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发票管理规定] 2018年发票管理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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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发票开具要求

2018发票开具要求

01运输服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政策依据《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99号)02建筑服务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03销售不动产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04出租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与入账金额相关的备注栏05运输服务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

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

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第51号)06单/多用途卡业务(1)单用途卡业务中,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8年起接受发票注意开具商品和服务简称对应的内容

2018年起接受发票注意开具商品和服务简称对应的内容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2个文件第一个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2017年12月18日发布要点一、推行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2018年接收发票要当心!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

包含简称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见附件。

例如:住宿业纳税人以后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输入的商品名称为”住宿费”,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为“生活服务”,则增值税发票票面上会显示并打印“*生活服务*住宿费”。

这才算完整正确的发票;取得的加油增值税发票票面上会显示并打印“*石油制品*汽油”;取得的混凝土增值税发票票面上会显示并打印“*非金属矿物制品*商品混凝土”;取得的审计费增值税发票票面上会显示并打印“*信息技术服务*审计费”!提醒:会计以及业务员们尤其要注意!取得日期是2018年1月1日及以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要有“简称”,同时“简称”还得对,才算合规的发票。

1.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没有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说明发票不是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不能收!2.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出现类似“*运输服务*+“不动产”这样的错误,即使税率一样,也是不合规发票;出现“*纸制品*+”服装”的这样的错误,也属于不合规的发票,都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也不能税前扣除!大家对税收分类编码表有一定掌握才行!二、扩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又有行业要自由。

自2018年2月1日起,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工业以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正文:----------------------------------------------------------------------------------------------------------------------------------------------------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003年12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根据2014年1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和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登记管理,加强税源监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第三条县以上(含本级,下同)税务局(分局)是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税务登记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税务登记证验证、换证以及非正常户处理、报验登记等有关事项。

第四条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扣缴税款登记证件包括扣缴税款登记证及其副本。

第五条县以上税务局(分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实施属地管理。

有条件的城市,可以按照“各区分散受理、全市集中处理”的原则办理税务登记。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8.04.20•【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施行日期】2018.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现将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选择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第二条的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或选择继续作为一般纳税人:(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二)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下同)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下同)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上款规定的累计应税销售额。

应税销售额的具体范围,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登记表》(表样见附件),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无需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纳税申报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办理。

(二)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纳税申报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发票管理办法处罚

发票管理办法处罚

发票管理办法处罚2018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版)》正式实施,意味着凡是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企业或个人都将面临更加严格的打击和处罚,而发票作为纳税人报税的重要凭证,其管理和处罚也成为税务部门的重点关注。

发票管理的重要性发票是企业纳税的重要凭证之一,是证明企业经济业务的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凭证,同时也是监管部门了解纳税人财务状况的重要渠道。

因此,企业对于发票的管理和使用应该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规定,确保其合法性和真实性,以避免不必要的罚款和损失。

发票管理的主要原则为了规范发票管理,国家相关部门制定了相关规定和原则。

以下是发票管理的主要原则。

实行一票制度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应当实行发票一一对应的管理制度,开具发票必须严格按照实际的经济业务进行,确保每张发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对于明显与实际经济业务不符的发票,税务机关有权对其进行追缴和处罚。

加强发票管理企业需要加强对于发票的管理,防止漏开或重复开票等错误情况的发生。

企业可以通过建立标准的开票流程和制度,规范管理,并通过内部审计和检查,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

依据法律法规开具发票企业在开具发票时,应当妥善保管各项税务登记证件和企业证照以及企业业务凭证。

同时,要按照法律法规和开票规定的要求来开具发票,确保发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发票管理中的处罚由于发票管理涉及到企业的经营合法性和真实性,所以任何与实际经济业务不相符的发票都将受到处罚。

以下是发票管理中的常见处罚。

补缴税款对于漏开或错开发票的企业,税务部门有权利要求其补缴税款,并给予罚款处理。

这意味着企业需要承担额外的经济负担,并面临税收信用的降级和失信记录的影响。

追缴发票对于伪造或重复使用发票的企业,税务部门有权追缴其涉案的发票,并对企业予以罚款处理。

行政处罚企业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超过一定限度的,税务部门有权通过行政处罚的方式进行处罚。

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法人营业执照等。

2018-2019-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推荐word版 (11页)

2018-2019-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推荐word版 (11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所得,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修改文字! ==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领购使用专用发票:(一)会计核算不健全,即不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者。

(二)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者。

上述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内容,由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确定。

(三)有以下行为,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者:1.私自印制专用发票;2.向个人或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买取专用发票;3.借用他人专用发票;4.向他人提供专用发票;5.未按本规定第五条的要求开具专用发票;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7.未按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申报专用发票的购、用、存情况;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四)销售的货物全部属于免税项目者。

有上列情形的一般纳税人如已领购使用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应收缴其结存的专用发票。

第三条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使用专用发票。

使用,包括领购、开具、缴销、认证纸质专用发票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

本规定所称防伪税控系统,是指经国务院同意推行的,使用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存储技术管理专用发票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本规定所称专用设备,是指金税卡、IC卡、读卡器和其他设备。

本规定所称通用设备,是指计算机、打印机、扫描器具和其他设备。

第四条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

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

企业使用发票的规章制度

企业使用发票的规章制度

企业使用发票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发票的使用管理,提高财务管理效率,防范风险,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企业内所有部门和员工,在企业内部发票管理活动中具有法律效力。

企业内部部门或员工违反本规章制度的,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第三条企业内部发票管理遵循诚实守信、合法合规、严谨细致的原则,对各类发票进行统一管理,确保发票的真实有效。

第四条企业发票管理的相关事宜由财务部门负责具体执行,其他部门负有协助财务部门做好发票管理工作的责任。

第五条除非经相关管理部门书面特别许可,任何部门禁止私自开具发票、私自盖章、私自签字,否则后果自负。

第六条企业应定期对发票使用情况进行清点核实,保证发票使用合规、准确、无误差。

第七条员工通过电子形式开具的发票同样需要加盖企业专用章,且必须按照规章制度进行管理。

第二章发票使用流程第八条企业发票的使用流程包括:开票前准备、发票开具、发票验收、发票存储等环节。

第九条开票前准备包括确认开票项目、核对相关凭证、检查发票号码等工作。

第十条发票开具环节包括填写发票内容、填写纳税人识别号、金额、开票日期、盖章签字等步骤。

第十一条发票验收环节由财务部门负责,验收内容包括发票内容、金额等,确保发票的真实准确。

第十二条发票存储应分类管理,按照规定时间保存和整理,确保所有发票均可查证。

第十三条企业员工以个人名义获取发票的,应当按企业要求归档,并在发票上注明具体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企业应定期对发票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核实,确保发票使用流程的规范和准确。

第十五条企业在发票使用环节中,发现任何问题应当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协助解决问题。

第三章发票管理制度第十六条企业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按照规定流程管理发票使用。

第十七条企业应将发票管理纳入内部审计范围,确保发票使用合规。

第十八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对发票使用环节涉及征税、费用报销等方面的风险加以预防。

第十九条企业发票管理各部门应相互合作、配合,确保发票使用环节的协同。

2018年会计新规定(最新修正版)

2018年会计新规定(最新修正版)

2018年会计新规定2017年针对会计行业出台了很多政策,做出了一些算是近几年的来最大的政策改变,我们把这年叫做会计改革元年。

从2017年年初的金税三期上线,对发票虚开严查严打开始,到5月份的发票新规,进一步对发票报销要明细审查,开票不再随意,到之后会计准则、继续教育出台新规约束会计人,再到11月会计证正式取消,初级成为入门证书,最新会计法政策出台,禁止会计人做虚假账务,种种发票管理政策加上智能系统的上线,都是在告诉我们:2018年对会计从业的要求将更高!如果不遵守对会计的规定,你将无法从事会计工作。

一、2018年金税三期或将更严,虚开将被一查到底1、从金税三期上线后,对小规模企业可以利用大数据进行税务分析,找出哪些企业有风险。

举个例子来税,一家小规模企业持续一年都是每季度都是9万附近的话,很容易被税务大数据查到,然后追查这家企业的发票流向是否合理、开出的发票内容是否恰当,这样税务是很容易看出企业虚开发票的情况的!2、一定不要抱有侥幸心理!现在社会上有这些中介在给这些营业额小的企业当掮客,介绍企业去虚开赚取开票费,甚至有人还专门成立这样的企业,这样的事情当然不允许出现!3、金税三期全面稽查,让违规者无处可逃!大企业的税务风险较小企业大很多,不代表小企业没有风险!金税三期现在在海量的纳税人信息里面找到高风险企业还是比较容易的。

4、各地税务清查陆续开展,请所有人自觉遵守。

今年北京对小规模纳税人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开展打击。

去年山东济南也开展了清税风暴,针对的对象就是小微企业,一个说和此次朝阳行动异曲同工!希望大家引起重视,不要触碰红线。

相信各地都会陆续跟进,期待各地正式或者不正式的通知吧!5、“虚开虚抵”发票的行为必须收手了,送你7个提醒!•营改增之前玩票是“钱的问题”,营改增之后玩票可是“引火烧身”,切不可盲目冒险!-查账必查票、查税必查票、查案必查票,企业经营中财务人员的底线:就是切记不要虚开虚抵发票,我们始终牢记三句话“开好票”、“做好账”、“报好税”!.营改增后“过票”的春天落幕了,税控系统的升级,严格实行编码开票,一品一码、进销比对,对所有人发出一个警告!-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必须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便于大数据的信息采集,数据处理的效率大大提高,立刻监控到每一张发票的去向,虚开发票必须收手了,伸手必被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1万元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00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虚开的税款数额每增加3000元或实际被骗取的税款数额每增加15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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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票管理规定] 2018年发票管理新规定
企业发票的管理规定是什么样的呢?不知道没关系,下面是小编为你整理的企业发票管理规定,希望对你有用!
企业为了更好地加强发票的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税务机关制定的发票管理规定,结合企业各自的实际情况,都会制定相应的发票管理制度:
一、发票领购
发票领购由专人负责,持办税员证填制准确、完整并加盖公章的购领发票申请单及尚未缴销的旧发票,根据实际需要的种类、数量领购。

二、发票保管
(一)必须选择有安全保障措施的发票存放场所,并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存放。

(二)必须按照规定认真填制购领发票申请单、发票使用明细表、发票领用存月报表。

(三)不得丢失、损(撕)毁发票。

如果发生丢失,必须于丢失的当天书面报告税务局,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

(四)发票的基本联次(存根联、发票联、抵扣联、记帐联)及相关资料(上述4表单)必须保存5年以上,保存期满经税务机关检查后方可销毁。

三、发票使用
(一)发票领用时加盖发票专用章。

(二)开具的发票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字迹清楚。

2、不得涂改。

3、项目填写齐全,单位名称必须填写详细,不得简写。

如果单位名称较长,可在名称栏分上下两行填写,必要时可划出该栏的上下横线。

4、票、物相符,开广州发票,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

5、各项目内容正确无误,代理开发票。

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

错票必须一式几联同时作废,注明误填作废字样,并将作废发票的所有联次全部保存在发票原有位置。

如发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按填写有误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
(一)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二)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
(三)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
(四)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
(五)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
(六)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限7日内改正,并依照《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企事业单位处以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500元至3000元的罚款。

1、未按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的;
2、未按规定设置发票登记簿的;
3、丢失或擅自销毁发票存根联以及发票登记簿的;
4、未按规定建立发票保管制度的;
5、拒绝、刁难、阻挠地方税务人员检查的;
6、拒绝接受《发票换票证》以及拒绝接受有关发票问题询问的;
7、拒绝提供有关纳税资料,隐瞒真实情况的;
8、拒绝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确认证明的。

单位和个人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除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外,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票的基本内容
发票一般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发票的名称、字轨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帐号、品名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位、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发票真假识别方法
发票的真假识别一般有4种方法,但最主要的是前2种方法:
1、普通发票联发票采用专用水印纸印刷,水印图案为菱形,中间标有SW字样,发票联不加印底纹。

2、发票监制章和发票号码采用有色荧光油墨套印,印色为大红色,在紫外线灯下呈现橘红色反应。

3、普通发票必须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4、普通发票的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开票方留存备查;第二联为发票联,收执方作为付款或收款原始凭证;第三联为记帐联,开票方作为记帐原始凭证。

普通发票中的定额发票的联次一般为单张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第二联为发票联;第三联为记帐联。

普通发票各联字色为:第一联为白纸黑字;第二联为发票专用纸,字棕色;第三联为白纸,字谈红色。

其他根据需要增减联次的,各联字色可任定,但不得与一、二、三联字色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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