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住宅项目配建体育设施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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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居住小区体育设施配套的优化研究

城市居住小区体育设施配套的优化研究
房 产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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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居住小区体育设施配套的优化研究
王 伟 利
( 江 阴市规划编 制研 究 中心 ,江苏 ,江 阴,2 1 4 4 0 Nhomakorabea0 )
【 摘 要】 我 国城 市居住 小 区体育设施 塑造 ,但体育 设施 建设却没有得到改观 。开 时 ,要对体育 设施配建提 出强制性 内容和 建 普遍 不足 ,针对体 育设施 建设的规 范相对 陈 发商主要是依据 市场的需求 以及成本和收益 议性 内容 。体育设施配建作 为设计方 案的必 旧 ,指导性不强 。文章指 出 了当前城 市居住 的权衡来决定 配套 的各项要素,有关部 门也 要组成部分 ,在报审项 目 方案 时应 明确配 建 小区体育设施配建存在的 问题 , 从 规范引导、 没有将体育设施配 套提高到应有 的高度 。居 的规模和形式 ,不符合标准不得通过 。在 小 利 益诉求 、综合 管理等 方面分析 了原 因,并 住小区 内部体育设施 多为简单 的单杠 、 双杠 、 区建设过程 中,要严格按 图施工 ,不得 随意 对 加 强 小 区体 育 设 施 配 建 提 出 了 可 行 性 建 健步器 、转盘等器械 ,少有室外标准健身场 对设计方案进行更改 ,要确保体育设 施与项 议 。 地。 目主体一起施工 ,一起交付使用 。同时要加 【 关键词 】 城市 ;居住小 区;体 育设施 3 . 2缺少有针对性 的体育设施规划 强小区建成后对体育设施利用 的后续监管 , 体育设施是城 市公共 服务设施规划 的重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 自缩减体育设施用地 随着我 国城 市化的快速发 展和 城市人 口 要组成部分 ,然而 目前的城市规划中普遍缺 规模或改变其用途。 规模的急剧扩张, 人们参与体育运动的热情不 少对体育设施规划 的深入研究。城市总体规 4 _ 3加强体育设施的维护及应用管理 断高涨, 体育设施建设成为城市发展进步的重 划、控制性详细规划 主要从宏观层面确定市 体育设施如果 因为损坏而 闲置 ,是资源 要体现。但 目 前我国城市体育设施普遍不足 , 域、分区指标及布局 区域性体育设施 ,难 以 的极大浪 费 首先 ,要制定鼓励性政策督促 人均配建标准远低 于发达国家, 直接影响着城 涉及到居住区 内部 的问题 。 即使有相关 内容 , 责任人加强管理 ,掌握各类体育设施 的使用 市居 民的健身需求。体育设施可分为城市、区 也多是参照现有 国家标准 ,不具操作性的指 状况 ,及 时进行维护 。有关部 门应给 予经 费 ( 组团)和社区、小区四级 ,其中小区级体育 导意义 。体育设施专 项规 划的编制 由于种种 扶持和器材支持 ,提供针对不 同居住群体 的 设施 是最基础的 ,以小 区居 民为直 接服务对 原 因 , 目前 并 没 有 得 到 有 效 的开 展 。 多样化健身设施 再者 ,要注重体育设施使 象 ,与广大群众的接触最 为密切。 3 - 3 逐利行为妨碍体育设施建设的完整性 用的公共导 向,对公益性体育设施 比例设定 1 、体育设施配建的规范性文件 居住小区开发商 为快速 回笼资金,普遍 下限值 ,同时通过税收等优惠 、鼓励措施 降 目 前针 对体育设施建设 的规范性文件 普 采取分期建设 的方式进行 开发,这样就为其 低商业体育设施的使用 门槛 ,使更多 的小 区 遍缺乏量化 指标 。主要文件有 《 城市居住 区 降低 体育设施配建 的标准提供 了漏 洞。为实 居 民能够方便享受到健身的乐趣 。还有 ,要 规划设计规 范》( 2 0 0 2 ) 和城市社 区体育设施 现经 济利益的最大化 ,不少 开发商将本应在 提高小区居 民的参与意识,使其共 同参与到 建设用地 指标 》( 2 0 0 5 )前者将文化 与体育 入住 时 同时完 工 的体育 配套 设施 推 迟到 二 体育场地 和设施的管理 、保护 中来。 设施用地合 并控 制,指标难 以区分 ;后者 内 期、三期来建 , 最后通 常是体育 设施用地 大 4 . 4增加老居住 小区体育 设施配置 容较全面 ,但层 级概念划分笼统 ,对现实 中 幅缩 水,甚至被挪作他用 。这样就 导致 众多 老小区通常体育设施比较匿乏 ,但 由于 具体 的居住 小区 ( 楼盘 )指导意义不 强。有 较大规 模的成熟居住小 区内部体育 设旅 配建 土 地资源少 、价格成本高,建设室外体育场 的地方性规 章只是对上述文件的简单重复 , 严重 不足 ,小区居 民的健身权益受 到侵 害。 地 和设施往往受到限制。要深入挖掘老小区 并未进行有 效细 化。值得一提的是 ,重庆市 这其 中,也反映出相关主管部 门监 督与验 收 的潜 力, 对部分建筑与场地进行综合性整治, 2 0 1 0 年颁布 的 《 重庆市住宅项 目配建体育设 机 制 的缺 失 。 在 不改变 原有功能和生态环境的前提下,达 施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 试行 ) 》中,以居住小 3 . 4体育设旅 的公益 性推进 力度 不够 到 改善小区体育设施的 目的。如可以与绿地 区的总户数为等级划分依据 , 提 出配套要求 , 有 的居住 小区 内部虽然体育设施配套完 结合布 置健身器械 ,或充分利用建筑顶层作 在 对体育设施建 设管理方面作出了有益的尝 善 ,但居 民仍 感到无体育设施可用 ,原 因就 为 室外健 身场地 ,还可以将退城入园腾出的 试。 是体育 设施 商业化运营过多度公益性推进不 小企业厂 房改造 成为体育 馆或健身俱乐部。 2 、 当前城市居住小区体育设施建设的问题 够 。一些小 区从单纯的盈利角度 出发 ,对体 在 旧城 改造 的过程 中,更要严 格按标准配建 不同层级 的体育设施 中,社 区和小区级 育设施采取商业化管理 , 而且使用价格不菲 , 体育设施 ,对历史欠账进行弥补 。 设 施 由于规模小且分散 ,往往 未能得到应有 将大部分居 民挡在 门槛之外 。这样就造成 了 4 . 5 建立 区域体育设施共享机制 的重视。尤其是小 区级 的体育 设施,因涉及 体育设施 的结构性 失衡,一方面大量体育设 社会共享是优化小 区体育设施配 置的重 到 具体项 目和开发商 的主观 因素,难作出统 施利用率较低甚至 闲置,一方面普通居 民却 要手段 。有 的居住 小区体育配套 设施丰 富, 要 求。 问题主要体现在 :一 是体育设施配 没有足够的体育设施 可用 ,造成较大的社会 却仅供本小 区居 民使用 ,有 的学校 、企 事业 建种 类单一 、数量不足 ,很 多小区的健身场 浪费。 单位体育场地完备 ,但排斥社会人 员进 入, 地甚 至被 改作停车场: 二是规 范性 文件缺 失, 4、完善居住小 区体 育设 施配建的措施 这无形 中阻碍体育 设施价值 的最大化 发挥。 操作 性不强 ,对小 区的开发建 设过程 中没有 4 . 1 制定符合地方实 际的规范性文件 要充分调动各方主体 的积极性 ,构建跨 系统 具体 的、硬性施配建要求 ;三是 小区管理滞 加强相关规范 的制定 是完善居住小区体 的体育设施协调共享机制, 达到 “ 多方建设 、 后 ,不能及时对体育设施保养维护 ,器械损 育设施的基础 。目前执行 的 《 城 市居住区规 统一组织、全 民共享” 的理想效果,更好地通 坏严 重;四是小区体育设施属性不 明确 、定 划设计规范》和 《 城市社 区体育 设施建设用 过全 民健 身来 促进 社会 精神 文 明的蓬 勃发 位不合理 , 经营性和公益性结构划分不合理 。 地指标 》己相对陈 旧, 不 能适应基 层体育事 展 。 3 、居住小区体育设施资源短缺的原 因 业发展的要求 。各省 、市应根据 当地的具体 参考文献 : 3 . 1对群众体育 事业 重视不够 情 况,适时制定新 的法规 、条例 ,并加 强监 [ 1 ] t乔君 . 城市居 民住宅 区体育设施规 我 国的体育事业偏重于竞技性培训 ,体 督管理。对于居住小 区项 目的开发建设,要 划 的构想[ J ] .体育科学 ,2 0 0 4 ( 2 ) : 4 - - 5 育设施 的建 设主要服务于 比赛和训练 ,缺乏 把 体育 设施作为必须 的配套工程 ,并根 据小 [ 2 】 王华淳.重庆社 区级体育设施配建规 自上而下 的层 次性,未能充分发挥服务基层 区规模 明确配套指标和类型 。还应 广泛 征求 划 策略研 究[ J ] .山西建筑 ,2 0 1 0 ( 5 ) : 7 -8 群众 的社会 功能。不仅在硬件方面 ,软上诸 广 大居 民的意见,及时进行信息 公开,把居 [ 3 ] 朱丽颖 .浅谈城市社区体育设施规划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2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2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11月21日重庆市人民政府第114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的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编制,以及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

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建设的,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本规定。

临时建设、城镇房屋解危等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在本市制定城市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应当采用重庆市平面坐标系统和国家高程基准,并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

―1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四条(用地分类)本市城市建设用地的分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其详细规划编制应当符合本规定主城区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附表一)和远郊区县(自治县)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附表二)的规定。

第五条(用地功能混合)鼓励居住用地(R)和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功能混合布局。

用地性质编号排在首位的为主要用地性质,其后的为次要用地性质。

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建设地块中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的,按以下规定执行:(一)非居住用地不得用作住宅功能;(二)居住为主要用地性质与其他性质混合布局的用地,居住计容建筑面积不得大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70%;(三)商业服务业设施(B)等为主要用地性质与居住混合布局的用地,居住计容建筑面积不得大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40%。

第六条(零星用地)城市建设用地应当符合集约利用、整体实施的原则。

零星用地应当与周边用地整合使用。

不具备整合条件的零星用地,禁止实施经营性居住、公建项目,可以实施解危改造、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鼓励实施绿地、广场等公益性建设项目。

实施其他建设项目的,应当先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依据―2 ―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规划条件。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发布《重庆市城乡规划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导则(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发布《重庆市城乡规划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导则(试行)》的通知

渝规发〔2008〕14号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发布《重庆市城乡规划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导则(试行)》的通知各处室、分局,局属各事业单位,各区县建委(规划局),各规划设计单位:《重庆市城乡规划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导则(试行)》已经审查通过,现予以发布,请参照执行,并请将执行应用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到市局总规处。

(注:本导则已同时在局内网和外网上发布,请自行下载。

)特此通知附件1:《重庆市城乡规划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导则(试行)》二OO八年一月二十八日主题词:城乡规划规划导则通知重庆市规划局办公室 2008年1月31日印发(共印100份)重庆市城乡规划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导则(试行)重庆市规划局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前言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编制与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事业“十一五”规划行动方案》的统一部署,《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导则》编制组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借鉴了国家和其它省市的相关规划标准,通过组织专家论证,在广泛征求规划设计、科研、管理等方面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制订本导则。

本导则的主要内容有:1、总则;2、公共服务设施的定义与分类;3、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原则;4、教育设施规划布局与设置标准;5、医疗卫生设施规划布局与设置标准;6、文化体育设施规划布局与设置标准;7、社会福利与保障规划布局与设置标准;8、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布局与设置标准;9、名词解释。

根据建设部建标[2000]87号文《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的要求,正文中用黑体字注明了本导则中涉及相关国家标准强制性条款内容。

本导则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提供给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单位地址:渝北区新牌坊新南路9号;邮编:401147),以便在今后修改时参考和吸纳。

本导则主编单位: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本导则主要起草人:张强、万终盛、赵剑、刘桢根目录1 总则 (1)2 公共服务设施的定义与分类 (2)2.1 公共服务设施的定义 (2)2.2 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类与分级 (2)3 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原则 (4)4 教育设施规划布局与设置标准 (5)4.1 教育设施类别 (5)4.2 教育设施选址 (5)4.3 教育设施配置标准 (6)5 医疗卫生设施规划布局与设置标准 (10)5.1 医疗卫生设施的分级 (10)5.2 医疗卫生设施选址 (10)5.3 医疗卫生设施配置标准 (11)6 文化体育设施规划布局与设置标准 (13)6.1 文化体育设施的分级 (13)6.2 文化体育设施的选址 (13)6.3 文化体育设施配置标准 (13)7 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规划布局与设置标准 (19)7.1 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的分级 (19)7.2 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选址 (19)7.3 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配置标准 (19)8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布局与设置标准 (23)8.1 社区定义与分级 (23)8.2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选址 (23)8.3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 (24)9 名词解释 (29)附录A:本导则用词说明 (32)附:补充说明与参考文献 (33)1 总则1.0.1为了加强对重庆市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和管理的技术指导,确保公共服务设施得到合理科学的布局和落实,根据国家和重庆市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结合重庆市发展的实际,编制本导则。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规划局•【公布日期】2006.03.30•【字号】渝规发[2006]28号•【施行日期】2003.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渝规发[2006]28号)各处室、分局,局信息服务中心: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根据《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制定了《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规划管理暂行规定》,并经市政府法制办登记(渝规审发[2006]第16号),现印发给你们,从2006年4月1日起执行。

在2006年3月31日(含)前,已核发《重庆市规划局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以下简称《选址意见书》)或《重庆市建设用地规划公告函》(以下简称《公告函》)的建设工程,按《选址意见书》或《公告函》确定的或原规定的停车位配建指标配置停车位:未核发《选址意见书》或《公告函》,以及申请变更《选址意见书》或《公告函》内容应重新核发《选址意见书》或《公告函》的建设工程,执行本规定。

特此通知二OO六年三月三十日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根据《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建设项目机动车配建停车位的规划管理。

机动车配建停车位包括小汽车停车位、装卸货车停车位、出租车上下客停车位、旅游车停车位、残疾人专用停车位等。

第三条按照分区域、分类别的原则,对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实施规划管理。

规划管理区域划分如下一区为渝中半岛地区(以控规编码为界);二区为一区以外、主城区以内地区;三区为主城区以外地区。

规划管理类别分为住宅、商业(办公和展示)、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公园、交通枢纽、工业共七类。

未列入以上分类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照以上类别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重庆市规划技术规定

重庆市规划技术规定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第三章建筑间距第四章建筑退让第五章公共空间第六章市政及管线第七章特别规定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的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编制,以及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

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建设的,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本规定。

临时建设、城镇房屋解危等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在本市制定城市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应当采用重庆市平面坐标系统和国家高程基准,并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四条(用地分类)本市城市用地的分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其详细规划编制应当符合主城区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附表一)和远郊区县(自治县)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附表二)的规定。

第五条(用地功能混合)鼓励居住用地(R)和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功能混合布局。

用地性质编号排在首位的为主要用地性质,其后的为次要用地性质。

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建设地块中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的,按以下规定执行:(一)非居住用地不得用作住宅功能。

(二)居住为主要用地性质与其他性质混合布局的用地,居住计容建筑面积不得大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70%。

(三)商业服务业设施(B)等为主要用地性质与居住混合布局的用地,居住计容建筑面积不得大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40%。

第六条(零星用地)城市建设用地应当符合集约利用、整体实施的原则。

零星用地应当与周边用地整合使用。

不具备整合条件的零星用地,禁止实施经营性居住、公建项目,可以实施解危改造、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鼓励实施绿地、广场等公益性建设项目。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城市公共体育场建设标准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城市公共体育场建设标准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城市
公共体育场建设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4.07.18
•【文号】建标〔2024〕50号
•【施行日期】2024.12.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尚未生效
•【主题分类】标准定额,体育
正文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城市公共体育
场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24〕50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发展改革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有关行业协会:
根据《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6〕172号),由国家体育总局组织编制的《城市公共体育场建设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编号为建标201-2024,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在城市公共体育场工程项目的审批、核准、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规定,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国家体育总局负责。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4年7月18日附件:《城市公共体育场建设标准》。

城市居住小区体育设施配套的优化研究

城市居住小区体育设施配套的优化研究

城市居住小区体育设施配套的优化研究【摘要】我国城市居住小区体育设施普遍不足,针对体育设施建设的规范相对陈旧,指导性不强。

文章指出了当前城市居住小区体育设施配建存在的问题,从规范引导、利益诉求、综合管理等方面分析了原因,并对加强小区体育设施配建提出了可行性建议。

【关键词】城市;居住小区;体育设施随着我国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和城市人口规模的急剧扩张,人们参与体育运动的热情不断高涨,体育设施建设成为城市发展进步的重要体现。

但目前我国城市体育设施普遍不足,人均配建标准远低于发达国家,直接影响着城市居民的健身需求。

体育设施可分为城市、区(组团)和社区、小区四级,其中小区级体育设施是最基础的,以小区居民为直接服务对象,与广大群众的接触最为密切。

1、体育设施配建的规范性文件目前针对体育设施建设的规范性文件普遍缺乏量化指标。

主要文件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和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用地指标》(2005)前者将文化与体育设施用地合并控制,指标难以区分;后者内容较全面,但层级概念划分笼统,对现实中具体的居住小区(楼盘)指导意义不强。

有的地方性规章只是对上述文件的简单重复,并未进行有效细化。

值得一提的是,重庆市2010年颁布的《重庆市住宅项目配建体育设施规划管理暂行规定(试行)》中,以居住小区的总户数为等级划分依据,提出配套要求,在对体育设施建设管理方面作出了有益的尝试。

2、当前城市居住小区体育设施建设的问题不同层级的体育设施中,社区和小区级设施由于规模小且分散,往往未能得到应有的重视。

尤其是小区级的体育设施,因涉及到具体项目和开发商的主观因素,难作出统一要求。

问题主要体现在:一是体育设施配建种类单一、数量不足,很多小区的健身场地甚至被改作停车场;二是规范性文件缺失,操作性不强,对小区的开发建设过程中没有具体的、硬性施配建要求;三是小区管理滞后,不能及时对体育设施保养维护,器械损坏严重;四是小区体育设施属性不明确、定位不合理,经营性和公益性结构划分不合理。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6年修正)-渝府令第193号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6年修正)-渝府令第193号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6年修正)正文:----------------------------------------------------------------------------------------------------------------------------------------------------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2年6月11日渝府令[2002]第132号文发布根据2006年2月27日渝府令第193号文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并按相关程序经有权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一)居住用地(R);(二)公共设施用地(C);(三)工业用地(M);(四)仓储用地(W);(五)对外交通用地(T);(六)道路广场用地(S);(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八)绿地(G);(九)特殊用地(D)。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其相容性应符合本规定表一《各类用地建设内容适建表》的规定。

第三章地块控制第六条除公益性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外,建筑用地在旧城改造区未达到1000平方米,新建区未达到2000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建设。

第七条建设用地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按本规定表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二》)进行控制。

第八条建设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的,或建设用地位置特别重要的建设项目,必须先编制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由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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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275780/2010-04291 市规划局
信息分类名称: 生成日期:
建设规划/规范性文件/全社会 2010-09-29 发布日期:
2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住宅项目配建体育设施规划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渝文审[201 渝文审 〔2010〕 24 号 主 题 词: 体育、健身、房地产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住宅项目配建体育设 施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试行) 》 的通知(渝文审[2010]24)
渝文审 〔2010〕 24 号
此规范性文件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符合《重庆市行政机 关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办法》 的规定, 决定予以登记。

渝文审[2010]24 号
重庆市规划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住宅项目配建体育设施规 划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渝规发〔2010〕111 号
各区县规划部门,市局各处室、分局,局属事业单位:


经重庆市规划局第二十三次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 将《重庆市住宅项目配建体育设施规划管理暂行规定(试 行)》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 O 一 O 年九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住宅 项目 体育设施 暂行规定 重庆市规划局办公室 校核:李 峰 2010 年 9 月 29 日印发 (共印 50 份)
重庆市住宅项目配建体育设施 规划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第一条 (目的意义)为建设“健康重庆”,促进全民健身 运动的开展,加强对住宅项目配建体育设施的规划管理,依 据国家和我市有关技术标准,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在重庆市范围内新建住宅项目体育 设施的配建应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相关职责)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住宅项目中 配建体育设施规划方案的审查,并纳入规划竣工核实内容。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提供住宅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条 件函》及用地规划许可时,应当明确其体育设施配建标准。

建设单位在报审的总平面图电子文档中,其配建体育设 施的图形标准应符合附表二规定。

第四条 (配建体育设施内容)本规定的住宅项目体育设 施是指为满足社区居民的健身需求,在住宅项目内配套建设 的室外或室内运动场地及设施。

包括乒乓球场、羽毛球场、 篮球场、门球场、足球场、游泳池、室外综合健身场、健身 路径和儿童游戏场等项目类型。

本规定的住宅项目体育设施不包括该项目建设用地范 围内配套的幼儿园、中小学校所属的运动场地和设施。

第五条 (配建原则)住宅项目体育设施配建原则: (一)实行体育设施类型和体育设施占地面积双项控制 的原则,按住宅项目的规模进行体育设施类型的配建管理, 按住宅项目的总户数乘以户均面积指标进行体育设施总占 地面积的配建管理。

(二)按照必选体育设施与建议体育设施相结合、室外 配建与室内配建相结合的原则,弹性管理住宅项目体育设施 配套。

(三)注重节约土地、资源共享的原则,提倡社区体育 设施与社区绿地建设相结合,综合利用。




第六条 (配建用地标准)住宅项目体育设施的户均用地 面积指标依据“健康重庆”建设目标和国家及我市相关技术标 准,按不低于每户 1.5 平方米体育设施用地进行配套建设。

将配建体育设施设置于室内时,其占地面积计算方法与 设置于室外时的计算方法相同。

第七条 (设施配建标准)住宅项目配建体育设施类型对 应的最大服务户数及配套要求应符合附表一的规定。

第八条 (特殊情况下配置标准)对于建筑容积率和密度 控制指标较高,且用地条件较差的住宅项目,其体育设施配 置标准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减少,但减少后的标准不得低于 上述标准的 50%。

第九条 本暂行规定自 2010 年 10 月 1 日起试行。


附表一
设施名称 单处设施最 小占地面积 20 m2 150 m2 150 m2 150 m2 310 m2 单处设施最 大服务户数 配套要求(标有*为必须配建体育项目类型) 500-1000 户 * * * * * 1000-2000 户 * * * * 2000-5000 户 * * * * 5000 户以上 * * * *
乒乓球 羽毛球场 健身路径 儿童游戏场 三人制篮球 场(半场) 室外综合健 身场 标准篮球场
300 600 800 400 1000
400 m2 560 m2
2000 2000
* *
* *
* *


普通游泳池 门球场 五人制足球 场
610 m2 380 m2 460 m2
4000 5000 5000
*
* * *
注:1、*号为必须配建的体育项目类型,其余为建议项目。

2、为单一体育设施配建的附属设施,如更衣室、厕所、管理用房等,其占 地面积可纳入该类体育设施单处占地面积进行计算。

3、室外综合健身场的最小面积不得少于 400 平方米,场地最窄处不得小于 8 米。

4、住宅项目户数超过 5000 户的,其配建体育项目类型按户数 5000 户的标 准执行。


附表二
设施名称 乒乓球场 健身路径 儿童游戏场 羽毛球场 室外综合健身场 CAD 图层名 乒乓球场 健身路径 儿童游戏场 羽毛球场 室外综合健身场 CAD 颜色号 103 RGB(82,165,103) 103 RGB(82,165,103) 103 RGB(82,165,103) 103 RGB(82,165,103) 103 RGB(82,165,103) 103 RGB(82,165,103) 103 RGB(82,165,103) 103 RGB(82,165,103) 103 RGB(82,165,103) 103 RGB(82,165,103) 相关说明 闭合 polyline 闭合 polyline 闭合 polyline 闭合 polyline 闭合 polyline 闭合 polyline 闭合 polyline 闭合 polyline 闭合 polyline 闭合 polyline
三人制篮球场 (半场) 三人制篮球场(半场) 标准篮球场 普通游泳池 门球场 五人制足球场 标准篮球场 普通游泳池 门球场 五人制足球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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