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字通知单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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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字通知单开具

红字通知单开具

红字通知单开具更新日期:2014-01-22 来源:佛山市局作者:一、业务概述该业务特指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的开具。

二、适用的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8]第50号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通知单管理系统推行工作的通知》(佛国税函[2008]539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资料(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一式2份,加盖财务专用章);(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查验后退回);(三)纳税人视不同情形,分以下情况提供资料:1、购买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或者销货部分退回申请的,购买方须提供“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理由”栏注明销货退回、销售折让或者销货部分退回等原因的《申请单》;2、销售方因开票有误,购货方拒收发票的,销货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由购货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

3、销售方因开票有误尚未将发票交付购货方的,销货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

4、购买方因购进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书面材料及对应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纳税人办理期限无五、税务机关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3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处理的,经分局局长岗批准,可延长5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六、注意事项(一)生产企业(外贸企业)购进用于出口的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因发生出口商品退运的,应提供由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出具的《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

开具红字通知单

开具红字通知单

开具红字通知单来源:日期:2012-03-08(一)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报备单所需资料1、因货物的质量问题发生销货退货或销货折让,需分别提供有关入库单或相关折让合同资料和相对应的蓝字发票全联次复印件(查验原件),如为现场申请,需提供《开具红字普通发票报备单》(下载)并加盖公章;2、发票内容开错需提供开错发票全联次复印件(查验原件),如为现场申请,需提供《开具红字普通发票报备单》(下载)并加盖公章,另需提供情况说明(注明发票代码号码,冲红原因,加盖公章)。

(二)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所需资料2、发票内容开错需提供开错发票的复印件(查验原件),如为现场申请,需提供《开具红字普通发票报备单》(下载)并加盖公章,另需提供情况说明(注明发票代码号码,冲红原因,加盖公章)。

(二)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所需资料《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3份 ,并区分以下情况进行相应处理: 1 .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

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2.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

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3 .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

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4 .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

红字通知单系统

红字通知单系统

附件:1、红票通知单系统的相关政策、流程及申请单;2、通知单样式。

一、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相关政策为适应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需要,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进行了修订,并专门下发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对于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做出了新的规定。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中要求对于一般纳税人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购方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发票;对于销售方提出申请的,可由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销方税务机关)直接根据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开具《通知单》。

销售方在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中规定,对于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和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

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比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处理办法,通知单第二联交代开税务机关。

1、目前需要依据税务机关的《通知单》才能开具红字发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受《通知单》的管理,其中对应废旧物资专用发票的《通知单》上没有打印税额,左上角打印了“废旧物资”字样。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销售方).申明:我单位提供的《申请单》内容真实,否则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销售方经办人:销售方名称(印章):年月日注:本申请单一式两联:第一联,购买方留存;第二联,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销售方)填表说明、销售方名称、税务登记代码: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方名称、税务登记证号码。

、购买方名称、税务登记代码: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名称、税务登记证号码。

、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内容:填写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货物名称、单价、数量、金额、税额。

、说明:填写对应蓝字专用发票密码区内打印的代码、号码,以及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理由。

、销售方经办人:销售方经办人签字。

、销售方名称:加盖销售方公章。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销售方)填开日期:年月日 .经办人:负责人: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印章):注: .本通知单一式两联:第一联,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销售方留存。

.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

.销售方就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到主管机关进行核销。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填表说明、销售方名称、税务登记代码: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方名称、税务登记证号码。

、购买方名称、税务登记代码: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名称、税务登记证号码。

、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内容:填写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货物名称、单价、数量、金额、税额。

、说明:填写对应蓝字专用发票密码区内打印的代码、号码,以及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理由。

、购买方经办人:购买方经办人签字。

、购买方名称:加盖购买方公章。

、备注:编号()由主管税务机关填写。

红字发票模板

红字发票模板

申明:我单位提供的《申请单》内容真实,否则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申请方经办人:经办人签名申请方名称(印章):申请单位财务专用章
注意:如果是销售方申请的,就由销售方签名、盖章;如果是购买方申请的,就由购买方签名、盖章。

注:本申请单一式两联;第一联,购买方留存;第二联,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模版
填开日期:08年xx 月xx日 NO.税务机关填写
经办人:负责人: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印章):
注:1.本通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购买方送交销售方留存;第三联,购买方留存。

2.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

3.销售方应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销。

如何用WORD制作大红字标题的通知、声明、公告、公示文件的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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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用WORD制作大红字标题的通知、声明、公告、公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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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红字发票通知

开红字发票通知

昆山国税一分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须知(一)票面信息开具有误且购货方未认证抵扣的,由销货方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红字通知单。

需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即开票之日起18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条件出具的证明证明内容资料要求销售方申请开具红字通知单票面信息开具有误,发票未交付购货方的、且在发票开具次月申请红字通知书的。

由销货方自己提供书面证明一份说明发票的代码和号码、错误项目以及正确内容,并承诺未将发票交付给购货方,购货方未认证抵扣(加盖销货方公章)1、销货方相关证明原件一份(加盖销货方公章)2、原蓝字发票原件及发票联、抵扣联复印件各一份(复印件加盖公章)3、《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一份(右下角加盖财务专用章)(发票重复开具未交付给购货方的,红字通知单上数量,金额,税额均为负数)票面信息开具有误,发票未交付购货方的、且已超过发票开具次月申请红字通知书的。

由购货方出具书面拒收证明原件一份说明拒收理由、发票的代码和号码、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且承诺未将发票认证抵扣。

(加盖购货方公章)1、购货方相关证明原件一份(加盖购货方公章)2、原蓝字发票原件及发票联、抵扣联复印件各一份(复印件加盖公章)3、《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一份(右下角加盖财务专用章)票面信息开具有误,发票交付购货方、且购货方未认证,购货方拒收的由购货方出具书面拒收证明原件一份说明拒收理由、发票的代码和号码、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且承诺未将发票认证抵扣。

(加盖购货方公章)1、购货方相关证明原件一份(加盖购货方公章)2、原蓝字发票原件及发票联、抵扣联复印件各一份(复印件加盖公章)3、《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一份(右下角加盖财务专用章)领取红字通知单后销货方要开具负数发票昆山国税一分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须知(二)条件出具的证明证明内容资料要求购买方申请开具红字通知单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

(注意:发票尚未认证的,在180天内认证;发票已认证的未规定时限。

购买方申请开具红字发票通知单的处理流程、操作方法

购买方申请开具红字发票通知单的处理流程、操作方法

购买方申请开具红字发票通知单的处理流程下面介绍购买方申请开具红字发票通知单时,通知单的流转过程:说明:○1据和手工同步数据。

对于省外流转的《通知单》,如果不进行手工同步,一般需要一天的时间才能接收到对方的验证结果,为了省外《通知单》能及时验证和流转,建议操作员每半小时进行一次手工“同步总局数据”操作。

○2上图流程说明: 1、提交《申请单》若购买方需要申请开具红字专用发票,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申请单》,《申请单》中对应蓝字专用发票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有以下情况:(1) 已抵扣(2) 未抵扣,原因包括“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不符”和“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2、开具《通知单》购方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提交的《申请单》,通过红字票通知单管理系统开具《通知单》,开具时,根据蓝字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蓝字发票)的抵扣情况,给出以下几种处理形式,如图2-3所示。

说明:购方(销方)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是指密文解密之后与明文的比对结果为购方(销方)纳税人识别号不符;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与所申报企业纳税人识别号不一致。

(1) 已抵扣如果《申请单》中填写的对应蓝字发票抵扣情况为已抵扣,则开具《通知单》时必须选择作“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

(2) 未抵扣如果《申请单》中填写的对应蓝字发票抵扣情况为未抵扣,在开具《通知单》时,系统根据数据库中蓝字发票的认证结果自动判断能否开具:●不可以开具的情况:认证结果为认证时失控、认证后失控、密文有误、认证不符(原因为日期、金额、税额、购方纳税人识别号、销方纳税人识别号不符)、认证相符●可以开具的情况:认证结果为认证不符(原因为纳税人识别号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无法认证或无发票认证记录。

当无发票认证记录时,系统自动将“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一项勾选。

3、发送《通知单》《通知单》开具完成后,购方税务机关需将《通知单》的电子信息发送出去,如果对方为省内,通过省级集中税务端系统实现本省数据的流转;如果对方为省外,则通过总局红字票通知单管理系统进行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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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行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通知单管理系统工作的通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推行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761号)的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对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红字票通知单管理系统”)推行工作有关要求如下:
一、从2008年10月1日起,应用红字票通知单管理系统开具、管理《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

二、国家税务总局对《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和《通知单》表单进行了修改,《申请单》格式见附件。

2008年10月1日起,对申请开具《通知单》的企业统一启用新表单。

《申请单》样式可通过广州国税网站下载。

已进行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系统(以下简称“开票系统”)软件升级的纳税人可通过开票软件“发票管理/红字发票申请单”模块填开《申请单》,并导出电子文档与加盖财务专用章的纸质《申请单》一并报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通知单》。

三、销货方对其取得的按原方式开具的《通知单》(开具时期为2008年10月1日前,下同),必须在2008年11月30日之前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2008年12月1日之后不得再作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依据。

四、开票系统软件须在2008年11月底前全部升级,具体升级、培训时间另行通知。

五、企业开票系统升级后,对其取得的按原方式开具的《通知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须按16位编码规则录入《通知单》编号,编码规则为:1234569911+原方式开具的《通知单》编号后6位(不足6位的在则在原编号前补0)。

对其取得开具时期为2008年10月1日后的《通知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须按《通知单》的编号录入。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附件: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填开日期:年月日NO.
申明:我单位提供的《申请单》内容真实,否则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申请方经办人:联系电话:申请方名称(印章):
注:本申请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申请方留存;第二联,申请方所属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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