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理与情理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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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思维中的情理和法理

法治思维中的情理和法理

法治思维中的情理和法理作者丨谢晖文章来源丨爱思想“法不容情”已然是我国公民谈及法和情之关系时的基本思维定势,但这种情法二分、情法对立的思维定势,不但割裂了法律赖以生成的社会基础,而且必然因此导致法律的逻辑因为背离生活的逻辑而被束之高阁。

日常生活将以其执拗的秉性对待并撕裂法律的边界,而法律只能徒具外壳,它虽然可能被镂之金石、公之于众,但不可能嵌入民魂、矗立民心。

特别在“移植”法律、“创制”法律成为当代精英立法的基本理念下,情法的此种二元分化,对于法律至上、以法为教的法治思维始终是一种阻遏因素。

本文拟重新定位法治思维体系中情法两者的逻辑关系,坚守情法一元的理想法治观,并籍此寻求法治思维的另一面向。

一、立法:情理的逻辑化表达虽然人类的交往秩序并不是自立法开始,但人类的理性秩序必须借助立法对情理的逻辑处理得以完成。

这里的立法,既指在现代权力分工体系中的立法,也指历史上为人类理性交往给出规范筹划的一切理性行为。

在这个意义上,我国传说时代伏羲和女娲二位始祖各执规、矩,教民知礼义廉耻的举措,实为一种立法;历史上“结绳记事”的行为方式,毫无疑问也给人们的交往行为以定规矩、以范行止;而一切以抽象的符号、文字来表达自然万物、社会万象的举措,又何尝不是为人类立法?但无论何种立法,归根结底是对自然或社会事实进行逻辑化处理的活动。

这表明,一切立法皆须以事实奠基,否则,立法就成为闭门造车,也会成为无本之木、无水之源。

其能否作用于对自然事物或社会交往的调整,就不难想见。

立法的基本目的是让人们在纷乱杂然的自然万物和社会万象中找到规律性或规定性的线索,从而使人类行为在当下,有所方向,在未来,有所预期。

一言以蔽之,它是要在万事万物中寻求“事物的法的规定性”的过程。

而“事物的法的规定性”,在自然界,可以称之为客观规律;在社会界,所谓客观规律经常表现为人类的精神现象。

进言之,精神现象不过是人们情感世界的一种表述方式。

立法的对象,虽然不得不涉及自然万物及其规定性,但立法对自然万物及其规定性的关注,仍然取决于人类精神世界对自然万物的需要和依赖。

法律与情理的冲突

法律与情理的冲突

题目论提升中国文化软实力途径姓名林琳所在学院法学院专业班级 2012法律硕士(非法学)2班学号 31204117法律与情理的冲突,应该是当今中国社会中人们需要共同面对的困惑。

找出两者冲突的表现形式、产生的原因并加以解决,不仅对司法实践,而且对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都能起到重要作用。

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法官时常会对法律和道德之间处于一种矛盾的境地,此时,法官应如何取舍?是直接适用法规作出裁决,还是以适用该规定会导致对公平正义的否定为由背离该规定呢?现实生活中,人们一旦发生纠纷,在双方调解未达成一致之时往往会寻求诉讼途径来解决,而一旦进入诉讼程序后,民众最关心的就是案件的处理结果是否符合生活中的某种“情理”和“正义观”。

在群众心中,他们希望法官对案件的判决在情理上说的过去,符合他们的价值观、伦理道德观。

当法律与情理相统一时,人们会很自觉地接受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指导,并积极地履行法律上要求的义务。

相反,如果法官只一味追求合法的目的,不去关心是否合情合理,就会受到来自于社会舆论的压力,还有可能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转化为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矛盾。

司法不能拒绝裁判,一直以来,法官都处于法理与情理相冲突的尴尬之中。

许多法官都有这样的经历与体会:有些判决在法律上是站得住脚的,但是自己却感觉不尽合理。

在法理与情理的对战中,如何冲出重围,在二者之间找一个交叉点成为困扰法官判案的一个重要难题。

为了实现法律的社会效应,也为了更快、更好地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法官在适用法律解决纠纷的时候,要发现、阐明并应用蕴含在法律之中的“理”,绝对不能离开情理去做出裁判。

首先,法官要尊重法律,对法律负责。

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官是正义的化身与代表。

作为法官,必须尊重法律,信仰法律,对法律有足够的敬畏,极力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诉讼的三角结构要求法官要通过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不受干扰,居中、独立进行裁判,做到法律上的公正。

在一个法治的社会里,不能因为当事人的过激行为和社会舆论的压力而使法官受到追究。

法理与情理的冲突

法理与情理的冲突

法理与情理的冲突法理与情理的矛盾由来已久,平衡法理与情理之间的冲突是法律能够有效实施的保障。

处理好法理与情理的关系不仅有助个案纠纷的解决,还有助于增强公民对法律的认同感,树立法律的权威。

一、法理与情理冲突的表现(1)历史上情理与法理之争历史上的情理与法理之争中最具代表性的就是儒家与法家的“礼”、“法”之争。

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主张“礼治”,以道德为主,以制度为辅。

孔子以中庸之道为其法学方法论,在法理与情理的矛盾中,孔子认为法律的公正必须与人情相结合。

主要体现在孔子“亲亲相隐”的思想中,孔子主张“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①以商鞅为代表的法家则主张“法治”,严刑峻法,以法、术、势相结合,维护法律的权威性,要求人民对君主的绝对服从。

在法理与情理之间法家主张“法一旦颁行,就应当遵循不易,绝不受舆论、亲情等其他因素干涉。

”②在推行法治的方式上主张“重刑轻罪”、“以刑去刑”,希望通过重刑来惩罚犯罪以达到威慑国民的目的,最终达到“法治”的效果。

(2)当今社会生活中法理与情理的碰撞随着近现代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的各种矛盾也越来越多,法理与情理的冲突也愈演愈烈,并直接反映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

例如“天津赵春华非法持有枪支案”中,赵春华因为在街边摆设射击摊位进行营利活动,被巡查警方抓获。

经鉴定,涉案的9 只塑料枪符合《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的发射弹丸的动能大于等于1.8 焦耳/ 平方厘米的“枪支”标准,违反了国家的枪支管理制度,赵春华因此获刑三年。

对此许多民众表示难以理解,按照这样的标准甚至连生活中许多小孩玩的玩具枪都可以达到这里的“枪支”标准,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由此可见,法理与情理的冲突时刻存在于我们的社会生活之中,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如何处理好二者之间的矛盾不仅仅关系到社会秩序的稳定,也关系到我们每个人生活的安全感。

二、法理与情理冲突的原因一窥(1)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与法律滞后性的矛盾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上层结构也在发生剧烈的变革,新的社会矛盾不断出现,社会关系也愈加复杂。

法理与情理的冲突

法理与情理的冲突

法理与情理的冲突作者:周标来源:《智富时代》2018年第09期【摘要】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调整和保障人们的社会生活,维护着社会的秩序。

但是法律具有滞后性、稳定性、文义性等弊端,由此易导致与情理的冲突。

解决法理与情理的冲突需要完善立法,提升执法者的法律素养和思想道德素养,同时增强全民的法治意识,并结合多样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来实现。

本文通过对法理与情理冲突表现和产生原因的分析,提出了法治体系建设方面的建议,以期缓解法理与情理的冲突。

【关键词】法理;情理;冲突;法治法理与情理的矛盾由来已久,平衡法理与情理之间的冲突是法律能够有效实施的保障。

处理好法理与情理的关系不仅有助个案纠纷的解决,还有助于增强公民对法律的认同感,树立法律的权威。

一、法理与情理冲突的表现(1)历史上情理与法理之争历史上的情理与法理之争中最具代表性的就是儒家与法家的“礼”、“法”之争。

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主张“礼治”,以道德为主,以制度为辅。

孔子以中庸之道为其法学方法论,在法理与情理的矛盾中,孔子认为法律的公正必须与人情相结合。

主要体现在孔子“亲亲相隐”的思想中,孔子主张“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①以商鞅为代表的法家则主张“法治”,严刑峻法,以法、术、势相结合,维护法律的权威性,要求人民对君主的绝对服从。

在法理与情理之间法家主张“法一旦颁行,就应当遵循不易,绝不受舆论、亲情等其他因素干涉。

”②在推行法治的方式上主张“重刑轻罪”、“以刑去刑”,希望通过重刑来惩罚犯罪以达到威慑国民的目的,最终达到“法治”的效果。

(2)当今社会生活中法理与情理的碰撞随着近现代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的各种矛盾也越来越多,法理与情理的冲突也愈演愈烈,并直接反映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

例如“天津赵春华非法持有枪支案”中,赵春华因为在街边摆设射击摊位进行营利活动,被巡查警方抓获。

经鉴定,涉案的9只塑料枪符合《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的发射弹丸的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的“枪支”标准,违反了国家的枪支管理制度,赵春华因此获刑三年。

法理与人情金句

法理与人情金句

法理与人情金句1.法理为天下之公,人情为世间之义。

在处理事务中,法理和人情应该相互融合,取其公平与善意,以实现社会的和谐与进步。

"2."法理是对规则和法律的坚守,是对公正和正义的追求。

人情是对人性和情感的关怀,是对人际关系和社会和谐的维护。

在法理与人情之间,我们应该找到平衡,以实现公正而又人性化的决策。

"3."法理不可偏废,但也要以人情为重。

在法律的框架下,我们应该体察人情,关心他人的利益和感受,用温暖和善意来处理问题。

"4."法理与人情的结合是智慧和善良的体现。

我们应该在法理的基础上体现人情的温暖,以真诚和理解来回应他人的需求和关切。

"5."法理和人情并不矛盾,而是相辅相成。

在处理法律问题的同时,我们应该用人情的眼光和智慧去解决纠纷和冲突,以和平和谐的方式推动社会的发展。

"6."法理虽重要,但人情也是不可忽视的因素。

"7."法理和人情相辅相成,相互融合才能达到社会和谐。

"8."在法理的基础上,注重人情,才能实现公正与人性的统一。

"9."法理是社会的规则,而人情是人与人之间的情感纽带。

两者需要相互尊重和平衡。

"10."法理是公平的准绳,而人情是对他人的关怀和体谅。

二者并行,社会才能更加和谐。

"11."法理以公正为依据,人情以情感为基础,二者在社会交往中相辅相成,共同构建社会秩序。

"12."在法理的框架下,注重人情,对他人的尊重和理解是社会共存的关键。

"13."法理是规则的维护者,人情是温暖的传递者。

二者的结合,使社会更加和谐而有人情味。

"14."法理是社会的纽带,人情是个体的情感表达,二者的结合才能实现社会与个人的平衡。

"15."法理和人情的结合,不仅需要法律的权威,更需要人与人之间的关爱和理解。

法律的尴尬:在法理与情理之间——电影《真水无香》评析

法律的尴尬:在法理与情理之间——电影《真水无香》评析

情节 : 张先 生生产 自己开 发 的产 品却 因为侵 权 输 了官
司 : 中汉状 告伪 劣产 品的厂 商败诉后 从广 告牌 上跳 高
下 ; 白发 苍苍 的 陈老 太 太不 依 不饶 非 要找 宋 法 官为
5 3年 前 的冤 案 平反 :林 万成 的荷 香 园老 字号 商标 十 年 前被人 抢注使 他失 去理 智 。 些案 件把法 官宋 鱼水 这 置 于理想 与现 实 、法 理与 情理 相 冲突 的法 律尴 尬 之
和 希 望
个 直观 载体 , 映 了在法 治 传统 薄 弱 。 百姓 法律 反 老
信仰 相 对 缺 失 的 现代 中 国到 底 需 要 什 么 样 的 法 官 ? 《 真水无 香》 既为 我们提 出 了法 官无 法 回避 的这 一现 实裁判 问题 , 为我 们提 供 了解 决 问题 的思路 。 也
在庆 祝建 国 6 0周 年之 际 , 为主旋 律 电影 的《 作 真 水无 香》 被再 次搬 上银 幕 。影 片是 以北京 市海 淀 区人 民法 院知识 产权 庭 庭 长宋 鱼水 法 官 的先 进 事迹 为 原 型制作 的 , 过 四个普普 通通 却发人 深思 的案 件展 开 通
错 , 长宋 鱼水 据理 力争为 李聪辩 解 。 庭 因为她 深知 , 法
中。“ 电影 是一 门艺术 。 它本 质上属 于精 神文化 , 一 是 种文 化 的产物 。”1 真水 无香 》 为 中国法 官 文化 的 ¨ 《 作

求进 步不得 不付 出 的代价 , 也体 现 出一个法 官对法 这
律 的尊重 , 对法律 负责 的精神 和态 度 。 同样 , 在高 中汉 悔恨 的I f I H中我们 也看 到 了普通 百 姓对 法律 的信仰  ̄
官 的判决 只能建 立在 法律 事实基 础上 , 官通 过证 据 法

作家梁晓声的“法理·情理”观——《中国生存启示录·法理与情理》读后

作家梁晓声的“法理·情理”观——《中国生存启示录·法理与情理》读后

他回答 : “ 涉法言法 , 涉情言情。 ” 本来他是想各说各话 的, 未必看重哪一方 , 但记者追 问了一句: “ 法理 、 情理 纠缠不清呢? ” 这才引起了梁先生的进一步思考 , 并不得不对 问题给予了展开。他给记者讲 了三个故事。讲
故 事的过 程 , 也 是他 认识 的系统 化 、 观点 的体 系化 过 程 。但是 , “ 法 理 与情 理 ” 的关 系 问题 , 一 开始 就 被 作 为
i l 8 州警嘲 2 0 1 5 . 0 7
乙 N ZHoU XU E K N
一 法

作家梁晓声 的“ 法理 ・ 情理” 观
《 中国生存 启 示 录 ・ 法理 与 情理》 读后
霍存 福
摘 要 梁晓声先生认为 , 情理是友好 、 亲密、 相 亲相 爱, 以及 重集体、 轻 个人的一种道 德选择 。与追逐利 益的
似乎“ 情” 与“ 理” 尚未分别 , 也谈不到二者关系的展开。但在第三案的描述中, 他又一再触及到双方 当事者
的情感 、 感情 , 似 乎又 承认 它们参 预其 间 , 发 生着 作用 , 是应 该被 考虑 的 因素 。 事情 的起始 , 一 个二元 对立 的 问题 抛 给 了他 。记者 问 : “ 在 法 理 与 情理 之 间 , 你 更 看 重 法 理还 是 情理 ? ”
得一样 东西与三人各得一样 东西的区别么?不就是三千多元的事 么?三千多元 , 真的比三个孩子之 间的友
好 与三 个 家庭 的亲 密关 系重要得 多么?
既作 了各别 评价 , 又进 行 了相 应 的综 括 。三个 故 事 , 前 两个 均 来 自报 纸 报 道 , 后 一 个 是 美 国电影 ( 根 据 真事 改编 ) 。通 观梁先 生全 文 , 其 立论 要点及 过程 是 。 A. “ 法理 ” 与“ 情理 ” 是二 元对 立的 , 他倾 向 于“ 情理 ” ; B . “ 情理 ” 途 穷 时( 遇 重 大刑事案 件 ) , 他 又祭 起 了“ 法理 ” 大旗 ; c . “ 情理 ” 最 终胜过 “ 法理 ” , 获得 了超 越地 位 , 尤其在 民事 案件领 域 。 梁先生 不是 “ 情、 理、 法” 三极 关 系的持论 者 , 他 注 意 的只 是 “ 法理、 情理 ” 两面, 也 即法 律原 理 、 人 情 事 理 两极 。虽偶 尔谈及 “ 情” , 也 专指 “ 情理 ” , 侧重 于道 理 , 而 不包 含 “ 情感” 、 “ 感情” 之 类 的东 西 。他 的意识 中 ,

法理与情理

法理与情理

法理与情理华南师范大学吴碧莲*摘要:尽管情理中包含不利于法理的因素,但我们不能将法理与情理割裂开来,法理与情理之间存在着对立统一的关系,法理来源于情理,情理对法理起着一定的辅助作用,有助于实现个案正义。

法理依靠理性,情理体现良知,只有符合良知的理性才是我们所追求的公义。

关键词:法理情理理性良知直到目前为止,学者们对于理论上的“法理与情理”之间的关系以及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处理二者之间存在的矛盾等问题,仍然没有一致的看法。

但其无非体现为以下三种观点:有人认为“法不容情”,法理与情理二者是矛盾的,主张我们应该学习西方国家,将法理放在第一位,尤其是在案件的具体审理中要消除情理因素的影响,比如说人情、常理等,否则可能会导致不公正的结果;有人则认为二者是一致的,主张法理与情理都可以适用于司法实践中,都有利于纠纷的解决;还有人认为二者是对立统一的,法理与情理有各自的价值所在,法理应当普遍使用于各类型的案件中,只有在适用法理的基础上,才有适用情理的可能,在该方面二者是对立的,但情理在某些情形下有利于实现个案正义,又具有一定的统一性。

因此我们便会提出这样的问题:法理与情理之间究竟是何关系?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仅有法理是不是就可以解决问题了?法理需要情理吗?一、法理与情理的概念在我国历史上,“法理”一词在正史中首见于《汉书·宣帝纪》:汉宣帝死后,作者赞之曰:“孝宣之治,信赏必罚,综核名实,正事文学法理之士咸精其能.....”。

“理”作名词时在古汉语中有“道理”、“事理”的意思,“法理”者“法之理”也。

但其不同于西方法理学中的“法理”,因为其仅将“法”限制在实在法当中,甚至仅指刑法。

1此种含义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不足采取。

而在《中国大百科全书》中对“法理”的定义是:法理是指形成国家内全部法律或单一部门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学理。

可见,法理是其他法律部门存在的前提与基础,具有一定的抽象性。

而所谓情理,即非法理以外的其他因素,一般*柳长涛,上海外国语大学2015级法律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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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理与情理之间一部非商业性的影片,吸引着我们的眼球,让我们静静地看、细细地品;一部非娱乐性的影片,扣住了我们的心弦、使我们与之共鸣、为之动容。

这就是故事影片《真水无香》。

它并非纪实性影片,似乎在叙说一个电影摄制组拍摄跟踪法官宋鱼水的办案过程以及案外故事,但真实再现了宋鱼水法官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形象。

影片也无跌宕起伏的故事情节,表现手法平实朴素、表现风格如清水观鱼,却讲透了宋鱼水法官办理的几个普通案件的法理和情理。

也许,影片中的人物对白的语气和语调有太明显的“话剧”味,以至于其中的台词留给我的印象超过了故事情节、场合背景、音乐烘托和人物造型,而正是这些台词,引发了我更多的思考。

一、法理和情理存有一句“台词”虽然只从宋鱼水口中说道了一次,“法理和情理之间难道就真的没结合点吗?”但这句话的意蕴囊括了电影里的每一个情节,也串联起至了影片中的每一个案件。

面对高中汉案件,宋鱼水的同事李法官因证据不足判高败诉,高心中委屈、认为无处可以说理,便从广告牌上跳下致残;宋鱼水和她的法官同事除了同情关心外,一次次地问自己,何谓“公理”?面对林老板的案件,宋鱼水法官很清楚,这个工厂的老字号商标“荷香园”被对方抢注,现在反而被对方告上法庭;凝聚着数代人心血、有上百年历史的老字号商标,依法将判定属于对方,“理”在何方?“荷香园”的案件最终获得了圆满的解决,是因为法官们找到了该案法理与情理的最佳结合点——调解。

但高中汉案件呢,虽然宋鱼水和同事李法官一直关心、关注高中汉,并用真诚让高对法律有了那么点希望,但他内心的怨恨还在,虽不是针对法官,但能说仅仅是怨恨自己吗,就不会针对法律、针对社会吗?法理和情理在高中汉案件中似乎并没有融和。

现实中,几乎所有的办案法官都经历过这样的事业疑惑或者说心理窘境:依法判决的话不合情理,成全情理的话则会违法裁判,进退两难,无所适从。

有人还为此冠以一个并不确切的哲学名词“二律背反”。

这种“二律背反”似乎从法律(或者说司法)产生时起就相伴而来。

宋鱼水法官也在办案中遇到了这个千古难题,以致于她和她的同行们会为之追问“难道法理和情理之间就真的没有结合点吗”?法律源自于人定,本因袭于人情、合乎情理。

但法律针对的就是一般化的人和类型化的事,具备普适性;而人存有相同,人的性情、性格各有不同,人的经历、境遇有别,故人的心理和观念也存有差异。

所以广泛适用于的法在个案中就可以遭遇法理之中、情理之外之事。

此非法律之祸,实乃司法之容易。

司法之容易,容易在如何并使个案化解既在法理之中,又在情理之内。

事实上,我们每个法官都会遇到那么几个法与情相悖的案件,虽困惑而不气馁;我们都曾努力寻找法理和情理之间的通道或结合点,并成功地在个案中使这两者兼容相通,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做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可见,使法理和情理有机统一并非可望而不可及,只是那些特殊案件的法理和情理的通道难找、结合点不同罢了。

法官就是一个很难的职业。

法官之容易,是因为法官之职就是为化解人世间的难事而设,如果社会上的各种纠纷非法官者都能够解决,还要法官干什么。

法官职业受到人尊敬,并非权力寓意,也非官员地位,而是做为司法者,法官能够将抽象化的法律运用于具体内容的纠纷解决中,能够将纸面上的权利义务转变为现实生活中的权利义务,能够溃常人无法溃之难题,能够求解常人无法解之困局,并使法律沦为“活法”。

法官还必须将法律内在的公正性申明出,将法律之中蕴涵的人情味展现出出,通过司法中的法理和情理的融和并使法律真正沦为“良法”。

也许,这个目标本身就很难,但它应当沦为我们每一个法官毕生精力的职业崇尚。

二、看得见的公正和看得懂的公正影片中存有一句不太令人留心的“台词”,宋鱼水法官跟她的年长同事说道:“必须使老百姓看不见法律”。

我想要,她说道的意思一定就是,必须使老百姓能够看不见法律的公正,也要让老百姓看得懂法律的公正。

宋鱼水所以有感而发说这句话,是因为她审理的一起知识产权纠纷案中,张先生代表的公司因侵权而被判败诉。

宋法官知道张先生心里不服,所以一次次不厌其烦地给张先生打电话,试图通过“判后释疑”,能让他理解判决的道理,让他明白法律的公正。

有意思的是,几天后,当宋法官遇到这位张先生的时候,张说他看了一本书,叫“法律的尴尬——谁动了中国人的奶酪”。

当时我就想,这书名的风格很象英国大法官丹宁的写书命题,但没听到过这本书。

我看过丹宁勋爵的《法律的训诫》、《法律的界碑》、《法律的未来》、《法律的正当程序》等,但他没有研究过中国的法律,不可能以中国“奶酪”作副标题,是不是我国的学者写过该书名的专著。

如果我是宋鱼水,我也会到法律书店去找寻这本“书”。

后来,我们才知道这位张先生“忽悠”了我们。

其实,他也不是为了捉弄谁,他的本意是想告诉法官他从败诉中看到了我国法律的“尴尬”,看到了一些中国人的利益(奶酪)被一种莫名的力量搅动着。

最终,宋鱼水法官的自信坦言,虽没有让张先生明白一审判决的法理,至少让他明白了法律程序上的公正性,明白了他仍然有上诉的权利,也让他明白了宋法官多次打他电话想与他交谈决不是怕他上诉,而是想让他看见法律的公正、看懂法律的公正。

此时,我们与宋法官共鸣的是,判决只是在今天用现在的法律针对目前的这个案件的最佳选择,五年、十年后的法律可能不会作出这样的判决选择,这不等于说今天的判决错了,而是说明我们的时代和我们的法律进步了。

常言道,公正不仅必须同时实现,还要以看不见的方式同时实现。

使谁看到?当然就是人民群众。

人民群众亲眼看见了司法审判活动过程和结果的公正,或切身感受至了司法公正,就可以彰显社会公平正义,这就是最出色的社会效果。

我曾经说道过,法官应当具有两个方面的延展能力,一就是展现“看不见的公正”的能力。

法官的庭审驾驭能力、法律适用于能力、裁判文书制作能力、协商能力等,都应就是在刻画“看不见的公正”。

因此,法官在操控庭审时必须“静心官属、并任听到各方”,并使当事人感受到公平公正的待遇,在过程中看到公正。

二就是展现出“看不懂的公正”的能力。

法官的裁判文书,不仅必须言之有理、学说之存有据、判之有法,并使之展现看不见的公正,还要入情入理、深入浅出、通俗易懂,使之展现“看得懂的公正”。

所以,我们法官的审判工作,决不是案件一判了之,而是要让老百姓看得到公正,也要能让老百姓看得懂公正。

三、“胖”的协商和“瘦”的诉讼针对“荷香园”商标纠纷案的特殊性,宋鱼水对她的年轻同事说:“从某种意义上说,一个最差的调解胜过最好的判决”。

只有深临其案,才会真正体会此言的真义。

影片中充分反映宋鱼水主办的一起知识产权纠纷,两个“荷香园”官司踢得难分难解。

那个司掌着百年老厂的林老板指出,他们的产品就是老祖宗踢出世代相传的品牌,凭什么不想生产;但对方却先行登记注册了商标,拥有合法的知识产权。

林老板以为凭良心就能够赢下官司,庭上庭下都变得“理直气壮”。

即使通过宋法官的不懈努力对方愿做出补偿的情况下,这林老板还是“蛮横无理”,秉持不愿协商,任凭法官如何劝告,就是“抱着死理不摆”。

宋法官心里很确切,依法裁决的话林老板必输无疑。

按理说宋法官依法自里当无内疚,但她于心不忍,她很确切,这个案件这样被判就是再分了法理却失掉了情理,索莱米情理的法律(裁决)则并无公正凌驾。

宋鱼水说道:“我们无法轻而易举退出,使我们再不懈努力一次。

”终于,经过宋法官不懈努力,多次冷静精细地用笔、民刑,最终催生了双方当事人的协商,并使频临经营不善的百年老厂又存有了发展的期望和生机。

这个案件的协商确实花费了法官大量的时间精力,成本堪称不高,原告也代价了本来“依法”可不须要缴付的那笔补偿费,但其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却远远远远超过了原本拟将做出的“公正”裁决。

西方法谚有云:“瘦的和解胜过胖的诉讼”。

缘其意循其理,就是说调解解决纠纷程序简单,程式简化,即使一方当事人有所让步、有所吃亏,但只要双方都接受调解结果,实际上就是化解了矛盾,解开了纠葛,这要比通过复杂程序、繁琐程式最终以判决解决案件更经济,更有效果,何况判决结果还可能使败诉一方大不满意,甚至使双方都不满意。

调解不仅是解决个案纠纷的有效手段,它也是促进社会和谐、实现社会公正的重要方式。

四、法律思维和大众思维记不得为哪个案件、在什么场景下,宋鱼水说过,“我们不仅要考虑法律的逻辑,还要考虑老百姓的逻辑。

”什么是“老百姓的逻辑”?就是普通民众的呼声和需求,是普通民众的思维方式和法律评价,甚至是普通民众的无理纠缠式的倾述。

你看看影片中的那个大妈,无休无止地缠着宋鱼水,说道就是必须立案,为她1951年被单位辞退之事打官司。

起先,宋鱼水还对她并作法律民刑,后来她晓得了,大妈只是想要打听个人——一个她可以信赖的人——飞溅五十多年去的心中苦水。

于是多少个傍晚,在法院门口那长长的似乎横跨不尽的台阶上,宋鱼水与大妈或拾阶而坐、或网上行漫步,一个聆听、一个诉说。

为何宋法官存有这份冷静和细心,因为她深表老人的孤独和难过,为何宋法官对普通群众如此关心和爱心,因为她认知了老百姓的逻辑。

由此我想到,法官不仅要有法律人的法律思维,还要有社会人的群众思维。

法官不仅要会说法言法语,还要会说群众听得懂、听得进的言语。

法官不仅要深谙法律之真谛,还要身感群众之体会。

法官要时时考虑人民群众的呼声、人民群众的需要和人民群众的评价。

法律的公正需要法官去宣示,还要群众来“体感”,老百姓的“体感”公正比法官的宣示公正更重要,否则,法律将失去公众的支持,法官的判决也将失去社会的认同。

宋鱼水做为人民法官,她懂人民大众的逻辑,与人民群众有著浓厚的感情。

电影里她说道过,“法治的进步无法以牺牲生命弱势群体的利益为代价”。

这句话发人深省。

法治的发展固然会以牺牲生命某些人或某些群体的利益为代价,但无法以牺牲生命普通老百姓尤其就是那些社会底层的处在弱势的人民群众的利益为代价。

任何一个时代,丧失人民大众积极支持的法治改革和进步都会失利,都会无功而返。

法治不只是法律人的事业,更是由社会各界人民群众为主体共同参予的事业,离开了人民大众的认知和积极支持,改革难以沦为善行,法治难以成就伟业。

这部电影不只是宣传全国优秀法官宋鱼水,而是借用了她的形象,向我们展示了我们法官的一组群象:他们崇尚法律、尚法而行,他们与时代同呼吸、共命运,他们情系群众利益、倾心司法保民,他们理性而不理想化,讲情理而不情绪化。

直面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和各种纠纷,他们不惧艰苦,攻下难题;直面不断发展的社会矛盾和司法市场需求,他们在理想与现实之中、法理与情理之间挑战难题、勇于相撞,一次次开拓理想与现实的新地下通道,一次次追寻法理与情理的融合点,真正肩负起了司法者的神圣职责和历史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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