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淄博市民办学校安全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淄博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淄博市教育局2012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淄教发[2012]2号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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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淄博市教育局2012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 淄博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淄博市教育局2012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淄教发[2012]2号)各区县教育(教体)局,高新区、文昌湖区地事局,局直属各单位、局属各学校:现将《淄博市教育局2012年工作要点》印发,请结合各自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五日淄博市教育局2012年工作要点2012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和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的关键之年,扎实做好全市教育工作,意义重大。
一、总体要求2012年工作的总体要求是,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总体工作部署,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落实教育规划纲要为主线,以提高教育质量为核心,始终把握素质教育战略主题,深入推进教育改革创新,大力加强教育队伍建设,争创一流工作业绩,全面开创教育现代化建设新局面。
二、任务目标和工作重点(一)实施区县教育现代化建设工程,推进各类教育协调发展。
1.启动区县教育现代化建设年度测评。
制定区县教育现代化建设标准,完善配套政策措施,指导各区县制定教育现代化建设规划,建立教育现代化建设推进情况信息采集制度和工作通报制度,启动区县教育现代化建设年度测评。
2.加快推进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
完善区域幼儿园布局规划,开展幼儿园标准化建设。
大力发展公办和公办性质幼儿园,年内新建幼儿园16处、改扩建幼儿园46处,加快镇中心幼儿园建设工程,确保2012年全市镇中心幼儿园省认定达标率100%。
贯彻落实《幼儿园工作规程》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加强学前教育各项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学前教育管理机制。
淄博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淄博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淄博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淄博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0.05.28•【字号】淄教基字[2010]24号•【施行日期】2010.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淄博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淄博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淄教基字〔2010〕24号)各区县教育(教体)局、高新区地事局,局属各学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积极构建家庭、学校、社会“三教”结合的基础教育平台,我们拟定了《淄博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五月二十八日淄博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意见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是教育的三大支柱,家庭教育是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的基础。
开展家庭教育工作,转变家长的教育观念,掌握科学的教子方法,提高家长自身素质和家教水平,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的家庭环境,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措施和有效途径。
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家庭教育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一是飞速发展的网络信息技术和大量涌入的外来文化,使未成年人的思想观念、价值取向、生活方式发生着深刻变化,一些落后的非健康的文化糟粕和有害信息给未成年人的成长带来不容忽视的负面影响;二是许多家长不了解新的社会背景下孩子的特点和变化,存在对家庭教育重视程度不够、教育观念偏颇、教育方式不当、教育能力缺乏等问题,成为孩子全面发展的障碍;三是随着留守儿童、单亲儿童、流动儿童和问题家庭数量的增加,家庭教育缺失成为一种普遍现象,严重影响了儿童身心健康和良好行为习惯的养成。
基于对家庭教育工作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我们制定出台本指导意见。
一、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家长委员会设置与管理办法(试行)》(鲁教基字〔2009〕17号)为依据,以优化家庭教育、促进少年儿童健康发展为目的,以提高家长素质为重点,以推进学校素质教育为主线,使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紧密结合,全方位构建“三教”结合的基础教育平台,以此相互促进,形成合力,努力提高家长科学教子的能力和水平,教会学生学会生存、学会学习、学会创新,使广大学生都能够得到健康、和谐、全面发展,培养和造就高素质的现代化建设人才。
淄博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全市教育系统人才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淄博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全市教育系统人才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09.11.27•【字号】淄教组字[2009]59号•【施行日期】2009.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淄博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全市教育系统人才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淄教组字〔2009〕59号)各区县教育(教体)局、高新区地事局,局属各单位:现将《全市教育系统人才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全市教育系统人才工作实施细则》二OO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附件:全市教育系统人才工作实施细则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人才工作系列文件的通知》(厅发〔2009〕29号),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人才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淄发〔2009〕9号),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淄办发〔2009〕27号),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办法》(淄办发〔2009〕28号),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优秀创新团队建设的实施细则》(淄办发〔2009〕29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全市教育系统人才工作,促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全市教育系统人才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科学人才观,把人才队伍建设作为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
第二条要按照“入门、合格、骨干、带头人、专家”的培养梯次,以教育系统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两支队伍建设为重点,加大人才工作力度,采取切实措施,进一步形成人才辈出、氛围浓厚、干事创业、科学发展的新局面。
第二章机制建设第三条落实定期研究人才工作机制。
市教育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就全市教育系统人才队伍建设的有关情况每半年进行一次专题研究,确定发展规划、目标任务,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安全管理责任制规定》的通知-淄政发[2001]1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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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安全管理责任制规定》的通知正文:----------------------------------------------------------------------------------------------------------------------------------------------------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安全管理责任制规定》的通知(淄政发[2001]18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现将《淄博市安全管理责任制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一年十一月九日淄博市安全管理责任制规定第一条为明确安全管理责任,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涉及安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安全管理责任制是安全责任追究的依据。
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单位均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做到全方位、全覆盖。
各级政府公务人员和企事业单位职工应当在自己岗位上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
第四条安全管理责任制的管理、考核,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管理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和发布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二)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计划和措施,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三)督促检查本级政府各部门和下一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措施及责任目标的落实和完成情况;(四)对本辖区安全生产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作出决策;(五)对重大事故隐患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和整改措施;(六)组织完成上级政府部署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组织部署安全生产重大活动,组织对发生在本辖区内重大伤亡事故的抢救处理和善后处理工作;(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管理职责。
淄博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淄博市教育局值班工作细则的通知

淄博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淄博市教育局值班工作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09.04.20•【字号】淄教办字[2009]10号•【施行日期】2009.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访正文淄博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淄博市教育局值班工作细则的通知(淄教办字[2009]10号)各区县教育(教体)局、高新区地事局,局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教育系统值班和应急管理工作,保证全市教育行政工作高质量、高效率运转,现将《淄博市教育局值班工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四月二十日市教育局值班工作细则为进一步加强教育系统值班管理,规范值班工作,保证全市教育行政工作高质量、高效率运转,实现值班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参照《淄博市政府系统值班工作规范》,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一、办公室(值班室)工作职责1、负责市教育局工作日24小时值班工作,确保本部门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联络畅通。
2、负责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的值班安排,对值班时间安排提出建议并做好通知和落实工作。
值班时间按照市政府办公厅下发的通知执行,提前一周,将本部门节假日值班安排表报送市政府总值班室。
3、建立健全值班工作各项制度和规范,推进值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建设。
4、及时报告并协助领导处置系统内发生或接报的重大突发事件。
5、负责来文来电的接收处置和督促落实工作。
6、加强本系统内值班工作的检查、督促和指导。
7、负责接待来访人员,接受单位和群众的电话查询。
8、履行本部门赋予的其他职责,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值班制度1、市教育局办公室(值班室)负责市教育局日常值班工作,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的值班工作由局办公室统一安排,遇有重大突发事件及重大活动、重大会议等敏感时期,安排局领导在岗带班并加强值班力量。
法定节假日值班时,值班人员于每天下午4时前向市政府总值班室汇报值班情况。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10•【字号】淄政发[2008]41号•【施行日期】2008.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淄政发〔2008〕4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淄博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8年7月7日召开的市政府第八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印发。
淄博市人民政府二○○八年七月十日淄博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政府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指示、决定,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行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第三条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
副市长、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
市长因公外出期间,由常务副市长主持市政府的全面工作。
第五条市长主持召开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
第六条副市长、秘书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
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第七条根据工作需要,市政府设市政府特邀咨询和市长助理若干名,协助市长或副市长工作。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核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通知-鲁教职字[2008]12号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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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教育厅关于核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核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通知(鲁教职字〔2008〕12号)各市教育局: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和民办教育发展的实际情况,教育部对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内容和样式进行了修订。
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修订换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通知》(教发厅[2008]2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对我省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进行换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这次换发办学许可证的范围是全省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民办本科院校、独立学院、民办高职除外)。
各市教育局请接此通知后,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好这次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换发工作。
二、各市在换发办学许可证之前,要按照管理权限,重点围绕学校校产、安全、教育教学管理等方面,对本地的民办学校进行一次全面评估检查。
同时,要依法委托会计事务所对民办学校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在教育网站和媒体上公布。
通过评估检查,进一步督促民办学校改善办学条件,健全组织机构,规范办学行为,提高办学水平。
检查中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审批机关责令缓发办学许可证、限期整顿;情节严重的,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连续两年未招生或所招学生达不到规定的开班数额的;(二)人民来信和投诉较多,办学条件差、教学或财务管理混乱以及发生其他违法办学行为,经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三)发布虚假广告、违法违规招生、欺诈招生、损害学生利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四)因违法办学情节严重,依法应予吊销办学许可证者。
淄博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淄博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基础教育课程

淄博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淄博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基础教育课程与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育质量的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高等教育【发文字号】淄教发[2011]1号【发布部门】淄博市教育局【发布日期】2011.02.28【实施日期】2011.02.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淄博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淄博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基础教育课程与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育质量的意见》的通知(淄教发〔2011〕1号)各区县教育(教体)局、高新区地事局,局属各有关单位:《淄博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基础教育课程与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育质量的意见》已经市教育局党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淄博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基础教育课程与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育质量的意见为贯彻国家和省、市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淄博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切实提高教育质量,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根据我市基础教育工作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一、落实《规划纲要》精神,促进教育内涵发展(一)科学把握教育内涵发展的根本要求当前,全国和省、市教育工作会议相继召开,国家和省、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已相继颁布,我市教育已经由普及为主的“外延型”发展转变到“育人为本、内涵发展、城乡一体、体制创新”的内涵型发展新阶段。
坚持教育内涵发展,必须确立以提高教育质量为核心的教育发展观,树立科学的教育质量观,走出将“教育质量”等同于“教学质量”,甚至等同于“升学率”和“考试分数”的误区,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适应社会需要作为衡量教育质量的根本标准。
坚持教育内涵发展,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现代化水平,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充分认识课程与教学改革的重要性促进人的全面发展、适应社会需要,就必须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作为中小学校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立足点,使广大中小学生的学习、成长与进步更加符合时代、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为学生将来走进社会、就业谋生和终身生活与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这一切最终都要以课程为载体来进行,通过教育教学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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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淄博市民办学校安全工作管理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
【发文字号】淄教办字[2013]105号
【发布部门】淄博市教育局
【发布日期】2013.10.16
【实施日期】2013.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淄博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淄博市民办学校安全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淄教办字[2013]105号)
各区县、高新区教育(教体)局,文昌湖区地事局,市教育局审批民办学校:
为了促进民办学校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强化民办学校安全管理,落实安全工作职责,保障学校师生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民办教育实际,制定了《淄博市民办学校安全工作管理办法》,现予印发。
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淄博市民办学校安全工作管理办法》
淄博市教育局
2013年10月16日
淄博市民办学校安全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民办学校安全管理,落实安全工作职责,保障学校师生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民办教育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办学校,系指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三条民办学校必须以保障师生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为目标,切实加强学生管理、校园及周边环境管理、房舍器材管理、消防安全管理、饮食安全管理、卫生管理等各项管理工作,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确保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教育行政部门认真抓好辖区内民办学校的安全工作,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的方针,按照“属地管理、交办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办学、谁负责”的原则,把民办学校各项安全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第五条民办全日制学校(包括中职、高中、复读学校、初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纳入全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统一管理。
安全工作要求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要求执行。
第六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民办学校的安全工作进行全面指导和监督,组织民办学校安全督查。
第七条民办学校是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法定代表人须履行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依法维护师生合法权益。
第八条民办学校须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构建安全工作保障体系,成立学校安全管理专门机构,各部门、岗位有明确的安全责任要求,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障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二)制定学校突发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定期组织安全教育和演练,提高师生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三)建立校园周边综合治理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
(四)建立健全学校安全教育、培训、宣传工作激励机制,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五)依法进行学校日常安全管理并依法先期处置突发安全事件。
第九条民办全日制学校按照规定落实校方责任保险和院校食堂食品安全责任险。
民办
培训学校落实民办学校公众责任保险,积极引导学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章安全制度
第十条民办学校建立健全校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学校应建立以下安全管理制度:
(一)学校安全组织管理制度、会议制度、岗位责任制度、考核奖惩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安全经费投入和保障工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