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过程控制责任追究实施细则(通用版)
管理过程控制责任追究实施细则(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管理过程控制责任追究实施细则(正式)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文件编号:KG-AO-7214-27 管理过程控制责任追究实施细则(正式)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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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为有效、规范实施安全管理过程控制,杜绝安全违规行为,管控安全风险,依据中国水电集团和公司《安全事故和违规行为处罚暂行办法》和《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项目、作业场所、设备的标准》,结合分局实际制定本细则。
安全管理过程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应坚持实事求是、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分局所属各单位出现的安全管理过程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安全管理过程违规行为的种类第一条第一责任人履职不到位:(一)对上级安全管理文件未能及时进行处置阅批、没有组织传达、没有及时贯彻落实、上级管理文件不齐备的;(二)未按月组织开展综合性检查、专项安全检查(包括机械设备、节假日、季节性安全检查)、检查出的事故隐患未整改到位、检查资料不完善的;(三)未建立各级各层次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未配置到位、未掌握本单位重大危险因素、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的;(四)未规范编制、审核年(季、月)安全工作计划、安全投入计划、安全培训教育计划的;(五)未按规定召开安委会会议或安全例会、安全会议记录不完善、未印发会议纪要的;(六)未发放作业工种和机械设备操作规程、未按规定要求开展班前五分钟安全教育、安全活动记录不完善的;(七)未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安全事故的(包括险情事故、未遂事故)、没有按“四不放过”原则调查处理事故的;(八)未颁布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保障计划、未建立检查考核细则、未实施定期考核兑现的;(九)对上级安全检查(督查)、考核查出的事故隐患未组织落实整改、整改结果未按时反馈的;(十)安全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未按规定参加分局及上级单位组织的安全培训的。
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责任追究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责任追究是一种管理手段,旨在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惩戒和警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为了更好地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制定和实施责任追究实施细则是必要的。
二、目的和意义1.明确责任追究的基本原则和程序,提高追责的透明度和公正性;2.规范责任追究的方式和方法,确保追责的合法性和合理性;3.加强责任追究的力度,强化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和震慑效果;4.促进公共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的规范运作,提高社会治理水平。
三、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的内容1.责任追究的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共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内的违法违规行为;2.责任追究的基本原则:包括法定性、公正性、合理性、公开性、追溯性等原则;3.责任追究的程序:(1)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现和报告;(2)责任追究的调查和核实;(3)责任追究的决策和执行;(4)责任追究的结果和公示。
4.责任追究的方式和方法:(1)警告和批评教育;(2)行政处罚和纪律处分;(3)经济赔偿和损失追偿;(4)司法追究和刑事处罚。
5.责任追究的权限和责任:(1)责任追究机构的设置和职责;(2)责任追究人员的选拔和培训;(3)责任追究结果的监督和评估。
6.责任追究的保障措施:(1)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2)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3)完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
四、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的执行1.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的制定和修订应当经过合法程序,充分听取各方意见;2.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的执行应当严格按照程序和要求进行,确保公正和合法;3.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的执行结果应当及时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估。
五、案例分析以某公共机构内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为例,详细描述责任追究的具体步骤和措施,包括发现和报告、调查和核实、决策和执行、结果和公示等环节。
六、结论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的制定和执行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明确责任追究的基本原则和程序,规范责任追究的方式和方法,加强责任追究的力度和保障措施,能够有效地打击和惩治违法违规行为,促进社会治理的提升和公共机构的规范运作。
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责任追究实施细则引言概述:责任追究是一种重要的管理制度,可以有效地规范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保障组织的正常运转。
责任追究实施细则是具体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的操作指南,对于明确责任、规范行为、保障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介绍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的内容和作用。
一、明确责任范围1.1 制定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的目的是为了明确各级各部门的责任范围,确保责任不落空。
1.2 责任范围应包括具体的工作内容、工作目标、工作标准等,以便对责任进行量化评估。
1.3 责任追究实施细则应明确责任人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确保责任不可推卸。
二、规范行为准则2.1 责任追究实施细则应明确工作行为的准则和规范,包括工作态度、工作方法、工作效率等。
2.2 制定明确的行为规范可以帮助员工明确工作目标,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工作失误。
2.3 行为规范也有助于建立良好的工作氛围,提升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
三、建立奖惩机制3.1 责任追究实施细则应设立奖励机制,对履行责任优秀的员工进行表彰和奖励,以激励员工积极工作。
3.2 同时,责任追究实施细则也应设立惩罚机制,对违反规定、不履行责任的员工进行处罚,以维护组织纪律和秩序。
3.3 奖惩机制的建立可以有效地推动员工履行责任,提高工作效率,维护组织的正常运转。
四、建立监督机制4.1 责任追究实施细则应设立监督机制,对责任人的工作进行全程监督,确保责任的履行。
4.2 监督机制应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确保责任追究工作的公正、公平和透明。
4.3 监督机制的建立可以有效地防止责任人的违规行为,提高责任追究的效果。
五、持续改进完善5.1 责任追究实施细则应定期进行评估和改进,及时发现问题和不足,不断提高责任追究的效果。
5.2 不断改进完善责任追究实施细则可以使其更加符合实际情况和管理需求,提高其可操作性和实效性。
5.3 持续改进完善责任追究实施细则是保障责任追究制度顺利实施的重要保障。
结语:责任追究实施细则是责任追究制度的具体操作指南,对于规范行为、明确责任、提高工作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管理过程控制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管理过程控制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以下是管理过程控制责任追究的实施细则:
1. 确定责任主体:明确管理过程控制的责任主体,例如公司或组织的管理层、部门负责人、项目经理等。
2. 建立责任体系:建立健全的管理过程控制责任体系,明确各级责任人的职责分工和权限。
3. 设定目标和指标:确定管理过程控制的目标和指标,包括关键绩效指标和风险控制指标,确保责任人能够针对目标进行评估和追责。
4. 建立监督机制: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包括日常监督、定期检查和专项审计等,确保管理过程的有效执行和控制。
5. 明确违规行为和追责措施:明确违反管理过程控制规定的行为和相应的追责措施,包括警告、处罚、降职、辞退等,以及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6. 激励与奖惩:建立激励与奖惩机制,对符合管理过程控制规定和达到预期目标的责任人给予奖励,对违规行为的责任人进行纪律处分和惩罚。
7. 监测和评估:定期监测和评估管理过程的执行情况和效果,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改进措施,确保责任追究机制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
8. 审查和改进:定期对管理过程控制责任追究实施情况进行审查,总结经验教训,完善追责细则和流程,提高管理过程控制的效果和效率。
通过以上实施细则,可以建立健全的管理过程控制责任追究机制,确保责任人能够积极履行职责,保障企业或组织的正常运行和风险控制。
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责任追究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责任追究是一种管理机制,旨在明确责任主体,强化责任意识,促进工作的高效推进。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责任追究制度,提高管理效能,制定了本《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二、责任追究的目的1.明确责任主体:明确各级责任主体,确保责任的明确性和清晰性。
2.强化责任意识:通过责任追究,激发责任主体的责任意识和工作积极性。
3.推动工作高效推进:通过责任追究,促使责任主体按时、高质量完成工作任务。
三、责任追究的原则1.依法依规:责任追究必须依法依规进行,不得超越法律和规章的权限范围。
2.公正公平:责任追究必须公正公平,不得偏袒或者歧视任何责任主体。
3.实事求是:责任追究必须实事求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和处理。
4.适度从严:责任追究必须适度从严,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从严处理。
四、责任追究的程序1.责任追究的发起:责任追究可以由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内部控制机构发起。
2.责任追究的调查:责任追究发起后,应当进行调查,了解事实情况和责任主体的行为。
3.责任追究的听证:对于涉及重大责任追究的案件,可以进行听证,听取相关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4.责任追究的决定:根据调查结果和听证意见,作出责任追究的决定,并明确追究的方式和措施。
5.责任追究的通知:责任追究决定应当通知相关责任主体,并告知其有关权利和义务。
6.责任追究的执行:责任追究决定应当及时执行,确保责任主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责任追究的方式和措施1.警告:对于轻微的违法违规行为,可以赋予责任主体警告,并告知其不得再犯。
2.记过:对于较为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可以赋予责任主体记过处分,并在个人档案中作出记录。
3.降职:对于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工作失职行为,可以赋予责任主体降职处分,并调整其岗位职责。
4.撤职:对于特殊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严重的工作失职行为,可以赋予责任主体撤职处分,并取销其相关职务。
5.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构成犯罪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责任追究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责任追究是指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审查和追究责任的一种制度安排。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制定并实施责任追究实施细则是必要的。
二、目的和意义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的制定旨在明确违法违规行为的界定标准和责任追究的程序,确保责任追究工作的公正、公平和透明。
通过严格追究责任,可以起到警示作用,提高行政、司法和执法机关的执行效率和公信力,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责任追究的范围和界定1. 违法违规行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贪污、受贿、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行为。
2. 违法违规行为的界定标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进行判断,同时考虑实际情况和社会影响。
四、责任追究的程序和流程1. 接收举报:任何人对违法违规行为有权进行举报,相关机关应及时受理并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2. 调查核实:相关机关应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并进行初步认定。
3. 提起诉讼或行政处罚:根据调查结果,相关机关可决定是否提起诉讼或行政处罚,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或行政责任。
4. 审判和裁决:如涉及刑事案件,相关机关应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审判;如涉及行政处罚,相关机关应根据法定程序进行裁决。
5. 执行和监督:责任追究决定一旦生效,相关机关应及时执行,并建立监督机制,确保责任人依法承担责任。
五、责任追究的结果和效果评估1. 结果公示:责任追究决定的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布,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效果评估: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的执行效果应定期进行评估,对于取得的成效进行总结和改进,以提高责任追究工作的效率和公信力。
六、资源保障和培训措施1. 资源保障:相关机关应合理配置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确保责任追究工作的顺利进行。
2. 培训措施:相关机关应加强对执法人员和调查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法律意识,确保责任追究工作的专业性和公正性。
七、风险防控和监督机制1. 风险防控:相关机关应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机制,加强对责任追究工作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和问题的预防和控制。
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责任追究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责任追究是一种管理手段,旨在明确责任主体,强化责任意识,促进工作的正常开展。
为了进一步规范责任追究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公正性,制定本《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二、适合范围本实施细则适合于所有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个人在工作、生活中的行为。
三、责任追究的原则1. 公正原则:责任追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公正、公平、公开地进行。
2. 稳定原则:责任追究应当稳定工作秩序,维护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3. 依法原则:责任追究必须依法进行,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
4. 适度原则:责任追究应当适度,不能过度追究,也不能不追究。
5. 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原则:责任追究既要教育引导,也要依法惩戒,以达到警示和改进的目的。
四、责任追究的程序1. 立案:责任追究程序由主管部门负责立案,采集相关证据和资料。
2. 调查:主管部门根据立案情况,组织调查核实相关事实,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3. 审理:主管部门根据调查结果,进行责任追究的审理,依法作出决定。
4. 处罚:对于责任追究的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进行相应的处罚,包括警告、记过、降职、辞退等。
5. 教育:对于责任追究的当事人,同时进行必要的教育和培训,引导其改正错误,提高工作能力。
6. 结案:责任追究程序完成后,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做出结案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相关当事人。
五、责任追究的对象1. 直接责任人:对于直接导致事故、失误或者其他不良后果的当事人,应当追究其责任。
2. 监管责任人:对于未能履行监管职责,导致事故、失误或者其他不良后果的当事人,应当追究其责任。
3. 领导责任人:对于在管理层面上未能履行职责,导致事故、失误或者其他不良后果的当事人,应当追究其责任。
六、责任追究的依据责任追究应当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处罚法》、《劳动法》、《公务员法》等。
同时,还应当结合具体的工作规章制度和管理制度进行追究。
七、责任追究的效果评估责任追究的效果应当及时进行评估,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相应的评估机制,对责任追究的结果进行分析和总结,为今后的工作提供参考和改进。
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责任追究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责任追究是一种管理机制,旨在对违反规定或者职责不到位的行为进行追究和惩处,以维护组织的正常运转和公共利益。
为了规范和明确责任追究的具体操作,制定责任追究实施细则是必要的。
二、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所有组织内部,包括但不限于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学校、社会组织等。
三、责任追究的原则1. 公正公平原则:责任追究必须公正公平,不偏袒任何一方。
2. 依法依规原则:责任追究必须依法依规进行,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 事实为依据原则:责任追究必须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不能凭主观臆断或个人偏见做出决定。
4. 稳定有序原则:责任追究必须在稳定有序的基础上进行,不能影响组织的正常运转。
四、责任追究的程序1. 确定责任追究的事项:组织内部发生违规或职责不到位的行为后,应当及时确定责任追究的事项,并明确责任人。
2. 收集相关证据:责任追究的决定必须以充分的证据为依据,可以通过调查、询问、取证等方式收集相关证据。
3. 召开责任追究会议:组织应当召开责任追究会议,听取相关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充分听取各方意见。
4. 制定责任追究方案:责任追究会议根据事实和证据,制定责任追究方案,明确责任人应承担的责任和惩处措施。
5. 责任追究的决定:责任追究会议作出责任追究的决定,并将决定书面通知相关当事人。
6. 执行责任追究决定:责任追究决定应当及时执行,相关责任人应配合执行,并按照规定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五、责任追究的惩处措施1. 警告:对于轻微违规或职责不到位的行为,可以给予口头或书面警告。
2. 记过:对于较为严重的违规或职责不到位的行为,可以给予记过处分,限制其晋升或评优。
3. 记大过:对于严重违规或职责不到位的行为,可以给予记大过处分,可能会降低其岗位级别或解聘。
4. 撤职:对于特别严重的违规或职责不到位的行为,可以给予撤职处分,取消其现任职务。
5. 移送司法机关:对于涉嫌犯罪的行为,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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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过程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应坚持实事求是、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分局所属各单位出现的安全管理过程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安全管理过程违规行为的种类第一条第一责任人履职不到位:(一)对上级安全管理文件未能及时进行处置阅批、没有组织传达、没有及时贯彻落实、上级管理文件不齐备的;(二)未按月组织开展综合性检查、专项安全检查(包括机械设备、节假日、季节性安全检查)、检查出的事故隐患未整改到位、检查资料不完善的;(三)未建立各级各层次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未配置到位、未掌握本单位重大危险因素、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的;(四)未规范编制、审核年(季、月)安全工作计划、安全投入计划、安全培训教育计划的;(五)未按规定召开安委会会议或安全例会、安全会议记录不完善、未印发会议纪要的;(六)未发放作业工种和机械设备操作规程、未按规定要求开展班前五分钟安全教育、安全活动记录不完善的;(七)未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安全事故的(包括险情事故、未遂事故)、没有按“四不放过”原则调查处理事故的;(八)未颁布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保障计划、未建立检查考核细则、未实施定期考核兑现的;(九)对上级安全检查(督查)、考核查出的事故隐患未组织落实整改、整改结果未按时反馈的;(十)安全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未按规定参加分局及上级单位组织的安全培训的。
第二条项目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标准:(一)未建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全方位覆盖各岗位的;(二)安全专项基金未按要求设立专户、专款专用、安全投入统计上报不符合规定、安全投入低于规定标准的;(三)未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配备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数量不能满足安全生产需要、作业班组未按作业班次配备兼职安全员的;(四)制定的年(季、月)安全工作计划、安全投入计划、安全培训教育计划未付诸实施、相关记录(资料)不健全的;(五)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未按要求参加培训、或无证(包括资质等级不符)上岗的;(六)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或持无效证件上岗的;(七)特种设备未经过有关部门检验、未取得有关证明文件、安全技术档案不健全的;(八)未对所有进场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安全教育培训效果未得以验证、安全教育培训记录(资料)不健全的;(九)未进行危险因素辨识评价、未确定重大危险因素、未针对重大危险因素制定相应控制措施(包括颁布、公示、交底)、未对重大危险因素实施分级控制的;(十)未制定颁布总体应急预案、未针对重大危险因素(危险源)制定颁布专项应急预案、未配置必要的应急救援资源、未组织应急救援演练、演练记录不完善的;(十一)未针对具有职业危害作业场所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现场安全防护设施缺失、作业人员未按规定配备相应的个人防护用品的;未针对尘噪毒作业制定防范措施的;(十二)未给施工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十三)未对分包商进行评价、分包商不具备相应的安全资质的;(十四)办公、生活、库房等临时设施设置在非安全区域;(十五)消防、危险化学用品及放射性物品的管理不满足有关规定的(包括选址、防护及相关资质);(十六)施工作业现场存在严重“三违”现象的。
第三条项目部不满足安全生产条件作业场所标准:(一)施工区域及周边的危险因素未经消除、或未得到有效监控的;(二)在施工现场主要进出口处未按规定设置“五牌两图”(即工程概况牌、施工标牌、主要管理人员牌、消防保卫责任牌、安全生产纪律及文明施工牌及施工现场平面图、工程立体图)、施工区域内的危险地段(作业场所)未进行安全警示警告标志设置策划、安全警示警告标志不齐全、悬挂不符合标准的;(三)未编制临时施工用电技术方案、施工用电线路及电器未按安全用电方案进行架设布置、配电设施未执行“三级配电两级防护”、使用无罩灯具、电线电缆有乱拉乱接现象的;(四)安全防护设施(包括安全网、护栏、作业平台、防护棚、脚手架、脚手板、盘梯、直梯、通道、栈桥、漏电保护器、开关柜)未按规范要求设计规划、未按设计规划组织施工、安全防护设施未经有关部门验收挂牌就投入使用、安全防护设施出现损坏未及时修复更新的;(五)在同一区域内有两个以上单位施工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未安排专人进行协调管理的;(六)交叉作业、水上(下)作业、临边作业、吊装作业、高处作业、悬空作业、脚手架搭设及拆除作业、大型设备安拆作业等危险作业场所未安排专人进行安全监护的;(七)未按照集团公司《必须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的项目》要求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或安全作业指导书、安全技术措施未进行全员交底、安全技术措施交底(或落实情况检查)资料不完善的;(八)尘噪毒作业场所未设置必备的防护设施、未针对尘噪毒异常制定应急措施、未定期对施工现场的尘噪毒污染值进行监测的。
第四条项目部不符合机械设备安全生产条件标准:(一)机械设备的档案(包括安装及维修使用说明书、安全操作规程、使用、检查、维修、保养等资料)不齐全的;(二)特种机械设备和场内机动车辆未能在规定荷载下正常运行,外观不整洁,或各种管路有严重的跑、冒、滴、漏等现象的;(三)无固定的机械(车辆)停放场地、机械(车辆)乱停乱放的;(四)固定式机械设备的基础不稳固、电动机械设备未规范接地、未定期进行接地电阻测试、接地电阻超标准、内(外)部线路未按规定进行布设的;(五)在轨道上运行的机械设备轨道铺设不符合规范要求、轨道及周边有障碍物、无限位装置(或限位装置失灵)、两端无终端止挡的;(六)特种机械设备和场内机动车辆的各种启动、制动、方向装置有不灵敏、不可靠的;(七)机械设备的传动、转动部位未设置网罩、传动、转动部位设置的网罩不齐全或损坏的;(八)特种机械设备和场内机动车辆的各种指示(各种音响、灯光警示、报警装置)损坏(或缺失)、仪表(安全阀)未定期经相关部门检验合格的;(九)机械设备未按规定设置定置安全操作规程、未按规定配置相应消防器材的;(十)吊索、吊具未按规定定期进行检查、吊索吊具有破损、吊装作业未规范使用指挥信号、超规范进行吊装(机械)作业的;(十一)特种机械设备和场内机动车辆未实行机长负责制、未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操作人员无证(或持无效证件)上岗的;(十二)各种设备在特殊条件下作业时未制定相应的作业规定、未安排专人进行安全监护的;(十三)特种设备未取得安全使用证、仪表仪器(包括安全阀)未定期检验的。
第三章安全管理过程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种类安全管理过程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种类如下:(一)组织处理1.书面检查及“说清楚”;2.全公司范围内通报批评;3.取消公司评先资格。
(二)经济处罚1.现场罚款;2.扣罚年薪。
第四章项目部安全管理过程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第一条分局和上级(包括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地方政府、集团公司和公司)有关部门在进行安全检查、督查时,查出有第二章任一项违规行为,属于安全设施、安全装置范围的,应立即停工进行整改;其他范围的,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第二条分局和上级(包括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地方政府、集团公司和公司)有关部门在进行安全检查、督查时,查出有第二章第一条至第二条任一项违规行为,并在限期内整改不到位的,项目经理应写出书面检查向分局安委会“说清楚”,由分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在全分局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条查出有第二章第一条中任一项违规行为的,对相关项目部和相关责任人处理如下:对项目部违规行为的处理:1.由分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在全分局范围内对项目经理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年内分局内、外优秀项目经理评选资格,并处以500-1000元罚款;2.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整改到位的,取消安全管理优秀项目部的评选资格,扣罚项目班子成员年薪的3%;3.整改后又再次出现同样违规行为的,取消项目部的评先资格,加倍对项目经理的处罚和项目班子成员年薪的扣罚。
第四条查出有第二章第二条至第三条中任一项违规行为的,对相关责任人处理如下:(一)每查出一项违规行为,扣罚项目经理500-800元、扣罚安全主管副经理300-500元、扣罚安全部门负责人200-300元;(二)同一个项目查出三项以上违规行为的,由分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在全分局范围内对项目经理、安全主管副经理和安全部门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若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整改到位的,取消项目部的评先资格,并扣罚项目领导班子成员年薪的3%;整改后再次出现同类违规行为的,加倍对项目经理、安全主管副经理、安全部门负责人的处罚和项目班子成员年薪的扣罚;第五条查出第二章第四条中违规行为的,对相关责任人处理如下:(一)每查出一项违规行为,扣罚项目经理300-500元、扣罚安全主管副经理200-300元、扣罚安全部门负责人和设备管理部门负责人100-300元;(二)查出三项以上违规行为的,取消项目部的评先资格;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整改到位的,由分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在全分局范围内对项目经理予以通报批评,对安全部门负责人、设备管理部门负责人予以500-1000元处罚,并扣罚项目领导班子成员年薪的2%;第五章安全管理过程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程序第一条分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对安全管理过程违规行为的查处和责任追究。
第二条对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由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提出,报分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三条当事人对处理结果不服的,在处理决定做出后十五日内,可向分局安全生产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四条本办法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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