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教育局文件
淄博市物价局、淄博市财政局、淄博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办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淄博市物价局、淄博市财政局、淄博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办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财政局,淄博市物价局,淄博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6.01.30•【字号】淄价字〔2016〕11号•【施行日期】2016.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淄博市物价局淄博市财政局淄博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办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淄价字〔2016〕11号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高新区、文昌湖区审计物价局、财政局、地方事业局,市属有关学校:为规范中小学教育收费行为,根据国家、省有关教育收费政策规定,现就我市公办中小学教育收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学费和住宿费(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免收学生学杂费、住宿费。
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免收学生学杂费,可向寄宿生收取住宿费。
收费标准:普通宿舍70元/学期.生;公寓化管理(房间内带卫生间)宿舍200元/学期.生。
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就读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享有当地学生同等待遇。
(二)普通高中、职业高中阶段学校普通高中阶段学校可收取学杂费、住宿费。
职业高中阶段学校免收学生学杂费,可收取住宿费,具体收费标准:普通高中阶段学校学杂费:省级重点高中(含省级规范化学校)850元/学期.生,其他城市高中(含市级规范化学校)550元/学期.生,农村高中350元/学期.生。
普通高中、职业高中阶段学校住宿费:不分学校类别,城市学校普通宿舍70元/学期.生;农村学校普通宿舍50元/学期.生;实行公寓化管理(房间内带卫生间)宿舍200元/学期.生。
(三)普通中专(职业中专)阶段学校普通中专(职业中专)阶段学校免收学生学杂费,可收取住宿费。
收费标准:普通宿舍500元/学年.生;实行公寓化管理宿舍按照A、B、C、D四类划分,具体收费标准:A类600元/学年.生、B类800元/学年.生、C类1000元/学年.生、D 类1200元/学年.生。
淄博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淄博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淄博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淄博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0.05.28•【字号】淄教基字[2010]24号•【施行日期】2010.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淄博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淄博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淄教基字〔2010〕24号)各区县教育(教体)局、高新区地事局,局属各学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积极构建家庭、学校、社会“三教”结合的基础教育平台,我们拟定了《淄博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五月二十八日淄博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意见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是教育的三大支柱,家庭教育是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的基础。
开展家庭教育工作,转变家长的教育观念,掌握科学的教子方法,提高家长自身素质和家教水平,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的家庭环境,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措施和有效途径。
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家庭教育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一是飞速发展的网络信息技术和大量涌入的外来文化,使未成年人的思想观念、价值取向、生活方式发生着深刻变化,一些落后的非健康的文化糟粕和有害信息给未成年人的成长带来不容忽视的负面影响;二是许多家长不了解新的社会背景下孩子的特点和变化,存在对家庭教育重视程度不够、教育观念偏颇、教育方式不当、教育能力缺乏等问题,成为孩子全面发展的障碍;三是随着留守儿童、单亲儿童、流动儿童和问题家庭数量的增加,家庭教育缺失成为一种普遍现象,严重影响了儿童身心健康和良好行为习惯的养成。
基于对家庭教育工作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我们制定出台本指导意见。
一、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家长委员会设置与管理办法(试行)》(鲁教基字〔2009〕17号)为依据,以优化家庭教育、促进少年儿童健康发展为目的,以提高家长素质为重点,以推进学校素质教育为主线,使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紧密结合,全方位构建“三教”结合的基础教育平台,以此相互促进,形成合力,努力提高家长科学教子的能力和水平,教会学生学会生存、学会学习、学会创新,使广大学生都能够得到健康、和谐、全面发展,培养和造就高素质的现代化建设人才。
中共淄博市教育局委员会、淄博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市教育宣传工作的意见

中共淄博市教育局委员会、淄博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市教育宣传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教育局委员会,淄博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1.04.15•【字号】淄教党委[2011]字11号•【施行日期】2011.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中共淄博市教育局委员会、淄博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市教育宣传工作的意见(淄教党委[2011]字11号)各区县教育(教体)局,高新区、文昌湖区地事局,局属各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省、市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加强正确舆论引导,营造教育良好发展环境,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教育系统宣传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教育宣传工作的责任感教育宣传工作是全市教育工作和宣传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树立教育良好形象,推进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要保障。
随着全市教育工作会议的召开和《淄博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的全面实施,淄博教育站在了新的历史起点上,既面临着难得的机遇,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做好教育宣传工作,可以为切实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和社会舆论环境,更有利于统一思想,凝聚力量,振奋精神,鼓舞士气,引导全市教育系统广大师生员工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加快推进教育改革和发展。
今后一个时期,全市教育宣传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中央和省、市委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各级教育工作会议和全国教育宣传工作会议精神,立足教育实际,不断丰富宣传内容,改进宣传手段,创新宣传形式,提高宣传水平,进一步扩大全市教育的影响力,努力为教育改革和发展提供有力的舆论支持,创造良好环境氛围。
加强和改进教育宣传工作,要牢固把握如下基本原则:服务性原则。
牢固树立教育宣传为教育改革和发展服务、为师生服务的思想,突出素质教育战略主题,围绕实施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这一主线,准确及时传播教育政策,报道工作进展,宣传发展成绩,推介教育典型,切实为全市教育改革和发展创设良好舆论氛围。
淄博市教育局关于建立中小学安全教育培训基地的通知

淄博市教育局关于建立中小学安全教育培训基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2.04.20•【字号】淄教安字[2012]7号•【施行日期】2012.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淄博市教育局关于建立中小学安全教育培训基地的通知(淄教安字〔2012〕7号)各区县教育(教体)局,高新区、文昌湖区地事局,局属各学校:为了进一步做好全市校园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强化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学生的自我防范能力,进一步夯实校园安全的基层基础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家十部委《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和《淄博市学校幼儿园安全管理规定》,结合目前全市校园安全形势和校园安全教育工作实际,决定建立中小学安全教育培训基地,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国家十部委《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明确要求“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学校有针对性的开展学生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实效”。
目前,全市校园安全教育培训受各学校场地、设施、师资、课程的局限性,安全教育的效果不够明显。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托中小学社会实践基地或其他教育资源建立中小学安全教育培训基地,充分发挥安全教育培训基地的校舍场地、师资力量、设施设备等资源优势,积极拓展安全教育空间,丰富安全教育内容,创新安全活动载体,进一步增强校园安全教育实效。
二、工作目标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中小学安全教育培训基地建设,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利用现有中小学社会实践基地或其他教育资源,加大安全教育投入,力争在“十二五”期间实现每个区县至少建设一处布局合理、规模适当、经济实用、功能齐全的中小学安全教育培训基地。
教育培训基地要全面落实安全教育有关规定,通过教育培训使学生掌握必须的安全知识、拥有必要的安全技能,进一步提高学生防范危害与自我保护的能力。
淄博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淄博市教育局值班工作细则的通知

淄博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淄博市教育局值班工作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09.04.20•【字号】淄教办字[2009]10号•【施行日期】2009.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访正文淄博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淄博市教育局值班工作细则的通知(淄教办字[2009]10号)各区县教育(教体)局、高新区地事局,局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教育系统值班和应急管理工作,保证全市教育行政工作高质量、高效率运转,现将《淄博市教育局值班工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四月二十日市教育局值班工作细则为进一步加强教育系统值班管理,规范值班工作,保证全市教育行政工作高质量、高效率运转,实现值班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参照《淄博市政府系统值班工作规范》,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一、办公室(值班室)工作职责1、负责市教育局工作日24小时值班工作,确保本部门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联络畅通。
2、负责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的值班安排,对值班时间安排提出建议并做好通知和落实工作。
值班时间按照市政府办公厅下发的通知执行,提前一周,将本部门节假日值班安排表报送市政府总值班室。
3、建立健全值班工作各项制度和规范,推进值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建设。
4、及时报告并协助领导处置系统内发生或接报的重大突发事件。
5、负责来文来电的接收处置和督促落实工作。
6、加强本系统内值班工作的检查、督促和指导。
7、负责接待来访人员,接受单位和群众的电话查询。
8、履行本部门赋予的其他职责,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值班制度1、市教育局办公室(值班室)负责市教育局日常值班工作,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的值班工作由局办公室统一安排,遇有重大突发事件及重大活动、重大会议等敏感时期,安排局领导在岗带班并加强值班力量。
法定节假日值班时,值班人员于每天下午4时前向市政府总值班室汇报值班情况。
淄博市教育局、淄博市教育工会关于印发《淄博市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行为规范细则》的通知

淄博市教育局、淄博市教育工会关于印发《淄博市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行为规范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教育局,淄博市教育工会•【公布日期】2016.01.12•【字号】•【施行日期】2016.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淄博市教育局淄博市教育工会关于印发《淄博市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行为规范细则》的通知各区县教育(教体)局,高新区、文昌湖区地事局,局直属各单位、局属各学校:2015年,全市教育系统根据《教育法》、《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有关师德师风建设文件的精神,结合当前的新形势和新任务,深入开展了教师职业道德行为规范大讨论活动。
在大讨论活动的基础上,形成了《淄博市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行为规范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印发给你们,同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各单位要充分认识《细则》制定的重要意义,以落实《细则》为抓手,进一步加强全市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强化师德素养,树立为人师表、积极向上的教师形象,发挥以德育人的重要作用。
二、《细则》是当前及今后我市中小学教师遵守执行的行为准则,各单位要通过组织集体学习、自学、座谈讨论、撰写笔记等方式,将《细则》传达到每个学校、每位教职工,将学习成果落实到日常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中。
三、各单位要根据《细则》内容,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行为规范内容,拟定本单位教职工文明用语,摈弃忌语,营造文明和谐的育人环境。
四、各单位要把《细则》作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到新教师职前职后培训中。
五、各单位要将学习《细则》作为师德教育活动的重要内容,让广大教职工明确师德规定,规范教学言行,提升师表形象,为学生做出示范和表率,做新时期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深受学生喜爱的好老师。
各单位在实施过程中有何意见建议请及时报告市教育工会,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淄博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淄博市教育科研优秀成果评选奖励办法》的通知

淄博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淄博市教育科研优秀成果评选奖励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2.03.28•【字号】淄教发[2012]10号•【施行日期】2012.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淄博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淄博市教育科研优秀成果评选奖励办法》的通知(淄教发〔2012〕10号)各区县教育(教体)局,高新区、文昌湖区地事局,局属各学校:为充分发挥教育科研的先导作用,有效促进我市转变教育发展方式,提升教育品质,通过总结和评选教育科研优秀成果,奖励取得教育科研优秀成果的集体和个人,鼓励教育工作者积极从事教育科学研究,促进教师专业向更高层次发展,特制定《淄博市教育科研优秀成果评选奖励办法》。
现予印发。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淄博市教育科研优秀成果评选奖励办法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附件:淄博市教育科研优秀成果评选奖励办法淄博市教育科研优秀成果奖为淄博市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教育科学研究成果市级最高奖,由市教育局颁发。
第一条总则为了繁荣和发展淄博教育,树立以人为本的教育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教育科研的先导作用,有效促进我市转变教育发展方式,提升教育品质,通过总结和评选教育科研优秀成果,奖励取得教育科研优秀成果的集体和个人,鼓励教育工作者积极从事教育科学研究,促进教师专业向更高层次发展,提高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特设立淄博市教育科研优秀成果奖,并制定本评奖办法。
第二条参评对象全市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民办学校、各级培训学校、幼儿园、各级教科研机构与教育管理机构从事教育教学、教育管理、教育科研的工作者以及热心教育科研的社会各界人士,均可依据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教育科研优秀成果奖。
第三条参评类别与评选要求(一)课题研究类成果1.参评范围(1)课题范围。
经市级及以上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批准立项的课题或同类课题,立项课题通过鉴定且获得较高评价。
淄博市教育局关于成立淄博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的通知

淄博市教育局关于成立淄博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淄博市教育局
•【公布日期】2012.03.28
•【字号】淄教办字[2012]10号
•【施行日期】2012.03.28
•【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
正文
淄博市教育局关于成立淄博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的通知
(淄教办字〔2012〕10号)
各区县教育(教体)局,高新区、文昌湖区地事局,局属各学校:
为了加强对我市教育科研工作的领导,根据国家和省教科研管理体制的相关要求,决定成立“淄博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规划办”),负责我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教科所。
附件:淄博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附件:
淄博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赵新法市教育局党委书记、局长
副组长:牛瑞洲市教育局党委委员、市职教中心书记、主任
唐勋市教育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王世军市教育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苏明光市教育局党委委员、市教学研究室主任成员:
高宁市教育局办公室主任
马永市教育局组织人事科科长
李效同市教育局政策法规科科长
赵志远市教育局主任科员
司继明市教育局计财科科长
蒲磊市教育局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科长翟翠玲市教育局学前教育科副科长
李奉利市教育服务中心主任
郑天圣市教师教育办公室主任
李光良市电化教育馆馆长
林乐波市教学研究室副主任
魏耕祥市教育科学研究所所长
林乐波同志兼任“规划办”主任。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淄博市教育局文件
淄教发[2009]13号
淄博市中等及以下各类教育办学水平评估实施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省、市《教育督导条例》、《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督导工作的意见》(鲁教督字[2006]5号)和《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办学水平评价指导意见的通知》(鲁教基字[2009]7号)要求,结合我市教育工作实际,经研究,报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决定尽快制定我市中等及以下各类教育办学水平评估标准体系,进一步开展对中等及以下各类教育办学水平的评估。
现制定我市中等及以下各类教育办学水平评估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以实施素质教育为目标,全面科学评估学校办学水平的机制,进一步推动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促进学校规范化、个性化发展,进而促进全市中等及以下各类学校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努力办让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评估的主要内容
教育办学水平评估,分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义务教育、学前教育和特殊教育五类。
这五类教育的办学水平评估指标,主要是依据国家、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借鉴先进地区的经验,对我市原有的各类教育办学水平督导评估指标体系进行了修订完善,主要包括办学条件、队伍建设、学校管理、教育教学和办学特色等方面的内容。
三、评估的方式方法
市对中等及以下各类教育办学水平的评估,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
可采用经常性随机督导与集中督导相结合、各类教育集中评估与单独评估相结合的方式。
运用“验证法”与定性、定量评价相结合的方法,通过对区县、学校自评结果进行验证、核实,对办学水平既作出定性评价,又进行量化计分。
各种方式督导结果统一汇总、公布。
高中阶段学校一般由市级进行督导评估,义务教育学校和幼儿园一般由县级负责督导评估。
市对各类学校的评估,采取局属学校全部参加,区县学校分类分层抽查的方式进行。
对区(县)直学校,原则上各类教育各抽查一所;对乡镇学校,可分别抽查两个乡镇的初中、小学和幼儿园。
各区县要按照《评估方案》要求,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认真搞好所辖区域的督导评估,并督促、指导学校搞好自查自评工作,为市对区县督导评估做好准备工作。
四、评估结果的运用
(一)学校办学水平的年度评估结果,分别由市、区(县)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公布,并作为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工作进行考核、奖惩的主要依据和上级主管部门对学校进行资金、资源调配的重要依据。
(二)通过督导机构反馈评估意见和学校制订改进方案,指导和帮助学校依法办学、科学管理。
(三)通过媒体公布评估结果,促进社会对学校的关心、支持和监督。
五、加强对各类教育办学水平评估的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对该项工作的领导,经市领导同意,决定成立淄博市各类教育办学水平评估领导小组。
各区县、各学校要将此项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分工,务求取得实效。
在督导评估过程中要坚持求真务实的态度,不搞形式主义,不弄虚作假,坚持边自查边整改,对发现的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市对中等及以下各类教育办学水平的督导评估在每年的下半年进行,有关具体事项于督导前做专项部署。
附件:
1、淄博市各类教育办学水平评估领导小组
2、淄博市普通高中办学水平评估标准
3、淄博市中等职业学校办学水平评估标准
4、淄博市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水平评估标准
5、淄博市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水平评估标准
6、淄博市幼儿园办园水平评估标准
二OO九年六月十五日
附件1:
淄博市中等及以下各类教育办学水平评估领导小组
组长:段立武(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张鲁辛(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研究室主任)张洪亮(市教育局党委书记、局长)
成员:张景春(市教育局党委委员、副局长、调研员)尹玉法(市教育局副局长)
牛瑞洲(市教育局党委委员、市职教中心书记)
唐勋(市教育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王世军(市教育局党委委员、专职督学)
苏明光(市教育局党委委员,市教研室主任、书记)
晏刚(市政府教育督导室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办公室主任由晏刚兼任。
办公室下设普通高中评估组、中等职业教育评估组、义务教育评估组和学前教育(含特教)评估组,其中, 普通高中评估组、义务教育评估组和学前教育(含特教)评估组组长由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吴景明科长担任,中等职业教育评估组组长由市教育局职成教科赵忠良科长担任。
附件2: 淄博市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水平评估标准与实施细则(试行)
6
7
8
9
10
1、评估指标分为二级:A1-A5为一级指标,B1-B19为二级指标。
C1-C87为每项指标中有若干评估要点。
A1-A5总分1000分。
2、根据山东省课程实施水平评估方案,课程实施水平评估不合格的单位B15课程管理、B16课程实施不得分。
3、学校办学水平评价实行等级评估,按学年度实施。
评价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级。
总分≥850分,且达到省级规范化学校标准可评为A等;总分≥750分,且无“说明4”所列行为的可评为B等;总分≥600分,且无“说明4”所列行为的可评为C等;学校存在“说明4”所列行为,或总分低于600分,评价等级为D等。
4、学校未达到省级规范化学校标准的,原则上不能被评为A级。
年度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能被评为B级及以上等级:违反《山东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试行)》规定要求被处以市级通报批评及以上处罚的;学校对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监管不力的;教师体罚、变相体罚学生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办学条件达不到《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办学条件基本标准(试行)》规定标准的。
年度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能被评为C级及以上等级:违反《山东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试行)》被处以全省通报批评及以上处罚的;学校课程实施水平评估不合格的;因学校工作不力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因学校教育和管理不力发生教职工或学生严重违法行为且被司法机关认定为犯罪的。
附件3:淄博市中等职业学校办学水平评估标准与实施细则(试行)
1、为了促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创新,提高全市技能型人才培养能力与培养水平,全面提升职业教育服务经济和社会的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山东省重点中等职业学校评估标准》、《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学规范》及其他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制定本评估标准。
2、本评估标准设一级指标6项,二级指标17项,三级指标54 项,量化总分值1000分,另设部分加减分项目。
3、本评估标准以中等职业学校为主要评估对象,按照导向性、综合性、客观性、可评性和发展性原则,选取最能反映职业学校办学水平和特色的
主要项目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编制而成,既有基础条件的要求,又有改革创新和质量效益方面的内容,涵盖职业学校办学的各个方面。
评估结果将作
为对中等职业学校表彰奖励的主要依据,并纳入对区县教育部门工作督导评估体系。
4、总分900分以上为优秀,800分以上为良好,700分以上为合格。
5、本评估标准由淄博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附件4: 淄博市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水平评估标准与实施细则(试行)
1、评估指标分为二级:A1-A5为一级指标,B1-B22为二级指标。
C1-C86为每项指标中有若干评估要点。
A1-A5总分1000分。
2、根据山东省课程实施水平评估方案,课程实施水平评估不合格的单位B15课程管理、B16课程实施不得分。
3、学校办学水平评价实行等级评估,按学年度实施。
评价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级。
总分≥850分,且达到省级规范化学校标准可评为A等;总分≥750分,且无“说明4”所列行为的可评为B等;总分≥600分,且无“说明4”所列行为的可评为C等;学校存在“说明4”所列行为,或总分低于600分,评价等级为D等。
4、学校未达到省级规范化学校标准的,原则上不能被评为A级。
年度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能被评为B级及以上等级:违反《山东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试行)》规定要求被处以市级通报批评及以上处罚的;学校对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监管不力的;教师体罚、变相体罚学生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办学条件达不到《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办学条件基本标准(试行)》规定标准的。
年度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能被评为C级及以上等级:违反《山东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试行)》被处以全省通报批评及以上处罚的;学校课程实施水平评估不合格的;因学校工作不力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因学校教育和管理不力发生教职工或学生严重违法行为且被司法机关认定为犯罪的。
附件5:淄博市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水平评估标准与实施细则(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