律规定,聚众滋事属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行为。

经过审查,警方发现该团伙成员中有两人是主要犯罪分子,其余为跟从者。

主要犯罪分子利用自己的社会关系和其他违法活动获取暴力工具,其行为涉及到人身伤害和公共财物的破坏。

治安案件法律分析(3篇)

治安案件法律分析(3篇)

一、引言治安案件是指在社会治安管理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治安管理法规,扰乱公共秩序,侵犯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案件。

治安案件的法律分析对于维护社会治安、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治安案件为例,对治安案件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二、案例背景某市某区居民张某,因邻里纠纷,与邻居李某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张某用拳头猛击李某头部,导致李某受伤。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对张某进行了调查,并对其作出了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

三、案件分析1.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治安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的;(二)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的;(三)妨碍公务的;(四)破坏社会秩序的。

”张某的行为符合该法条中“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的描述,因此,张某的行为构成治安违法行为。

2.公安机关对张某作出的行政拘留处罚决定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责令停产停业、关闭、限制从业等。

”公安机关对张某作出的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属于合法行为。

3.张某是否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张某对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拘留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治安处罚法案例分析

治安处罚法案例分析

治安处罚法案例分析案例一:市一酒吧举办了一场夜间演出,吸引了大量年轻人前来观看。

在演出过程中,有几名观众因过度饮酒产生争执,引发了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当地治安部门接到报警后立即前往现场处理,将打斗者控制,其他闹事者予以劝阻。

经对双方当事人调查、现场勘验等一系列调查取证工作后,对其中肇事者按照治安处罚法进行处罚。

首先,该案件涉及的行为属于扰乱公共秩序,违反了治安管理规定,应予以处罚。

根据《治安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可处以警告、罚款或者行政拘留等处罚。

其次,在确定处罚的程度上,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肇事者是否具有前科,他们的行为对公共秩序造成了怎样的影响,以及他们是否具备悔过自新的可能等。

根据《治安处罚法》的规定,可以酌情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最后,根据案情所涉及的违法行为情节和社会影响,治安部门决定对当事人进行行政拘留处罚,以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给予当事人以惩罚并起到警示作用。

案例二:市地铁站发生了一起盗窃案。

据地铁站工作人员报告,一名男子趁乘客不注意时,将一名乘客的手机从背包中偷走,并迅速离开现场。

事后,地铁站工作人员将可疑人员的行为通过监控录像保存下来,并向公安部门报案。

公安部门接到报案后,针对案件展开调查。

通过监控录像的分析以及现场勘查,公安部门确定了犯罪嫌疑人的特征,展开了捕捉工作。

几天后,嫌疑人被抓获,并在供述中承认了盗窃行为。

根据《治安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盗窃行为属于扰乱社会治安行为,可处以警告、罚款或者行政拘留等处罚。

考虑到嫌疑人在事后归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公安部门决定给予其行政拘留,以给予嫌疑人以惩罚并营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

以上是两个典型的案例分析,展示了治安处罚法在实际操作中的应用。

治安处罚法的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公安机关在执行时应权衡各种因素,确保处罚的公正性、合理性和威慑力,以实现法律的目标。

同时,公民也应遵守治安管理规定,自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共同建设和谐安全的社会。

治安管理处罚法案例

治安管理处罚法案例

1 《治安管理处罚法》案例分析网民非法改变计算机系统数据江苏南通网民柳某日前因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致某企业计算机系统不能正常运行,造成一定损失,被当地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5天。

据悉,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以来,江苏首起涉及计算机系统的违法案例。

今年3月17日,南通网监部门接到南通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报案:3月13日20时30分左右,该公司用于网络经营服务业务的ftp服务器遭到攻击,被人上传了文件提供网友下载,致使公司计算机系统无法正常运行,公司业务不能正常开展。

接报后,南通警方立即组织侦破。

3月20日,办案民警将违法嫌疑人柳某抓获,并在其家中查获作案用的台式兼容机一台。

据柳某交代,2004年11月至2005年4月,其在南通彩波影印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因业务关系获得了南通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ftp的两个用户账号。

随后,柳在家上网时多次登录该ftp服务器,觉得其网络空间大、上传速度快,可以“借用”来上传文件,提供给网友下载。

3月13日下午,柳某在明知会给该公司ftp的正常使用带来影响的情况下,仍登录该ftp 服务器上传了“盟军敢死队4”的游戏文件到该服务器的某文件夹,随后又将提供下载的网址上传到了“游侠补丁网”网站的论坛上。

柳某通过使用ftp服务器管理软件查看,发现共有15名左右网友进行了下载。

南通网监民警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认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违法行为,警方据此决定给予柳某行政拘留5天、收缴作案工具的处罚。

依《治安处罚法》一偷窥者被拘留近日,顺义警方抓获一名偷窥女保洁工人洗澡的嫌疑人。

日前,该嫌疑人已被顺义警方依《治安管理处罚法》治安拘留13天,成为自3月1日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以来首个因偷窥而被拘留者。

2006年3月26日13时31分,林河派出所接到报警称:“林河开发区某公司宿舍楼内有人偷窥妇女洗澡。

”当日中午,女事主在宿舍楼女卫生间洗澡,突然,一个赤身裸体的男子推开门站在她面前,她大喊了一声后,该男子赶紧跑了。

治安管理处罚案例研究

治安管理处罚案例研究

治安管理处罚案例研究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我国治安问题也日益突出。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治安管理处罚成为了一种必要手段。

本文将通过研究几个治安管理处罚案例,探讨其对社会稳定的影响和法律适用的合理性。

案例一:醉酒滋事在某市的一个夜间公园内,一男子因醉酒后情绪失控,不断辱骂过往行人并试图寻衅滋事。

治安巡逻人员发现后立即上前制止,并依法对其予以控制并进行相应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滋事行为属于违反公共秩序的行为,可判处行政拘留五日。

这一案例中,治安管理处罚的严厉执行维护了公共秩序,给予加害人以公正回应。

通过对违法行为的惩罚,不仅惩罚了行为人,也起到了警示作用,使其他潜在的违法者心生畏惧。

这种治安管理处罚案例的严肃处理有助于提升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案例二:噪音扰民在某小区内,一家宾馆不断发出嘈杂的音乐声,严重影响了周边邻居的正常休息。

经调查核实后,居民对该宾馆提起行政投诉,并要求治安管理部门介入。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噪音扰民行为可以处以罚款,并责令整改。

这一案例中,治安管理处罚的介入有效解决了居民的合法权益受损问题。

通过处以罚款和责令整改,不仅维护了社会安宁,也对宾馆进行了有效警示,使其逐渐意识到遵守规定的重要性。

这种治安管理处罚案例的公正处理,有力地维护了居民的合法权益,增强了治安管理的公信力。

案例三:非法集资在某城市,一家公司在未取得合法证照的情况下,广泛宣传和发售非法集资产品,涉嫌存在非法集资行为。

治安管理部门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对该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限制自由、罚款等处罚措施,并汇报并协助公安机关进行刑事侦查。

这一案例中,治安管理处罚的有力实施对打击非法集资行为起到了积极作用。

通过对违法行为的处罚,不仅让实施者付出应有的代价,也从制度层面上宣示了打击非法集资的决心。

这种治安管理处罚案例的严厉打击体现了法律齐抓共管的原则,有效维护了社会的经济秩序和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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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题1、案情:纺织女工林某因与工友袁某发生口角而怀恨在心,回家后将此事告知了聋哑的丈夫许某,并要丈夫教训袁某为自己出气。

因丈夫不认识袁某,自己又不好出面,林某又要与其共同生活的13岁的小姑许某某一同前去,指认袁某并作帮手。

次日晚,许某及其妹许某某拦下晚归的袁某,对袁其拳打脚踢。

经医疗诊断,袁某身上多处受伤,伤势轻微。

袁某报案后,A区公安分局派民警肖某负责此案。

但袁某以肖某系林某的同学,两人交往甚密为由,申请肖某回避。

问题:(1)肖某是否应当回避?为什么?其是否回避由谁来决定?(2)对于林某、许某、许某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答(1)袁某要求肖某回避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肖某应当回避。

肖某系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林某的同学,且两人交往甚密,如果由肖某办理此案很可能会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规定的回避情形。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

本案,肖某系A区公安分局的民警,其是否回避应由A区公安分局作出决定。

(2)林某作为教唆策划者,虽然未直接实施伤人行为,但其所起的作用是主要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应按照其教唆的行为处罚,即以殴打他人进行处罚。

此外,根据该法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对教唆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从重处罚。

许某是这起案件的主要实施者,且作为其未成年妹妹许某某的临时监护人,对妻子林某对许某某实施教唆行为不仅不加阻拦,而且带领许某某共同实施违法行为,理应以殴打他人受到较重处罚,但由于许某是聋哑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许某某在事发时未满14周岁,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对许某某应当说服教育,不予处罚。

2、案情:某村村民杨某,因怀疑本村农民周某(被侵害人)盗窃其食杂店里现金30元,随即到被侵害人家里找其质问,并将被侵害人拖至自己店里,当众威胁说:“你如果不把钱交出来,就把你的皮剥掉”等。

当被侵害人否认偷钱时,杨某朝他的脸部打了一巴掌,并随后拿出绳子欲将其捆绑,被他人劝阻,被侵害人因在杨某的食品店里被逼还款,自感没脸见人,回家后服农药自杀,经抢救脱险。

公安机关在处理本案时,认定杨某殴打他人的行为属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第1款的规定,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200元罚款。

但是,其后杨某一直拒绝缴纳罚款,因此,经县级公安机关批准后又对其处以五日行政拘留。

问题:以上公安机关的各项处罚是否正确?请简要说明理由。

答:2、(1)公安机关对杨某以殴打他人予以处罚,定性错误。

杨某怀疑周某是小偷即予指责,并用暴力和言语在其食杂店公然侮辱周,导致周自杀,已造成严重后果,因此,杨某的行为已构成公然侮辱他人,应当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其处罚。

(2)公安机关因杨某拒绝缴纳罚款而对其处以拘留五日的处罚错误。

原《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六条关于“拒绝交纳罚款的,可以处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仍应执行”的规定,在《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后不再执行,对拒绝缴纳罚款的,应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3、案情:某日下午,某村村民朱某因砌围墙与邻居谢某某、高某某、徐某某发生争执,在争吵中双方用石头、砖块对砸。

朱某被砸伤头部后即回家拿一菜刀返回现场。

到现场后朱某并没有使用菜刀,双方仍用石块对砸。

但因对方人多,朱某抵挡不住,即跑离现场,另三人紧追不放,并用竹子、木棍、锄头将朱某打成轻微伤。

某公安派出所根据双方斗殴的事实,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分别对谢某某、高某某、徐某某以及朱某某作出五百元以内不等的罚款决定。

但谢某某、高某某、徐某某不服裁决,以打伤朱某某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为由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对其三人的处罚决定。

问题:谢某某、高某某、徐某某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3、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这是实施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

本案中,三原告与朱某系相互殴打,朱某回家持菜刀返回现场后,并未使用刀伤害三原告,后朱某停止殴打跑离现场,对三原告的侵害行为已经结束,在此情形下,三原告仍继续追打朱某,不具备正当防卫的条件,属于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因此,公安机关认定三原告殴打他人是正确的。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公安机关对三原告作出五百元以下罚款的决定是正确的,三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4、案情:某县公安局在一日晚间接到群众举报王某在家中开设了一个地下赌场,从中收取场地费,遂到王某家中进行检查,发现赌资700余元,麻将若干,用作输赢的珍贵字画两幅,淫秽书刊和录像带若干。

于是公安机关当场扣押了这批物品。

王某要求在场的警察李某给开具扣押物品的清单,而李某认为王某违法已经是事实,拿了清单也没有用了,东西反正是要不回来的,于是拒绝了王某的请求。

后经调查,珍贵字画是王某从本市著名收藏家刘某家里偷来的,淫秽书刊和录像带属于王某的朋友钱某所有,而钱某并未参与赌博。

现刘某要求归还字画,钱某要求归还书刊和录像带。

问题:(1)对于王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2)警察李某不予开具清单的行为是否合法?(3)刘某和钱某归还物品的要求是否合法?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这批被扣押的物品应怎样处理?4、(1)王某开设地下赌场,并收取场地费,构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2)警察李某拒绝开具扣押物品清单的行为是违法的。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时,对扣押的物品,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调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警察李某不仅应当与王某及在场见证人一起查点物品,而且给王某开具一份扣押物品清单,并让王某在清单上签名或者盖章。

(3)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对于扣押的物品,经核实属于他人合法财产的,应当登记后立即退还;该法第十一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

本案,经调查,两幅字画并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王某,而是王从刘某家里偷来的,刘某为其合法所有者,公安机关应当把字画退还给刘某,刘某请求退还物品合法。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淫秽物品,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

本案,钱某虽未参与赌博,但淫秽书刊和录像带属于违禁品,公安机关应予收缴,并按照规定处理,钱某的返还请求不合法。

5、案情:贾某,男,28岁,农民。

冒充某部队的后勤主管人员,先后窜至某市面粉厂、饮料厂、服装厂等工厂企业,谎称部队在大量采购相关产品,自己正在对几个厂家进行考察、比较,如能符合条件,部队将在今后与其建立长期供货关系。

并且,贾某还毫不犹豫的承诺,只要使他“满意”,产品的价格可以高于市场价。

贾某抛出的可观利润骗得了这些单位领导干部作陪宴请,晚间请漂亮小姐陪伴跳舞,临走又送名烟、名酒、土特产和厂里生产的新产品。

当贾某到达另一城市,照法行骗时,被公安机关查获。

问题:贾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应当怎样处理?5、贾某的行为构成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警人员)招摇撞骗。

构成这一行为,必须具备三个条件:第一,主观上出于故意,目的是骗取财物或者其他非法利益;第二,行为人实施了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第三,行为情节轻微,危害较小,尚未构成犯罪,不够刑事处罚。

本案,贾某冒充某部队的后勤主管人员,到处招摇撞骗,骗吃骗喝并骗得少量财物,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

”本案,贾某冒充某部队的军官,应从重处罚。

6、案情:某日晚6时,军嫂刘某因在其帮忙的某宾馆3楼与一熟人打招呼,突然被该镇派出所几名干警带回,以涉嫌卖淫对其进行盘问。

到晚上9时,在没有做笔录也没有查出任何事实后,警察用手铐将其双手铐在发烫的暖气片上,致使其双手轻度灼伤。

这期间刘某多次要求通知其家人,均遭拒绝。

直至次日晚9时警察再未进行任何调查就口头向刘某宣布对其“卖淫”行为处以3000元罚款,并让其找家属来交钱才放人。

刘某在绝望下,吞食了重达5.5克的金戒指,想以此证明自身清白,后经医院抢救脱离危险。

问题:(1)本案中,公安机关的哪些做法不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2)对于违法的公安机关及其警察应该怎样处理?6、(1)本案,公安机关的违法行为有:①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规定,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

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民警将刘某带回进行盘问,可视为传唤行为,既没有出示传唤证,也没有制作询问笔录;②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的家属。

本案,公安机关从当晚6时传唤刘某直至次日晚9时还未放人,询问的时间已长达27小时,明显超过了法定询问时间。

在刘某多次要求通知其家人的情况下,民警未予通知,也没有为刘某提供条件让其自己通知;③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

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公安机关将刘某的双手铐在发烫的暖气片上,致使其双手轻度灼伤,违反了上述规定;④公安机关对违法事实未调查清楚,未履行法定告知程序,未制作处罚决定书,只是向刘某口头宣布了处罚决定,不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处罚程序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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