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代理记账许可证年检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4.03.07•【文号】财办会〔2024〕8号•【施行日期】2024.03.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关于做好2024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财会监督、严肃财经纪律的决策部署,规范会计服务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切实做好2024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织做好2024年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工作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组织本地区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认真做好2024年代理记账机构(包含注册地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企业,下同)网上年度备案工作,严格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第十六条关于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的有关规定,督促代理记账机构按要求及时完成备案,并加强对备案信息真实性、规范性、完整性的审核。
2023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代理记账机构和已办理备案登记的分支机构,以及已注册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代理记账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当于2024年4月30日前通过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向财政部门进行年度备案。
代理记账机构和分支机构于2023年12月31日前跨原财政部门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应向其迁入地财政部门进行年度备案。
对于代理记账机构提交的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财政部门应当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于未按要求进行年度备案的,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有关义务;对于已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但未能持续符合代理记账资格条件的,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在60日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财政部门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8号——财政部关于修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8号——财政部关于修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9.03.1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8号•【施行日期】2019.03.1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8号《财政部关于修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刘昆2019年3月14日财政部关于修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财政部部务会议决定:一、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作出修改(一)将第四条修改为:“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为依法设立的企业;“(二)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会计类专业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基本会计业务,并由代理记账机构自主评价认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专职从业人员是指仅在一个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人员。
”(二)将第五条修改为:“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提交申请及下列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二)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的书面承诺;“(三)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四)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三)将第六条第(二)项中的“20日”修改为“10日”。
第(三)项修改为:“(三)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发放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向社会公示。
审批机关进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给予处罚。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代理记账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代理记账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0.12.10•【字号】沪财发〔2020〕14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代理记账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区财政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为贯彻落实《关于在全市范围内推广实施“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举措的通知》(沪审改办发〔2020〕19号)精神,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代理记账行政审批服务,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等相关规定,市财政局制定了《上海市代理记账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代理记账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实施办法》上海市财政局2020年12月10日附件上海市代理记账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代理记账行政审批服务,提高代理记账行政审批效率,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关于在全市范围内推广实施“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举措的通知》(沪审改办发〔2020〕19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告知承诺,是指申请机构提出行政审批申请,行政审批部门一次性告知其行政审批的条件和要求以及所需相关材料,申请机构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法定条件和要求,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由行政审批部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方式。
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部门,是指申请机构所在地的区财政局。
注册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的申请机构,其行政审批部门是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
第三条申请机构自愿选择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适用本办法。
上海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沪财发〔2019〕4号)

【法规类别】财政管理【发文字号】沪财发〔2019〕4号【发布部门】上海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19年8月5日【实施日期】2019年9月1日【有效日期】2024年8月31日【效力级别】地方部门规范关于印发《上海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财发〔2019〕4号各区财政局:为加强本市代理记账资格管理,规范代理记账活动,促进代理记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制定了《上海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上海市财政局2019年8月5日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版权登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上海市科技和产业政策咨询。
为中小企业提供一整套的“知识产权+政策扶持资金项目申报”综合解决方案。
上海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代理记账资格管理,规范代理记账活动,促进代理记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代理记账资格的申请、取得和管理,以及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是指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第三条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机构所在地的区财政局(以下简称主管财政局)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可以依法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机构可以申请代理记账资格:(一)为依法设立的企业;(二)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会计类专业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基本会计业务,并由代理记账机构自主评价认定。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对我市代理记账机构检查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对我市代理记账机构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8.11.07•【字号】•【施行日期】2008.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对我市代理记账机构检查工作的通知各区财政局、各代理记账机构:为了加强对我市代理记账机构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代理记账业务和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促进代理记账行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依据《深圳市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深圳市会计条例》,结合《关于印发<深圳市代理记账机构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深财会[2008]100号)文件内容,我局决定对全市代理记账机构进行检查。
现将检查工作通知如下:一、检查的程序市区两级财政部门选派检查人员组成检查小组分别对各代理记账机构(不少于10家)进行实地检查。
检查人员应按《代理记账机构检查报告书》(见附件)的每项内容,认真核实各机构提供的资料原件,保留复印件,并填写好完整的《代理记账机构检查报告书》。
各代理记账机构在接受检查时,应向检查人员提供下列资料:(一)代理记账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二)业务场所的房屋买卖合同或租赁合同;(三)机构业务负责人、专职人员和兼职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四)代理记账、会计咨询业务书面委托合同;(五)代理记账业务操作流程;(六)业务管理制度和财务会计制度;(七)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及会计档案;(八)对照《深圳市代理记账机构考核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考核办法”)的自查情况。
二、检查对象本次检查的对象为:截止2008年10月31日止,在市区两级财政部门审批的代理记账机构。
三、检查内容(一)检查代理记账机构的设立是否符合《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规定及内部基础管理情况。
(二)检查代理记账机构会计基础工作情况,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代理记账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代理记账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3.11.13•【文号】财会〔2023〕26号•【施行日期】2023.11.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关于印发《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代理记账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财会〔2023〕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精神,提高代理记账工作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我们制定了《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代理记账工作的意见》,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代理记账工作的意见财政部2023年11月13日附件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代理记账工作的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精神,加强代理记账行业监督管理,提高代理记账工作水平,规范会计服务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财会监督、严肃财经纪律的决策部署,坚持问题导向和系统观念,坚持监管与服务并重,推进代理记账工作闭环管理,夯实法治基础,强化行业监管,打造法治化、规范化、市场化的营商环境,为提升会计信息质量、维护国家财经秩序提供有力保障,促进高质量发展。
二、进一步健全法治体系(一)健全完善法律规章制度。
加快推动会计法修改工作,完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强化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法律责任。
修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强化代理记账管理有关要求,优化行政监管方式,细化违法违规情形,明确处理处罚标准。
指导地方建立健全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具体实施办法。
加大行业法律法规宣传贯彻力度,营造依法依规执业的良好氛围。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8.02•【字号】黑财监〔2024〕35号•【施行日期】2024.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黑财监〔2024〕35号各市(地)、县(市)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23〕4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黑龙江省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实施方案》(黑办发〔2023〕6号),按照《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24年度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24〕10号)要求,省财政厅决定组织开展2024年度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一、检查组织、对象和范围(一)检查组织。
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由省财政厅统一组织,各市(地)、县(市、区,不含市辖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市县财政局)具体组织和实施本地区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
(二)检查对象。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方面,省财政厅抽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黑龙江省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2家单位。
市县财政局对同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及所属1家事业单位(如本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无所属事业单位,可自行选择1家事业单位)开展检查。
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方面,省、市、县财政部门选取区域内1家国有企业(公司)开展检查。
(三)检查范围。
原则为2023会计年度,遇有特殊情况或其他工作需要可以追溯以前会计年度延伸其他相关单位。
二、检查重点内容(一)行政事业单位重点检查内容。
聚焦行政事业单位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执行情况,以及“三公”经费、国有资产管理中存在的相关问题。
同时关注预算执行、财务管理、会计核算、预算绩效管理、内控制度建设与执行、预决算公开、工程项目建设、“三重一大”制度执行等直接或间接影响会计信息质量的财政、财务、会计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违纪问题。
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验资工作的通知-财会[2001]1067号
![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验资工作的通知-财会[2001]1067号](https://img.taocdn.com/s3/m/c0921c3b492fb4daa58da0116c175f0e7cd119b1.png)
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验资工作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验资工作的通知(2001年9月30日财会〔2001〕10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为加强对企业注册资本的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验资工作,提高注册会计师执行验资业务的质量,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现就验资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是从事验资业务的法定机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承办验资业务。
二、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执行验资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验资业务实行地区封锁和垄断,也不得阻挠、干预注册会计师的验资工作。
三、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执行验资业务,应当遵守《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号—验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3号—验资》的规定,实施必要的审验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验证据,形成审验意见,出具验资报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验资报告负责。
四、注册会计师执行公司制企业验资业务,应当验证企业的注册资本实收或变更情况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其他企业的验资业务,应当验证企业注册资金的实有或变更情况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验资报告具有法定证明效力,是企业申请设立登记或注册资本(金)变更登记时向企业登记主管机关提交的必备文件。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关于开展代理记账许可证年检工作的通知
【标 签】代理记账,代理记账许可证,年检
【颁布单位】上海市财政局
【文 号】沪财会﹝2003﹞28号
【发文日期】2003-04-18
【实施时间】2003-04-18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为加强对本市代理记账机构的管理,促进代理记账机构规范会计核算,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根据《上海市代理记账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沪财会[2000]48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代理记账许可证开展年检工作。
有关年检工作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代理记账许可证年检的范围
本市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及2002年12月31日以后批准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的代理记账机构以外,凡经批准具有代理记账许可证的代理记账机构,均应参加本次年检。
二、代理记账许可证年检的时间
本次年检工作自2003年4月20日至6月20日。
三、代理记账许可证年检的内容
1、代理记账机构的资质情况;
2、代理记账机构执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内部规章制度的情况;
3、代理记账机构履行委托合同的情况;
4、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情况以及从业人员的培训、变动等情况;
四、代理记账许可证年检应报送的资料
代理记账许可证年检需提供下列材料:
1、2002年度开展代理记账业务情况的书面报告,包括本通知第三项第2至4条的内容;
2、2002年度代理记账机构财务会计报告;
3、代理记账许可证原件;
4、代理记账许可证年检表(一式两份);
5、代理记账机构办公场所发生变动的,应提供新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协议)或自有房屋产权证的复印件;
6、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发生变动的,应提供新负责人的简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会计专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原工作或档案关系所在单位出具的会计工作经历证明和职业道德鉴定等相关资料;
7、代理记账机构的其他从业人员发生变动的,应提供新进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会计专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会计电算化初级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等证件资料。
五、代理记账许可证年检的方法和工作要求
(一)根据《上海市代理记账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各区县财政局负责对税务登记在本区、县的代理记账机构开展年检工作。
对年检合格的代理记账机构,由区、县财政局在其代理记账许可证上粘贴年检标识并将代理记账许可证(正本)、代理记账年检表(一份)发还该机构。
年检工作结束后,市财政局将在“上海财税”网公布年检结果。
(二)区县财政局接到代理记账机构报送的年检材料后,应及时检查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全,如发现报送资料不齐的,应通知代理记账机构在10日内补齐。
(三)为保证本次年检工作的顺利完成,各区县财政局应严格把好年检审核关,认真审核代理记账机构申报的各项年检材料。
1、对代理记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缓通过年检,并通知其在一个月内进行整改:
(1)不符合《上海市代理记账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应具备的条件中(一)、(二)、(三)、(五)有关规定的;
(2)不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包括财务会计管理制度、代理记账业务规章和业务档案管理等各项制度,造成内部管理混乱的。
代理记账机构在整改期间,不得接受新的代理记账业务。
2、对代理记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年检,取消代理记账资格并收回其代理记账许可证:
(1)本次年检暂缓通过,而又不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到规定要求的;
(2)执业中违反《上海市代理记账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沪财会[2002]126号)的有关规定,或者未能按委托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和义务,给委托方和其他利益关系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3)执业中弄虚作假,出借、转让代理记账许可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扰乱代理记账业务正常秩序的;
(4)在代理记账业务活动过程中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5)未在规定时限内报送年检材料或拒绝报送年检材料的。
上述不予通过年检的代理记账机构,区县财政局应当上报经核实的材料以及其他年检材料,由市财政局审批。
(四)各区县财政局应认真做好代理记账许可证的年检工作,并于6月30日前向市财政局报送书面总结及年检情况汇总表。
工作总结的基本内容应包括:
1、年检工作的基本情况:包括年检工作的组织落实情况、主要做法;
2、代理记账许可证年检通过情况及分析:包括年检应参加户数、实际申报户数、年检通过户数(一次通过、整改后通过)和不予通过户数;年检需整改和不予通过的主要原因;
3、年检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或建议。
五、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1、代理记账机构的“专业人员”,是指代理记账机构内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正式在册的专职人员,不包括聘请的兼职从业人员。
“兼职从业人员”,是指代理记账机构由于业务需要临时聘用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人员,包括合同工、临时工。
2、“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是指对代理记账业务活动全面负责的部门领导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