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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已经1996年1月8日国务院第四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1996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外汇管理,保持国际收支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外汇管理机关),依法履行外汇管理职责,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一)外国货币,包括纸币、铸币;(二)外币支付凭证,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邮政储蓄凭证等;(三)外币有价证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股票等;(四)特别提款权、欧洲货币单位;(五)其他外汇资产。

第四条境内机构、个人、驻华机构、来华人员的外汇收支或者经营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国家实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

凡有国际收支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第六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并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揭发违反外汇管理的行为和活动。

对检举、揭发或者协助查处违反外汇管理案件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奖励,并负责保密。

第二章经常项目外汇第八条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必须调回境内,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外汇擅自存放在境外。

第九条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的规定卖给外汇指定银行,或者经批准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帐户。

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

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

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
1.(SCO)上海合作组织秘书处
2.(LAS)阿拉伯国家联盟驻华代表处
3.(UNDP)联合国开发计划署驻华代表处
4.(UNICEF)联合国儿童基金会驻华办事处
5.(WBOB)世界银行驻华代表处
6.(FAO)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驻华代表处
7.(UNFPA)联合国人口基金驻华代表处
8.(UNWFP)联合国世界粮食计划署中国办公室
9.(WHO)世界卫生组织驻华代表处
10.(UNESCO)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驻华代表处
11.(ILO)国际劳工组织北京局
12.(UNHCR)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署驻华代表处
13.(UNIDO IPS)联合国工发组织中国投资促进处
14.(IMF)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驻华代表处
15.(IFC)国际金融公司驻华代表处
16.(UNIDO)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驻华代表处
17.(UNAPCAEM)联合国亚太农业工程与机械中心
18.(UNEP)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驻华代表处
19.(INBAR)国际竹藤组织
20.(ADB)亚洲开发银行驻中国代表处
21.(PITI)太平洋岛国贸易与投资专员署
22.(IFRC)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国际联合会东亚地区代表处
23.(ICRC)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东亚地区代表处
24.(APSCO)亚太空间合作组织
25.(ACC)中国-东盟中心秘书处。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修改后的外汇账户统计表及其报送规定的通知(1998)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修改后的外汇账户统计表及其报送规定的通知(1998)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修改后的外汇账户统计表及其报送规定的通知(1998)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1998.05.13•【文号】[98]汇国函字第168号•【施行日期】1998.05.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停止执行外汇账户统计报表有关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5月14日实施日期:2003年6月1日)停止执行*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改外汇账户统计报表的通知》(发布日期:2001年5月31日实施日期:2001年5月31日)修改*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4月30日实施日期:2009年4月30日)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修改后的外汇账户统计表及其报送规定的通知([98]汇国函字第168号1998年5月13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深圳分局;政策性银行、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国家级非银行金融机构;外资金融机构:为及时准确地为宏观经济管理和决策反馈信息,完善外汇收支统计制度,我局在广泛征求各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对原外汇账户收支统计报表及报送规定(见[97]汇国函字第259号文)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外汇账户统计报表和报送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规定认真执行。

新表报送规定自报送1998年7月上旬数字起执行,[97]汇国函字第259号文同时废止。

执行中若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总局国际收支司。

联系人:XXX 王春英联系电话:************,68402314,68402315附件1:附件2:外汇账户统计表报送规定一、填报单位凡为境内开户单位(包括境内机构、驻华机构、个人及来华人员)开立外汇账户(包括结算账户、专用账户和现汇及现钞存款账户等)的金融机构(包括中、外资外汇指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均应按要求填报。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驻华大使馆商务处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驻华大使馆商务处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驻华大使馆商务处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驻华大使馆商务处是越南政府在中国设立的官方商务代表机构,旨在促进越南与中国之间的贸易、投资和经济合作。

该商务处致力于加强两国间的经济联系,为越南企业在中国市场的发展提供支持,并推动两国之间的经济交流与合作。

作为越南驻华大使馆的一部分,商务处承担着多项重要职责。

商务处负责促进越南企业在中国市场的投资和合作机会。

商务处通过举办商务活动、展览和会议,为越南企业与中国企业建立联系和合作提供平台。

商务处还提供市场调研、商业咨询和投资建议等服务,帮助越南企业更好地了解中国市场和商业环境。

商务处负责促进越南产品在中国的销售和推广。

商务处通过组织越南产品展览、推广活动和商务代表团访问,向中国消费者和商家介绍越南的特色产品和文化。

商务处还与中国的贸易商、进口商和零售商建立联系,帮助越南产品在中国市场扩大销售渠道。

商务处还负责处理越南与中国之间的贸易纠纷和商务问题。

商务处提供法律咨询和调解服务,帮助越南企业解决在中国市场遇到的商业纠纷和法律问题。

商务处还与中国的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保持密切联系,为越南企业在中国市场的运营提供支持和帮助。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驻华大使馆商务处是越南政府在中国市场的重要代表机构,致力于促进越南与中国之间的贸易、投资和经济合作。

商务处通过提供市场调研、商业咨询、投资建议、产品推广和法律服务等多种方式,为越南企业在中国市场的发展提供支持和帮助。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驻华大使馆商务处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驻华大使馆商务处是越南政府在中国设立的官方商务代表机构,旨在促进越南与中国之间的贸易、投资和经济合作。

该商务处致力于加强两国间的经济联系,为越南企业在中国市场的发展提供支持,并推动两国之间的经济交流与合作。

作为越南驻华大使馆的一部分,商务处承担着多项重要职责。

商务处负责促进越南企业在中国市场的投资和合作机会。

商务处通过举办商务活动、展览和会议,为越南企业与中国企业建立联系和合作提供平台。

当代中国政府对外交事务的管理

当代中国政府对外交事务的管理
领事馆的设立一般须经过两国正式谈判,以书面形 式(外交换文、签订协议、发表公报)确认,接受国均
应为对方开设领事馆给予协助。
互设领事馆应坚持对等互利的原则:

双方互设的领事馆,其等级、设馆地点、领区范 围等应对等。

双方均有义务为对方领事馆的设立提供一切必要 的协助,并对其履行职务给予特权和豁免待遇。
发领事任命书,其他官员由外交部任命。
领事馆馆长的任命,一般无须征求接受国的同意。 中国政府不要求驻华领事馆馆长的任命征求中国政府
同意;中国政府任命的驻外领事馆馆长坚持尊重接受 国的规定为原则。
第 12 章
2、领事职权与领事馆人员职务的终止 领事职权
保护 促进 了解和报告 发放护照、办理签证 帮助派遣国国民 公证和行政事务 监督、协助派遣国的船舶、航空器及其航行人员
领 事

副领事馆 代理领事处 中国政府在外交实践中不设代理领事处
第 12 章
国际外交实践中,依其产生方式,领事馆馆长存在的两种类型:
派遣国政府派遣的职业领事官员为馆长
当地有影响的侨民选举、派遣国政府委任产生的馆长
中国政府既不委派、也不接受名誉领事官员。
第 12 章
2、领事馆的设立与对等互惠原则
无需批准或核准的协定,一经签署即生效。
以政府部门名义缔结的协定由本部门送外交部登 记,其他协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国务院备案。
第 12 章
6、条约的加入程序
◘ 根据拟加入的条约、协定的重要性程度,分别由全
国人大常委会或国务院决定。
◘ 加入的建议由外交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外交部
审查,经国务院审核(或决定),提请全国人大常 委会作出加入的决定。

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工作规范.doc

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工作规范.doc

外国人签证和居留许可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外国人签证和居留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受理、审批、制作和签发外国人签证和居留许可的机关是直辖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局)以及设有出入境管理专门机构的地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省、自治区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局)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受理、审批、制作和签发外国人签证和居留许可。

第三条外国人申请签证和居留许可延期、加签、变更(以下统称签证、居留许可申请)适用本规范。

第二章受理与审批第四条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申请,应当询问有关情况并要求申请人提供下列材料:(一)有效国际旅行证件,包括外交、公务(官员、特别)、因公普通、普通护照等证件;(二)填写《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申请表》,交一张近期二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三)与签证、居留许可申请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五条出入境管理部门只受理经本人提出的签证、居留许可申请,但下列情形除外:(一)L签证:探亲者可以由其在华亲属代办;团体旅游者可以由接待旅行社代办;看病者可以由亲属或者接待单位代办;(二)F签证:可以由接待单位代办;(三)居留许可:可以由工作单位或者就读院校代办,但受理外国人的首次居留许可申请,必须面见本人。

第六条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和审批签证、居留许可申请,应当认真核对不准入境人员名单,核查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与实际情况相符的方可签发相应的签证或者居留许可。

签证、居留许可的有效期,不得超过外国人所持国际旅行证件的有效期。

第七条出入境管理部门对审批同意的签证、居留许可申请,应当在受理后的5个工作日以内签发。

第八条出入境管理部门对我国单方面允许免办签证来华者,无不可抗力原因,不得受理其任何签证、居留许可申请。

第九条出入境管理部门对来中国旅游、探亲或者因其他私人事务入境的外国人应当发给L签证。

第十条出入境管理部门对旅游者申请L签证,按照以下规定办理:(一)申请个人签证,须提供接待单位公函;无接待单位的,须提供能够保证在华生活费用的经济证明(现钞、旅行支票、汇票单据、现金卡等,每天按100美元计算)。

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

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

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和第二大经济体,中国一直以来都在积极参与并推动国际合作与交流。

为了更好地促进与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的合作,中国政府允许各国际组织在中国设立代表机构。

本文将介绍一些在中国的重要的国际组织代表机构。

联合国作为具有世界影响力的国际组织,联合国在中国设立了多个代表机构,包括联合国办事处、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联合国难民署等等。

这些机构的任务主要是协调和推进联合国在中国的所有工作,包括支持中国的发展和促进中国与联合国其他成员国之间的合作。

世界卫生组织世界卫生组织是致力于增强全球健康的国际组织,其在中国的代表机构主要是负责支持中国的卫生领域发展,包括传染病控制和卫生系统改革等。

中国是世界卫生组织的创始成员国之一,两者的合作历史悠久。

世界银行世界银行是致力于促进全球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国际金融机构,其在中国的代表机构主要是负责与中国政府、企业和社会各界合作,支持中国的可持续发展、减贫和推进市场化改革。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是一个致力于促进全球货币稳定、国际贸易和金融合作的国际财经组织,其在中国的代表机构主要是负责与中国政府、企业和社会各界合作,支持稳定的国际金融和货币制度。

亚太经合组织亚太经合组织是一个由亚洲和太平洋地区的成员国组成的国际组织,成员国包括美国、中国、日本、俄罗斯等等。

其在中国的代表机构负责促进中国与其他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合作、投资和人员交流等。

上海合作组织上海合作组织是一个由中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等成员国组成的地区性组织,旨在加强成员国之间的经济、安全和文化等方面的合作。

其在中国的代表机构主要是协调和推进上海合作组织在中国境内的所有工作,包括组织会议、推进合作等。

除上述组织外,还有很多其他国际组织在中国设立了代表机构,如世贸组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劳工组织等等。

这些代表机构的存在不仅促进了中国与国际组织之间的合作和交流,同时也为中国发展和世界贡献了力量。

国际组织落户纽约对北京城市发展的启发

国际组织落户纽约对北京城市发展的启发

国际组织落户纽约对北京城市发展的启发作者:李培广李中洲贾文杰来源:《中国市场》2012年第33期摘要: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发生了举世瞩目的变化,在国际社会中的地位不断提高。

中国开始全方位地参与国际社会活动,签署了一系列重要的国际条约,加入多个主要的国际组织。

中国正日益显示出负责任的地位和作用,在国际社会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作为在当今世界上拥有巨大影响力的发展中大国,总部或主要机构落户中国的国际组织还较少。

本文通过对落户纽约的国际组织、纽约吸引国际组织落户的相关政策及国际组织落户后对纽约城市的发展经验借鉴,对国际组织落户北京的现状、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政策建议。

关键词:国际组织;落户;城市经济发展;比较借鉴中图分类号:F299.2;D993一、导言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发生了举世瞩目的变化,在国际社会中的地位不断提高。

从1979年至今,中国国内生产总值以年均超过9.5%的速度增长,经济总量在世界上的排名由1978年的第10位上升到2010年的第2位,仅次于美国。

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也由1978年的190美元上升到2010年的4000美元左右。

按照世界银行的划分标准,中国已经由低收入国家跃升至世界中等偏下收入国家行列。

在外汇储备方面,中国的持有量迅速增长。

目前,中国持有2.8万亿美元外汇储备,是全世界最大的官方外汇储备。

在国力不断提升的同时,中国与世界的联系也日趋紧密。

2008年,中国的进出口贸易总额为25616亿美元,跃居世界第3位。

虽然经历了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但是2010年中国的进出口贸易水平已经基本恢复到危机前的程度。

在国际舞台,中国开始全方位地参与国际社会活动,签署了一系列重要的国际条约,加入多个主要的国际组织。

中国正日益显示出负责任的地位和作用,在国际社会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作为在当今世界上拥有巨大影响力的发展中大国,总部或主要机构落户中国的国际组织还较少。

随着中国国际地位和国际影响力的提升,吸引一些重要国际组织在中国设立总部或地区总部显得尤为迫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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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UNWFP)联合国世界粮食计划署中国办公室
9.(WHO)世界卫生组织驻华代表处
10.(UNESCO)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驻华代表处
11.(ILO)国际劳工组织北京局
12.(UNHCR)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署驻华代表处
13.(UNIDO IPS)联合国工发组织中国投资促进处
14.(IMF)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驻华代表处
15.(IFC)国际金融公司驻华代表处
16.(UNIDO)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驻华代表处
17.(UNAPCAEM)联合国亚太农业工程与机械中心
18.(UNEP)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驻华代表处
19.(INBAR)国际竹藤组织
20.(ADB)亚洲开发银行驻中国代表处
21.(PITI)太平洋岛国贸易与投资专员署
22.(IFRC)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国际联合会东亚地区代表处
23.(ICRC)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东亚地区代表处
24.(APSCO)亚太空间合作组织
25.(ACC)中国-东盟中心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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