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图解破产 重整计划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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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整体上市、吸收合并国企改革标杆玩法

破产重整、整体上市、吸收合并国企改革标杆玩法

破产重整、整体上市、吸收合并国企改革标杆玩法的演进路径。

这一趋势有利于中信、中金等央企和国际化传统优势的券商以及地方国企重组所惠及的券商。

 文芳/文2015年12月23日,舜天船舶收到中国银行南通崇川支行(以下简称“中行崇川支行”或“重整申请人”)的《通知书》,中行崇川支行以舜天船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为由,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提出重整申请,并通过重整程序清偿其相应债权。

2016年2月5日南京中院受理重整一案。

交易背景舜天船舶是一家从事船舶和非船舶贸易的国有上市公司,其间接控股股东为江苏省国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集团”),实际控制人为江苏省国资委。

因航运及船舶市场持续低迷,并受原公司高管违法经营影响,舜天船舶经营不善,陷入了严重亏损及资不抵债的债务危机境地。

舜天船舶2014、2015年度连续亏损,且2015年度净资产为负值,如不能在2016年扭亏为盈并实现净资产由负转正,公司将在2017年暂停上市,甚至面临退市风险。

为了尽快解决危机,舜天船舶创造性地采用“破产重整+重大资产重组”同步推进的方式,即公司将原有除货币资金外的整体资产予以变现处置并向债权人进行清偿,未能以现金清偿的普通债权采用以股抵债的形式由舜天船舶资本公积金转增的股票进行分配,与此同时,作为重整计划中经营方案的核心内容,舜天船舶通过发行股份购买国信集团持有的信托及火力发电资产的方式来恢复公司的盈利能力。

“破产重整+重大资产重组”同步推进第一步:债务重组。

2016年3月29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对债权进行核查,2016年5月12日公告披露了变卖资产后可供偿债的现金共计14.45亿元。

根据破产法规则,在清算状态下,有财*ST舜船破产重整涉及上市公司:*ST 舜船(002608)案例类型:破产重整+重大资产重组交易规模:重整金额210亿元独立财务顾问(项目主办人):中信建投(王冬梅、刘蕾、谢晨、贾志华)法律顾问(经办人员):金杜(谢元勋、李萍)上市公司审计机构(经办人员):天衡(骆竞、陆德忠、何玉勤)标的资产审计机构(经办人员):苏亚金诚(徐长俄、杨伯民)资产评估机构(经办人员):立信(邓先军、胡志刚)封面故事|COVER STORY产担保债权和税款债权优先于无财产担保债权,后厨有财产担保债权、破产费用、职工安置支付和提留的补偿金、共益债务以及税款债权后,剩余8.9038亿元可用于向普通债权人进行分配,而普通债权高达80.2199亿元,在清算状态下普通债权的清偿比例仅11.099%。

南京法院破产审判十大典型案例(2020年6月—2022年6月)

南京法院破产审判十大典型案例(2020年6月—2022年6月)

南京法院破产审判十大典型案例(2020年6月—2022年6月)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6.29•【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南京法院破产审判十大典型案例01永泰科技投资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关键词】实质合并重整、财产型信托【典型意义】本案是人民法院运用高效挽救破产企业的典型案例。

南京破产法庭合理统筹程序事项,审慎适用实质合并重整,紧扣程序节点,从案件受理到实质合并重整再到重整计划裁定批准,仅耗时163天,成功化解债务近600亿元。

本案创新运用财产型信托,在保障有财产担保债权优先清偿的同时,最大程度提升普通债权清偿率。

整体上,发挥上市板块与非上市板块重整协同效应,通过资本市场将底层资产价值充分释放,共享重整收益,最终实现集团债务风险整体化解,有力维护了广大中小投资者权益和金融、资本市场稳定。

该案入选2021年江苏法院破产审判典型案例。

02江苏省国际高新技术展示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和解案【关键词】中小微企业、预表决、清算转和解【典型意义】本案是人民法院充分发挥破产制度保护和挽救功能,帮助企业积极应对疫情影响、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典型案例。

南京破产法庭积极践行“科学甄别、依法保护有挽救价值的中小微企业”的政策导向,坚持市场化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引导债务人与债权人互相理解,共渡难关,和解协议获得全体债权人一致同意。

同时,探索运用预表决规则,在转入和解程序前,指导管理人向全体债权人征询对和解协议草案及后续转入和解程序后表决规则的意见。

在全体债权人均同意和解协议草案的情况下,依法听证转入和解程序,并根据已通过的表决规则,及时裁定认可和解协议并终止和解程序,高效推进和解程序。

本案入选最高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典型案例。

03江苏舜天船舶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关键词】跨境破产、破产主程序、管理人身份【典型意义】在我国推进“一带一路”国际合作的大背景下,“引进来”及“走出去”的企业规模进一步扩大,解决跨境破产中的法律冲突与矛盾,促进各国在跨境破产领域的合作,对于依法妥善化解国际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债权债务问题,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营造公平公正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法务学习:破产重整案例精选20件

法务学习:破产重整案例精选20件

法务学习:破产重整案例精选20件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0起关于依法审理破产案件、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典型案例(2016年6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0起全国法院破产典型案例(2018年3月6日)具体案例:一、无外部重组方参与破产重整——长航凤凰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航凤凰)系上市公司,是长江及沿海干散货航运主要企业之一。

自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以来,受财务费用负担沉重、航运运价长期低迷等因素影响,长航凤凰经营逐步陷入困境。

截至2013年6月30日,长航凤凰合并报表项下的负债总额合计达58.6亿元,净资产为-9.2亿元,已严重资不抵债。

经债权人申请进入破产重整程序。

由于无外部重组方参与长航凤凰破产重整,如何通过长航凤凰自身筹集足够资产以提高普通债权清偿比例,以促使普通债权人支持重整是重整工作有序推进的重点。

为解决偿债资金筹集的问题,经过武汉中院与管理人多番论证,最终制定了以公司账面的货币资金、处置剥离亏损资产的变现资金以及追收的应收款项、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以及股票公开竞价处置等多种渠道的资金筹集方案。

实践证明,上述资金筹集方案具有可行性。

通过资产公开处置、出资人权益调整以及股票公开竞价处置,长航凤凰不但清偿了重整中的全部债务,同时,由于股票公开竞价处置产生溢价,公司在重整程序中依法获得了约7000万元的资金用于补充公司现金流。

2014年底实现净资产约1.2亿元、营业利润约2.24亿元,成功实现扭亏,股票于2015年12月18日恢复上市。

借助于破产重整程序,长航凤凰摆脱了以往依赖国有股东财务资助、以“堵窟窿”的方式挽救困境企业的传统做法,以市场化方式成功剥离亏损资产、调整了自身资产和业务结构、优化了商业模式,全面实施了以去杠杆为目标的债务重组,最终从根本上改善了公司的资产及负债结构,增强了持续经营及盈利能力,彻底摆脱了经营及债务困境。

二、普通债权人不同意重整计划——深中华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中华)系上市的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84年8月24日,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均为人民币5.5亿余元。

舜天船舶最新重组方案

舜天船舶最新重组方案

舜天船舶最新重组方案1. 引言本文档介绍了舜天船舶最新的重组方案。

舜天船舶一直致力于船舶设计与制造,通过本次重组,公司将进一步提升竞争力,实现业务拓展和增长。

2. 背景舜天船舶作为一家知名的船舶制造公司,成立于1995年。

多年来,公司已经积累了丰富的船舶设计与制造经验,并打造了一支专业的研发团队。

然而,随着行业竞争的加剧和市场需求的变化,舜天船舶决策重组以提升公司的竞争力和业务发展。

3. 目标舜天船舶重组的目标是实现以下几个方面的发展:•提升公司在船舶设计领域的竞争力•拓展业务范围,开拓新的市场领域•完善组织架构,提高运营效率和灵活性4. 重组方案4.1 产业调整舜天船舶将进行产业调整,重点发展以下几个领域:1.商业船舶:加大对商业船舶设计与制造的投入,提供满足客户需求的高质量产品,提升产品市场占有率。

2.军用船舶:进一步扩大军用船舶业务,提供高性能的军舰与潜艇制造服务,增强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力。

3.渔船船舶:优化渔船设计与制造技术,致力于提供高效、环保的渔船解决方案,满足市场需求。

4.2 研发创新舜天船舶将加大研发投入,加强跨学科的合作,提升船舶设计与制造的技术水平。

具体举措包括:•建立船舶设计研发中心,集聚行业优秀人才和资源,持续推动技术创新。

•加强与高校、科研院所的合作,开展联合研究与项目合作,共享人才和资源。

•推动数字化设计与制造技术的应用,提高研发效率和产品质量。

4.3 市场拓展舜天船舶将加强市场拓展工作,深入了解客户需求,并与合作伙伴共同开发新的市场机会。

具体策略包括:•参与行业展会和论坛,展示舜天船舶的技术实力和产品优势,吸引潜在客户和合作伙伴。

•深入研究市场动态和竞争对手,精准制定市场营销策略,提高市场份额和销售额。

•加强与客户的沟通和合作,提供定制化的解决方案,赢得客户信任和口碑。

4.4 组织优化舜天船舶将进行组织优化,提高运营效率和灵活性。

具体措施包括:•重新评估组织架构,优化部门设置和职能分工,提高决策效率和协同能力。

重整计划草案

重整计划草案

重整计划草案目录(略)第1条前言2009年9月23日,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常熟法院”)应债务人弘捷电路(常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捷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全部债务,请求通过重整程序拯救企业为由的申请,裁定弘捷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并指定江苏新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下称管理人)为重整管理人。

弘捷公司所面临的主要问题为:受全球经济萧条及消费紧缩的影响,2008年9月起客户及订单量锐减,生产流动资金枯竭。

自2009年2月起全面停产,到期债务数额巨大。

现因常熟法院裁定重整得予暂缓债务清偿。

未来如何让弘捷公司继续生产经营从而产生利润得以清偿债务,进而让弘捷公司重生,其关键在于评估弘捷公司是否具有经营价值,调整弘捷公司现有盈利模式,充分挖掘弘捷公司盈利潜能。

管理人在接受常熟法院裁定后,严格按照《破产法》的规定履行相应职责,对债务人实施接管,通知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通知债务人的债务人向管理人履行债务,开展债权登记审核工作,聘请评估等中介机构及按排本公司工作人员对弘捷公司现有资产进行评估、审计、分析,二次招募新投资人,制订“重整计划草案”等。

考虑到弘捷公司的重整计划草案将涉及债权人、职工、股东和潜在投资人的利益平衡,故管理人将重整计划草案的协商与制作视为弘捷公司重整工作的重中之重。

截至目前,管理人已组织完成弘捷公司的债权审核;资产审计、评估、分析等各项基础工作。

管理人根据《破产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弘捷公司的实际情况及投资人递交的重整方案,并在充分考虑债权人、职工、股东和投资人等各方利益的基础上,制作本重整计划草案,提出具体可行的营运计划及偿债计划,以获得债权人的支持。

第3条特别说明及风险提示3.1 本重整计划的有关说明3.1.1 本重整计划草案系根据投资人金像企业有限公司于2010年1月30日向重整管理人递交的重整方案而编制。

3.1.2 重整计划草案所依据的债权表是指截至2010年3月9日,已被重整管理人审查认定的债权金额汇总表,该表已于本重整计划草案递交法院前上网公示,供全体债权人核查。

造船企业破产潮来袭

造船企业破产潮来袭

造船企业破产潮来袭
王晔君
【期刊名称】《中国外资(上半月)》
【年(卷),期】2016(000)001
【摘要】目前造船行业订单减少、产能过剩,由于航运不景气,随着订单的减少,造船企业间的兼并重组会提速,破产企业数量也将进一步增加。

造船行业正在经历一轮破产潮,日前,作为江苏最大的造船企业舜天船舶发布一系列公告,包括申请破产保护、出售存量船舶、主要银行账户遭冻结等,再次引发外界对于造船行业的关注。

【总页数】2页(P52-53)
【作者】王晔君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加薪潮”来袭,祸兮?福兮?——透视“加薪潮”的背后 [J], 萧寒
2.造船企业破产潮来袭 [J], 王晔君
3.新兴经济体增长放缓,货币贬值潮来袭人民币维稳应对新兴经济体贬值潮 [J], 王有鑫
4.“高颜值”+“潮黑科技”,东风裕隆“510”计划首车发布潮酷炫!纳智捷U5 SUV重磅来袭 [J],
5.世界第四大造船企业破产 [J], 本刊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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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文章属性•【案由】申请破产重整•【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破产裁判规则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系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与重大资产重组同步实施的案件,在破产司法实践中启动最高法院与证监会会商机制。

重整与重大资产重组程序并行,对内需要解决重整状态下公司治理结构问题;对外需要协调司法程序与行政程序之间冲突。

通过会商机制形成并购重组专家咨询委员会意见,法院在参考该意见的基础上裁定批准重整计划。

正文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崇川支行。

负责人:顾鹏飞,该支行行长。

被申请人: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顺福,该公司总经理。

2015年12月22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崇川支行以被申请人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舜天船舶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申请对舜天船舶公司进行重整。

南京中院依法组织召开听证会对重整申请进行了审查。

南京中院经审查查明,舜天船舶公司于2003年6月设立,公司经营范围主要包括船舶与非船舶交易等,实际控制人为江苏省国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2011年8月,舜天船舶公司股票在深交所挂牌交易。

近年来,受航运、船舶市场持续低迷和经营管理不善的影响,舜天船舶公司自2014年起出现巨额亏损,2015年公司股票被处以“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公司经营持续恶化,负债80亿余元。

南京中院认为,舜天船舶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现有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已发生重整事由。

2016年2月5日,南京中院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院)批准,依法裁定受理舜天船舶公司破产重整一案。

因舜天船舶公司资产效能低、债务重、施救时间紧,以往的上市公司重整后再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模式已难以满足舜天船舶公司再生需求。

有鉴于此,本案采取重整与重大资产重组同步实施挽救模式。

48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图解破产 重整计划草案

48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图解破产 重整计划草案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二〇一六年九月目录释义 (3)前言 (7)摘要 (9)一、舜天船舶基本情况 (10)二、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14)三、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暨经营方案 (15)四、债权分类及调整方案 (21)五、债权受偿方案 (22)六、偿债资金、股票来源及分配 (24)七、重整计划的表决及通过 (25)八、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及执行完毕的标准 (26)九、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27)十、关于执行重整计划的其他事宜 (27)释义“南京中院”或“法院”指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法》”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指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舜天船舶”、“公司”或“上市公司”“国信集团”指江苏省国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舜天集团”指江苏舜天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舜天机械”指江苏舜天国际集团机械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国资委”指江苏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行崇川支行”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崇川支行“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交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中证登深圳分公司”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债权人”指符合《破产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舜天船舶的某个、部分或全体债权人“出资人”或“股东”指在中证登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舜天船舶股东“有财产担保债权”指《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税款债权”指《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债务人所欠的税款“普通债权”指《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普通债权“确认债权”指经债权人会议核查并经法院裁定确认的债权“未申报债权”指根据公司账簿记载及公司说明,在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前已成立但未依法申报的债权“担保财产”指已设定抵押担保的债务人特定财产“清偿”指向债权人分配现金或分配股票以抵偿债务“财产变现价款”指处置变现舜天船舶合法拥有财产的所得“评估机构”指为舜天船舶重整案提供资产评估服务的上海立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资产评估报告》”指评估机构出具的信资评报字(2016)第2020号《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所涉及的全部资产资产评估报告书》“舜天资产经营公司”指江苏舜天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财产管理及变价方案》”指2016年3月25日召开的舜天船舶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财产管理及变价方案》“《职工安置方案》”指2016年6月20日召开的舜天船舶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职工安置方案》“股权登记日”指2016年9月13日“转增股票”指根据本重整计划规定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以舜天船舶资本公积金转增的股票“南京银行”指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包商银行”指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苏州银行”指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浦发银行”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江苏信托”指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新海发电”指江苏新海发电有限公司“国信扬电”指江苏国信扬州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射阳港发电”指江苏射阳港发电有限公司“扬州二电”指扬州第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国信靖电”指江苏国信靖江发电有限公司“淮阴发电”指江苏淮阴发电有限公司“国信靖电”指江苏国信靖江发电有限公司“协联燃气”指江苏国信协联燃气热电有限公司“标的公司”指江苏信托、新海发电、国信扬电、射阳港发电、扬州二电、国信靖电、淮阴发电、协联燃气“交易标的”、“标的资产”指江苏信托81.49%的股权、新海发电89.81%的股权、国信扬电90%的股权、射阳港发电100%的股权、扬州二电45%的股权、国信靖电55%的股权、淮阴发电95%的股权、协联燃气51%的股权“《重组报告书》”指《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本次重组”、“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本次交易”、“本次交易方案”指舜天船舶向国信集团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江苏信托81.49%的股权、新海发电89.81%的股权、国信扬电90%的股权、射阳港发电100%的股权、扬州二电45%的股权、国信靖电55%的股权、淮阴发电95%的股权、协联燃气51%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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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二〇一六年九月目录释义 (3)前言 (7)摘要 (9)一、舜天船舶基本情况 (10)二、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14)三、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暨经营方案 (15)四、债权分类及调整方案 (21)五、债权受偿方案 (22)六、偿债资金、股票来源及分配 (24)七、重整计划的表决及通过 (25)八、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及执行完毕的标准 (26)九、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27)十、关于执行重整计划的其他事宜 (27)释义“南京中院”或“法院”指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法》”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指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舜天船舶”、“公司”或“上市公司”“国信集团”指江苏省国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舜天集团”指江苏舜天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舜天机械”指江苏舜天国际集团机械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国资委”指江苏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行崇川支行”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崇川支行“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交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中证登深圳分公司”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债权人”指符合《破产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舜天船舶的某个、部分或全体债权人“出资人”或“股东”指在中证登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舜天船舶股东“有财产担保债权”指《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税款债权”指《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债务人所欠的税款“普通债权”指《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普通债权“确认债权”指经债权人会议核查并经法院裁定确认的债权“未申报债权”指根据公司账簿记载及公司说明,在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前已成立但未依法申报的债权“担保财产”指已设定抵押担保的债务人特定财产“清偿”指向债权人分配现金或分配股票以抵偿债务“财产变现价款”指处置变现舜天船舶合法拥有财产的所得“评估机构”指为舜天船舶重整案提供资产评估服务的上海立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资产评估报告》”指评估机构出具的信资评报字(2016)第2020号《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所涉及的全部资产资产评估报告书》“舜天资产经营公司”指江苏舜天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财产管理及变价方案》”指2016年3月25日召开的舜天船舶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财产管理及变价方案》“《职工安置方案》”指2016年6月20日召开的舜天船舶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职工安置方案》“股权登记日”指2016年9月13日“转增股票”指根据本重整计划规定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以舜天船舶资本公积金转增的股票“南京银行”指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包商银行”指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苏州银行”指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浦发银行”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江苏信托”指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新海发电”指江苏新海发电有限公司“国信扬电”指江苏国信扬州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射阳港发电”指江苏射阳港发电有限公司“扬州二电”指扬州第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国信靖电”指江苏国信靖江发电有限公司“淮阴发电”指江苏淮阴发电有限公司“国信靖电”指江苏国信靖江发电有限公司“协联燃气”指江苏国信协联燃气热电有限公司“标的公司”指江苏信托、新海发电、国信扬电、射阳港发电、扬州二电、国信靖电、淮阴发电、协联燃气“交易标的”、“标的资产”指江苏信托81.49%的股权、新海发电89.81%的股权、国信扬电90%的股权、射阳港发电100%的股权、扬州二电45%的股权、国信靖电55%的股权、淮阴发电95%的股权、协联燃气51%的股权“《重组报告书》”指《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本次重组”、“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本次交易”、“本次交易方案”指舜天船舶向国信集团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江苏信托81.49%的股权、新海发电89.81%的股权、国信扬电90%的股权、射阳港发电100%的股权、扬州二电45%的股权、国信靖电55%的股权、淮阴发电95%的股权、协联燃气51%的股权。

同时,舜天船舶向不超过10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合计不超过465,000万元(不超过本次交易总金额的100%)“元”指人民币元,本重整计划中货币单位除特别注明外,均为人民币元前言鉴于舜天船舶受国际航运市场持续低迷及各种因素的影响,长期亏损且资金严重不足,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南京中院根据债权人中行崇川支行的申请,于2016年2月5日依法裁定受理舜天船舶重整一案,并于2月7日指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具体负责舜天船舶的重整工作。

由于舜天船舶原有资产已基本丧失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因此,本次重整过程中同步启动重大资产重组,即由舜天船舶向国信集团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标的资产。

舜天船舶的重整及重大资产重组工作得到了南京中院的高度重视。

本案从案件受理阶段的形式审查、实质审查,到指定管理人后的债权审查、资产评估、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及重整计划的制定、债权人会议的召开等各个环节,南京中院均严格把关和监督,并在重大事项上给予直接指导,确保重整程序依法合规地开展,切实保障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

为保证重整、重组成功,避免舜天船舶破产清算,管理人在南京中院的监督和指导下,严格按照《破产法》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一方面委托舜天船舶原经营管理层继续做好生产经营工作,授权公司董事会编制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文件;一方面全力以赴做好与重整、重组程序相关的各项工作,包括资产调查和评估、债权登记和审查、信息整理和披露、财产拍卖与变现、职工稳定与安置、重整计划的论证和制定、债权人会议的组织和召开等。

截至目前,管理人已基本完成对舜天船舶债权审查和确认、资产评估及处置等重整所需各项基础工作,对舜天船舶的整体现状已经有了全面的了解;同时,根据管理人的授权,舜天船舶董事会积极筹划舜天船舶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目前已组织有关中介机构编制完成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文件。

随后,管理人在听取、吸收债权人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在充分进行法律上的风险评估和论证、可行性预判和分析的条件下,根据《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结合舜天船舶的实际情况及对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综合分析,制定本重整计划(重大资产重组方案附后,为本重整计划的组成部分),供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并由出资人组会议对本重整计划中涉及的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及重大资产重组有关事项进行表决。

摘要根据本重整计划,舜天船舶本次重整及重大资产重组如能成功实施:一、舜天船舶的企业性质及证券市场主体资格不变,仍是一家在深交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舜天船舶现有总股本为基数,按每10股转增13.870379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共计转增约5.2亿股。

上述转增股票不向原股东分配,全部用于根据本重整计划的规定进行分配和处置。

三、有财产担保债权所对应的担保财产处置变现的,该财产变现价款将在本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后由管理人以现金方式向相应债权人进行分配。

超出担保财产实际变现价值范围的债权将转为普通债权,按照普通债权的受偿方案获得清偿。

四、税款债权以现金方式全额清偿。

五、普通债权以债权人为单位,每家债权人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债权部分将获得全额现金清偿;超过30万元的债权部分,按10.56%的比例由舜天船舶以现金方式清偿;剩余普通债权以舜天船舶资本公积金转增的股票抵偿,每股抵债价格为13.72元,每100元债权可分得约7.288股舜天船舶股票。

六、公司通过非公开发行股份方式购买国信集团持有信托及电力资产,资产的交易价值2,101,302.46万元,舜天船舶拟全部以8.91元/股发行股份的方式向国信集团支付对价,发行的股票数量合计235,836.42万股。

同时,上市公司以不低于发行价格8.91元/股向其他不超过10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进行配套融资,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465,000万元。

本次出资人权益调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且募集配套资金后,公司总股本将从3.74亿股增至37.75亿股。

综上,重整及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总资产规模、净资产规模、收入及净利润均有较大幅度增加,注入上市公司的优质资产将从根本上改善公司经营状况,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发展潜力。

正文一、舜天船舶基本情况(一)设立情况舜天船舶原名江苏舜天船舶有限公司,于2003年6月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成立。

2007年10月16日,公司全体股东签订了《关于变更设立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协议》,公司整体变更为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125号文《关于核准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公司于2011年8月10日在深交所挂牌交易,股票简称“舜天船舶”,股票代码为002608,经历次转增、配股后,现公司总股本为37,485万股。

舜天船舶经营范围包括船舶与非船舶交易、水路运输、煤炭批发与经营、危险化学品的批发等业务。

(二)股本结构截至2016年8月15日,舜天船舶总股本为37,485.00万股,其中流通A股32,281.41万股,限售A股5,203.59万股,公司资本公积金共计51,993.12万元。

公司股东共计26,526户。

公司的第一、第二大股东分别为舜天集团和舜天机械,其中,舜天集团共计持有9,612.77万股A股流通股,持股比例为25.64%;舜天机械共计持有7,686.99万股A股流通股,持股比例为20.51%。

公司的间接控股股东为国信集团,实际控制人为江苏省国资委。

(三)被申请重整情况因国际航运与船舶市场持续低迷,交船难、船东弃船等情形增多;合作造船方资金困难无法完成船舶订单,公司作为共同卖方需承担返还船舶预付款的责任;同时,公司船舶租赁业务项下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情况严重,上述因素导致公司经营和资金方面均面临严峻形势,自2014年起,公司本部及合并范围内均出现巨额亏损。

此外,因公司对明德重工债权的可回收金额无法确定,加之会计师事务所认为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因此,公司2014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股票交易因上述原因自2015年4月30日起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股票简称由“舜天船舶”变更为“*ST舜船”。

因无力偿还债务,2015年12月22日,中行崇川支行向南京中院提出对舜天船舶进行重整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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