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条款小米综合意外新(国泰)
10元保险意外险理赔条款

10元保险意外险理赔条款摘要:1.保险意外险简介2.10 元保险意外险的保障范围3.理赔条款及流程4.理赔所需材料5.保险公司的责任与义务6.投保人应注意的事项正文:保险意外险是一种针对意外伤害、疾病、死亡等情况提供的保障,旨在帮助投保人应对生活中的突发风险。
10 元保险意外险,顾名思义,是指保费为10 元的意外险产品。
接下来我们将详细介绍10 元保险意外险的理赔条款。
1.保险意外险简介保险意外险是一种短期险种,通常以一年为周期。
它主要针对意外伤害、疾病、死亡等情况提供保障,帮助投保人应对生活中的突发风险。
2.10 元保险意外险的保障范围10 元保险意外险主要提供以下保障:- 意外伤害身故/伤残: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伤残,保险公司将根据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疾病身故: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根据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重大手术费用: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需要进行重大手术,保险公司将承担手术费用。
3.理赔条款及流程- 发生保险事故后,投保人或受益人应尽快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保险公司收到报案后,会对事故进行核实。
如果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会通知投保人或受益人提交理赔材料。
- 投保人或受益人需按照保险公司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保险合同、身份证明、事故证明、医院诊断书等。
- 保险公司收到理赔材料后,会对材料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后,保险公司会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理赔款项。
4.理赔所需材料- 保险合同:原件或复印件。
- 身份证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 事故证明:包括但不限于报警记录、交通事故认定书、火警证明等。
- 医院诊断书:原件或复印件,需加盖医院公章。
- 其他材料:根据具体保险事故,可能还需要提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5.保险公司的责任与义务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并向投保人或受益人支付理赔款项。
意外医疗条款

国泰附加合盛团体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条款2009.9 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国泰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条款是保险合同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中画底线或是黑体的文字特别关系着您的重要权益,请您阅读时尤其注意。
为帮助您快速把握本条款的核心,请您认真阅读下列【重要提示】,具体内容请以【条款内容】为准。
【重要提示】※您拥有的重要权益3申请保险金的权利………………………………………………………………………………7.2 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受益人有权向我们申请保险金,申请保险金时需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我们会依照本附加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
退保………………………………………………………………………………………………9.1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您还享有退保的权利,但退保后实际退还的数额可能小于您所交的保险费,请您慎重考虑。
※您应履行的义务如实告知……………………………………………………………………………………………5.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若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可能严重影响您的权益。
及时通知保险事故…………………………………………………………………………………7.1 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您或受益人应及时通知我们。
若未及时通知,可能导致我们难以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并影响到您的权益。
及时通知职业、职务、工种变更…………………………………………………………………10.1 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职务或工种时,您或被保险人应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
※您应特别注意的事项释义…………………………………………………………………………………………………1.1 我们在每页底部对一些专业名词进行了释义,并做了显著标识,释义为条款的重要组成部分。
免赔金额与给付比例………………………………………………………………………………3.1 我们在给付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时,有免赔金额与给付比例的限制。
人寿保险团体意外险赔付标准

人寿保险团体意外险赔付标准
人寿保险团体意外险是一种保险产品,旨在提供对团体成员在意外事故中发生伤残、伤亡所造成的损失进行经济赔偿的保障。
为了规范相关业务的运作,保险公司会制定相应的赔付标准,以便对理赔申请进行审查和处理。
下面将制作一份关于人寿保险团体意外险赔付标准的文档,以便参考和使用。
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概述
1. 背景和目的
2. 适用范围
3. 定义和术语解释
第二部分:赔付条件
1. 投保人资格要求
2. 意外事故的定义和范围
3. 受益人和受益支付方式
4. 赔付额度和等级表
第三部分:赔付申请和处理
1. 赔付申请的提交和处理流程
2. 必备材料和证明文件
3. 赔付申请的审查和核实
4. 赔付决定和通知
第四部分:赔付案例及特殊情况处理
1. 典型案例分析
2. 特殊情况处理方法
第五部分:终止和修改
1. 终止条件和程序
2. 修改和补充说明
第六部分:其他事项
1. 投诉和争议解决
2. 法律法规适用
3. 免责声明
以上所列为赔付标准的主要内容,对于具体的赔付标准还需参考各保险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在编制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赔付标准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还需要与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充分的讨论和研究,以确保赔付标准的科学性和适用性。
制定赔付标准后,还需要进行宣传和培训,以便保险公司员工和客户可以正确理解和应用赔付标准。
只有如此,才能为保险行业的稳定发展和保护客户的权益做出积极贡献。
国泰团体工伤意外伤害保险条款.pdf

10.其他您应注意的事项 10.1 资料的提供 10.2 被保险人的变动 10.3 住所或通讯地址的变更 10.4 争议的处理 10.5 批注 10.6 索引
附表一 附表二
【条款内容】
1.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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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注射毒品的除外; (五)猝死12、过敏13、原发性感染14、药物不良反应15;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16不在此
限; (七)被保险人因疾病(不含职业病)、妊娠17、流产、分娩、整容手术所致的伤害及被
保险人因任何医疗事故18所致的伤害;
5、意外伤害事故: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伤害。 不包括无明确外来伤害导致的后果。 6、职业病:指被保险人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 疾病。 7、《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指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06 年第 10 号(总第 97 号)所列的《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 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标准。 8、斗殴:指两人或两人以上相互打斗的行为。 9、醉酒:指被保险人经检出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八十毫克的情形。 10、管制药物:指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兴奋剂。管制药物的范围以国家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局的最新规定为准。 11、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 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 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12、猝死:指表面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 24 小时内发生的非暴力性突 然死亡。 13、过敏:指过敏原如食物、药物、花粉、粉尘等导致人体异常的免疫反应,具体以医院诊断为准。 14、原发性感染:指不继发于意外事故的,由细菌、病毒或者其他致病原导致的感染。 15、药物不良反应:指药品使用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的治疗效果以外的、对身体有伤害的副作用。 16、非处方药:指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不需要凭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处方,被保险 人可以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的药品。 17、妊娠:指胚胎和胎儿在母体内发育成长的过程。 18、医疗事故: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pdf

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C00013332312017010302301(国泰财险)(备-普通意外保险)[2017](主) 001 号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0周岁至70周岁(含)、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
投保时被保险人为0周岁的,应当为出生满28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
第三条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身故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伤残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伤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
国寿安心无忧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安心无忧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安心无忧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出生六十日至七十周岁、身体健康者,均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被保险人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一、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和烧伤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每次都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1) 确定的残疾程度,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程度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金额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烧伤保险金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九十日内因同一原因导致Ⅲ度烧伤的,本公司每次都根据《意外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2)的规定,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及该项烧伤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烧伤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金额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
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伤害烧伤后身体残疾的,本公司不再按本条第二款规定给付残疾保险金。
四、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第四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伤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三、被保险人斗殴、醉酒、自杀或故意自伤;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五、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或管制药品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七、被保险人流产、分娩、药物过敏或食物中毒;八、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九、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或注射药物;十、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雪、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特技、赛马或赛车等高风险活动期间或训练期间;十一、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十二、被保险人从事海上作业、井下作业、火药爆竹制造等高风险工作;十三、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十四、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2020年(金融保险)泰康短期意外伤害保险(C款)条款泰康团体综合意外卡单(

(金融保险)泰康短期意外伤害保险(C款)条款泰康团体综合意外卡单(附件2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X公司泰康短期意外伤害保险(C款)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条【保险责任】投保人只能选择投保以下壹种必选保险责任,投保人仍可选择投保可选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和投保人选择投保的保险责任范围内,本X公司承担下列相应的保险责任:壹、必选保险责任1.交通工具乘客意外伤害保险金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于保险单中载明属于本合同保险范围内的合法合规运营的交通工具而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本X公司按本保险合同约定且于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或意外残疾保险金。
2.单项交通工具乘客意外伤害保险金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于保险单中载明属于本合同保险范围内的合法合规运营的某种交通工具(交通工具由投保人在本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自行选择)而遭受意外事故,按本保险合同约定且于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或意外残疾保险金。
3.汽车驾驶员意外伤害保险金被保险人在驾驶合法合规运营的汽车时遭受意外事故,本X公司按本保险合同约定且于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或意外残疾保险金。
二、可选保险责任: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投保人在投保了壹项必选责任后,可选择投保本项责任。
被保险人遭受投保人选择投保的必选保险责任所规定的意外伤害,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5内因该意外伤害在医院治疗且本人支付的治疗费用超过100元的免赔额,本X公司在本合同约定且于保险单中载明的保险金额的限额内,对超过免赔额100元之上的治疗费用100%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论壹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伤害在医院接受治疗,本X公司均按规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不超过本合同约定且于保险单中载明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
若被保险人支出的意外伤害医疗费已部分得到被保险人所在单位报销或社会医疗保险管理部门给付的,本X公司可根据医疗费凭证复印件及报销单位、社会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报销或给付金额证明,在本合同约定且于保险单中载明的医疗保险金额的限额内承担其剩余部分的赔付责任。
人保寿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新标准版)条款概要

人保寿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新标准版)条款目录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投保人的权益,请投保人仔细阅读本条款1. 关于本合同 6.3 被保险人变动1.1 合同构成 6.4 年龄错误1.2 投保范围 6.5 职业或工种变更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6.6 地址变更6.7 失踪处理2.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6.8 争议处理2.1 保险金额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7. 本合同中的重要术语2.3 保险期间7.1 团体2.4 保险责任7.2 意外伤害2.5 责任免除7.3 酗酒7.4 猝死3. 如何交纳保险费7.5 毒品3.1 保险费的交纳7.6 酒后驾驶7.7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4. 投保人权利7.8 无有效行驶证4.1 合同内容变更7.9 精神疾病4.2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7.10 潜水7.11 空中运动5.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7.12 攀岩5.1 受益人7.13 探险5.2 保险事故通知7.14 武术5.3 保险金申请7.15 特技表演5.4 保险金的给付7.16 战争5.5 诉讼时效7.17 军事冲突7.18 暴乱6. 投保人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7.19 现金价值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7.20 本公司认可的鉴定机构6.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人保寿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新标准版)条款在本条款中,“本公司”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 关于本合同1.1 合同构成人保寿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新标准版)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所附的投保单及相关文件、有关的声明、批注单及其他约定书构成。
1.2 投保范围团体(见7.1)可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经本公司同意,参保成员的配偶、子女和父母也可参加本保险。
投保时,参加本保险的团体成员须符合本公司当时规定的投保条件。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为本合同的生效条件,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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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C00013332312017010302301(国泰财险)(备-普通意外保险)[2017](主) 001 号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0周岁至70周岁(含)、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
投保时被保险人为0周岁的,应当为出生满28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
第三条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身故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伤残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伤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
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一)意外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取本条第(二)款约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则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二)意外伤残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以下简称“《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标准所列伤残程度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伤残,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中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
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伤残评定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责任免除第六条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四)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五)被保险接受整容手术、其他内、外科手术或其他诊疗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医疗意外和医疗损害;(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七)被保险人受细菌、病毒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事故致伤口感染者除外),或高原反应、中暑、猝死、食物中毒;(八)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九)恐怖袭击。
(十)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的活动。
第七条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以致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二)被保险人从事非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三)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四)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期间;(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第八条发生上述第六条、第七条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退还本保险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保险金额第九条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期间第十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合同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第十一条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二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三条保险人依据本保险条款第十八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十四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条款第二十二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补充提供。
第十五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七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第十八条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九条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工种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保险人在接到通知后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并按照接到通知之日退还原职业或工种所对应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仍可承保的,或在拒保范围内但保险人认定可以继续承保的,保险人按照接到通知之日计算并退还原职业或工种所对应的未满期净保险费,投保人补交按照保险人接到通知之日计算的新职业或工种所对应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其危险性增加并未依本条第一款约定通知保险人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按其原交保险费比新职业或工种所对应的保险费率计算并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二十条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第二十一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第二十二条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意外身故的,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保险金给付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给保险人: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2.保险凭证;3.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4.当受益人为法定受益人时,需提供受益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证明;5.公安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
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6.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本项申请的性质、原因、结果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7.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二)被保险人意外伤残的,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保险金给付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给保险人: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2.保险凭证;3.被保险人身份证明;4.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鉴定诊断书;5.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本项申请的性质、原因、伤残程度有关的证明和资料;6.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