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添加剂标签标示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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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标签必须标明食品添加剂9大项

食品标签必须标明食品添加剂9大项

食品标签必须标明食品添加剂9大项
据长沙新东方烹饪学院记者了解,新的《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与原《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相比,做出了9大改变。

其中,增加了规格的标示方式,修改了生产者、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的标示方式,修改了食品添加剂的标示方式,最引人关注的是增加了食品中可能含有致敏物质时的推荐标示要求。

食品标识应当清晰醒目
根据《通则》的规定,食品标识应当清晰醒目,标识的背景和底色应当采用对比色,使消费者易于辨认、识读。

食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为规范的中文,但注册商标除外。

食品或者其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大于20平方厘米时,食品标识中强制标注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

标注营养成分必须符实
加强对预包装食品标签的管理,一方面是为了满足广大消费者的需要,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另一方面是生产者和经销者的需要。

他们通过标签来扩大宣传,让广大消费者了解企业和产品。

新的《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要求,食品标签上绝不能含“可能”字样。

食品标识内容应当真实准确,科学合法。

标签上必须标明9大项
1、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2、成分或者配料表;
3、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4、保质期;
5、产品标准代号;
6、贮存条件;
7、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8、生产许可证编号;
9、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注意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新版《GB2760-2014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使用、查询PPT教材

新版《GB2760-2014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使用、查询PPT教材

C
C.1 可在各类食品加工过程中使用,残留量不需限定的加工助剂 名单(不含酶制剂) C.2 需要规定功能和使用范围的加工助剂名单(不含酶制剂) C.3 食品用酶制剂及其来源名单
附录表E——食品分类系统
附 录 F ——附录A 中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索引
三、GB2760-2014 附录的使用 • • • • • 1、附录A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规定 2、附录B 食品用香料使用规定 3、附录C 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使用规定 4、附录E 食品分类系统 5、 附录F 附录A中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索 引
1、附 录 A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规定 • 公式表示:假设A和B是同一有共同使用范 围C的两种食品添加剂,A添加剂在C中的 实际用量为a,标准规定A在C中最大使用量 为a′,B添加剂在C中的实际用量为b,标准 规定B在C中最大使用量为b′,该条款用公 式表示为a/ a′+ b /b′≤1。 • 示例:GB2760规定果蔬汁饮料中新红和胭 脂红的最大使用量均为0.05g/kg,如果这两 种着色剂同时使用且实际使用量为a和b, 则( a+b )/ 0.05 ≤1。
8种类食品中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的添加剂名单可在各种类食品中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的添加剂名单a3不能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添加剂的食品类别名单不能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添加剂的食品类别名单bb2允许使用的食品用天然香料名单允许使用的食品用天然香料名单b3允许使用的食品用合成香料名单允许使用的食品用合成香料名单cc1可在各类食品加工过程中使用残留量不需限定的加工助剂可在各类食品加工过程中使用残留量不需限定的加工助剂名单不含酶制剂名单不含酶制剂c2需要规定功能和使用范围的加工助剂名单不含酶制剂需要规定功能和使用范围的加工助剂名单不含酶制剂b1不得添加不得添加食用香料香精的

调味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标识小常识

调味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标识小常识

调味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标识小常识作者:办公室时间:2011-5-12一、预包装食品标签标识的相关规定《食品安全法》GB7718-2004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2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2009年第123号令结合食品安全法的相关内容对102号令进行了修订)二、调味品(一)定义在饮食、烹调和食品加工中广泛应用的、用于调和滋味和气味并具有去腥、除膻、解腻、增香、增鲜等作用的产品。

(二)调味品标签标识的相关规定及易出现的问题1、标签标识应具备的内容或要素(1)名称应在标签的醒目位置,表明食品的真实属性。

(2)净含量、规格定量包装食品标识应当标注净含量,并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标注。

①净含量的标示应由净含量、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组成。

示例:净含量450g,或净含量450克等。

②法定计量单位:a、液态食品,用体积L(l)(升)、mL(ml)(毫升);b、固态食品,用质量g(克),kg(千克);c、半固态或粘性食品,用质量或体积均可。

③净含量应当与食品名称排在食品包装的同一展示版面。

④规格:《食品安全法》要求标注。

而GB7718中规定是同一预包装内如果含有相互独立的几件相同的预包装食品时,在标示净含量的同时还应标示食品的数量或件数(如××个*××克,××克*××包,××粒等),不包括大包装内非单件销售最小包装,如小块糖果。

(3)成分或配料表①各种配料是按照在制造或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的,加入量不超过2%的配料可不按递减顺序排列。

②在食品中直接使用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的,应当在配料清单食品添加剂项下标注具体名称,如食品添加剂:甜蜜素、苯甲酸钠、日落黄等。

使用其他食品添加剂的,可以按GB2760的规定标示具体名称或种类名称。

如调味品中添加增味剂L-丙氨酸,标示L-丙氨酸或增味剂均可。

食品添加剂标签要求范本

食品添加剂标签要求范本

食品添加剂标签要求范本
背景
食品添加剂是为了改善食品品质、保持食品的新鲜度、增加食品的营养价值等而添加的物质。

在食品添加剂使用过程中,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确保食品的安全和透明度,标签要求成为了必要的措施。

标签要求范本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以下是食品添加剂标签要求的范本:
1. 产品名称:标明食品添加剂的名称。

2. 添加剂功能:简洁明了地介绍食品添加剂的功能,例如防腐剂、抗氧化剂等。

3. 添加剂使用量:准确列明每单位食品中添加剂的含量或使用量。

4. 批号和生产日期:标记食品的批号和生产日期,方便追溯和检测。

5. 生产厂家信息:包括生产厂家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6. 使用说明:提供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确保消费者正确使用食品添加剂。

7. 贮存条件:标示食品添加剂的贮存条件,以保证其质量和安全性。

8. 过期日期:标明食品添加剂的有效期限,提醒消费者合理使用。

9. 成分表:如适用,列举食品添加剂及其含量,以便消费者了解食品的配料。

请注意,以上是一般的标签要求范本,具体要求可能会因不同
国家、地区以及食品添加剂的种类而有所差异。

因此,在制作食品
添加剂标签时,建议参考当地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参考资料
1. 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签通用要求》
2.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以上提供的范本和建议仅供参考,具体的标签要求还需根据实
际情况和当地法律法规进行详细制定。

因此,在制作食品添加剂标
签时,建议咨询专业机构或从业人员,以确保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

食品添加剂标示内容

食品添加剂标示内容
8
复合添加剂中各单一品种的通用名称、辅料的名称和含量

(九)复合添加剂中各单一品种的通用名称、辅料的名称和含量,按含量
由大到小排列(各单一品种必须具有相同的使用范围)
注:1、“√”为强制标示项,“×”为非强制标示项,符合相应条款的应按条款要求标示。
2、进口食品添加剂除外
3、在有效期内的可以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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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要求食品添加剂标示内容
序号
要求标示的内容
强制
标示项
法规依据
具体条文
1
名称

《食品安全法》
第四十二条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7号)
第三十七条
第四十一条
有使用禁忌或安全注意事项的食品添加剂,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第四十一条受他人委托加工食品添加剂的,受委托生产者应当具有委托生产范围内的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
委托加工的食品添加剂,除应当按照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的要求进行食品添加剂标识标注外,还应标明受委托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产品标识标注的产品条码,应当是有效的产品条码。
20
等级
×
21
产地
×
22
条码
×
进口食品添加剂
1
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

食品配料标签要求

食品配料标签要求

食品配料标签要求在购买食品时,我们经常会看到产品的配料标签,这是为了让消费者了解食品中所含的成分和添加剂。

食品配料标签的准确和清晰是保障消费者权益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介绍食品配料标签的要求和相关规定。

一、标签基本信息食品配料标签应包含以下基本信息:1. 产品名称:明确标明食品的名称,以便消费者准确识别。

2. 配料表:列明食品中的主要成分和添加剂,按照数量从多到少的顺序排列。

例如:- 麦芽糖、乳糖、植物油、食盐、乳化剂、防腐剂、香精。

3. 添加剂说明:对添加剂的种类和用途进行说明,让消费者了解食品中添加剂的作用。

例如:- 乳化剂(增加食品口感和质地)- 防腐剂(延长食品保质期)4. 过敏原标识:对常见过敏原进行标识,如鸡蛋、花生、大豆等。

有些人对这些食物过敏,因此需要警惕。

例如:- 含有花生成分,患有花生过敏的人请注意。

二、标签信息要求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和食品安全,食品配料标签还需要符合以下要求:1. 准确无误:配料表中的成分和添加剂名称应准确无误,避免出现错误或模糊不清的情况。

2. 清晰可辨:标签上的信息应以清晰易读的字体和大小展现,确保消费者能够轻松辨认。

3. 全面详尽:标签上的配料表应尽可能详尽,列出主要成分和添加剂,避免遗漏或隐瞒。

4. 规范标注:标签上的文字应规范、简洁,不得使用模糊或具有误导性的措辞。

5. 语言要求:标签上的文字应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避免使用专业术语或过于复杂的描述。

三、法律法规规定在我国,关于食品配料标签的要求和规定有以下几条:1.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要求食品标签应当标示产品名称、配料表、产地、保质期、生产日期等信息,并且可以要求标注营养成分。

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详细规定了食品标签的基本要求、标签的位置和大小、配料表的排列顺序等。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规定了食品中不同种类添加剂的使用标准和用途要求。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标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标识

6、参考“GB7718-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
食品标签通则》实施指南”
该书为“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 估中心 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编著”
天下大事必做于细 古今兴盛皆在于实
谢 谢
2015-10
说明书的内容提出具体要求。
第七十一条要求:食品添加剂标签、 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 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标 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 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 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应当显著标注。 食品添加剂与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 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二、GB29924-201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
⑥、可选择标示:中英文(英文缩写)
对照名称、音译名称、商标名称、 INS号、CNS号、GB2760的编码、 FEMA编号等。
可标示形态:液体香精(油溶、
水溶)、浆(膏)状香精、粉末香精 (拌和型、微胶囊型)
4.2 成分或配料表
①、除食用香精外的食品添加 剂的配料表或成分标示
应按GB2760、产品标准、卫
c、加入的甜味剂、着色剂、咖 啡因等应按GB2760、食品添加剂的 产品质量规格标准、卫计委公告的 规定标示具体名称。
4.3 使用范围、用量和使用方法
应在GB2760和国家卫计委公告
的范围内选择标示使用范围和用量, 并标示使用方法。
介绍几种使用方法的标示:
a、根据使用某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工 艺、目的,提出使用方法。 b、可介绍溶解、分散的方法,投 放的时间,及发挥最大效果的方法等。
的复配食品添加剂:可以终端食品的全 部功能或主要功能命名。如:复配乳化剂、 复配面包膨松剂等。
④、食用香料应列出GB27602014或卫计委公告的名称。可使 用“天然、合成”说明。

食品添加剂 标示 要求

食品添加剂 标示 要求

食品添加剂标示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条的规定,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

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事项,以及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

具体要求如下:
-标签要求:
-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

食品添加剂应当有包装并保证食品添加剂不被污染。

-标注内容:
-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名称应当为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成分或者配料表。

-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保质期。

-产品标准代号。

-贮存条件。

-生产许可证编号。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

-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

-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标注要求:委托加工的食品添加剂,还应标明受委托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国家和地区的食品添加剂标示要求可能有所不同,因此在实际应用中,需要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相应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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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要求食品添加剂标示的内容
序号
要求标示的内容
强制标示项
法规依据
具体条文
1
名称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14
中文警示说明
×
15
还应标明受委托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
16
卫生许可证号
×注3
《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第四章 标识、说明书
第十八条 食品添加剂必须有包装标识和产品说明书,标识内容包括:品名、产地、厂名、卫生许可证号、规格、配方或者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批号或者代号、保质期限、使用范围与使用量、使用方法等,并在标识上明确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食品添加剂有适用禁忌与安全注意事项的,应当在标识上给予警示性标示。
注:四条(二)经国务院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发布列入我国允许使用食品添加剂目录的
8
复合添加剂中各单一品种的通用名称、辅料的名称和含量

(九)复合添加剂中各单一品种的通用名称、辅料的名称和含量,按含量由大到小排列(各单一品种必须具有相同的使用范围);
注:
1、“√”为强制标示项,“×”为非强制标示项,符合相应条款的应按条款要求标示。
2
上表中应强制标示的内容

3
原产地

4
境内代理商的名称

5
地址

6
联系方式

7
准予进口的证明文件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公布<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规范>的公告》(总局2011年第52号公告)
(六)符合本规范第四条(二)的食品添加剂标签,应标明卫生部准予进口的证明文件号和经卫生部批准或认可的产品质量标准;
×
《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7号) 第三十七条 第四
十一条
有使用禁忌或安全注意事项的食品添加剂,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第四十一条 受他人委托加工食品添加剂的,受委托生产者应当具有委托生产范围内的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
委托加工的食品添加剂,除应当按照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的要求进行食品添加剂标识标注外,还应标明受委托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2
规格(净含量)

3
成分或者配料表

4
生产者的名称

5
地址

6
联系方式

7
产品标准代号

8
生产许可证(标志及)编号

注2
9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
以及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
10
用量

11
使用方法

12
“食品添加剂”字样

13
警示标志
19
合格(合格证明)
√注2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第十条
第十条国内生产的合格产品应当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第十四条 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的规格、等级、数量、净含量、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以及其他技术要求的,应当相应予以标明。
第十八条 生产者标注的产品的产地应当是真实的。产品的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的地域概念进行标注。
第二十一条 产品标识标注的产品条码,应当是有效的产品条码。
20
等级
×
21
产地
×
22
条码
×
进口食品添加剂:
1
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进口的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和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添加剂的原产地和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食品添加剂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关于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89号
一、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四)规范食品添加剂标签、说明书。生产经营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包装上必须具有标签,标签上应当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识,必须如实载明相关内容。食品添加剂生产者对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负责。的标签上标注的名称、用途应当符合通用安全标准。中单一食品添加剂品种的通用名称应为《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和卫生部公告的食品添加剂名称。不得夸大使用功能和擅自扩大使用范围。上市销售的应当在标签和说明书中标识各单一食品添加剂品种通用名称和含量。食品添加剂的标签标识不符合《食品安全法》或者实物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销售。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食品添加剂标签、说明书和包装,各监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九条 复合食品添加剂,除应当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标识外,还应当同时标示出各单一品种的名称,并按含量由大到小排列;各单一品种必须使用与《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相一致的名称。
17
批号或者代号
×
18
复合食品添加剂,除应当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标识外,还应当同时标示出各单一品种的名称,并按含量由大到小排列;各单一品种必须使用与《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相一致的名称。
2、进口食品添加剂除外
3、在有效期内的可以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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