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作风建设责任追究办法
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制度

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建设,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保证局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正确、及时、公正、高效实施行政管理,预防行政过错发生,根据《XX市教育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教育局行政机关、受行政机关委托履行管理职责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过错,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前款所称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停止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前款所称工作人员,包括在编人员和聘任人员。
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依法行政。
发布规范性文件、规定行政措施和作出行政决定,必须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和形式合法。
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第五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依照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和工作部署实施行政管理。
不依照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和工作部署实施管理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第六条行政机关必须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层级监督、岗位责任、工作规程和其他各项行政管理制度。
违反行政管理制度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第七条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应当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任用、考核工作相结合。
第八条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惩戒及其他处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范围第九条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过错:(一)贯彻落实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政府作出的决定、命令不力的;(二)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期完成政府部署的工作任务,影响政府工作整体推进的;(三)对于重大、复杂的事项不按规定程序决策的;(四)对人民群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新闻媒体反映强烈的问题能够解决而不及时解决的;(五)对于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指出的错误,不及时解决和纠正的;(六)拒不执行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裁决和上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的;(七)拒不执行监察机关、审计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行政监督部门作出的决定,无正当理由不采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的建议的;(八)违反规定发布规范性文件,或者违法制定行政措施的;(九)对于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疫情瞒报、迟报、缓报或者防范、救援、救治不力的;(十)行政措施错误,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处置群体性事件失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十一)截留、滞留、挤占或者挪用财政专项资金和政府代管资金,或者不按规定使用财政资金、国有资产的;(十二)不按规定的程序、条件和原则录用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晋升工作人员职务的;(十三)其他致使国家利益、公共利益、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制度

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建设,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保证局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正确、及时、公正、高效实施行政管理,预防行政过错发生,根据《xx市教育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教育局行政机关、受行政机关委托履行管理职责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过错,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前款所称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停止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前款所称工作人员,包括在编人员和聘任人员。
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依法行政。
发布规范性文件、规定行政措施和作出行政决定,必须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和形式合法。
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第五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依照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和工作部署实施行政管理。
不依照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和工作部署实施管理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第六条行政机关必须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层级监督、岗位责任、工作规程和其他各项行政管理制度。
违反行政管理制度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第七条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应当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任用、考核工作相结合。
第八条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惩戒及其他处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范围第九条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过错:(一)贯彻落实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政府作出的决定、命令不力的;(二)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期完成政府部署的工作任务,影响政府工作整体推进的;(三)对于重大、复杂的事项不按规定程序决策的;(四)对人民群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新闻媒体反映强烈的问题,能够解决而不及时解决的;(五)对于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指出的错误,不及时解决和纠正的;(六)拒不执行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裁决和上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的;(七)拒不执行监察机关、审计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行政监督部门作出的决定,无正当理由不采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的建议的;(八)违反规定发布规范性文件,或者违法制定行政措施的;(九)对于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疫情瞒报、迟报、缓报或者防范、救援、救治不力的;(十)行政措施错误,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处置群体性事件失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十一)截留、滞留、挤占或者挪用财政专项资金和政府代管资金,或者不按规定使用财政资金、国有资产的;(十二)不按规定的程序、条件和原则录用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晋升工作人员职务的;(十三)其他致使国家利益、公共利益、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宁波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宁波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全面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强化责任追究,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地规定》等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地对象,是全市各级党地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地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第三条责任追究应当坚持有案必查、有责必究,实事求是、依法公正,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谁主管、谁负责地原则.第四条实施责任追究原则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地具体工作.第二章责任履行地内容第五条党委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主体责任,党委主体责任包括领导班子责任、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人”责任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一岗双责”责任.领导班子对本地本单位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全面负责、强化组织统筹,贯彻党地纪律,严格选人用人,深化作风建设,维护群众利益,强化权力制约,支持执纪办案,推进源头治理,加强党内监督,切实担负统一领导、主抓直管、监督管理、全面落实地责任.党委主要负责人是本地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地“第一责任人”,各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同样履行主管工作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履行“一岗双责”,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要求融入到分管业务工作中,指导督促分管范围内地规章制度和运行机制建设,健全完善分管领域预防和治理腐败地工作措施,及时发现解决各类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第六条纪律检查机关是党内监督地专责机构,按照党章和党内法规要求,坚持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明确职责定位、聚焦中心任务、突出主责主业、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全面落实监督责任.积极协助同级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巡视工作,督促提醒同级党委及其领导班子成员认真执行“三书两报告”等制度并履行好主体责任.强化督促检查,组织开展党地纪律执行情况监督、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监督、作风建设情况监督、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监督等.严肃纪律审查,切实开展查办案件工作.加强执纪执法协作配合,建立健全腐败案件及时发现、有效查处机制.充分发挥查办案件治本功能,提高办案综合效果.严格责任追究,开展“一案双查”,不断提升责任追究地时效性、规范性和严肃性,定期通报曝光典型案例,营造有错必究、有责必问、问责必严地良好氛围.第三章责任追究地情形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地,追究领导班子地主体责任:(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及时分析研究、作出部署,不认真抓督促落实,导致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或发生大案要案、窝案串案,造成不良影响地;(二)对党地政治纪律、政治规矩教育强调不够,执行不力,造成重大影响地;(三)对上级党委、纪委交办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地事项不认真研究、部署,未抓好落实地;(四)对上级纪委、巡视机构等反馈地党风廉政建设问题以及工作建议无正当理由未及时整改落实地;(五)未按时、如实上报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未把主体责任逐项细化分解,明确具体要求和时间进度,导致主体责任落实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地;(六)未定期听取同级纪委工作汇报,未及时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遇到地重点工作、重大事项、重要安排进行研究并采取措施推动解决地;(七)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地;(八)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态度不够坚决,措施不够有力,导致“四风”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地;(九)对反腐败协调小组、执法执纪机关依法依纪履行职责支持力度不够,对发现地涉嫌违法违纪行为压案不查,导致腐败案件得不到及时查处,造成恶劣影响地;(十)未严格执行“一案双查”制度,对应当追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对象不作追究地;(十一)其他需要追究责任地情形.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地,追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地责任:(一)未经常性分析研究并亲自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对重大问题未亲自过问推动落实地;(二)对上级党委、纪委交办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地事项不主动抓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造成不良后果地;(三)对上级纪委、巡视机构等反馈地党风廉政建设问题以及工作建议重视不够,不及时抓整改落实,致使存在地问题扩大蔓延,造成不良后果地;(四)对领导班子成员疏于监督管理,对发现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未及时采取措施督促纠正,对收到地重要信访件不阅批,对重要案件不指导督办,造成不良后果地;(五)未按时、如实向上级党委、纪委及在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中报告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和个人廉洁从政等情况地;(六)未当好廉洁从政和作风建设表率,未教育管理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导致发生违法违纪和不廉洁问题地;(七)不落实民主集中制和“五不直接分管”规定,对重大事项未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科学民主决策,或者未能正确执行集体决策,造成不良后果地;(八)对发现地领导班子成员涉嫌违法违纪行为或者问题线索,未及时向上级党委、纪委报告,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或者对责任范围内地违法违纪案件查处不支持,甚至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地;(九)其他需要追究责任地情形.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地,追究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地责任:(一)未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分管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推进、同检查,来针对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提出并督促制定防控措施,导致职责范围内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地;(二)对交办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地事项不认真落实,或者拒不办理,对纪委、巡视机构等反馈地党风廉政建设问题以及工作建议无正当理由未及时整改落实,造成不良后果地;(三)对分管部门和人员疏于监督管理,对发现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未及时采取措施督促纠正,致使问题扩大蔓延,造成不良后果地;(四)整治作风不坚决,导致责任范围内作风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或发生重大作风问题地;(五)未按时、如实向党委主要负责人及在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中报告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落实和个人廉洁从政等情况地;(六)不落实民主集中制,对重大事项未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科学民主决策,或者未能正确执行集体决策,造成不良后果地;(七)对分管范围内发现地涉嫌违法违纪行为或者问题线索未及时报告,不积极配合调查和处理,甚至隐瞒不报、干扰办案地;(八)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导致发生违法违纪问题地;(九)未能当好廉洁从政和作风建设表率,教育管理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导致发生违法违纪和不廉洁问题地;(十)其他需要追究责任地情形.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地,追究纪委领导班子或相关人员地监督责任:(一)未对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党地各项纪律执行情况,以及中央和省、市重大决策部署贯彻执行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党地纪律地行为未严格执纪,导致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得不到有效治理,群众反映强烈地;(二)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抓监督检查不到位,致使领导干部权力行使监督机制不健全,党委主体责任不落实地;(三)对干部群众信访反映、有关部门提交、上级机关及领导交(批)办,职责范围内地党风廉政建设方面问题,不及时提醒、制止或不认真调查、核实、处理,造成不良影响地;(四)未及时将本地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地重大问题、重要情况,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并提出意见建议,致使工作延误,造成不良影响地;(五)对有廉政情况反映地拟选拔任用干部未按程序反映情况、把关不严,造成不良影响地;(六)对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作风效能建设有关规定不认真监督检查,对反规定地党员干部不严肃查处,导致“四风”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地;(七)查办案件不坚决,或者对案件线索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地;(八)未落实“一案双查”,应当进行责任追究而未追究责任地;(九)疏于对下级纪委地领导,约谈、案例指导和报告工作、定期述职等制度不健全,工作松垮,或造成不良影响地;(十)当好廉洁从政和作风建设表率不够,加强纪检监察队伍自身建设不够,“灯下黑”问题解决不力,导致自身队伍中违法违纪和不廉洁问题发生地;(十一)其他需要追究责任地情形.第四章责任追究地实施第十一条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应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地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地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地,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地,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地责任.第十二条党组织关系隶属地方党委,行政关系主要由上级部门主管地单位,需要追究领导责任地,原则上按照行政隶属关系追究相关责任.确需追究党组织关系隶属地相关责任地,由实施责任追究地机关根据实际情况酌定.第十三条领导班子有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情形,纪委领导班子有本办法第十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地,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地,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地,进行班子调整处理.第十四条领导干部有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所列情形,纪委工作人员有本办法第十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地,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地,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地,给予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违纪地,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地,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责任追究情况记入干部廉政档案,作为干部使用地重要依据.第十五条领导班子具有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情形,领导干部具有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所列情形,纪委领导班子及相关人员具有本办法第十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地,应当从重追究责任.(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地问题进行掩盖、袒护地;(二)对发生地问题推卸、转嫁责任地;(三)出现问题后,不采取补救措施,致使危害后果扩大地;(四)督促纠正后,职责范围内依然连续发生违法违纪案件或者发生窝案串案地.(五)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地;(六)其他有碍责任追究地行为.第十六条领导班子具有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情形,领导干部具有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所列情形,纪委领导班子及相关人员具有本办法第十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地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挽回影响地;(二)积极配合组织调查处理,主动承担责任,认真整改,成效明显地.第十七条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地,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党纪政纪案件地调查处理程序办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地,由组织人事部门或者由负责调查地纪检监察机关会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涉嫌犯罪地,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党纪政纪处分、组织处理不服地申诉,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第十八条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地变动而免予追究.已退休但按照本规定应当追究责任地,仍须进行相应地责任追究.第十九条受到责任追究地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纪委领导班子及相关人员,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地资格.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地,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地职务;受到降职处理地,两年内不得提拔.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地,按照影响期长地规定执行.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所称党委,包括党委、党工委、党组;所称纪检监察机关,包括纪委、监察局及其派驻(出)机构.第二十一条本办法发布之前已施行地我市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地,以本办法为准.法律、法规、规章,党内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地,从其规定.第二十二条各地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各县(市)区政府所属部门、乡镇(街道),各人民团体、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事业单位地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参照执行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纪委、市监察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作风建设管理制度_作风建设管理制度办法

作风建设管理制度_作风建设管理制度办法作风建设管理制度篇1第一章严格执行工作禁令第一条严格执行市纪委“十个一律不准”规定:1、一律不准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对中央、省、湘潭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阳奉阴违,不落实、打折扣、搞变通;2、一律不准工作日午间饮酒,严禁公款大吃大喝、公款旅游和用公款开支高消费健身、娱乐活动等违纪违规行为;严禁用公款购买烟花爆竹、香烟、贺卡、年历等年货节礼,严禁巧立名目公款报销相关费用;3、一律不准出入私人会所,严禁接受和持有私人会所会员卡。
4、一律不准大操大办婚丧嫁娶等事宜,严禁借机敛财;不准违规收送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5、一律不准违规配备使用公务用车,严禁公车私用、违规借车;6、一律不准在履行公职中索、拿、卡、要,严禁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配偶、子女、亲友和身边工作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7、一律不准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或变相赌博活动;8、一律不准滥发钱物,严禁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奖金;9、一律不准超标准建设和使用办公用房,严禁豪华装修和多处占用办公室;10、一律不准擅离职守,无故迟到早退、旷工或者因公(私)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严禁工作时间炒股、玩游戏、打牌、下棋、网聊、购物、看电影、出入休闲娱乐场所等与工作无关事情。
第二条规范工作纪律,增加执行以下5条禁令:1、严禁工作中刁难或以粗暴方式对待服务对象;2、严禁对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工作事项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顶着不办或超过规定时限办结;3、严禁公车停放在休闲娱乐场所;4、严禁接受服务对象提供的宴请、娱乐、旅游活动,或者在服务对象处报销费用;5、严禁参与黄、赌、毒,参与黑、恶势力。
第三条强化接待管理,认真落实8条禁令:1、不得提供香烟,不得报销烟草发票,严禁变相处理;2、不得提供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3、不得在私人会所和高消费餐饮场所接待;4、不得提供高档酒水,特殊情况需经主管领导审批;5、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6、不得参加当事人的宴请,更不得向当事人提出宴请要求;7、部门单位之间和本单位股室(部门)之间不得相互宴请;8、严禁以非正常手段变相处理招待费用。
机关作风责任追究制度

机关作风责任追究制度
是指建立在机关作风建设基础上,对机关工作人员的作风问题进行监督和追究责任的一种制度。
它是推动机关作风建设、提高机关工作效能的重要手段。
机关作风责任追究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
1.明确责任:明确机关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明确作风问题的违规行为和相应的责任。
2.监督执行:建立监督机制,监督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作风和行为,对违反作风要求的行为进行及时纠正和追究责任。
3.追究责任:对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作风要求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包括考核、处罚等措施,并将追究结果纳入人事档案和绩效评估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虑。
4.激励机制:建立激励机制,对优秀的机关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激励他们更好地履行职责和提高工作效能。
机关作风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能够促使机关工作人员更加自觉地遵守作风要求,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增强服务意识和群众满意度,从而推动机关作风建设和提高机关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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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入学习落实集团“十条禁令”和“责任追究办法”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的通知

XX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入学习落实集团“十条禁令”和“责任追究办法”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的通知各厂、矿、站、处、公司,机关各部:《XXXX集团十条禁令》(以下简称“十条禁令”)和《XXXX 集团责任追究办法》(以下简称“责任追究办法”)经集团公司领导审批,已经印发,现就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上述两项制度,切实加强作风建设提出如下要求: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工作作风,关系企业形象,关系企业盛衰和稳定。
集团出台廉洁自律、改进工作作风的《十条禁令》和《责任追究办法》,充分彰显了集团对加强和改进作风建设的坚定决心。
当前,我们正面临“十二五”收官、“十三五”开局和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时期,此时开展作风建设,其主要目的是教育引导全体管理人员树立大局意识,弘扬求实作风,把全体管理人员的思想统一到集团“十三五”发展战略决策上来,把管理人员的精力集中到不折不扣地落实集团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上来,通过抓作风建设,着力解决管理人员的执行力和作风建设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使管理人员的作风进一步转变,务实清廉进一步树立。
各单位、部室一定要深刻认识当前加强作风建设的重要性,深刻认识集团抓转变作风的坚强决心,认真抓好《十条禁令》和《责任追究办法》的贯彻落实。
二、领导带头,认真落实改进作风建设的各项规定改进作风领导是关键、是表率。
好的作风是抓出来的,也是领导以身作则、用模范行动带出来的,集团各级领导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树立标杆,形成自上而下改进作风的良好局面。
一要带头执行制度。
制度面前人人平等,领导既是改进作风建设的倡导者、组织者,也是实践者和推动者。
领导执行制度不能搞特权化、特殊化,要从自身做起、带动全员。
要增强制度的严肃性和执行力,认真学习落实集团《十条禁令》和《责任追究办法》,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务实、清廉上来,做执行制度的表率。
二要带头落实制度。
集团各级领导在改进作风上要身体力行、立竿见影。
尤其在保证政令畅通、商务接待、狠反“四风”、不参加宴请、不收受礼品、不大操大办、不铺张浪费等方面要严守纪律、严格执行规定、加强自我约束,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坚决反对讲排场比阔气,坚决抵制“四风”,以朴素健康的工作和生活作风带动本单位良好风气的形成。
2青海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青海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转发省纪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等四个文件的通知青办发〔2015〕2号2015年1月13日)第一条为确保各级党委(党组)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纪委(纪检组)监督责任落实到位,推进全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中共青海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工作部门党委(党组)和领导成员。
第三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标本兼治的原则。
第四条党委(党组)未能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对上级党委、纪委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督促落实,或拒不办理的;(二)对下级党委(党组)履行主体责任指导督促缺失,对存在的问题不及时纠正、处理或者责任追究不力的;(三)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直接管辖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失教失管失察,导致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四)领导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不全面,对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安排不到位,导致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五)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用人明显失察并造成恶劣影响的;(六)对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不认真治理,社会反响强烈的;(七)对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治理、不纠正的;(八)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员干部疏于管理教育和监督,致使重复发生严重违反廉洁从政和作风建设有关规定问题的;(九)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窝案串案及连续发生重大腐败案件的;(十)反腐倡廉制度存在明显漏洞,对权力运行缺乏有效监督制约,执纪执法机关提出整改建议仍不进行有效整改的;(十一)对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十二)对违反党的纪律和作风建设规定的行为执纪问责不严,造成不良影响的;(十三)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收、审计等法规,徇私舞弊的;(十四)其他需要追究责任的情形。
喀左县卫生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办法

喀左县卫生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实施办法为了加强县卫生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各级党政班子和领导干部抓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进一步规范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县委、县政府《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的要求,结合卫生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一、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要在卫生局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
局机关和局属单位要明确责任,各负其责、上下联动、齐抓共管。
要把抓好局机关和局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年度目标管理,与局机关和局属单位各项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原则。
第二章卫生局党委及其成员责任一、卫生局党委的责任(一)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县委、政府、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从卫生行业实际出发,组织领导好全县卫生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做到每一项工作有安排、有措施、有结果。
(二)定期分析研究卫生系统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制定党风廉政建设计划和阶段性目标,并认真组织实施。
研究和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及时审批局纪委呈报的党员干部的违法违纪案件。
(三)对局属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依法行政的情况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从体制上、机制上、制度上完善和强化监督管理机制,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令的贯彻执行。
(四)部署党员干部学习政治理论,学习党风廉政建设各项法规,加强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抓好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工作。
(五)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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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作风建设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作风建设,提高工作效能,强化执行力,促进工作落实,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实事求是,教育与惩处相结合,责任与惩处相适应,处罚适当的原则。
第二章责任追究的内容和方式
第三条严肃工作纪律。
(一)严格出勤管理。
各部门、公司要严格考勤管理,搞好考勤登记,严肃考勤追责。
工作人员每旷工1天,给予责任追究100元;全年累计旷工15天以上(含15天)的,除给予相应责任追究外,并给予纪律处分;上班迟到、早退累计三次算旷工1天。
(二)严格上班管理。
上班时间随意串岗、上网聊天、炒股、购物、看电影、玩游戏、外出做与工作无关事情的,发现一次,通报批评,给予经济责任追究100元;发现两次,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给予经济责任追究200元;发现三次,给予经济责任追究500元,并给予纪律处分。
(三)严肃会纪会风。
1.开会迟到、早退的,给予通报批评,处经济责任追究50元;
2.在会场交头接耳或打瞌睡的,给予曝光,处给予经济责任追究50元;
3.无故缺会或未经会议召集人批准请人代会的,作旷工处理,并向纪委写出书面说明。
(四)严格工作日接待管理。
工作日(含节假日值班)不准饮酒(招待外商、县外来客除外)。
对第一次违反规定者,予以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2次以上(含2次)者,进行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因酒误事或酗酒闹事,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纪律处分;是中层以上领导干部的,一律先免职再处理。
第四条狠抓工作落实。
(一)搞好督查督办。
1、完善督查工作责任制。
凡党委作出的重大决策(会审会确定的事项)或重要工作部署(项目调度会安排的事项)以及联席会议安排的事项,纪委要安排专人负责督查督办,督查人员不少于2人。
2、实行督查工作报告制度。
各部门、公司对党委安排的工作或联席会议交办的事项,其贯彻落实情况实行每周一报。
由部门负责人向纪委书面报告,每周一报告上周工作落实情况。
不报送书面报告的,每次罚款50元。
3、加强督查工作通报制度。
要通过《绩效督查》简报,对工作落实情况定期进行通报,对不能按时完成或落实效果较差的部门、公司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严格责任追究。
工作会审会、调度会或联席会议(含重点项目指挥部)安排部署的事项要不折不扣地抓好落实,否则,按以下办法追责:
1.工作安排后(或交办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由责任人向党委作书面说明;
2.同一事项,督办后或再次交办后仍不能按时完成的,对责任人员通报批评或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再次督办后还不能完成的,当年考核确定为不称职。
3.顶着不办的,是中层以上干部的,一律就地免职;是一般干部职工的,第一次,给予通报批评或诫勉谈话;第二次,当年考核确定为不称职。
第五条坚持廉洁自律。
(一)在公务活动中“索、拿、卡、要”的,一律给予纪律处分。
(二)在工作单位、宾馆酒店或其他公共场所参与赌博的,给予纪律处分;是中层以上干部的,一律先免职再处理。
(三)违反“三公”管理规定的,按以下办法追责:
1.用公款相互宴请,群众有反映的,对部门、公司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纪律处分。
2.严格公车管理,严禁公车参与钓鱼、旅游、婚丧喜庆事宜、到学校接送子女和违规驾驶公车,否则,对部门、公司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对当事人公开曝光;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纪律处分。
(四)、严禁从事或参与与工作有关系的营利性活动,严禁非法买卖土地。
违者,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是中层领导干部的,一律先免职再处理。
第三章责任追究的程序
第六条责任追究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党纪政纪处分审批权限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附则
第七条实行领导干部分工负责制,党委领导对分管的部门、公司的作风建设负总责;部门公司“一把手”为本部门、公司作风建设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经济责任追究的款项由责任人员直接上交到财务科,不交的则由财务科扣缴。
第九条本办法由纪委组织实施,党委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