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开发区黄埔区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
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人民政府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人民政府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8.01.02•【字号】穗埔府规〔2018〕1号•【施行日期】2018.0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推进依法行政,维护法制统一,根据《广州市依法行政条例》《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州市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实施意见》(穗纪字〔2014〕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黄埔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及其工作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府的命令、决定,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所辖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政府规范性文件,是指区政府、管委会及其办公室以自己名义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部门规范性文件,是指区政府工作部门、管委会工作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部门)以自己名义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区政府、管委会及其部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发XXX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制定,包括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订和废止。
第四条下列机构不得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一)临时性机构;(二)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三)部门的内设机构及派出机构;(四)不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区政府、管委会法制机构(以下简称区法制机构)会同区机构编制部门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明确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在内的有权制定主体,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区政府、管委会及其部门制定的只包含下列内容的文件不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一)明确内部管理规范、工作制度、工作要点、工作总结、工作计划等内容的文件;(二)明确行政管理事项的内部流转程序、内部分工及办理时限的文件;(三)公布城乡建设、经济社会文化事业发展规划或纲要的文件;(四)为实施上级政府或部门部署的专项工作任务而制定的工作方案、工作计划;(五)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六)公示办事时间、地点等事项的便民通告;(七)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决定;(八)法律、法规、规章对制定程序已有规定的各类质量、技术标准;(九)对其他单位或者对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保密、工作考核、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等方面进行规范但不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文件;(十)其他不应作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内容。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黄埔区广州开发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黄埔区广州开发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规程的通知【法规类别】信息公开【发文字号】穗埔府规[2018]3号【发布部门】819069002广州市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8.02.13【实施日期】2018.02.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黄埔区广州开发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规程的通知(穗埔府规〔2018〕3号)黄埔区各街道、镇,区府属各单位;广州开发区管委会直属各单位:现将《黄埔区广州开发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区行政审批局(区政务办)反映。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广州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018年2月13日黄埔区广州开发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规程第一条为规范我区各单位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规程的通知》(粤办函〔2012〕571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意见》(穗府办〔2013〕2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广州市黄埔区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直属各工作部门,街(镇)和园区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各单位)开展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是指各单位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
各单位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正式、准确、完整的,申请人可以在生产、生活和科研中正式使用,也可以在诉讼或行政程序中作为书证使用。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区印发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区印发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8.01.08•【字号】穗埔府规〔2018〕2号•【施行日期】2018.0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规范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征收集体土地和收回国有农场用地留用地安置的管理,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穗国土规划字〔2016〕14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意见》(穗府办〔2014〕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以下简称“留用地”)是指国家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一定比例,作为征地安置另行安排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的建设用地。
留用地依法征收为国有土地的,按权限由市、区国土规划部门无偿划拨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的使用权及其收益全部归该集体经济组织享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范围留用地管理。
第二章留用地指标核定和兑现第四条留用地指标按照如下标准核算:属于按项目范围征地的,留用地指标按实际征收集体经济组织土地面积(不包含征收后用于安置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面积)的10%核算;属于储备用途成片征地的,经征地单位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共同确认,留用地指标按申请核定留用地指标时点征地范围内可建设用地面积的10%核算。
在留用地指标核定后,因规划调整原因,新增加可建设用地面积的,可按新增可建设用地面积的10%追加核算留用地指标。
广州市黄埔区2016年经济运行情况及-广州开发区管委会

统计分析(第1 期)黄埔区统计局编广州开发区统计局2018年2月1日黄埔区广州开发区2017年年度经济运行情况分析2017年,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创新驱动发展,促进经济实现稳中有进、稳中向好。
同时,全区经济呈现产业结构不断优化,新兴动能显著加强,质量效益进一步提升等特征,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一、总体情况2017年,黄埔区主要经济指标继续保持领先优势,其中工业增加值、工业总产值、固定资产投资、税收收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进出口总值、进口总值、出口总值、实际使用外资等10项指标总量保持全市各区首位的优势;地区生产总值(GDP)总量居全市各区第二位。
(一)经济总量实现新跨越1.GDP突破3千亿,占全市的15%。
2017年,黄埔区GDP3209.53亿元,增长6.6%,比去年同期增速(5.6%)提升1.0个百分点,实现年度增长6.5%的预期目标。
我区GDP总量占广州市(21503.15亿元)的14.9%,仅次于天河区(4318亿元);GDP增速居全市各区第6位,南沙(10.5%)、天河(9.6%)、花都(8.0%)、番禺(8.0%)增速位居前列。
2.工业总产值突破7千亿,占全市近四成。
2017年,黄埔区工业总产值7568.67亿元,其中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7459.11亿元,增长5.2%,我区工业经济占广州市总量的四成,增速比去年同期(2.3%)加快2.9个百分点。
工业增加值1800.84亿元,增长5.9%,增速居全市各区第6位。
3.固定资产投资突破1千亿,占全市近两成。
2017年,黄埔区固定资产投资1101.19亿元,增长28.6%,比去年同期增速(8.4%)大幅提升20.2个百分点,实现年度增长28%的预期目标。
总量占广州市(5919.83亿元)的18.6%,比去年同期比重(15.0%)提高了3.6个百分点。
4.财税总收入突破1千亿,税收收入突破8百亿。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印发区工业用地使用权弹性年期出让和先租赁后出让实施细则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印发区工业用地使用权弹性年期出让和先租赁后出让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8.04.23•【字号】穗埔府规〔2018〕7号•【施行日期】2018.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广州开发区工业用地使用权弹性年期出让和先租赁后出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印发〈关于完善工业用地供应制度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7〕3号)等文件精神,满足产业发展差别化用地需求,降低企业用地成本,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工业用地使用权先租赁后出让和弹性年期出让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规〔2017〕9号),结合广州开发区实际,制定此实施细则。
第二条广州开发区及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范围内的新增工业用地及存量工业用地在出让和续期环节,使用“先租赁后出让”或“弹性年期出让”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新增工业用地是指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和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已完成农转用等相关手续的,用于工业用途的新增建设用地。
存量工业用地是指纳入区土地储备计划提前收回的工业用地,以及土地使用权已到期或即将到期的工业用地。
本实施细则所称工业用地使用权弹性年期出让,是指国家将工业用地使用权在法律规定的最高出让年限以内,根据产业发展要求和意向用地单位经营情况合理确定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出让给土地使用者(以下简称为“受让人”)使用,由土地受让人与市国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为“出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为“出让合同”),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本实施细则所称工业用地使用权租赁是指国家将一定年限的工业用地使用权出租给土地使用者(以下简称为“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与市国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为“出租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以下简称为“租赁合同”),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金的行为。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关于推进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关于推进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8.07.23•【字号】穗埔府规〔2018〕13号•【施行日期】2018.07.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商务信息化正文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关于推进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黄埔区各街道、镇,区府属各单位;广州开发区管委会直属各单位:为加快黄埔区、广州开发区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发展,促进外贸经济转型升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4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24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加快广州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穗府办〔2018〕4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出台本实施意见。
一、建设跨境电子商务载体(一)扶持跨境电商监管中心。
对跨境电商监管中心,年跨境电子商务包裹量达到500万件、300万件、150万件以上,且比上年度增长20%以上的,分别给予200万元(人民币,下同)、100万元、50万元资金扶持。
上年度无基数的,以120万件作为基数。
(二)支持特色跨境电商产业园。
对经认定的市级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以及市级以上示范称号的跨境电子商务园区,实际使用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且有跨境电子商务实绩的入驻企业超过20家的,按每平方米50元的标准给予园区主办方一次性资金扶持,每个园区资金扶持不超过200万元。
园区主办方应于达到前述条件后的下一年提出申请(下同)。
如在政策有效期内园区扩建,新增实际使用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且新增有跨境电子商务实绩的入驻企业超过5家,再按新增部分每平方米50元的标准给予园区主办方一次性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

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促进技术改造扶持办法本办法分为三大部分,共十条。
第一部分由第一条和第二条构成,明确了本办法的出台依据和适用对象。
第二部分由第三条至第八条构成,详细规定了投资奖励、促进安全生产、融资租赁、金融支持、风险补助和营销补助等6种不同扶持情形及其扶持标准。
第三部分由第九条和第十条构成,说明了企业申请扶持的程序要件、企业违背扶持要求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扶持资金的用途和限额等内容。
第一条说明制定本办法的文件依据和目的。
第二条说明本办法的方向和扶持对象。
本办法的主要扶持方向有推进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提高装备水平,促进绿色发展,优化产品结构,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深化军民结合,促进安全生产,提升产业集聚水平,加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我区范围内 的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实施技 术改造项目投资的工业企业。
第三条针对目前本区企业对技术改造项目的固定资产投入纳统意识不强这一情况,旨在促使企业把技术改造项目的固定资产投入按实施进度入统,明确了对实施技术改造项目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按照其购置的设备和工器具金额进行奖励扶持的标准。
本条规定:(一)给予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在工业企业中排名前30名的工业企业,给予其在本办法实施有效期内因技术改造项目而购置的设备和工器具金额10%的投资奖励。
(二)对于在本办法实施有效期内因技术改造项目而购买设备和工器具金额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当年营业收入正增长、增长5%以上(含5%)、增长10%以上(含10%)的企业,分别给予10%、12%、15%的投资奖励。
营业收入以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
(三)购买本区智能装备企业产品的,另给予购买方5%的投资奖励。
第四条旨在鼓励工业企业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方面的技术改造,在技术改造的过程中加大安全生产的投入。
本条规定:(一)对实施安全生产设施技术改造的企业,根据其在本办法实施有效期内因技术改造项目而购置的安全生产设备和工器具金额给予10%的促进安全生产补助。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印发促进技术改造扶持办法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印发促进技术改造扶持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8.06.27•【字号】穗埔府规〔2018〕11号•【施行日期】2018.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技术改造扶持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制造2025〉的通知》(国发〔2015〕28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制造2025战略规划的通知》(穗府〔2016〕4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先进制造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穗府〔2016〕15号)精神,积极推动我区先进制造业企业技术改造工作,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实施技术改造项目的工业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技术改造项目是指符合《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技术改造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44号)对技术改造的定义内容的项目,主要扶持方向为推进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提高装备水平,促进绿色发展,优化产品结构,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深化军民结合,促进安全生产,提升产业集聚水平,加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第三条【投资奖励】对本区内实施技术改造项目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一)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在工业企业中排名前30名的工业企业,给予其在本办法实施有效期内因技术改造项目而购置的设备和工器具金额10%的投资奖励。
(二)技术改造项目购买设备和工器具金额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当年营业收入正增长,给予其在本办法实施有效期内因技术改造项目而购置的设备和工器具金额10%的投资奖励。
(三)技术改造项目购买设备和工器具金额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当年营业收入增长5%以上(含5%),给予其在本办法实施有效期内因技术改造项目而购置的设备和工器具金额12%的投资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