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案例(11年)

合集下载

婚姻法经典案例

婚姻法经典案例

婚姻法经典案例
婚姻法作为我国家庭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维护家庭稳定、保障婚姻关系的
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实践中,婚姻法的适用往往需要结合具体案例进行分析和解决,下面将通过一些经典案例来探讨婚姻法的适用和实践。

案例一,离婚纠纷案。

某甲与某乙结婚多年,婚后因感情破裂产生矛盾,最终导致双方提出离婚诉讼。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据婚姻法相关规定,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不存在挽回的可能,裁定支持离婚。

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方面,法院依据婚姻法关于财产分割的规定,公平合理地划分了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保障了双方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家庭暴力案。

某丙因长期遭受配偶家庭暴力,最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判决支持了丙的离婚请求,并对施暴方做出了相应的处罚和制裁。

同时,法院还对丙的人身权益给予了保护,保障了丙的合法权益。

案例三,财产纠纷案。

某丁与配偶在离婚后发生了财产纠纷,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归属产生了争执。


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对双方的财产权益进行了合理划分,并对双方的过错行为做出了相应的处理。

最终,法院公正地解决了双方的财产纠纷,维护了双方的合法权益。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婚姻法在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通过对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婚姻法的适用和实践。

在具体操作中,需要充分遵循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公正、合理地处理各类婚姻纠纷,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稳定和社会和谐。

希望相关从业人员能够深入学习婚姻法,提高法律意识和专业素养,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服务,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15个典型的婚姻法案例(干货必读)

15个典型的婚姻法案例(干货必读)

一、子女结婚,父母为其买房提供资助的定性问题【案例】王小姐与李某结婚3年,因感情不和准备离婚。

2年前,李某的父母出资30万元购买一套住房,产权在丈夫李某的名下。

离婚时他们对该套房屋的归属发生争议,丈夫李某认为,在他名下的房屋是由他父母出资购买的,应归他所有。

而王小姐认为他说的没有道理,应该对该房产进行平均分割。

【分析】子女结婚,双方父母为其买房提供资助,这是目前各地都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

这样的出资行为,其性质在婚姻法上到底如何界定?算赠与,还是算借贷?如果是赠与,那么是对自己一方子女的个人赠与,还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这些问题,都是这一类为子女出资买房的父母们普遍关心和关注的。

如果父母把房屋购买在自己名下,只是让子女居住,那毫无疑问房屋产权与子女无关,不属于这里所要讨论的范畴。

我们所说的情况,到底是赠与还是借贷,要看能否依法认定为借贷关系。

如果有书面借条或口头协议能证明是借贷关系,则可以按借贷处理。

反之,不能证明为借贷的,该项出资一般被认定为赠与。

至于该项出资是对一方的赠与还是对双方的赠与,在《婚姻法解释(二)》中有相关规定。

该解释第22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另外,我们认为,一般情况下,要证明是“明确表示”过的,则需要有书面赠与协议。

最好经过公证,否则在将来的离婚诉讼中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本案中,对于李某的父母因买房而出资的20万元,在法律上属于一种赠与行为,除非李某父母在赠与时,明确表示赠与李某个人,否则应当认定是对夫妻二人的赠与。

综上分析,李某名下的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由双方共同分割。

二、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可以与原配偶自行恢复夫妻关系么?【案例1】甲因失踪下落不明,经家人多次寻找,均无音讯。

讨论案例:婚姻法

讨论案例:婚姻法

婚姻法案例案例一:经济补偿协议效力之辩案情简介:2010年初,王某(女)与张某(男)通过婚恋网站相识,并很快共同生活在一起。

为慎重起见,婚前双方经友好协商,签订了一份保障协议,内容主要为:“夫妻婚后应互敬互爱,对家庭、配偶、子女要有道德观和责任感。

婚后不许背叛,若一方背叛则必须向对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10万元。

”之后不久,王某发现张某原来在老家已经结婚,虽然张某称感情破裂但尚未离婚。

2011年9月,王某向张某提出分手,并认为因张某背叛了自己的感情,导致自身深受伤害,要求张某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赔偿自己10万元。

张某不同意分手,也不同意赔偿,经多方协调无果,2012年1月王某向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双方同居关系,并要求张某支付10万元。

小组成员:吕海燕、陈煜倩、王晓姣、任莉莎、孙佳乐、张海东、吴儒风、冯永元、王秋鸣、马西荣、席丽丹、李雪、李婷、王坤徐健、朱晓丽、季婷婷、罗圆、杨丽君、孟晓宇、张姮、冯甜、刘晓丽案例二:按揭房屋分割之疑难案情简介:郭某(女)与李某(男)2008年经人介绍认识并准备结婚。

在办理登记前,双方父母商议为孩子办理结婚用房事宜,最后商定男方出资26万付房屋首付款,女方负责房屋装潢。

2008年底李某缴付首付款26万,与镇江市苏源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购房合同,购得金山公园对面朗香园小区住宅一套,房屋总价为60万。

但由于期房交付问题,至2009年5月1日始办理了房屋产权证书。

2009年1月1日双方正式登记结婚,婚后房屋贷款由女方公积金负担。

2010年春郭某、李某由于孩子出生矛盾重重准备离婚,并诉至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小组成员:曹澜、吴焕、罗灵玲、沈秀秀、杨梦、岑丹萍、华飞、刘庆、唐永童、安燕龙、姜威、杨鹏飞、翁国梁、苏亚冬丁旭姣、陆章琴、孔娥、孙佳欢、施璇、钱梦娇、崔伟翠、邓梦媛、张明辉案例三:离婚条件之限定案情简介:原告:李春祥,男,28岁,无行为能力人。

法定代理人:朱璟,李春祥之母。

典型婚嫁法律案例分析(3篇)

典型婚嫁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婚姻法的不断完善和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婚嫁法律纠纷案件逐渐增多。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婚嫁法律纠纷案件为例,分析其中的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二、案情简介原告甲(女)与被告乙(男)于2010年相识,2011年登记结婚。

婚后,双方感情较好,育有一子。

2016年,被告乙因工作原因移居国外,原告甲在国内照顾家庭和孩子。

2019年,被告乙因在国外遇到经济困难,向原告甲借款10万元,并承诺回国后偿还。

然而,被告乙回国后并未履行还款承诺。

原告甲多次催促无果,遂将被告乙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乙归还借款及利息。

三、争议焦点1.被告乙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2.借款利息如何计算?四、法律分析1.被告乙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本案中,原告甲与被告乙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愿的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合同合法有效。

因此,被告乙应承担还款责任。

2.借款利息如何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当事人可以约定借款利息,未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

”本案中,原告甲与被告乙之间未约定借款利息,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4〕394号),借款利息按月计算,逾期贷款利率为月利率1.08%。

因此,被告乙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逾期贷款利息。

五、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甲与被告乙之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被告乙应承担还款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借款利息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

二婚法律纠纷案例(3篇)

二婚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与乙于2005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丙。

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甲于2010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甲与乙达成离婚协议,约定双方离婚,丙由乙抚养,甲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

2011年,甲与丙的母亲丙女士再婚,丙随甲生活。

然而,不久后,甲与丙女士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甲要求丙随乙生活,乙则要求甲支付丙的抚养费。

双方为此发生纠纷,甲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甲与乙离婚时,双方财产如何分割?2. 甲是否应支付丙的抚养费?3. 丙随乙生活后,甲是否应承担丙的抚养责任?三、法院判决1. 关于财产分割: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与乙离婚时,双方财产已达成协议,故法院予以确认。

具体财产分割如下:甲名下房产归甲所有,乙名下房产归乙所有;甲名下存款归甲所有,乙名下存款归乙所有。

2. 关于抚养费:法院认为,甲与乙离婚时已达成协议,丙由乙抚养,甲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

甲与丙女士再婚,丙随甲生活,但甲与丙女士未能妥善照顾丙,导致丙的生活、学习受到影响。

因此,法院判决甲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丙抚养费1500元。

3. 关于抚养责任:法院认为,甲与乙离婚时已达成协议,丙由乙抚养。

甲与丙女士再婚,丙随甲生活,但甲未能妥善照顾丙,导致丙的生活、学习受到影响。

因此,法院判决甲承担丙的抚养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生活、教育、医疗等方面的费用。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二婚家庭中的财产分割、抚养费支付及抚养责任等问题。

以下对本案进行分析:1. 财产分割:在二婚家庭中,离婚时财产分割是常见的纠纷。

本案中,甲与乙离婚时已达成协议,法院予以确认。

这提示我们在处理财产分割问题时,双方应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达成一致意见。

2. 抚养费支付:在离婚案件中,抚养费支付是核心问题。

本案中,甲与乙离婚时已达成协议,丙由乙抚养,甲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

然而,甲与丙女士再婚,丙随甲生活,但甲未能妥善照顾丙,导致丙的生活、学习受到影响。

婚姻法律纠纷经典案例(3篇)

婚姻法律纠纷经典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某(女)与李某某(男)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初期,两人感情融洽,共同生活。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性格差异、生活习惯、家庭观念等方面的矛盾逐渐显现,导致夫妻感情恶化。

李某某在外工作,张某某则全职照顾家庭和孩子。

2018年,张某某发现李某某出轨,夫妻关系彻底破裂。

张某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法院判决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焦点:1. 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否应准予离婚;2. 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法院判决:一、关于离婚问题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应相互尊重、相互关爱,共同承担家庭责任。

本案中,张某某与李某某婚后感情尚可,但婚后双方性格差异、生活习惯、家庭观念等方面的矛盾逐渐显现,导致夫妻感情恶化。

张某某发现李某某出轨,夫妻关系彻底破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应考虑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认为张某某与李某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判决准予离婚。

二、关于财产分割问题法院认为,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取得的财产。

本案中,夫妻共同财产包括房产、车辆、存款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均等分割。

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判决如下:1. 房产归张某某所有,李某某放弃房产;2. 车辆归李某某所有,张某某放弃车辆;3. 存款按照夫妻双方实际贡献比例分割,即张某某获得存款的60%,李某某获得存款的40%;4. 孩子抚养权归张某某,李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

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婚姻法律纠纷案件,涉及夫妻感情、财产分割等问题。

以下是对本案的分析:1. 夫妻感情破裂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前提条件。

在本案中,法院根据夫妻双方的性格差异、生活习惯、家庭观念等方面的矛盾,以及李某某出轨的事实,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符合法律规定。

婚姻法小案例

婚姻法小案例

❖1案例分析❖甲男与乙女经人介绍相识,后确定恋爱关系,并准备于2006年8月10日登记结婚。

甲的母亲得知两人要结婚的消息后,给乙女送去10001元彩礼,意为“万里挑一”,并将祖传的“祖母绿”戒指送给乙。

甲与乙登记结婚后,尚未共同生活即因婚礼问题产生矛盾,最终因矛盾无法调和乙提出离婚。

甲同意离婚,但要求乙返还其母给付的10001元彩礼和“祖母绿”戒指,乙女以上述财物为甲的母亲自愿赠与为由拒绝返还。

于是甲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乙返还。

❖请问:甲的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2、结婚的实质条件?❖李某在一个歌舞团工作,身材长相都不错,年届30时,仍未找到合适的意中人,经朋友介绍与一个28岁的作家王某谈恋爱,王某虽然很能写作但不善言辞,两人相处话不投机,而王某之父是一位退休的文艺工作者,王父与李某很谈得来,李某为王父的艺术风度所倾倒,两人很快成为忘年交。

随着交往的深入,李某与王父的感情日益深厚,李某明确地向王父表达了爱慕之意,王父也深爱着李某,而且丧偶多年,但感到世俗的压力,不愿与李某继续交往。

李某义无反顾,顶住了世俗的压力,说服了王父丢掉了思想包袱。

两人自愿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爱情不为年龄差异所阻隔,有情人终成眷属。

❖思考:结婚必须具备哪些实质条件?❖:3❖甲男的父亲是乙女母亲的舅舅,两人在同一单位的同一部门工作。

在共同的工作过程中,双方的关系逐渐演变为恋爱关系,但遭到了双方父母的强烈反对。

甲、乙不顾家人的反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以双方存在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作出了不予登记的决定。

❖请问:婚姻登记机关的做法是否正确?❖4某的儿子在修公路时因车祸身亡,留下儿媳段某与一个半岁的儿子。

常某要段某改嫁,段某认为常某年岁大了,需要照顾,没有同意常某的要求,其后两人在生活中建立起了感情,互相爱慕。

有一天下大雨,段某淋雨回家,常某给段某送衣服,段某此时正在换衣服,常某控制不住自己与段某发生了关系。

婚姻法律近十年经典案例(3篇)

婚姻法律近十年经典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婚姻法作为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法律,其立法宗旨在于保护婚姻家庭关系,维护社会稳定。

近十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婚姻家庭关系日益复杂,婚姻法律案件层出不穷。

本文选取了近年来具有代表性的婚姻法律案例,对案件进行解析,以期对婚姻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经典案例解析1. 案例一:离婚诉讼中的子女抚养权问题案情简介:张某与李某结婚后,育有一子小张。

因感情不和,张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请求法院判决小张由其抚养。

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本案中,小张尚处于哺乳期,根据法律规定,应判决小张由母亲李某抚养。

同时,张某作为父亲,应承担相应的抚养费用。

2. 案例二: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的认定案情简介:王某与赵某结婚前,王某购买了一套房产。

婚后,双方共同还贷。

现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分割房产。

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王某婚前购买的房产,在婚后共同还贷期间,其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但王某婚前购买的房产,属于其个人财产。

因此,法院判决房产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王某个人财产部分归其所有。

3. 案例三:离婚诉讼中的经济补偿问题案情简介:赵某与李某结婚多年,因感情不和,赵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在离婚诉讼中,李某要求赵某支付经济补偿。

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本案中,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承担了较多的家庭责任,有权向赵某请求经济补偿。

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赵某支付李某经济补偿。

4. 案例四:婚姻无效与可撤销案件案情简介:陈某与王某结婚后,发现王某有配偶。

陈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婚姻无效。

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的,婚姻无效。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婚姻家庭法》案例分析作业题【案例分析1】2003年4月20日,张某(女)在一次联谊会上与某农行退休干部李某相识,随后确定了恋爱关系,并商定于2003年10月10日举行婚礼。

2003年9月30日,双方到当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经过审查,认为双方符合结婚条件,即予以登记。

登记完毕,因故不能立即发放结婚证,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便告知当事人2003年10月8日领取结婚证书。

婚礼如期举行,当晚李某突发心肌梗塞死亡。

2003年10月15日,张某领取了结婚证。

因是否享有遗属待遇和房屋使用权问题,张某与李某所在单位产生纠纷,某农行向人民法院起诉,以李某死亡时其与张某的结婚证尚未领取为由,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张某与李某的婚姻不成立。

请问:张某与李某的婚姻成立与否?理由是什么?【案例分析2】房某(女,24周岁)与滕某(男,25周岁)于1998年7月5日研究生毕业后即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01年1月1日,女儿滕园出生。

双方在2001年9月28日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了结婚登记。

后双方因女儿教育问题经常发生争执以致矛盾无法调和。

2002年10月20日,房某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滕某同意离婚,但对财产归属,双方发生争执房某认为同居期间财产归双方共同共有,要求平均分割;滕某认为在结婚前登记的个人财产为婚前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对方无权分割;结婚登记后的存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有平等的权利。

请问:本案夫妻财产应如何分割?为什么?【案例分析3】赵某(女)与万某1998年10月确定了恋爱关系后即开始同居生活。

2001年7月赵某提出终止同居关系,遭到万某拒绝,并威胁赵某如不与其结婚,将毁赵某容貌,赵某被迫于2001年12月1日与万某登记结婚。

2002年4月20日,万某的父亲去世,万某继承了10万元人民币的遗产。

万某用继承所得的10万元购买了一处房屋供双方居住。

2002年8月5日,赵某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与万某的婚姻关系,同时请求分割所居住房屋。

请问:赵某的请求会得到法院支持吗?为什么?【案例分析4】田某(男)与沈某(女)1987年9月25日登记结婚。

婚后生有一女田风。

后田某1995年辞职到深圳发展,创造了近百万元财产。

田某在深圳工作期间,认识打工妹何某并在1999年2月8日弄虚作假,骗取了结婚登记。

田某与何某以夫妻名义生活期间,田某用自己婚前的存款购臵了一栋价值160万元的别墅,双方共同存款120万元。

2001年5月10日,何某得知了田某已有配偶的事实后,向法院申请宣告其与田某的婚姻无效,同时请求分割同居期间购臵的别墅和存款。

诉讼中,田某认为存款可作为与何某的共有财产,自己放弃分割要求,全部归何某所有,以作为对何某的补偿。

但别墅为自己的个人财产,何某无权要求分割。

沈某得知后认为田某与何某的共同存款中属于田某的部分,为自己和田某的夫妻共同财产,田某放弃该部分财产权利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财产权利,遂向法院申请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人民法院予以准许。

请问:你认为法院对该案应如何处理?理由是什么?【案例分析5】白某(女)的父亲1996年10月3日因病去世,留有遗产房屋6间,存款50万元。

白某与唐某1998年8月26日登记结婚。

婚后,白某的姑姑寄给白某5万元作为结婚礼物。

白某自1999年10月份开始《都市佳人》长篇小说的创作工作,历时1年完成了创作任务。

2001年2月份,白某与某出版社签订了出版合同,根据该合同,出版社支付给白某稿费16万元。

2000年12月5日,对白某父亲遗产进行分割时,白某取得了8万元人民币的财产。

2001年7月份,唐某因与白某感情破裂,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同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白某同意离婚,但认为自己接受继承和赠与所得财产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唐某无权分割。

请问:法院对该案应如何处理?【案例分析6】孙某与丁某(女)为夫妻关系。

孙某与丁某共同经营捷达轿车。

2002年2月8日,因家庭矛盾,夫妻发生纠纷,当晚丁开车离家。

2月14日,丁某未与孙某协商,以12万元的价格将车卖给李某,并于当天到市交通部门,谎称其丈夫外出办事,办理了汽车买卖手续,把车籍转到李某名下。

次日,此事被孙某发现,将行车证扣留并以丁某为被告,李某为第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丁某未经其同意,擅自将夫妻共有的捷达轿车出卖给李某,并办理了车籍转移手续,请求确认买卖关系无效,李某应返还车辆。

丁某答辩称:该车是夫妻共同财产,我有处分的权利,买卖过程中不存在合谋、欺骗有关部门的行为,属于合法交易。

没有侵害孙某权利,请求驳回孙某起诉。

李某答辩称:丁某卖车,我同意买车,事先不知道孙丁之间的矛盾,属于自愿合法交易,手续办到我名下是丁一手筹办的,我支付了车款,取得了车辆。

买车无过错,不承担民事责任。

请问:法院对该案应如何处理?【案例分析7】冯某(女),1992年10月8日与杨某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杨某系再婚,与冯某结婚前有房屋一套,价值50万元,现金20万元,另有彩电、冰箱、VCD等家具。

婚后,双方对以上房屋及家具共同使用。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冯某因喜欢钢琴,经与杨某协商在1996年5月购买了日产“雅马哈”钢琴一架,价值6万元。

杨某婚前所有的20万元的现金,到2001年底利息已累计达9万元。

2002年2月9日,冯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同时对杨某婚前所有的房屋、家庭用具及9万元利息,提出了分割要求。

理由是杨某婚前所有的房屋、家庭用具等双方已共同管理、使用超过了9年;9万元利息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杨某则认为上述财产为自己的婚前财产,冯某无权要求分割。

同时杨某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臵的钢琴,应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依法分割。

请问:法院依法应如何分割他们的财产?【案例分析8】秦某(女)与金某(男)1995年2月结婚。

结婚时,金某月工资5000元,秦某月工资800元。

双方约定,秦某每月800元工资加上金某每月拿出1500元,为共同所有,双方的其他收入归各自所有,双方签订了书面协议。

2001年11月,金某提出离婚,秦某同意,但对金某个人存款20万元,主张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法院审查后认为,秦、金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约定,一方的工资所得完全由夫妻共同所有,另一方的工资所得却只有一小部分由夫妻共同所有,违背了民法的公平原则,该约定无效。

故金某的20万元存款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遂作出判决:(1)准予金某与秦某离婚;(2)存款20万元,秦某、金某各分得10万元。

请问:法院的以上判决正确与否?理由是什么?【案例分析9】郭某与李某(女)1997年8月10日登记结婚。

婚后双方订立书面协议,约定:郭某婚前购买的价值20万元的红旗轿车和一枚价值5万元的祖母绿戒指转归李某所有。

该轿车和戒指均交给李某使用。

2000年5月开始,因郭某与某女过从甚密,引起李某的不满,夫妻双方产生矛盾,此后关系一直未得到缓和。

2001年11月23日,李某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同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诉讼中,郭某将李某放在家中的戒指收归己有。

庭审中双方对离婚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无异议,但对红旗轿车和戒指的归属产生分歧。

李某认为,根据双方的约定,红旗轿车和戒指应归自己所有,为个人财产;郭某则认为该红旗轿车和戒指均为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虽约定婚后归李某所有,但红旗轿车未办理过户手续,车辆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祖母绿戒指自己有权撤回赠与,并已经实际收回。

对该案的处理,法院也有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郭某将自己的婚前财产约定归李某所有,是一种赠与行为,应适用《合同法》关于赠与关系的规定,赠与物所有权转移前,赠与人有权撤回赠与。

因为戒指已经交付,戒指作为动产,其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因此,该财产应归李某所有;轿车所有权的转移需要办理登记手续,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发生财产所有权的转移,郭某有权撤回赠与,该财产仍为郭某个人财产。

另一种意见认为,《合同法》已经明确规定婚姻家庭继承收养关系不适用《合同法》,因此双方关于财产归属的约定只能认定为夫妻财产约定。

既然双方已对红旗轿车的归属进行了约定,该约定合法有效,轿车的归属应当适用婚姻法的规定,按照协议的约定内容确定为李某所有,郭某应案约定将车辆的所有权转移给李某。

请问:你认为哪种意见正确?并说明理由。

【案例分析10】于某(男)与宋某1995年10月10日登记结婚,双方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1998年5月于某自己出资购买了一套三室两厅的住宅,价值43万元。

1999年2月宋某辞去公职,自筹10万元从事经营活动。

后因扩大经营规模,宋某于2000年12月20日以个人名义向朋友张某借款20万元,双方约定借期为6个月,但未向张某说明夫妻财产约定情况。

2001年6月19日债务履行期届满,张某向宋某提出还款请求,宋某因经营不善已无力清偿债务。

2002年2月16日,张某以宋某和于某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二被告偿还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的债务,于某则以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对抗张某的起诉。

请问:该案法院依法应如何处理?【案例分析11】冯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

1996年4月25日,二人因家庭琐事发生口角,冯某负气出走。

王某经多方查找,仍不知冯某的下落。

1997年5月8日,王某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冯某失踪。

1999年10月9日,人民法院作出宣告冯某失踪的判决。

2001年7月10日,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冯某离婚。

法院经审理认为,冯某已经下落不明满4年,应宣告冯某死亡,王某与冯某的婚姻关系自然终止。

于是,法院宣告冯某死亡。

请问:法院的判决正确与否?为什么?【案例分析12】刘某与赵某1986年结婚,生有一子刘甲,一女刘乙。

1993年5月,刘某因与赵某发生争执而离家出走,一直未有音讯。

1998年赵某向当地法院申请宣告刘某死亡,法院于1999年8月作出刘某死亡的宣告。

赵某及其子女对刘某的遗产进行了继承。

1999年12月赵某再婚。

2001年12月刘某回到原籍,经本人申请,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了1998年8月作出的宣告刘某死亡的判决。

刘某重新出现后因赵某的再婚配偶死亡,刘某与赵某便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2002年12月20日,因双方感情破裂,赵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

请问:法院应如何处理该案?【案例分析13】刘某与吕某(女)于1998年10月20日登记结婚。

因双方均为大龄青年,故认识不到4个月便登记结婚。

婚后刘某即发现吕某不是自己的理想伴侣,决定纠正自己的错误婚姻。

这时刘某单位和吕某单位同时分配住房,刘某便与吕某协商,为了能同时分得两套住房,双方办理离婚手续。

在刘某的再三劝说下,吕某答应了刘某的请求。

双方于2003年5月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领取了离婚证。

离婚后,因刘某拒绝复婚,吕某对财产分割问题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内容,对夫妻共同财产重新进行分割。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