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政府驻华使领馆和驻华新
外汇从业资格考试试题

单选题1.非居民(包括机构和个人)在境内银行开立的账户与境外发生的所有收支交易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间接申报,统一申报在()项下。
(D )A:223022 B:228023 C:321000 D:8220302.某涉外酒店收到境外某公司支付的房费订金,银行申报时选择的交易编码为()。
(A )A:223010 B:223029 C:228039 D:2289903.对金额在()美元(含)以下的对私涉外收/支款项,实行限额申报,即个人申报主体可免填涉外收付凭证中的申报信息。
(D )A:2000 B:3000 C:4000 D:50004.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机构与境内所发生的收付款,境内居民()。
(A )A:无需进行申报B:需申报C:需核销D:需申报核销5.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应在涉外收入款项解付/结汇之日后,通知申报主体在()个工作日内办理涉外收入申报。
(A )A:5 B:10 C:15 D:306.一高校收到一笔境外汇入的与固定资产无关的科研基金捐赠款,申报时交易编码应为()(A )A:421990 B:421020 C:421010 D:3210007.某外贸公司从境外进口一批货物,加工后复出口,该司支付货款时交易编码应申报为( )(B )A:121010 B:121020 C:121030 D:1219908.一般贸易项下收付款申报的交易编码为()。
(B )A:121020 B:121010 C:121030 D:1229909.某区外企业从境内特殊经济区收到一笔货款,企业需进行()信息申报。
(D )A:涉外收入申报B:境内收入申报C:涉外收入核查D:境内收入核查10.境内对私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外发生的收付款,国别项应申报为()。
(B )A:境内对私非居民出生国家或地区B:境内非居民常驻国家或地区C:境外银行所在国家或地区D:境外交易对方所在国家或地区11.以下纳入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范围的是()。
国税函【2009】59号

解读国税函[2009]259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的内容比较为了达到强化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和规范工资薪金支出的税前扣除的双重目的,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企业的工资费用支出比对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59号)文件。
其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9]85号)中就已提出要求:“国税局、地税局要加强协作,对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的工资薪金支出总额和已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总额进行比对。
对二者差异较大的,地税局要进行实地核查或检查,对应扣未扣税款的,应依法处理。
2009年度比对范围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总户数的10%”,国税函[2009]259号只是将该要求进行了具体化。
针对该通知精神,各企业可先进行自我排查比对,发现问题,尽早解决,积极应对税务机关的核查或检查。
现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的内容进行比较,具体如下: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五简称《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这里所称的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53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已经2008年8月1日国务院第2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八年八月五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1996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3号发布根据1997年1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2008年8月1日国务院第2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外汇管理,促进国际收支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外汇管理机关)依法履行外汇管理职责,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一)外币现钞,包括纸币、铸币;(二)外币支付凭证或者支付工具,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银行卡等;(三)外币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等;(四)特别提款权;(五)其他外汇资产。
第四条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以及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国家对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
第六条国家实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对国际收支进行统计、监测,定期公布国际收支状况。
第七条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为客户开立外汇账户,并通过外汇账户办理外汇业务。
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向外汇管理机关报送客户的外汇收支及账户变动情况。
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并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入可以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的条件、期限等,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和外汇管理的需要作出规定。
第十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依法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遵循安全、流动、增值的原则。
企业对境外支付需注意八大涉税问题

企业对境外支付需注意八大涉税问题2012年7月9日信息来源:会计网校点击次数:《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等实体税法,都作出了境外机构或个人在中国境内应税的,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的规定。
即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支付服务贸易等项目外汇资金时,应承担税款代扣代缴义务。
2008年11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以下简称64号《通知》)出台,规定对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和提交《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以下简称《税务证明》)。
2009年11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52号,以下简称52号《通知》)出台,对64号《通知》执行中的有关事宜予以明确。
相关的规定还有2008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等。
问题之一:对外支付金额的标准根据64号《通知》规定,需要办理和提交《税务证明》的对外支付金额标准为单笔支付等值3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3万美元)。
在此,“单笔支付等值3万美元以上”不是指《税务证明》文本中的“合同总金额”,而是“本次支付金额”。
问题之二:对外支付项目的界定1.服务贸易(ServiceTrade),指国与国之间互相提供服务的经济交换活动。
64号《通知》将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需要申请办理《税务证明》的服务贸易收入列举为从事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交易行为所取得的收入。
2.收益(Receipts)。
64号《通知》中将需要申请办理《税务证明》的收益列举为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等收益,包括职工报酬、投资收益等。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1995年8月30日国务院批准1995年9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根据2013年1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为完善国际收支统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范围为中国居民与非中国居民之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以及中国居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状况。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国居民,是指:(一)在中国境内居留1年以上的自然人,外国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在境内的留学生、就医人员、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外籍工作人员及其家属除外;(二)中国短期出国人员(在境外居留时间不满1年)、在境外留学人员、就医人员及中国驻外使馆领馆工作人员及其家属;(三)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法人(含外商投资企业及外资金融机构)及境外法人的驻华机构(不含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四)中国国家机关(含中国驻外使馆领馆)、团体、部队。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所有地区,包括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保税区和保税仓库等.第五条国家外汇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规定的程序,负责组织实施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并进行监督、检查;统计、汇总并公布国际收支状况和国际投资状况;制定、修改本办法的实施细则;制发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单及报表。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工作。
第六条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实行交易主体申报的原则,采取间接申报与直接申报、逐笔申报与定期申报相结合的办法.第七条中国居民和在中国境内发生经济交易的非中国居民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申报国际收支信息。
第八条中国居民通过境内金融机构与非中国居民进行交易的,应当通过该金融机构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报交易内容.第九条中国境内提供登记结算、托管等服务的机构和自营或者代理客户进行对外证券、期货、期权等交易的交易商,应当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报对外交易及相应的收支和分红派息情况。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实施细则_细则_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实施细则国际收支指一个国家在一段时间内,将一切对外的交易记录编成的表式。
下文是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实施细则,欢迎阅读!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实施细则全文内容第一条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是负责国际收支统计的管理部门。
交易主体应当按照规定向外汇局申报其以各种支付方式(包括本外币电子支付手段和现钞等)进行的对外交易和相应的收支情况。
第三条中国居民通过境内金融机构从境外收入款项的,应当按照有关操作规程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解付行应当按照规定,通过计算机系统向外汇局传送有关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信息。
中国居民未在申报期内按操作规程进行申报的,之后其在外汇局规定的一段时间内从境外收入的款项,应当在完成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之后,解付行方可为其办理解付手续。
非中国居民通过境内金融机构从境外收入款项的,由境内金融机构按照有关操作规程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并通过计算机系统向外汇局传送有关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信息。
第四条中国居民通过境内金融机构向境外支付款项的,应当按照有关操作规程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付款行在受理其申报后,方可为其办理对外付款手续,并按照规定,通过计算机系统向外汇局传送有关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信息。
非中国居民通过境内金融机构向境外支付款项的,由境内金融机构按照有关操作规程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并通过计算机系统向外汇局传送有关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信息。
第五条收款人通过境内邮政机构等从境外收入款项的和付款人通过境内邮政机构等向境外支付款项的,由邮政机构等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第六条中国境内办理外币兑换人民币以及人民币兑换外币业务的兑换机构应当填写汇兑业务统计申报表,并按照规定向外汇局申报其办理的汇兑业务情况。
第七条中国境内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对境外直接投资的企业,应当填写直接投资统计申报表,并按照规定直接向外汇局申报其直接投资者与直接投资企业间的所有者权益、债权债务状况以及分红派息等情况。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关于特殊机构代码赋码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关于特殊机构代码赋码有关问题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04.19•【文号】汇国复[2006]4号•【施行日期】2006.04.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关于特殊机构代码赋码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国复[2006]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国际收支处:你处2006年2月8日《关于国际收支业务中特殊机构代码赋码有关问题的请示》(见附件)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一、关于外国政府驻华使馆名称的问题经向外交部了解,目前外交部不向外国政府驻华使馆颁发能够证明其规范中文名称的批文,但外交部官方网站上列明有外国驻华使馆的中文名称。
为避免外国驻华使馆在不同银行重复申领特殊机构代码,银行及外汇局在为外国驻华使馆申领特殊机构代码时,应当先查询外交部官方网站()以确定其规范名称。
对于目前已经申领特殊机构代码的驻华使馆,如果不存在重复申领特殊机构代码的情况,则修改其名称使其与外交部官方网站名称一致;如果存在重复申领特殊机构代码的情况,则选择其中一个特殊机构代码,确保该代码的中文名称与外交部官方网站上的名称一致,并将其规范名称告知辖内银行,同时,对其他重复的代码予以停用。
二、关于军队、武警单位的赋码问题由于目前军队系统未纳入组织机构代码赋码范围,为满足其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的需要,允许其申领特殊机构代码。
银行应当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中特殊机构代码赋码业务操作规程》(汇发[2003]131号)的规定,要求军队、武警单位出具包含准确、完整、规范名称的有效证明或其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并留存该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或批文的复印件备查。
三、外商投资企业在筹备期的赋码问题外商投资企业筹备期内的赋码流程应当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中特殊机构代码赋码业务操作规程》(汇发[2003]131号)第四条(二)的规定,并结合《特殊机构代码与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知识读本》中“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中特殊机构代码问题解答”部分中的流程办理。
税法第五章——个人所得税法(讲义)

税法第五章——个⼈所得税法(讲义)税法第五章——个⼈所得税法(讲义)前⾔个⼈所得税是以⾃然⼈取得的各类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征收的⼀种所得税。
【提⽰1】⾃然⼈,包括居民个⼈、⾮居民个⼈、⾃然⼈企业【提⽰2】个⼈所得税三种征收模式:分类征收制——综合征收制(复杂,但有利于平衡纳税⼈税负)——混合征收制。
⽬前,我国个⼈所得税已初步建⽴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征收模式,即混合征收制(2016年多选题考点)。
【知识点1】纳税义务⼈【考情分析】重要考点⼀、纳税⼈的⼀般规定中国公民、个体⼯商业户、个⼈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以及在中国有所得的外籍⼈员和港澳台同胞,为个⼈所得税的纳税义务⼈。
⼆、居民个⼈与⾮居民个⼈(⼀)划分标准:住所、居住时间,符合其中之⼀。
其税收含义:1.住所标准:习惯性居住地在中国境内。
【提⽰】“中国境内”是指中国⼤陆地区,⽬前还不包括⾹港、澳门和台湾地区。
2.时间标准:在⼀个纳税年度(即公历1⽉1⽇起⾄12⽉31⽇⽌)内,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
【提⽰】2018年税法修订时变动(原365天),参考以前年度考题时注意。
【解释1】在计算居住天数时,取消了原有的临时离境规定。
即境内⽆住所的某⼈在⼀个纳税年度内⽆论出境多少次,只要在我国境内累计住满183天,就可判定为我国的居民个⼈。
【解释2】对在中国境内⽆住所的个⼈,需要计算确定其实际在华逗留天数计算:1.个⼈⼊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均按1天计算其在华实际逗留天数。
2.计算其境内⼯作期间时,对其⼊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均按半天计算为在华实际⼯作天数。
(⼆)居民个⼈与⾮居民个⼈判定:三、所得来源地的确定下列所得,不论⽀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1.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2.将财产出租给承租⼈在中国境内使⽤⽽取得的所得;3.转让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4.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取得的所得;5.从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居民个⼈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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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政府驻华使领馆和驻华新闻机构雇员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通知
【法规类别】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4]808号
【修改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4.06.23
【实施日期】2004.06.23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政府
驻华使领馆和驻华新闻机构雇员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通知
(国税函[2004]8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防止税收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现对在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政府驻华使领馆和外国驻华新闻机构中工作的中方雇员和外籍雇员个人所得税管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国际组织有关章程规定,对于在国际组织驻华机
构、外国政府驻华使领馆中工作的中方雇员和在外国驻华新闻机构的中外籍雇员,均应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