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管理,教育广大学生严格要求自己,遵纪守法,保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使学生德、智、体、美诸方面全面发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之一的处分:(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二条受留校察看的学生,一年内有悔改表现和明显进步者,可按期解除察看;有立功者,可提前解除;经教育不改,仍重新违犯校纪者,开除学籍。
第三条受记过以下(含记过)处分的学生经过一年以上考察,有明显进步,处分后学年操行评等考评为良好及以上者,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班级和班主任做出鉴定,经教导处提出撤消处分的意见,报主管校长批准,撤消处分,并撤出档案中材料。
未撤消处分者,任何个人不准将处分材料从档案中撤出。
第四条违犯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公安部门处罚者:(一)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或劳教者,开除学籍。
(二)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上述之一并宣布缓刑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记过以上(含记过,下同)处分。
被处于罚款或警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对违反学校的有关管理规定者,视情节态度,给予相应处分。
第五条造成打架事件的肇事、策划、打人、参与者、持械斗殴者:(一)肇事者(故意用语言,动作挑逗对方或用各种方式触及对方)。
1、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打人致伤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策划者(出谋划策,指使他人打架)。
1、造成打架事端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
2、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打人者。
1、先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警告处分。
3、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处分或留校察看处分。
大连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大连大学违纪学生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建立健全育人机制,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国家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籍的全日制研究生、本科学生、专科(高职)学生(我校其他类别学生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学校应当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生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的义务。
第四条纪律处分是思想教育后的管理教育,是思想教育的继续和必要手段,是通过管理实现教育的辅助教育形式。
对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要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指导思想。
第五条学校对违纪学生给予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应当坚持程序正当、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
做到合法、合理、合情。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运用第六条学校对违纪学生的处理,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七条违纪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可以从轻或者免于纪律处分:(一)违纪后,在组织尚未掌握违纪事实的情况下,主动交代错误事实,对所犯错误认识深刻,积极配合组织调查者;(二)立功表现者;(三)被诱骗、胁迫而违纪者;(四)对方原因而导致违纪行为发生者;(五)违纪后主动有效地阻止了违纪结果的发生,可以免于纪律处分;虽主动阻止,但依然造成了损害结果的发生,可减轻处分;(六)属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而为者,可以免于纪律处分;第八条违纪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可以给予从重或者加重处理:(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隐瞒事实真相,订立攻守同盟,私自了结被查出者;(二)威胁、检举人、证人或打击报复者;(三)同时犯有多种违纪行为者;(四)屡教不改或者第二次违纪应给予处分者;(五)受到学校两次纪律处分后,第三次违纪应当受到纪律处分者,应当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九条给予违纪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留校察看期限为一年,自处分决定书公布之日算起。
学校违纪处分办法(规章制度)

学校违纪处分办法(规章制度)第一条违纪定义学校违纪行为是指学生在校期间违反学校规定的行为。
违纪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 旷课、迟到、早退;2. 在课堂上睡觉、说话、耍小聪明;3. 携带违禁品进校;4. 打架斗殴、欺凌他人;5. 破坏学校设施、涂鸦;6. 偷窃、抢劫、敲诈勒索;7. 参与不良社交活动,如赌博、吸毒等;8. 各类考试作弊行为。
第二条违纪处分原则学校对学生的违纪行为将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处理:1. 教育为主,惩戒与教育相结合;2. 因违纪行为而导致对他人或学校财产造成损失的,学生需承担相应经济赔偿责任;3. 违纪行为严重者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4. 多次违纪,情节严重者将予以严厉处分,甚至开除学籍。
第三条违纪处理程序学校对学生的违纪行为将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处理:1. 违纪行为被发现后,相关责任人应立即报告学校有关部门;2. 学校有关部门将对违纪行为进行调查核实,确保事实清楚;3. 学校将召集违纪学生和相关证人进行听证,以了解详细情况;4. 根据调查结果和听证情况,学校将作出相应的处分决定;5. 学校将通知违纪学生本人以及其家长,并对处分结果进行公示;6. 如学生对处分结果有异议,可以提出申诉,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复核。
第四条违纪处分措施根据学生的违纪行为轻重不同,学校将采取以下处分措施:1. 警告:对违纪行为较轻者给予书面警告,并进行思想教育;2. 记过:对违纪行为较严重者给予记录过程,并收缴违禁品或补偿损失;3. 留校察看:对重复违纪或情节较为严重者采取留校察看措施,并进行严格的教育管理;4. 开除学籍:对严重违纪、危害他人安全或学校正常秩序的将予以开除学籍处理。
第五条违纪处分的执行学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将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执行:1. 学校有关部门将会同班主任进行处分决定的执行;2. 违纪学生将受到相应的教育、约谈或惩罚,并进行记录;3. 学校将对违纪学生进行辅导和教育,引导其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规范。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2005年3月29日颁布的《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及《高等学院学生行为准则》和湖南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所有全日制高职学生和全日制成人学历教育学生。
第三条处分是一种辅助手段,学生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违者应主动认识错误,配合调查,真诚悔改,自觉接受处分。
第四条学院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及应用第五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错误性质、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以下五种处分: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六条违反校规校纪者,有下列情节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可从轻或免予处分:1、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2、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积极协助组织调查问题,认错态度好的;3、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的违纪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其他可从轻处分的。
第七条违反校规校纪者,有下列情节之一,应从重处分:1、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法的;2、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的;3、在组织调查中翻供、串供、包庇他人违纪行为或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的;4、有两种以上(含两种)违纪行为的;5、勾结校外人员作案的;6、涉外活动违纪的;7、违纪群体的首要人员或主要人员;8、在本校曾受到过纪律处分,再次违纪时从重处分,属屡教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9、在接受教育时,态度恶劣,不服从教育的;10、其他应予以从重处分的。
第三章处分条款第八条学生不得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不得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活动,不得泄漏国家秘密等。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2、张贴、散发反动或有煽动性的大小字报,出版、传播非法刊物,以及通过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的;组织、策划、指挥或煽动闹事、罢课等,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等,受国家法律机关追究责任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4、违反外事纪律或有损国格、人格行为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良好的育人环境,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在校学生的行为,触犯国家法律、法规,除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或治安处罚外,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据本条例给予处分。
第四条学校实施违纪处分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批评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五条学生违纪处分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二章违纪行为和处分第六条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执法部门处罚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一)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二)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宣布缓期执行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三)被行政拘留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四)被收容审查释放的,视问题的性质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五)被治安警告或罚款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扰乱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公共秩序,破坏安全稳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盗窃、诈骗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一)经公安机关或学校安全管理部门认定为具有以上行为的,视情节、数额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并责其交回赃款或赃物;(二)窝藏赃款、赃物的,协同作案的,知情不举或以各种方式包庇作案行为给调查造成困难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故意损坏公共或他人财物的,除按价赔偿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对打架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一)动手打人但未致他人受伤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二)致他人受伤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三)策划、怂恿、挑唆他人打架并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打架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四)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使调查造成困难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五)凡因打架(肇事、打架、参与、策划、提供凶器者)致他人人身及财产受到损害的,承担受害者的医疗费和其他经济损失;(六)在人身和财物受到非法侵害时所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的,根据行为的后果可免予处分或从轻处分。
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建设和谐校园,教育广大学生严于律己,遵纪守法,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文件,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的违纪处分。
第三条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勤工俭学等社会活动时有违纪行为,也依据本办法给予处分。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减轻处分:1.违纪后主动坦白违纪行为,认识深刻,悔改表现突出的;2.能主动揭发他人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3.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的。
第五条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与学生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遵循依据明确、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程序正当的原则。
第六条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学生在处分的期限内不得参与奖学金、助学金评定,不得申报各种荣誉称号,不得发展入和担任学生干部,已享受的各类奖学金、助学金等从受处分之日起至处分撤销之日内停止发放。
第二章处分种类第七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八条受处分者,取消当年内各种评奖评优的资格。
第九条受记过处分者,期限一般为6到12个月为限,从下达处分决定之日算起。
受记过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考察,在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有突出进步表现者,经本人申请,学生工作部审核,学校批准,即可提前终止处分期。
第十条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察看期限一般为6到12个月为限,从下达处分决定之日算起。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校负责考察,在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有突出进步表现者,经本人申请,学生工作部审核,学校批准,即可提前终止留校察看期(留校察看执行时间不能少于六个月)。
西南交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西南交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创造优良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发展,为国家培养合格的建设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校在册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
第三条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和挂职锻炼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学校实施违纪处分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二)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相结合的原则;(三)纪律处分的轻重与学生的违纪行为相适应的原则;(四)保障学生申诉权利的原则。
第二章违纪处分的种类和运用第五条对有违法、违规或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认错态度和悔改表现等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的种类如下:(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留校察看期限为一年,自宣布处分之日算起。
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如有明显进步者,经本人申请,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期;有突出表现者,经本人申请,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期;在留校察看期间再次违纪者,则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毕业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按结业处理;在该生离校一年后,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证明其已改正错误、有明显进步表现的,经学校考察确认后可解除留校察看期并换发毕业证书。
第七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并须在处分决定书送达后七日内按退学学生的有关规定迅速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离校者,学校将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八条有违纪行为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分:(一)情节特别轻微的;(二)能主动承认错误,有悔改表现的;(三)他人胁迫或诱骗的;(四)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江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加强校风建设,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根据《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本校实际,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处分违纪学生,要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三条设定和实施违纪处分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和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四条学生对学校所给予的违纪处分,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违纪处分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复核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学校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分。
第五条学生违纪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学生违纪处分的种类分为: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七条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成立非法组织;参加邪教等非法组织的活动,经教育仍不悔改;举行非法游行、集会;书写、张贴危害国家安全的传单;组织煽动闹事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违反学校规定,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视其情节和造成的后果,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部门或公安机关处罚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一)被人民法院判定构成犯罪给予刑事处罚或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过失犯罪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偷窃、诈骗、侵占公私财物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给予以下处分:(一)价值在500元(含500元)以下、情节较轻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二)价值在500元以上、尚不够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三)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使用某种作案手段,虽未窃得财物,但已构成盗窃行为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四)侵犯他人知识产权、造成一定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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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大学学生的行为,维护良好的学风、校风和社会风尚,保证教育教学的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我校注册、就读并以学籍在校的全日制、非全日制本科、专科学生以及研究生。
第三条学校教育教学活动应该关注学生全面发展,注重学生个性与创新能力的发展,强调学生守纪律、守规矩、守人身安全与财产安全。
在大学学习期间,学生应该自觉维护和建设良好的校园文化和学术环境。
第四条大学生具有行为自主性、自我认识、自我提高、自我管理能力。
学生在行动中应该按照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尊重他人,保护自己,考虑社会,言行得当,树立高尚的品德。
第五条本条例由学校行政管理机构统一监管,并由各学院履行具体的执行任务。
第二章违纪行为
第六条学生有下列违反公共秩序和德育要求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处分:
(一)在公共场合乱喊乱叫,高声喧哗,横冲直撞的行为,影响学校教学管理秩序等;
(二)在校内互殴,造成人身伤害,影响校内稳定安全;
(三)在校园内携带、传播不良信息、传销、色情等行为,影响校风校纪,侵害他人权益;
(四)在公共场合擅自宣传、张贴涉及政治、宗教等敏感话题相关广告、标语、传单,搞乱校园文化秩序;
(五)在食品安全、环保等方面犯错,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等;
(六)以及其他违反社会公德、社会治安管理的行为。
第七条学生有下列违反学术道德要求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论文重写、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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