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理法三者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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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情

法理情

浅谈现代酒店管理中的法、理、情在现代酒店管理中,法,理,情三者之间关系是可以相互转换的,也只有你懂得了三者之间的关系,你才能达到管理的最高境界,让我们一块来分析三者之间的关系。

“法”,是情和理的基础,法是指管理中的基本规章制度,例如考勤制度,奖罚制度,岗位责任制等,它规定了组织与员工之间特定的关系,义务和权利;另一个是专业制度,例如成本管理制度、食品烹调制度、出品质量标准、食品卫生制度等,并规定了员工在工作过程中所应遵循的程序和标准。

“法”是厨房管理的基础,没有“法”的制约,就谈不上有组织纪律、制度措施对员工行为的约束,从根本上讲,更谈不上有效的管理。

无论你是一种什么样的管理方式和管理风格,都是建立在“法”的基础上的。

“理”,是法与情之间的中庸。

“理”可以表现为人之常理、社会职业道德,也可以表现为文化习俗的道理。

我们知道,国人是极富于人情味的。

在这种文化背景下,制定的规章制度只是酒店管理工作的一种手段,有时亦会显得过于呆板和冷漠,再加上工作的重复性和客人的不理解,人的情绪心理、服务技能水平的发挥又时常影响整体服务质量,于是,这一且矛盾利用“理”来协调更显其重要。

“理”是协调人际关系的重要法码。

许多成功的实践已经证明,成功的酒店管理者首先是成功的人际关系专家。

要做到这一点,必须善于用‘理’去变通(而不是改变破坏“法”),用“理”去中庸法与情之间的差异或冲突。

“情”,是法与理的升华。

“情”是指员工的归宿感,或者是企业的凝聚力,也包含人际关系的协调。

人是有感情的,无论是正式的组织关系,还是非组织关系,无论是员工关系,还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都是需要用感情去维系的。

所以,在法和理之上,情可以说是最高的境界。

在酒店的管理人员与基层员工的关系方面,管理人员要主动关心属下的思想和生活,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建立亲密的上下级关系,才能调动员工的积极性,更好的服务于企业服务于客人。

用“法”去约束员工,用“理”去调动员工,用“情”去团结员工,这就是法、理、情三者的变通,也正是现代酒店科学管理的重要手段。

法与情、理关系辨识(2)

法与情、理关系辨识(2)

法与情、理关系辨识(2)法与情、理之间,有一种令中国人剪不断、理还乱的特殊东西在,既存在一致性,又存在错位与背离性主持人:作为古代法律文化中的核心概念,古人是怎样看待和处理情、理、法三者之间关系的?范愉:任何一个国家或社会,法律都必须建立在民众的普遍正义观和社会常识之上,国家和法官也都以此为标榜。

例如在中国古代,经常会讲到情、理、法的融合。

在法官的判决中,为了证明其裁判的合理性、正当性,往往会强调,于情、于理、于法都应该如此;在评价某项罪行时,则会说天理不容、人情不容、国法不容,也就是说天理、人情、国法往往是被并列使用的。

毫无疑问,情理与法是不同的社会规范,情理在不同程度上会与法律发生关系,包括:其一,法律缺失时可以用情理进行规范补充、从各种社会规范中发现可适用的规则——如无法律时从习惯情理;其二,为法律规则及其适用进行正当性论证——通过情、理、法的融通,证明裁判的正当性;其三,法律不确定时发挥规范选择、支持正当裁量的作用——法官在自由裁量中循理酌情对法律规则进行变通;其四,与法律发生冲突时的选择——既包括维护法律正当性和权威时对情理的否定,也包括以情理对法律正当性提出的挑战。

在中国历史上,并不认为在任何情况下,个别情节、个人情面、甚至某些特权都可以对法律有所变通的。

例如,在犯罪和刑法领域,更加强调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国家以严格惩治犯罪达到天道与情理的共同要求;而在民事领域和基础自治空间会更多地尊重地方习惯和礼俗,鼓励民众通过协商、道德教化达到情、理、法的和谐。

在社会治理中,商鞅变法所倡导的规则意识和严刑峻法,以及法不容情、依法严格办事的包公、海瑞等形象也被认为是法律的应然状态。

所以,在中国古代的情、理、法的关系中,虽然确实存在某些对法律规则严格性的否定意蕴,与法治社会的规则之治、“法律至上”等观念有一定冲突或不同的价值侧重;但实质上,应该承认,其中的主流理念仍然是当代法治社会可以接受的人类普遍价值观,其中不乏我们在今天的法治建设中可以继承和发展的精神财富。

细话“情”“理”“法”

细话“情”“理”“法”

细话“情”“理”“法”作者:刘晓敏来源:《青年生活》2019年第26期摘要:“情理法”的观念自古有之,中国五千年的传统治国理念中,形成了“天理”“国法”“人情”三位一体的思想体系,认为情、理、法的适用不是相互对立的,而是三者之间的相辅相成,彼此通盘考虑,相互消除冲突,才是最理想的治国方式,这种思想成为了古代中国法理学的核心命题。

当代中国致力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我们的司法工作中,既要立足中国传统文化的深厚土壤,又要与时俱进的,赋予情、理、法思想的时代内涵,确保我国始终向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方向奋勇前进。

关键词:人民法院、情、理、法情“情”的含义主要从人的情感、司法关怀、所处环境体现。

首先是人伦之情。

人是有丰富感情的动物,情感因素会深刻的影响着人的思想和行为。

在审判执行实践中,很多矛盾的发生就是人与人之间的情感出现了问题,典型的如赡养、抚养等家庭纠纷。

对于此类案件,如果进行适当的引导,晓以真情,重新触动他们内心深处的情感记忆,那么双方的矛盾便可缓和,也就为案件的和谐解决创造了条件。

近两年来,多地法院成立家事审判庭,法官根据家庭纠纷的特殊性确立起调解前置、不公开审理、倾斜保护、感情修复等家事审判原则,更加注重情感维护,温情化解矛盾,产生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第二是司法关怀。

主要体现在司法救助和司法为民举措方面。

目前,我国统一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已经在全国基本建立,中央和各地方政府将司法救助纳入财政预算,并逐年加大对司法救助资金的投入,2014年和2015年,中央财政每年下拨7亿元国家司法救助资金,“撬动地方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地方各级财政2014年安排救助资金17.7亿元,2015年安排资金22.4亿元,年增长达到26.5%,充分彰显了司法的人文关怀。

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是人民法院工作的主线,从2015年的立案登记制改革,到各地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的建设不断完善,减免、缓交诉讼费、为行动困难的当事人上门立案等实实在在的行动,展现着人民法院正在努力为群众提供越来越完善、越来越实在、高效的诉讼服务。

情理法三者的关系

情理法三者的关系

情理法三者的关系### 情理法三者的关系情理法是指在处理问题时,需要综合考虑情感、道德和法律三者之间的关系,达到既符合情感共鸣又符合道德准则和法律规范的效果。

在现实生活中,情理法的运用可以帮助人们更好地处理矛盾和纠纷,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

#### 情感情感是指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所产生的情绪体验和感受。

情感是人类与生俱来的一种情绪表达形式,它直接影响着人们的行为和决策。

在情理法中,情感的作用是,让人们更加关注他人的感受和需要,从而在处理问题时更具同理心和理解力。

通过情感的引导,可以增进人与人之间的亲近感和信任感,促进问题的解决和矛盾的化解。

#### 道德道德是指人们行为准则和价值观念的体现,是社会规范和行为规范的基础。

在情理法中,道德的地位至关重要,因为它代表着社会对人们行为的期望和要求。

遵循道德原则可以使人们在处理问题时更具责任感和担当精神,使得决策更容易被接受和尊重。

道德的规范性和普适性使之成为情理法中的重要参考标准,促进了人们之间的公平、正义和尊重。

#### 法律法律是国家制定的法规和法令,是社会秩序和法治建设的基石。

在现代社会中,法律是社会生活的重要规则,也是人们行为的约束和规范。

在情理法中,法律起到了规范和保障作用,可以避免人们因主观情感而造成的偏见和不公平。

遵守法律是每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也是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的重要途径。

#### 三者关系情理法的三者关系是非常复杂而微妙的,它们相互交织、相辅相成,在处理问题时需要进行综合考虑和权衡。

在实际应用中,人们应该既考虑情感的温暖和感染力,又应该遵循道德的原则和法律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才能够做出合理、公正和可接受的决策。

情理法的本质在于平衡各方利益,从而达到和谐共生的目的。

通过恰当的情感表达、符合道德规范和遵守法律法规,人们可以更好地处理问题,建立起健康的人际关系和社会关系。

在社会发展中,情理法的思维方式和行为准则将不断引领和影响着人们对待问题的态度和方式,推动社会向更加公正、平等和和谐的方向发展。

情理法三者的关系

情理法三者的关系

情理法三者的关系情理法是一种综合运用情理和法理的法学思维方法,它在法律解释和适用的过程中,将理性思考和人情世故进行有机结合。

情理法起源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融合了中国古代的人文思想和法理道义,是中华民族智慧和力量的体现。

情理法三者的关系是指情、理、法在实际运用中的相互关联和相辅相成。

首先,情、理、法是互为依存、相互贯通的。

情、理、法是法学思维中的重要要素,它们相互依赖,相互贯通。

情是人类社会中基本的情感需求,是人类社会交往和法律适用的重要背景和基础。

理是人类社会中的普遍规律和人类认识真理的有序方式。

法是对社会行为进行规范和指导的一种秩序体系,体现了人类社会的集体意志和共同价值追求。

在实际运用中,情感的存在和情理的合理性是法律制度制定和适用的重要依据,同时法律制度以及法律规则又会反过来影响人们的情感和理性思考。

情、理、法三者相互交融,共同构成了法学思维中的重要内核。

其次,情、理、法是相辅相成、相互补充的。

情、理、法是法学思维中的三个重要视角和维度,它们之间不存在对立关系,而是相互补充、相互递进的关系。

情理法旨在通过情感的体现、理性思考的倡导以及法律规范的适用,使得法律制度更加符合人民的实际需要和价值诉求。

情感能够赋予法律以人情味,使法律更加温暖、有人性;理性思考则能够将法律问题置于客观公正的评判之中,使法律得以合理解释和适用;法律规范则提供了一种有序的社会秩序,以公正性和可预期性维护社会稳定。

情、理、法三者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法学思维的完整体系。

最后,情、理、法的运用需要相互平衡和调和。

情、理、法在法律运用中并非是一刀切的,而是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平衡和调和。

情感是人类普遍存在的,法律适用不能过于机械地排斥情感因素,而应该在情感的体现中寻求公平和正义。

理性思考是对情感的补充和辅助,它能够从客观角度对情感进行评判,使法律能够更加合理地适用。

而法律规范则提供了平衡和调和的框架,使各方利益能够得到公正保障。

企业管理要处理好“情理法”关系

企业管理要处理好“情理法”关系

作为企业管理最高层次的企业文化,其核心问题简单地说是要处理好法理情的关系,为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提供强大的管理基础和精神动力及思想保障。

管理的对象是人财物,其中首要对象就是人。

而人是最复杂的:能力有大小、品质有优劣、个性有差异。

许多学者对人的管理提出了许多理论和方法,每一种都可找到成功的例证,也有不适合之处。

尽管管理学领域流派纷呈,理念各异,归纳起来,对人的管理无非是法、理、情的管理,高明的管理者能够在管理过程中把法、理、情有机地统一起来。

一、法的管理法的管理就是制度管理,工业革命以后,企业的制度管理日臻完善,成了传统的管理手段,在管理中一直占主导地位。

制度管理包括组织的各种章程、条例、规程、程序、标准等。

从类型来说,可分为基本制度、生产技术规程、管理工作制度、责任制度等4大类。

一个组织如果能设计出一套好的管理制度,往往能起到四两拨千斤的效果。

二、理的管理理的管理是立足于组织成员集体的群体心理和综合感情的管理,它的管理实施,是出于对整个组织的全局和战略利益的考虑,可归结为对组织行为的长远的和近期的、综合的和局部的生存与发展效益的评价。

所以,理的管理是一种基于效率逻辑和感情逻辑相融合立场的考虑。

总而言之,“理”,针对不同事物,针对事物的不同要素,针对不同环境和条件,针对不同时间,针对不同个人和群体,都会表现出丰富多彩的形式,所以才要沟通,才要协调,才要否定和超越,才有“小道理服从大道理”、才有“求大同存小异”,才有“合于理的管理”的艺术性要求。

三、情的管理情的管理是管理伦理性的体现。

前面说到法的管理是不讲情的,而人又是富有感情的,管理不能没有情尤其是对人才的管理,感情投资非常重要,向来有“士为知己者死”的说法,历史上的刘备“三顾茅庐”,使诸葛亮深感知遇之恩,这是情的管理成功的范例。

行为学派的“社会人”假设也认为管理者要调动员工积极性,必须充分考虑员工的心理、情绪以及多层次的需求。

总的来说,企业管理的“法”,就是规章制度及相关政策规定,其目的是为了在管理活动中能够有章可循,有据可依;企业管理的“理”,即为“法”的制(修)定要合理、适宜,执行中要以理服人,达到和谐;企业管理的“情”,则是在企业管理中以人为中心,关心人、爱护人、温暖人,注重“情感”因素,无情规则、有情操作,发挥情感的润滑作用。

依法行政必须正确处理情理法的关系

依法行政必须正确处理情理法的关系

依法行政必须正确处理“情、理、法”的关系法治政府离不开依法行政,依法行政必须要正确处理好“情、理、法”之间的关系,情、理、法所重在理。

在中国,“情”处在第一位,故凡事必须要从“情”入手,做到以“情”感人;“理”居中,是依法行政的根本精神,故凡事必须寻求合理,做到以“理”服人;“法”是基础,“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离开“法”的基础,即无情理可言,故必须要把“法”牢记于心中。

充分尊重他人,给对方足够面子,是有效沟通的开始;准确把握法律精神,时刻以公平、公正的理念作为行动指南,是合理行政的保证,只有合理的行政,才能保证行政行为从“管人”、“理人”到“安人”,才能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因此,依法行政必须要处理好“情、理、法”之间的关系。

只有让行政相对人自觉接受行政行为,自觉消除违法行为,才是“依法行政”的最高境界。

中国传统社会里,由个人行动层次以迄国家法律制度层次的法律实际运作过程,都深受儒家伦理影响,法律尽管多元,法律的承担者(由家长以迄州县官)尽管多元,但却有很强的一致性。

无论朝野的法律工作者,无论国法与民间的活生生的法律(living law),都深受儒家伦理影响,后者贯穿大传统与小传统,不但士大夫主观观念上视「礼先法后」、「德主刑辅」等的想法为当然,而且风行草雇,这种想法深入民间,礼教与风俗习惯合流,民间的法律承担者,民间的社会中人,也把法律当成是能免则免的最后手段,这种对法律观念的一致性,保障了朝野法律工作者的合作与协调,「情、理、法」,法居最末,就是最好的说明。

这种一致性在清末民初开展的继受(reception)西法的行动后,很快地被打破了。

新兴的「法律人」阶层与民间宗族族长、乡里耆老的「法律观」不再如此具有同构型。

深植人心的礼教观念与日用平常的活生生的法律,开始与国家制定法产生巨大的鸿沟,后者放弃了两二千年来的中华法系,代之以源自另一种法律文化的欧陆法律,由上而下的继受革命行动,自清末、民国迄今末绝。

管理中的情、理、法

管理中的情、理、法

管理中的情、理、法常常听到大家谈论中、西方的管理差异:中国的管理方式是“情、理、法”,而西方的方式则是“法、理、情”。

笔者曾在国内及国外世界各地任职,经过比较发现这种认知过于以偏概全。

举个笔者亲眼所见的例子:笔者在国外开车时,经常看到路边有车辆因为违规被拦下,总是看到驾驶员在车内以不同的态度,或苦苦哀求、或据理力争,都是为了不要接到罚单,很少看到驾驶员主动拿出驾驶执照,主动请警察开罚单接受处罚。

但也有一次,笔者的美国朋友曾因为小孩在家中玩耍时不慎摔倒造成骨折,驾车超速送小孩就医途中被警察拦下,当警察了解状况后,不但没有开任何罚单,更主动以警车开道,护送他们前去医院。

由此可见,虽然大多数人都认为西方人是以法、理、情为顺序行事的,但实际生活中,则不见得遵循这样的顺序,甚至会不知不觉的采取另外一套规则行事。

对于情、理、法的看法,到底孰先孰后、孰轻孰重,大概每个人心中都有一把不同的尺,不同的企业文化也略有不同。

话虽如此,作为一位企业的管理者,又应该怎样拿捏才好呢?下面笔者就谈谈自己的心得。

法,一般是指规章制度,例如考勤制度、奖罚制度、各部门的工作职掌等,它规定了公司或组织与员工之间特定的关系、义务和权利。

这些规范越明确,越健全就越有利于管理。

法好比国家的宪法,规定了企业管理的基本原则和方法,不涉及具体的管理项目和内容。

法的目的就是要避免人为的影响和干扰,让无论是谁都得按照法所规定的原则去管理。

没有法的制约,就谈不上组织纪律或制度措施,至于对员工行为的约束,基本上是谈不上有制度的管理。

因此,无论是使用哪一种管理方式和管理风格,都应该建立在法的基础上。

理,可以说是人之常理。

一群人说应该怎么做,并有逻辑地说得出理由,大家也认同了这种的做法,奉为道理。

一般表现为社会道德、职业道德、文化习俗等。

我们知道,中国人是一个比较讲人情味、重感情的民族,在这种文化背景的影响下,公司所制定的规章制度如果显得过于呆板和冷漠,加上个人情绪的影响,就很容易影响工作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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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理法三者的关系
法律与情理是彼此相互联系的,就如费曼所说的“法律只能对外表拟
定一定的规则,要取得公正的均衡,必须靠大家的自觉来把握”。

法理的
关系是法律与情理的结合,可以有效地解决法律与情理之间分歧的问题。

法律是一套遵循特定原则的专业规则,其主要目的是使社会关系运行
有序、稳定。

它确定了人们之间合法关系的边界,规定了行为准则,是规
范人们行为的有效手段。

法律是理性行为的拘束,具有规范性、强制性和
权威性。

情理是一种理解,指人们根据常识和合理思考做出的认定,而不是一
个可以明确规定的标准。

它依据的是一般的认识和共识,而不是一条条客
观的法律规定,是一个动态的、模糊的概念。

情理可以有助于社会的运行,它让法律与道德的边界更加模糊,让人们更容易接受。

法理就是法律与情理的结合,它以法律为正式的判断依据,以情理为
辅助的判断依据,综合运用法律与情理,以求达到合乎道理、合情合理的
结果。

法理在法律与情理之间架起了一座桥梁,不但使法律可以解释为情理,而且把情理表达为法律。

它使法律具备了足够的情感内涵,让法律的
实施不仅是行为的管制,更是符合道义的慈悲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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