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处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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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处分审批制度

学校处分审批制度

一、指导思想为加强学校管理,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师生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审批工作。

三、处分类型学校对学生处分分为以下类型:1. 通报批评;2. 警告;3. 严重警告;4. 记过;5. 留校察看;6. 开除学籍。

四、处分审批程序1. 事件调查:学生违纪事件发生后,班主任或相关教师应及时进行调查,了解事件经过,收集相关证据。

2. 初步处理:根据调查结果,班主任或相关教师对违纪学生进行初步处理,并提出处分意见。

3. 家长沟通:班主任或相关教师应与违纪学生家长沟通,了解学生家庭背景和成长环境,共同做好学生教育工作。

4. 汇报审批:班主任或相关教师将初步处理意见及家长沟通情况上报学校德育部门。

5. 德育部门审核:德育部门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调查组进行进一步调查。

6. 学校领导审批:德育部门将审核意见及调查结果上报学校领导,学校领导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批。

7. 处分执行:学校领导审批通过后,班主任或相关教师将处分决定通知违纪学生,并监督执行。

五、注意事项1. 处分决定应当依据事实,公正、公平、公开,确保学生合法权益。

2. 处分决定应当与学生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3. 处分决定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不得侮辱、体罚学生。

4. 处分决定应当及时告知学生家长,并做好家长沟通工作。

5. 处分决定应当定期进行复查,如发现错误,应及时纠正。

六、附则1. 本制度由学校德育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学生违纪处分制度

学生违纪处分制度

学生违纪处分制度为严格学校管理,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进一步创造有利于学生健康发展的教育环境,保障学校教育教学工作顺利进行,依据《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并结合《—市**中学学生管理手册》,我校特制定本项制度。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学校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高中)、勒令退学(高中)五种。

留校察看期限以省教厅有关文件精神为准。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以上(含警告)的纪律处分1、打架。

惹起打架的记小过处分,先出手的记大过处分,纠集校外人员参与打架的,给予记大过处分,并请家长协同教育。

造成人身伤害的要赔偿医药费。

2、勒索、偷盗、赌博。

勒索偷盗他人财物,参与赌博,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处分,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

情节严重的,送派出所处理。

并请家长协同教育。

3、吸烟、喝酒。

有吸烟或喝酒行为(无论校内外),初犯给予记小过处分,再犯给予记大过处分,并由家长带回协助强行戒烟一周以上。

4、滥用药物。

一经发现,给予记大过处分。

并由家长带回协助强行戒药瘾一周以上。

5、顶撞老师。

不服从劝告、拒绝教育,态度恶劣、辱骂顶撞老师、职工的给予记大过处分,并由家长陪同教育两周。

6、旷课。

无故旷课一个月累计三十节者(三节迟到作一节旷课),给予记大过处分。

7、带手机。

带手机进校园,一经发现警告处分,第二次发现,记过处分,凡带回学校的手机一律代管至毕业离校。

代管期间手机因长时间没使用导致功能损坏的,学校不负责任。

8、有意破坏公物、公共场所设施的,加倍赔偿后,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处分。

9、其他违纪行为按有关规定处理。

解释权归政教处。

二、违反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处分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代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者或主动揭发者;三、违反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重处分拒不承认错误者,在调查中提供伪证,知情不报、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扩大事态、造成调查困难者,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恐吓者,在本校曾经受过处分者,集体(团伙)违纪的首要组织者。

2024中学学生违规处分条例

2024中学学生违规处分条例

2024中学学生违规处分条例第一条:学生应严格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教育纪律,不得违反学校的教育要求。

第二条:学生在课堂上不得有迟到、早退及上课中离开教室等行为。

若发生上述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学校可视情况予以批评、扣分、警告等处理。

第三条:学生应爱护学校财产,不得擅自乱涂乱画,损坏设施设备。

若有损坏行为发生,责任学生需承担维修费用,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受到批评、扣分、社会实践等处理措施。

第四条:学生应尊重师长和同学,不得有任何侮辱、恶意攻击他人的言行举止。

若有此类行为发生,学校将给予惩戒教育和批评,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扣分、警告、申报未成年人有关部门等处理。

第五条:学生不得在校园内违反社会公德、道德规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吸烟、酗酒、滋扰他人等。

若有此类行为发生,学校将给予纪律处分,包括扣分、通报家长、中止资助等处理。

第六条:学生应按时完成作业,不得抄袭、剽窃他人作品。

若发生抄袭、剽窃行为,学校将给予纪律处分,包括但不限于扣分、重写作业、警告等处理。

第七条:学生在参加竞赛、考试等公平竞争的场合不得作弊、舞弊。

若发生作弊、舞弊行为,学校将给予纪律处分,包括但不限于扣分、取消竞赛成绩、补考、警告等处理。

第八条:学生在校外活动中不得参与违法犯罪活动。

若发生违法犯罪行为,学校将向有关部门举报,并依法追究学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学生应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遵守校园卫生规定。

若发现学生有卫生习惯方面的违规行为,学校将给予纪律处分,包括但不限于扣分、警告、社会实践等处理措施。

第十条:对于较为严重、情节严重的违规行为,学校可采取辅导谈话、停课留校察看、短期开除、长期开除等纪律处分措施。

第十一条:学校可根据学生的表现情况,给予充实的课余教育和辅导,帮助学生改正错误、重建自信。

第十二条:学生违规处分具体操作措施、程度和程序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学校特点制定和修订。

学校学生管理制度处分

学校学生管理制度处分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学生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校全体在校学生。

第三条学生管理制度处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教育为主,惩罚为辅;2. 公正公平,严肃认真;3. 依法依规,公开透明;4. 适度合理,防止过罚。

第二章处分种类第四条学生管理制度处分分为以下几种:1. 警告:对学生的不良行为给予警示,告诫其改正;2. 记过:对学生的不良行为给予警告,并记录在案;3. 留校察看:对学生的严重不良行为给予警告,限制其在一定时期内参加学校组织的活动;4. 开除学籍:对学生的严重不良行为给予处分,取消其学籍。

第三章处分程序第五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学校应当给予处分: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触犯刑法;2. 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扰乱学校正常秩序;3. 严重违反学术道德,损害学校声誉;4. 损坏公共财产,造成经济损失;5. 侵犯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后果;6. 其他严重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六条处分程序如下:1. 事前告知:学校发现学生有违纪行为时,应当及时告知学生,并要求其改正;2. 调查核实:学校成立调查组,对学生的违纪行为进行调查核实;3. 审议决定:学校根据调查结果,对学生的违纪行为进行审议,决定是否给予处分;4. 通知学生:学校将处分决定书面通知学生,并告知其申诉权利;5. 实施处分:学校按照处分决定执行,并对学生进行教育引导。

第四章申诉与救济第七条学生对处分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处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八条学校申诉委员会应当依法、公正、及时地处理学生的申诉,并在接到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第九条学生对学校申诉委员会的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复议。

第五章附则第十条本制度由学校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学校违纪处分办法(规章制度)

学校违纪处分办法(规章制度)

学校违纪处分办法(规章制度)第一条违纪定义学校违纪行为是指学生在校期间违反学校规定的行为。

违纪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 旷课、迟到、早退;2. 在课堂上睡觉、说话、耍小聪明;3. 携带违禁品进校;4. 打架斗殴、欺凌他人;5. 破坏学校设施、涂鸦;6. 偷窃、抢劫、敲诈勒索;7. 参与不良社交活动,如赌博、吸毒等;8. 各类考试作弊行为。

第二条违纪处分原则学校对学生的违纪行为将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处理:1. 教育为主,惩戒与教育相结合;2. 因违纪行为而导致对他人或学校财产造成损失的,学生需承担相应经济赔偿责任;3. 违纪行为严重者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4. 多次违纪,情节严重者将予以严厉处分,甚至开除学籍。

第三条违纪处理程序学校对学生的违纪行为将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处理:1. 违纪行为被发现后,相关责任人应立即报告学校有关部门;2. 学校有关部门将对违纪行为进行调查核实,确保事实清楚;3. 学校将召集违纪学生和相关证人进行听证,以了解详细情况;4. 根据调查结果和听证情况,学校将作出相应的处分决定;5. 学校将通知违纪学生本人以及其家长,并对处分结果进行公示;6. 如学生对处分结果有异议,可以提出申诉,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复核。

第四条违纪处分措施根据学生的违纪行为轻重不同,学校将采取以下处分措施:1. 警告:对违纪行为较轻者给予书面警告,并进行思想教育;2. 记过:对违纪行为较严重者给予记录过程,并收缴违禁品或补偿损失;3. 留校察看:对重复违纪或情节较为严重者采取留校察看措施,并进行严格的教育管理;4. 开除学籍:对严重违纪、危害他人安全或学校正常秩序的将予以开除学籍处理。

第五条违纪处分的执行学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将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执行:1. 学校有关部门将会同班主任进行处分决定的执行;2. 违纪学生将受到相应的教育、约谈或惩罚,并进行记录;3. 学校将对违纪学生进行辅导和教育,引导其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规范。

学生处分及惩戒制度

学生处分及惩戒制度

学生处分及惩戒制度第一部分:引言学生处分及惩戒制度是指在学校管理中,针对学生的不良行为进行处罚和惩戒的一种制度。

学生处分及惩戒制度的实施对于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和学生的健康成长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学生处分的目的、实施方式、教育效果等方面展开讨论。

第二部分:学生处分的目的学生处分的目的在于使学生认识到错误的严重性,从而调整自己的行为,促使学生成长。

学生处分可以分为预防性处分和惩戒性处分两种。

预防性处分主要是通过警示、教育等手段,提醒学生要遵守学校纪律,规范自己的行为;而惩戒性处分则是对学生已经违反学校规定的行为进行惩罚,以达到警示他人的效果。

第三部分:学生处分的实施方式学生处分的实施方式多种多样,具体的方式根据学校的管理制度来确定。

一般来说,学生处分可以分为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罚款、停课、记过等不同级别。

在实施时,需要根据学生的错误性质、情节严重程度以及学生的个人情况进行科学、公正的判断。

第四部分:学生处分的标准学生处分的标准应该通过学校的纪律规定来规范。

在确立标准时,需要注重符合公平、公正原则,避免对学生的侵害和不合理的制定。

同时,学生处分的标准也应该与学生的年龄、发展阶段有所关联,以便更好地实施处分。

第五部分:学生处分的效果学生处分的效果除了对处罚的学生有警示作用外,还可以对全体学生起到示范和警示的效果。

处分学生的公正性和透明度要求学校做好事先宣传和事后解释工作,以便充分发挥教育作用。

同时,学生处分也需要与其他教育措施相结合,例如人际交往教育、心理辅导等,以促使学生真正改正错误,并为将来的成长做好铺垫。

第六部分:学生处分的合理性对于学生处分的合理性,这不仅仅是学校的责任,也是家庭和社会的责任。

学校需要秉持公正和情理,正确执行处分决定;家庭需要与学校密切配合,对学生的行为进行正确引导和监督;社会则应该关注学校学生处分的情况,提供相关支持和帮助。

第七部分:学生处分的改进空间学生处分制度不是铁板一块,也需要不断改进和完善。

学生会处分管理规章制度

学生会处分管理规章制度

学生会处分管理规章制度第一条总则为了维护学生会组织的正常秩序,保障学生会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处分管理规章制度。

第二条处分种类学生会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五种。

第三条处分对象学生会处分对象为全体学生会成员。

第四条处分程序1. 对学生会成员的处分,应当由学生会主席团提出,经学生会全体成员会议讨论通过。

2. 学生会成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分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学生会主席团提出申诉。

3. 学生会主席团应当自接到申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4. 学生会成员对学生会主席团答复不服的,可以向学校学生工作部门提出申诉。

第五条处分情形1.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1)违反学生会纪律,经教育不改的;(2)在学生会工作中,因过失造成不良影响的;(3)其他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的行为。

2.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1)违反学生会纪律,情节较重的;(2)在学生会工作中,故意违反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3)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受到学校处理的;(4)其他应当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的行为。

3.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1)严重违反学生会纪律,无法继续担任学生会职务的;(2)在学生会工作中,严重违反规定,造成极其恶劣影响的;(3)触犯刑法,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4)其他应当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行为。

第六条处分执行1. 学生会成员受到处分的,应当及时取消其现有学生会职务。

2. 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应当在处分期间内取消其参选学生会职务的资格。

3. 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应当立即除名,并报学校学生工作部门备案。

第七条处分公告1. 学生会主席团应当将处分决定在学生会范围内公告。

2. 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校学生工作部门应当在学校范围内公告。

第八条附则1. 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规章制度由学生会主席团负责解释。

学生处分制度

学生处分制度

学生处分制度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学校违纪单,情节严重者给予口头警告处分。

1、随地丢纸屑、杂物,随意吐痰,在校内吃零食。

2、讲脏话粗话,辱骂他人,产生不良后果。

3、无故迟到早退或无辜旷课。

4、在教室或走廊追逐、喧哗而不听劝阻。

二、有下列行为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考试作弊。

2、在校外不遵守社会公德,影响学校声誉。

3、无理取闹,故意顶撞师长。

4、故意损坏学校公共财物。

5、观看或传播黄色录像、黄色书刊、黄色图片。

6、故意扰乱教育教学秩序,情节严重。

7、学期累计违纪单5次以上。

三、有以下行为者,予以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予以记大过或留校查看处分。

1、唆使他人殴打同学,或结伙打群架,情节严重。

2、有违法行为。

3、学校记过处分2次以上。

四、处分的撤消办法。

学生处分一学期后,确有改过、进步明显,经本人申请,班主任提意,年级组上报,政教处审定,学校批准,方可撤消处分。

五、处分学生应注意事项。

1、对学生不实行开除学籍的处分。

2、处分是教育的手段而不是目的,学校不以惩代教,对违纪学生首先加强教育,进行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对确定教育无效、影响较坏给予处分。

3、对受处分学生应本着发展的眼光,不歧视,多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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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田东波学校学生处分程序及制度
(2016-2017学年度)
为严肃校风、严明校纪,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小学生行为规范》及《中小学生礼仪常规》,加强我校学生的组织纪律观念,对违犯校纪的学生,给予必要的惩戒,以达到惩前戒后的教育目的,特制定本规定。

一、对违纪学生的处分种类:
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开除学籍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共七类。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1. 不遵守“中小学生礼仪常规”,且屡教不改的。

2. 违犯考场纪律,有一般性作弊行为的。

3. 一般性违犯校纪,不服从师长的管理教育的。

4. 有破坏学校环境及室内卫生行为的。

5. 其他情节较严重,但构不成“警告”处分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
1. 每学期累计迟到早退10次或者旷课30节的。

2. 犯有较严重错误,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并有悔过表现的。

3. 经查实有进出“三厅”行为的。

4. 打架斗殴,但情节较轻,未造成伤害的。

5. 语言污秽,谩骂他人,态度恶劣的。

6. 考试中违反考纪,符合《考试规则及处理意见》相应条款的。

7. 在校外活动时,所犯错误有损于学校声誉,但情节一般的。

8. 符合本条的其它情况,且有构不成“严重警告”处分的。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 每学期累计迟到早退15次或者旷课45节的。

2. 犯有较严重错误,已造成严重后果,并有悔过表现的。

3. 经查实多次进入“三厅”,已形成赌博事实的。

4. 打架斗殴,情节严重,已造成轻微伤害的。

5. 语言低级下流,恶语伤人,态度蛮横的。

6. 考试中违反考纪,符合《考试规则及处理意见》相应条款的。

7. 破坏学校设施,损坏公共财物,造成一定损失的。

8. 在校外活动时,所犯错误有损于学校声誉,但情节较为严重的。

9. 符合本条的其它情况,且有构不成“记过”处分的。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1. 每学期累计迟到早退20次或者旷课60节的。

2. 犯有较严重错误,已造成很坏影响,尚有悔过表现的。

3. 经查实多次进入“三厅”,已形成赌博事实的。

4. 打架斗殴,聚众闹事,情节严重,已造成一定伤害的。

5. 语言污秽肮脏,不堪入耳,几经教育,不思悔改的。

6. 严重违反考试纪律,符合《考试规则及处理意见》相应条款的。

7. 破坏学校设施,损坏公共财物,造成严重损失的。

8. 在校外活动时,所犯错误损害了学校声誉,情节严重的。

9. 符合本条的其它情况,且有构不成“记大过”处分的。

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大过”处分:
1. 犯有严重错误,造成恶劣影响,无明显悔过表现的。

2. 打架斗殴,聚众闹事,违反社会公德,情节严重,造成严重损失的。

3. 破坏学校设施,损坏公共财物,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损失的。

4. 在校外活动时,所犯错误,尽管尚未触犯刑律,但严重损害学校声誉,情节较恶劣的。

5. 符合本条的其它情况,且又构不成“开除学籍留校察看”处分的。

七、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留校察看”处分:
1. 犯有严重错误,造成恶劣影响,无悔过表现的。

2. 有盗窃、抢劫行为,因属九年义务教育阶段,需学校继续予以管教的。

3. 参与打架斗殴,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致伤他人,情节严重的。

4. 在校外活动时,出现较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社会反响较强烈的。

5. 以受过记大过处分,不思悔改,屡教屡犯的。

6. 符合本条的其它情况,且又构不成“开除学籍”处分的。

八、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 道德败坏,有流氓行为,屡教不改的。

2. 犯有极其严重错误,造成十分恶劣影响的。

3. 有盗窃、抢劫、诈骗行为,且被公安机关立案审查,确有实据的。

4. 参与斗殴,严重扰乱学校或社会正常秩序,情节极为恶劣的。

5. 在校外活动时,出现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社会反响极为强烈的。

6. 以受过开除学籍留校察看处分,无悔改表现,仍然出现严重违犯校纪,情节严重的。

7. 符合本条的其它同类情况的。

九. 附则:
1. 对受处分的学生,在公布对其处分决定三个月之后,确有悔过表现,为发生其他问题的,可以提出解除或减轻处分的申请,班主任提出意见,有学校进行全面考察,而后作出决定。

2. 对重犯、新犯错误的受过处分的学生则延长处分时间或加重一级处分。

3. 本“暂行规定”,由校长负责解释。

4. 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陇田东波学校
201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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