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之我见讲述讲解
(完整版)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之我见讲述讲解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之我见内容摘要:尽管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取得了可喜的进步,但作为一个阶段性、过渡性的立法措施,其制度性的缺失以及内容的失之过简,难于操作,使其仍然有很大的修改空间。
民法的法典化为婚姻法修订的第二步走提供了极好的机会。
完善婚姻家庭法就应当按照法律规范的科学性、前瞻性、实用性,全面、系统地对婚姻家庭关系的各项制度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而非该制度的纲要性规范。
关键词:民法草案婚姻法第二步人本主义亲权制度无效婚姻离婚救济中国民法草案在千呼万唤之后终于浮出水面,但回归民法典的婚姻家庭编决不应当是简单地将现有的婚姻法、收养法罗列其中,而应乘此民法典编篡之东风,全面完善我国的婚姻家庭法规范,并将收养法逻辑性地收入婚姻家庭编。
众所周知,2001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21次会议颁布了《婚姻法》(修正案),这一修正案是根据我国立法部门关于对婚姻法的修改分两步走的精神所迈出的第一步,即对婚姻家庭领域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率先回应,先行予以修改和补充,以及时保护公民的婚姻家庭权益,而将婚姻法体系化的全面完善留待第二步*11。
不可否认,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作为一种过渡性或阶段性的立法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发展了我国的婚姻家庭立法,但是与修订婚姻法之初制定的全面修改婚姻法,完善有关制度,填补立法空白,实现婚姻法的体系化、完整化和科学化的指导思想仍有相当的距离.修订后的婚姻法仍留有许多重要的立法空白,婚姻家庭法的规范体系尚未全面确立,甚至法律的名称与其调整对象仍然不一致,名不副实依然故我.因此,民法的法典化为婚姻法修订的第二步走提供了极好的机会。
笔者认为,作为民法典的一编,既要与整个民法典的体例、体系具有有机的联系,又要凸显婚姻家庭法的身份法特征,要把婚姻家庭编修订成具有时代精神和中国特色的体系完整、内容全面,具有前瞻性、系统性、科学性的法律.决不可以满足于婚姻法已经作出的修订,因为它毕竟只是一个过渡性的立法措施.本文将在评述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利弊得失之后,就婚姻家庭法中的若干问题发表一孔之见。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以下简称“编”)于2020年5月1日施行,整体上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的规范和发展趋势,彰显了政府尊重和保护家庭的理念。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章程管辖的婚姻家庭法律关系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注重婚姻家庭关系的和谐。
编为完善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和谐持久,结合现实状况,改变原有的婚姻形态,对妻子和子女及其其他有关家庭成员分别作出了明确、统一、完备的规定,具体表现在:增强了妻子在家庭中的地位,明确了夫妻双方义务,保护子女的政策更加细致,规范了一夫多妻的实施前提,调整了收养、抚养、教养责任,加强了遗产和婚姻家庭资产的管理,增加了离婚的理由,减少了离婚的恶效应,利用仲裁的方式介入夫妻间的纠纷和危机;(二)注重婚姻家庭关系的政府保护。
编通过明确夫妻双方应当自觉承担的法定义务、注重保护子女合法权利,不仅增加了物质上和精神上的支持,还有助于避免婚姻家庭关系发生风险,促进政府尊重家庭生活及其健康发展,实现对传统婚姻家庭现实关系、人身和财产安全问题的综合解决;(三)加强婚姻家庭关系的监督。
编明确要求,各地法院要积极落实仲裁、调解的功能,有效控制和减轻离婚的风险,及时处理夫妻间纠纷和危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指导,实施及时行政干预,对多夫多妻实施等诸多管理措施,根据实际情况,保障婚姻家庭健康发展;(四)积极推进婚姻家庭司法实践的改革。
编确立了仲裁的扩展原则,明确仲裁可以代替法庭处理夫妻间的民事权利义务纠纷和案件,促进了改革,降低了司法效率的低。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以人性化的法律规定,细致全面地保护着婚姻家庭关系,表达了政府尊重家庭生活、尊重和保护家庭的理念,有助于促进夫妻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也有助于社会主义家庭和谐有序的发展。
作为新中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婚姻家庭关系产生了重要影响,不仅加强了政府尊重和保护家庭的理念,而且深刻影响了社会主义家庭的和谐稳定的发展。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培训心得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培训心得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最近参加了一场关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培训课程,深受启发和感动。
通过这次培训,我对婚姻家庭法律有了更深入的理解,并意识到我们作为普通公民应该如何理解和应用这些法律知识。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和大家分享我在培训过程中的心得体会和思考。
通过这次培训,我更加清晰地认识到婚姻家庭是社会基本单位的概念。
在法律上,婚姻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
保障婚姻家庭稳定和幸福是法律的责任,也是每个公民应该尊重和维护的基本理念。
我们作为一名普通公民,应该在日常生活中尊重婚姻家庭,也应该通过学习和宣传法律知识,帮助更多人认识到这一点。
培训让我深刻理解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婚姻家庭关系的规定。
在培训课上,学习了《民法典》中关于婚姻、离婚、家庭暴力、子女抚养等方面的法律规定,这让我更加清楚地了解了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也应该如何尊重对方的权益。
婚姻家庭是建立在相互尊重和支持的基础上,只有根据法律规定,平等尊重对方,才能够建立和谐幸福的家庭关系。
培训也让我意识到了婚姻家庭关系中法律知识的重要性。
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因为不了解法律,而导致婚姻家庭纠纷的案例。
通过学习和了解法律知识,我们可以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也能够更好地维护和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和幸福。
我们需要不断学习和了解婚姻家庭法律知识,使自己更加懂得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如何行使自己的权益,同时也能够更好地帮助他人解决婚姻家庭纠纷。
在培训过程中,我也进一步思考了作为一名普通公民,如何在日常生活中传播和宣传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通过培训,我深刻意识到了法律知识对于维护婚姻家庭稳定和幸福的重要性,也意识到了作为社会一员,我们有责任帮助更多人了解这方面的知识。
我在培训之后,就开始着手策划一些宣传活动,希望能够通过自己的努力,让更多人了解和掌握婚姻家庭法律知识,从而帮助更多人解决婚姻家庭纠纷。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是一部关于婚姻、家庭法律规范的法典。
它专
门针对婚姻家庭中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进行规范,是民法总则的重
要支柱。
该编的出台为我国婚姻家庭法的现代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其核心在于带动婚姻家庭关系的价值取向的转变,促使婚姻家庭自主、关系法治、价值规范、和谐发展,提升了婚姻家庭对社会秩序的稳定性。
该编共有九章,即总则、婚姻权利义务、夫妻关系、夫妻财产关系、家庭名义关系、母子关系、父子关系、祖孙关系、其他家庭关系。
总则:该编明确规定了民事主体之间的婚姻家庭关系应遵循的基
本原则,包括尊重自由意志、保障合法权益、维护家庭和谐、尊重家
庭独立性、保护婚姻家庭子女的利益等。
婚姻权利义务:该编规定了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应当具备的义务,如尊重对方、维护婚姻家庭和谐、忠诚、负有财产关系等,以及
应当具备的权利,如生活的礼遇等。
夫妻关系:该编规定了夫妻双方的权利义务和义务,以保障夫妻
双方之间自主的家庭生活和平等的社会地位,并确立了夫妻双方的家
庭责任和家庭财产关系。
夫妻财产关系:该编规定了夫妻双方之间的共同财产共有原则,
以维护夫妻之间的权益平衡,增进夫妻之间的和谐关系。
家庭名义关系:该编规定了特定家庭关系应当登记注册的规定,
以保障家庭关系的合法性,维护家庭和谐发展。
母子关系、父子关系、祖孙关系:该编规定了三者之间的相互义务,如二父三母式称谓、改变名字、共同照料等,以确保家庭和谐和
爱护子女的权利。
其他家庭关系:该编规定了其他家庭关系如姻亲关系、子女收养关系等应当遵守的法律规定,以维护家庭和谐关系的发展。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讲稿

大家好,今天我将为大家介绍婚姻家庭编的内容。
婚姻家庭编是民法典中的一个重要部分,涉及到人们日常生活中最为密切的关系。
以下是一些相关的参考内容。
首先,婚姻的成立和效力是婚姻家庭编的核心内容之一。
婚姻的成立包括合意、男女双方年满法定婚龄和自愿缔结婚姻。
当然,在婚姻的成立过程中,还需要遵守婚姻自愿原则和男女平等原则。
婚姻的效力指的是婚姻关系确立后所产生的权利义务。
例如,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扶助、互相尊重等。
此外,婚姻的实体要求、婚姻登记以及婚姻中的禁止行为等内容也属于婚姻的成立和效力范畴。
其次,婚姻关系的维护是婚姻家庭编的另一个重要方面。
夫妻关系的维护主要包括夫妻共同生活、感情和财产。
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关心、相互尊重,共同分担家庭责任和义务。
另外,夫妻双方有权选择生育子女,但也有责任教育、抚养和保护子女的权利。
在财产方面,夫妻双方以家庭共同财产的原则进行管理和分配,同时夫妻双方也享有个人财产的独立权利。
此外,婚姻的变更和终止也是婚姻家庭编的内容之一。
婚姻关系可以通过离婚或者死亡等方式终止。
离婚可以根据双方共同协议或者一方经人民法院判决,但是离婚不能随意,需要考虑到家庭的稳定和子女的利益。
对于家庭暴力等严重情况,也可以通过法律渠道来解决。
此外,婚姻的变更还包括撤销婚约、无效婚姻等内容。
最后,婚姻家庭编还涉及到亲属关系的法律规定。
这些规定包括夫妻双方的父母、祖父母、孙子女等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兄弟姐妹间的继承权和财产分配等内容。
亲属关系的法律规定使得亲人之间的关系更加明确和健康。
总的来说,婚姻家庭编作为民法典的一个重要部分,对于个人和家庭关系的规范起着重要的作用。
它涉及到婚姻的成立和效力、婚姻关系的维护、婚姻的变更和终止以及亲属关系的法律规定等内容。
通过对婚姻家庭编的学习和实践,我们可以更好地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和健康,建立和谐的家庭关系。
谢谢大家!。
《民法典》婚姻家庭心得体会

《民法典》婚姻家庭心得体会民法典对于婚姻家庭的法律规定,为我们提供了一系列有利于促进家庭稳定和幸福的法律保障。
在实践中,我深刻体会到了《民法典》为婚姻家庭所设立的法律框架,同时也认识到了自身在家庭生活中的责任和义务。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对于《民法典》婚姻家庭方面的一些心得体会。
第一,婚姻是自由和平等的结合。
《民法典》规定,婚姻是男女双方根据自愿作出的一项法律行为。
这意味着婚姻是建立在自由和平等的基础上的,任何一方都不应该被强迫或者剥夺自主权。
在婚姻中,双方应该平等相待,互相尊重和信任。
只有通过平等相处,婚姻才能够长久而幸福。
第二,婚姻应当维护亲情和家庭和谐。
《民法典》强调了家庭的重要性,婚姻作为家庭的基石,应该为家庭和谐稳定而努力。
夫妻双方要建立和谐的夫妻关系,增强家庭的凝聚力。
夫妻之间应该保持良好的沟通,理解和宽容。
同时,在教育子女方面,夫妻应该共同分担责任,共同为子女的成长和教育付出努力。
只有通过家庭的和谐与亲情,我们才能够享受到幸福的婚姻与生活。
第三,婚姻要坚守诺言和互助原则。
婚姻是一种责任和义务。
婚姻双方应该遵守婚姻承诺,忠诚守信。
在婚姻生活中,夫妻应该相互帮助,互相支持,共同承担家庭的责任和义务。
特别是在困难和挫折面前,夫妻双方要互相扶持,共同度过难关。
婚姻并非只是两个人的事情,而是彼此间的互相承诺和互助,只有这样,婚姻才能够长久地持续下去。
第四,婚姻需要保护和解决纠纷。
《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对于婚姻关系的保护和解决婚姻纠纷的途径。
在婚姻中,如果遇到问题或者出现纠纷,夫妻双方应该以理性和宽容的态度去解决,并且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寻求帮助和解决。
夫妻双方应该学会妥善解决矛盾,保护婚姻的稳定性。
通过法律的保护和纠纷解决途径,我们可以更好地维护我们的婚姻权益和家庭利益。
综上所述,我对于《民法典》婚姻家庭方面的体会是,婚姻是基于自由和平等的结合,夫妻双方应该建立和谐的家庭关系,并且互相承担责任和义务,同时需要保护婚姻权益并妥善解决纠纷。
简析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JU JIAO MIN FA DIAN简析民法典婚姻家庭编◎高星历时五年编纂,中国即将迈入民法典时代。
这部被喻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的法典,影响着百姓生活的方方面面,事关私权保障和社会责任实现,备受瞩目。
而在民法典中,婚姻家庭则又是最受人民关注的。
在民法典通过以后,婚姻家庭等有关的新法律法规就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热议。
因此,在这样的情形之下,分析民法典中的婚姻家庭编,对于其中的改变结合我国的发展趋势给出相应的解读,帮助民众更好地理解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国的发展实际给出几点改进建议,以促进我国的民法典不断发展完善。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肋价值理念1.多元化婚姻观与制度更新。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婚姻观念的进步,婚姻已经逐步摆脱了传统观念的桎梏,人民的婚姻观念变得多元,婚姻行为也更加的现代化。
在婚姻中,爱情成为了重要的甚至是唯一的前提,而其他附加价值变得不再重要。
比如以前婚姻法中规定,患有重大疾病的人是不能结婚的,而在现代看来与如今的婚姻观念并不契合。
因此,在民法典的1048条,患有重大疾病不再是“禁止结婚”,只要对方愿意也可以结婚。
可以从中看出的是,婚姻观变得更加多元,始终保持着对正确婚恋家庭观的引领,体现了立法的与时俱进、问题导向和对民意的尊重。
此外,民法典还在具体规定中修改禁止结婚条件,完善婚姻无效与可撤销制度;增加日常家事代理、婚内析产、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登记离婚冷静期、亲子关系的确认与否认、离婚损害赔偿的兜底性规定;取消家务劳动经济补偿制度的适用前提,修改和完善了收养条件等社会上有需求、有呼声,司法实践中有判例、有解释的规定,有多项创新和亮点。
2. 个人主义观念与家庭法上意思自治的扩张。
随着社会发展,对于法律上人的意识的伸张和尊重变得越来越重要。
多样的个人主义观念和家庭法上意思自治的扩张在此次的民法典中也得到家和万事兴了充分的展现。
例如在以往的规定中,公证遗嘱是具有法律效力上的优先性的。
但是民法典让公证遗嘱和其他遗嘱站在了同一起跑线上,开启了体现遗嘱人自由意志的自书遗嘱的大门。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读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读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读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人们的婚姻家庭观念也在不断变化。
为了更好地适应新时代婚姻家庭关系的需求,我国在2020年1月1日正式实施了新的《民法典》,其中婚姻家庭编是其中的一部分。
下文将从多个方面对这部分内容进行解读。
一、婚姻的基本要素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章规定,婚姻是自愿双方订立的合法家庭关系。
其中,“自愿”是指双方在合法的基础上进行的,也就是说,不存在婚姻外奸、婚捆绑架等不当手段促成的婚姻。
同时,“合法”则需要满足以下要求:年龄、民事行为能力、没有直接血亲关系、不存在其他婚姻等。
二、婚姻的权利和义务婚姻是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它赋予了双方许多权利和义务。
其中,婚姻登记制度的实行为婚姻当事人带来了很多好处。
民法典规定,结婚登记后,夫妻双方具有共同的财产、问题,各自有财产管理权,但家庭生活必需品和家用财产的管理权分别属于夫妻双方的协议或者由法律规定的。
在婚姻中,夫妻双方还有很多其他的义务,如忠实、互相扶持、共同生活、共同抚养子女、共同管理家庭生活必需品等。
同时,民法典还对婚姻中可能出现的财产纠纷问题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三、婚姻关系中的抚养子女问题在婚姻家庭中,子女是婚姻双方的共同责任。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双方夫妻对子女应当履行抚养、教育和保护职责,子女享有与年龄、身体、智力、人格发展状况相适应的权利,双方夫妻应当共同承担抚养费用。
对于父母离异的情况,民法典也做出了明确规定,子女由离婚后生活条件较好的一方承担抚养费用,也就是说抚养费的支付问题只能根据离婚后的实际情况来决定。
四、婚姻法律关系的解除婚姻法律关系的解除不仅涉及到个人离异,还会涉及到相关权益的分配和保护。
民法典规定,在离婚后,对子女的抚养、财产分割及其他关系变化等问题需要进行处理。
同时,在婚姻关系解除公证时要注意事项,比如双方夫妻如有未分割的共同财产,应当在融合出具证明共同财产的项目、数量和价值的清单,双方共同签字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是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婚姻和家庭关系的法律规定。
它规定了中国公民的婚姻自由,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
其目的是保护婚姻关系和家庭和睦,维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
婚姻家庭编共有八十五条,包括了婚姻的结合和离异、夫妻财产、抚养和监护的问题等。
在婚姻的结合方面,规定男女双方应具备结婚的年龄,如男方22岁,女方20岁;规定了禁止近亲结婚,以及男女双方自愿,非出于强迫、胁迫、包办等情况。
在离婚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明确指出,离婚应通过协议或者诉讼方式解决。
如果不能达成协议,就需要通过法院诉讼解决。
同时,对于夫妻财产的分割也有着明确的规定,主张共同财产制,按照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进行分割。
在抚养和监护问题上,规定了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以及对不能照顾自己的老人、残疾人的抚养责任和义务,明确了在家庭成员疏忽抚养职责时,应由法院介入解决。
在维护家庭成员合法权益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强调了家庭和睦,禁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之间的和睦关系,同时也明确了对家庭暴力的法律责任。
总的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是对婚姻家庭法律的一种全面规定,涵盖了婚姻家庭生活中的各种情况,保障了公民的权益,强调了每个家庭成员都应得到平等、公正的对待。
民法典讲座-婚姻家庭篇
一方可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以案释法(三)-夫妻共同财产
• 虽然李某婚前隐瞒疾病,但是韩某对他还是有感情的,打算再试试看日子能不能过下去。为给自 己留条后路,她开始关注起家庭资产,他们有一套共同贷款的婚房、若干存款和股票,但是她听 说这些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一、辟谣: 分居两年自动离婚吗? 二、协议离婚 双方自愿离婚→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已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 请离婚登记→“离婚冷静期”三十天,一方反悔,可申请撤回→三十日满,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证, 未申请视为撤回。
三、诉讼离婚: 协议不成,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地法院提起诉讼。 诉求: 离婚,财产分割,债务承担,抚养权。
以案释法(一)彩礼
• 李某和韩某是同学,毕业之后准备结婚,准备结婚前李某拿出20万的彩礼,登记结婚后没多久双方就 要离婚,如果离婚了彩礼可要回来吗?
• 什么情况下彩礼需要返还?
•
——最高院司法解释:(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
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 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 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以案释法(四)-夫妻共同债务
• 李某与韩某本来小两口好好过着日子,有一天,有几个债主突然找上门来,韩某这才发现在她不知情 的情况下,李某在外面偷偷借好多钱,这些钱韩某要一起还吗?
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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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之我见内容摘要:尽管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取得了可喜的进步,但作为一个阶段性、过渡性的立法措施,其制度性的缺失以及内容的失之过简,难于操作,使其仍然有很大的修改空间。
民法的法典化为婚姻法修订的第二步走提供了极好的机会。
完善婚姻家庭法就应当按照法律规范的科学性、前瞻性、实用性,全面、系统地对婚姻家庭关系的各项制度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而非该制度的纲要性规范。
关键词:民法草案婚姻法第二步人本主义亲权制度无效婚姻离婚救济中国民法草案在千呼万唤之后终于浮出水面,但回归民法典的婚姻家庭编决不应当是简单地将现有的婚姻法、收养法罗列其中,而应乘此民法典编篡之东风,全面完善我国的婚姻家庭法规范,并将收养法逻辑性地收入婚姻家庭编。
众所周知,2001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21次会议颁布了《婚姻法》(修正案),这一修正案是根据我国立法部门关于对婚姻法的修改分两步走的精神所迈出的第一步,即对婚姻家庭领域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率先回应,先行予以修改和补充,以及时保护公民的婚姻家庭权益,而将婚姻法体系化的全面完善留待第二步*11。
不可否认,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作为一种过渡性或阶段性的立法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发展了我国的婚姻家庭立法,但是与修订婚姻法之初制定的全面修改婚姻法,完善有关制度,填补立法空白,实现婚姻法的体系化、完整化和科学化的指导思想仍有相当的距离。
修订后的婚姻法仍留有许多重要的立法空白,婚姻家庭法的规范体系尚未全面确立,甚至法律的名称与其调整对象仍然不一致,名不副实依然故我。
因此,民法的法典化为婚姻法修订的第二步走提供了极好的机会。
笔者认为,作为民法典的一编,既要与整个民法典的体例、体系具有有机的联系,又要凸显婚姻家庭法的身份法特征,要把婚姻家庭编修订成具有时代精神和中国特色的体系完整、内容全面,具有前瞻性、系统性、科学性的法律。
决不可以满足于婚姻法已经作出的修订,因为它毕竟只是一个过渡性的立法措施。
本文将在评述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利弊得失之后,就婚姻家庭法中的若干问题发表一孔之见。
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的得与失既然要迈出修改婚姻法的第二步,对第一步走了多远、走的如何自然要有一番反思。
《婚姻法》(修正案)修订的成功之处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点:一是凸显了婚姻法的伦理性特征,体现了法律与道德的一致性以及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精神。
婚姻家庭关系是一个以两性结合为前提,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伦理实体,具有深刻的伦理性。
在婚姻道德多元化的现代社会,法律作为道德评价的重要载体之一,负有倡导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重要使命。
《婚姻法》(修正案)体现了社会主义法律与社会主义道德的一致性,增加了导向性、宣言性的规定,倡导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之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以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二是进一步体现了婚姻家庭法的人本主义,张扬人文关怀的精神,强化对人特别是处于弱势之人的保护。
如第一次在中国法律的层面上作出了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使反对家庭暴力从此有法可依;再如设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和离婚补偿制度,进一步完善了离婚救济手段。
尽管这些规定并无特别的性别指向,但立法显然是针对我国大多数妇女以及儿童、老人在社会与家庭中仍处于弱势,易受损害的现实状况制定的,是以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保护在家庭中处于弱势的妇女、儿童与老人为目的的。
三是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强化法律责任,体现了婚姻法的时代性与适用性。
在婚姻法的修订过程中考虑到婚姻家庭关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在跨入新世纪之后我国将要面临的机遇与挑战,增加与完善了一些必不可少的制度及规定。
如增加了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规定,作为保障各种结婚法定条件付诸实施的必要手段,完善了结婚制度。
再如根据我国目前夫妻财产的状况,对原有的夫妻财产制度进行了重大修改,在对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作出明确规定的同时,还首次在婚姻法中确认夫妻个人财产,并对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形式、内容及效力作出规定。
又如在保障离婚自由的同时,规定了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五种情形,便于法院操作适用。
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还增加了法律责任一章,以强化婚姻法的强制性,保障婚姻法各项制度的贯彻实施,保障当事人权利的实现。
尽管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取得了可喜的进步,但作为一个阶段性、过渡性的立法措施,其制度性的缺失以及内容的失之过简,难于操作,使其仍然有很大的修改空间,存在的主要问题如下:一是存在着重大的制度性、体系性缺失,婚姻家庭法的规范体系尚未全面确立。
缺失之一是作为调整婚姻家庭等亲属关系的法律规范,缺乏有关亲属制度的一般规定,而设立有关亲属的一般性规定,是统一我国亲属法制的客观需要。
缺失之二是未设立亲权制度,使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过于简单,不利于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
缺失之三是未设立监护制度,使监护与亲权不分。
由于历史的原因,监护制度由民法通则规定,而父母对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亲权)则由婚姻法规定,这种立法体例不仅造成法律体系缺乏系统性,还造成两种制度规范的混同、重复。
二是有些规定未能达到与时俱进,缺少新意。
结婚制度是婚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此次修法,对结婚条件未作任何修订。
实际上,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婚姻观、生育观均发生了较大的变化,面对社会的变化,法律要有所应对,及时作出回应。
如目前不婚同居者增加,事实婚姻也未因法律的不承认而有所减少,换言之,未经法律认可的婚姻家庭已成为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
对此类问题如何处理,修订后的婚姻法十分遗憾地采取了回避的态度。
我们应当看到,婚姻本身是具有事实先行性的,无论法律承认与否,各种业已形成的婚姻家庭关系对双方、子女、家庭及社会都会产生一系列的重要影响,婚姻法不能完全漠视婚姻实体的现实存在和其衍生的各种身份关系、财产关系,婚姻家庭法的私法属性决定了它应以保护公民的婚姻家庭权利、保护婚姻家庭中的弱者利益为已任。
有鉴于此,现代一些国家和地区或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姻或制定同居关系法以保护在这些业已存在的婚姻关系中的善意一方或弱势一方*21。
对此,我们也应当改变观念,在法律上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姻或同居关系。
三是已有的制度中存在的内容失之过简、法条疏而不密、规定过于抽象、难以操作的问题并未得到实质性的改变。
中国有13亿人口,三亿多家庭,而长期以来,调整如此庞大的人口与家庭的法律只有区区37条,2001年的修订,几经努力也仅仅增加了14条,达到51条,这不仅与其他国家动辄数百条的规范无法相比,与我国对财产法规范的数量也不成比例。
显然,增加14个条款,不可能解决法条过于简略,无法操作,法官靠司法解释执法的尴尬局面。
自1989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对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就达六次之多,共计82条。
2001年4月28日《婚姻法》(修正案)颁布后仅仅8个月,最高人民法院就作出了新的司法解释,以解决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我们以为,上述问题以及在婚姻家庭立法中轻家庭、重婚姻的状况均是长期以来我国立法易粗不易细指导思想的产物,因此,必须改变观念,立法为民,既便于遵循,又便于操作,将粗放型的立法逐渐向细密型的立法过渡。
完善婚姻家庭法就应当按照法律规范的科学性、前瞻性、实用性,全面、系统地对婚姻家庭关系的各项制度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而非该制度的纲要性规范。
对婚姻家庭编中若干问题的探讨完成婚姻家庭法的体系化,增设必要的制度设立有关亲属的一般性规范,是完善婚姻家庭法的必要条件。
婚姻家庭领域中各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都是以特定的亲属身份为其发生根据的,同时,亲属关系在民法、继承法、刑法、诉讼法、国籍法等许多法律领域中都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而亲属制度的一般规定,载入其他法律部门显然是不合适的,应当由婚姻家庭法作出全面、系统的规定。
因此,为了进一步从总体上规范亲属制度,尤其是使散见在各法律部门的亲属立法协调一致,有关亲属的范围、亲属的种类、亲系、亲等及其计算方法等,均应当在婚姻家庭法中作出明确的、统一的规定。
设立亲权制度,强化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现代意义上的亲权是父母双方共同享有和承担的保护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而且为防止亲权滥用,设立了对亲权的中止和剥夺制度作为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和救济。
我国婚姻法没有建立完整的亲权制度,也未使用亲权的概念,修订后的婚姻法仅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保护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但对父母不当行使权利或滥用权利的法律未规定任何救济方式,其结果不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
因此,设立我国的亲权制度要强化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责任,不仅包括现有的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保护教育权利义务,还应当包括对父母使用、收益、处分未成年子女财产权利的限制,以及明确规定对不当行使亲权或滥用亲权者中止或剥夺其行使亲权,但不免除其给付子女抚养费的义务。
设立亲权制度,可以使父母更明确自己对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义务,更好地履行职责,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
监护制度应作为婚姻家庭法的一编。
自1984年民法通则颁布以来,监护制度由民法通则规定,而实际上,无论是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还是对精神病人的监护,都是以亲属监护为主,第三人监护只是亲属监护的补充和延伸。
因此,大陆法系的国家大多将监护制度作为婚姻家庭法的一编,在立法体例上置于父母子女一章之后,作为对亲权的补充和延伸。
在制度设计上可以设立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和成年人监护两部分。
其结果,既可以与亲权制度相区别,又便于与亲权制度相衔接,两种制度相互配合,共同保护未成年人及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利益。
无效婚姻问题无效婚姻制度,是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在结婚一章增设的制度。
婚姻法用三条确定了这一制度的基本内容,对自始无效婚与可撤销婚的范围作了基本的划分。
规定了宣告婚姻无效的机关,明确了宣告婚姻无效的法律效果。
增设这一制度,对于完善结婚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但由于立法理念及价值取向的问题,增设的这一制度中存在很多缺憾。
就设立无效婚姻制度的立法理念而言,经历了从救济到制裁再到救济与制裁并重的演进过程。
无效婚姻在历史上是教会法设立的对禁止离婚的救济方式之一,当有了离婚自由之后,法国民法典所设立的无效婚姻制度就成为对违反结婚要件的违法行为的制裁手段。
而现代社会的无效婚姻制度在价值取向上已由传统的制裁作用发展为制裁与救济并重。
法律从维护形式正义逐步转向维护实质正义。
一方面,各国法律都承认违反结婚法定要件的婚姻是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另一方面,又通过规定抗辩理由、推定制度、除斥期间等方式,尽量为当事人,特别是善意的当事人及其子女提供保护,不轻率地宣告无效。
即使宣告无效,也要对善意一方在经济给予一定的补偿*3。
我国的婚姻无效制度在立法理念上还停留在制裁的层面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