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种类与要件
行政诉讼程序规则

行政诉讼程序规则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就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产生争议,依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为了规范行政诉讼的程序,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行政诉讼程序规则。
一、行政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行政诉讼程序适用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行政权力,对具体行政行为实施行政复议,或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行政活动中产生的法律关系引起的争议进行诉讼。
二、行政诉讼的主体行政诉讼的主体包括诉讼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
诉讼当事人是指原告和被告,原告是指对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被告是指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诉讼参与人是指与诉讼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依法可以参与诉讼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三、行政诉讼的起诉行政诉讼起诉的基本要件包括:起诉状、行政行为及其证据、诉讼请求与事实依据、法定代理人或诉讼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起诉状应当写明被告的名称或者姓名、原告的名称或者姓名、住所地等基本信息,并附上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证据等。
四、行政诉讼的受理和审查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的起诉进行受理和审查,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受理起诉后,法院应当对起诉状的基本要件进行审查,如果符合法定要求,则受理诉讼并通知原告进行补正。
法院接受补正后,将案件进入审理程序。
五、行政诉讼的审理程序行政诉讼的审理程序包括:开庭审理、举证、辩论等环节。
开庭审理时,法院组成合议庭,依法传唤诉讼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和证人出庭作证、陈述意见、进行辩论。
法庭以公开方式进行,既保障诉讼公正,也满足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行政诉讼的知情权。
六、行政诉讼的裁判行政诉讼程序结束后,法院将依法作出判决书或裁定书。
判决书或裁定书应当明确判决的内容、理由、裁判结果等,并通知当事人履行义务或享有权益的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对判决或裁定不服,可以提起上诉。
七、行政诉讼的执行行政诉讼裁判确定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应当予以执行。
行政机关未履行执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行政诉讼法学研究[第三讲]
![行政诉讼法学研究[第三讲]](https://img.taocdn.com/s3/m/27d67afcdd36a32d72758142.png)
一审判决如下:一、确认市计委作出的《招 标方案》、《中标通知》和市政府作出的周 政文(2003)54号文违法。二、由市政府对益 民公司施工的燃气工程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三、驳回益民公司的赔偿请求。
3月8日,环保部作出告知书,称谢勇申请的信息涉及商 业秘密,待征求企业意见后再予答复;5月24日,谢勇久等 无果,对环保部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环保部2012年3 月8日下发的告知书违法。
• 北京市一中院受理了谢勇的案件后,与环 保部协调,环保部在企业方明确同意后, 于8月3日向谢勇提供了相关环境信息。但 谢勇坚持要求法院判决环保部3月8日下发 的告知书违法,即环保部不应该认定申请
• 根据《若干解释》第五十八条关于“被诉 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该具体行政行 为将会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 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 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并责令被诉行政机 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之规定,应当判 决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同时责令 被上诉人市政府和市计委采取相应的补救 措施。
案例實訓 长春亚泰足球俱乐部诉足协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第29条规定:“全国性的单项体育协会对本项 目的运动员实行注册管理。经注册的运动员, 可以根据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参加有 关的体育竞赛和运动队之间的人员流动。”
第31条第3款规定:“全国单项体育竞赛由该 项运动的全国性协会负责管理。”
6月20日,市政府作出周政(2003)54号《关于河南 亿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独家经营周口市规划区域 内城市管网燃气工程的通知》(以下简称54号文)。 54号文送达后,亿星公司办理了天然气管网的有 关项目用地手续,购置了输气管道等管网设施, 于2003年11月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 气东输管道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公司)签订了 “照付不议”用气协议,并开始动工开展管网项 目建设。
关于关于行政诉讼证据问题的若干规

行政诉讼证据问题的假设干规定第一条为标准行政案件的审判,保证案件审理质量,提高庭审效率,实现司法公正的目的,根据行政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市行政审判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行政诉讼的证据是指在行政诉讼中用以证明行政案件事实(包括行政机关适用的法律标准和行政执法程序)的客观材料。
行政诉讼的证据必须是真实存在的客观材料;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内在的联系,具有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它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定的要求。
一、证据的种类第三条行政诉讼的证据种类包括:(一)书证,是指以文字为主的形式在纸等物品上,表达一定的意思,其内容能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形式。
(二)物证,是指以物品的存在、形状、规格等能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形式。
(三)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或电子电脑储存的资料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形式。
(四)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口头或书面的陈述。
(五)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有关案件事实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是指鉴定人对案件中某些专业性问题,通过鉴定所作出的结论性意见。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是指有权机关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对有争议的现场或物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勘查检验,或者邀请有关专业人员协助勘查检验,并将勘验的情况与结果如实记录而形成的一种证据。
二、证据的收集和提供第四条当事人在起诉和答辩时,应当提供证据原件、原物,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证据材料的复印件。
证据的原件、原物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后,发还给当事人。
证据材料的复印件与诉状、答辩状副本一并发送对方当事人。
第五条原告起诉时,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起诉条件提供诉讼成立的必要证据。
行政赔偿诉讼的原告,应当提供受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合法权益损害的事实根据。
第六条为提高庭审效率,对重大、复杂、专业性强、证据数量大的案件,在开庭前可以进行证据交换。
证据交换要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
第七条合议庭收到当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递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收据。
行政诉讼证据的特点和要求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行政诉讼证据的特点和要求一、行政诉讼证据的特点我国行政诉讼证据制度主要来源于《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及《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司法解释中,其中《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具有突破性,它指导在行政行为中如何运用证据,在行政诉讼中如何适用证据,要求的质量标准比以前更高、更严。
其特点主要有以下四方面。
1、证据来源具有特定性行政诉讼中的证据原则上来源于行政执法过程,行政案件发生中产生。
没有法庭的特许,一般不允许再行取证。
这是由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依法行政所决定,行政案件是在行政证据的基础上产生的。
2、证明对象具有特定性行政诉讼的证明对象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法性是讼争的焦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争议是行政诉讼的实质。
3、证明主体的特定性行政诉讼是围绕争议的焦点来确定行政机关,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来承担举证责任,证明的主体是特定的,只能是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4、证明要求的特定性证明要求又称证明标准程度。
行政诉讼中证明标准要求被告提供的证据能证明其已经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有效。
二、举证责任举证责任是行政诉讼中独到、特有的内容,它指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并且在举证不能时承担败诉风险的责任。
1、举证责任首先是提供证据的规则,指明某证据应当由诉讼中的哪一方当事人提供,不可能是双方当事人都有举证责任,只能是一方。
从这方面看,它是程序法意义上的。
2、举证责任同时还是一个裁判规则当案件的主要事实到法庭即将裁判时,依然真伪不明,举证责任的裁判功能就发挥出来。
法庭则按举证责任来裁判。
裁判规则一般和主要事实相联系,在不可能用实体法时,则按举证责任来裁判。
诉讼不是万能的,它是有局限性的,因为人的认识能力有局限性。
列宁说过:“人能认识客观世界,但是有条件的”。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三十五个备考考点 法律重点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三十五个备考考点 (法律重点)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三十五个备考考点考点一:合法行政原则合法行政原则,也称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法律。
合法行政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其他原则都是这一原则的延伸。
合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活动区别于民事活动的主要标志。
合法行政原则,其内容包括:(1)行政机关必须遵守法律,即“依法行政”。
行政机关违反法律作出的规定和决定,不能取得法律效力。
行政机关不积极执行和实施法律规定的义务,就将构成不作为违法。
(2)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授权活动,即“无法律无行政”。
没有法律根据,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义务的决定。
否则,就将构成行政违法。
考点二:派出行政机关派出行政机关,简称派出机关,是指一级政府派出的行政机关,相当于一级政府。
只包括三种:(1)地区行署,是省、自治区政府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领导县政府。
(2)区公所,是县、自治县政府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批准设立的,领导乡政府。
(3)街道办事处,是市辖区、不设区的市政府经上一级政府批准设立的,指导居民委员会。
考点三:地方行政机关地方行政机关,是指在一定行政区域内由人大产生的政府及其工作部门。
地方行政机关,有普通地方国家行政机关、民族自治地方行政机关和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三种。
(1)普通地方国家行政机关,是指除民族自治地方和特别行政区以外的,按照行政区划由各级人民代表机关产生的地方行政机关。
包括省、市、县、乡四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
(2)民族自治地方行政机关,是指由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机关产生的地方行政机关,即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的政府及其工作部门。
在行政法上,同普通地方国家行政机关没有大的差别。
(3)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是根据宪法和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产生的特别行政区的政府系统。
这不属于行政法考查的内容。
考点四:公务员的辞退辞退是因为公务员担任公职存在缺陷,国家单方面解除公务员与机关之间公职关系的制度。
行政诉讼法简答题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简答题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这一范围同时决定着司法机关对行政主体行为的监督范围,决定着受到行政主体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诉讼的范围,也决定着行政终局裁决权的范围。
简述行政诉讼起诉条件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应符合以下条件:(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简述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关系行政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一样,也是程序法。
行政诉讼法是从民事诉讼法中脱胎而来的。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外,对于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没有规定的,还要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例如,民事诉讼中有关回避、证据、期间、送达、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以及执行程序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行政案件时可以适用。
但两者调整的对象不同,因此,在具体内容上有显著的不同:(1)诉讼的主体不同。
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其他组织、法人和公民之间在行政管理中引起的纠纷。
行政诉讼主体之间具有行政隶属关系。
原告是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被告只能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或行政复议机关。
而民事诉讼是解决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法人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产生的纠纷,因而,民事诉讼主体之间地位是平等的,不存在隶属关系。
(2)诉讼的性质不同。
行政诉讼中争执的是关于行政权利义务问题,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时依法提起的诉讼;而民事诉讼中争执的是关于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问题,即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发生纠纷时提起的诉讼。
(3)诉讼发生的条件不同。
行政纠纷发生后,有的争议须经有关行政机关处理后,当事人对处理不服时,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民事纠纷发生后,纠纷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民事诉讼程序因此而发生。
行政诉讼法简答、名词解释

行政诉讼法简答、名词解释第一章行政诉讼法概述名词解释: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或个人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向国家审判机关提起诉讼,由国家审判机关行使行政审判权解决行政争议的司法活动。
简答题:一、行政诉讼及其特征: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或个人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向国家审判机关提起诉讼,由国家审判机关行使行政审判权解决行政争议的司法活动。
特征: 1、行政诉讼的一方当事人是行政主体2、行政诉讼解决的是行政争议3、行政诉讼是法院行使行政审判权的活动4、行政诉讼的目的是为行政相对人提供行政法律救济,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二、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的区别:1、提起诉讼的主体不同。
提起刑事诉讼的主体是犯罪行为的被害人(自诉),或者检察机关(公诉),而行政诉讼提起诉讼的主体是认为行政机关的行为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诉讼的目的不同。
刑事诉讼的目的是为了查明案件真实情况,判断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行政诉讼的主要目的是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提供司法救济,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政。
3、诉讼的结果不同。
刑事诉讼的结果是法院刑事审判庭作出是否犯罪和是否处以处罚的判决,行政诉讼的结果往往是法院的行政审判庭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与否、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判决。
第二章行政诉讼范围名词解释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又称“行政审判权范围”或“可诉行为范围”,是指法院受理行政争议案件的界限,即可受理什么样的案件,不能受理什么样的案件,哪些行政活动应当由法院审查,哪些不能被审查。
简答题:一、行政诉讼法院应予受理的案件范围1、行政处罚案件。
包括人身罚、财产罚、资格罚、行为罚。
2、行政强制措施案件3、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案件4、行政许可案件5、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6、抚恤金案件7、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案件8、其他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案件二、行政诉讼法院不予受理的案件范围1、国家行为2、抽象行政行为3、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6、行政机关的调解行为和仲裁行为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9、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第三章行政诉讼的管辖名词解释1、判的组织体制、公民诉讼保护、宪政分权体制等问题的中重要诉讼法律制度2、级别管辖:是不同审级的人民法院之间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划分。
行政诉讼类型探析

大陆法系 国家公 、私法有 明确 的分野 , 民事诉讼和 行政诉讼 有 比较 明显的 区别。2 0 世纪 以来 ,大陆法系 国家纷纷 建立各 自的行 政诉讼类型 制度 ,比较 典型 的有法 国、德 国 和 日本等国家。 德国行政诉 讼类 型起初只有撤 销诉讼 , 1 9 6 0年联邦行政法院明确规定了撤销诉讼、 课予义务诉讼 、一般给 付诉讼 、确 认诉讼 、 继续确认诉讼 ,及其他新诉讼类型。 日本的行政 诉讼类 型比较特殊 ,二战 前 日本 主要 以德 国等大 陆法系 国家为蓝本 ,司 法 二元, 由行 政法 院来 审理行政案 件 ;二 战 后 则以美 国为蓝本 ,取 消行政法 院 ,案件 由 普通 法院审理 ,但在诉 讼程序上适 用与 民事 诉讼 程序不 同的行政案 件诉讼特例 法 。日本 将 民事诉讼总 体上分为 主观诉讼和 客观诉讼 两大类 ,主观诉 讼大致 分为抗告诉 讼和 当事 人诉讼 。客观诉讼包括 民众诉讼 和机关诉 讼。 日本行 政诉讼类 型的规 定值得借鉴 的地方在 于其 法律中 明确 规定 了抗告诉讼 、当事人诉 讼 、民众诉讼 、机 关诉讼 。接下来 便按照这 四种诉 讼类型谋 篇布局 ,在抗告诉 讼类型之 下 ,规 定了相应 的法院管 辖、审理程 序、判 决种类 、执行方 式等 内容 。其他三种 类型之 下只规 定与之不 同的程序 即可,简便 易行 , 清晰明了。
认 识。
( 二 )大 陆 模 式
行政诉讼类型化是 2 0世纪 以来各国行政 诉讼 制度发展 的共 同趋 势 ,行政 诉讼类 型有 助 于加强对 公 民权利 的保障 ,强化对行 政行 为 的司法 审查 ,一 国行 政诉讼类 型 的多寡 也 反 映出对 公民权利保 障程度 的大小 。而 我国 对行 政诉讼类 型 的研 究尚处于起 步阶段 ,虽 然 多数学者承 认我 国存 在撤销之 诉 、变 更之 诉 、给付诉讼 等诉讼类 型 ,但缺乏 对行政诉 讼类 型的深入 研究 ,大 陆地 区关 于行政诉 讼 类型 的研 究空 白之 处颇 多。 行政 诉讼类 型可 以定义为根据 原告 的诉 讼请求 ,对具 有相 同诉 讼要件 ,适 用相 同审 理规 则和方式 ,并作 出相应 的判 决的诉讼所 做 的分类 ,又 称为行政 诉讼 的种类 。从定义 可 以看 出 ,行政 诉讼类 型的划分依 据应该 是 原告 的诉讼请 求 ,不 同的诉讼请求 决定着 不 同 的 诉 讼 类 型 , 不 同 的 诉 讼 类 型 又 对 应 不 同 判 决 种 类 。 而 有 些 学 者 主 张 基 于 目前 的 《 行 政诉讼法 》有判 决种类 的规 定,便 依据判决 种类确 定相应 的行政诉讼类 型 。在 笔者看来 这完全是 本末倒 置的做法 ,置原告 的诉 讼请 求于不顾 ,而这 种分类 方法 对行政 诉讼 法整 体 的架构 和研究亦没有多大意义 。 笔者认 为行政诉 讼类型 化的意 义主要在 于将 行政 诉讼类 型作为核心 线索,完 全撑起 行 政诉讼 的整体框 架,作 为一条主线 贯穿于 《 行政诉讼 法》之 中 。有 的国家 《 行政 诉讼 法 》便根据 行政诉讼 的类型来 谋篇布局 ,结 构简 单,清 晰明 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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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种类与要件
行政诉讼是指当个人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为违法或不当时,向法院请求取消或改变行政行为的诉讼。
行政诉讼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保护公民、组织和公共利益的合法权益,其种类和要件是行政诉讼中必须掌握的关键要素。
本文将探讨行政诉讼的种类和要件,并分析其实践应用。
一、行政诉讼的种类
行政诉讼的种类主要分为两类,分别是行政行为诉讼和行政不作为诉讼。
1. 行政行为诉讼
行政行为诉讼是指个人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行政权利范围内对其进行了违法行政行为,故意或过失伤害了其合法权益,为了保护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
行政行为的种类很多,常见的有以下几种:
(1)行政处罚行为: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
整改等。
(2)行政强制行为:如强制拆迁、强制清理、强制措施等。
(3)行政许可行为:如批准或不批准申请该行政机关管
辖的许可事项等。
(4)行政裁量行为:如确定财产损失赔偿数额、确定违法行为的性质、确定管理权限、确定行政机关的职责等。
2. 行政不作为诉讼
行政不作为诉讼是指个人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没有履行应有的职责,造成了不良后果,请求法院判决行政机关履行职责或采取必要的行政措施。
行政不作为的种类比较固定,主要有以下几类:
(1)对非争议性权利的不履行:如肇事者逃逸,公安机关未及时立案调查等。
(2)对争议性权利的不履行:如民生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环境污染问题长期得不到治理等。
(3)案件办理的不作为:如行政机关对涉及自己权益的案件不积极办理,以达到拖延时间的目的等。
二、行政诉讼的要件
行政诉讼的要件是指诉讼起诉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否则法院将不予受理或将起诉补正或驳回诉讼等,因此在起诉前要详细了解其要件。
行政诉讼的要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诉讼主体合法
行政诉讼的主体必须是受到独立承认的法人或自然人,和其他个人或组织一样,必须认识到其合法地位和诉讼权利的存在。
如果主体不合法,法院将不予受理或驳回诉讼,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应引起相关人士的重视。
2. 行政行为不合法
行政诉讼的起诉是为了维护公民、组织和公共利益,如果行为是合法的,诉讼则是没有意义的。
因此,必须证明行政行为是不合法的才能进行行政诉讼。
不合法的行政行为包括违法、过失和恶意三种情况。
3. 诉讼时效
行政诉讼的起诉要符合时效要求,诉讼请求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否则将被视为过期,法院将不予受理。
一般情况下,行政诉讼的时效期限为六个月,特殊情况下可在一定时间内申请延长。
4. 行政机关可以作为被诉方
行政机关是一个行政诉讼中不可或缺的要素,行政机关可以作为被诉方,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一些政府政策、行政规章等基础性规范,直接诉讼行政机关并不可取。
这时,应直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提起行政诉讼,因为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具有监察和指导作用。
以上这些要素是行政诉讼中最为重要和关键的要素,必须认真考虑,以保证诉讼能够顺利进行。
综上所述,行政诉讼不仅具有法律意义,同时也对社会公平、正义、公正和法制建设起到了促进作用。
行政诉讼的种类和要素是行政诉讼中必须掌握的关键要素。
了解它们有助于保障公民、组织和公共利益的合法权益,并促进司法公正、公正和法治存在,因此,必须积极推进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以更
好地维护公民、组织和公共利益,为法治社会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