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用地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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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社区体育设施用地指标

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社区体育设施用地指标

注:①表中服务人口指小型馆所在城镇或服务片区内的规划总人口。

②表中用地面积为单个小型馆建设用地面积。

注:①表中服务人口指中型馆所在城镇或服务片区的规划总人口。

②表中用地面积为单个中型馆建设用地面积。

注:①表中服务人口指大型馆所在城市的规划总人口。

②表中用地面积是指大型馆建设用地(包括分2处建设)的总面积。

③大型馆总藏书超过1000万册的,可按照每增加100万册藏书,增补建设用地5000㎡进行控制。

注:大型馆覆盖的4.0km服务半径内不再设置中型馆;大、中型馆覆盖的2.0km服务半径内不再设置小型馆。

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分级面积指标表6.0.1
注:①较大人口规模的指标均包含较小人口规模的指标。

②在30000-50000人规模的社区中宜集中设置一处社区体育中心,其面积指标为10300-13600 m²(室
外)和3600-4900 m²(室内),已包含在本表的指标中。

③当室外项目设置于室内时,用地面积指标相应减少,室内建筑面积指标相应增加,反之亦然。

注:备注中所指较大规模的的场地面积指标是指按照单项用地指标中的上限取值。

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负责人解读《城市公共体育场馆用地控制指标》

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负责人解读《城市公共体育场馆用地控制指标》

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负责人解读《城市公共体育场馆用地控制指标》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公布日期】2017.12.24•【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负责人解读《城市公共体育场馆用地控制指标》为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促进土地资源全面节约和循环利用,更好保障竞技体育和全民健身活动开展,12月8日,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印发〈城市公共体育场馆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于12月20日向社会公开发布了《城市公共体育场馆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指标》),明确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8年。

近日,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负责人就《指标》进行了解读。

这位负责人表示,《指标》明确了应用范围和城市公共体育场馆节约集约用地的有关政策要求,填补了城市公共体育场馆用地标准的空白,完善了体育领域的土地使用标准,将为形成国家层面较为完整的体育领域用地标准体系奠定基础。

将《指标》作为土地利用评价考核和供后监管的重要依据《通知》明确了《指标》的适用范围。

公共体育场馆是指公众开展体育竞赛、训练和健身娱乐等体育活动的公益性体育场馆,包括体育场、体育馆和游泳馆。

新建公共体育场馆,用地规模应控制在《指标》规定范围内;改建、扩建公共体育场馆项目可参照执行。

《通知》要求,城市公共体育场馆建设应当严格按照《指标》进行测算、设计和施工。

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对照《指标》核定用地规模,对规模核定情况进行说明。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和出让合同中,明确规定或约定《指标》的相关内容。

《指标》实施后,其他各类标准、指标和考核要求中,凡相关内容不符合《指标》要求的,不得作为办理土地审批、供应和用地的依据。

对因安全生产、地形地貌、工艺技术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指标》的,应按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

《指标》体现了党的十九大关于绿色发展和资源共享的总要求,明确提出城市公共体育场馆建设要兼顾满足公众体育和健身休闲需求、开放公共绿化空间、促进场馆地上地下空间复合利用。

建设项目用地指标

建设项目用地指标

十五类建设项目用地指标(试行)一、汽车客运站建设用地指标(依据交通部2004年4月16日发布,2004年7月15日实施的交通行业标准)(一)车站等级划分表1注:达不到五级站要求或以停车场为依托的车站为简易车站(二)车站占地面积指标车站占地面积按每100人次日发量指标进行核定且不低于表2的计量值,规模较小的四级站和五级站占地面积不应小于2000m2。

车站占地面积指标表2 单位:m2/百人次二、城市公共交通首末车站建设用地指标(依据建设部2004年4月9日发布的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一)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的首末站应设置在城市道路以外的用地上,每处用地面积可按1000~1400平方米计算。

(二)城市出租汽车采用营业站定点服务的,营业站的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公里,其用地面积为250~500平方米。

三、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用地指标(依据1991年11月11日发布,1992年3月1日实施的建设部、国家计委建标〔1991〕758号通知)(一)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规模类别划分(按年经营量)表3(二)建设用地指标(公顷)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的建筑覆盖率(建筑系数)宜控制在45%~55%。

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用地指标应符合表4的规定:建设用地指标表4单位:公顷注:1.表中控制指标应根据年经营量取值,年经营量大的取大值,小的取小值,中间值采用插入法计取。

2.表中所列指标不包括码头、铁路专用线建设用地面积。

四、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不含医疗卫生垃圾处理工程项目)(依据:国家建设部、发计委建标〔2001〕101号文件)(一)建设规模和项目构成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应按照工程建设规模和额定处理能力确定。

建设规模按总库容量(单位:万立方米)分为以下四类:注:以上规模分类ⅡⅢ类含下限值,不含上限值。

建设规模按额定日处理能力(单位:吨/天)分为下列四级:表5注:以上规模分级ⅡⅢ级含下限值,不含上限值。

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用地指标共8页

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用地指标共8页

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用地指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和《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加强对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用地的科学管理,适应群众体育开展和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的需要,合理利用土地,制定本建设用地指标。

第二条本指标是编制和审批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项目建设用地规模的依据,是编审初步设计文件、核定和审批建设项目用地面积的尺度,是城市规划中配套设置城市社区体育设施用地的依据。

第三条本指标适用于城市社区体育设施的规划与建设。

改建、扩建社区体育设施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本指标内容包括城市社区体育设施的运动场馆、场地以及必要的配套设施、缓冲用地和通道等建设用地。

第五条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用地必须贯彻国家有关建设、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正确处理体育设施建设用地与其他建设用地以及农业用地的关系,切实做到科学、合理和节约用地。

第六条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用地除执行本指标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节约和合理用地的基本规定第七条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建设应综合考虑所在城市及社区的人口规模、社会经济、气候、民族和传统习俗等特点,并考虑城市社区体育设施的服务半径,合理确定城市社区体育设施规划布局和用地。

第八条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建设应纳人城市规划,贯彻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第九条社会经济发达地区的城市宜根据群众需求,适度增加城市社风体育项目,并应更加经济、合理、有效地利用土地。

第十条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可设置在适宜的公共绿地中,同时应合理利用已有的学校体育设施和城市公共体育设施。

第十一条在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建设中,应鼓励合理利用各种土地资源,并与其他社区配套设施统筹考虑。

第三章术语第十二条城市社区:一般指街道办事处辖区或经过社区体制改革后作了规模调整的居民委员会辖区,也可以是城市规划中确定的有一定数量城市居民聚居的区域。

_城市社区体育设施技术要求_标准介绍

_城市社区体育设施技术要求_标准介绍

有关各方的问题。
坡体育理事会与社区发展共同实施的。该计划一个重
本文重点介绍了国外和我国在城市社区体育设 要的实施目标就是使更多的新加坡人,特别是家庭妇
施建设方面的有关要求,以及在建设这些体育设施过 女、老年人以及从业人员,能够就地就近参加体育活
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动,尽情享受体育活动带给人们的乐趣。
一、国外社区体育设施建设标准
解读新标准
中国标准化 2007. 4
《城市社区体育设施技术要求》 标准介绍
褚 波 李 刚 刘海鹏
由国家体育总局体育设施建设和标准办公室、华 附属设施等。
体集团组织起草的行业标准 JG/T 191 《城市社区体
2.英国
育设施技术要求》已经发布,并于 2006 年 12 月 1 日
社区体育厅是专门为开展社区体育活动而新建
项,对社区体育设施的全面展开,具有极大的
推进作用。同时配合《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建设
用地指标》的实施,形成配套的体系,对未来
社区体育设施的建设具有标准设计研究院; 李刚, 廊坊市体育运动学校; 刘海鹏, 国家体 育总局体育设施建设和标准办公室)
57
区域的儿童使用。体育设施中的运动场地通常设置在 的正式试行,对城市社区体育用地的要求进行了明确
每一个社区单元约 400 米至 800 米距离的范围内。 的规定,并作为规划审批的依据。在社区建设中,要求
2.体育设施的规划
体育配套设施的建设同其他设施应同时设计,同时施
体育设施的规划应根据社区面积和居住人数以 工,同时使用。因此社区配套体育设施的技术要求就
以 2003 年底全国总人口 129 227 万人 (不含港澳台 建设具有很强的指导性;规范了社区体育的建设,目

芜湖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用地面积的调查研究

芜湖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用地面积的调查研究

2 调查情况与分析
2 . 1 芜 湖城 市社 区体 育设施 用地 面积 的 总体 情 况
是芜湖市辖区的城市社 区体育设施 , 调查对象研究 方 法
根据《 城市社 区体育设施建设用地 指标》 的设 置规 定 , 城 市 社 区体 育 设 施 司 根 据 需要 设 置 在 室 内
号: S K 2 0 1 2 B 2 8 1 .

1 1 9・
表l 芜 湖 城市 社 区体 育 设 施 总 体 用地 面 积
计 的结 果分 为 3个 层面 , 9 0年代 以前 , 9 0年 代 , 2 0 0 0

社 区 人口 室l 土 j 总面积 人均室内面积 室外总面积 人均室外面积
网、 各种体育期刊收集 相关 的资料 , 为本文 的探究 、 设 计 和构思 提供 参考 .
问卷调 查 法. 芜 湖 市 四区 目前 共 有城 市街 道 3 2
个, 下属 的城市社 区共有 1 2 9个 . 本 文采 用 随机抽 样 的方法 抽取 7 0个 社 区进行 问 卷调查 . 由本人 和安 徽
第3 4卷 第 6期
2 0 1 3年 1 2月
通 化 师 范 学 院 学 报 (自然科 学)
J 0URN AI _ . OF T O NGHU A NOR MAL U NI VE RS I T Y
Vo 1 . 3 4 N Q 6
De e .2 01 3
芜 湖城 市社 区体 育 设 施 建 设 用地 面 积 的调 查 研 究
亲 自去 社 区发放 问卷 的过程 中 , 进行 了实地 的考 察 ,
1 研究对象与方法
1 . 1 研 究对 象
了解 芜 湖城 市社 区体 育 设 施建 设 的场 地 数 量 、 项目

深圳体育活动场地用地标准

深圳体育活动场地用地标准

深圳体育活动场地用地标准
一、建筑退红线要求
在深圳,体育活动场地的建筑退红线要求是为了确保场地的安全和周围环境的和谐。

具体要求如下:
1. 距离红线至少50米,以保证场地的独立性和不受周边建筑的影响。

2. 体育设施与周边建筑之间的距离,需根据设施的规模、功能和使用情况进行合理规划。

二、绿地率
绿地率是衡量体育活动场地绿化程度的重要指标,其标准如下:
1. 绿地率应不低于30%,以确保场地有良好的绿化环境,为市民提供舒适的运动空间。

2. 在场地的适当位置应设置绿化带或休息区,为市民提供休息和放松的场所。

三、建筑间距
建筑间距是为了确保体育活动场地内各建筑之间的合理布局和功能的正常发挥,其标准如下:
1. 建筑间距应满足各建筑的功能需求,保证其正常运作不受影响。

2. 根据建筑的高度和规模,制定相应的建筑间距标准。

四、人均面积
人均面积是指按一定的人数计算,每个人可以使用的场地面积。

在深圳体育活动场地用地标准中,人均面积的标准如下:
1. 室外体育活动场地的人均面积应不低于2平方米。

2. 室内体育活动场地的人均面积应不低于3平方米。

五、设施类型
设施类型是指体育活动场地中应包含的各类设施,其标准如下:1. 室外设施:包括足球场、篮球场、网球场等各类室外运动场地,应按照一定的人均面积进行规划和建设。

2. 室内设施:包括体育馆、健身房、游泳池等室内运动场地,也应按照一定的人均面积进行规划和建设。

3. 配套设施:包括休息区、卫生间、更衣室等,应按照使用需求进行合理规划和布局。

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用地指标

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用地指标

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用地指标条文说明目录目录第一章总则 20第二章节约和合理用地的基本规定 23第三章术语 25第四章基本项目及面积指标 26第五章配套设施与面积指标 31第六章设置规定与控制指标 32第一章总则1.0.1 本条明确规定了编制本指标的目的。

首先,土地是有限的自然资源,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用地必须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

另外,为了落实《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发展群众体育,城市社区体育设施的用地和建设应当满足人民群众的合理需求。

本指标中规定了节约和合理用地的基本原则和措施、社区体育基本项目、用地指标以及计算规定。

这是为了使城市社区体育设施的用地管理与规划建设更加科学合理,并且使其统计指标具有可比性。

1.0.2 本条说明了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用地指标的作用。

城市社区体育设施一般是和城市居住区建设结合在一起或者落实在详细规划中,另有部分是单独的建设项目,按照《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编制工作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建设项目用地指标是指在平均先进的生产工艺、规划设计、技术经济水平和通常的场地条件下,一个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的主体工程和配套工程所需占用的额定土地面积,是编制和审批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项目建设用地规模的依据。

”因此本指标既考虑到城市社区体育中单项设施的用地,也根据人口配套等因素考虑到不同等级规模城市社区体育设施集中设置的用地,以满足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编审初步设计文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和审批建设项目用地面积以及城市规划编制的需要。

1.0.3 本条说明了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用地指标的适用范围:一、本指标适用于城市社区。

考虑到社区的涵盖范围很广,而需要根据人口规模编制规划进行配套建设的情况仅出现在城市中,因此本指标的适用范围为城市社区。

以下条文中提到的社区一般即指城市社区。

(按照《城市规划法》的规定,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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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用地指标2008-05-14 | 作者: | 来源:国土资源部 | 【大中小】【打印】【关闭】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用地指标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体育总局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施行日期:2 0 05 年11 月l 日中国计划出版社2005 北京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批准发布《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用地指标》的通知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总后营房部、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土资源局:根据建设部、国上资源部和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请组织编制<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用地指标)的函》(建办标函[2003]431 号)的要求,由国家体育总局负责编制的《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用地指标》,业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为全国统一的建设用地指标予以发布,自2005 年 11 月1 日起施行。

本建设用地指标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国土资源部负责;其具体解释工作,由建设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国国土资源部二00五年九月九日编制说明《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用地指标》是根据原国家计委、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指标的几点意见>的通知》([ 1987 ]国土(建)字第144 号)和建设部、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编制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1989]国土(建)字第169 号)的要求,由国家体育总局负责主编,具体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和北京体育大学编制。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根据我国土地利用和城市规划管理的实际,按照国家颁发的有关标准,并参照其他国家城市社区体育发展的历史,对城市社区体育设施的建设进行了广泛深人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的实践经验,分析论证了大量的统计资料,广泛征求全国各有关部门、单位及专家的意见,会同各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建设用地指标系初次编制,在施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中国国家体育总局(地址:北京市崇文区体育馆路2 号;邮政编码:100763 ) ,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国国家体育总局2005 年8 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节约和合理用地的基本规定第三章术语第四章基本项目与面积指标第一节基本项目第二节旅球、排球、足球、门球第毛节网球、乒乓球、羽毛球第四节游泳第五节轮滑、滑冰第六节武术、体育舞蹈、体操、儿童游戏第七节长走(散步、健步走)、跑步第八节棋牌、台球、器械健身第五章配套设施与面积指标第六章设置规定与控制指标附加说明附件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用地指标条文说明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和《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加强对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用地的科学管理,适应群众体育开展和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的需要,合理利用土地,制定本建设用地指标。

第二条本指标是编制和审批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项目建设用地规模的依据,是编审初步设计文件、核定和审批建设项目用地面积的尺度,是城市规划中配套设置城市社区体育设施用地的依据。

第三条本指标适用于城市社区体育设施的规划与建设。

改建、扩建社区体育设施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本指标内容包括城市社区体育设施的运动场馆、场地以及必要的配套设施、缓冲用地和通道等建设用地。

第五条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用地必须贯彻国家有关建设、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正确处理体育设施建设用地与其他建设用地以及农业用地的关系,切实做到科学、合理和节约用地。

第六条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用地除执行本指标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节约和合理用地的基本规定第七条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建设应综合考虑所在城市及社区的人口规模、社会经济、气候、民族和传统习俗等特点,并考虑城市社区体育设施的服务半径,合理确定城市社区体育设施规划布局和用地。

第八条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建设应纳人城市规划,贯彻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第九条社会经济发达地区的城市宜根据群众需求,适度增加城市社风体育项目,并应更加经济、合理、有效地利用土地。

第十条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可设置在适宜的公共绿地中,同时应合理利用已有的学校体育设施和城市公共体育设施。

第十一条在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建设中,应鼓励合理利用各种土地资源,并与其他社区配套设施统筹考虑。

第三章术语第+二条城市社区:一般指街道办事处辖区或经过社区体制改革后作了规模调整的居民委员会辖区,也可以是城市规划中确定的有一定数量城市居民聚居的区域。

第十三条城市社区体育:主要是在街道办事处或居民委员会的辖区内,以自然环境和体育设施为物质基础,以全体社区成员为主要对象,以满足社区成员的体育健身活动需求,增进社区成员的身心健康为主要目的,就地就近开展的区域性的群众体育。

第十四条城市社区体育设施:为开展城市社区体育活动,在社区内规划建设的运动场地、场馆和配套建筑。

第+五条城市社区体育设施用地:按照本指标规划建设,供社区体育活动和社区体育建筑使用的土地。

第十六条室外综合健身场地:提供给武术、体育舞蹈、体操等项目,对场地规格无严格要求的室外体育活动场所。

第十七条缓冲距离:根据体育运动本身特点及安全需要,在场地与场地,场地与其他用地及建、构筑物之间必须留出的距离。

第十八条社区体育指导中心:建立在城市社区中,具有管理和培训社会体育知识、技能职能的基层群众体育管理组织。

第十九条社区体育俱乐部:城市社区居民根据共同的目的和兴趣自愿组成的,以辖区内的体育场地设施为依托,隶属于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居委会的公益性社区体育组织。

第二+条场地面积:根据竞赛规则及活动特点所确定的每项体育设施必需的用地面积或室内场地面积。

第四章基本项目与面积指标第一节基本项目第二十一条城市社区体育的基本项目包括:篮球、排球、足球、门球、乒乓球、羽毛球、网球、游泳、轮滑、滑冰、武术、体育舞蹈、体操、儿童游戏、棋牌、台球、器械健身、长走(散步、健步走)、跑步。

第二+二条少数民族地区应设置符合民族特点的城市社区体育项目,其面积指标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二十三条需要开展其他体育项目的城市社区,可根据实际需要与活动特点确定面积规模。

第二十四条基本项目的竞赛规则如有改变,本章中的场地尺寸与面积指标也应作相应的调整。

第二节篮球、排球、足球、门球第二+五条篮球场地可分为标准篮球场地与三人制篮球场地,其场地面积应符合表1 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排球场地面积应符合表2 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足球场地可分为11人制足球场地、7 人制足球场地、5 人制足球场地,其场地面积应符合表3 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门球场地面积应符合表4 的规定。

第三节网球、乒乓球、羽毛球第二十九条网球、乒乓球、羽毛球的场地面积应符合表5 的规定。

乒乓球和羽毛球场地宜设置在室内。

第四节游泳第三十条游泳池分为标准游泳池、普通游泳池和小型游泳池,其综合场地面积应符合表6 的规定。

第五节轮滑、滑冰第三十一条轮滑场和滑冰场的场地面积宜符合表7 的规定,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适当扩大规模。

滑冰场可利用其他体育项目场地,不宜单独设置。

第六节武术、体育舞蹈、体操、儿童游戏第三十二条武术、体育舞蹈、体操等运动项目可合并使用一处室外综合健身场地。

每处室外健身场地的面积不应小于400m2,不得超过 2000m2。

第三十三条室外综合健身场地的场地形状应便于开展集体项目,其最短边边长不得小于l0m 。

第三十四条每处儿童游戏场地的面积应为150 ~ 500m2。

第七节长走(散步、健步走)、跑步第三+五条在体育设施的综合布局规划中应考虑设置长走(散步、健步走)的步行道或跑步的跑道,其面积指标应符合表8 的规定。

第八节棋牌、台球、器械健身第三十六条棋牌项目的场地面积宜为40~150m2。

第三十七条台球场地面积应符合表9 的规定。

第三+八条健身器械设在室内时,健身房的面积宜为80~400m2,且每处不得小于60m2。

第三十九条健身器械设在室外时,其场地面积依据设置器材的尺寸、数量和缓冲距离综合计算确定。

第五章配套设施与面积指标第四十条城市社区体育的配套设施分为服务设施和管理设施。

第四十一条服务设施包括更衣室、小型餐饮、器材租售,每处的面积可根据表10 的规定选取。

第四十二条管理设施包括社区体育指导中心、社区体育俱乐部、体质检测中心、教室与阅览室、器材储藏室。

每处的面积应按表 11 中的规模设置。

第四十三条根据城市社区体育设施用地的规模,如需按规划配建专用停车场,其配套停车面积应符合当地关于公共设施配建停车位的相关规定,并在总指标中增加相应的面积指标。

第六章设置规定与控制指标第四十四条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可根据需要设置在室内或室外,室外用地面积与室内建筑面积控制指标应满足以下要求:一、人均室外用地面积0 . 30 ~ 0 . 65m2,人均室内建筑面积0 . 10 ~ 0 . 26m2。

二、根据不同的人口规模,城市社区体育设施项目室外用地面积与室内建筑面积应符合表12 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旧区改建中应考虑安排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其面积指标可以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表12 中规定面积的70 %。

第四十六条城市社区体育设施除符合第四十四条的要求外,其项目的设置宜符合表13 的规定:第四十七条在规划与建设中应设置适应多种体育项口的多功能运动场地。

第四+八条室外活动场地的面积不宜少于所有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场地总面积的60 % ,该比例在寒冷地区可酌情降低。

第四十九条城市社区体育设施用地指标的统计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室外体育设施,其用地按实际面积计算;二、如城市社区体育设施设置于专用建筑内,其用地范围应计算到与相邻用地的交界处;三、如城市社区体育设施设置于综合建筑内,应按其占该建筑总面积的比例分摊用地面积,其余用地应分别计人所属类别的用地内;四、当利用建筑物首层架空空间安排城市社区体育设施时,应按实际使用面积占该建筑总面积的比例分摊用地面积,其余用地应分别计人所属类别的用地内;五、集中布置的城市社区体育设施,用地范围内必要的通路绿化和建筑附属设施用地应计人本指标;六、当城市社区体育设施设置在坡地上时,其面积应按场地的垂直投影面积计算;七、凡计人本指标的用地,均应符合第四章中的规定;八、当城市社区体育设施与社区内绿地结合设计时,可计人本指标,但不得重复统计;九、公共绿地内的体育设施以及向社区开放的学校体育用地均不应计算在本指标内;十、场地尺寸与面积同时符合几种体育项目的多功能运动场地,面积指标不得重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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