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犯罪与涉外犯罪_跨国犯罪关系辨析_以基础概念解析为进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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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国际形势中的跨国犯罪与网络犯罪

当前国际形势中的跨国犯罪与网络犯罪

当前国际形势中的跨国犯罪与网络犯罪随着全球化的进程加快,国际形势日益复杂多变。

在当今的国际环境中,跨国犯罪与网络犯罪已成为一个严峻的挑战。

本文将探讨当前国际形势中的跨国犯罪与网络犯罪的形势和影响,并提出一些应对策略。

一、跨国犯罪的形势和影响跨国犯罪是指犯罪分子利用国土之外的领域从事犯罪活动,其影响范围跨越多个国家和地区。

跨国犯罪的形式多种多样,包括贩毒、跨国诈骗、跨国走私等。

这些犯罪行为不仅对受害国家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造成巨大的影响,还对国际社会的安全构成威胁。

网络犯罪是指犯罪分子通过网络渠道,利用计算机技术或互联网进行非法活动。

网络犯罪的特点是隐蔽性高、范围广、速度快。

黑客攻击、网络诈骗、网络盗窃等都属于网络犯罪的范畴。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犯罪呈现出日益复杂和普遍化的趋势,给国际社会的安全带来了极大的挑战。

跨国犯罪和网络犯罪常常相互渗透、交叉发展。

犯罪分子利用网络平台进行贩毒、洗钱等非法活动,同时网络犯罪也经常以跨国手段实施。

这种交织在一起的情况使得打击跨国犯罪和网络犯罪变得更加复杂和困难。

二、应对跨国犯罪和网络犯罪的策略1.国际合作国际合作是打击跨国犯罪和网络犯罪的关键。

各国应加强情报交流,共享资源,加强刑事司法合作和引渡制度建设。

同时,各国还可以通过建立联合行动机制和警务合作机构,加强执法人员的交流与培训,提高打击犯罪的能力和水平。

2.加强法律法规建设为了有效打击跨国犯罪和网络犯罪,各国应加强法律法规的建设,并加大对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

建立和完善相关立法,明确相关罪行的定义和法律责任,建立健全起诉和审判机制,加强对涉及跨国犯罪和网络犯罪的司法执法力量的培养与管理。

3.加强技术手段和人才培养面对快速发展的网络技术和日益复杂的犯罪手段,各国应加强技术手段的研发与应用。

投入更多的资源,提升网络安全技术水平,加强对网络犯罪的监测、防范和应对能力。

同时,培养专业人才,提高执法部门对网络犯罪的认识和识别能力,增强打击网络犯罪的实际效果。

国际刑法概念

国际刑法概念

国际刑法概念国际刑法是一种涉及国家之间的法律体系,旨在规范和处罚跨国犯罪行为。

它是国际法的一部分,旨在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保护人权和追求正义。

1. 概念和历史:国际刑法是一种治理跨国犯罪的法律框架,涵盖恐怖主义、战争罪行、人权侵犯等跨国性犯罪行为。

国际刑法的发展可以追溯到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最初的尝试包括国际刑事法庭的设立和条约制定。

此后,随着第二次世界大战和纳粹战争罪行的暴露,国际刑法的发展进一步加速。

2. 国际刑事法庭:国际刑事法庭是国际刑法的核心机构,其职责是调查和审判最严重的国际刑法犯罪。

国际刑事法庭于2002年成立,其主要管辖领域包括种族灭绝、战争罪、反人类罪和迫害罪等。

国际刑事法庭的设立为国际社会提供了一种国际级别的司法机构,以确保对最严重的犯罪行为的惩处。

3. 跨国犯罪和国际合作:国际刑法的一个重要任务是应对跨国犯罪。

例如,恐怖主义、跨国有组织犯罪和毒品走私等犯罪行为不受国家边界的限制,需要国际合作和协调来进行调查和追诉。

国际刑法通过建立合作机制和交流渠道,促进国家之间的协作,以打击跨国犯罪。

4. 人权保护:国际刑法起着保护人权的重要作用。

人权侵犯不仅限于国内领域,跨国犯罪行为也可能导致严重的人权侵犯。

国际刑法通过规范和追究战争罪、反人类罪、强奸和奴役等行为,以确保对加害者的追究和给予受害者救济。

这种追究和救济的机制为千百万受害者提供了声音和公正。

5. 刑事责任和国家责任:国际刑法包括个人刑事责任和国家责任。

个人刑事责任是指追究个人犯罪行为的法律原则,国际刑事法庭主要负责此项工作。

而国家责任是指追究国家对犯罪行为、恶行或持续人权侵犯的负有的责任。

国际刑法的一个主要目标是通过追究个人刑事责任来强化国家责任,以减少跨国犯罪和人权侵犯。

6. 法律原则和规定:国际刑法建立在一系列法律原则和规定之上。

如主管国家的管辖权、不容许大赦、禁止逃避现行国际法等原则。

这些原则和规定确保了国际刑法的适用性和公正性。

加强国际刑事司法合作与引渡制度

加强国际刑事司法合作与引渡制度

加强国际刑事司法合作与引渡制度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和跨国犯罪的增多,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和引渡制度的重要性愈发显现。

加强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和引渡制度,对于维护全球社会安宁与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加强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和引渡制度的必要性、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法进行探讨。

一、加强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必要性国际刑事司法合作是国际社会打击跨国犯罪和维护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

跨国犯罪具有隐蔽性、复杂性和危害性等特点,需要各国之间进行紧密配合,共同应对挑战。

通过加强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可以实现以下目标:首先,加强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可以提升打击犯罪的效力。

犯罪分子常常利用国界的限制逃避法律制裁,而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可以打破这种限制,使得罪犯无处可逃。

其次,加强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可以增强国际社会对抗跨国犯罪的合力。

各国之间的合作与信息共享,有助于形成联合打击犯罪的力量,提高打击犯罪的效率。

最后,加强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可以维护全球社会的公平正义。

通过共同追求公正和合法的司法程序,可以确保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制裁,维护社会秩序和公众利益。

二、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法在现实应用中,国际刑事司法合作与引渡制度存在一些问题,影响其有效性和公正性。

为解决这些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首先,建立更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

信息共享是国际刑事司法合作顺利进行的关键。

各国司法机构应加强合作,建立实时的信息交流机制,并制定统一的信息共享规范和标准,确保及时、准确地共享相关信息。

其次,加强专业化培训和交流。

提升各国执法人员的专业水平,加强对跨国犯罪的认识与应对能力。

同时,组织定期的国际性培训和交流活动,促进各国执法机构之间的沟通与交流,增强合作意识和工作效率。

再次,推动国际法律合作的法制化进程。

各国应加强立法工作,明确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框架和原则,制定统一的合作机制和流程,以更好地调动国际合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最后,提升引渡制度的公正性和效率。

在处理引渡请求时,各国应遵循平等、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引渡制度的公正性。

国际司法合作跨国犯罪与司法合作的挑战

国际司法合作跨国犯罪与司法合作的挑战

国际司法合作跨国犯罪与司法合作的挑战国际司法合作:跨国犯罪与司法合作的挑战随着全球化的加速推进和信息时代的到来,跨国犯罪与司法合作已经成为国际社会面临的重要挑战。

在全球化背景下,犯罪活动不再受限于国家边界,国际司法合作变得愈发紧迫。

本文将探讨跨国犯罪对国际司法合作的挑战,以及如何应对这些挑战。

一、跨国犯罪的特点与挑战跨国犯罪是指犯罪活动跨越国家边界,以国家为基础的法律无法有效制约和解决的犯罪行为。

跨国犯罪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跨越国界的敏捷性:跨国犯罪分子利用现代交通和通讯技术的快速发展,突破国家边界的限制,迅速实施犯罪活动。

2. 多元化的犯罪手段:跨国犯罪可以采用各种方式进行,如电信诈骗、网络攻击、人口贩卖等。

这种多样性的犯罪手段增加了打击与防范的难度。

3. 犯罪组织的复杂性:跨国犯罪往往由庞大的犯罪网络组成,组织严密、分工合作。

这种组织结构使打击犯罪更加困难,需要国际合作来加以破解。

跨国犯罪给国际司法合作带来了巨大的挑战:1. 司法制度的差异:不同国家的司法制度、法律体系及其应用有所不同,存在很大的差异。

这就为跨国犯罪的侦破、审判和追诉工作带来困难。

2. 跨国证据的获取困难:跨国犯罪往往涉及到多个国家的证据,但证据获取存在着地域限制和法律障碍。

要想顺利获取证据,需要国际司法合作。

3. 缺乏一体化的法律和机构:目前,国际上缺乏一套完善的法律体系和机构,以应对跨国犯罪的挑战。

国际司法合作缺乏一体化的指导和统筹,导致合作难度加大。

二、应对跨国犯罪的国际司法合作措施面对跨国犯罪的挑战,国际社会已经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以加强国际司法合作,以便更好地打击和防范跨国犯罪。

1. 国际合作机制建设:各国加强相关部门之间的沟通与交流,建立和完善国际合作机制。

例如,通过签署双边、多边合作协议,共同开展联合行动,加强情报共享,提高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2. 跨国警务合作:各国警察机构之间加强合作,共同打击跨国犯罪行为。

国际警务执法合作知识基础

国际警务执法合作知识基础

国际警务执法合作知识基础名词解释1、国际警务执法合作:是国际社会进行广泛合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指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警察(内政)机构之间或与其他国际行为体之间,根据相关条约、国内法规定或者按互惠原则的相关规定,为满足各方实际的或预期的执法需要而相互调整政策和行为的合作过程。

2、涉外刑事管辖权:是指一国政府对涉外犯罪所拥有的起诉和惩罚的权力,亦指国家在国际司法事务中所享有的控制和处置具有涉外因素刑事案件的权力,是管辖权的一种。

3、国际侦查协作:是指各国的警察机关在跨国犯罪和国际犯罪侦查领域,为获取犯罪证据、抓获犯罪嫌疑人而进行的各种形式的协同与配合。

4、境外追逃:是在我国境外地域即外国或我国港澳台地区追捕犯罪嫌疑人或逃犯的简称,是指侦查机关针对在本法域犯罪后潜逃到境外的犯罪分子和犯罪嫌疑人,在取得有关法域的同意并在其执法机关的积极配合下,寻找逃犯的逃跑路线、发现藏匿地点,将其缉拿归案的一种侦查行为。

5、上海合作组织:是第一个由中国倡导成立的区域性国际组织。

上海合作组织是奉行不结盟、不对抗、不针对任何国家和组织的、开放性的多边合作组织,其核心就是“互信、互利、平等、协商、尊重多种文明、谋求共同发展”。

6、红色通缉令:“红色通报”,其通缉对象是有关国家的法律部门已发出逮捕令,要求成员国引渡的在逃犯。

各国国际刑警组织国家中心局可据此通报以及逮捕在逃犯。

7、维和行动:是指应当事方要求或经当事方同意,联合国根据安理会或大会决议,向冲突地区派遣军事人员、警察及民事官员、技术人员,以恢复和维护和平,重新建设的一种行动。

简答题1、简述国际警务执法合作的基本原则维护国家主权原则。

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危及各国国家安全的国际性犯罪问题已经成为全球性问题,必须依靠世界各国的共同努力、相互协作,通过国际警务执法合作才能解决。

开展各国警务执法合作的根本目的是维护国家主权利益。

互惠原则。

也叫平等原则或平等互惠原则,是国际法上的一个重要基本原则。

美国冻结和处分俄罗斯主权资产的法律路径与挑战

美国冻结和处分俄罗斯主权资产的法律路径与挑战

美国冻结和处分俄罗斯主权资产的法律路径与挑战目录一、内容概览 (2)(一)背景介绍 (2)(二)研究意义 (3)二、美国冻结俄罗斯资产的法律依据 (4)(一)国际法依据 (5)1.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议 (6)2. 世界银行及国际金融公司政策 (7)3. 联合国相关决议 (9)(二)国内法依据 (10)1. 美国国内法律法规 (11)2. 司法解释及判例 (12)三、美国冻结俄罗斯资产的实践路径 (13)(一)制裁立法 (14)(二)行政措施 (15)(三)国际法律程序 (17)(四)双边或多边合作 (18)四、面临的挑战 (19)(一)国际社会的反应 (21)(二)法律适用与解释问题 (21)(三)技术操作难题 (22)(四)国际法律秩序的维护 (23)五、结论与展望 (25)(一)主要研究发现 (26)(二)未来发展趋势 (27)(三)政策建议与应对策略 (28)一、内容概览本文档旨在分析美国冻结和处分俄罗斯主权资产的法律路径与挑战。

我们将回顾美国对俄罗斯实施制裁的历史背景,以便了解制裁的起源和发展。

我们将详细讨论美国冻结和处分俄罗斯主权资产的法律依据,包括《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和其他相关法律条款。

我们还将探讨美国在实施制裁过程中可能面临的挑战,包括国内法律和行政程序的限制、国际合作的阻碍以及制裁的有效性问题。

我们将提出一些建议,以应对这些挑战并优化美国对俄罗斯制裁的法律路径。

(一)背景介绍在当前国际政治与经济的大背景下,美国冻结和处分俄罗斯主权资产的行为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这一行动的起因主要源自多方面的国际关系和地缘政治的动态变化,其中包括俄乌冲突引发的紧张局势以及由此带来的双方关系的显著恶化。

该行为涉及到了资产扣押和处置等法律层面的复杂问题,其背后涉及到国际法、双边或多边协议、以及各国国内法律等多个层面的考量。

在此背景下,本文将探讨美国冻结和处分俄罗斯主权资产的法律路径及其所面临的挑战。

外国刑法各论第十一章 针对外国的犯罪


二、 侵害外国元首、外交代表罪 • 侵害外国元首、外交代表罪,是指侵害外 国元首、外国政府成员或执行公务的外交 代表的生命、身体或自由,或加以侮辱的 行为。 • 德国刑法第102条、第103条规定了两个罪 名:( 1 )攻击外国的组织或者代表罪。 (2)侮辱外国的组织或者代表罪。 • 意大利刑法第295条:侵害外国首脑罪;第 296条:侵犯外国首脑的自由罪
三、违背中立命令罪
• 违背中立命令罪,又称为违背局外中立命 令罪,是指在外国交战之际,违背关于局 外中立命令的行为。 • 日本刑法第9条 • 韩国刑法第112条 • 瑞士刑法第300条对外国军队的敌对行为罪 和第301条针对外国的谍报工作罪包含了类 国私战罪是私自对外国进行作战的一 种针对外国、妨害国交的犯罪。 • 日本刑法第 93 条规定了私战预备及阴谋罪, 即指以私自对外国作战为目的,实施了其 预备或者阴谋的行为。 • 韩国刑法第111条
• 对于针对外国的危害行为是否处罚,在立 法例上又有两种不同原则:其一是相互主 义[德;意];其二是单独主义[日;瑞] • 针对外国的犯罪与外患罪的区别:
第二节
典型的针对外国的犯罪
一、侮辱外国国家标志罪
• 侮辱外国国家标志罪,是以外国国旗、国徽等 国家标志为对象的犯罪。 • 日本刑法第92条:外国国章损坏罪 • 德国刑法第104条:侵害外国的旗帜和崇敬标志 罪。 • 瑞士刑法第298条:对外国主权的攻击罪 • 意大利刑法第299条:侵犯外国国旗或国家的其 他标志罪 • 韩国刑法第109条:侮辱外国国旗、国徽罪
瑞士刑法第300条对外国军队的敌对行为罪和第301条针对外国的谍报工作罪包含了类似的内容日本刑法第93条规定了私战预备及阴谋罪即指以私自对外国作战为目的实施了其预备或者阴谋的行为

国际法案例研习作业之跨国追逃追赃案件

国际法案例研习作业之跨国追逃追赃案件继上节课内容:外交人员在他国刑事犯罪的处理问题。

外交人员在驻外期间,在其所在国享有诸多权利及自由。

但是,也同样必须履行接受国所要求的义务。

具体包括有尊重接受国的法律和规章、不干涉接受国的内政、使馆或领馆馆舍不得用于与使馆职务不相符的用途、不得以私人身份从事任何专业及商业活动。

那么,最基础的肯定是第一项义务,使馆或领馆及其工作人员都必须要尊重接受国的法律和规章。

国家法令是国家主权的体现。

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41条的规定,在不妨碍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情形下,凡享有外交特权及豁免的人员,均负有尊重接受国的法律规章的义务,如维护社会治安和秩序的法规、交通规则、卫生条例等。

具体涉及到外交人员在他国的刑事犯罪的处理问题时,首先要明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31条也规定了一些管辖豁免,主要包括刑事、民事、行政管辖的豁免和作证义务的豁免。

关于刑事管辖的豁免:从16世纪开始,外交代表享有刑事管辖豁免就形成了惯例。

所以《维也纳外交公约》第31条第1款规定:外交代表对接受国之刑事管辖享有豁免。

据此,外交代表享有形式管辖豁免是绝对的,而无论外交官员是否在执行职务之中,没有任何例外。

外交代表即使触犯了接受国的法律,接受国的司法机关也不得对其进行审判和处罚。

对于其一般违法行为,通常由接受国外交机关向有关外交代表机关提请注意或警告。

如属严重违法或犯罪行为,接受国可以宣布其为不受欢迎的人,同时要求派遣国将其召回或予以驱逐出境。

当然,如果就因为国家间主权平等,出于国家间的相互尊重就仅仅采取将其宣布为不受欢迎的人以及驱逐出境等手段,而不再对其进行任何责任追究,那么法益被侵害人的被侵害的法益怎样得到补偿?国家法律在享有外交豁免权的人面前是不是就成为一纸空文,权威性何在?所以,享有外交豁免权的人员在接受国内进行刑事犯罪,在被驱逐出境之后,肯定还是要继续采取一些手段维护本国以及本国人民的利益。

那么在国际上通用的做法就是以外交手段加以解决。

司法警察学打击跨国犯罪的国际合作与法律机制

司法警察学打击跨国犯罪的国际合作与法律机制随着全球化的发展,跨国犯罪问题日益严重,亟需国际合作与法律机制来应对。

作为司法警察学的核心内容,打击跨国犯罪已经成为各国警方必须面对的重要挑战。

本文将探讨司法警察学在打击跨国犯罪中的国际合作与法律机制。

一、国际合作的必要性跨国犯罪的特点是犯罪活动跨越国界,不同国家之间的合作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跨国犯罪问题常常超出了单一国家的执法能力,需要多个国家合作共同进行打击。

其次,国际合作有助于信息共享,提高对犯罪分子的追踪和抓捕效率。

最后,跨国犯罪不仅威胁到各国的安全和稳定,也严重阻碍了国际经济和社会发展,因此,国际社会应该共同努力来应对这一挑战。

二、国际合作的形式国际合作的形式多种多样,包括双边合作、区域合作和国际组织合作等。

双边合作是指两个国家之间直接进行合作,例如签订引渡协议、共同打击跨国犯罪等。

区域合作是指在地区范围内进行合作,例如欧洲警察办公室(EUROPOL)在欧盟成员国之间协调打击恐怖主义和有组织犯罪。

国际组织合作是指各国通过国际组织来进行合作,例如国际刑警组织(INTERPOL)在全球范围内促进各国警察之间的协作与合作。

三、国际法律机制的建立为了促进国际合作打击跨国犯罪,各国亦需建立合适的法律机制。

首先,国际法律机制需要强调国际合作的原则和机制。

例如引渡制度应该得到完善,各国之间应当依据相互认可的法律程序,协助引渡犯罪嫌疑人。

其次,建立国际刑事司法程序,使得不同国家的司法警察能够以合法、有效的方式共同调查和起诉跨国犯罪活动。

最后,加强国际警务合作,包括信息共享、培训交流等,以提升各国警方打击跨国犯罪的能力。

四、案例分析针对跨国犯罪问题,国际合作和法律机制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例如,在打击贩毒活动方面,国际刑警组织与各国警方紧密合作,加强情报共享和联合行动,成功瓦解了多个跨国贩毒团伙。

在反恐领域,国际社会加强情报交流和警务合作,促成了多国之间的联合行动,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国际刑事案件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国际交流与合作日益频繁,跨国犯罪活动也随之增多。

为了打击跨国犯罪,维护国际社会的安全和稳定,国际社会制定了多项关于国际刑事案件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简要介绍国际刑事案件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

二、国际刑事案件的定义国际刑事案件是指犯罪行为跨越国家边界,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案件。

这些案件可能包括但不限于恐怖主义、跨国走私、洗钱、网络犯罪、人口贩卖等。

三、国际刑事案件的管辖权1. 国籍原则:犯罪嫌疑人的国籍国有权对其进行管辖。

2. 行为地原则: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国家有权对其进行管辖。

3. 受害人原则:犯罪行为对受害国造成的损失,受害国有权对其进行管辖。

4. 保护原则:犯罪行为威胁到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国际社会有权对其进行管辖。

5. 犯罪地原则: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地、犯罪行为地与犯罪结果地之间的国家有权对其进行管辖。

四、国际刑事案件的调查与起诉1. 国际刑事警察组织(Interpol):负责协调成员国间的警务合作,协助成员国开展国际刑事案件的调查和起诉。

2. 国际刑事法院(ICC):负责审理和审判涉嫌犯有种族灭绝、战争罪、反人类罪等严重国际犯罪的个人。

3. 国家间合作:各国根据本国法律和国际条约,通过引渡、司法协助等方式开展国际刑事案件的调查和起诉。

五、引渡制度引渡是指一个国家将处于其境内的被请求国请求引渡的犯罪嫌疑人或罪犯,根据请求国的请求,将其移交给请求国。

引渡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引渡条件:引渡请求国须证明被引渡人的犯罪行为在请求国构成犯罪,且请求国承诺不对被引渡人进行政治追诉。

2. 引渡程序:引渡程序需遵循本国法律和国际条约的规定,包括申请、审查、批准、执行等环节。

3. 引渡限制:引渡请求国不得因政治、种族、宗教、国籍等非犯罪原因拒绝引渡。

六、司法协助司法协助是指在国际刑事案件中,各国法院、检察机关、执法机关之间,根据本国法律和国际条约,相互提供协助,包括送达文书、调查取证、冻结资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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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7月 当 代 法 学 第22卷第4期(总第130期) July,2008 Contemporary L a w R ev ie w V o,l22,N o.4(Ser,N o.130)国际犯罪与涉外犯罪、跨国犯罪关系辨析以基础概念解析为进路吕岩峰 李海滢(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12)[摘 要]国际犯罪与涉外犯罪、跨国犯罪之间虽然在起源上具有不可磨灭的历史渊源,但它们在内容上并不具有同一或者包容关系,而是一种即相互交叉又彼此保持一定独立性的关系。

只有当涉外犯罪、跨国犯罪具有 国际性 时,即它们的危害性达到国际刑法所要求的严重程度时,才能上升为国际犯罪。

而在国际犯罪中,除了具有国际性的涉外犯罪和跨国犯罪外,还包括具有国际性的既不属于涉外犯罪又不属于跨国犯罪的单纯的国内犯罪。

[关键词]国际犯罪;涉外犯罪;跨国犯罪;国内刑法;国际刑法[中图分类号]DF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4781(2008)04-0093-7[收稿日期]2008-03-05[作者简介]吕岩峰(1960-),男,吉林德惠人,法学博士,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李海滢(1977-),女,辽宁抚顺人,吉林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政治学博士后。

国际犯罪与涉外犯罪、跨国犯罪的关系的解析与明确,对于我们划清国际犯罪的界限,厘定国际刑法的管辖范围,以及理顺国际刑法与国内刑法的关系具有决定性意义;而且因为到目前为止学者间关于国际犯罪与涉外犯罪、跨国犯罪的关系界分一直未形成统一意见,甚至出现彼此间观点大相径庭的局面。

因此,在回顾理论界关于这一关系的既有研究状况的基础上,探寻问题解决的症结之所在并对其予以深刻反思,进而对国际犯罪与涉外犯罪、跨国犯罪的关系进行重新梳理与追问,成为我们在研究国际刑法时不容回避和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国际犯罪与涉外犯罪、跨国犯罪关系的研究现状关于国际犯罪与涉外犯罪、跨国犯罪的关系,学者们的观点基本分为包含说与交叉说两派。

持包含说的学者认为,国际犯罪与涉外犯罪或者跨国犯罪之间是一种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即涉外犯罪或者跨国犯罪亦属于国际犯罪的范畴。

如巴西奥尼教授主张,所有的国际犯罪均应包含以下三个特征要素的任何一个或多个:(1)该禁止行为侵害重大国际利益;(2)该禁止行为构成危害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异常行为;(3)该禁止行为在谋划、预备、实施的过程中涉及两个以上的国家,即要么该行为的犯罪人或者被害人的国籍具有多样性,要么采取的手段超越了国界,要么行为损害了国际保护的利益,但该利益不足以归入上述(1)或者(2)项中,之所以将该行为国际犯罪化是为了确保强化国际合作以有效地对其进行遏制。

在上述三个因素中,(1)和(2)更符合 国际的 ,(3)更符合 国家之间的 或 跨国的 。

依据行为的本质、活动范围和国际法所意图保护的利益的不同,所做的这种 国际的 和 跨国的 的区分,有助于实现关于起诉和惩罚犯罪人的相关的国家义务的选择和陈列,以及这些义务的实施。

这种 国际的 和 跨国的 的区分,也是确保在国际犯罪中建立等级制度的基础。

目前在国际犯罪中尚无等级制度,因此在不考虑所要保护的国际利益的情况下,这种区分大概是一种较公平的标准。

在这种情况下,有些犯罪被称为 国际性犯罪 比较适当,有些犯罪则最好被称为 跨国性犯罪 。

但是,即使在这两类广泛的犯罪类别中,一些犯罪对国际社会所造成的危害比其他犯罪严重,而其他危害相对较小的犯罪则更多地依赖国际合作。

面对这种状况,在这些犯罪中建立国际性犯罪与跨国性犯罪的区分,即使不是必要的,也是非常有用的。

[1](P45-46)在我国,持包含说的学者又存在相对包含说与绝对包含说之别。

前者认为,国际犯罪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国际犯罪与涉外犯罪、跨国犯罪的关系,在广义的国际犯罪下,属于包含与被包含关系;在狭义的国际犯罪下,属于交叉关系。

[2](P35-40)后者则主张对国际犯罪只存在广义理解,而不存在狭义解释,因此涉外犯罪与跨国犯罪均属于国际犯罪的范畴。

[3](P1-3)持交叉说的学者认为,国际犯罪与涉外犯罪或者跨国犯罪之间并不存在同一或者包含关系,而是既相互独立又互相交错的关系。

如博斯特(Paust)教授等人认为,国际犯罪是以国际法为依据的,即国际犯罪要么规定于国际公约,要么反映于国际惯例。

相比之下,跨国犯罪不必以国际法为依据,尽管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都与管辖、执行、适当程序、司法合作、审判等事项有关。

从理论上讲,跨国犯罪是指具有跨国因素的犯罪。

而国际犯罪不要求跨国因素的必然存在,尽管其经常具备一个或几个跨国因素。

例如,官员针对其本国人民的群体所实施地完全发生在一国境内的种族灭绝行为,尽管没有跨国因素的存在,但其构成国际犯罪。

[4](P18)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法官威廉姆斯(W illia m s)女士则直接将国际犯罪同跨国犯罪区别开来,强调具备国际要素并不必然决定某一行为构成国际犯罪。

她认为跨国犯罪本质上是国内犯罪,只是犯罪过程跨越了国界。

典型的例子是国际欺诈。

该犯罪的行为人、被害人或者行为都可能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国家,即具有国际因素,但是其属于国内犯罪,而不是国际犯罪。

[5](P304)我国学者在论及国际犯罪与涉外犯罪、跨国犯罪的交叉关系时,除像国外学者一样强调区别外,对它们的联系更给予了应有的关注。

其中颇具代表性的观点如下:国际犯罪同涉外犯罪、跨国犯罪的区别归根结底还是在于国际犯罪同国内犯罪的区别。

所谓跨国犯罪,指的是犯罪行为人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所实施的犯罪,也即某一犯罪行为在从准备、实施到危害结果发生的过程中跨越了国界。

跨国犯罪往往同时触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刑法,具有一定的国际性,但它仍然属于内国刑法管辖的范畴,其准据法是内国刑法。

但是,跨国犯罪与国际犯罪有着密切的联系。

事实上,也存在有些跨国犯罪关涉到许多国家并威胁到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引起了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与严重不安,从而被确认为国际犯罪的情况。

而涉外犯罪,是指犯罪的某一因素涉及到外国,相关国家在对该类犯罪行使管辖权时,将此类犯罪称为涉外犯罪。

同国际犯罪相比,涉外犯罪违反的是有关内国刑法的规定,侵犯的主要是某个国家及其公民的利益。

含有涉外因素的内国刑法上的犯罪,不论它涉及到几个国家,只要没有危及到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它就仍然是内国刑法中的犯罪,而不能仅仅因为其含有涉外因素而质变为国际犯罪。

[6](P92-93)目前,在国际刑法学界,关于国际犯罪与涉外犯罪、跨国犯罪的关系论争,多数学者赞同交叉说。

但由于学者间关于国际犯罪、涉外犯罪、跨国犯罪基本涵义的解读不同,致使他们所主张的 交叉关系 一方面由于立论基点的不同而彼此存在一定出入,另一方面又由于前提概念界定的不准确而出现自身界限混乱的现象。

因此,笔者认为,要想探究国际犯罪与涉外犯罪、跨国犯罪的关系,应当首先弄清楚什么是涉外犯罪、跨国犯罪和国际犯罪,只有这样才能对国际犯罪与涉外犯罪、跨国犯罪之间的异同点进行区分,进而才能对国际犯罪的外延问题予以合理界定。

二、国际犯罪、涉外犯罪及跨国犯罪的涵义(一)涉外犯罪关于涉外犯罪的涵义,除前文提到的主流观点 外,又有学者提出一种全新的主张,即 涉外犯罪可作以下基本定义:发生在本国领域内的犯罪,其构成要件的全部或者部分要素涉及外国因素,需要加以刑罚的处罚的,本国刑事司法机关对其拥有完全管辖权的刑事犯罪。

[7] (P81)笔者认为,这一定义的明显缺陷在于将涉外犯罪仅限于具有涉外因素的域内犯罪,而排除了域外犯罪,从而不适当地缩小了涉外犯罪的范围。

另外,其实犯罪地亦属于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由此依据该定义,犯罪地具有涉外性的犯罪既应属于涉外犯罪,却又不是涉外犯罪,这岂不是自相矛盾?因此,笔者认为,所谓涉外犯罪是指一国拥有管辖权的具有涉外因素的犯罪。

这里的涉外因素,按照刑法学界通常的理解,包括犯罪人具有外国国籍或属于无国籍人,或者被害人具有外国国籍或属于无国籍人,或者犯罪地在他国领域内。

具体说来,涉外犯罪包括以下五种情况:(1)本国公民(包含法人,下同)在本国领域内针对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实施的犯罪;(2)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在本国领域内实施的犯罪;(3)本国公民在他国领域内实施的犯罪;(4)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在他国领域内针对本国国家或公民实施的犯罪;(5)在本国领域内发现的,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在他国领域内针对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外国国家所实施的,侵害为国际刑法所保护的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

而一国对于涉外犯罪行使管辖权的依据或称连接点在于犯罪地、被告人的国籍、被害人的国籍、受害国或者普遍保护的利益,即犯罪行为发生在该国领域内,或者被告人或被害人具有该国国籍,或者侵犯的是该国的国家利益或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

涉外犯罪不同于单纯的国内犯罪,也有别于域外犯罪。

单纯的国内犯罪与涉外犯罪是两个具有各自领域,既不形成包容也不发生交叉关系的犯罪形式。

而域外犯罪,顾名思义,就是在一国领域之外发生的犯罪。

而这样解释域外犯罪,显然范围过宽,也没有什么实际意义。

因此,笔者认为,刑法学所要研究的域外犯罪应是指在一国领域之外实施的该国具有刑事管辖权的犯罪。

具体说来,包括以下三种情形:(1)本国公民在本国境外实施的犯罪;(2)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在本国境外对本国或者本国国民所实施的犯罪;(3)在本国领域内发现的,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在本国领域外针对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外国国家所实施的,侵害为国际刑法所保护的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

由此可见,国家对域外犯罪行使管辖权的连接点在于被告人的国籍、被害人的国籍、受害国或者普遍保护的利益。

按照上述理解,涉外犯罪与域外犯罪是两个具有包容关系的犯罪形式,而非有学者所主张的交叉关系。

(二)跨国犯罪关于跨国犯罪的涵义,学者们的种种解释,不乏其相通之处,即普遍认为跨国犯罪的根本特征在于跨国性。

这里的跨国性应指犯罪过程的跨国性,而不是犯罪主体的跨国性或者涉外性,也不仅限于犯罪行为的跨国性。

有学者在界定跨国犯罪的概念时,虽然也认可跨国犯罪与其他犯罪的主要界分在于其犯罪过程的跨国度性,但其却将跨国犯罪表述为 犯罪行为人在两国或两国以上所实施的犯罪 。

[2](P38)从此定义出发,不免容易令人对跨国犯罪做出以下理解:(1)某一行为人先后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国家实施的同种数罪或异种数罪;或者(2)某一行为人的某一犯罪行为准备、实施或结果跨越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家的国境线。

而这种广泛的理解显然不符合定义该跨国犯罪的学者的本意。

还有学者在定义跨国犯罪时,将其跨国性限定为具有跨国因素的犯罪行为,即 犯罪行为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国家 。

[8](P98-99)这里学者所说的犯罪行为应理解为广义的犯罪行为,既包括狭义的犯罪行为,即通常所说的 在人的意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活动 ,[9](P130)也包括犯罪结果,即 危害行为(指狭义的犯罪行为 笔者注)给刑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所造成的具体侵害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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