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病种结算管理办法
单病种限价管理制度

宽城满族自治县医院单病种限价管理制度为推进医疗服务定价机制改革,规范医疗机构临床诊疗行为,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按照《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部分病种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价管【2012】72号)文件要求,我院实施单病种限价管理,具体规定如下:一、限价管理的单病种种类及收费标准(共计8个病种)。
1、结节性甲状腺肿(全麻),甲状腺全切术,限价:5670元2、结节性甲状腺肿(全麻),甲状腺部分切除术,限价:5346元。
3、急性单纯性阑尾炎,阑尾切除术,限价:3483元。
4、老年性白内障(单眼),白内障超声乳化吸除+人工晶体植入术,限价:2592元,除外人工晶体。
5、老年性白内障(单眼),小瞳孔白内障超声乳化吸除+人工晶体植入术,限价:2754元,除外人工晶体。
6、子宫平滑肌瘤,经腹全子宫切除术,限价:4698元。
7、子宫平滑肌瘤,经阴道全子宫切除术,限价:4698元。
8、子宫平滑肌瘤,经腹子宫次全切除术,限价:4698元。
二、医院成立单病种质量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日常的监管工作,定期组织相关科室和人员进行综合质量检查和考核,包括:进入单病种质量管理路径患者的医疗护理质量、出入院人数、平均住院天数、平均药品费用、材料支出费用比例、检查项目费用比例等指标,实行动态监控,进行效果评价,必要时对单病种管理路径进行修正。
三、各临床科室要成立科主任为负责人的单病种质量管理小组,负责本科室的单病种医疗质量和限价工作,保证医疗安全,切实保障患者权益。
由个案管理员负责单病种的登记、信息上报等工作。
四、单病种限价收费是指单病种患者住院诊疗过程中,患者确诊入院到出院时,一次性交纳单病种限价的费用。
本次住院医疗费用(门诊诊疗费用另行结算)未超过本院备案公示的限价标准,按限价标准结算;超过限价标准的,除路径规定的中止限价的情况外,超过部分由患者所在科室负担。
五、对进入单病种限价管理的患者严格按照单病种临床路径标准住院流程进行相关诊疗、护理工作,同时按照单病种质量管理制度进行管理,确保患者的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单病种结算方案

扬邗合[2010]26号关于明确邗江区新农合住院病人按病种结算首批病种种类、费用结算标准的通知各定点服务机构、各镇(街道)合管办:为规范全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病人按病种结算工作,现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病人按病种结算首批病种种类、费用结算标准等予以明确,特通知如下:一、病种依照国际疾病分类标准(ICD-10),经广泛征求意见、专家评审,综合考虑疾病发生频度、疾病经济负担、病种临床治疗效果,确定阑尾炎等12种(及其相关)疾病,作为全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首批按病种结算试点病种(附1)。
二、费用结算标准1、首批试点病种费用结算标准见附2。
2、疾病的诊断依据、出院标准、疗效判断按照《邗江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按病种结算首批疾病诊断依据治愈好转标准》(附3)、《各级医院相关病种平均住院天数》(附4)等规定执行。
3、按病种结算的病种依据以出院第一诊断为准。
4、对与第一诊断治疗密切相关的并发症、合并症,定点服务机构要给予必要处理,相关费用纳入按病种结算范围,不得另行收费。
实施双侧手术病人,结算费用为单侧费用的1.5倍。
5、因医疗条件限制,院内外会诊或需外院配合检查治疗的费用,应纳入按病种结算范围。
6、危重病人抢救治疗、多种疾病院内转科治疗、复合手术、住院期间因死亡或自动出院转院终止治疗等所发生的费用可不纳入按病种结算范围,医疗费用按实结算。
7、参合病人出院时,因病情需要继续用药的,定点服务机构应按有关规定执行,出院带药费用应纳入按病种结算范围。
8、按病种结算管理的参合病人在住院期间,不得有门诊费用发生。
9、纳入按病种结算管理病人,达到治愈好转标准但不按医嘱出院的,自签发出院通知之日起,全部医疗费用个人自理,新农合基金不予报补。
三、费用结算方法1、纳入按病种结算管理病人,达到治愈好转标准,出院时按病种结算相关规定结算。
院方出具正规票据,注明按病种结算费用、个人自负金额、新农合基金报销金额,不再出具原项目收费清单。
医院单病种实施方案

医院单病种实施方案随着我国医疗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2017年开始实施的医院单病种支付制度备受关注。
医院单病种是指针对具有高频、高危、高痛苦和高耗费特点的常见疾病和对应高值医学技术,制定以病种为载体的医疗付费制度,旨在通过控制医疗费用,提高医疗服务效率,使得患者在就医过程中能够获得更加可靠、透明的费用信息,更好地享受到医疗服务。
医院单病种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如下:一、病种范围界定从医学、人群统计和社会保障三个角度出发,综合考虑病种的医疗诊断、医疗服务费用以及对人体健康影响的因素,目前我国已经确定了30个病种作为医院单病种范围,包括:癌症、糖尿病、心脑血管疾病等高风险疾病。
二、费用标准制定为了减少因医疗费用引发的各种纠纷和矛盾,医院单病种支付制度在病种范围和计价方式等方面确立了收费标准。
医院单病种费用标准采取“先评估、后支付”的方式,通过实施“全额内部核算、定点医院制度、实名结算监管”等措施,对医疗服务机构的实体收支行为进行监管和审查,确保各项费用在规范内得到支付。
三、服务机构监管为了提高医院单病种制度的执行效果,对服务机构进行监管是必不可少的环节。
针对医疗机构在实施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条件限制、服务不规范、财务违规等情况”,注重对海外医疗服务机构的远程监管以及对国内医疗服务机构的检查和评估,实施相关档案管理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
四、情况评估和调整医院单病种实施方案通过制定相应的评估指标,对实施效果进行定量、定性的评估,为制定下一阶段的病种范围和费用标准提供依据。
具体的评估方式包括对医疗成本、健康指标、疗效、患者就医满意度等方面进行跟踪研究,及时调整和优化未来的医疗保障机制。
总结通过医院单病种实施方案的制定与完善,我们预期能在保障公共卫生安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降低医疗支出、优化医疗资源配置等方面取得良好的效果。
在政治、经济、社会等多方面的制约下,医院单病种实施方案将逐渐与时俱进、健康发展。
而需要注意的是,医疗改革仍然要基于国情,充分考虑我国医疗资源配置、人口结构特点等因素,进行合理、有效的医疗保障改革。
医疗质量单病种管理制度

医疗质量单病种管理制度简介医疗质量单病种管理制度是为了优化医疗服务质量,规范医疗流程,提高患者满意度而制定的一套管理规定。
本文档旨在详细介绍医疗质量单病种管理制度的目的、适用范围、内容和实施步骤。
目的医疗质量单病种管理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医疗机构在单个病种的诊疗过程中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优化医疗资源的利用,并提高医疗机构的运营效率和患者满意度。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于单个病种的诊疗过程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医院、诊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
内容1. 病种诊断和治疗规范:制定针对不同病种的诊断和治疗规范,包括临床路径、操作规程、药物使用规范等,以确保医疗行为的标准化和规范化。
2. 医疗质量考核指标:建立科学合理的医疗质量考核指标体系,对医疗机构的质量水平进行评估,追踪评估结果并进行持续改进。
3. 医疗质量监测和反馈:建立医疗质量监测和反馈机制,定期对各医疗机构的病种诊疗过程进行监测和评价,及时发现问题并提供改进意见。
4. 医疗危机应急预案:制定医疗危机应急预案,包括危重病例处理、医疗事故应急处置等,以提高医疗机构的危机处理能力和应急反应能力。
5. 信息化支持:推动医疗信息化建设,在医疗质量单病种管理过程中使用信息化技术,实现数据的共享和辅助决策。
实施步骤1. 制定医疗质量单病种管理制度的指导文件和相关规范。
2. 各医疗机构根据制度要求制定病种诊断和治疗规范,建立医疗质量考核指标体系。
3. 开展对医疗质量单病种管理制度的培训和宣传,确保全体医务人员熟悉并严格执行制度。
4. 建立医疗质量监测和反馈机制,定期对病种诊疗过程进行监测和评价,并及时调整和改进。
5. 定期组织医疗质量单病种管理制度的推进会议,总结经验,共享成功案例,解决问题。
6. 加强医疗质量信息化建设,提供信息化支持和辅助决策。
结论医疗质量单病种管理制度是优化医疗服务质量,确保患者权益和安全的重要手段。
通过严格执行该制度,医疗机构能够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并不断改进和完善医疗质量管理体系,以满足患者的需求和期望。
单病种管理实施细则范本

单病种管理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优化医疗资源配置, 提高服务质量, 降低医疗费用, 保障患者权益, 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单病种管理是指在特定病种的预防、诊断、治疗和康复过程中, 根据病情严重程度和治疗费用的差异, 对患者进行差异化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单病种管理的目标是通过规范治疗流程和控制费用, 保证医疗质量, 在可控范围内降低医疗费用负担, 提高医疗资源的利用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单病种管理实施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疾病: 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慢性阻塞性肺疾病、肺结核等。
第二章单病种管理的主体第五条医疗机构是单病种管理的主体, 应设立专门的单病种管理团队, 负责相关工作的实施和监督。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设立专门的病种管理科室, 负责单病种管理的统筹工作, 包括病种的规范诊疗流程、医疗费用的控制、患者的教育和管理等。
第七条单病种管理团队由医生、护士、药师、医疗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等组成, 各成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并接受相关培训。
第三章单病种管理的内容第八条单病种管理包括病种的预防、诊断、治疗和康复等各个环节的管理。
第九条针对不同的病种, 制定相应的诊疗流程和治疗方案,明确治疗目标和时间节点, 并根据患者的病情和需求进行个体化的治疗方案调整。
第十条单病种管理要注重患者的自我管理能力的培养, 通过教育和指导, 使患者掌握疾病的基本知识、健康生活方式和合理用药等, 提高管理效果。
第十一条单病种管理要加强对药品的合理使用和费用的控制, 推广使用经济有效的药品和治疗技术, 减少不必要的检查和治疗项目。
第十二条单病种管理要加强患者的康复管理, 建立康复档案和长期随访机制, 对患者的康复效果进行评估和反馈。
第四章单病种管理的实施流程第十三条单病种管理的实施流程包括以下步骤:(一)患者登记和管理: 在患者就诊时, 将其登记为病种管理的对象, 并建立个人病例档案, 跟踪管理病情和治疗过程。
广州市指定手术单病种就医及结算指引2019

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指定手术单病种就医及结算管理指引一、定点医疗机构范围能提供门诊及住院医疗服务,并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准予开展相关治疗资格的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在信息系统维护可开展指定手术单病种范围并经市医保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2017年6月1日起即开展指定手术单病种结算业务。
二、医疗费结算管理(一)结算方式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出院时间为2017年6月1日及以后的符合指定手术单病种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先予以记账,每月汇总后向我市医保经办机构申报,实行月度结算,不作年度清算。
1.与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的结算待遇参保人进行指定手术单病种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分门诊或住院)。
不设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由个人和统筹基金按原住院结算起付标准以上的分担比例进行支付。
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指定手术单病种医疗费用不设甲类、乙类、全自费。
2.与定点医疗机构的结算方式指定手术单病种总医疗费用由市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月度人次平均费用限额方式结算,相关病种的限额标准另行制定。
定点医疗机构申报的指定手术单病种总医疗费用等于或低于限额结算标准的,由市医保经办机构按限额标准结算;超过限额结算标准的,市医保经办机构不予补偿。
3.零星报销参保人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指定手术单病种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如因系统等特殊问题未予及时记账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尽量予以补记账;如确需零星报销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在就医自费结算时通过医保信息系统上传相关医疗费用明细数据,并提供无法记账的证明材料给参保人办理零星报销,相关医疗费用计入该定点医疗机构当年度普通疾病住院基本医疗费用清算费用范围。
(二)其他结算规则1.一个住院结算周期(90天)内,参保人指定手术单病种住院期间发生院内转科的,前后发生的医疗费合并为1个限额人次结算。
参保人当次住院时间超过90天,且其第2个结算周期未再开展指定手术单病种治疗的,则第1结算周期发生的医疗费用以指定手术单病种方式结算,第2个结算周期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医保政策规定及结算办法选择相应的待遇类型。
单病种管理实施细则范文(2篇)

单病种管理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单病种管理工作,优化医疗资源配置,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权益,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单病种管理是指根据患者所患特定疾病的特点,通过对患者的诊疗过程进行全程管理,包括预防、诊断、治疗、康复等各个环节,以提高临床效果和降低医疗费用的一种管理模式。
第三条单病种管理的目标是提高患者的医疗满意度,提升医疗质量和安全水平,降低患者医疗费用负担。
第四条单病种管理适用于特定的疾病,包括但不限于糖尿病、高血压、冠心病等。
第二章机构管理要求第五条单病种管理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注册合法的医疗机构,具备相应的医疗设备和人员,能够提供符合单病种管理要求的医疗服务。
(二)设立专门的单病种管理科室或专业团队,负责单病种的管理工作,包括患者的筛查和评估、个性化的治疗方案制定、治疗过程的全面管理和康复指导等。
(三)建立健全的信息管理系统,能够对患者的就诊、检查、治疗等各个环节进行记录和分析,提供决策支持和管理评估。
(四)组织开展单病种管理相关的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提高医疗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
第六条单病种管理机构应设置单病种管理的组织机构,明确各个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第七条单病种管理机构应制定单病种管理的规范操作流程和工作制度,明确各个环节的管理要求和操作规范。
第三章患者管理要求第八条患者应按照医疗机构的要求进行单病种管理,配合医疗人员的工作,接受相应的检查、治疗和康复指导。
第九条患者应主动向医疗机构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健康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疾病病史、家族病史、过敏史等。
第十条患者应按照医疗机构的要求接受患者的评估和筛查,以确定是否符合单病种管理的条件。
第十一条患者应按照医疗机构的治疗方案进行治疗,如需调整治疗方案应及时向医疗机构反馈并征求医生的意见。
第十二条患者应按照医疗机构的要求进行康复指导和随访,定期返院复查,提交相应的检查和化验结果。
第四章诊疗管理要求第十三条单病种管理的诊疗过程应包括以下环节:(一)患者的初步评估和筛查,包括病史采集、体格检查、相关检查等。
2024年单病种管理实施细则(二篇)

2024年单病种管理实施细则各科室:为更好地保证广大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服务,促进我院因病施治、合理检查与合理用药,减轻参保人员医药费用负担,控制费用过快增长,确保基金的安全运行,根据我院与市医保中心签定的《____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单病种医疗服务协议》,特制定单病种实施细则:一、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单病种结算管理的宣传,使参保人员在就医中了解和掌握单病种就医流程和结算方式。
二、对参保人员所患疾病属于单病种结算病种范围且住院治疗的,必须按照单病种结算方式时行医疗结算。
三、对参保人员因患单病种住院治疗的,在住院诊疗过程中发现合并其他疾病,需要同时治疗的,不得按单病种包干方式进行结算。
四、临床科室严格按照单病种诊断标准和诊疗原则进行出入院管理,限价管理的单病种:脑梗塞、疝气管理措施。
建立单病种管理实施办法及相关制度。
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自愿选择权。
在诊治前,应将单病种限价管理的原则和具体要求、治疗方案、医疗风险、限价标准、在诊治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异常情况和处理措施、中止限价的情况等事项,及时向患者(或家属)告知,并与患者(或家属)签订《单病种限价诊疗协议书》,明确“患者治愈出院时,医疗费用未超过限价标准的,应按实际发生额度结算。
超过核定限价标准的,超过部分由医疗机构负担。
”具体责任:内科疾病“脑梗塞”诊疗实施、合理检查、合理用药等相关实施细则由张长____要负责;外科疾病“疝气”诊疗实施、合理检查、合理用药等相关实施细则由刘伟主要负责;费用预警控制由新合经办人罗小林负责联络,与科室协调;护理服务:制定单病种管理的优质护理措施由田吉美主要负责。
单病种医院领导管理委员会:组长:张量才副组长:朱品光张长江成员:刘伟贺正平钱兴贵江树文科室管理小组:内科组长:张长江成员:钱兴贵江树文外科组长:刘伟成员:钱兴贵潘桃职能部门定期监督检查“四合理情况、服务情况、费用控制情况”等负责统计通报,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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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安岭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单病种结算
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地委行署有关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积极探索和完善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改革,充分发挥医保基金使用绩效,积极引导定点医疗机构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有效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减轻参保人员个人负担,根据《黑龙江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制度改革指导意见》(黑人社发〔2014〕38号)和《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公室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署办规〔2016〕17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单病种结算是指对一些病程相对单一且需要住院治疗的病种,在患者确诊入院后,根据标准化的临床路径接受规范化治疗并治愈或好转出院的整个医疗过程,确定一个统一的住院医疗费用定额标准,由医保基金和参保人员分别付费的方式。
第二章实施范围
第三条实施病种
根据疾病诊断和治愈标准明确、临床诊疗路径清晰、并
发症与合并症少、诊疗技术成熟且费用稳定的常见病、多发病先确定了实行按单病种结算方式管理的111个病种及定额标准。
(病种及定额标准详见附件1、2)今后将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增加实施病种。
第四条实施单位
大兴安岭地区内国有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
第三章医疗费用定额标准
第五条单病种医疗费用定额标准确定原则
(一)根据全区医疗消费状况,结合部分疾病的临床治疗特点,按照疾病诊疗路径相对类似,临床操作相对规范的原则,由地区卫计委组织专家组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级别及部分病种费用情况,通过临床调查与综合评估作出合理的定额参考金额,地区医疗保险局与医疗机构沟通后,按医疗机构类别分别确定各单病种医疗费用定额标准。
(二)全区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分别实行统一定额标准。
(三)单病种医疗费用定额标准含各项药品费、检查费、手术费、麻醉费、材料费、治疗费、护理费、化验费、床位费、诊疗费等各项住院总医疗费用。
第六条大兴安岭地区医疗保险局根据全区医疗消费
水平变化情况,适时合理调整单病种医疗费用定额标准。
第七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及定点医疗机构及时将单
病种结算病种及医疗费用定额标准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单病种费用结算
第八条参保人员在医院发生的单病种医疗费用,由医保基金和参保人员分别支付。
城镇职工发生的单病种医疗费用,由医保基金(统筹金)支付该病种的定额标准的75%;
城乡居民发生单病种医疗费用,由医保基金支付该病种的定额标准的55%。
医保基金支付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医疗
保险经办机构按月直接结算。
参保人员支付政策规定的个人支付部分,参保人员按单病种结算的医保基金支付费用,列入本人医保年度统筹基金累计(政策核销范围限额)支付统计。
第九条参保人员按单病种结算方式住院治疗的,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超过定额标准的,超过部分由定点医院承担,医保基金和参保人员均不予支付。
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及支付比例结算。
第十条医保基金支付金额计算办法为:
定额标准×医保报销比例,报销比例根据参保人员类别确定(职工、城乡居民)。
个人支付金额计算办法为:医疗费用定额标准-医保
基金支付金额。
第十一条治疗过程可以不受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及支付范围限制。
第十二条参保人员患有两种单病种付费病种需要同
时住院治疗时,第二种疾病(按住院诊断次序确定)的医疗费用定额标准按相应病种定额标准的60%计算,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统筹金按75%支付,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统筹金按55%支付。
第二病种定额标准计算方法为:该病种定额标准×60% 第二病种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计算方法为:
第二病种定额标准×75%(55%)
第十三条实行单病种结算的病种若出现一般并发症,或伴有心脑血管、内分泌等系统一般常见疾病但不需要同时住院治疗的,治疗一般并发症或常见疾病的医疗费用包括在定额标准范围内。
第十四条以下情况不列入单病种付费管理:
(一)参保人员在本次住院治疗前,本年度内医保统筹基金支付已达到政策核销范围内最高限额的。
(二)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科或转院治疗,并符合转科或转院标准的。
(三)参保人员患有单病种结算病种的同时,伴有其他严重疾病(或非单病种)并需住院治疗的。
(四)参保人员患有三种及以上单病种结算病种需要同时住院治疗的。
第五章医疗服务管理
第十五条实行单病种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卫生部门制定的疾病诊疗常规及相关要求,制定本单位单病种结算相关管理规定,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确保治疗效果。
如治疗中发生意外,经鉴定为医疗事故的,相关责任和医疗费用由医疗机构自行承担。
第十六条定点医疗机构要建立单病种结算公示制度。
将实行的单病种结算病种及医疗费用定额标准等有关政策,在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引导患者合理就医。
第十七条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医疗价格收费。
不得进行与本次住院疾病无关的检查和治疗,如另有病情确需进行相关诊疗的,必须有病程记录等有关依据;不得将住院手术前按单病种诊疗规范所要求的必要的检查、用药通过门诊就医方式分解收费;不得让患者外购或在门诊购买住院诊疗所需的药品和材料;不得另行收取或变相收取其他医疗费用。
第十八条定点医疗机构不得推诿重症病人,不得将未达到出院标准或治疗尚未完成的病人催赶出院(患者主动要求出院的除外),或将本院有能力治疗的患者动员其转外地
就医;不得让未痊愈患者出院再按其他疾病办理入院治疗而分解病人住院次数。
上述情况如经发现并查实,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九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在病人办理入院手续48小
时内,将病人就医信息上传经办机构确认,严禁出院当天确认。
准确录入入出院诊断病种,防止因信息失真造成结算错误。
第二十条参保人员出院后15天内又因相同疾病或相同疾病并发症、继发症再次住院的(胰腺炎、肝硬化的肝性脑病、癫痫、肺心病的肺性脑病、慢性肺源性心脏病(Ⅱ以上心衰)、心力衰竭病种除外),上次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已经按单病种结算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在下一个结算日扣回该病种统筹金支
付金额。
第二十一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发现有严重违规行
为的定点医疗机构取消单病种结算资格,并按单病种结算定额标准处以3-5倍罚款,同时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就医管理
第二十二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将患有单病种结算病种的并符合管理规定的所有参保人员,纳入单病种结算服务范围,应当按照单病种结算方式结算,经查实如有无故剔除,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三条参保人员以单病种结算住院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及时向病人分发《大兴安岭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单病种结算服务告知书》,并详细说明有关内容。
第二十四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加强单病种结算的管理
和培训,建立单病种结算的准入和退出机制。
(一)参保人员以单病种结算方式住院的,定点医疗机构根据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如发现该患者不符合单病种结算管理的,审核后该病人可退出单病种结算管理,改按普通病种结算管理;患者无故不愿退出的,医院有权按病情需要退出单病种结算,按普通病种结算。
(二)单病种结算退出时应由经治科室填写《大兴安岭地区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病人退出单病种结算申报表》,经定点医疗机构医务科审批同意,医保科在每月初结算时向所属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上报《大兴安岭地区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病人退出单病种结算汇总表》(附件5),以便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和备案。
(三)定点医疗机构在一个医保年度内,退出单病种付费管理的病例数量,不能超过以单病种结算收入住院的5%,本办法试行期内退出病例数量可控制在20%。
退出病例数超过规定的,其超过部分发生的医疗费用仍按单病种付费定额标准支付,经过核查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有权将超过部分统筹金支付的金额向定点医疗机构扣付。
退出病例以结算时间的先后进行排序,扣付时取排序列后的病例。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试行期至2017年6月30日,地区卫计委与医保局将根据6个月的试行情
况对定额标准进行适当调整,由大兴安岭地区行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