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切实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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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武政规〔2016〕1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武政规〔2016〕1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正文:----------------------------------------------------------------------------------------------------------------------------------------------------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武政规〔2016〕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土地供应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的通知》(鄂政发〔2014〕24号)、《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意见》(武发〔2013〕15号)等精神,经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坚持土地资源市场配置,深化土地有偿使用(一)明确国有土地划拨供应范围。

凡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的建设用地项目,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地。

《划拨用地目录》规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办理:1.《划拨用地目录》所述的非营利性项目和公益性科研机构,由市级以上(含市级,下同)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2.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城中村”改造还建房、持有有效批文且纳入地方计划管理的部队保障性住房用地,可以划拨方式供地。

3.经市级以上外事部门认定的使领馆用地,可以划拨方式供地。

4.经市级以上民族宗教管理部门认定的专门用于宗教活动的场所用地,可以划拨方式供地。

5.“三旧”改造、市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留置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村集体经济发展的产业用地,可以划拨方式供地。

(二)明确国有土地公开出让范围。

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下列情形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1.政府储备土地和新增建设用地,经批准用于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建设的。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实施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实施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8.20•【字号】甬政发[2008]72号•【施行日期】2008.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08〕7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8〕3号)精神,切实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重要意义和总体要求(一)重要意义。

节约集约用地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客观需要,是有效解决我市土地供求矛盾的重要举措,是调整优化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抓手,是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内容。

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走出一条建设占地少、利用效率高的新路子,事关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大局,事关子孙后代生存的根基。

各地、各部门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节约集约用地的重要意义,采取更加积极和有力的措施,切实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工作。

(二)总体要求。

通过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工作,进一步树立保护保障理念、节约集约理念、维权维稳理念和依法依规理念,着重加强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商服用地、城镇住宅用地、工业用地和农村建设用地等五类用地的管理,着力形成规划引导机制、市场调节机制和依法管理机制,将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落实在政府决策中,落实到各项建设中,达到“控制总量,用好增量,盘活存量,提高质量”的土地利用目标,努力走出一条符合我市实际、科学高效的土地利用新路子。

二、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管理(三)做好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

规划是建设的先导,规划节约是最大的节约。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21•【字号】大政发[2008]60号•【施行日期】2008.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大政发[2008]60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精神,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加强土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土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重要意义我市人多地少,人均耕地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耕地后备资源严重不足,当前又正处于振兴老工业基地、建设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的关键时期,建设用地供需矛盾十分突出。

切实保护耕地,大力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走出一条建设占地少、利用效率高的符合我市市情的土地利用新路子,是关系子孙后代生存根基和全市长远发展的大计,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要求,是我市必须长期坚持的一条根本方针。

各地区、各部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要从大局出发,从长远利益考虑,充分认识加强土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思想统一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坚决克服盲目投资、贪大求全和低水平重复建设浪费土地资源等短视行为,把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落到实处,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步入科学发展的轨道。

二、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整体控制作用,严格土地管理制度(一)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控制作用。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根据土地资源禀赋、环境容量、生态状况、人口数量以及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明确不同区域的土地利用功能,分别实施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将区域经济规划和环境保护目标有机结合起来。

汝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用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

汝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用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

汝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用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汝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4.06•【字号】汝政〔2016〕24号•【施行日期】2016.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汝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用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汝政〔2016〕24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16〕2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豫政〔2015〕66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用地管理,切实保护土地资源,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坚持节约集约用地,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深刻认识节约集约用地的重要性节约集约用地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是缓解土地供求矛盾、加快经济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途径,是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战略举措。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要把节约集约用地摆在突出位置,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节约集约用地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增强节约集约用地意识,采取积极有力的措施,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工作,切实抓出成效。

要建立健全规划管控、计划调节、标准控制、市场配置、政策鼓励、检测监管、考核评价、共同责任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以保护耕地为前提,努力提升节约集约用地水平,合理控制建设用地规划,创新节约集约用地模式。

市政府将节约集约用地考核纳入目标考核,严格落实责任考核与奖惩制度。

二、加强土地规划计划管理,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控制作用(一)严格土地利用规划管理。

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统筹管控和引导作用,城乡建设规划、区域发展规划、产业布局、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建设等规划必须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划、结构和布局安排,各项用地必须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认真执行各项空间管制,控制建设用地规模。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土地综合整治加强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土地综合整治加强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土地综合整治加强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2.08.08•【字号】•【施行日期】2022.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土地综合整治加强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深化土地综合整治加强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2022年8月8日关于深化土地综合整治加强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细则一、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土地综合整治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和《内蒙古自治区关于深化土地综合整治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精神,全面推动我区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等有关政策,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二、强化国土空间规划管控第二条根据2021年变更调查现状城镇建设用地范围(不含列入国家或自治区开发区公告目录的开发区),2022年7月31日前由自然资源厅统一划定城市、建制镇开发边界管控线,自细则发布之日起使用。

城镇开发边界管控线一经划定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实施国家和自治区重大项目等确需调整的,由原审批机关组织进行论证,按原审批程序进行审批。

第三条重点在城市老城区和低效用地区开展城市更新,合理划分城市更新单元,统筹考虑区域资源条件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编制存量型详细规划,鼓励在城市更新项目中增加公共绿地、开放空间,科学设定容积率、建筑密度等控制指标,完善教育、医疗、养老、社区服务等配套设施布局,促进城市生产、生活、生态空间有机融合,建设“十五分钟”高品质生活圈。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利用管理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利用管理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利用管理工作的意见》为切实加强全市土地利用管理工作,坚守耕地红线,节约集约用地,规范用地秩序,保障经济发展,根据孙绍骋同志在全省土地利用管理专题研讨班开班仪式上的讲话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认清形势,树立土地利用管理新理念当前,全市土地利用管理工作形势严峻、矛盾突出。

一是土地供求关系紧张,今年全市提出地区生产总值增长13%,城镇化率提高2.5个百分点的目标,新增建设用地需求仍在5万亩以上,省分配我市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为6800亩,缺口非常大。

二是耕地保护难度加大,xx年耕地质量等级成果数据显示,全市1247.38万亩耕地中,高等地504.66万亩,中等地742.72万亩,没有优等地。

个别县区耕地后备资源不足,耕地占补平衡困难重重,保持耕地数量稳定和质量不降低的难度日益增大。

三是批而未供土地面积较大,截至今年6月底,全市xx-xx年度批而未供土地面积达53977亩,是六年年均批准用地面积的2.13倍,个别地块拖延多年仍未得到处置利用或完善供地手续。

四是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不高,全市建设用地地均gdp约为0.69亿元/平方公里,仅占全省平均水平的30%。

单位gdp消耗建设用地量为2176.42亩/亿元,是全省平均水平的3倍以上,即使“十二五”末下降到1960亩/亿元,仍属全省最高。

五是土地执法形势严峻,xx-xx 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中,全市违法用地面积分别为2106.44亩、10518.11亩、5468.13亩,土地执法面临较大反弹压力。

涉地信访问题时有发生,今年以来市级受理涉地信访问题211件,其中反映违法占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156件,占74%。

农村违法违规建房,破坏、浪费土地现象屡禁不止。

对此,要认清形势,转变理念,围绕“守红线、保发展、保民生”的总体要求,用足用好符合我市实际的建设用地增量安排、农村土地整治、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低效用地二次开发、闲置土地处置等“1+5”组合政策,坚守耕地红线,积极拓展建设用地空间。

强化土地资源管理实现节约集约用地的措施建议

强化土地资源管理实现节约集约用地的措施建议

强化土地资源管理实现节约集约用地的措施建议摘要:节约和集约一字之差,但意义大不相同,节约是在目前状态下减少使用资源,确保资源得到保护;集约则是面对目前资源展开具体安排,要确保每一份资源得到最高效利用。

将节约和集约理念都作用于土地资源之上,意味着不仅要避免资源浪费,而且还需要在必须使用资源方面形成高水平的利用方案。

节约集约用地达成的效果并非节约用地、集约用地可比。

也有学者认为,节约用地是减少耕地占用,集约用地是对建筑用地的综合开发。

关键词:土地资源管理;节约集约用地;措施1土地资源管理概述土地资源管理是指对现有土地资源进行分类规划,包括对已开发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保护未开发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规划治理利用不当的土地资源、协调整合已被破坏和浪费的土地资源。

准确地说,就是要严格控制城市和农村土地利用效率,实时监测土地使用情况,既要保证土地分配和使用的平衡,又要最大限度地开发土地资源。

开发地理条件恶劣、资源匮乏、沙漠化严重、盐碱化严重的土地资源,既保证了当地其他稀缺资源得到保护,又可以增加人均用地后备资源,缓解人口基数不断增长造成的人均土地资源不断减少的现象。

在市场经济的推动下,出现了大量的现代化建筑,大量建设用地减少了农业可耕种和畜牧业的用地,实行科学的土地管理,可以解决因资源利用不当而造成的土地供需严重失衡的问题。

2目前土地资源管理现状分析2.1土地流转水平尚待提升土地流转是确保耕地、宅基地得到规模化利用的关键手段,其不仅实现了土地节约使用,也保证了土地集约利用。

然而目前土地确权虽然基本完成,但土地资源并未完全流动起来,大部分土地仍然在集体农户内部流转。

涉农企业还没有大规模融入基层,土地流转水平有待提升。

我国土地有关法律有待调整,来为涉农企业提供更多便利条件,否则土地流转水平仍会裹足不前。

另外,农民土地流转意识不足,短期流转为常态流转,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土地大规模流转效果。

地方政府没有形成更好的开发项目,农场建设、专业大户承包、农业园区建设等不足,造成了现有农田资源被闲置。

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管理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管理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管理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铜川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25•【字号】铜政发[2008]23号•【施行日期】2008.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管理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铜政发〔2008〕2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为了切实加强土地管理,推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8〕17号)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认真落实土地供应政策(一)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

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各类用地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所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安排,年度用地计划安排必须控制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内。

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安排的,不予批准供地。

(二)严格土地供应政策。

凡《禁止供地目录》中的禁止类项目严禁供地、《限制供地目录》中的限制类项目要符合规定的准入条件,严格控制用地规模。

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和市发展改革委、建设规划、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建设项目用地规模。

对超标准用地的,要坚决核减用地面积。

对违反国家政策规定,拟建设的宽马路、大广场和绿化带以及高档住宅、别墅等项目用地,坚决不得供地。

要合理安排住宅用地,确保不低于70%的住宅用地用于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90平方米以下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建设。

供应住宅用地要将最低容积率限制、单位土地面积的住房建设套数和住宅建设套型等规划条件在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中予以明确,防止大套型商品房多占土地。

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以及供地方案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严禁长期征而不供和占而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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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切实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x[x]119号)精神,根据《x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方案》(x[x]58号)及《关于印发x加强土地管理进一步做好节约集约用地工作意见的总结》(x[x]3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的实施方案。

一、科学划定城市发展用地边界。

依据x“1331”城市空间发展框架,严守耕地和基本农田红线、城市开发边界线、生态保护红线不突破。

严格界定城市核心区和各功能区边界,适时开展“多规合一”,划定发展地域边界。

在边界内,调整优化规划格局,推进项目集中、产业集聚,缩小征地范围和数量;在边界外,加强连片优质农田保护,加快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确保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结构更优化。

禁止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以外设立各类城市新区、开发区和工业园区。

二、以规划管控统筹配置土地资源。

依托环x空间发展规划和x 总体规划,探索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新模式,科学安排生产、生活和生态用地空间,优化城乡一体化发展、生态建设等用地布局,依托巢北、巢西、环x和x的发展与保护空间,合理布置各产业集群用地,结合相关功能区保障环x养老休闲、旅游观光以及高端技术产业等新兴产业发展用地,形成要素集聚、布局集中、用地集约、效益集显的国土空间开发格局。

三、以生态保护和特色发展为先建设城区。

认真落实合肥城市发展空间规划对我市“现代产业发展高地,全国著名的旅游休闲度假胜地,山川秀美的生态之城”的定位。

联动半汤温泉资源,挖掘亚父文化历史内涵,拥x特色发展,建滨湖宜居城市。

积极推动有利于发挥滨湖和温泉特色的相关产业发展,如旅游、休闲、会展和文体服务、地产等。

适当发展无污染产业,工业拓展主要依托x,形成“城区高端服务+柘皋产业新城”的格局,共同打造综合性现代产业高地。

四、建立预申请审查制度。

各类项目用地必须实行预申请审查审批制度。

项目用地经预申请审查审批后方可列入年度用地计划;暂无计划的可实施预供应,在下年度的用地计划优先予以安排;未通过预申请审批的项目不得签订涉及用地内容的相关协议。

五、推行重大项目建设节地评价。

严格执行项目用地标准,从严核定项目建设用地规模。

贯彻我省“以税控地、以地促税”制度,在《x地方税务局x国土资源局以地控税以税节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引导下,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的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核定用地规模。

用地报批前,由市土地管理委员会组织核定项目用地规模,项目建设要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标准测算、设计和施工,对国家和省尚未出台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标准的项目,或因安全生产、特殊工艺、地形地貌等原因确需超标准建设的项目,由市国土部门组织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作为建设用地供应依据。

六、实行土地差别化供应。

划定土地“供优、限供、不供”区域、产业,按年度落实到企业、项目。

对省、市确定的基本支撑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重点项目以及重点扶持的规模骨干工业企业、重大项目等,优先安排土地供应计划;对其他一般项目用地限制土地供应,原则上通过内部挖潜优先使用存量土地;对省政府、x政府明令调整的落后产能、拟撤并的园区及产业禁止目录内的项目一律停止供地。

进一步优化、整合、撤并规模小、质态差、土地利用效益低、产业特色相近的园区和工业集中区。

七、推进标准化厂房建设。

鼓励产城融合的中心城区改造升级和乡镇特色工业转型发展,引进的工业项目,有下列情况的,原则上不单独供地,进入标准化厂房进行生产。

(一)用地规模低于20亩的工业项目;(二)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和亩均税收:x经开区低于300万元/亩、税收低于20万元/亩,其他产业集聚区低于150万元/亩、税收低于10万元/亩的工业项目;(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x经开区低于1亿元、其他园区低于0.5亿元的工业项目。

新建工业类项目生产性建筑部分容积率不低于1.0,建筑密度不低于40%(不含道路),行政办公研发及生活服务等配套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绿地率不大于10%。

对达不到上述标准的新建项目,相应核减建设用地面积。

鼓励企业通过租赁、购买多层标准化厂房解决生产经营场所;在不改变使用性质、符合规划条件和国家产业政策的前提下,多层标准化厂房可以转让、出租和抵押。

八、加强土地立体开发。

完善城区容积率控制规划,适当提高城区容积率,向空中要土地,能高则高;鼓励工业企业利用自有土地改建、扩建厂房,对超容积率的部分,免收补交土地出让金和相关规费。

研究制定城区地下空间利用规划,充分利用地下空间,向地下要土地,能深则深。

对土地立体开发涉及的相关规费和土地出让金,实行减收或免收的差别化优惠。

推进城市土地开发优化设计,开展城市停车场等公共用地的立体化开发。

九、创新工业用地供应方式。

实施工业用地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供应制度试点。

(一)先租后让的,应先确定租赁期(5年)、建设周期、税收、就业等相关条件,经市土地管理委员会批准,一次性履行招拍挂程序。

租赁期内,年租金标准按当年(即租金收取年)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5%收取。

租赁期结束未达到建设、税收、就业等相关条件的,土地予以无偿收回;租赁期结束,达到建设、税收、就业等相关条件并经市土地管理委员会批准,办理出让手续,出让价格执行当年(即出让手续办理年)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

(二)租让结合的,应根据项目规划总平面图确定分期建设方案,合理确定出让和租赁的用地界限和范围;明确租赁期、建设周期、税收、就业等相关条件,经市土地管理委员会批准,一次性履行招拍挂程序;租赁部分年租金标准执行当年(即租金收取年)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5%,出让部分价格执行当年(即出让手续办理年)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

租赁期结束时,项目达到建设、税收、就业等相关条件的,经市土地管理委员会批准办理租赁部分出让用地手续;未达到条件的,租赁部分土地予以无偿收回,出让土地部分按成交价予以有偿收回。

十、推进低效用地再利用。

组织开展城镇低效用地调查,对未达到规定的容积率、亩均投资强度、亩均税收等低效建设用地,通过政府收储、异地置换、退二进三和就地转型等措施,开展再利用,提高城镇用地开发利用水平。

每年集中开展一次低效用地清理。

探索工业用地退出机制,工业用地开发建设未达到闲置土地认定标准,但利用程度较低,未达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投资额度、建设量,以及投资强度、税收要求低于国家、省、市现行标准,认定为低效利用土地;为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将采取限期开发建设、企业自行转型升级、企业合资建设或转让、政府按原供地价格有偿收购重新安排其他工业项目或纳入政府储备等方式及时处置。

十一、鼓励盘活存量建设用地。

鼓励盘活国有存量建设用地,在符合城市建设规划的前提下,鼓励企业自有存量土地经市土地管理委员会依法批准并按规定程序补交土地出让金后,升级改造为商业、办公、居住用地。

鼓励盘活农村建设用地,结合土地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等政策,按照向重点发展区域集中的原则,因地制宜盘活“空心村”、乡镇合并剩余土地、乡镇村破产企业用地等农村建设用地。

腾出的建设用地指标,优先满足农村建设,剩余指标经批准可调剂给城镇使用。

十二、优化土地资源市场配置方式。

全面推行“净地出让、摇号主持、现场直播、全程跟踪”的土地出让机制,加强土地出让、储备年度计划管理。

积极推进土地按项目类别差别化定价,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决定性作用。

对x特色旅游观光、生态休闲养老用地出让定价实行差别化优惠,对生产制造型项目地价执行工业用地最低价;对科研设计用地地价参照工业用地评估价;对配套商业经营性用地自持和可销售部分实行分开定价、综合定价。

对利用现有工业、仓储等存量厂房兴办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的,其土地用途可暂时不变更,增加建筑物超容积率的,免收土地增值地价。

十三、从严落实耕地保护责任。

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确保粮食安全。

各乡镇政府对耕地保护负总责任,市政府将耕地保护纳入政府目标考核和领导干部考核及离任审计,在乡镇考评中加大耕地保护工作权重,对保护力度不够、工作不到位、违反政策等行为,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责任追究。

实施以村庄整治为主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以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为主的土地整治项目和以补充耕地为主的新增耕地项目,向土地整治要耕地,拓宽耕地保护空间。

坚决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补充耕地既要保证数量,又要保证质量;质量上坚持“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

十四、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

依托“一张图”工程,加强“批、供、用、补、查”全程动态管理,建立全方位、全覆盖的土地执法监察体系。

将闲置土地纳入违法用地查处范畴,作为违法用地查处的关键环节。

始终保持土地执法监察高压态势,以“零容忍”、“既查事又查人”的鲜明态度,坚决打击非法占地、非法转让土地和闲置浪费土地等违法违规行为。

实行土地管理模范乡镇和土地执法重点乡镇管理制度,对土地管理秩序混乱的乡镇,停止新增建设用地报批,限期整改。

十五、加速清理批而未供土地。

对批而未征的土地,要加大征地拆迁工作力度,尽快依法征收土地,提高批后征地率,达到可供土地的基本条件,为土地供应提供前提条件。

对原批准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原批准征收的土地仍维持批准前的原状、地类未发生变化而需要调整使用的,严格按照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批而未征土地调整使用的总结》(x[x]32号)执行。

对征而未供的土地,若已确定具体项目、符合供地政策可以供地的,必须尽快供地;若原项目已发生重大变化、近期无法落实而能够调整给其他项目使用的,严格按照供地政策尽快调整项目供地,并优先安排民生项目用地和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因规划调整等原因近期无法供地又不能调整给其他项目的,要依法纳入政府储备。

十六、积极稳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

深化城镇建设用地调查、重大项目用地效益评估、工业集中区用地效益评估等评价成果,组织适时更新,全面掌握建设用地开发利用、投入产出、节约集约程度、潜力规模与空间分布等情况。

根据调查成果,控制建设用地规模,有序提高土地产出效益,争创国土资源节约集约用地模范县(市)。

成立创建工作领导组,市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市发改、经信、财政、国土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加强组织实施、协调联动。

通过节约集约用地联席会议制度等形式,定期沟通情况,协调重大问题,形成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整体合力。

加大宣传力度,宣传土地国情、省情、市情和节约集约利用有关政策。

结合地方实际,探索开展创意新、主体好、形式活、时间长、影响大的节约集约用地主题宣传活动。

及时总结推广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的典型经验,提升全社会节约集约用地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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