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家庭编重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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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维护家庭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解释。

一、关于离婚案件(一)夫妻一方有重婚行为,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离婚协议书中对重婚情况的约定,不得作为确认重婚事实的证据。

(二)提出离婚诉讼的一方有过错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相应裁决,不能简单适用“有错必赔”原则。

(三)夫妻财产的归属原则为“离婚前共同所有的家庭财产,离婚后各自所有的个人财产”,但《民法典》第1073条规定的“离婚后各自所有的个人财产”指的是离婚时以个人名义存在的财产。

在离婚时,当事人对夫妻共同财产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各方财产权益情况进行公平合理裁决。

离婚时,当事人对共同财产协议约定增加个人份额的,应当具有合法事由和事实依据。

二、关于抚养、扶养和探望未成年子女纠纷案件(一)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扶养义务和父母探望子女的具体安排,应根据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和具体情况进行裁决。

(二)父母一方被判定失去父母权的,应当继续履行扶养义务。

未成年子女有自己收入的,应当依据实际情况确定抚养费的数额。

父母一方实施家庭暴力行为的,应当对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和身心健康产生影响,并存在对未成年子女心理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关于家庭暴力纠纷案件(一)家庭暴力的行为应当包括妨害配偶人身自由、侮辱、殴打、伤害、重婚、强迫行为等,但不限于上述行为。

(二)当事人间的家庭暴力情节较轻的,人民法院应当敦促当事人以各种形式进行调解,告知其有关法律知识,加强对家庭暴力危害的认识,以期早日还家庭一个安宁的生活环境。

情节较重或调解无效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制裁。

家庭暴力行为涉及治安、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重点条文解读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重点条文解读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重点条文解读本文主要围绕以下五个部分进行:第一,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原则;第二,结婚制度的主要变化;第三,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第四,明确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第五,离婚制度的变化。

第一部分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原则:《民法典》第1041条规定可以从两个方面对该原则进行了具体的阐述,一是国家对婚姻家庭制度的保障,二是国家对婚姻家庭权利的保障,包括组建婚姻家庭的权利和维系婚姻家庭的权利。

第二部分结婚制度的主要变化中,结婚制度的主要变化包括三方面:一是第1048条,即结婚禁止要件中取消禁止结婚的疾病;二是第1053条,即可撤销婚姻中增加‘隐瞒重大疾病’的情形。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三是第1054条,即婚姻无效或被撤销后果中增加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第三部分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民法典》第1060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或者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四部分明确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妻共同债务清偿时,《民法典》第1089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而现行《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三)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三)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三)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三)主要涉及家庭财产、离婚、抚养子女等方面的内容。

一、家庭财产《婚姻法》规定,婚姻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且无论是谁名下都应该平等分配。

同时,由婚姻期间的劳动所得获得的财产以及由夫妻共同奋斗所得的财产也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在离婚时,夫妻可以协商分配家庭财产。

如果无法协商,法院将进行裁决。

裁决时,法院将考虑夫妻间的财产来源、购买时间、损失情况等因素。

对于夫妻个人财产,个人拥有权益。

如果不确定某一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通过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代为确认。

二、离婚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49条规定,离婚可以由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由一方要求法院审判。

过去,以男性为主要离婚申请人的情况有所改变。

现在,不仅男性,女性也可以单方面提交离婚诉讼申请,从而保证夫妻双方在离婚事件中的平等地位。

此外,对于在离婚时无法确定夫妻共同财产个别财产归属的情况,可由法院决定分配。

三、抚养子女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夫妻共同抚养子女的义务。

父母需要依据自身经济状况和子女的生活和教育需求,共同分担抚养子女的费用。

在离婚或者撤销婚姻无效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判定一方或两方抚养子女,并根据父母的财产状况、子女的实际需求等进行财产分割。

同时,如果父母发生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情况,子女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行使保护权利或者修建权利。

总体上来说,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的这些规定,强调了夫妻平等、协商和共同责任等原则,旨在为构建和谐家庭提供法律保障。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是一部关于婚姻、家庭法律规范的法典。

它专
门针对婚姻家庭中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进行规范,是民法总则的重
要支柱。

该编的出台为我国婚姻家庭法的现代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其核心在于带动婚姻家庭关系的价值取向的转变,促使婚姻家庭自主、关系法治、价值规范、和谐发展,提升了婚姻家庭对社会秩序的稳定性。

该编共有九章,即总则、婚姻权利义务、夫妻关系、夫妻财产关系、家庭名义关系、母子关系、父子关系、祖孙关系、其他家庭关系。

总则:该编明确规定了民事主体之间的婚姻家庭关系应遵循的基
本原则,包括尊重自由意志、保障合法权益、维护家庭和谐、尊重家
庭独立性、保护婚姻家庭子女的利益等。

婚姻权利义务:该编规定了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应当具备的义务,如尊重对方、维护婚姻家庭和谐、忠诚、负有财产关系等,以及
应当具备的权利,如生活的礼遇等。

夫妻关系:该编规定了夫妻双方的权利义务和义务,以保障夫妻
双方之间自主的家庭生活和平等的社会地位,并确立了夫妻双方的家
庭责任和家庭财产关系。

夫妻财产关系:该编规定了夫妻双方之间的共同财产共有原则,
以维护夫妻之间的权益平衡,增进夫妻之间的和谐关系。

家庭名义关系:该编规定了特定家庭关系应当登记注册的规定,
以保障家庭关系的合法性,维护家庭和谐发展。

母子关系、父子关系、祖孙关系:该编规定了三者之间的相互义务,如二父三母式称谓、改变名字、共同照料等,以确保家庭和谐和
爱护子女的权利。

其他家庭关系:该编规定了其他家庭关系如姻亲关系、子女收养关系等应当遵守的法律规定,以维护家庭和谐关系的发展。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重点解读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重点解读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重点解读一、删除“因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疾病而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资格。

《民法典》出台前,可以申请确认婚姻无效的有四类情况:1.重婚;2.未达法定婚龄为由的;3.存在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4.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将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规定为可撤销婚姻之情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也将以此为由请求婚姻无效的主体删除。

二、确认无效婚姻的案件不再一审终审。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后,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判决。

”删除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9条“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规定。

夫妻一方或双方对于婚姻效力的一审判决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三、父母为子女全资购买的房屋,区分婚前购买婚后购买结果不同。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29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四、成年子女也可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原来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的主体仅限于父母,《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出台后,父母以及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供相关必要证据,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如果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Ps:成年子女只能提起确认而不能请求否认亲子关系。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详细解读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详细解读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详细解读婚姻家庭法是每个国家法律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它对于维护家庭秩序、保护婚姻家庭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婚姻家庭法将迎来重要的改革和完善。

本文将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进行详细解读,以便于大家更好地了解其中的内容、精神和影响。

一、婚姻法基本原则的确立草案第一章明确了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将成为指导法官和法律适用人员实施婚姻家庭法的重要依据。

草案中规定的原则包括平等自愿原则、保护家庭成员合法权益原则、实行婚前约定原则、实行离婚冷静期原则等。

这些原则的确立,旨在为婚姻家庭关系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使其更加平等和可持续发展。

二、婚姻关系的确立和终止草案第二章详细规定了婚姻关系的确立和终止的程序和要求。

其中,婚姻关系的确立主要包括婚姻登记和婚姻仪式,倡导婚姻登记制度的推行。

而对于婚姻关系的终止,草案中明确了离婚的途径和条件,同时还增加了婚姻遗嘱的规定,以保障离婚后双方的合法权益。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管理与继承规定草案第三章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管理与继承规定,旨在保护婚姻期间的共同财产,维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

草案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归属、管理、转让及继承的规则,强调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拥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四、家庭暴力和家庭成员关系的保护草案第四章聚焦于对家庭暴力和家庭成员关系的保护。

草案明确规定了对家庭暴力行为的禁止和制裁措施,同时加强了对近亲属婚姻、未成年人婚姻的限制和保护措施。

这些规定旨在维护家庭成员的权益,保障家庭成员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相互尊重和和谐相处。

五、养育子女的权利与义务草案第五章对养育子女的权利与义务进行了规定。

草案强调了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和保护的职责,规定了离婚后子女的抚养与监护关系。

同时还增加了对离婚后子女的感情利益保护措施,以保障子女的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

六、家庭经济支持和赡养义务草案第六章规定了家庭经济支持和赡养义务。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详细解读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详细解读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详细解读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详细解读:20个方面影响未来的婚姻家庭生活草案涉及到婚姻法修改的新动向一共涉及到20个方面,本律师最赞成的是完善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和重新确立了离婚财产分割照顾无过错原则,可以说这是出轨、家暴等重大过错方的“大杀器”,是无过错方的重大福音,有利于弘扬社会正气和培育良好社会风尚,本律师为该草案点赞。

下面,对该草案20个影响未来的婚姻家庭生活方面的规定,我带大家逐一分析和解读。

要点一:草案规定,一方患有严重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对方,不如实告知的,对方可以请求撤销该婚姻。

解读:草案实际上明确了疾病不再是禁止结婚的情形。

现行《婚姻法》第7条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

婚姻法第10条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

如果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治愈了,婚姻则有效。

那么,什么是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姻法没有规定。

结婚登记时的婚前医学检查包括的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三类疾病,一般认为是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但实践中,这一规定很难操作,尤其是现在的婚前医学检查已经流于形式,况且是否患有疾病并不必然会影响当事人结婚的意愿,因此为落实“婚姻自由”这一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尊重当事人的婚姻自主权,草案修改为:“一方患有严重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对方,不如实告知的,对方可以请求撤销该婚姻。

”如果该规定以后通过,《婚姻法》规定的可撤销婚姻就有两种情形:(一)因胁迫结婚的;(二)因婚前对方隐瞒患有严重疾病而结婚的。

要点二:草案规定,以伪造、变造、冒用证件等方式骗取结婚登记的婚姻无效。

解读:草案增加了“骗取结婚登记的婚姻无效”的规定。

现行《婚姻法》规定婚姻无效的情形有四种,见《婚姻法》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达到法定婚龄的。

最高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要点梳理

最高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要点梳理

最高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要点梳理一、关于婚姻的成立:1.约定婚姻条件和限制:要求双方当事人在结婚时自愿、成年、无配偶、无直系近亲等,同时,对于一些特殊情况下的结婚行为给予了限制和保护。

2.结婚登记的规定:要求结婚当事人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结婚登记,明确要求双方应当一起亲自到民政部门登记,加强了对于结婚登记的管理和社会监督。

3.离婚冷静期的设立:规定双方自愿离婚的情况下,需要经过一个冷静期来保护婚姻的稳定性和忍受性。

二、关于婚姻家庭关系的维护:1.夫妻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夫妻双方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共同负担家庭责任、共同维护家庭利益、保障家庭成员的生活和身体健康等。

2.夫妻感情保护和调解:重视夫妻感情的保护和维护,设立夫妻感情调解委员会,鼓励夫妻双方以和好为主,通过婚姻家庭关系调解解决问题。

3.对于家庭暴力和虐待的保护:规定了家庭暴力的形式、范围和处理方式,明确保护受害方的权益,鼓励受害方及时报案、寻求法律保护。

三、关于婚姻家庭关系的解除:1.对于离婚的规定和程序:详细规定了离婚的条件和程序,对于夫妻双方一方提出离婚的情况下,应当进行协商解决和调解,如果协商不成,可以经过司法程序来解决。

2.对于离婚后的财产分割:明确了离婚后夫妻双方的财产分割原则,保护财产的公平性和合法权益,同时要求财产分割应当符合法律和公平原则。

3.对于子女抚养和教育的规定:重视子女的权益和保护,规定了父母双方对于子女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抚养费的支付规定,确保子女得到充分的关爱和教育。

四、其他方面的规定:1.对于离婚后再婚的限制:规定了离婚后再婚的限制和程序,要求离婚后的再婚应当符合法定限制和程序要求,确保再婚行为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2.关于女性婚姻权益的保护:强调保护女性的婚姻权益,禁止强迫女方结婚和加强对于婚前和婚后资产的保护,确保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平等权益。

3.对于婚姻家庭纠纷的处理:设立婚姻家庭纠纷处理机构,加强对婚姻家庭纠纷的调解和处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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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家庭编重点解读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

婚姻家庭关系和谐与否,不仅关乎着家庭成员个人的幸福感,也关乎社会的安定团结。

随着近年来婚姻观念、家庭关系的变化,我国婚姻家庭领域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新情况、新问题。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以现行婚姻法、收养法为基础,在坚持婚姻自由、一夫一妻、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等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结合社会发展需要,修改了部分规定,并增加了一些新规定。

一、明确亲属、近亲属、家庭成员的范围。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四十五条:“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该条中对“近亲属”范围的界定沿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条的规定,而对“亲属”和“家庭成员”范围进行专门界定是在中国法律上的首次。

亲属、近亲属、家庭成员等概念,在多部法律法规中均有出现,这些法律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家庭、血亲、姻亲之间的权利义务,甚至是经济利益的分配,由于现行的法律对于这些关系并没有统一,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产生争议,《民法典》应司法实践需要对这三个概念作出正式界定,有利于法律概念和司法实践的统一。

二、不再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作为禁止结婚的情形,同时增加了严重疾病告知义务。

2003年的婚姻登记条例正式实施后,我国的“强制婚前检查制度”被取消,男女双方办理婚姻登记无需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

《婚姻法》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疾病,婚后还未治愈的,这类婚姻是无效的。

但是在社会发展过程中,疾病的类型不断新增,医学技术也不断在进步,国家要做的应当是健全完善医疗制度,而非禁止患有重大疾病的人结婚。

现在《民法典》删除了这种情形,是否结婚由当事人自己决定,保障了当事人的婚姻自主权,同时保障了配偶对婚前重大疾病的知情权。

如果婚前已告知配偶患有重大疾病的,婚姻自由是受到保护的;如果结婚前没有告知对方,对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婚姻。

三、新增三十天的离婚冷静期制度
《民法典》第1077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放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离婚冷静期的条款设置目的是为了引导当事人理性对待婚姻,保护家庭关系,维系家庭稳定。

根据该条,今后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流程变为:
1.夫妻双方先向婚姻登记机关递交离婚申请;
2.递交申请后等待30天,这30天内任何一方不愿离婚的,可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
3.等待30天满后,可在接下来的30天内共同前往婚姻登记机关办离婚证;
4.如果在接下来的30天内没有办离婚证,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虽然此条仅规定了协议离婚时才有冷静期,实际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16日发布了《广东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程序指引》,诉讼离婚中也推行离婚冷静期,并设置了“情绪约束冷静期”和“情感修复冷静期”,从流程上看,协议离婚的难度将加大,对于可能存在家暴的婚姻,以防离婚冷静期可能存在的伤害,受害方完全可以依《反家庭暴力法》通过申请人身保护令来获得救济。

四、强化分居对婚姻关系的影响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论的,应当准予离婚。

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法院在离婚诉讼中裁量是否准予离婚的主要标准。

但判断感情是否破裂,其实是具有一定主观性的。

因此,《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列举了应认定为感情破裂的情形。

《民法典》在《婚姻法》规定基础上增加了“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之情形,作为准予离婚的事由,有学者将该条评价为诉讼离婚的“冷静期”。

五、家务劳动补偿不再受“夫妻分别财产制”限制
关于离婚时的家务劳动补偿,根据《婚姻法》第40条规定,只有在“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这一前提下,一方因付出较多义务才有权请求另一方补偿,现在《民法典》删除了这一限定性条件,将家务劳动补偿扩大适用于夫妻共同财产制,只要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离婚时就有权提出“离婚补偿”。

六、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成为不分或少分夫妻共同财产的事由
在原来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和伪造债务的基础上,新增了“挥霍”这一情形,夫妻一方挥霍共同财产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可对该方不分或少分财产。

实务中,往往存在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尤其是在离婚之前的一段时间,会发生多笔大额的且用途不明的消费,消费方可能辩称是正常生活消费,法官一般也难以深究,对另一方的经济利益造成损害。

七、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吸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
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明确“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要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通过该规定,以立法方式确立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一是“共签共债”,双方共同签字则为共同债务;二是“共需共债”,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亦为共同债务;三是“共用共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也为共同债务。

《民法典》在婚姻家庭编中,对夫妻共同债务这一社会热点作出明确规定,该规定旨在既要避免夫妻双方恶意逃债损害债权人利益,又要避免另一方在离婚时被高额负债。

八、扩大被收养人范围,完善了收养人的条件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的规定,符合一定条件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现行《收养法》第四条规定的是符合一定条件的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对收养人条件的规定中,在现行《收养法》第六条规定只有无子女的人才可收养外,增加将只有一名子女的人纳入收养人范畴。

为了更好地维护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民法典规定了最有利于被收养人原则,强化了对被收养人利益的保护。

1.民法典的修改意味着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均可被收养。

2.为响应国家“二孩”政策,将收养人须无子女的要求修改为收养人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3.在收养人条件中增加规定“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已录”并增加规定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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