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字通知单开具
会计实务:《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的开具_5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的开具(一)业务概述对于一般纳税人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销货方凭购买方提供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开具红字发票;对于销货方提出申请的,可由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直接根据纳税人填报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开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销货方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一一对应。
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比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处理办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第二联交代开税务机关。
(二)法律依据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2.《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第617号)(三)需提供或准备的资料1.《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2份2.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3.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四)时限规定1.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自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180日)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2.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五)受理地点及办结时限办税服务厅,资料完备当场办结。
红字通知单样式

关于推行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工作的通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推行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761号)的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对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红字票通知单管理系统”)推行工作有关要求如下:一、从2008年10月1日起,应用红字票通知单管理系统开具、管理《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
二、国家税务总局对《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和《通知单》表单进行了修改,《申请单》格式见附件。
2008年10月1日起,对申请开具《通知单》的企业统一启用新表单。
《申请单》样式可通过广州国税网站下载。
已进行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系统(以下简称“开票系统”)软件升级的纳税人可通过开票软件“发票管理/红字发票申请单”模块填开《申请单》,并导出电子文档与加盖财务专用章的纸质《申请单》一并报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通知单》。
三、销货方对其取得的按原方式开具的《通知单》(开具时期为2008年10月1日前,下同),必须在2008年11月30日之前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2008年12月1日之后不得再作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依据。
四、开票系统软件须在2008年11月底前全部升级,具体升级、培训时间另行通知。
五、企业开票系统升级后,对其取得的按原方式开具的《通知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须按16位编码规则录入《通知单》编号,编码规则为:1234569911+原方式开具的《通知单》编号后6位(不足6位的在则在原编号前补0)。
对其取得开具时期为2008年10月1日后的《通知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须按《通知单》的编号录入。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八日附件: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填开日期:年月日NO.申明:我单位提供的《申请单》内容真实,否则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申请方经办人:联系电话:申请方名称(印章):注:本申请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申请方留存;第二联,申请方所属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开具红字通知单

开具红字通知单来源:日期:2012-03-08(一)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报备单所需资料1、因货物的质量问题发生销货退货或销货折让,需分别提供有关入库单或相关折让合同资料和相对应的蓝字发票全联次复印件(查验原件),如为现场申请,需提供《开具红字普通发票报备单》(下载)并加盖公章;2、发票内容开错需提供开错发票全联次复印件(查验原件),如为现场申请,需提供《开具红字普通发票报备单》(下载)并加盖公章,另需提供情况说明(注明发票代码号码,冲红原因,加盖公章)。
(二)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所需资料2、发票内容开错需提供开错发票的复印件(查验原件),如为现场申请,需提供《开具红字普通发票报备单》(下载)并加盖公章,另需提供情况说明(注明发票代码号码,冲红原因,加盖公章)。
(二)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所需资料《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3份 ,并区分以下情况进行相应处理: 1 .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
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2.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
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3 .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
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4 .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
红字发票通知单附资料

开具红字发票通知单需附下列资料
一:购买方开具(已认证)
(1)需红冲的蓝字发票原件(备查)及复印件(加盖公章,并写明“与原件相符”)(2)写明需申请开红字发通知单理由的书面材料(加盖公章)
(3)开具红字发票申请单(盖财务章并导入U盘)
二:销售方开具(次月,因开票有误尚未交付)
(1)需红冲的蓝字发票原件(备查)及复印件(加盖公章,并写明“与原件相符”)(2)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加盖公章)(3)开具红字发票申请单(盖财务章并导入U盘)
销售方开具(非次月,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
(1)需红冲的蓝字发票原件(备查)及复印件(加盖公章,并写明“与原件相符”)(2)销售方出具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的蓝字发票信息的红字发票申请单(盖财务章并导入U盘)
(3)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的书面材料(必须是加盖公章的原件)
三:销售退货、折让折扣
(1)需红冲的蓝字发票原件(备查)及复印件(加盖公章,并写明“与原件相符”)(2)退货、折让协议(加盖公章)
(3)开具红字发票申请单((盖财务章并导入U盘)
注:收到销货方开具的红字发票时不需认证
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应提供资料:
1、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复印件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
开红字发票通知

昆山国税一分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须知(一)票面信息开具有误且购货方未认证抵扣的,由销货方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红字通知单。
需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即开票之日起18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条件出具的证明证明内容资料要求销售方申请开具红字通知单票面信息开具有误,发票未交付购货方的、且在发票开具次月申请红字通知书的。
由销货方自己提供书面证明一份说明发票的代码和号码、错误项目以及正确内容,并承诺未将发票交付给购货方,购货方未认证抵扣(加盖销货方公章)1、销货方相关证明原件一份(加盖销货方公章)2、原蓝字发票原件及发票联、抵扣联复印件各一份(复印件加盖公章)3、《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一份(右下角加盖财务专用章)(发票重复开具未交付给购货方的,红字通知单上数量,金额,税额均为负数)票面信息开具有误,发票未交付购货方的、且已超过发票开具次月申请红字通知书的。
由购货方出具书面拒收证明原件一份说明拒收理由、发票的代码和号码、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且承诺未将发票认证抵扣。
(加盖购货方公章)1、购货方相关证明原件一份(加盖购货方公章)2、原蓝字发票原件及发票联、抵扣联复印件各一份(复印件加盖公章)3、《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一份(右下角加盖财务专用章)票面信息开具有误,发票交付购货方、且购货方未认证,购货方拒收的由购货方出具书面拒收证明原件一份说明拒收理由、发票的代码和号码、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且承诺未将发票认证抵扣。
(加盖购货方公章)1、购货方相关证明原件一份(加盖购货方公章)2、原蓝字发票原件及发票联、抵扣联复印件各一份(复印件加盖公章)3、《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一份(右下角加盖财务专用章)领取红字通知单后销货方要开具负数发票昆山国税一分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须知(二)条件出具的证明证明内容资料要求购买方申请开具红字通知单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
(注意:发票尚未认证的,在180天内认证;发票已认证的未规定时限。
销售方申请开具红字发票通知单的处理流程、操作方法

销售方申请开具红字发票通知单的处理流程下面介绍销售方申请开具红字发票通知单时,通知单的流转过程:说明:○1同步数据的方法有两种,系统定时自动同步数据和手工同步数据。
对于省外流转的《通知单》,如果不进行手工同步,一般需要一天的时间才能接收到对方的验证结果,为了省外《通知单》能及时验证和流转,建议操作员每半小时进行一次手工“同步总局数据”操作。
○2上图流程说明:1、销售方提交《申请单》若销售方需要申请开具红字发票,销售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申请单》,开具原因包含以下两种:(1) 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2) 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交付2、开具《通知单》销方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提交的《申请单》,通过红字票通知单管理系统开具《通知单》,开具时,系统自动判定是否符合开具《通知单》的条件,如图2-5所示。
(1) 查询有无正常报税记录系统自动在报税子系统中查询该张蓝字发票是否为销售方已报税正常发票,如不是,不予开具《通知单》。
(2) 查询是否超过认证期查询到报税记录后,系统会验证蓝字发票是否超过180天的认证期,如果已超过认证期则不予开具《通知单》。
(3) 根据选择的开具原因进行判断当选择“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交付的”,系统要求对应蓝字发票的开具时间必须在开具《通知单》的上月或当月,否则不予开具;如开具《通知单》的时间为6月,则蓝字发票的开具时间必须为5月或6月。
(4) 查询企业状态是否正常系统查询销售方企业的状态是否正常,对于已注销或没有发行记录的企业不予开具《通知单》。
3、检测《通知单》(1)若购买方与销售方在同一省内,由于税务端系统已是省级集中,故《通知单》电子数据都集中在本省数据库内,实现了本省数据流转。
(2)若购买方与销售方是跨省的,则《通知单》电子数据需要通过总局红字票通知单管理系统进行省外流转。
说明:即使购销双方在同一个税务机关,也需要进行检测,否则无法继续流转。
4、同步、验证《通知单》信息销方税务机关将《通知单》的电子信息发送至总局红字票通知单管理系统,购方税务机关同步总局数据后系统自动验证蓝字发票是否有认证记录并发送验证结果。
开具红字增税普通发票通知单

填开日期:年月日NO.
销售方
名称
购买方
名称
税务登记代码
税务登记代码
开
具
红
字
发
票
内
容
货物(劳务)
名称
单价
数量
金额
税额
合计
————
————
说
明
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
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
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
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对应蓝字专用发票密码区内打印的代码:
号码:
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理由:
经办人:负责人: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印章):
注:1.本通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购买方送交销售方留存;第三联,购买方留存。
2.通知单应与申Biblioteka 单一一对应。3.销售方应在开具红字专用票后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销。
关于办理《红字通知单》的须知

关于办理《红字通知单》的须知一、政策依据:根据国税发[2006]156号、国税函[2006]1279号、国税发[2007]18号、京国税发[2007]46号通知精神,对现行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进行了修订,并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对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或销售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
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
二、办理流程:1、企业财务人员首先在本企业防伪税控系统输出打印《申请单》一式两份(非防伪税控企业可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上下载《申请单》)。
注意:申请单应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防伪税控系统升级使用后,其特点是一张发票对应一张通知单和一张《申请单》。
2、企业持《申请单》、相关资料和公章来我所“开具红字通知单”窗口申请办理《通知单》。
(注意:所有资料均须用A4纸并加盖企业公章,注明“复印件与原件相符”)3、经审核开具《通知单》三联后,加盖我所公章并交由主管所长签字,返回一联由所留存。
三、购买方办理退货(折让)所需资料:1. 此次办理所涉及的专用发票必须经过认证。
2. 双方签订的退货(折让)协议(注明退货(折让)原因及列表)协议中必须加注:“双方单位所提供的退货(折让)协议和附送资料的内容真实、完整、准确,并愿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字样。
并加盖双方公章。
3. 此次办理退货(折让)所涉及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和发票联的原件和复印件。
4. 此次办理退货(折让)所涉及的记账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5. 此次办理退货(折让)所涉及的原始购销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6. 此次办理退货(折让)所涉及的专用发票的《专用发票认证结果通知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7. 税务登记证副本和一般纳税人证书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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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字通知单开具
更新日期:2014-01-22 来源:佛山市局作者:
一、业务概述
该业务特指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的开具。
二、适用的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8]第50号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
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通知单管理系统推行工作的通知》(佛国税函[2008]539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一式2份,加盖财务专用章);
(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查验后退回);
(三)纳税人视不同情形,分以下情况提供资料:
1、购买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或者销货部分退回申请的,购买方须提供“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理由”栏注明销货退回、销售折让或者销货部分退回等原因的《申请单》;
2、销售方因开票有误,购货方拒收发票的,销货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由购货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
3、销售方因开票有误尚未将发票交付购货方的,销货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
4、购买方因购进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书面材料及对应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纳税人办理期限
无
五、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3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处理的,经分局局长岗批准,可延长5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六、注意事项
(一)生产企业(外贸企业)购进用于出口的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因发生出口商品退运的,应提供由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出具的《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
(二)购买方在送交销售方前遗失《通知单》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遗失《通知单》的书面说明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重新打印《通知单》第二、三联交购买方,《通知单》第一联和纳税人遗失书面说明材料税务机关留存归档。
(三)税务机关按规定为纳税人开具《通知单》后,纳税人因故不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材料以及已开具《通知单》的第二、三联,说明不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的原因,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规定对已开具《通知单》进行撤销处理。
(四)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应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编辑:郭穗撰写日期:2009-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