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重点条文解读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全文逐条新旧对比及重点解读1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全⽂逐条新旧对⽐及重点解读1《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已于2020年12⽉25⽇由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2021年1⽉1⽇起施⾏。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施⾏后,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婚姻法》若⼲问题的解释(⼀)、(⼆)、(三),以及相关具体意见、补充规定等⽂件均将同时废⽌。
以下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与原司法解释的新旧对⽐(附相应民法典对应条⽂): ⼀、⼀般规定 第⼀条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千零四⼗⼆条、第⼀千零七⼗九条、第⼀千零九⼗⼀条所称的“虐待”。
解释(⼀)第⼀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条、第四⼗三条、第四⼗五条、第四⼗六条所称的“家庭暴⼒”,是指⾏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限制⼈⾝⾃由或者其他⼿段,给其家庭成员的⾝体、精神等⽅⾯造成⼀定伤害后果的⾏为。
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构成虐待。
第⼀千零四⼗⼆条 禁⽌家庭暴⼒。
禁⽌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千零七⼗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调解⽆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实施家庭暴⼒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第⼀千零九⼗⼀条有下列情形之⼀,导致离婚的,⽆过错⽅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第⼆条民法典第⼀千零四⼗⼆条、第⼀千零七⼗九条、第⼀千零九⼗⼀条规定的“与他⼈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解释(⼀)第⼆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条、第四⼗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第⼀千零四⼗⼆条 禁⽌重婚。
禁⽌有配偶者与他⼈同居。
第⼀千零七⼗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调解⽆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重婚或者与他⼈同居; 第⼀千零九⼗⼀条有下列情形之⼀,导致离婚的,⽆过错⽅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与他⼈同居; 第三条当事⼈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三)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三)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三)主要涉及家庭财产、离婚、抚养子女等方面的内容。
一、家庭财产《婚姻法》规定,婚姻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且无论是谁名下都应该平等分配。
同时,由婚姻期间的劳动所得获得的财产以及由夫妻共同奋斗所得的财产也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在离婚时,夫妻可以协商分配家庭财产。
如果无法协商,法院将进行裁决。
裁决时,法院将考虑夫妻间的财产来源、购买时间、损失情况等因素。
对于夫妻个人财产,个人拥有权益。
如果不确定某一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通过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代为确认。
二、离婚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49条规定,离婚可以由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由一方要求法院审判。
过去,以男性为主要离婚申请人的情况有所改变。
现在,不仅男性,女性也可以单方面提交离婚诉讼申请,从而保证夫妻双方在离婚事件中的平等地位。
此外,对于在离婚时无法确定夫妻共同财产个别财产归属的情况,可由法院决定分配。
三、抚养子女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夫妻共同抚养子女的义务。
父母需要依据自身经济状况和子女的生活和教育需求,共同分担抚养子女的费用。
在离婚或者撤销婚姻无效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判定一方或两方抚养子女,并根据父母的财产状况、子女的实际需求等进行财产分割。
同时,如果父母发生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情况,子女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行使保护权利或者修建权利。
总体上来说,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的这些规定,强调了夫妻平等、协商和共同责任等原则,旨在为构建和谐家庭提供法律保障。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婚姻家庭制度在我国社会中具有重要地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保护婚姻家庭关系,确保社会稳定与和谐,我国于2021年通过了新的《民法典》,其中包括了《婚姻家庭编》的相关内容。
本文将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主要内容进行探讨。
第一章婚姻的订立和解除婚姻的订立是指男女双方自愿并依法达成的夫妻关系。
按照《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规定,婚姻应当以自愿为基础,准确表达婚姻意愿,遵守法定的婚姻年龄,并经过婚姻登记程序。
双方必须具备法定婚龄,即女方年满20周岁,男方年满22周岁,在满足年龄要求的基础上,双方不得有禁止结婚的情形。
婚姻的解除是指婚姻关系的结束。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规定,婚姻关系可以通过离婚、丧失子女财产权益等方式解除。
离婚的情形主要包括双方达成协议离婚和经法院判决离婚两种方式。
双方必须在自愿的情况下,依法办理离婚手续,并对子女的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协议。
另外,婚姻还可以因一方死亡而解除,被称为丧失子女财产权益的情形。
第二章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夫妻的权利和义务是婚姻家庭关系的核心内容。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尊重、互相帮助,并共同承担家庭责任。
夫妻在取得婚姻关系后,应当共同经营家庭,共同承担家庭中的责任、义务。
夫妻的财产权益是婚姻家庭编的重要内容之一。
夫妻在婚姻关系中所获得的财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在履行家庭责任和管理财产时应当尽到诚实、忠实的义务,并合理对待夫妻共同财产,不得侵害对方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子女的权益保护在婚姻家庭编中,对子女的权益保护也给予了充分的关注。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规定,子女是夫妻共同的权利和责任。
双方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保护有共同的义务。
子女的财产权益也得到了保障。
夫妻的共同财产中的一部分应当作为子女的财产,由夫妻共同管理,并为子女的成长、教育等需求提供必要的保障。
民法典之婚姻家庭编

冷静期30日内申请离婚证
未申请证书视为撤回离婚申请
像婚姻登记机构申请离婚
解读离婚冷静期,有助于平复冲动情绪,在平稳状态下处理夫妻财产、子女抚养等问题避免因冲动离婚导致财产分割不清、子女抚养问题解决不明而引起诉讼。
婚姻家庭编——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婚姻家庭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扶养义务的人患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医疗费用。
亮点3 增设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规定
解读
婚姻期间财产分割为夫妻一方在婚姻期间提供保护自己财产权利的救济路径。告诫不要实施损害夫妻一方财产权利行为。夫妻一方应当对损害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承担财产上的不利后果。
解读只要是夫妻关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都可以主张“离婚补偿救济”。
婚姻家庭编——
知法懂法 才能过好每一天
婚姻家庭编——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婚姻家庭编——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亮点4 设立离婚冷静期
婚姻家庭编——
婚姻家庭编——
案例
李先生结婚前有100万现金
婚后李先生拿100万购买了金融产品
离婚后该理财产品的收益属于共同财产将被分割
1、如果是存款账户,要区分是否发生混同使用; 2、如果是股份,涉及分红、增值部分;都需要做好婚前财产的隔离。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重点解读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重点解读一、删除“因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疾病而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资格。
《民法典》出台前,可以申请确认婚姻无效的有四类情况:1.重婚;2.未达法定婚龄为由的;3.存在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4.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将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规定为可撤销婚姻之情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也将以此为由请求婚姻无效的主体删除。
二、确认无效婚姻的案件不再一审终审。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后,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判决。
”删除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9条“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规定。
夫妻一方或双方对于婚姻效力的一审判决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三、父母为子女全资购买的房屋,区分婚前购买婚后购买结果不同。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29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四、成年子女也可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原来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的主体仅限于父母,《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出台后,父母以及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供相关必要证据,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如果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Ps:成年子女只能提起确认而不能请求否认亲子关系。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详细解读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详细解读婚姻家庭法是每个国家法律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它对于维护家庭秩序、保护婚姻家庭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婚姻家庭法将迎来重要的改革和完善。
本文将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进行详细解读,以便于大家更好地了解其中的内容、精神和影响。
一、婚姻法基本原则的确立草案第一章明确了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将成为指导法官和法律适用人员实施婚姻家庭法的重要依据。
草案中规定的原则包括平等自愿原则、保护家庭成员合法权益原则、实行婚前约定原则、实行离婚冷静期原则等。
这些原则的确立,旨在为婚姻家庭关系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使其更加平等和可持续发展。
二、婚姻关系的确立和终止草案第二章详细规定了婚姻关系的确立和终止的程序和要求。
其中,婚姻关系的确立主要包括婚姻登记和婚姻仪式,倡导婚姻登记制度的推行。
而对于婚姻关系的终止,草案中明确了离婚的途径和条件,同时还增加了婚姻遗嘱的规定,以保障离婚后双方的合法权益。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管理与继承规定草案第三章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管理与继承规定,旨在保护婚姻期间的共同财产,维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
草案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归属、管理、转让及继承的规则,强调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拥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四、家庭暴力和家庭成员关系的保护草案第四章聚焦于对家庭暴力和家庭成员关系的保护。
草案明确规定了对家庭暴力行为的禁止和制裁措施,同时加强了对近亲属婚姻、未成年人婚姻的限制和保护措施。
这些规定旨在维护家庭成员的权益,保障家庭成员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相互尊重和和谐相处。
五、养育子女的权利与义务草案第五章对养育子女的权利与义务进行了规定。
草案强调了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和保护的职责,规定了离婚后子女的抚养与监护关系。
同时还增加了对离婚后子女的感情利益保护措施,以保障子女的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
六、家庭经济支持和赡养义务草案第六章规定了家庭经济支持和赡养义务。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详细解读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详细解读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详细解读:20个方面影响未来的婚姻家庭生活草案涉及到婚姻法修改的新动向一共涉及到20个方面,本律师最赞成的是完善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和重新确立了离婚财产分割照顾无过错原则,可以说这是出轨、家暴等重大过错方的“大杀器”,是无过错方的重大福音,有利于弘扬社会正气和培育良好社会风尚,本律师为该草案点赞。
下面,对该草案20个影响未来的婚姻家庭生活方面的规定,我带大家逐一分析和解读。
要点一:草案规定,一方患有严重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对方,不如实告知的,对方可以请求撤销该婚姻。
解读:草案实际上明确了疾病不再是禁止结婚的情形。
现行《婚姻法》第7条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
婚姻法第10条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
如果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治愈了,婚姻则有效。
那么,什么是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姻法没有规定。
结婚登记时的婚前医学检查包括的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三类疾病,一般认为是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但实践中,这一规定很难操作,尤其是现在的婚前医学检查已经流于形式,况且是否患有疾病并不必然会影响当事人结婚的意愿,因此为落实“婚姻自由”这一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尊重当事人的婚姻自主权,草案修改为:“一方患有严重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对方,不如实告知的,对方可以请求撤销该婚姻。
”如果该规定以后通过,《婚姻法》规定的可撤销婚姻就有两种情形:(一)因胁迫结婚的;(二)因婚前对方隐瞒患有严重疾病而结婚的。
要点二:草案规定,以伪造、变造、冒用证件等方式骗取结婚登记的婚姻无效。
解读:草案增加了“骗取结婚登记的婚姻无效”的规定。
现行《婚姻法》规定婚姻无效的情形有四种,见《婚姻法》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达到法定婚龄的。
最高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要点梳理

最高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要点梳理一、关于婚姻的成立:1.约定婚姻条件和限制:要求双方当事人在结婚时自愿、成年、无配偶、无直系近亲等,同时,对于一些特殊情况下的结婚行为给予了限制和保护。
2.结婚登记的规定:要求结婚当事人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结婚登记,明确要求双方应当一起亲自到民政部门登记,加强了对于结婚登记的管理和社会监督。
3.离婚冷静期的设立:规定双方自愿离婚的情况下,需要经过一个冷静期来保护婚姻的稳定性和忍受性。
二、关于婚姻家庭关系的维护:1.夫妻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夫妻双方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共同负担家庭责任、共同维护家庭利益、保障家庭成员的生活和身体健康等。
2.夫妻感情保护和调解:重视夫妻感情的保护和维护,设立夫妻感情调解委员会,鼓励夫妻双方以和好为主,通过婚姻家庭关系调解解决问题。
3.对于家庭暴力和虐待的保护:规定了家庭暴力的形式、范围和处理方式,明确保护受害方的权益,鼓励受害方及时报案、寻求法律保护。
三、关于婚姻家庭关系的解除:1.对于离婚的规定和程序:详细规定了离婚的条件和程序,对于夫妻双方一方提出离婚的情况下,应当进行协商解决和调解,如果协商不成,可以经过司法程序来解决。
2.对于离婚后的财产分割:明确了离婚后夫妻双方的财产分割原则,保护财产的公平性和合法权益,同时要求财产分割应当符合法律和公平原则。
3.对于子女抚养和教育的规定:重视子女的权益和保护,规定了父母双方对于子女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抚养费的支付规定,确保子女得到充分的关爱和教育。
四、其他方面的规定:1.对于离婚后再婚的限制:规定了离婚后再婚的限制和程序,要求离婚后的再婚应当符合法定限制和程序要求,确保再婚行为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2.关于女性婚姻权益的保护:强调保护女性的婚姻权益,禁止强迫女方结婚和加强对于婚前和婚后资产的保护,确保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平等权益。
3.对于婚姻家庭纠纷的处理:设立婚姻家庭纠纷处理机构,加强对婚姻家庭纠纷的调解和处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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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重点条文解读本文主要围绕以下五个部分进行:
第一,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原则;
第二,结婚制度的主要变化;
第三,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
第四,明确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
第五,离婚制度的变化。
第一部分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原则:《民法典》第1041条规定可以从两个方面对该原则进行了具体的阐述,一是国家对婚姻家庭制度的保障,二是国家对婚姻家庭权利的保障,包括组建婚姻家庭的权利和维系婚姻家庭的权利。
第二部分结婚制度的主要变化中,结婚制度的主要变化包括三方面:一是第1048条,即结婚禁止要件中取消禁止结婚的疾病;二是第1053条,即可撤销婚姻中增加‘隐瞒重大疾病’的情形。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三是第1054条,即婚姻无效或被撤销后果中增加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第三部分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民法典》第1060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或者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四部分明确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妻共同债务清偿时,《民法典》第1089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
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而现行《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这是《民法典》与《婚姻法》的不同之处。
在第五部分离婚制度的变化的,离婚制度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登记离婚程序中增设离婚冷静期。
她指出我国的登记离婚程序更加完善,主要体现在:一方面,《民法典》第1077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即离婚冷静期的设立;另一方面,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即申请领证期;第二,裁判离婚标准中增加法院应准予离婚的情形;第三,以子女年龄确定离婚后子女抚养方;第四,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增加照顾无过错方权益原则;第五,扩大离婚经济补偿的适用范围。
《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的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第六,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中增设兜底条款。
《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