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
2023北京市基本医疗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金额

2023北京市基本医疗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金额
摘要:
一、介绍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
二、2023年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金额
三、大病保险的报销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
四、大病保险的适用人群和范围
五、北京市大病保险的申请和报销流程
六、总结
正文: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是一项重要的医疗保障制度,旨在帮助市民应对重大疾病带来的高额医疗费用。
根据2023年政策规定,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金额为30万元。
在起付标准金额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范围内,大病保险将根据患者的实际医疗费用和医保政策进行报销。
2023年北京市大病保险的报销比例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报销比例为70%,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报销比例为60%。
最高支付限额为50万元,即大病保险最多可报销50万元。
大病保险适用于全体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在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并符合北京市大病保险报销范围的疾病,均可申请大病保险报销。
申请北京市大病保险报销的流程如下:首先,患者在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
办理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手续;其次,患者携带相关材料到北京市大病保险服务窗口办理大病保险报销手续。
具体报销流程和所需材料可咨询就诊医疗机构或北京市大病保险相关部门。
总之,2023年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金额为30万元,报销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为70%和50万元。
大病保险制度为全体市民提供了有力的保障,降低了重大疾病带来的经济压力。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内容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内容保险对象: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对象主要包括北京市户籍居民及其合法稳定居住的非户籍居民,例如留学生、外籍人士等。
保险对象必须是北京市居民,且要在纳入保险的范围内。
保险范围: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非常广泛,包括基本医疗保障、特殊医疗保障、门特保障三个方面。
(一)基本医疗保障:基本医疗保障是指对一般医疗费用的保障,包括西药费、中药费和草药费、诊察费、治疗费、手术费等。
基本医疗保障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可以通过社保卡直接结算,降低了居民就医的负担。
(二)特殊医疗保障:特殊医疗保障是指对一些特殊疾病、门诊手术和特殊药品的保障。
特殊医疗保障的范围相对较狭窄,包括罕见病、恶性肿瘤、器官移植手术等重大疾病,属于高风险高费用的医疗服务。
(三)门特保障:门特保障是指对一些门诊特检项目和特殊药品的保障。
门特保障范围内的项目包括一些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例如放射治疗、化疗等。
保险待遇: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报销和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一)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报销: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可以通过社保卡直接结算医疗费用,享受医疗费用的报销待遇。
报销比例根据不同的医疗项目有所不同,一般情况下,基本医疗保险可以覆盖大部分的医疗费用。
(二)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在就医时只能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即社保定点医院。
定点医疗机构是由市级卫生计生委认定的,在该机构就诊的医疗费用可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
此外,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还提供了一些其他的服务和保障措施。
例如,保险参保人员可以通过社保卡查询个人医疗费用的结算情况;医疗服务机构可以通过网络远程结算系统进行结算,便捷快速;保险参保人员还可以通过社保卡享受一些医疗特殊待遇,如住院患者可享受病人陪护服务、生育待遇等。
总之,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为北京市居民提供了全面的医疗保障,包括基本医疗保障、特殊医疗保障和门特保障三个方面。
北京医保起付标准

北京医保起付标准
北京市医保起付标准是指参保人员在享受医保待遇时需要先支付一定金额的费用,超过这个金额后医保才开始报销。
医保起付标准的确定对于参保人员来说具有重要意义,它直接关系到个人医疗费用的负担程度。
因此,了解和掌握北京医保起付标准对于参保人员来说是非常必要的。
截至目前,北京市的医保起付标准为每人每年600元。
也就是说,参保人员在一年内的医疗费用累计达到600元后,医保开始对超出部分进行报销。
这一标准相对较低,对于一般的医疗费用能够起到一定的保障作用。
需要注意的是,北京市医保起付标准的适用范围是有限的,一些特殊的医疗费用可能不在起付标准的范围内。
因此,在就医前,参保人员需要提前了解医保起付标准的具体情况,以免因为误解而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此外,北京市医保起付标准的具体执行标准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因此,参保人员需要及时关注相关政策的变化,以确保自己在享受医保待遇时能够得到及时、准确的报销。
总的来说,北京市医保起付标准对参保人员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它直接关系到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负担。
因此,参保人员需要对医保起付标准有一个清晰的了解,以便在就医时能够更好地享受医保待遇。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进一步完善医保政策,提高医保待遇水平,让更多的人能够受益于医保制度的保障。
北京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细则

北京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细则
首先,北京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广泛,覆盖了所有在北京市常住的城乡居民及其随迁人员。
这其中包括居民家庭成员、离退休人员、在京就业的城乡居民以及无业居民等。
这种广泛的覆盖范围保证了所有居民都可以享受到基本的医疗保障。
其次,北京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内容丰富多样,包括基本医疗费用、门诊医药费用、住院医疗费用以及特殊疾病费用等。
居民在就医时可以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报销一定比例的费用,减轻了居民的经济负担,提高了就医的可及性和可负担性。
再次,北京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方式合理灵活。
具体来说,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个人和单位共同缴纳,其中单位缴费占大部分比例,个人缴费占较小的比例。
这种缴费方式既能保证基本医疗保险的持续运营,又减轻了个人的经济负担,提高了居民对保险的参与度。
此外,北京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方式便捷高效。
居民可以通过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直接将费用结算从医保卡上扣除,减少了居民的报销时间和手续,方便了就医过程。
最后,北京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保障力度逐年提高,并逐步完善。
政府不断加大对医保资金的投入,扩大了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额度,提高了居民的保险待遇。
同时,政府还在优化医保服务,推进医保信息化建设,提高了报销效率和服务质量。
总之,北京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细则旨在为北京市城乡居民提供细致周到的医疗保障。
这些政策细则的出台,不仅有利于解决居民就医的经济问
题,还能够提高居民的医疗水平和健康素质。
相信随着政策的不断完善和实施,北京基本医疗保险将更好地服务于居民,为他们的健康保驾护航。
北京医保报销规则

北京医保报销规则一、参保人群参保人群包括北京市户籍居民和非户籍居民。
户籍居民是指在北京市常住并按照相关规定在户口管理机关登记的居民,非户籍居民是指非北京市户籍的居民。
二、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包括门诊医疗、住院医疗、特殊门诊医疗、住院康复医疗、门诊慢性病医疗、门诊药品、住院药品、门诊特殊药品等。
三、门诊医疗报销规则2.门诊医疗报销按照统一的费用结算标准进行,个人自付费用由参保人承担。
四、住院医疗报销规则1.参保人应选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住院治疗。
住院时需出示医保卡,并与医疗机构签订住院治疗合同。
2.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按照统一的床日费用标准进行,个人自付费用由参保人承担。
3.住院治疗结束后,参保人应向医保机构提供相关资料进行费用报销。
五、特殊门诊医疗报销规则1.特殊门诊医疗包括透析、放疗、化疗等治疗项目,必须到指定医疗机构进行。
2.特殊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按照统一的标准进行,个人自付费用由参保人承担。
六、门诊慢性病医疗报销规则1.参保人应选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慢性病医疗。
2.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报销按照统一的标准进行,个人自付费用由参保人承担。
七、门诊药品报销规则1.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购药时,应出示医保卡进行费用直接结算。
2.门诊药品费用报销按照统一的标准进行,个人自付费用由参保人承担。
八、住院药品报销规则1.参保人在住院期间,住院药品费用可以直接通过医保卡进行结算。
2.住院药品费用报销按照统一的标准进行,个人自付费用由参保人承担。
九、门诊特殊药品报销规则1.门诊特殊药品指医保目录内的特殊药品,需经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申请批准后方可报销。
2.门诊特殊药品费用报销按照统一的标准进行,个人自付费用由参保人承担。
总结一下,北京医保报销规则包括参保人群、基本医疗保险范围、门诊医疗报销规则、住院医疗报销规则、特殊门诊医疗报销规则、门诊慢性病医疗报销规则、门诊药品报销规则、住院药品报销规则和门诊特殊药品报销规则等内容。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是指北京市居民参加的社会公共医疗保险制度,旨在保障广大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
该保险的报销比例可以提供一定的医疗费用的补助,帮助居民减轻医疗负担。
下面我将详细介绍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
1.基本医疗保险基本报销比例:(1)门诊医疗费用:基本报销比例为50%,即居民在参保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可以享受门诊费用的一半报销。
(2)住院医疗费用:基本报销比例为70%,即居民住院治疗的费用可以享受70%的报销。
(3)特殊病种医疗费用:特殊病种的医疗费用,包括门诊和住院的费用,基本报销比例为70%。
2.大额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根据北京市大额医疗费用统筹实施办法规定,居民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如果个人负担费用超过一定的金额,剩余部分可以享受大额医疗保险的报销。
(1)门诊医疗费用:大额报销比例为70%。
居民在门诊治疗,个人负担费用超过本人月平均工资2倍时,可以享受大额医疗保险的报销。
(2)住院医疗费用:大额报销比例为90%。
居民在住院治疗,个人负担费用超过本人月平均工资3倍时,可以享受大额医疗保险的报销。
需要注意的是,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的计算是以参保居民的月平均工资为基础的。
此外,大额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是逐渐提高的,即频次逐渐加高。
例如,第一次报销时,报销比例为70%,第二次报销时比例提高至90%。
此外,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还设有一些特殊政策和补助,用于支持特定人群的医疗保障。
例如,对于困难群体中的低保家庭、特困人员、残疾人等,可享受医保报销比例提高到80%以上的补贴和定点医疗机构的优先就诊等特殊政策。
总体而言,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为50%至70%,在特殊情况下可以达到80%以上。
这一比例可以一定程度上减轻居民的医疗负担,提高医疗保障水平,让更多的人能够获得及时和有效的医疗服务。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
一、参保范围
二、缴费标准
参保人员需要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缴费标准根据参保人
员所在地的平均工资和缴费比例来确定,具体的计算方法由市财政局和市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联合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三、医保报销比例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费用的报销。
一般情况下,
报销比例为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支付的部分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共同承担,其中个人账户支付的部分占比较高。
具体的报销比例根据医疗费用的类别
来确定,不同类别的医疗费用有不同的报销比例。
四、定点医疗机构
参保人员需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方可享受医保待遇。
定点医疗机构是
指经市卫生计生委和市财政局认定,具有一定医疗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的
医疗机构。
五、门诊和住院报销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时,可通过医保电子凭证在就医地
进行费用直接结算,无需先支付费用再报销。
参保人员住院时,需要自行
垫付费用,之后通过医保定点机构报销。
六、特殊药品及医疗服务的报销
对于部分特殊药品和医疗服务的报销,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特殊规定。
例如,对一些符合国家规定的特殊药品和治疗项目,可根据需要实行申请审批制度。
七、就诊指引
八、违规行为处罚
对于不按规定进行就医或者滥用医疗待遇的参保人员,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相应的处罚措施。
如违规就诊、虚报医疗费用、冒领医保福利等行为,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来源:劳社局字体:【大】【中】【小】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2001年2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8号令公布根据2003年12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41号令第一次修改根据2005年6月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8号令第二次修改)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第四章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五章补充医疗保险第六章医疗管理第七章组织管理和监督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职工和退休人员患病时得到基本医疗,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适用本规定。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时间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第三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医疗保险工作,组织实施医疗保险制度,负责医疗保险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保险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市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医疗保险工作。
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双方负担、共同缴纳、全市统筹的原则。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
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应当与本市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以及财政、用人单位和个人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第五条本市在实行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建立大额医疗费用互助制度,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鼓励用人单位和个人参加商业医疗保险。
第六条结合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积极推进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用比较低廉的费用,为职工和退休人员提供比较优质的医疗服务,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基本医疗服务的需要。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第七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应当以收定支,收支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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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根据:根据1988.09.0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号实施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的第八条,产假为90天。
根据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于2003.09.01实施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第四章第二十条相关规定,晚育(已婚妇女到达24岁的)的增加产假30天。
报销费用及生育津贴:根据按照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2001]第68号令第二十条个人帐户由下列各项构成:(一)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二)按照规定划入个人帐户的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三)个人帐户存储额的利息;(四)依法纳入个人帐户的其它资金。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一部分按照下列标准划入个人帐户:(一)不满35周岁的职工按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0.8%划入个人帐户;(二)35周岁以上不满45周岁的职工按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1%划入个人帐户;(三)45周岁以上的职工按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2%划入个人帐户;(四)不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按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3%划入个人帐户;(五)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按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8%划入个人帐户。
所以35岁以下的员工个人帐户每月就是自己交的8%和按规定划入的0.8% 你说的2%+3元人家已经说得很清楚了,分别是医疗和大额医疗互助的个人缴费额度另:现在退休人员的个人帐户已经按照新规定划入,70岁以下的为100元,70岁以上的为110元社保基数就是计算你缴纳多少社保金的基数。
社保基数一般是以上一个缴纳年度的总收入除以12为社保基数,在本绵费年度内按上年度的平均收入作为基数计算缴费额。
比如2010年7月1日-2011年6月30日为一个社保缴费年度,在这12个月中平均收入12万,则社保缴纳基数为1万元。
1.养老保险金——单位20%,个人8%;2.医疗保险金——单位8%+补充医疗1.2%=9.2%,个人交2%;3.失业保险金——单位2%,个人1%;4.工伤保险金——单位0.6%;5.生育保险金——单位0.9%。
2012年北京市各项社会保险缴费比例如下:1.城镇职工基数确定:每年4月根据上年平均收入核定,当年4月至次年3月基数不变。
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上限上年社平工资300%/下限为上年社平工资的40%,医疗保险上限为上年社平工资300%/下限为上年社平工资60%。
2.农民工基数确定:每年4月根据上年最低工资和社平工资核定,当年4月至次年3月基数不变。
养老、失业保险基数为本市最低工资,生育、医疗保险基数为上年社平工资60%,本市、外埠农民工工伤保险基数为上年社平工资60%。
3.工伤保险实行行业差别费率。
视各单位情况由社保核定。
一般在0.2%-2%之间。
4.生育保险只覆盖本市户口职工、或者有居住证的外地户口职工。
5.各项社会保险缴费保留两位小数。
6.农民工缴费办法比较特殊。
一、工伤、医疗保险有单行文件(京劳社办发[2004]101号、[2005]136号)出台,在缴费比例、医院选择、报销待遇等方面均有特殊规定。
二、农民工保险缴纳办法具有可选性。
一是可“先行办理工伤、医疗险”,也可以五险全上,养老、失业、生育保险比例与城镇职工一样,但农民工失业保险个人不缴费;二是医疗可以按照单位9%+1%个人2%+3元的“本市/外埠农村劳动力”缴纳,也可以按照单位2%个人不缴费的“本市/外埠农民工”缴纳。
其他:(非必须)住房公积金,从2008年7月1日起,缴费比例统一为12%。
补充医疗保险费由单位单位每年与商业保险机构谈判签订商业保险合同,费用由各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4%提取在成本中列支,统一管理使用。
2012年北京市各项社会保险缴费比例如下: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政策已经制定,目前已有部分单位加入,具体按各单位办法执行。
北京市2011-2012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金额:根据北京市社会保险的相关规定和市统计局公布的2010年北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50415元),现就统一2011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金额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4201元。
二、凡是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超过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12603元。
三、凡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2941元。
四、凡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2521元。
五、凡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1680元。
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农民工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
其中,缴费基数上限按照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确定。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农民工缴费基数下限按照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确定;参加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农民工缴费基数下限按照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1%缴费的农民工,按照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基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12%缴费的农村劳动力参照城镇职工标准进行缴费。
七、个人委托存档的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金额:(一)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1.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的,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840.2元、失业保险费50.41元。
2.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的,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504.2元、失业保险费30.25元。
3.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作为缴费基数的,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336元、失业保险费20.16元。
(二)医疗保险1.不享受医疗保险补贴人员:个人月缴费为205.88元,其中基本统筹191.17元、大额互助14.71元。
2.享受医疗保险补贴人员:个人月缴费为29.42元,其中基本统筹14.71元、大额互助14.71元。
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1〕334号颁布时间:2011.12.12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为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进一步完善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减轻参保人员负担,结合本市实际,现将生育保险政策调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会计师)事务所、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
二、用人单位应当为其职工办理参加生育保险手续,并按照《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154号政府令)的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用。
财政部门核拨经费的用人单位,其应缴纳的职工生育保险费列入部门预算,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
三、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的职工,因生育或计划生育享受产假的,产假期间可享受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计发。
生育津贴即为产假工资,生育津贴高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原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本通知执行之日前已经生育或计划生育享受产假,本通知执行之日后申报生育津贴的,按照本通知规定的生育津贴计发办法计算生育津贴。
四、按照本通知规定,新纳入参保范围的女职工,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9个月内分娩的,可即时申领享受相应的生育津贴待遇;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9个月后分娩的,如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
五、参保职工分娩前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分娩之月后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职工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予以补支。
补支标准为申报领取津贴之月,用人单位职工月缴费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
六、参保职工办理生育住院或申领生育津贴和医疗待遇时,应当出具《北京市生育服务证》,或本市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签发的《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生育保险专用)》。
七、根据本市生育保险实施情况,对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部分医疗费支付项目和标准进行调整。
调整内容见附件。
八、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发生的符合我市计划生育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九、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实行。
附件:北京市职工生育保险部分医疗费支付项目和标准调整内容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О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附件:北京市职工生育保险部分医疗费支付项目和标准调整内容一、提高部分医疗费用支付标准(一)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因母婴原因需中止妊娠的中期引产术定额支付标准:三级医院由2400元提高至2800元,二级医院由2300元提高至2700元,一级医院由2100元提高至2500元。
(二)自然分娩定额支付标准:三级医院由2000元提高至3000元,二级医院由1900元提高至2900元,一级医院由1800元提高至2700元。
(三)人工干预分娩定额支付标准:三级医院由2100元提高至3300元,二级医院由2000元提高至3200元,一级医院由1900元提高至3000元。
二、调整部分医疗费用支付标准和按项目支付范围(一)剖宫产术合并执行一个定额标准,三级医院4400元,二级医院4200元,一级医院3800元。
(二)住院分娩当次出血量大于500ml或血小板计数小于8万/mm3调整为按项目付费。
三、增加部分医疗费用支付标准和按项目支付范围(一)参保职工实施住院计划生育手术前,门诊发生的相关检查费,按300元限额标准支付。
实际发生费用高于限额标准的,按限额标准支付;低于限额标准的,按实际发生费用支付。
(二)住院分娩当次按项目支付范围增加产褥期感染。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号颁布时间:1988.06.2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号《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已经1988年6月28日国务院第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88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1988年7月21日第一条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以下统称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以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女职工。
第三条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
第四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条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