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病种结算管理办法
单病种定额付费管理暂行办法

神木县全民免费医疗住院单病种定额付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积极推行住院单病种定额付费模式,规范定点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有效控制医疗费用,确保患者最大限度地到实惠,促进全民免费医疗制度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省、市新农合住院单病种管理制度”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内县、乡两级定点医疗机构和参加全民免费医疗的城乡居民患者。
第三条住院单病种定额付费是指根据同级医疗机构某一病种在同一诊断标准、同一治愈标准,一定时间段内的医疗费用发生情况,科学合理地确定出这个病种的单次发生费用,并划分为医疗补助和个人自付数值,参合患者住院时一次性缴清个人费用的一种前期缴费的付费模式。
第四条单病种的“住院费用定额包干标准”是指参保患者治疗本病时实施规范的手术或其它治疗方案,在住院期间发生的全额医疗费用。
白内障手术所用晶体价格限额为600元。
第五条单病种不执行药品目录,超范围用药、检查、治疗及超出“定额包干标准”以外的医疗费用全部由定点医疗机构负担。
参保患者住院时,属于单病种的只缴纳个人自付部分费用,住院期间再不交任何费用。
第六条单病种住院补助实行“直通车”制度,定额补助金先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报销。
县公疗办、合疗办与定点医疗机构每月结算报销一次。
第七条参保患者住院期间,属于单病种的若自行要求的超标准床位及特需服务项目费用,经本人或其家属签字后费用自行负担。
第八条定点医疗机构对实行单病种定额付费的病种,在诊疗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卫生部门制定的“病种质量控制标准”、“诊断标准”、“疗效判定标准”、“出院标准”等技术规范,因病施治,合理用药。
第九条定点医疗机构要结合本院实际制定各病种诊疗常规,不得随意违反诊疗常规,缩减必要的检查、诊疗项目,缩短住院时间,降低诊疗服务水平。
第十条定点医疗机构要在医院醒目位置公布“住院单病种定额付费补助标准”及其相关规定。
要加强对医护工作人员培训,熟悉规定,落实政策,做好宣传和解释。
单病种限价管理制度

宽城满族自治县医院单病种限价管理制度为推进医疗服务定价机制改革,规范医疗机构临床诊疗行为,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按照《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部分病种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价管【2012】72号)文件要求,我院实施单病种限价管理,具体规定如下:一、限价管理的单病种种类及收费标准(共计8个病种)。
1、结节性甲状腺肿(全麻),甲状腺全切术,限价:5670元2、结节性甲状腺肿(全麻),甲状腺部分切除术,限价:5346元。
3、急性单纯性阑尾炎,阑尾切除术,限价:3483元。
4、老年性白内障(单眼),白内障超声乳化吸除+人工晶体植入术,限价:2592元,除外人工晶体。
5、老年性白内障(单眼),小瞳孔白内障超声乳化吸除+人工晶体植入术,限价:2754元,除外人工晶体。
6、子宫平滑肌瘤,经腹全子宫切除术,限价:4698元。
7、子宫平滑肌瘤,经阴道全子宫切除术,限价:4698元。
8、子宫平滑肌瘤,经腹子宫次全切除术,限价:4698元。
二、医院成立单病种质量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日常的监管工作,定期组织相关科室和人员进行综合质量检查和考核,包括:进入单病种质量管理路径患者的医疗护理质量、出入院人数、平均住院天数、平均药品费用、材料支出费用比例、检查项目费用比例等指标,实行动态监控,进行效果评价,必要时对单病种管理路径进行修正。
三、各临床科室要成立科主任为负责人的单病种质量管理小组,负责本科室的单病种医疗质量和限价工作,保证医疗安全,切实保障患者权益。
由个案管理员负责单病种的登记、信息上报等工作。
四、单病种限价收费是指单病种患者住院诊疗过程中,患者确诊入院到出院时,一次性交纳单病种限价的费用。
本次住院医疗费用(门诊诊疗费用另行结算)未超过本院备案公示的限价标准,按限价标准结算;超过限价标准的,除路径规定的中止限价的情况外,超过部分由患者所在科室负担。
五、对进入单病种限价管理的患者严格按照单病种临床路径标准住院流程进行相关诊疗、护理工作,同时按照单病种质量管理制度进行管理,确保患者的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单病种管理实施细则

单病种管理实施细则单病种管理是一种以特定疾病为中心的医疗管理模式,旨在通过严格的医疗流程和协调的医疗资源来提高病患的医疗质量和生活质量。
本文将对单病种管理的实施细则进行详细阐述。
一、单病种管理的目标和原则1. 目标:提高病患的医疗质量和生活质量,降低医疗费用,提高医疗效益。
2. 原则:(1)以病患为中心:将病患的需求和权益置于首位,提供全面、连续、协调的医疗服务。
(2)科学决策:根据疾病的特点和病患的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医疗方案。
(3)全程管理:从疾病的早期预防到后续的康复护理,实施全程管理。
(4)协同合作:医疗机构、医生、护士和其他相关人员之间要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合作,形成合力。
(5)信息化支持:借助信息化技术,提高医疗服务的效率和质量。
二、单病种管理的具体措施1. 疾病预防和早期干预:(1)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特定疾病的认识和防范意识。
(2)开展疾病筛查和健康体检,对高风险人群进行定期检查,并及早发现和干预。
(3)建立预防工作台账,定期检查和评估预防工作的实施情况。
2. 临床路径管理:(1)制定科学、规范的临床路径和操作指南,明确疾病的诊疗流程和治疗方案。
(2)建立标准化的病历记录和信息管理系统,实时记录和分析病患的临床数据。
(3)实施医生轮岗制度,确保医生按照临床路径进行诊疗,提高医疗质量和效率。
3. 医疗资源优化配置:(1)合理配置医疗资源,提高医疗服务的可及性和可及性。
(2)建立多学科协同诊疗机制,通过团队合作提供专业的医疗服务。
(3)开展远程医疗服务,减少患者因就医而产生的费用和时间浪费。
(4)鼓励医院和医生实施分级诊疗,分担医疗资源。
4. 康复护理和患者教育:(1)制定个性化的康复方案,为患者提供全程的康复护理。
(2)开展康复护理指导,帮助患者了解疾病的发展和康复的关键环节。
(3)组织患者康复教育活动,提高患者的康复自我管理能力。
(4)建立康复护理评估和效果跟踪机制,评估康复护理的效果。
医院单病种收费管理制度

一、制度背景随着我国医疗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降低患者就医成本,推动医疗行业健康发展,我院根据国家及地方相关政策,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制度目的1. 规范我院医疗收费行为,确保收费公开、透明、合理;2. 优化医疗资源配置,提高医疗服务效率;3. 降低患者就医成本,减轻患者经济负担;4. 促进医疗行业健康发展。
三、制度内容1. 收费范围我院对以下病种实行单病种收费管理:(1)常见病、多发病;(2)重大疾病、罕见病;(3)具有明确诊疗路径和疗效标准的疾病;(4)其他需要实行单病种收费的疾病。
2. 收费标准(1)收费标准以国家、省、市相关部门发布的收费标准为依据,结合我院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2)收费标准包括患者住院期间所发生的诊断、治疗、手术、麻醉、检查检验、护理以及床位、药品、医用耗材等各项费用;(3)收费标准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
3. 收费流程(1)患者入院后,医护人员根据患者病情确定适用单病种;(2)医院将单病种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信息告知患者,并由患者签字确认;(3)患者出院时,医院按照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4. 监督管理(1)医院设立收费监督小组,负责对收费工作进行监督;(2)患者有权查询、监督收费情况,对不合理收费有权提出投诉;(3)医院对投诉进行调查处理,确保患者合法权益。
四、制度执行1. 各科室、部门应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不得擅自调整收费标准;2. 医院定期对单病种收费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收费规范;3.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医院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 本制度由医院医务科负责解释。
通过实施单病种收费管理制度,我院将努力提高医疗服务质量,降低患者就医成本,为患者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医疗服务。
单病种结算方案

扬邗合[2010]26号关于明确邗江区新农合住院病人按病种结算首批病种种类、费用结算标准的通知各定点服务机构、各镇(街道)合管办:为规范全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病人按病种结算工作,现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病人按病种结算首批病种种类、费用结算标准等予以明确,特通知如下:一、病种依照国际疾病分类标准(ICD-10),经广泛征求意见、专家评审,综合考虑疾病发生频度、疾病经济负担、病种临床治疗效果,确定阑尾炎等12种(及其相关)疾病,作为全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首批按病种结算试点病种(附1)。
二、费用结算标准1、首批试点病种费用结算标准见附2。
2、疾病的诊断依据、出院标准、疗效判断按照《邗江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按病种结算首批疾病诊断依据治愈好转标准》(附3)、《各级医院相关病种平均住院天数》(附4)等规定执行。
3、按病种结算的病种依据以出院第一诊断为准。
4、对与第一诊断治疗密切相关的并发症、合并症,定点服务机构要给予必要处理,相关费用纳入按病种结算范围,不得另行收费。
实施双侧手术病人,结算费用为单侧费用的1.5倍。
5、因医疗条件限制,院内外会诊或需外院配合检查治疗的费用,应纳入按病种结算范围。
6、危重病人抢救治疗、多种疾病院内转科治疗、复合手术、住院期间因死亡或自动出院转院终止治疗等所发生的费用可不纳入按病种结算范围,医疗费用按实结算。
7、参合病人出院时,因病情需要继续用药的,定点服务机构应按有关规定执行,出院带药费用应纳入按病种结算范围。
8、按病种结算管理的参合病人在住院期间,不得有门诊费用发生。
9、纳入按病种结算管理病人,达到治愈好转标准但不按医嘱出院的,自签发出院通知之日起,全部医疗费用个人自理,新农合基金不予报补。
三、费用结算方法1、纳入按病种结算管理病人,达到治愈好转标准,出院时按病种结算相关规定结算。
院方出具正规票据,注明按病种结算费用、个人自负金额、新农合基金报销金额,不再出具原项目收费清单。
长沙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病种包干结算政策

长沙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病种包干结算政策
1、参保人员患单病种疾病需住院治疗的,必须到有实行
该疾病单病种包干结算方式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在职人员自负包干费用标准的15%,退休人员自负包干费用标准的1 0%,不再计算住院起付标准费用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中规定的政策自负费用(医疗服务设施支付标准规定的自负费用除外),单病种包干结算病种有:翼状胬肉切除术、白内障、慢性扁桃体炎、慢性鼻窦炎、鼻中隔偏曲、甲状腺瘤、急性乳腺脓肿、急性癌根治术、病毒性心肌炎、乳房纤维腺癌、活动性肺结核、慢性胆囊炎胆囊结石、急性阑尾炎、卵巢囊肿、输尿管结石、膀胱结石、子宫肌瘤、腹外疝、肛瘘、痔、巴氏腺囊肿、尿毒症血透。
2、参保人员同时患两种及两种以上单病种疾病需要一并
治疗时,其医疗费用按普通住院结算。
参保人员因患单病种疾病住院,在住院诊疗过程中发现合并其他疾病需要同时治疗的,各定点医疗机构可不按单病种包干方式结算,改为普通病种方式结算。
3、尿毒症(血透及综合治疗)的门诊医疗费用实行单病
种包干方式结算,按日包干;治疗内容包括血液透析、血液滤过、血液灌注、输血或注射促红素,以及降压、补钙。
参保人员如果住院治疗,其医疗费用按普通住院结算。
4、除白内障超声乳化术、腹外疝网片修补术外,其他外科手术的单病种疾病,如需置入内置材料,其医疗费用均按普通住院结算。
5、若参保人员不同意到有该疾病单病种包干结算方式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所有住院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自负;若定点医疗机构收治该参保人员,医保统筹基金不支付该参保人员可报销的住院医疗费用。
医疗质量单病种管理制度

医疗质量单病种管理制度简介医疗质量单病种管理制度是为了优化医疗服务质量,规范医疗流程,提高患者满意度而制定的一套管理规定。
本文档旨在详细介绍医疗质量单病种管理制度的目的、适用范围、内容和实施步骤。
目的医疗质量单病种管理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医疗机构在单个病种的诊疗过程中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优化医疗资源的利用,并提高医疗机构的运营效率和患者满意度。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于单个病种的诊疗过程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医院、诊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
内容1. 病种诊断和治疗规范:制定针对不同病种的诊断和治疗规范,包括临床路径、操作规程、药物使用规范等,以确保医疗行为的标准化和规范化。
2. 医疗质量考核指标:建立科学合理的医疗质量考核指标体系,对医疗机构的质量水平进行评估,追踪评估结果并进行持续改进。
3. 医疗质量监测和反馈:建立医疗质量监测和反馈机制,定期对各医疗机构的病种诊疗过程进行监测和评价,及时发现问题并提供改进意见。
4. 医疗危机应急预案:制定医疗危机应急预案,包括危重病例处理、医疗事故应急处置等,以提高医疗机构的危机处理能力和应急反应能力。
5. 信息化支持:推动医疗信息化建设,在医疗质量单病种管理过程中使用信息化技术,实现数据的共享和辅助决策。
实施步骤1. 制定医疗质量单病种管理制度的指导文件和相关规范。
2. 各医疗机构根据制度要求制定病种诊断和治疗规范,建立医疗质量考核指标体系。
3. 开展对医疗质量单病种管理制度的培训和宣传,确保全体医务人员熟悉并严格执行制度。
4. 建立医疗质量监测和反馈机制,定期对病种诊疗过程进行监测和评价,并及时调整和改进。
5. 定期组织医疗质量单病种管理制度的推进会议,总结经验,共享成功案例,解决问题。
6. 加强医疗质量信息化建设,提供信息化支持和辅助决策。
结论医疗质量单病种管理制度是优化医疗服务质量,确保患者权益和安全的重要手段。
通过严格执行该制度,医疗机构能够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并不断改进和完善医疗质量管理体系,以满足患者的需求和期望。
单病种管理实施细则范本

单病种管理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优化医疗资源配置, 提高服务质量, 降低医疗费用, 保障患者权益, 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单病种管理是指在特定病种的预防、诊断、治疗和康复过程中, 根据病情严重程度和治疗费用的差异, 对患者进行差异化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单病种管理的目标是通过规范治疗流程和控制费用, 保证医疗质量, 在可控范围内降低医疗费用负担, 提高医疗资源的利用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单病种管理实施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疾病: 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慢性阻塞性肺疾病、肺结核等。
第二章单病种管理的主体第五条医疗机构是单病种管理的主体, 应设立专门的单病种管理团队, 负责相关工作的实施和监督。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设立专门的病种管理科室, 负责单病种管理的统筹工作, 包括病种的规范诊疗流程、医疗费用的控制、患者的教育和管理等。
第七条单病种管理团队由医生、护士、药师、医疗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等组成, 各成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并接受相关培训。
第三章单病种管理的内容第八条单病种管理包括病种的预防、诊断、治疗和康复等各个环节的管理。
第九条针对不同的病种, 制定相应的诊疗流程和治疗方案,明确治疗目标和时间节点, 并根据患者的病情和需求进行个体化的治疗方案调整。
第十条单病种管理要注重患者的自我管理能力的培养, 通过教育和指导, 使患者掌握疾病的基本知识、健康生活方式和合理用药等, 提高管理效果。
第十一条单病种管理要加强对药品的合理使用和费用的控制, 推广使用经济有效的药品和治疗技术, 减少不必要的检查和治疗项目。
第十二条单病种管理要加强患者的康复管理, 建立康复档案和长期随访机制, 对患者的康复效果进行评估和反馈。
第四章单病种管理的实施流程第十三条单病种管理的实施流程包括以下步骤:(一)患者登记和管理: 在患者就诊时, 将其登记为病种管理的对象, 并建立个人病例档案, 跟踪管理病情和治疗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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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单病种结算
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地委行署有关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积极探索和完善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改革,充分发挥医保基金使用绩效,积极引导定点医疗机构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有效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减轻参保人员个人负担,根据《xx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制度改革指导意见》(x人社发〔201x〕x号)和《xx地区办公室xx林业集团公司办公室关于印发xx地区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x办规〔201x〕x号)精神结合我x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单病种结算是指对一些病程相对单一且需要住院治疗的病种,在患者确诊入院后,根据标准化的临床路径接受规范化治疗并治愈或好转出院的整个医疗过程,确定一个统一的住院医疗费用定额标准,由医保基金和参保人员分别付费的方式。
第二章实施范围
第三条实施病种
根据疾病诊断和治愈标准明确、临床诊疗路径清晰、并发症与合并症少、诊疗技术成熟且费用稳定的常见病、多发病先确定了实行按单病种结算方式管理的111个病种及定额标准。
(病种及定额标准详见附件1、2)今后将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增加实施病种。
第四条实施单位
xx地区内国有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
第三章医疗费用定额标准
第五条单病种医疗费用定额标准确定原则
(一)根据全区医疗消费状况,结合部分疾病的临床治疗特点,按照疾病诊疗路径相对类似,临床操作相对规范的原则,由xx卫计委组织专家组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级别及部分病种费用情况,通过临床调查与综合评估作出合理的定额参考金额,地区医疗保险局与医疗机构沟通后,按医疗机构类别分别确定各单病种医疗费用定额标准。
(二)全区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分别实行统一定额标准。
(三)单病种医疗费用定额标准含各项药品费、检查费、手术费、麻醉费、材料费、治疗费、护理费、化验费、床位费、诊疗费等各项住院总医疗费用。
第六条 xx地区医疗保险局根据全区医疗消费水平变化情况,适时合理调整单病种医疗费用定额标准。
第七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及定点医疗机构及时将单病种结算病种及医疗费用定额标准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单病种费用结算
第八条参保人员在医院发生的单病种医疗费用,由医保基金和参保人员分别支付。
城镇职工发生的单病种医疗费用,由医保基金(统筹金)支付该病种的定额标准的75%;城乡居民发生单病种医疗费用,由医保基金支付该病种的定额标准的55%。
医保基金支付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月直接结算。
参保人员支付政策规定的个人支付部分,参保人员按单病种结算的医保基金支付费用,列入本人医保年度统筹基金累计(政策核销范围限额)支付统计。
第九条参保人员按单病种结算方式住院治疗的,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超过定额标准的,超过部分由定点医院承担,医保基金和参保人员均不予支付。
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及支付比例结算。
第十条医保基金支付金额计算办法为:
定额标准×医保报销比例,报销比例根据参保人员类别
确定(职工、城乡居民)。
个人支付金额计算办法为:医疗费用定额标准-医保基金支付金额。
第十一条治疗过程可以不受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及支付范围限制。
第十二条参保人员患有两种单病种付费病种需要同时住院治疗时,第二种疾病(按住院诊断次序确定)的医疗费用定额标准按相应病种定额标准的60%计算,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统筹金按75%支付,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统筹金按55%支付。
第二病种定额标准计算方法为:该病种定额标准×60%第二病种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计算方法为:
第二病种定额标准×75%(55%)
第十三条实行单病种结算的病种若出现一般并发症,或伴有心脑血管、内分泌等系统一般常见疾病但不需要同时住院治疗的,治疗一般并发症或常见疾病的医疗费用包括在定额标准范围内。
第十四条以下情况不列入单病种付费管理:
(一)参保人员在本次住院治疗前,本年度内医保统筹
基金支付已达到政策核销范围内最高限额的。
(二)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科或转院治疗,并符合转科或转院标准的。
(三)参保人员患有单病种结算病种的同时,伴有其他严重疾病(或非单病种)并需住院治疗的。
(四)参保人员患有三种及以上单病种结算病种需要同时住院治疗的。
第五章医疗服务管理
第十五条实行单病种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卫生部门制定的疾病诊疗常规及相关要求,制定本单位单病种结算相关管理规定,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确保治疗效果。
如治疗中发生意外,经鉴定为医疗事故的,相关责任和医疗费用由医疗机构自行承担。
第十六条定点医疗机构要建立单病种结算公示制度。
将实行的单病种结算病种及医疗费用定额标准等有关政策,在显着位置进行公示引导患者合理就医。
第十七条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医疗价格收费。
不得进行与本次住院疾病无关的检查和治疗,如另有病情确需进行相关诊疗的,必须有病程记录等有关依据;不得将住院手术前按单病种诊疗规范所要求的必要
的检查、用药通过门诊就医方式分解收费;不得让患者外购或在门诊购买住院诊疗所需的药品和材料;不得另行收取或变相收取其他医疗费用。
第十八条定点医疗机构不得推诿重症病人,不得将未达到出院标准或治疗尚未完成的病人催赶出院(患者主动要求出院的除外),或将本院有能力治疗的患者动员其转外地就医;不得让未痊愈患者出院再按其他疾病办理入院治疗而分解病人住院次数。
上述情况如经发现并查实,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九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在病人办理入院手续48小时内,将病人就医信息上传经办机构确认,严禁出院当天确认。
准确录入入出院诊断病种,防止因信息失真造成结算错误。
第二十条参保人员出院后15天内又因相同疾病或相同疾病并发症、继发症再次住院的(胰腺炎、肝硬化的肝性脑病、癫痫、肺心病的肺性脑病、慢性肺源性心脏病(Ⅱ以上心衰)、心力衰竭病种除外),上次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已经按单病种结算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在下一个结算日扣回该病种统筹金支付金额。
第二十一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发现有严重违规行
为的定点医疗机构取消单病种结算资格,并按单病种结算定额标准处以3-5倍罚款,同时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就医管理
第二十二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将患有单病种结算病种的并符合管理规定的所有参保人员,纳入单病种结算服务范围,应当按照单病种结算方式结算,经查实如有无故剔除,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三条参保人员以单病种结算住院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及时向病人分发《xx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单病种结算服务告知书》,并详细说明有关内容。
第二十四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加强单病种结算的管理和培训,建立单病种结算的准入和退出机制。
(一)参保人员以单病种结算方式住院的,定点医疗机构根据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如发现该患者不符合单病种结算管理的,审核后该病人可退出单病种结算管理,改按普通病种结算管理;患者无故不愿退出的,医院有权按病情需要退出单病种结算,按普通病种结算。
(二)单病种结算退出时应由经治科室填写《xx地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病人退出单病种结算申报表》,经定点医疗机构医务科审批同意,医保科在每月初结算时向所属地医疗保
险经办机构上报《xx地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病人退出单病种结算汇总表》(附件5),以便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和备案。
(三)定点医疗机构在一个医保年度内,退出单病种付费管理的病例数量,不能超过以单病种结算收入住院的5%,本办法试行期内退出病例数量可控制在20%。
退出病例数超过规定的,其超过部分发生的医疗费用仍按单病种付费定额标准支付,经过核查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有权将超过部分统筹金支付的金额向定点医疗机构扣付。
退出病例以结算时间的先后进行排序,扣付时取排序列后的病例。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试行期至2017年6月30日,xx卫计委与医保局将根据6个月的试行情况对定额标准进行适当调整,由xx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