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案例分析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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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婚姻法典型的案例分析题

婚姻法典型的案例分析题

1.王某(男)与彭某(女)是小学同学,同村居住,1992年双方18岁的时候,由父母给他们订了亲,遂以夫妻名义住在了一起,并生育一子。2000年,王某外出务工,结识了女工秦某,不久即租房同居,并于20XX年2月起诉到法院要求与彭某离婚。彭某则以《婚姻法》

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规定为根据提出反诉,要求保护自己与王某的婚姻关系,排除秦某的妨害行为。请问人民法院应如何对待双方的诉请?

参考答案:(1)当事双方1992年以夫妻名义同居时不到法定婚龄,王某起诉“离婚”时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应告知当事人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如果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按照离婚诉讼审理;如果双方不补办结婚登记,则按照解除同居关系处理。(2)如果双方不补办结婚登记,不具有合法的夫妻身

份;即使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彭某仅以《婚姻法》第4条为依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也不予受理。

2.赵某(男)与孙某(女)均已达到法定婚龄,双方的母亲是姐妹,二人于20XX年5月发生两性关系导致孙某怀孕,在父母的敦促下,于同年12月隐瞒姨表兄妹关系,办理了结婚登记,并于20XX年2月生下一个有智力缺陷的女儿。20XX年5月,赵某的祖父向人民法院提请要求宣告赵、孙的婚姻关系无效。经审理,查实双方确系禁止结婚的亲属,且均不愿意抚养女儿。人民法院随即判决双方婚姻关系无效,其女儿由孙某抚养,赵某承担部分抚养费用。孙某不服,提出上诉,认为:第一,赵某之祖父无权提出宣告婚姻无效的诉请;第二,人民法院审理中未进行调解即宣告婚姻无效,违反法定程序;第三,为了保护女方权益,即使婚姻无效,双方所生女儿也应由男方抚养。请问,二审人民法院应否支持孙某的主张?

参考答案:二审人民法院不应支持孙某的主张。理由如下:(1)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有权依据婚姻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是当事人的近亲属。赵某的祖父属于赵某的近亲属,因此有权向人民法

院提出宣告赵、孙婚姻无效的申请。(2)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一审法院对婚姻效力问题不作调解是有充分根据的。

(3)由于当事双方均不愿意作为他们女儿的直接抚养方,一审法院根据《婚姻法》关于“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的规定,判决归孙某抚养,赵某承担部分抚养费用,于法有据,也有利于其女儿的成长。

1.张某(男)和李某(女)1990年结婚,并于1992年生育一子。1994年,张某所在单位因经营不景气,由3月份开始发不出职工工

资,全家依靠李某一个人的收入维持生活。同年8月,双方协议离婚。按照协议,孩子归李某抚养,夫妻共同财产也归李某所有。1995年3月,张某辞去原来工作,得到单位补发的一年基本工资12000元,以此为本钱与他人合伙经营水果,规模不断扩大,1997年张某已经存款20万元并经营了一家果品商店。1997年5月,张某和李某协商复婚。1997年7月,张某用10万元从赵某处购买了小货车一辆,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此事遭到李某强烈反对,认为由1994

年3月开始全家就依靠自己一个人的收入生活,离婚后孩子也归自己抚养,以后张某使用本属于夫妻共有的补发工资经

营,才能够有所发展,现在双方已经复婚,张某购买汽车的行为属于擅自动用夫妻共同财产,因未经财产共有人同意,这一汽车交易行为应该无效。张某则坚持自己对复婚前的个人财产享有处分权,不仅购买汽车是正当行为,而且汽车也属于自己所有,今后使用汽车经营的收益也应算作个人财产。请回答:(1)哪些财产属于张某和李某的共有财产?(2)

张某购买汽车的行为是否属于擅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是

否有效?(3)张某购买的汽车所有权归谁?以后使用这辆

汽车经营的收益归谁所有?参考答案:(1)由1994年3月

到8月张某所得补发工资6000元,以及复婚后双方所得,

属于夫妻共有财产。(2)张某离婚后、复婚前个人经营所得属于个人所有财产,他使用个人所有财产购买汽车不属于擅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买卖行为合法有效。(3)张某用个人所有财产购买的汽车属于其个人所有。按照《婚姻法》的规定,经营收益应该属于夫妻共有。

2.刘某是一名孤儿,经营一家饭馆,其妻李某为某学

校教师。双方于20XX年结婚,住在刘某婚前购买的一套价

值50万元的房屋中。结婚时双方书面约定,刘某婚前购买

的房屋归双方共有,双方婚后所得归各自所有。约定中特别写明,刘某经营的饭馆无论盈亏均由其个人负责,与李某无关。婚后不久刘某即在游泳时溺水死亡。其经营的饭馆负债15万元。请问:(1)双方的财产约定是否有效?(2)刘某

死后,他和李某共有房屋应如何处理?刘某的哪些财产可由李某继承?

(3)刘某经营中的15万元债务,应当如何偿还?

参考答案:(1)双方的财产约定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实质和程序要件,是有效约定,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2)该所房屋已经约定为刘某和李某的共有财产,其中一半属于李某所有,另一半属于刘某的遗产,由李某继承。对刘某的其他遗产,李某也享有继承权。(3)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刘某经营中的15万元债务,应由其继承人负责偿还。李某是其唯一法定继承人,且刘某遗产价值显然高于其债务,因此应由李某负责偿还。

1.甲(男)和乙(女)于1998年经人介绍恋爱结婚。结婚时甲的父母购房一套给二人居住,乙娘家给了乙一套家用电器作为嫁妆。二人婚后第二年生一男孩,现年6周岁。20XX年开始,甲与丙通奸,被乙发现斥责后,甲索性在外租房和丙同居,很少回家。甲的工资本来不高,为维持和丙在一起的开支,向人借外债近2万元。乙独自抚养儿子,生活困难,也借外债5000元。20XX年3月乙向法院起诉,要求与甲离婚,并要求抚养孩子。甲不同意离婚。提出如果离婚,孩

子是他家的后代,必须由他抚养,否则不支付任何抚养费。经法院多次调解,二人达不成协议。试就本案情节,回

婚姻法典型的案例分析题

婚姻法典型的案例分析题 1.王某(男)与彭某(女)是小学同学,同村居住,1992年双方18岁的时候,由父母给他们订了亲,遂以 夫妻名义住在了一起,并生育一子。2000年,王某外出务工,结识了女工秦某,不久即租房同居,并于2002 年2月起诉到法院要求与彭某离婚。彭某则以《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规定为根据提出反 诉,要求保护自己与王某的婚姻关系,排除秦某的妨害行为。请问人民法院应如何对待双方的诉请? 参考答案:(1)当事双方1992年以夫妻名义同居时不到法定婚龄,王某起诉“离婚”时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应告知当事人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如果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 按照离婚诉讼审理;如果双方不补办结婚登记,则按照解除同居关系处理。(2)如果双方不补办结婚登记, 不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即使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彭某仅以《婚姻法》第 4条为依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也不予受理。 2.赵某(男)与孙某(女)均已达到法定婚龄,双方的母亲是姐妹,二人于2002年5月发生两性关系导致孙 某怀孕,在父母的敦促下,于同年12月隐瞒姨表兄妹关系,办理了结婚登记,并于2003年2月生下一个有智 力缺陷的女儿。2003年5月,赵某的祖父向人民法院提请要求宣告赵、孙的婚姻关系无效。经审理,查实双 方确系禁止结婚的亲属,且均不愿意抚养女儿。人民法院随即判决双方婚姻关系无效,其女儿由孙某抚养, 赵某承担部分抚养费用。孙某不服,提出上诉,认为:第一,赵某之祖父无权提出宣告婚姻无效的诉请;第 二,人民法院审理中未进行调解即宣告婚姻无效,违反法定程序;第三,为了保护女方权益,即使婚姻无效, 双方所生女儿也应由男方抚养。请问,二审人民法院应否支持孙某的主张? 参考答案:二审人民法院不应支持孙某的主张。理由如下:(1)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有权依据婚 姻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 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是当事人的近亲属。赵某的祖父属于赵某的 近亲属,因此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赵、孙婚姻无效的申请。(2)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人民法 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 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一审法院对婚姻效力问题不作调解是有充分根据的。(3)由于当事双方均不愿意 作为他们女儿的直接抚养方,一审法院根据《婚姻法》关于“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 养为原则”的规定,判决归孙某抚养,赵某承担部分抚养费用,于法有据,也有利于其女儿的成长。 1.张某(男)和李某(女)1990年结婚,并于1992年生育一子。1994年,张某所在单位因经营不景气,由3 月份开始发不出职工工资,全家依靠李某一个人的收入维持生活。同年8月,双方协议离婚。按照协议,孩 子归李某抚养,夫妻共同财产也归李某所有。1995年3月,张某辞去原来工作,得到单位补发的一年基本工 资12000元,以此为本钱与他人合伙经营水果,规模不断扩大,1997年张某已经存款20万元并经营了一家果 品商店。1997年5月,张某和李某协商复婚。1997年7月,张某用10万元从赵某处购买了小货车一辆,并办理 了过户登记手续。此事遭到李某强烈反对,认为由1994年3月开始全家就依靠自己一个人的收入生活,离婚 后孩子也归自己抚养,以后张某使用本属于夫妻共有的补发工资经营,才能够有所发展,现在双方已经复婚, 张某购买汽车的行为属于擅自动用夫妻共同财产,因未经财产共有人同意,这一汽车交易行为应该无效。张 某则坚持自己对复婚前的个人财产享有处分权,不仅购买汽车是正当行为,而且汽车也属于自己所有,今后 使用汽车经营的收益也应算作个人财产。请回答:(1)哪些财产属于张某和李某的共有财产?(2)张某购 买汽车的行为是否属于擅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是否有效?(3)张某购买的汽车所有权归谁?以后使用这 辆汽车经营的收益归谁所有? 参考答案:(1)由1994年3月到8月张某所得补发工资6000元,以及复婚后双方所得,属于夫妻共有财产。(2) 张某离婚后、复婚前个人经营所得属于个人所有财产,他使用个人所有财产购买汽车不属于擅自处分夫妻共 有财产,买卖行为合法有效。(3)张某用个人所有财产购买的汽车属于其个人所有。按照《婚姻法》的规定,

婚姻家庭法案例分析

34.王冰、刘莉均系再婚。王冰与前妻有一女王晓玲,由其前妻抚养,刘莉与前夫有一子(3岁),由刘莉抚养。2004年,王晓玲15岁,其生母不幸病故,王晓玲只得随父生活。虽然刘莉对她很好,她也很尊重刘莉,但她常常觉得继母才29岁,不太会照顾人,又不是自己的亲生母亲,感情上比较陌生。刘莉常为此烦恼,不知采取什么方式才能让王晓玲和自己亲近起来。后来,经人指点,她与王冰商量收养王晓玲,王冰表示同意。恰在此时,王晓玲的姨妈从美国回来,看到姐姐的孩子处境不太好,便决定收养王晓玲。王晓玲看到姨妈30多岁了还孤身一人,身边没有爱人,没有子女相伴,王晓玲比较倾向于被姨妈收养。 问:刘莉能否收养王晓玲?姨妈是否符合收养条件?(回答问题时请简述理由) 35.男青年朱哲的母亲病重住院期间,希望看到儿子早日成婚,朱哲和女朋友张颖丽为了满足母亲的愿望,将婚期提前,他们于1998年4月2日举行了婚礼,婚礼后一周朱哲的母亲即离开人世。朱哲从母亲那里继承了价值50000元的遗产。1998年5月10日,朱哲与张颖丽正式办理了结婚登记,其后单位分配给朱哲一间平房,朱哲和张颖丽又自搭一间厨房。张颖丽的父母看到独生女儿住房困难,便从自己的8间私房中赠与张颖丽夫妇两间,并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2000年1月,朱哲和张颖丽的女儿出生,孩子过满月时,张颖丽的父母给了孩子10000元钱,嘱咐张颖丽为孩子存起来。张颖丽将夫妻共同的积蓄10000元和父母给孩子的10000元交给朱哲,朱哲将其用自己的名字存入银行。2003年5月,朱哲与张颖丽因婚后感情不和,经常吵架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双方对离婚无争议,但对财产分割和女儿由谁直接抚养发生争执。原告朱哲称:从母亲那里继承的50000元遗产应属于我个人所有;单位分配的一间平房和自建的一间厨房亦归我个人使用;张颖丽父母赠与的两间房我应分得一间;婚后存款20000元我也有权分得一半;孩子可以由张颖丽直接抚养,我愿意每月支付300元的抚育费。张颖丽则不同意朱哲的请求,她认为朱哲母亲留下的50000元遗产也有自己一份;单位分配的一间平房和自建的一间厨房自己也应取一半;自己父母赠与的两间房应完全属于自己,并称如果父母知道我们会离婚就根本不会将房子赠与我们;婚后存款20000元应用于我抚养孩子之用,朱哲每月支付孩子抚育费不得少于500元。 请就本案当事人双方争议问题做出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

十大婚姻家庭典型案例分析

十大婚姻家庭典型案例分析.十大婚姻家庭典型案例分析

家庭组成了国家,家庭和谐了,国家才能和谐,当下,家庭问题特别是婚姻问题是层出不穷:家庭暴力,彩礼问题,孩子问题都很多,面对这些问题该怎么解决呢?一起来看看这是个典型的婚姻家庭案例吧,也许能帮到你。 一、结婚未领证分手要彩礼 判决:同居两年酌情返还 【案情】

高军与孙丽在2009年农历正月初六举行结婚仪式,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同居生活。此前,高军按照当地习俗给付孙丽见面礼、彩礼等合计33340元。2011年春节期间,高军与孙丽发生争吵后分居。2011年2月,高军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婚约,并要求孙丽返还彩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高军与孙丽未办理结婚登记即同居生活,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虽然孙丽接受法院应予支持。习俗给付的彩礼, 高军33340元礼金,但考虑到双方已共同 生活两年,日常生活消费有一定的支出,结合本地生产、生活消费标准及双方婚礼后外出打工的实际情

况,酌情确定孙丽返还彩礼10000元,扣除陪嫁物品折抵2000元。遂判决孙丽返还彩礼8000元。 【点评】 彩礼,是中国几千年来的婚嫁习俗。按照这种风俗,男方要在娶妻时向女方家下聘礼。小到金银首饰,大到汽车、住房、股票,由于彩礼价值的增大,男女双方事后因感情不和及其他原因而解除婚约引发的彩礼返还 纠纷也日益增多。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

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应返还彩礼。但此处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非针对双方已共同生活的情形,如果未婚男女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已共同生活的,则法院应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有无生育子女、财产使用情况、双方经济状况等因素,酌定是否返还及返还的数额。 二、否认儿子亲生坚决拒绝鉴定 必须承担另一方主张成立的法律后果判决: 【案情】 韩花与王亚东于1992年11月离婚。离婚后,二人继续同居生活。同居生活期间,王寒于1997

婚姻法案例分析题(大量)

大量的婚姻法案例分析题 1.朱武1985年5岁时被李涛夫妇收养,改名李大。4年后,李涛夫妇生一子,取名李二。1999年,李大得知李涛夫妇非自己的亲生父母后,对养父母逐渐疏远。2001年,李涛夫妇相继瘫痪,其收入勉强还能自持,但无力抚养正在上学的李二。此时,李大的生父母也因年迈,生活陷入困境。因李大生意旺,收入多,李二要求李大抚养,李大的生父母也要求李大赡养。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①.李大对生父母有没有赡养义务? ②.李大对李二有没有抚养义务? 答:① 没有。理由:婚姻法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消除。李大3岁时已被李涛夫妇收养,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已消除,对生父母不存在法律上的赡养义务。 ② 有。理由:婚姻法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残废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抚养的义务。本规定也适用于养兄弟姐妹关系。李大与李二系养兄弟关系,现李大生意旺,收入多,有负担能力,养父母已瘫痪,无力抚养未成年且正在上学的李二。李大有抚养李二的法定义务。 2.王彬与李兰于1999年5月1日举行婚礼并同居。同年8月,李兰继承了父亲的遗房1间。10月,王彬与李兰办理了结婚登记,领取了结婚证书。2001年2月,李兰生下一子。期间,王彬向朋友借款2000元用于购买各种母婴用品,另瞒着妻子向朋友借款3000元帮胞弟购房。同年10月,王李感情不和,闹离婚。王彬认为李兰继承其父的遗房应属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欠的5000元债务也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李兰不同意,王彬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据查实,双方对财产未作任何决定。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婚姻家庭法案例分析复习题

婚姻家庭法 第一单元婚姻法基本原则案例 一、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案例 (一)案情介绍 川北山区金子乡年近30岁的村民吴富贵,高中毕业后虽未考上大学,但聪明好学,掌握了维修技术,经常走村串户为村民修理家电、农机具,收入较好。由于他脸部有一红色“胎记”,虽经人介绍了几个对象,均嫌其貌不扬而未能成功。他的远房亲戚杨德高,因丧偶又多病,与其20岁的女儿杨珍相依为命,生活困难。 2001年8月,吴为讨得杨家父女的欢心,主动送去1000元给杨德高治病,并表示今后在经济上大力帮助,使杨家父女感激不已。同年9月初,吴富贵委托“媒人”带着礼物去杨家提亲。杨德高认为,吴虽然相貌不敢恭维,但聪明、勤劳,又有手艺、收入可观,女儿许配给他,不仅生活有靠,而且会得一笔丰厚的“彩礼”,便背着女儿一口答应了这门亲事。9月15日吴富贵与“媒人”再次来到杨家,商议订婚和“彩礼”事宜,几经讨价还价,最后议定吴付给杨德高彩礼款3万元,并负担一切结婚用品费用,定于10月1日举行婚礼。 不几天,吴如数送去了彩礼及结婚用品,吴德高也去村委会开具了杨珍与吴德高的结婚证明。杨珍知情后,坚决不同意与吴结婚,要其父退回钱物,遭到其父打骂。9月20日杨德高逼杨珍去乡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杨珍不从,又遭毒打,并凶狠地说:“‘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自古以来是天经地义的规矩,必须去办结婚证。”杨珍无奈,只得哭哭啼啼随杨德高去乡政府,因婚姻登记员是吴富贵的堂兄,便XX为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婚期将至,杨珍便逃到20里外的舅父唐建方家躲藏,10月1日,吴富贵带着亲友到杨家“迎亲”,见杨珍不在,便威逼杨德高交人,杨便带吴等20余人到唐建方家“迎娶”。杨珍东躲XX,仍被其父抓住,又遭打骂,但仍表示誓死不与吴富贵结婚。杨德高便对吴德高说:“人我交给你了,你用什么办法叫她跟你去成亲,我不管。”说完后便扬长而去。吴富贵便找来绳索,将杨珍手脚捆绑,由四个小伙子轮流抬去吴家举行“婚礼”后,杨珍仍然誓死反抗。 10月5日,杨珍舅父唐建方见杨珍未按“风俗”回门,担心外甥女受到折磨,便赶去吴家看望,见杨珍仍被捆在床上,奄奄一息。当即要求恢复杨珍人身自由,吴富贵声称,“她是我用了3万元买来的,‘娶来的媳妇买来的马,任我骑来任我打’,你无权干涉。”唐建方便向当地警方报案,要求解救。派出所立即出警,赶到吴家时,吴又指使亲友持械阻止,并将公安人员打伤。公安机关将吴富贵拘留,并将杨珍解救,使其恢复了人身自由。公安机关经侦查吴富贵的上述行为属实,经报经县检察院批准将吴逮捕,并由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 判决:县法院刑庭以吴富贵犯强奸罪,判处徒刑四年,非法拘禁罪,判处徒刑二年;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判处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合并执行徒刑8年。吴富贵对刑事判决不服,认为杨德高是以暴力干涉婚姻罪才处一年缓刑,而对我以这么多罪判8年,显然不公,遂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得当,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婚姻法案例分析论文

夫妻不忠赔偿案 段宇离婚案 【案情】: 段宇原是上海一家企业的营销人员,与前妻离婚后在常州创业。1999年,通过征婚,他与同是离异的郑婉清相识。交往不久,他们就到民政部门登记结婚。由于双方均系再婚,为慎重起见,2000年6月份,夫妻俩经过“友好协商”,共同签署了一份“协议书”,对婚前婚后的财产归属做了约定。同时,双方还约定,夫妻结婚后应互敬互爱,对家庭、配偶、子女要有道德观和责任感。协议书中还特别强调了夫妻间的“违约责任”:若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现婚外情等破坏夫妻感情的情况,有过错的一方应当给予无过错的一方经济赔偿30万元人民币。 协议签订后不久,郑婉清就发现丈夫段宇与别的异性有染。2000年10月14日凌晨,郑婉清得知丈夫在看望由前妻抚养的儿子时,留宿于前妻家中;2001年8月11日晚,郑婉清又发现段宇与另一陌生女性一起进人其在常州的家,至次日凌晨1时仍未离开。为此,夫妻俩矛盾不断加剧,危机四伏的婚姻终于破裂。2002年6月,段宇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法院判决双方离婚。与此同时,郑婉清也以段宇违反“夫妻忠诚协议”为由提起反诉,要求法院判令段宇支付违约金30万元。 受理此案后,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段宇和郑婉清在自愿基础上订立的协议有效,且郑婉清提供的证据证实了段宇与其他女性的不正当行为,可以认为他已经违背了夫妻间关于彼此忠诚的约定。故判决段宇支付郑婉清赔偿金30万元。 判决做出后,段宇不服,向上海市某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在上诉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段宇支付郑婉清25万元人民币。 【案例分析】: 法律事实: (1)1999年不久,段宇与郑婉清登记结婚。 (2)2000年6月份,段宇与郑婉清经过“友好协商”,共同签署了一份“协议书”,对婚前婚后的财产归属做了约定。 (3)2000年10月14日凌晨,段宇因看望孩子而留宿于前妻家中。 (4)2001年8月11日晚,段宇与另一陌生女性一起进人其在常州的家,至次日凌晨1时仍未离开。 (5)2002年6月,段宇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法院判决双方离婚。 法律依据:

婚姻法案例分析

婚姻法案例练习 1.个体户刘甲丧偶后,与24岁的儿子刘乙一起经营副食品店为生,商店的资产总额约为12万。1999年刘甲与丧偶的妇女杨丙再婚,婚后杨丙的10女儿张丁随母与刘甲父子一起生活。刘甲父子俩仍经营商店,杨丙从事家务。2001年以来,因刘乙准备结婚,急需用房,经刘甲同意,欲将商店赚得钱购买商品房,遭到杨丙的反对,由此引起矛盾。 2003年1月,刘甲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杨丙离婚。经法院调解,杨丙同意离婚,但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未达成协议。杨丙认为“商店现有资产是我辛勤操持家务,让刘甲专事经营挣来的,刘乙恋爱中已花了不少钱,因此,商店现有的资产是夫妻共同财产,我要分一半。张丁是刘甲抚养的继女,享有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离婚后,刘甲应当第月负担张丁抚养费500元,直到其能独立生活时为止。” 刘甲认为“商店现有资产是我和儿子挣来的,杨丙未作任何贡献,我倒养了她们母女俩几年,因此不同意分割财产,张丁不是我的亲生女儿,离婚后,我没有抚养的义务。” 经法院查明,商店现有资产(包括货物、流动资金、存款及债权等)共值36万元。 问:(1)商店现有资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为什么? (2)杨某是否有权分得商店的部分资产? (3)法院应该怎样分割才合法? (4)刘甲是否有继续抚养张丁的义务?为什么? 1、双方结婚前商店的财产(8万元),因为属于男方所有.男方在结婚前就已经享有所有权.(根据婚姻法第18条)现在的商店财产一共32万,减去男方所有的8万,24万为共同财产。原因:主体符合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主体;取得时间是在婚姻存续期间;财产来源属于夫妻共同经营的收益。 2、杨某有权取得商店的部分财产。因为除男方婚前的个人财产8万以外的24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法院的对于这24万的分割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应该是女方只能取得12W。但女方可以有补偿请求权。女方的劳动为男方的财产取得提供了必要的帮助。 4、男方与继女的关系为继父母和继子女关系,再婚关系终止时,离婚对于继父母与继子女的抚养关系不当然解除。因为男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对继女进行抚养教育的事实。婚姻法和有关司法解释中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形成的抚养关系是一种独立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果女方在离婚后将女儿带走,则这种继父与继女的抚养关系自然解除。男方不负抚养义务。 2. 丁磊幼年丧父,与母亲共同生活,1996年承包鱼塘,很快富裕起来,1998建造一新房,价值约10万元。不久母亲过世。2000年丁磊与李兰结婚,婚后不久,丁磊不幸病逝,此时李兰已怀孕。办理丧事后,丁磊之弟与李兰争议,李兰及其娘家人将丁磊之弟打成重伤。李兰也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但考虑李兰身怀有孕决定监外执行。这时,李兰生了一子,但出生后没几天就夭折。丁磊之弟认为李兰已不是丁家的人了,因此要赶走李兰占有丁磊所建的房。李兰认为自己虽与丁磊结婚时间不长,但毕竟是丁磊之妻,帮这栋房应归

婚姻法案例

李卫、男,赵玲,女,1999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2001年8月在双方父母的操办下举行了婚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李卫当时21周岁,赵玲20周岁。婚后时间不长,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进而矛盾激化。2004年6月,李卫以结婚时自己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请求法院宣告其婚姻关系无效。 李志刚与吴淑华于2001年1月登记结婚,双方均系老年人再婚,婚后二人居住在李志刚2000年12月购买的商品房内。2001年10月李志刚的儿子因病去世,留有遗嘱,指定将N 市“丁香园”内住房一套留给父亲。该房价值人民币20万元。婚后李志刚劝吴淑华辞去工作安度晚年,吴淑华考虑到自己身体不太好,遂辞去工作。李志刚每日早出晚归,忙于做生意,吴淑华认为李志刚对自己漠不关心,加之其定居国外的女儿请她前去同住,遂于2003年9月向法院起诉离婚。她诉称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不稳定,现感情已破裂,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她认为其与李志刚婚后共同居住的房屋和“丁香园”的住房的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她还提出要求李志刚给予2万元的经济帮助,因为是李志刚劝其辞去工作,致使其没有生活来源。李志刚同意离婚,但不愿给予经济帮助。在离婚诉讼期间,吴淑华的父亲去世,留有价值10万元的古画一幅,未留下遗嘱,吴淑华是唯一的法定继承人。 黄明与叶莉于1980年结婚,结婚前叶的父母送给叶一盒价值万元的首饰作为嫁妆。婚后黄、叶生育两个子女。1990年,叶不幸遇车祸身亡。2001年,黄明认识了焦娟,两人彼此都有好感,经人撮合,两人于2002年结婚。婚后,两人感情很好。考虑到焦娟没有子女,黄便与焦商量,把首饰归焦个人所有,其余财产作为双方共同共有的财产两人签订了协议并到市公证处公证。后来,黄明的长子黄磊知道了父亲和继母的协议后,非常生气,觉得父亲把母

最新整理婚姻法与继承法案例分析题教学提纲

1. 朱武1985年5岁时被李涛夫妇收养,改名李大。4年后,李涛夫妇生一子,取名李二。1999年,李大得知李涛夫妇非自己的亲生父母后,对养父母逐渐疏远。2001年,李涛夫妇相继瘫痪,其收入勉强还能自持,但无力抚养正在上学的李二。此时,李大的生父母也因年迈,生活陷入困境。因李大生意旺,收入多,李二要求李大抚养,李大的生父母也要求李大赡养。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①.李大对生父母有没有赡养义务? ②.李大对李二有没有抚养义务? 答: ① 没有。理由:婚姻法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消除。李大3岁时已被李涛夫妇收养,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已消除,对生父母不存在法律上的赡养义务。 ② 有。理由:婚姻法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残废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抚养的义务。本规定也适用于养兄弟姐妹关系。李大与李二系养兄弟关系,现李大生意旺,收入多,有负担能力,养父母已瘫痪,无力抚养未成年且正在上学的李二。李大有抚养李二的法定义务。 2. 王彬与李兰于1999年5月1日举行婚礼并同居。同年8月,李兰继承了父亲的遗房1间。10月,王彬与李兰办理了结婚登记,领取了结婚证书。2001年2月,李兰生下一子。期间,王彬向朋友借款2000元用于购买各种母婴用品,另瞒着妻子向朋友借款3000元帮胞弟购房。同年10月,王李感情不和,闹离婚。王彬认为李兰继承其父的遗房应属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欠的5000元债务也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李兰不同意,王彬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据查实,双方对财产未作任何决定。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①王彬提出离婚诉讼,法院应否受理? ②王彬对案中财产及债务的认识是否正确? 答: ① 法院应不予受理。婚姻法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王彬提起离婚诉讼时,其妻分娩才8个月。据案情,也不属于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例外情况,故应不予受理。 ② 不正确。婚姻关系应从履行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书时起。王彬与李兰婚姻关系成立时间为1999年10月,李兰于1999年8月继承其父遗房1间,不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双方对婚前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又未作任何约定,不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应视为婚前个人财产。王彬所欠5000元债务应分开处理。其中2000元用于购买母婴用品,为夫妻共同债务;另3000元用于帮胞弟购房,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且李兰不知情,应视为个人债务。 3. 甲男与乙女于2000年10月1日结婚登记。婚前甲男为结婚盖了砖房两间,乙女有一叔父侨居国外,于同年8月得知乙女将结婚时,答应赠送两件高档家电作为乙女的结婚礼物,并于第二年2月将两件礼物带回交予乙女。2002年,甲乙因性格不合,双方都同意离婚。但甲男要求分得上述两件家电的一件,乙女则要求分得上述住房的一间,双方争执不下,不知怎么办?现已查实,甲男

婚姻法案例(11年)

《婚姻家庭法》案例分析作业题 【案例分析1】2003年4月20日,张某(女)在一次联谊会上与某农行退休干部李某相识,随后确定了恋爱关系,并商定于2003年10月10日举行婚礼。2003年9月30日,双方到当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经过审查,认为双方符合结婚条件,即予以登记。登记完毕,因故不能立即发放结婚证,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便告知当事人2003年10月8日领取结婚证书。婚礼如期举行,当晚李某突发心肌梗塞死亡。2003年10月15日,张某领取了结婚证。因是否享有遗属待遇和房屋使用权问题,张某与李某所在单位产生纠纷,某农行向人民法院起诉,以李某死亡时其与张某的结婚证尚未领取为由,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张某与李某的婚姻不成立。 请问:张某与李某的婚姻成立与否?理由是什么? 【案例分析2】房某(女,24周岁)与滕某(男,25周岁)于1998年7月5日研究生毕业后即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01年1月1日,女儿滕园出生。双方在2001年9月28日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了结婚登记。后双方因女儿教育问题经常发生争执以致矛盾无法调和。2002年10月20日,房某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滕某同意离婚,但对财产归属,双方发生争执房某认为同居期间财产归双方共同共有,要求平均分割;滕某认为在结婚前登记的个人财产为婚前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对方无权分割;结婚登记后的存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有平等的权利。 请问:本案夫妻财产应如何分割?为什么? 【案例分析3】赵某(女)与万某1998年10月确定了恋爱关系后即开始同居生活。2001年7月赵某提出终止同居关系,遭到万某拒绝,并威胁赵某如不与其结婚,将毁赵某容貌,赵某被迫于2001年12月1日与万某登记结婚。2002年4月20日,万某的父亲去世,万某继承了10万元人民币的遗产。万某用继承所得的10万元购买了一处房屋供双方居住。2002年8月5日,赵某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与万某的婚姻关系,同时请求分割所居住房屋。 请问:赵某的请求会得到法院支持吗?为什么? 【案例分析4】田某(男)与沈某(女)1987年9月25日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女田风。后田某1995年辞职到深圳发展,创造了近百万元财产。田某在深圳工作期间,认识打工妹何某并在1999年2月8日弄虚作假,骗取了结婚登记。田某与何某以夫妻名义生活期间,田某用自己婚前的存款购臵了一栋价值160万元的别墅,双方共同存款120万元。2001年5月10日,何某得知了田某已有配偶的事实后,向法院申请宣告其与田某的婚姻无效,同时请求分割同居期间购臵的别墅和存款。诉讼中,田某认为存款可作为与何某的共有财产,自己放弃分割要求,全部归何某所有,以作为对何某的补偿。但别墅为自己的个人财产,何某无权要求分割。沈某得知后认为田某与何某的共同存款中属于田某的部分,为自己和田某的夫妻共同财产,田某放弃该部分财产权利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财产权利,遂向法院申请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人民法院予以准许。 请问:你认为法院对该案应如何处理?理由是什么?

曲婚姻法案例分析

2015—2016学年第二学期《婚姻与继承法》婚姻法案例解析 专业: 班级: : 学号:

1、案例:原告某(男)与被告林某(女)订婚,按照当地习俗,原告给付被告彩礼人民币28000元。不久,原告以性格不合为由提出解除婚约,并诉请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彩礼。被告认为,原告给予的钱款是意愿赠予,现双方解除婚约,被告名誉受到损害,且无工作,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问:(1)原告要求解除婚约而被告不同意,原告是否需要诉请法院解除?(2)原告要求返还彩礼,能否予以支持? (3)被告抗辩解除婚约导致名誉受损,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能否支持? 2、案例:甲乙系夫妻,长期感情不和。2007年3月6日。两人达成离婚协议次日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协议中写明夫妻共有的一套房屋归甲所有,乙应在办理离婚登记后一个月协助甲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将房屋产权变更为甲一人所有。但离婚后乙迟迟不愿配合甲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问:(1)甲能否根据离婚协议书请求法院强制执行? (2)假设乙事后撤销该协议,理由是:放弃房屋产权的表示是甲以举报自己违纪行为相威胁而作出。如该事实为法院认可,则乙的诉请能否支持? (3)假设乙对离婚协议的容反悔,以房屋归一方所有显失公平为由,提出撤销该协议。能否支持? 3、案例:王某系军人,20岁入伍。1995年王某与唐某结婚。2006年王某从部队转业,获得自主择业补助费20万元。同年年底,唐某提出离婚,并要求分得20万元的一半。 问:(1)唐某的主能否得到支持?

4、案例:2003年初袁伟父母出资50万元以袁伟名义购买了房屋一套,产权登记在袁伟名下。同年年底袁伟与王芳登记结婚。2004年两人用积蓄装修了房屋,用去10万元。2008年王芳遇车祸致残,得到伤残补助金25万元。出于对王芳将来生活的考虑,其父母出资30万元,以王芳的名义购置商铺一间,用于出租,以租金贴补生活。现袁伟提出离婚,两人为上述财产的性质发生争议。 问:(1)袁伟名下的房屋性质如何? (2)王芳取得的伤残补助金性质如何? (3)王芳名下的商铺性质如何? 5、案例,某甲(男)已婚,有一子。2003年4月被单位派到外地工作,在当地结识未婚女青年某乙。甲男隐瞒了自己已婚的身份与乙女交往,半年之后,两人到乙女家乡办理了结婚登记。2005年6月,甲某遇车祸不幸身亡,甲妻得知后赶来办理丧事,乙女才知道甲男原来已经结婚多年。甲男留下遗产约50万元,甲妻与乙女因继承这笔遗产而产生纠纷。甲妻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甲男与乙女的婚姻登记无效。乙女认为自己系未婚身份,且不知甲已婚,属无过错方,应当享有配偶继承权。 问:(1)无效婚姻当事人已经死亡,他人还能否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2)假设法院支持甲妻的请求,某乙不服,可否提起上诉? (3)对甲妻与乙女之间的财产纠纷,人民法院可否调解? (4)宣告婚姻无效后,无效婚姻中的无过错一方是否享有配偶权利?

曲婚姻法案例分析

2015—2016学年第二学期 《婚姻与继承法》婚姻法案例解析 专业: 班级:

姓名: 学号: 1、案例:原告陈某(男)与被告林某(女)订婚,按照当地习俗,原告给付被告彩礼人民币28000元。不久,原告以性格不合为山提出解除婚约,并诉请法院, 要求被告返还彩礼。被告认为,原告给予的钱款是意愿赠予,现双方解除婚约,被告名誉受到损害,且无工作,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要求解除婚约而被告不同意,原告是否需要诉请法院解除?:(1问)原告要求返还彩礼,能否予以支持?(2 )被告抗辩解除婚约导致名誉受损,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能否支持?(3 So两人达成离婚协议次月6、案例:屮乙系夫妻,长期感悄不和。22007年3 乙应在日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协议中写明夫妻共有的一套房屋归中所有, 将房屋产权变更为中一人所办理离婚登记后一个月内协助屮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有。但离婚后乙迟迟不愿配合屮办理产权变更手续。)中能否根据离婚协议书请求法院强制执行?1问:()假设乙事后撤销该协议,理山是:放弃房屋产权的表示是屮以举报自己违2 (纪行为相威胁而作出。如该事实为法院认可,则乙的诉请能否支持?)假设乙对离婚协议的内容反悔,以房屋归一方所有显失公平为由,提岀撤3 (销该协议。能否支持?

年王某从部队年王某与唐某结婚。19952006王某系军人,3、案例:20岁入伍。 20万元。同年年底,唐某提出离婚,并要求分得20转业,获得自主择业补助费万元的一半。1:问()唐某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 4、案例:2003年初袁伟父母出资50万元以袁伟名义购买了房屋一套,产权登记在袁伟名下。同年年底袁伟与王芳登记结婚。2004年两人用积蓄装修了房屋,用去10万元。2008年王芳遇车祸致残,得到伤残补助金23万元。出于对王芳将来生活的考虑,其父母出资30万元,以王芳的名义购置商铺一间,用于出租,以租金贴补生活。现袁伟提出离婚,两人为上述财产的性质发生争议。 问:(1)袁伟名下的房屋性质如何? (2)王芳取得的伤残补助金性质如何? (3)王芳名下的商铺性质如何? 5、案例,某甲(男)已婚,有一子。2003年4月被单位派到外地工作,在当地结识未婚女青年某乙。甲男隐瞒了自己已婚的身份与乙女交往,半年之后,两人到乙女家乡办理了结婚登记。2003年6月,甲某遇车祸不幸身亡,甲妻得知后赶来办理丧事,乙女才知道屮男原来已经结婚多年。屮男留下遗产约50万元,屮妻与乙女因继承这笔遗产而产生纠纷。屮妻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中男与乙女的婚姻登记无效。乙女认为自己系未婚身份,且不知中已婚,属无过错方,应当享有配偶继承权。 问:(1)无效婚姻当事人已经死亡,他人还能否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2)假设法院支持甲妻的请求,某乙不服,可否提起上诉? (3)对甲妻与乙女之间的财产纠纷,人民法院可否调解? (4)宣告婚姻无效后,无效婚姻中的无过错一方是否享有配偶权利?

婚姻法案例分析

婚姻法案例分析 1、李楠30岁那年与贺敏结了婚。不料,在单位组织的一次体检中,李楠被检查出患有癌症,已到中晚期。李楠痛苦万分,离家出走。在他出走4年多后,贺敏向当地法院申请宣告李楠死亡。其实,李楠并没死,他到了上海,一边做生意一边求医治病。在求医问药的过程中,护士白雪给予他无微不至的关怀,两人在教堂举行了婚礼,结合在一起。不过,李楠还是英年早逝。在弥留之际,他立了份遗嘱,将外地那个家财产(一处房产,一部车子)的一半留给了白雪。当白雪照着遗嘱找到贺敏,主张房产和车子的一半价款时,遭到了贺敏的坚决反对。贺敏认为,当年她申请宣告李楠死亡,并没有解除与李楠的婚姻关系,所以白雪和李楠的婚姻是重婚,因此这份协议也是无效的。白雪对此很不服气,无论他们的婚姻是何种性质,遗嘱是李楠真实的意思表示,她都是作为合法的受遗赠人要求继承财产,完全合法。请回答:李楠的遗赠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2、王某(男)与李某(女)通过自由恋爱于1992年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好,生有一女,现年10周岁,自2000年夏天起,王某沾染赌钱恶习,为此夫妻关系日渐紧张,次年8月,女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要与男方离婚,男方坚决不同意离婚,并当法院表示了悔改之意,希望妻子能回心转意。据此,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此后双方关系并未改善,经常争吵不休,王某终日沉迷预赌场中,2002年2月起,女方住到娘家,不再回家了,并靠自己的收入维持了母女两人的生活。 2003年5月,李某再次向人民法院起诉,坚持要求离婚,并要求离婚后,与女儿共同生活。而王某提出,虽然自己好赌,但夫妻的感情基础尚好,只要互相谅解,双方有和好之可能,因此仍不同意离婚。也不同意女儿由李某抚养,经法院调解仍各持已见。在分居期间,男方曾向他人借款三万,资助他的胞弟出国自费留学,女方向某亲友借款一万元,用于女儿生病住院费用,以上经查属实,试就本案情节,依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在被告坚持不离婚的情况下,法院可否判决双方离婚? (2)如判决双方离婚,所生女儿由何方抚养为宜? (3)男女各方所借之款如何定性与清款? 3、曾明离婚后通过征婚,与也曾离异的林虹相识。经过短暂的接触,几个月后双方登记结婚。由于两人均系再婚,为慎重起见,2000年6月,夫妻俩经过“友好协商”,签署了一份“忠诚协议书”。协议约定,夫妻婚后应互敬互爱,对家庭、配偶、子女要有道德观和责任感。协议书中还特别强调了“违约责任”:若一方在婚期内由于道德品质的问题,出现背叛另一方的不道德行为(婚外情),要赔偿对方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失费30万元。协议签订后,在婚姻存续期间,林虹发现曾明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关系。2002年5月,曾明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与此同时,林虹以曾明违反“夫妻忠诚协议”为由提起反诉,要求法院判令曾明支付违约金30万元。试就本案情节,依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谈谈你的看法并简述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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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约定财产与夫妻赠与之界定 ——以孙某诉刘某离婚纠纷案为例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家庭财产日益增多,夫妻财产关系日益复杂,人们的婚姻家庭观念有了一定变化,部分婚姻当事人产生了夫妻财产关系多样化要求。在夫妻财产关系上,我国《婚姻法》与《合同法》、《物权法》之间究竟是何关系,三者如何衔接,一直是困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难点问题。尤其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颁行后,其第六条提出了“夫妻赠与”这一概念,非但没有解决实践中的同案异判现象,反而凸显了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立法的不足。 关键词:夫妻财产约定、夫妻赠与约定、约定财产制 目录 一、案情介绍 (2) 二、裁判摘要: (2) 三、案件评析 (3) (一)本案的争议焦点 (3) (二)《协议》中关于房产的约定的法律性质问题 (4) 四、观点之争 (5) 五、夫妻约定财产制 (7) (一)约定财产制的选择种类 (7) (二)夫妻财产约定属于身份关系协议还是财产关系协议、以夫妻财产约定变动产权是否需要履行物权变动手续? (8) 1、夫妻财产约定属于附随身份关系的协议 (8) 2、依夫妻财产约定变动产权无需履行物权变动手续 (9) 参考文献 (10)

一、案情介绍 孙某与刘某于2005年6月1日登记结婚,生育一女刘某某。2011年9月29日,双方签订《协议》一份,载明:“夫妻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负责、互信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现达成如下协议:1、夫妻双方必须忠诚对待对方,不得有意欺骗对方。2、遇到任何问题,夫妻双方都应冷静、坦诚的交流。……8、现丈夫刘某名下北京市通州区××小区1402房屋,需在2011年10月15日之前将房产的所有权加上妻子孙某,房屋属夫妻双方共同财产。9、丈夫刘某如违反以上协议的任何一条,其名下的所有财产归妻子孙某所有,其女刘某某的监护权、抚养权归孙某所有。此协议一式两份,夫妻双方各持一份,该协议经双方签字立即生效。” 涉案北京市通州区××小区1402号房屋(以下简称1402号房屋)的购房价是250288元,由刘某婚前个人购买并支付首付款50288元,余款20万元由刘某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兴支行贷款支付。2005年6月刘某与孙某结婚登记前,1402号房屋仍有178260.64元贷款本金未还。截至2012年2月刘某与孙某分居时,1402号房屋仍有122781.7元贷款本金未还。二人婚后至分居共同偿还贷款108003.98元,其中本金54662.99元,利息53340.99元。2010年6月11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为刘某颁发了1402号房屋的房屋产权证书,但之后该房屋产权证上并未添加孙某的姓名。 2013年6月,孙某以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诉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确认1402号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并判归其所有。 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均认可1402号房屋现市场价值为180万元。 二、裁判摘要: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通民初字第9554号民事判决:一、孙某与刘某离婚;二、三项(略);四、1402号房屋归刘某所有,该房屋剩余贷款由刘某负责偿还,刘某给付孙某房屋折价款人民币八十三万五千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执行清;五、六项(略)。宣判后,刘某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9日作出(2014)三中民终字第5398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婚姻家庭法 2012年1月全国考试试题(附参考答案)

全国2012年1月自考《婚姻家庭法》试题、答案 课程代码:05680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5小题,每小题1分,共15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 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在人类社会两性和血缘关系社会形式的演进过程中,从群婚制向一夫一妻制过渡的婚姻家庭类型 是(对偶婚) 2. 5. B.居民委员会 C.县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D.公证处 7.2003年3月,杨某看中打工妹李某,于是开始追求李某。在遭到李某的拒绝后,杨某便以毁坏李某的名誉为要挟,要求李某嫁给他。在杨某的威胁之下,李某不得已嫁给杨某。有权申请撤销此婚 姻的请求权人是() A.杨某 B.杨某的父母 C.李某 D.李某的父母 8.甲与乙婚前即约定双方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并到公证机关办理了公证。婚后,由于两人均系再婚,出于对再婚生活的谨慎,双方又签订了婚后财产协议,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人所得财产归

各人所有,对方不得干涉,但此协议并未办理公证。就甲与乙的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下列说法中 正确的有() A.双方的夫妻财产约定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B.双方的夫妻财产约定对第三人均不具有约束力 C.双方的婚前财产约定有效,但婚后财产约定因未办理公证而无效 D.因婚后财产的取得尚未确定发生,故双方的婚后财产约定无效 9.甲在与乙结婚前笔耕不辍,交付数部着作于出版社。二人婚后数月,书稿陆续出版,得款十余万 元。依据我国《婚姻法》,该稿酬() A.归甲个人所有 B.为甲乙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 11.2007 14. A.是否判决离婚须经张某同意 B.是否判决离婚须部队有关机关同意 C.不得判决离婚 D.调解无效的,准予离婚 15.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 A.男方住所地法律 B.女方住所地法律 C.婚姻缔结地法律 D.男女一方出生地法律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 错选、多选、少选或未选均无分。 16.下列行为中,违反我国《婚姻法》基本原则的有()

婚姻家庭法案例分析题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婚姻家庭法案例分析题 篇一:婚姻法典型的案例分析题 婚姻法典型的案例分析题 1.王某(男)与彭某(女)是小学同学,同村居住,1992年双方18岁的时候,由父母给他们订了亲,遂以夫妻名义住在了一起,并生育一子。2000年,王某外出务工,结识了女工秦某,不久即租房同居,并于20XX年2月起诉到法院要求与彭某离婚。彭某则以《婚姻法》 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规定为根据提出反诉,要求保护自己与王某的婚姻关系,排除秦某的妨害行为。请问人民法院应如何对待双方的诉请? 参考答案:(1)当事双方1992年以夫妻名义同居时不到法定婚龄,王某起诉“离婚”时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应告知当事人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如果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按照离婚诉讼审理;如果双方不补办结婚登记,则按照解除同居关系处理。(2)如果双方不补办结婚登记,不具有合法的夫妻身

份;即使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彭某仅以《婚姻法》第4条为依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也不予受理。 2.赵某(男)与孙某(女)均已达到法定婚龄,双方的母亲是姐妹,二人于20XX年5月发生两性关系导致孙某怀孕,在父母的敦促下,于同年12月隐瞒姨表兄妹关系,办理了结婚登记,并于20XX年2月生下一个有智力缺陷的女儿。20XX年5月,赵某的祖父向人民法院提请要求宣告赵、孙的婚姻关系无效。经审理,查实双方确系禁止结婚的亲属,且均不愿意抚养女儿。人民法院随即判决双方婚姻关系无效,其女儿由孙某抚养,赵某承担部分抚养费用。孙某不服,提出上诉,认为:第一,赵某之祖父无权提出宣告婚姻无效的诉请;第二,人民法院审理中未进行调解即宣告婚姻无效,违反法定程序;第三,为了保护女方权益,即使婚姻无效,双方所生女儿也应由男方抚养。请问,二审人民法院应否支持孙某的主张? 参考答案:二审人民法院不应支持孙某的主张。理由如下:(1)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有权依据婚姻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是当事人的近亲属。赵某的祖父属于赵某的近亲属,因此有权向人民法

婚姻家庭法案例分析

王冠中于1955年与芳妹结婚,婚后一直未能生育。1960年,夫妻俩收养一名8岁男孩,取名王庆来。王庆来长大后成家立业,并生有一子王强,一家人其乐融融。1995年,芳妹因病去世。1998年,王冠中结识了丧偶的退休女工刘莹,双方于1999年登记结婚。刘莹的独生女赵晓艳时年23岁,刚从大学毕业参加工作。2003年,王冠中突发脑溢血,虽经及时抢救捡回一条命,却落下半身不遂,且花掉了一辈子的积蓄数万元。出院后,由于增加了医药费等费用,王、刘二人本来仅够维持生活的退休金入不敷出。王冠中忍不住向晚辈提出给付赡养费一事。此时晚辈的家庭状况是:王庆来已因车祸死亡,其子王强大学毕业进了企业工作,尚未结婚,月收入4000元;赵晓艳未婚,月收入3000元。王强认为自己的父亲是王冠中的养子,且已经去世,自己与王冠中没有任何血缘关系,不愿承担赡养义务。赵晓艳未明确表态。就本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1)赵晓艳是否有赡养王冠中的义务?2)王强是否有赡养王冠中的义务? 甲在1990年9月20岁时参军,1998年与原籍姑娘乙结婚,2001年8月复员回原籍。甲、乙婚前恋爱时间不长,结婚草率,加之乙所在的企业又告破产,心情不好,双方经常争吵。甲于2004年5月提出与乙离婚,乙同意离婚,但双方对以下问题不能达成协议:1)乙于2002年企业破产时得到破产安置补偿费50000元,乙认为这是自己的个人财产,而甲认为这是夫妻共同财产;2003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归乙方所有。2)甲于复员时得到复员费20万元,甲认为这是自己的个人财产,而乙认为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军人复员费属个人财产,应归甲方所有,3)甲、乙双方婚后居住的房屋是乙婚前承租,婚后甲、乙用共同积累购买的,产权证登记在乙名下,乙认为这是她的个人财产,甲认为这是夫妻共同财产;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4)2002年,甲以夫妻共同积蓄20000元以个人名义与几个朋友合伙开了一家饭馆,乙不是合伙人,她要求在离婚后做合伙人。甲同意并答应将20000元的一半份额即10000元转让给乙,但遭到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反对;他们也不愿行使优先受让权,仅同意退还部分出资份额10000元给甲。5)1998年甲、乙登记结婚后,乙曾向朋友老刘借款15000元用于装修婚后住房,乙认为这是夫妻共同债务,而甲则认为这是乙的个人债务,应由乙个人负责偿还。针对上述各点争议,法院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请分别提出意见并简述理由。 李刚(男)与刘云(女)曾经有过较长时间的同居生活,后因感情不和而分手。刘云在二人同居时已怀孕,在与李刚分手后生下一女孩取名刘晓。后来李刚与汪清结婚,婚后较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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