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管理实施办法
2024年劳动法实施管理细则(三篇)

2024年劳动法实施管理细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____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____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____(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____、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五条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第六条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第七条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____工会。
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八条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第九条____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
第二章促进就业第十条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____、社会团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
国家支持劳动者自愿____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就业服务。
劳务及劳动力管理办法

劳务及劳动力管理办法一、引言劳务及劳动力在企业管理中占据重要地位。
为了有效管理劳务及劳动力,提高劳动力的质量和效益,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发挥劳动力在生产经营中的积极作用,制定了劳务及劳动力管理办法。
本文将探讨劳务及劳动力管理的内容和实施策略。
二、劳务及劳动力管理的定义劳务及劳动力管理是指企业通过制定政策、规章制度和实施各种管理手段,组织和协调劳动力的分配和工作,以达到提高劳动生产率、保障劳动者权益和实现企业发展目标的管理活动。
三、劳务及劳动力管理的原则1. 公平原则:实行以公平为原则的劳动力分配和激励机制,不歧视任何劳动者,保障其平等竞争的权利。
2. 公正原则:建立公正的薪酬体系和评价机制,对劳动者的付出给予合理的回报。
3. 尊重原则:尊重劳动者的人格尊严和自主权,促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人际关系。
4. 共赢原则:实现企业和劳动者的利益最大化,既要保证企业的利润,也要关心劳动者的发展和福利。
四、劳务及劳动力管理的主要内容1. 劳务需求的确定: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计划和业务发展需求,确定所需劳动力的数量和质量,并制定相关的招聘计划。
2. 劳务招聘与选拔:通过多种渠道招聘劳动力,采用公开、公正的选拔程序,确保招聘到适合岗位的人员。
3. 劳务合同的签订:与劳务者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责任,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4. 劳动力激励与培训:建立激励机制,通过合理的薪酬和福利制度,激发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同时,开展必要的培训和技能提升,提高劳动者的专业素质和能力水平。
5. 劳动力安全与健康:落实劳动安全标准,保证劳动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加强职业卫生保护,预防职业病和工伤事故的发生。
6. 劳动者权益保护:建立健全的劳动者维权机制,积极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解决劳动纠纷,保障社会和谐稳定。
五、劳务及劳动力管理的实施策略1. 制度建设:完善企业劳务及劳动力管理制度,明确各项政策和规章制度,落实责任和义务。
2. 信息化管理:借助信息技术,建立劳务及劳动力管理的信息化平台,实现招聘、培训、考核等全程电子化管理。
劳动用工管理办法

劳动用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单位的劳动用工行为,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全体员工。
第三条劳动用工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招聘与录用第四条招聘计划的制定。
根据单位的发展战略和业务需求,各部门应提前向人力资源部门提交人员需求计划,包括岗位名称、职责、任职要求、人数等。
第五条招聘渠道。
单位可以通过内部推荐、校园招聘、社会招聘、人才市场、网络招聘等多种渠道招聘员工。
第六条招聘流程。
(一)发布招聘信息。
人力资源部门根据招聘计划,拟定招聘信息,明确招聘条件、待遇、联系方式等,通过选定的招聘渠道发布。
(二)简历筛选。
人力资源部门对收到的简历进行初步筛选,确定符合基本条件的候选人。
(三)面试。
对筛选通过的候选人进行面试,面试可分为初试、复试等环节。
面试小组应由人力资源部门人员和用人部门相关人员组成,根据岗位要求对候选人的专业知识、技能、工作经验、综合素质等进行评估。
(四)录用决策。
根据面试结果,面试小组共同讨论并做出录用决策。
(五)背景调查。
对于拟录用的关键岗位人员,应进行背景调查,包括学历、工作经历、职业资格等的核实。
(六)发出录用通知。
对于决定录用的人员,由人力资源部门发出录用通知,明确入职时间、岗位、薪酬等事项。
第三章劳动合同管理第七条劳动合同的订立。
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用工管理办法

劳动用工管理办法劳动用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动用工管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用工单位的管理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国内各类企事业单位用工管理。
第三条:用工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劳动合同,实行公正、公平、公开的用工管理。
第四条:劳动用工管理应当遵循公平、科学、公正、合理的原则。
第五条:用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包括招聘、录用、培训、考核、奖惩、劳动关系处理等方面的内容。
第二章用工合同第一节用工合同的签订第六条:用工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与用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第七条:用工合同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劳动者的岗位、工资待遇、工作时间、休假等事项。
第八条:用工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双方应当按照规定保留合同原件,便于日后争议解决。
第二节用工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第九条:用工合同变更应当经过双方商议一致,签订书面合同变更协议。
第十条:用工合同解除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解除原因应当合法合理。
第三章用工招聘第一节用工需求计划第十一条:用工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的生产经营需要,制定用工需求计划。
第十二条:用工需求计划应当根据岗位要求、数量及薪资待遇等因素进行合理安排。
第二节招聘宣传和选拔第十三条:用工单位可以通过报纸、网络、招聘会等途径进行招聘宣传。
第十四条: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选拔工作,择优录用合适的人员。
第四章用工培训第一节培训规划第十五条:用工单位应当制定详细的培训规划,包括培训目标、培训内容、培训时间等。
第十六条:培训规划应当根据不同岗位和员工需求进行个性化设计。
第二节培训组织和实施第十七条:用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培训机构或者委托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组织。
第十八条:培训实施应当按照培训计划进行,注重培训效果的测评和反馈。
第五章用工绩效评估第一节绩效指标的制定第十九条: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特点和岗位职责,制定科学合理的绩效指标。
第二节绩效评估的方法和程序第二十条:绩效评估可以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可以通过上级评定、自评或者同行评议等方法进行。
集团劳动用工管理办法

集团劳动用工管理办法为了规范集团劳动用工的管理,确保员工的权益并提高工作效率,制定以下办法:1. 用工需求确认:各分公司或部门在招聘新员工前必须提出用工需求,并经过集团总部或人力资源部门审核确认,确保用工数量和岗位需求的合理性。
2. 招聘程序:通过公开招聘、内部推荐、人才市场等方式进行招聘,并按照招聘程序进行面试、笔试等评估,确保招聘过程的公平、公正。
3. 用工合同:用工合同是劳动关系的基础,必须在员工入职前签订劳动合同,并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合同内容包括工作岗位、薪资待遇、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等。
4. 劳动报酬:集团将按照国家有关劳动用工管理的规定,合理确定员工的工资水平,并按时足额支付工资,不得拖欠或延迟支付。
5. 劳动保险与福利:集团将为员工购买劳动保险,提供相应的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福利,并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和贡献提供一定的奖励机制。
6. 岗位培训与晋升:集团将根据员工的职业发展需求,提供针对性的岗位培训,并通过评估和考核,为优秀员工提供晋升机会。
7. 劳动关系处理:集团将建立健全的劳动关系处理机制,解决员工与集团之间的劳动争议,确保所有争议的公正、合理解决。
8. 安全与环境保护:集团将确保员工的工作环境安全,并积极推进环境保护工作,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环保意识。
9. 绩效考核:集团将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机制,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和成绩,对其进行评价和奖惩,激励员工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
10. 违纪处分:对于违反集团劳动用工管理办法的员工,将视情节轻重进行相应的处分,包括扣减工资、警告、停职、开除等。
以上办法是集团劳动用工管理的基本规定,各分公司或部门应严格按照办法的要求执行,确保管理的严谨性和公正性。
员工劳动的管理制度5篇

员工劳动的管理制度5篇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制度具有使我们知道,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惩恶扬善、维护公平的作用。
拟定制度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员工劳动管理制度,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员工劳动的管理制度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企业和职工的行为,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企业和全体职工,职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职工;对特殊职位的职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职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四条、企业负有支付职工劳动报酬、为职工提供劳动和生产条件、保护职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用工自主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企业劳动用工制度第一节、职工招用与培训教育第五条、职工应聘企业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18周岁(必须年满16周岁),并持有居民身份证等合法证件。
第六条、职工应聘企业职位时,应当已与其他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并如实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不得提供虚假信息。
第七条、职工应聘时提供的居民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证、健康证、失业证或解除和终止合同证明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企业。
第八条、企业加强职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职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岗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培训教育,培养职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九条、企业提供专项培训经费选送职工专业技术脱产培训涉及有关事项,由劳动合同或培训协议另行约定。
风险提示:企业要在员工入职一个月内与员工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否则企业需要承担双倍工资的风险;劳动合同必须具备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条件以及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条款,建议企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以先咨询专业的律师,或者查阅好相关法律问题,避免引起不必要的劳动纠纷。
公司劳动用工管理办法

公司劳动用工管理办法第一条总则为了规范公司的劳动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招工原则1. 公平公正:公司招聘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
2. 平等自愿:劳动者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应建立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
3. 协商一致: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或终止,应遵循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三条招聘程序1. 发布招聘信息:公司应在招聘前向公众发布招聘信息,包括岗位、人数、条件等。
2. 应聘者申请:应聘者应按照公司的招聘条件,自愿申请相关岗位。
3. 选拔考核:公司应对应聘者进行必要的选拔考核,包括面试、笔试等。
4. 录用通知:公司根据选拔考核结果,向合格者发出录用通知书。
5. 签订合同:公司与录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四条劳动合同管理1. 合同内容:劳动合同应包括劳动者个人信息、岗位、工作时间、报酬、福利等条款。
2. 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期限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3. 合同变更:劳动合同的变更应遵循协商一致的原则,并书面签订变更协议。
4. 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提前通知对方。
5. 合同终止:劳动合同的终止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办理终止手续。
第五条劳动报酬1. 工资支付:公司应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
2. 工资结构:工资应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奖金、津贴补贴等。
3. 工资调整: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和企业经营状况,合理调整工资水平。
第六条劳动条件1. 工作环境:公司应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2. 工作时间:公司应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保证劳动者休息时间。
3. 劳动保护:公司应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保障劳动者安全。
第七条员工培训与发展1. 培训机会:公司应为员工提供培训和学习机会,促进其职业技能提升。
劳动安全管理办法

劳动安全管理办法一、前言为了保障员工的安全和健康,降低企业的风险和损失,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劳动安全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从事劳动的企业、单位和个人,旨在建立和健全劳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和完善劳动安全保障措施,确保员工的劳动安全和身体健康。
二、基本原则1.预防为主。
以预防为主要原则,防范事故和伤害,保障员工的安全和健康。
2.综合治理。
从技术、管理、人文等多角度治理,形成有效的劳动安全保障体系。
3.全员参与。
所有从事劳动的员工都应积极参与劳动安全管理工作,自觉遵守安全管理制度和规定,发现、报告和纠正安全隐患。
4.风险可控。
分析和评估工作中存在的安全风险,采取必要的防范和控制措施,确保员工的劳动安全和身体健康。
5.法制依据。
企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劳动安全管理行为。
三、组织管理1.设立安全管理机构。
企业应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2.明确职责。
企业应明确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落实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
3.开展培训。
对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事劳动的员工开展必要的安全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4.开展检查。
定期对企业的劳动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隐患。
5.建立档案。
建立安全管理档案,做好事故及时报告和处理工作。
四、安全生产措施1.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明确劳动安全保障的具体工作内容和责任分工,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确保员工的安全生产。
2.采取技术措施。
采取技术手段,改善生产设施和设备,保证其安全可靠。
3.加强管理措施。
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做好生产计划和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加强现场安全管理。
对进入生产区域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严格控制流动人员和车辆。
4.保障员工安全。
健全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测、医疗和工伤保险制度,加强劳动者的健康和安全保护,为员工提供健康卫生环境。
5.加强应急救援。
建立应急救援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加强各种应急救援队伍的构建和培训,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迅速应对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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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管理实施办法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劳动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劳动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劳动的管理基础,为改进和加强劳动管理,严格劳动纪律和组织纪律,合理组织和使用劳动力,充分发挥职工群众的生产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做到安全生产,保证全矿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劳动纪律第二条严格执行八小时工作制,职工在工作期间,应积极工作,充分利用工时,完成本职工作,要按规定时间上下班,不准消极怠工,不准迟到、早退,不准擅离职守。
第三条对经常迟到、早退,除进行批评教育外,按累计时间计算扣发工资,扣当月奖金。
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职工因事、病、伤、婚、丧、探亲等需要请假时,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根据请假时间长短,分别由单位领导或矿长批准。
第五条职工必须无条件服从调动分配,自通知之日起,超过十五天至三十天以内不去报到上班的,除加强教育外,停发当月奖金,工资只发30%;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内,全部停发工资;三个月以上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直至开除。
第六条职工不许打架斗殴,不许赌博,酗酒闹事,借醉酒打人,而影响生产(工作)者,给予批评教育,并停发该工工资,扣发奖金和赔偿所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七条严格执行“全国职工守则”、“矿规”等规定要求,人人做到文明、礼貌、讲究社会公德、搞好工农关系。
不损坏、偷拿农民东西和农作物,如有发现,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罚款和纪律处分。
第八条在生产(工作)时间不准带小孩上班,为照顾遵守计划生育的女职工,在婴儿哺乳期间的实际困难和保证母子(女)身心健康,准许请长假,包括产假在内时间不超过两年(休假时间必须在一年以上)可享受留职请假待遇,不享受奖金。
第三章考勤制度第九条严格考勤制度是提高出勤率的重要保证,是顺利完成各项生产(工作)任务的重要措施,各单位或科室推选思想好,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大公无私、工作认真负责的同志担任考勤员。
第十条考勤员要认真负责地按考勤表上的规定考勤符号,准确地逐日进行填写,严禁月底一次填写考勤的错误做法,月终须当众公布后,签名或盖章,再经单位领导审查签字,于次月3日前,递交劳资部门审查后,交财务部门造表,发放工资。
第十一条各单位领导要以身自则,模范遵守,在审查时,如发现考勤有误,除纠正外,另根据具体情况,对考勤员进行批评教育。
第十二条考勤员如发现不能处理的问题或与职工意见不一致时,应及时向本单位领导反映解决。
第十三条考勤员如秉公办事,坚持原则,领导和群众拥护,可由单位提出意见,报请有关部门或矿领导给予表彰或奖励,反之发现考勤员,考勤不真实或作假时,视其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或扣发当月奖金,直至取消考勤员资格。
第四章请假制度第十四条有关请假规定:(一)职工因事请假、不满三天(包括三天)的可由所在单位批准给假,三天以上者,报主管领导批准办理请假手续,超过十五天以上者必须报矿长批准。
(二)各单位领导需请假,在三天以上者,需经矿长批准。
(三)职工不请假外出或超假不归,均按旷工处理,连续矿工时间超过十五天者,矿有权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有关各类假期要求和规定:(一)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病休的,须有乡镇卫生院以上出具证明,经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休息,无病休证明,则按事假或矿工处理。
(二)职工因工伤需休息的,也须有医院的证明,方可休息。
(三)产假、产前、产后共给假五十六天,难产或双胎增加假期十四天,属晚婚晚育的女职工另再加二十八天(均包括星期日、法定假日在内)工资照发。
(四)节育假的规定:女职工施行节育手术时,均按工假处理,工资照发,安放节育环休息三天,取节育环休息一天,结扎输精管休息七天,第一次人工引流休息十四天,产后结扎输卵管包括产假在内休息七十天。
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继续休息,必须有病休证明方可按病假处理。
关于请休假期间待遇,对已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产假期满后,确因婴儿哺乳有困难,本人可以申请,经批准可延长休假时间。
即从产假满至小孩满18个月止,发给本人工资的70%,从19个月起到小孩子三周岁止,发给本人工资50%,未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续长假一律按50%发给工资。
(五)婚丧假,职工结婚给假三天,凡男女职工均符合晚婚条件结婚的(男女双方均超二十五周岁)给婚假十五天,职工直系亲属(由职工护养)死亡给假三天,工资照发。
第十六条凡是职工请假,均由本人申请,经单位领导提出意见,报矿长,批准后,再办理请假手续,在批准的时间内必须按时返回,如因特殊情况(住院不能按时返回外)可及时办理续假手续,病休证明,经有乡镇以上医院证明,并经领导批准,方可续假,未经批准,则按事假或旷工论处。
第五章工资及津贴的发放规定第十七条有关工资发放规定(一)工资是国家和集体根据“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有计划地分配给职工个人生活消费品的货币表现,是我国现阶段人民所有制经济和集体所有制经济中劳动报酬的基本形式。
工资一般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基本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或叫固定工资,另一部分是辅助工资(资金、津贴等)或叫活工资,在一定时期内基本工资是比较固定的,而辅助工资则是比较灵活的,是随着企业经济效益的高低和职工劳动贡献的大小而有增有减。
(二)职工工资的发放,是劳动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正确确定职工劳动报酬(工资总额和平均工资)的标准,它可以改善劳动组织,合理地使用劳动力和工资基金,加强经营管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保证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三)有关工人、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待遇的规定,根据劳动保险第三条乙款规定,由企业按下列标准支付病伤假工资,本企业工令不满两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十;已满两年者,不满四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六十;已满四年不满六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七十;已满六年不满八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八十;已满八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九十。
(四)工人、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超过六个月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乙款规定,病、伤假期工资停发,改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
其标准如下:本企业工令不满一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四十;已满一年,未满三年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五十;三年及三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六十。
此项救济费,付至能工作或确定残废或死亡时止。
(五)职工领取疾病或非因工救济时,本人工资低于本企业平均工资40%的,应按企业平均工资40%发给,但不得高于本人工资。
(六)病假在六个月以上的职工申请复工,应有一个试工期,以利于他们逐步恢复体力和熟悉生产技能过程,试工期一般为三个月左右,如试工期旧病复发,需要停工治疗的,其病假时间应当和试工前的病假时间合并计算。
(七)试工期间的工资待遇,可根据职工的身体情况,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至百分之九十,试工期满,经签定恢复正常工作者,应按本人原工资发给。
(八)病假六个月以上的职工复工,应具有县级医疗部门恢复健康证明,由本人申请,领导批准才能复工。
第十八条关于夜班津贴的发放规定(一)凡实行三班制生产的单位,从事小夜班(16点——24点)生产的发给夜班津贴3元,从事大夜班(0点——8点)生产的发给夜班津贴5元。
(二)实行一般性生产的工种和部门,原则上不发夜班工作津贴,如确因生产或工作需要上夜班到晚上十一点以后的,经领导同意,方可发夜班津贴3元。
(三)凡是出差在途中或外出开会,采购材料等事宜,不发夜班津贴。
(四)凡是通宵进行值班的,只发一个大夜班,凡是领取了加班工资的职工,不能同时享受夜班津贴,司机在夜间进行工作,并领取了行车津贴,不能同时享受夜班津贴。
第十九条关于加班工资的发放规定(一)各生产单位要加强生产计划性,做到均衡生产,一般不得任意组织职工加班。
(二)严格控制加班,如因生产工作不能间断,必须在法定节日加班,要事先提出加班计划,报劳资部门审查。
经矿长批准,方可加班,否则一律不发加班费。
(三)职工在法定节日进行加班,原则上给予同等时间的补休,不发加班费,补休期间不扣工资,如因生产需要,确实不能安排补休的,才发加班工资,加班工资计发标准按劳动法有关条款执行。
(四)凡是外出(包括开会、在旅途中)期间遇到法定节日,均不发加班工资。
第六章关于职工调动第二十条有关职工调动工作的要求和规定:(一)矿人事部门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并经矿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可对职工的工作进行调动分配,被调出、调入单位或个人不得拒绝,调动工作通知单由人事部门下达。
(二)职工要求调动(含调动)工作,须由本人申请,单位根据生产(工作)实际情况提出意见,经矿领导研究决定,矿内调动即可下达调动通知单,调出交人事部门,可办理调动手续。
(三)被调动职工因特殊情况(包括病)不能马上办理调动手续,经矿领导研究同意,报告人事部门可暂缓办。
(四)职工调离本矿时,由人事部门通知有关单位,被通知单位应及时通知本人,并督促其办理移交工作和调动手续,被调职工接到调令后在一周内,将工作移交清楚,并办好相关手续。
(五)被调职工必须服从,如不服从调动分配,自通知之日起,在三日内不报到者,停发工资和当月奖金,超过十天按旷工处理。
第七章职工退休、退职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职工退休,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女干部年满五十五周岁)连续工令满十年的,可办理和动员退休。
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工令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二十二条退职,不具备退休条件,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职工,应该退职,退职后,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的40%的生活费。
第二十三条凡符合退休条件的职工,原则上必须办理退休手续,如经动员和多次做工作不退者,按国家(1981)164号文办理,停放工资,改发退休费,不计算工令。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经职代会通过生效,此办法如与上级新的规定有抵触时,即按上级规定为准,如与以往矿规有不符时,即可按此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