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涉税管理
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规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八条规定:”国家通过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科技、人才的扶持以及产业政策引导等措施,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为了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了《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文件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可以享受4项税收优惠政策,并从7月1日起执行。
税收支持农业发展是我国一项长期基本国策,涉及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多个税种。
那么如何利用税收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走健康发展之路呢?一、要弄清楚税收政策内涵(一)增值税根据财税[2008]81号文件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弄清楚以下几项税收政策:1、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这里有一个条件,农业产品必须是”本社成员生产的",否则就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这里明确购进的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免税农业产品”,其他农业产品或商品则必须按照现行政策规定计算抵扣。
因此,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其他农业产品则要考虑税收问题。
3、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这里规定的是”向本社成员”销售上述六种商品,才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否则不能享受免征优惠.因此,在实际经营中既要把握好销售对象又要把握好规定的商品品目。
4、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1995]52号)对”自产农业产品”做了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涉税问题分析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涉税问题分析第一篇: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涉税问题分析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涉税问题分析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成立的经济组织,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80%。
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上述法律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属于一个具有法人资格的合法的经济组织。
但是,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日常生产和经营过程中存在哪些涉税问题?应当如何规避涉税风险?在这里我们作一个简要探讨。
一、建立符合要求的经营组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是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基础上颁布的,因此,组建一个符合要求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是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的前提。
什么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有特定的原则、共同利益机制和具体的成员队伍。
简单地讲,就是“民办、民管、民受益”,而那些利益归公司,只把社员当顾客的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建形式主要有四种:一是农民中的能人在某一个产业带领农民创办合作社;二是乡干部利用手中资源领办合作社;三是乡镇基层机关创办合作社;四是农产品深加工企业通过发展产业链领办合作社。
浅谈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问题及解决思路

浅谈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问题及解决思路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农民自愿入股、自主管理、共同经营为主要特点的组织形式,旨在协调农村资源,增强农民内部凝聚力和市场竞争力,促进农民增收致富。
然而,进入21世纪以来,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运营过程中也面临着不少问题。
本文将从社员积极性不高、经营规范化不到位、信用体系欠缺、合作社资金来源不确定等方面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解决思路。
1. 社员积极性不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立需要有一定的组织程度,并由一批有经验和能力的农民领导。
然而,现实中由于农民自身素质和社区经验的限制,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后面临的问题之一就是社员积极性不高。
一些农民缺乏自我管理和创新意识,缺乏产业链条的整合能力,对社会现代化的发展也缺乏深入理解。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首先需要加强社员培训,提高他们的组织领导和管理能力,对新型农业、农村合作社的相关政策进行宣传解释,引导社员积极参与合作社建设;其次,在经济上激励社员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社员收益分配机制,优化社员利益关系;第三,制定科学的制度保障,形成以“公平、公正、公开、公用”为原则的组织管理规范,通过引入第三方监管机构和投资方等等手段推动管理规范化进程。
2. 经营规范化不到位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经营管理方面也存在不少问题。
原因在于农民对市场对社会的摸索和理解还没有到位,经营模式简单、粗放。
此外,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成只是一个表面的完成,没有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监管机制。
因此,如何加强合作社的经营规范化成为当前问题之一。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首先,要加强规划与管理,制定合理的规范化工作计划和时间表,确保经营目标的实现;其次,要提升技术水平和创新意识,推动合作社实现商业化、规模化的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第三,要建立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完善企业管理系统,对内部作业流程、财务管理等进行标准化,以便更好地约束企业经营行为,防范财务风险,并防止其涉及到其他不正当经营行为。
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税收政策的评价及建议研究分析

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税收政策的评价及建议研究近年来,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精准推进,中国农村经济正在逐步复苏,乡村旅游、特色产业、农产品等领域也取得了显著成果。
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经成为了农民增收、社会稳定的基石。
为了更好地支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税收政策的调整和完善显得尤为重要。
一、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税收政策的评价1.鼓励政策鼓励税收政策是支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主要体现为减免税收、优惠税收以及其他支持政策。
例如,农业生产资料供销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合作组织,免征增值税;养殖业、种植业等农业生产行业的小规模经营者,可以按销售额缴纳税款等。
这些政策的推出,既有利于调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积极性,又有助于缓解其财务压力,从而进一步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
2.完善政策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和壮大,加强和完善税收政策的必要性也越来越大。
其中,比较突出的问题是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和力度不够,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税收扣除制度不完善等。
为此,需要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政策研究和制定,完善与之相关的税收政策,进一步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效益和可持续性。
二、建议研究1.调整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和力度政府可以结合实际情况,调整和扩大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和力度。
例如,对于规模较小、业务较为单一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适当增加税收优惠政策的力度和期限,鼓励其快速发展。
通过这种方式,可以有效带动更多农民积极参与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中来。
2.完善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税收扣除制度在拓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领域、提高其生产力和效益方面,投资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为了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投资建设基础设施,政府可以完善相关税收扣除政策。
例如,提高“土地、房屋、厂房及设备”等固定资产企业所得税抵扣门槛,减轻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企业的税收负担。
3.增加税收政策的宣传力度虽然政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但是这些政策并不是所有农民专业合作社都知晓。
浅谈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涉税管理

浅谈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涉税管理引言近年来,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迅速发展,涉税管理成为了重要的议题。
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一种新型农业经营组织形式,对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农村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然而,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涉税管理相对较为薄弱,给税收征管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本文将围绕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涉税管理展开讨论,提出一些建议和措施。
第一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涉税管理现状农民专业合作社涉税管理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很多合作社在组建初期对税收政策了解不足,导致在纳税方面存在被动和被动态的情况。
其次,一些合作社缺乏专业的税务人员,无法正确处理纳税申报和发票开具等工作。
此外,缺乏规范的会计制度和记录管理,也给涉税监管带来了一定困难。
第二部分: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涉税管理的意义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涉税管理对促进农业经济发展、优化税收征管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合理有效的税收管理是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途径,加强涉税管理可以增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收贡献。
其次,优化税收征管有利于提高税收管理效能,促进税收征管的科学化、规范化和现代化。
此外,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涉税管理有助于提高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带动农民增收致富。
第三部分: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涉税管理的措施为了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涉税管理,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政策的宣传教育,提高合作社成员的税收意识和纳税意识。
通过开展培训,提升合作社负责人和核算人员的税收管理水平,增强他们的纳税申报和发票开具能力。
2. 健全会计制度和记录管理建立健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会计制度,规范会计账册和财务记录的管理。
加强财务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为税务部门提供准确的财务信息,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和准确性。
3. 加强涉税人员配备农民专业合作社应该合理配置涉税人员,建立专业的税务管理团队。
确保核算人员和税务人员的配备充足,能够及时处理纳税申报和发票开具等工作。
浅议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管理现状及建议

浅议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管理现状及建议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以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一、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及征税管理现状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地区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迅速。
涉及地区所有县(市)、乡村,大多为果蔬的种植、销售、保鲜、贮藏、包装、运输及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推广、生产资料的购买、供应、技术培训与信息咨询服务等。
截止2012年底,在八县一市注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有471户,注册资产总额:158995.65万元,2010年至2012年共计减免所得额6879.25万元,减免企业所得税1719.81万元。
税收优惠促进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的作用不断增强,极大地扶持了地方经济的发展。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的问题(一)实际调查中,发现个别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虚假成立现象。
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办理税务登记证时无需验资报告,只需集资清单即可,于是部分人随便找几个村民的身份证复印件,找人写个所谓的“章程”,再造一个“集资清单”,就成了合作社的社员,事实上他们并不存在实际经营,而真正的目的是想套取国家扶持“三农”的优惠政策,如各种财政扶持资金,财政性补贴款、贴息贷款、低息贷款等。
这些农民专业合作社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证的目的,并非想接受税务机关的管理,而是为了取得税务登记证后能够到金融部门顺利开设账户,从而享受国家扶持“三农”的收优惠政策。
(二)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核算不规范,账目混乱,大部分合作社无专职财会人员,甚至没有设置账簿。
由于专业合作社面向农户,专业合作社在很大程度上存在成本费用列支难以取得合法凭证入账的情况,有些设置了账簿,但会计核算不规范、不准确,难以准确划分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账务处理基本上只作简单的收支情况,或者简单的流水账。
农民合作社税收优惠制度优化方案浅析

农民合作社税收优惠制度优化方案浅析一、加大农民合作社税收优惠力度1.实行差别化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不同类型的农民合作社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制定针对性的税收优惠措施。
例如,对于新设立的农民合作社,可以给予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鼓励更多的农民合作社的成立;对于农民合作社发展较好、增加就业、提高农民收入的,可以给予减免企业所得税等优惠政策。
2.推行税收减免和退税机制。
对于发展前景不明朗或者暂时处于亏损状态的农民合作社,可以给予税收减免的政策。
同时,对于符合相关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可以给予一定比例的退税政策,鼓励其进一步扩大规模、增加产值。
3.针对农民合作社的引导性税收政策。
鼓励农民合作社发展农业特色产业,可以给予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如减免土地使用税等。
同时,对于发展农村公益事业或者从事环保、可持续发展的农民合作社,可以给予一定比例的税收优惠。
二、优化农民合作社税收征管机制1.加大稽查力度。
加强对农民合作社的税收征管工作,建立健全风险评估和稽查机制,发现、查处农民合作社的偷漏税等违法行为。
通过加大对农民合作社的税收征管力度,保证税收的公平性和合法性,增强税收征管的有效性。
2.完善税收优惠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农民合作社的税收优惠管理制度,明确纳税义务和优惠政策的享受条件,规范税收优惠申请和审核流程,提高税收优惠政策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3.加强税收宣传和教育。
开展针对农民合作社的税收政策宣传和培训活动,提高农民合作社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税收意识和税法素质,减少税收违法行为的发生。
三、加强与其他相关政策的衔接1.农村土地政策的支持。
农民合作社作为农村土地经营主体,应得到相关土地政策的支持。
例如,对于土地流转给农民合作社经营的,可以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减免或者减少土地使用税的征收。
2.农业保险政策的补贴。
农民合作社作为农业生产与经营的组织形式,面临各种自然灾害和市场风险。
相关部门应加大对农业保险的补贴力度,减少农民合作社在灾害和风险发生时的经济压力。
浅谈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问题及解决思路

浅谈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问题及解决思路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由农民自愿组成,依法登记注册,共同经营,共同分享经济收益,民主管理的经济组织。
在农村推动“三变”改革的大背景下,农民专业合作社成为了农村产业发展的一个新途径。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发展过程中依然面临着一些问题,特别是在组织管理、资金运作、市场营销等方面存在不少挑战。
本文将深入分析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思路,旨在为农村产业发展提供参考。
一、存在问题1. 组织管理不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由于成员多、组织松散,导致组织管理不规范。
在日常经营管理中,可能出现决策不够民主、集体利益不够凝聚等问题,严重影响合作社的稳定运行。
2. 资金运作不畅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大多数为农民,缺乏资金、技术和管理经验,导致资金运作不畅,无法有效发挥合作社的规模效益,影响产业发展。
3. 市场营销不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产品销售方面存在不少问题,由于缺乏市场信息、营销渠道狭窄、销售渠道不畅等原因,导致产品销售困难,收益不稳定。
二、解决思路1. 加强组织建设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加强内部管理机制建设,健全决策程序,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增强内部凝聚力和战斗力,建立一套科学的组织管理制度。
可以借鉴现代企业的管理模式,建立专业化的管理团队,确保合作社的稳定运行。
2. 拓宽资金渠道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通过各种渠道,如政府扶持、银行贷款、合作社资金、社员投资等多种方式筹集资金,完善合作社的资金运作机制,提高合作社的资金利用效率。
可以引进社会资本、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合作社的竞争力。
3. 做好市场营销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加强市场调研,了解市场需求和动向,制定科学的营销策略,开拓新的销售渠道,提高产品的知名度和竞争力。
可以通过加强农产品加工、开发特色产品、打造品牌等方式,提高产品附加值,增加收益。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发展过程中面临一些问题,但只要加强组织建设、拓宽资金渠道、做好市场营销等方面的工作,就能够有效解决问题,实现合作社的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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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涉税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政策近几年来,随着国家大力扶持农业发展一系列政策的出台,各地开设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惊人。
近三年,仅以东港地区,就有31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理了税务登记。
农民专业合作社这种新型的经济互助组织,对于税收管理来说,是个全新的领域。
如何做好新兴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涉税日常管理,已成为摆在广大一线乡镇税收管理员面前的一项紧迫性工作。
一、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涉税管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一)大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现状
1.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不规范、甚至虚假办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占80%以上。
由于农民的文化程度不高,组织能力不强,所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实际领导者和决策者往往是企业、经纪人等,农民成员只是被动参与,这与法律、政策的本意存在着一定程度的背离。
各级政府为了彰显政绩,有些企业和个人出于规避政策甚至骗取农业部门资金补贴的目的,迅速兴办了许多合作社。
在这其中,我们不能否认存在为了骗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和农业部门资金补贴,而以虚假资料、虚构成员等办法设立的农民合作社。
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不规范,财务核算不健全。
从目前东港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实际情况来看: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账簿设置简单,另外还有部分没有会计、没有设置账簿,会计核算非常不规范、不准确。
相当一部分的账簿难以准确反映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由于相关凭证不合法,也无法确认收入和费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造成上述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专业合作社的农民成员占到了成员总数的80%以上,这部分成员对财务核算缺乏起码的认识,大部分还是注重眼前利益,认为少支出多收益就行,甚至存在有没有账本一样可以算清楚,聘会计还要多支出的思想。
受这方面因素影响,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核算想做到规范准确就比较困难。
二是部分合作社的成立初衷不纯,是以追求政策支持和信贷支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为目的,他们不愿意核算的太清楚,甚至人为的造假账来应付管理。
三是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具体财务核算管理还没有成熟经验,个别细节没有明确。
譬如农民专业合作社同本社农民成员之间的核算应该使用何种凭证尚未以文件的形式予以明确。
专业合作社税收政策掌握较少,纳税意识淡薄。
通过了解各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兴办情况,每个地区都存在挂牌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不少,但及时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较少,还有相当数量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游离于正常税收管理之外的现象,这说明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纳税意识不强。
笔者在与个别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人员沟通得知,有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竟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民的事,跟你税务局有什么关系?已经出台农民专业合作社免税,就不用你税务局管。
显然混淆了非纳税人和纳税人在税务部门监管下有条件免税这两者之间的概念。
(二)税务机关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日常监管力度欠缺1.缺乏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征收管理办法。
虽然出台了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收优惠政策,但在税收征管的程序针对其特殊情况的相关规定的修正严重滞后,至今没有具体详细的规定出台和成型的管理经验,这使得税收管理无章可循。
例如,在营业执照中工商部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单位性质、注册类型等没有进行明确,税收机关也没有相关的具体规定,在税务登记无法准确划分单位性质、注册类型、所属行业等;又如,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免税业务,免税相关资料需要不需要审批或备案、如何审批或备案也没有规定可循;再如,农民专业合作社既有购销又有加工,是提供商业销售发票还是提供工业销售发票也没有予以界定。
强烈期待总局和省局出台操作性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征收管理办法或交流各地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征收管理经验。
税务机关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监管需高度重视。
现阶段,组织收入为中心仍是县(区)局以下税务机关首要任务,但现实中由于过度地强调了税收收入观后,组织收入多
就成了一俊遮百丑的头等大事。
由此,纳税大户就成为了各方面关注的焦点,而农民专业合作社之类纳税人因为涉及免税管理,往往成了不被人在意的对象。
另外,面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的不断增加,原有的征管力量凸显薄弱,特别是农村税务所(分局),由于人手少、管户多、任务重,容易造成税收管理盲区。
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对来说生产经营不很规范,有没有明确的征税管理规定,这使得一线税收管理员实际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日常监管也大多限于催报催缴,而信息采集、纳税评估、日常监管等一些监控手段往往不能真正的开展实施。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管理需有效的征管长效机制。
面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这个新形势下农业产业化进程中的新生事物,第一,税务人员普遍存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收优惠政策研究、理解不够,政策执行能力不足。
第二,难以全面、准确把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规模。
第三,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社员数量很难固定,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可以以资金土地农具等生产资料,只要本人申请,成员代表大会通过,就能成为本社社员。
第四,社员的真实经营土地难以掌握,从几亩到几百亩不等,即使从村民委员会开证明也很容易办到。
第五,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的产品产量很难控制,像水产品、蔬菜、牛奶等农产品产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