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解释第三十四条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主要规定了劳动合同的变更。
根据这一条款,劳动合同的变更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 协商一致原则:劳动合同的变更应当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协商一致。
这意味着任何一方都不能单方面改变合同内容,除非另一方同意。
2. 书面形式原则:劳动合同的变更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这有助于确保变更的明确性和可追溯性,避免因口头协议而产生的纠纷。
3. 合法性原则:劳动合同的变更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4. 合理性原则:变更劳动合同应当基于合理的需要,不得无故增加劳动者的义务或减少劳动者的权利。
5. 保护劳动者权益原则:在变更劳动合同时,应当充分考虑劳动者的权益,不得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具体到操作层面,劳动合同的变更可能涉及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多个方面。
在变更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遵循上述原则,确保变更的合法性、合理性,并且充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例如,如果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应当与劳动者协商,并在变更协议中明确新的岗位要求、工作内容以及相应的薪酬待遇等。
同时,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应当及时更新,确保劳动者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总之,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强调了劳动合同变更的法律程序和原则,旨在保障劳动合同的稳定性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都应当严格遵守这些规定,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解决劳动合同变更
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3940条

劳动合同法第39、40条第九条、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或者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未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支付。
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和一些地方政府已出台相关政策,要求把下岗大龄失业人员作为就业援助的主要对象,提供即时岗位援助等多种帮助。
如在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排原属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就业,从再就业资金中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要拿出一部分空缺和新增的后勤服务岗位,优先安置大龄就业困难对象。
从上述文件精神和各地实际做法分析,公益性岗位应具有以下特点,即:政府购买岗位或支持、引导多渠道出资,符合公共利益,适合安置大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从再就业工作实际出发,我们认为,凡是由政府出资或政策扶持,社会筹集资金,企业出资,符合公共利益,政府可调控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就业和再就业的管理和服务类岗位都可确定为公益性岗位。
劳动合同法 | 最新劳动合同法赞同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第十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2020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劳动合同法的决定。
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将于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六条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新劳动合同法全文

新劳动合同法全文《新劳动合同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和谐劳动关系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适用本法。
第三条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和解除,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条件和环境。
第五条国家鼓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方式订立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当自愿接纳劳动者提供的劳动。
劳动者不得就聘用单位的劳动条件、同等劳动条件下的工资、工作时间和休假等方面的事宜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
...第三十一条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或者支付一个月劳动报酬。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不提前三十日通知。
用人单位不同意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履行终止劳动合同的程序。
第三十二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
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一个月劳动报酬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基于不可抗力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第三十三条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一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不需要提前通知对方。
被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方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方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履行终止劳动合同的程序。
第三十四条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一方通知对方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三日以内通知对方。
劳动合同期限满三个月的,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方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对方提出书面通知。
第三十五条劳动合同期限满三个月的,一方订立劳动合同后三日内不愿意履行劳动合同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八号)同时废止。
变更劳动合同主体怎么赔偿

变更劳动合同主体怎么赔偿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企业生产经营的不断变化,劳动合同的变更成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常见的法律行为。
在劳动合同变更过程中,主体变更是一种常见的变更方式。
本文将从劳动合同主体变更的概念、法律依据、赔偿标准以及赔偿程序等方面进行详细探讨。
一、劳动合同主体变更的概念及法律依据劳动合同主体变更,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经双方协商一致,对原劳动合同中的主体进行变更,即原劳动合同的一方主体变更为新的主体。
劳动合同主体变更分为两种情形:一是用人单位将劳动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其他用人单位;二是用人单位将劳动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劳动者。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这一规定为劳动合同主体变更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劳动合同主体变更的赔偿标准劳动合同主体变更的赔偿标准,主要参照以下几个方面:1. 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主体变更属于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不同意变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2. 赔偿金:如果用人单位未经劳动者同意,单方变更劳动合同主体,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可以根据劳动者的损失程度、工资水平等因素确定。
3. 违约金: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主体变更过程中违反约定,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三、劳动合同主体变更的赔偿程序1. 劳动者不同意劳动合同主体变更:用人单位在变更劳动合同主体时,应当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如果劳动者不同意变更,用人单位不得单方变更劳动合同主体。
在此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劳动仲裁:如果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主体变更过程中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解读(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解读(第三⼗三条—第三⼗⼋条)颁布单位:国务院⽂号:国务院令第535号颁布⽇期:2008-09-18执⾏⽇期:2008-09-18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政法规⽬录第五章法津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五章法津责任第三⼗三条⽤⼈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职⼯名册规定的,由劳动⾏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解读】:本条新增加了⽤⼈单位不依法建⽴职⼯名册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单位⾃⽤⼯之⽇起即与劳动者建⽴劳动关系。
⽤⼈单位应当建⽴职⼯名册备查。
同时本条例规定职⼯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式、⽤⼯形式、⽤⼯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如果⽤⼈单位不依法建⽴职⼯名册,由劳动⾏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四条⽤⼈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每⽉⽀付两倍的⼯资或者应当向劳动者⽀付赔偿⾦⽽未⽀付的,劳动⾏政部门应当责令⽤⼈单位⽀付。
【解读】:本条新增加了⽤⼈单位未依法向劳动者每⽉⽀付两倍的⼯资或者未⽀付赔偿⾦的,劳动者在仲裁或者诉讼途径外还有⾏政救济途径,即可向劳动⾏政部门投诉,劳动⾏政部门应当责令⽤⼈单位⽀付。
第三⼗五条⽤⼯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解读】: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商⾏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由于被派遣劳动者系在⽤⼯单位⼯作,⽤⼯单位可能更容易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但是劳动合同法并未规定⽤⼯单位的法律责任,因此,本条进⾏了补充,规定⽤⼯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21年最新版劳动合同法全文

2021年最新版劳动合同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劳动合同等劳动关系。
第三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劳动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鼓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通过集体协商、劳动争议调解等方式,协商解决劳动争议。
第五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合同、劳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劳动合同,维护劳动合同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国家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禁止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和必要的劳动保护。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变更第八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劳动关系的协议,是用人单位依法管理劳动者、使用劳动者劳动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条劳动合同应当约定以下事项:(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和工作时间;(三)劳动报酬;(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五)劳动纪律和劳动争议处理办法;(六)社会保险;(七)违约责任;(八)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为长期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期满,经劳动者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用人单位继续使用劳动者劳动的,劳动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继续订立劳动合同的,可以约定试用期。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继续为用人单位工作,但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继续为用人单位工作超过一个月的,视为劳动合同期限不确定。
2024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解读

2024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解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
第三条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四条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条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的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第九条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____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2023年劳动合同法全文(2024精)

2023年劳动合同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关系,加强劳动争议的解决,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法。
第二条劳动合同法适用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
第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合理选择的原则,平等对待劳动者。
不得限制、歧视劳动者的就业和职业发展。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创建和完善劳动安全卫生制度,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劳动保护条件,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支付报酬的方式、时间和地点应当向劳动者明示,并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变更第七条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劳动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订后生效。
第八条劳动合同应当约定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等,并注明合同期限。
第九条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两种。
固定期限为不超过十年。
第十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续订时可以约定与原劳动合同的有关事项。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但是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应取得劳动者的同意,并按照本法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章劳动报酬第十三条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并提供相应的工资明细。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与劳动者工资支付相关的合理制度,如不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滞纳金。
第十六条劳动者可以参加用人单位的职工薪酬管理制度的讨论和决定,对自己的劳动报酬应当享有知情权、参与权。
第四章劳动条件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地点等因素,提供符合劳动者工作能力和工作条件的工作岗位。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继续教育培训,并承担相应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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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合同法解析: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分立劳动合同的效力】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解析】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况后劳动合同效力的规定。
用人单位的合并一般指两种情况,一是指,用人单位与其他法人或者组织联合成立一个新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被合并的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另一种情况是指一个用人单位被撤销后,将其权利和义务一并转给另一个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这两情况下,原用人单位在合并后均不再存在。
为了保护原用人单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一个新的用人单位承继了原用人单位所有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原用人单位对其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因此根据本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后合并的,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由合并后的新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该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发生分立是指,在订立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由一个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裂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由一个用人单位分裂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的分立分为两情况:一种情况是原用人单位只是分出一部分财产设立了新的用人单位,原用人单位不因分出财产而终止;另一种情况是,原用人单位分解为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原用人单位随之解体终止。
为了充分保护劳动者的权利,本条首先规定了用人单位发生分立的,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防止用人单位以分立后原用人单位不存在或者劳动者权利义务已经转移到新的用人单位为由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其次,根据本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分立后,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目前有的用人单位采用“金钱脱壳”的办法逃避债务或者逃避对其劳动者的其他义务,即不转移债务,而只是把资金转移到新设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使原来的用人单位丧失承担对劳动者义务的能力而拒绝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对劳动者负责。
根据本条的规定,只要新成立的用人单位继承了原用人单位的权利,就应当同时承担其用人单位的义务,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和对劳动者负责。
用人单位的合并和分立不仅是现实中经常出现的情况,也是容易产生各种债权债务纠纷和劳动争议的问题。
在我国市场经济秩序还未完全建成的情况下,为了防止一些用人单位假借合并和分立转移债务,逃避应当承担的各种法律责任,
包括对劳动者的义务,我国民法通则第四十四第二款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这一规定就是要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或者分立时,尽最大可能地保护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而本法关于用人单位合并和分立的规定,是民法通则上述立法精神在劳动法法领域里的具体体现,即要尽最大可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近些年来,随着经济改革的进一步深入,不少用人单位根据市场要求和国家的政策,进行了重组和改建。
一些用人单位被兼并或者被撤销;另一些用人单位分立为新的用人单位。
无论用人单位的这些改变是出于何种原因,其合并或者分立后,原劳动合同都是继续有效,都应该按照本法的规定得到继续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