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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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律畅聊案例分析(3篇)

婚姻家庭法律畅聊案例分析(3篇)

第1篇摘要:本文通过分析一起典型的婚姻家庭法律案例,探讨了婚姻家庭法律中的关键问题,包括婚姻无效、离婚诉讼、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

通过对案例的深入剖析,旨在为读者提供婚姻家庭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促进家庭和谐。

一、案例背景某市居民张先生和李女士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张先生发现李女士有外遇,心生怨恨。

2015年,张先生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与李女士的婚姻关系,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抚养儿子。

二、案件焦点1. 婚姻无效问题2. 离婚诉讼的受理3.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4. 子女抚养权问题三、案例分析1. 婚姻无效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在本案中,张先生和李女士均符合法定婚龄,不存在重婚、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和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因此,他们的婚姻关系有效。

2. 离婚诉讼的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二)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四)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或者不属于本院管辖的起诉,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在本案中,张先生和李女士的婚姻关系有效,不存在离婚诉讼的障碍。

因此,法院应受理张先生的离婚诉讼。

3.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婚姻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婚姻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因婚姻纠纷引起的诉讼案件。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不久,双方因性格不合、家庭琐事等问题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原告张某于2021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被告李某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案件事实1.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取名张小明。

2. 婚后不久,双方因性格不合、家庭琐事等问题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3. 原告张某于2021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被告李某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4. 双方共同财产包括:位于某市的一套房产,价值300万元;一辆价值20万元的轿车;夫妻二人共同存款100万元。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四、法院判决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法院认为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

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法院判决双方共同财产平均分割,即房产、轿车和存款各占一半。

3.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法院判决被告李某给予原告张某适当的经济帮助。

五、案例分析1. 本案中,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的婚姻关系破裂的主要原因是夫妻性格不合和家庭琐事,这反映了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在相处过程中,应注重沟通和包容,避免因琐事而产生矛盾。

2. 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首先考虑的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这是判断是否准予离婚的关键。

在本案中,法院认为双方感情破裂,符合离婚的条件。

3. 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法院充分考虑了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

常见的家庭法律案例分析(3篇)

常见的家庭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对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我国,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家庭法律问题日益增多,涉及婚姻、继承、抚养等方面。

本文将通过对几个常见的家庭法律案例进行分析,探讨相关法律问题,以期为广大读者提供法律参考。

二、案例一:婚姻纠纷案案例简介:王某与李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双方感情较好,但近年来,因家庭琐事,双方产生矛盾,李某多次提出离婚。

王某坚决不同意,双方陷入离婚僵局。

案例分析:1. 离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应当经人民法院判决。

离婚条件包括: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一方有重大过错;一方被宣告失踪;一方因不能治愈的疾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共同生活。

2.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认定:在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时,人民法院应考虑夫妻双方的年龄、性格、文化程度、家庭背景、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子女抚养、财产状况等因素。

3. 案例中,王某与李某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但双方尚未达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程度,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尽力调解,争取双方和好。

结论:本案中,王某与李某婚姻关系尚未破裂,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尽力调解,争取双方和好。

三、案例二:继承纠纷案案例简介:张某夫妇育有子女三人,张某夫妇于2018年去世,留下房产一套。

在张某夫妇去世后,三子女因房产继承问题产生纠纷,其中长子认为其他两子女有赡养义务,要求其他两子女放弃继承权。

案例分析:1. 继承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遗产继承应当遵循法定继承原则,即子女、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等法定继承人享有继承权。

2. 赡养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

3. 案例中,长子认为其他两子女有赡养义务,要求其他两子女放弃继承权。

然而,根据继承法,子女享有平等的继承权,赡养义务并不影响继承权的行使。

家庭法律典型案例分析(3篇)

家庭法律典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本案是一起离婚案件,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双方感情一直不和,经常发生争吵。

2021年,原告李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被告张某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案件事实1. 婚前,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共同购买了一套价值200万元的房产,该房产登记在被告张某名下。

2. 婚后,双方共同经营一家小型企业,年收入约50万元。

3. 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李某个人投资股票,获利20万元。

4. 婚后,双方共同偿还了婚前购买房产的贷款,贷款余额为100万元。

5. 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张某个人购置了一辆价值30万元的汽车。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 房产的分割2. 企业收益的分割3. 个人投资的分割四、法律分析1. 房产的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共同购买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在离婚时,该房产应依法分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本案中,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偿还了婚前购买房产的贷款,因此,在分割房产时,应考虑双方对贷款的偿还贡献。

同时,考虑到子女的抚养问题,应优先照顾子女利益。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将房产折价分割,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各得一半。

2. 企业收益的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本案中,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共同经营的小型企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在离婚时,企业收益的分割应遵循公平原则。

考虑到双方对企业经营所付出的劳动和贡献,法院判决将企业收益按照双方贡献比例进行分割。

婚姻家庭法律案例(3篇)

婚姻家庭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起因夫妻离婚引发的共同财产分割纠纷。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双方共同在北京市某区购置了一套房产,登记在李某名下。

婚后,张某与李某感情逐渐恶化,双方于2022年协议离婚。

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共同财产中的房产归李某所有,其他财产按比例分割。

离婚后,张某以房产登记在李某名下,实际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该房产。

二、案件争议焦点1. 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 如何确定房产的价值?3. 房产分割的具体比例如何确定?三、法院判决1. 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本案中,涉案房产系张某与李某婚后共同购置,且购置资金来源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收入,故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 房产价值确定为实际购买价格。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本案中,涉案房产已经依法登记在李某名下,故应以实际购买价格为房产价值。

3. 房产分割比例确定为各占一半。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本案中,涉案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且双方均无特殊贡献,故法院判决房产归李某所有,张某获得该房产价值一半的补偿。

四、案件启示1. 婚姻家庭财产分割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2. 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

3. 在离婚案件中,房产分割比例的确定应充分考虑双方权益。

五、结语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婚姻家庭财产分割纠纷。

家庭法律小故事案例分析(3篇)

家庭法律小故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在我国,家庭法律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家庭法律纠纷日益增多。

本案例以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为切入点,通过分析案件中的法律问题,旨在提高公众对家庭法律问题的认识,促进家庭和谐。

二、案例简介(一)案情简介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双方感情较好,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由于性格差异、生活习惯等方面的原因,夫妻感情逐渐恶化。

2018年,原告李某以被告张某有家庭暴力行为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争议焦点1. 原告李某提出的家庭暴力行为是否存在;2. 婚姻关系是否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3. 子女抚养权及财产分割问题。

三、案例分析(一)家庭暴力行为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一方有家庭暴力行为的,另一方有权请求法院判决离婚。

”本案中,原告李某主张被告张某存在家庭暴力行为,需法院认定。

1. 家庭暴力行为的构成要件家庭暴力行为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2. 本案中家庭暴力行为的认定根据原告李某的陈述及证人证言,法院认定被告张某存在家庭暴力行为。

被告张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多次对原告李某实施殴打、辱骂等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李某的人身权益。

(二)婚姻关系破裂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本案中,法院需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1. 婚姻关系破裂的认定标准婚姻关系破裂的认定标准包括: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无法调和;一方提出离婚,对方坚决不同意;一方患有重大疾病,无法继续履行夫妻义务;一方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等。

2. 本案中婚姻关系破裂的认定根据原告李某的陈述及证人证言,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

被告张某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且拒绝悔改,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

婚姻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婚姻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0年,张某(女)与李某(男)经人介绍相识,不久后确立恋爱关系。

2011年,两人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然而,由于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家庭琐事处理不当,夫妻关系逐渐恶化。

2018年,张某以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案件审理过程1. 庭审阶段(1)原告张某陈述:婚后,双方性格不合,家庭矛盾不断,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请求法院判决离婚。

(2)被告李某辩称:不同意离婚,双方感情并未完全破裂,愿意努力挽救婚姻。

(3)法院调查:经调查,双方婚后确实存在性格不合、家庭矛盾等问题,但双方仍有一定的感情基础。

2. 调解阶段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尝试进行调解,但双方均表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3. 判决阶段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与李某性格差异较大,家庭矛盾不断,双方感情已经破裂,且无和好可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准予张某与李某离婚。

三、案例分析1. 案例特点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离婚案件,具有以下特点:(1)夫妻性格差异较大,导致家庭矛盾不断;(2)双方感情基础尚存,但已无法挽回;(3)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注重调解,但最终判决离婚。

2. 法律依据本案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1)第三十二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应当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先行调解,调解无效的,应当判决离婚。

(2)第三十九条:夫妻双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判决离婚:(一)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

3. 案例启示本案给我们的启示如下:(1)婚姻是人生大事,夫妻双方在婚前应充分了解对方,避免性格差异导致的家庭矛盾;(2)家庭矛盾应及时沟通、解决,避免矛盾升级;(3)离婚并非解决问题的唯一途径,夫妻双方应努力挽救婚姻;(4)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充分考虑双方感情基础和实际情况,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婚姻法律经典案例分析(3篇)

婚姻法律经典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女士和李先生于2010年相识,2012年登记结婚。

婚后两人育有一子,生活看似幸福美满。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两人的矛盾逐渐显现。

2018年,张女士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李先生对此表示反对,认为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请求法院驳回张女士的离婚诉讼请求。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否应准予离婚。

三、法院审理过程1. 张女士提出离婚的理由:(1)夫妻感情不和:婚后,张女士发现李先生有家暴倾向,经常对她进行言语攻击和身体伤害。

(2)夫妻生活不和谐:李先生有不良生活习惯,如晚归、酗酒等,严重影响了家庭和谐。

(3)家庭矛盾:李先生对家庭琐事漠不关心,对子女的教育和成长缺乏责任感。

2. 李先生反驳的理由:(1)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李先生承认自己有不当行为,但表示愿意改正,希望法院给予机会。

(2)家庭矛盾可以通过沟通解决:李先生认为家庭矛盾并非不可调和,希望法院给予调解的机会。

四、法院判决经审理,法院认为:1. 张女士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李先生存在家暴、酗酒等不良行为,严重影响了家庭和谐,夫妻感情已无法修复。

2. 李先生虽有悔改之意,但夫妻感情破裂已无法挽回。

考虑到子女的抚养问题,法院判决:(1)准予张女士与李先生离婚。

(2)子女由张女士抚养,李先生支付子女抚养费。

(3)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五、案例分析1. 本案涉及婚姻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本案中,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符合法律规定。

2. 本案体现了法律对家庭暴力的严厉打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离婚。

本案中,张女士因遭受家庭暴力而提出离婚,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3. 本案强调了子女抚养的重要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抚养,另一方支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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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冠中于1955年与芳妹结婚,婚后一直未能生育。

1960年,夫妻俩收养一名8岁男孩,取名王庆来。

王庆来长大后成家立业,并生有一子王强,一家人其乐融融。

1995年,芳妹因病去世。

1998年,王冠中结识了丧偶的退休女工刘莹,双方于1999年登记结婚。

刘莹的独生女赵晓艳时年23岁,刚从大学毕业参加工作。

2003年,王冠中突发脑溢血,虽经及时抢救捡回一条命,却落下半身不遂,且花掉了一辈子的积蓄数万元。

出院后,由于增加了医药费等费用,王、刘二人本来仅够维持生活的退休金入不敷出。

王冠中忍不住向晚辈提出给付赡养费一事。

此时晚辈的家庭状况是:王庆来已因车祸死亡,其子王强大学毕业进了企业工作,尚未结婚,月收入4000元;赵晓艳未婚,月收入3000元。

王强认为自己的父亲是王冠中的养子,且已经去世,自己与王冠中没有任何血缘关系,不愿承担赡养义务。

赵晓艳未明确表态。

就本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1)赵晓艳是否有赡养王冠中的义务?2)王强是否有赡养王冠中的义务?甲在1990年9月20岁时参军,1998年与原籍姑娘乙结婚,2001年8月复员回原籍。

甲、乙婚前恋爱时间不长,结婚草率,加之乙所在的企业又告破产,心情不好,双方经常争吵。

甲于2004年5月提出与乙离婚,乙同意离婚,但双方对以下问题不能达成协议:1)乙于2002年企业破产时得到破产安置补偿费50000元,乙认为这是自己的个人财产,而甲认为这是夫妻共同财产;2003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归乙方所有。

2)甲于复员时得到复员费20万元,甲认为这是自己的个人财产,而乙认为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军人复员费属个人财产,应归甲方所有,3)甲、乙双方婚后居住的房屋是乙婚前承租,婚后甲、乙用共同积累购买的,产权证登记在乙名下,乙认为这是她的个人财产,甲认为这是夫妻共同财产;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4)2002年,甲以夫妻共同积蓄20000元以个人名义与几个朋友合伙开了一家饭馆,乙不是合伙人,她要求在离婚后做合伙人。

甲同意并答应将20000元的一半份额即10000元转让给乙,但遭到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反对;他们也不愿行使优先受让权,仅同意退还部分出资份额10000元给甲。

5)1998年甲、乙登记结婚后,乙曾向朋友老刘借款15000元用于装修婚后住房,乙认为这是夫妻共同债务,而甲则认为这是乙的个人债务,应由乙个人负责偿还。

针对上述各点争议,法院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请分别提出意见并简述理由。

李刚(男)与刘云(女)曾经有过较长时间的同居生活,后因感情不和而分手。

刘云在二人同居时已怀孕,在与李刚分手后生下一女孩取名刘晓。

后来李刚与汪清结婚,婚后较长时间二人无子女,便以为汪清不能生育,遂收养了李华为养女。

一年后汪清意外怀孕,生下一男孩儿取名李征。

问:(1)若李刚去世,则案例中哪些人可以作为其合法遗产继承人?为什么?(2)若李华成年后欲解除与李刚和汪清的养父母关系,但其原送养人坚决不同意,则他们的收养关系能否解除?此收养关系解除需经哪些程序?宁健与李菲系表兄妹,二人从小关系密切。

长大后,更是情投意合。

他们不顾双方父母的强烈反对,坚决要求结婚。

2001年7月,宋健大学毕业后去南方某地工作,同年10月,李菲也去该地。

他们向婚姻登记机关隐瞒了真实的亲属关系。

领取了结婚证。

2002年春节,二人向亲友宣布他们已登记结婚。

双方父母认为后果严重,非常着急,遂找律师咨询。

律师告诉他们可以依法申请宣告二人的婚姻无效。

另外,宋健与李菲结婚后有存款2万元。

根据本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律师的说法是否正确?双方的父母可否申请宣告婚姻无效?(2)二万元存款如何分割?1993年3月王林与高华(女)未办结婚登记手续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住在1992年王林获赠的一套两居室住房内,当时王林28岁,高华25岁。

在同居期间二人购买了松下彩电、全自动洗衣机各一台,价值15000元,彩电与洗衣机双方一直共同使用。

1994年高华的姑妈赠与高华个人价值14000元的钢琴一架。

1995年王林外出做生意,赚了30万元。

高华独自在家创作了一篇长篇小说,发表后获稿酬2万元。

1997年王林在外结识了李云,二人之间产生感情,并于1998年正式登记结婚。

问:(1)王林与高华的关系应如何定性?为什么?(2)依照我国现行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案例中哪些财产属于双方共同财产?为什么?哪些属于二人的个人财产?为什么?小雅(女)的母亲于2001年12月病逝,留有遗产20万元。

小雅因与其他继承人存在分歧,故遗产一直未分割。

2002年8月小雅与赵伟登记结婚。

赵伟在结婚登记前购买背投电视一台夫妻共同使用,2003年6月,小雅取得母亲遗产应继份额8万元。

2003年8月,小雅生育一女儿,赵伟十分不满,夫妻关系开始紧张,经常争吵。

同年10月,赵伟与本单位女同事李华同居,夫妻关系进一步恶化,难以共同生活。

2004年3月,小雅向法院起诉请离婚。

赵伟同意离婚,但在财产分割上发生争执。

根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1)法院应否判决两人离婚?(2)如果双方离婚,女儿应由何方抚养?(3)小雅继承的遗产8万元应如何分割?(4)背投电视应如何分割?王海与赵红2002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王海患有严重的传染性疾病,该病属于法律规定的暂缓结婚的疾病。

为达到与赵红结婚的目的,王海一直隐瞒病情。

2002年8月,两人登记结婚。

婚后赵红发现了王海的病情,王海也如实相告。

在治疗过程中医生告知此病很难治愈且极易传染他人,赵红思之再三,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宣告其婚姻关系无效。

依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1)王海与赵红的婚姻是否属无效婚姻?(2)王海可否请求人民法院调解?(3)不服法院判决时可否上诉李某(男)与王某经人介绍相识。

3个月后,于1996年1月登记结婚,共同居住在由婚前男方单位分配的公房内,次年生育一女。

李某原系国有企业职工,于2000年辞职,2001年,他未与妻子商量便向他人借债3万元,资助他的一个朋友出国,已还债2万元,尚欠1万元。

后来,李某多次参与赌博,经常深夜不归,对母女生活极少关心,也不负担家庭开支。

王某工资微薄,为维持母女生活,已借债2千元。

夫妻关系日趋冷淡,虽经多次规劝,李某仍我行我素。

无奈,2004年12月王某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解决住房和女儿抚养费问题,并提出2千元债务由双方清偿。

李某表示坚决不离婚,如法院一定判决离婚,他也不能负担女儿抚养费;尚欠1万元借款由双方清偿,女方应无条件搬出目前住房。

就住房问题,法院审理查明,在2000年李某原单位住房改革时,已用两人存款以市场价购买了此房,房屋产权证书上登记的所有权人是李某。

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在男方坚持不离婚的情况下,法院可否判决离婚?(2)离婚后,李某对女儿是否有抚养教育义务?(3)现住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4)本案两笔债务应如何定性与偿还?君与陆艳于1980年结婚,1982年生育一子程大伟。

夫妇两人感情一直不好,但为了儿子始终未提出离婚。

2000年陆艳因身体原因辞去工作在家静养。

2001年3月陆艳患重病卧床不起,生活不能自理,一直靠儿子程大伟照顾。

2003年程大伟大学二年级时需交纳学费5000元,母亲陆艳无能力承担,其父程君拒绝承担此费用。

无奈,陆艳、程大伟将程君告上法庭,请求其支付程大伟大学学费5000元及陆艳的扶养费。

依据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1)支付程大伟5000元学费的诉讼请求法院应否支持?(2)支付陆艳扶养费的诉讼请求法院应否支持?35.李强是李雪峰夫妇的独生子,成年后与王艳结婚,育有一子李大海。

由于李强夫妇工作较忙,李大海由祖父母抚养长大,与祖父母感情深厚,工作后按月给祖父母生活费。

2001年12月李雪峰妻子病逝,半年后李雪峰再婚。

此事引起李强的极大不满,与其父争吵后,双方签署了脱离父子关系的协议,从此李强与其父不再来往。

2003年2月,李雪峰患重病卧床不起,生活不能自理,其再婚妻子因年事已高无法照顾。

李雪峰要求李强尽赡养义务遭拒绝,李强要求李大海对其祖父尽赡养义务。

依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1)双方签署的断绝父子关系的协议是否有效?(2)李强对其父是否有赡养义务?(3)李大海在何种情况下对其祖父有赡养义务?李卫、男,赵玲、女,1999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

2001年8月在双方父母的操办下举行了婚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

李卫当时21周岁,赵玲20周岁。

婚后时间不长,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进而矛盾激化。

2004年6月,李卫以结婚时自己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请求法院宣告其婚姻关系无效。

依据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1)李卫能否主张婚姻无效?(2)法院如何处理?李志刚与吴淑华于2001年1月登记结婚,双方均系老年人再婚,婚后二人居住在李志刚2000年12月购买的商品房内。

2001年10月李志刚的儿子因病去世,留有遗嘱,指定将N 市“丁香园”内住房一套留给父亲。

该房价值人民币20万元。

婚后李志刚劝吴淑华辞去工作安度晚年,吴淑华考虑到自己身体不太好,遂辞去工作。

李志刚每日早出晚归,忙于做生意,吴淑华认为李志刚对自己漠不关心,加之其定居国外的女儿请她前去同住,遂于2003年9月向法院起诉离婚。

她诉称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不稳定,现感情已破裂,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她认为其与李志刚婚后共同居住的房屋和“丁香园”的住房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她还提出要求李志刚给予2万元的经济帮助,因为是李志刚劝其辞去工作,致使其没有生活来源。

李志刚同意离婚,但不愿给予经济帮助。

在离婚诉讼期间,吴淑华的父亲去世,留有价值10万元的古画一幅,但未留下遗嘱,吴淑华是其唯一的法定继承人。

根据本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1)二人婚后共同居住的房屋能否作为共同财产分割?(2)“丁香园”内的住宅能否作为共同财产分割?3)吴淑华继承的古画是吴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4)对吴淑华提出的要李志刚给予经济帮助的请求,人民法院是否应予支持?宋男幼年丧父,随母改嫁到离老家很远的地方,与家乡亲友断绝了往来。

宋男在大学期间结识了同班同学王女,双方关系密切,决定毕业后结婚。

毕业前,宋男携其母去王女家拜访,对未来的女婿和儿媳,双方父母均表示满意。

但在交谈中,得知宋男的祖母与王女的妈妈是同胞姐妹后,双方的父母均不同意此亲事,认为辈份不对且为很近的亲属。

但宋男王女感情甚笃,坚持要求结婚。

依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1)宋男、王女是何亲属关系?2)婚姻登记机关应否给宋男、王女登记?王军与李萍于1995年结婚,两人结婚用房是王军在1993年为结婚购置的,现价值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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