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视频受版权保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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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视频平台版权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制

短视频平台版权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制

短视频平台版权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制短视频平台版权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制近年来,短视频平台在中国的快速发展,带来了广泛的社会影响。

然而,随之而来的问题是短视频平台上的版权侵权行为频增。

由于短视频的特殊性,版权保护、侵权行为的认定以及责任追究等问题相对复杂。

为了规范短视频平台的版权侵权责任,中国法律体系对此进行了一系列的规制。

一、短视频平台的版权保护责任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短视频平台作为信息网络传播者,应当承担相应的版权保护责任。

短视频平台在提供上传、发布等服务时,应当建立健全版权保护机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用户上传侵权作品,并及时删除、屏蔽涉嫌侵权的视频内容。

短视频平台有义务制定明确的使用规则和服务协议,明确规定用户在平台上的行为以及平台对于侵权行为的处理方式。

一些短视频平台还对上传内容进行审核,以确保其合法性和版权清晰度。

此外,短视频平台还应当加强与版权方的合作,建立合作机制,将侵权视频从平台上清除,并配合版权方追究相关侵权责任。

二、版权侵权行为的认定短视频平台版权侵权行为在实践中的认定存在困难。

一方面,短视频平台所涉及的内容繁多,涵盖了影视剧、音乐、动画、综艺等多个领域,对于实际拥有者来说,发现和认定侵权行为十分困难。

另一方面,由于部分短视频平台的特殊技术特点,视频片段的剪辑、合成和处理等特殊操作,使得版权侵权行为的认定更加复杂。

为解决这一问题,中国司法实践逐渐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备的认定标准。

根据《著作权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侵权产生的证据,如上传记录、发布时间、侵权视频截图等,证明其作品享有著作权,而被告未经许可使用该作品的行为构成侵权。

同时,还需考虑作品的原创性、独创性以及固定表达等要素来判断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

三、短视频平台版权侵权责任的追究短视频平台作为信息网络传播者,应当对其用户上传的内容承担审核责任和及时删除、屏蔽侵权视频的义务。

如果短视频平台未能履行这些义务,对于知悉侵权行为却未采取删除、屏蔽措施的,可以认定其具有过错责任。

短视频制作的法律注意事项及知识产权保护

短视频制作的法律注意事项及知识产权保护

短视频制作的法律注意事项及知识产权保护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短视频平台成为了人们分享生活、表达创意的重要渠道。

然而,在享受短视频带来的乐趣的同时,我们也需要关注短视频制作过程中的法律注意事项和知识产权保护。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出发,为大家介绍短视频制作中需要注意的法律问题,并探讨如何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

首先,短视频制作涉及到的法律注意事项之一是版权问题。

在制作短视频时,我们常常会使用音乐、影视片段、图片等素材。

然而,这些素材往往受到版权保护,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可能涉及侵权行为。

因此,在使用素材时,我们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要确保所使用的素材是合法的。

可以选择使用版权所有者明确授权的素材,或者使用具有公共领域或创作共用许可的素材。

此外,还可以选择使用免费授权的素材库,如Unsplash、Pixabay等,这些素材库提供了大量免费使用的素材。

其次,要注意使用素材的范围。

有些素材可能只能在个人使用范围内使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

如果打算将短视频用于商业用途,需要获得版权所有者的许可。

另外,还需要注意使用素材的方式。

在使用音乐素材时,可以选择使用版权所有者提供的音乐库,或者使用具有创作共用许可的音乐素材。

此外,还可以选择使用无版权的音乐素材,如自己创作的音乐或者使用版权已经过期的音乐。

除了版权问题,短视频制作还涉及到肖像权的保护。

在短视频中使用他人的肖像,需要获得当事人的许可。

尤其是在商业用途中,更需要注意保护他人的肖像权。

如果未经许可使用他人肖像,可能会涉及侵权行为,给自己带来法律风险。

此外,短视频制作还涉及到商标权的保护。

在短视频中使用他人的商标,需要获得商标所有者的许可。

商标是企业的重要资产,未经许可使用他人商标可能会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同时也会涉及到侵权行为。

在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方面,短视频制作者也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要及时申请著作权。

短视频作为一种表达形式,也可以享受著作权的保护。

制作完成后,可以向相关机构申请著作权登记,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法律保护。

短视频被纳入知识产权保护范围 网络主播未经许可演唱构成侵权

短视频被纳入知识产权保护范围 网络主播未经许可演唱构成侵权

短视频被纳入知识产权保护范围网络主播未经许可演唱构成侵权
作者:
来源:《综艺报》2020年第09期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侵害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确定损害赔偿问题的指导意见及法定赔偿的裁判标准》(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于音乐和视频类作品等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案件进行分类,并划定法定赔偿标准。

《指导意见》规定,主播人员未经许可在网络直播中播放或演唱涉案音乐作品,根据主播人员的知名度、直播间在线观看人数、直播间点赞及打赏量、平台知名度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此外,《指导意见》提出,对于视频类作品、制品,被告未经许可在线播放涉案视频类作品、制品,无其他参考因素时,电影、电视剧、纪录片、动画片类作品每部赔偿数额一般不少于3万元;微电影类作品每部赔偿数额一般不少于1.5 万元;综艺节目视频类作品每期赔偿数额一般不少于4000元。

其他短视频类作品每条赔偿数额一般不少于2500元;录像制品每部赔偿数额一般不少于500元。

很显然,“短视频”被纳入保护范围,并明确了赔偿数额和标准。

不仅如此,《指导意见》还明确了“分割视频片段的基本赔偿标准”,被告未经许可将涉案电影、电视剧、综艺节目视频、体育赛事节目视频、连续的游戏画面等,分割成若干片段,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能够替代或基本替代被分割视频的,可以按照前述在线播放的基本赔偿标準,确定赔偿数额。

被诉侵权片段不能替代被分割视频的,每一片段的赔偿数额一般不少于500 元,但赔偿总额不应超过整部作品的基本赔偿标准。

短视频中的版权保护与侵权处理

短视频中的版权保护与侵权处理

短视频中的版权保护与侵权处理短视频平台的兴起和普及,使得短视频成为了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在短视频的发展过程中,版权保护和侵权问题也随之而来。

本文将探讨短视频中的版权保护与侵权处理,并提供一些建议与解决方案。

一、版权保护的重要性短视频中涉及的内容包括音乐、影视剪辑、文字等,这些都可能涉及到版权问题。

版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作品所享有的法律权益,包括著作权和邻接权。

在短视频中,创作者的版权保护至关重要,它不仅能保护创作者的合法权益,还能促进创作活力和艺术创新。

二、短视频中的侵权问题然而,短视频平台上的内容上传往往存在侵权问题。

一方面,有些用户将他人的作品进行转载、盗用或修改后发布,侵犯了原作者的版权。

另一方面,也有部分用户将他人创作的短视频作品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使用他人的作品,同样构成了侵权行为。

针对短视频中的侵权问题,平台应当采取一系列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 加强版权监管。

短视频平台需要建立版权保护的机制,完善版权证据保存和认定程序,以确保平台上的内容不侵犯他人版权。

2. 强化用户教育。

平台应当加强对用户的版权教育,明确告知用户在上传短视频时需要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版权。

3. 提供侵权举报渠道。

平台应当设立便捷的举报渠道,让用户可以轻易地举报侵权行为,并及时处理。

4. 合作与授权。

短视频平台可以与版权方进行合作,通过合法授权的方式,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

5. 版权保护技术手段的应用。

短视频平台可以采用一些数字版权保护技术手段,比如水印、加密等,来保护创作者的版权。

三、侵权处理的方案一旦发生侵权行为,短视频平台应当采取迅速的侵权处理方案,包括但不限于:1. 紧急下架。

一旦获得版权方的举报或发现侵权行为,平台应当立即下架涉及侵权的短视频,以避免进一步的版权侵害。

2. 通知侵权者。

平台应当及时通知侵权者,并要求其删除侵权内容,避免进一步侵权。

3. 处理侵权用户。

平台可以采取警告、封号、罚款等措施对侵权用户进行处罚,以起到震慑作用。

试论短视频传播中的版权保护问题

试论短视频传播中的版权保护问题

试论短视频传播中的版权保护问题随着社交媒体的兴起,短视频平台的传播逐渐成为了社会中一种重要的信息传播途径。

短视频传播中的版权保护问题也逐渐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在短视频传播中,很多用户会通过复制、转载、剪辑等方式涉及到他人的作品,这就涉及到了版权保护的问题。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试论短视频传播中的版权保护问题,探讨如何解决这一难题。

短视频传播中的版权保护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作品的原创性和版权归属问题,二是用户在传播过程中可能侵犯到他人的版权。

作品的原创性和版权归属问题是短视频传播中非常重要的一环。

很多短视频平台上的视频作品都是由用户自己创作或者转载自其他平台的作品,但是作品的原创性和版权归属往往难以确认。

这就给版权保护带来了很大的难题,因为一旦作品的版权归属不明确,就很容易引发版权纠纷。

用户在传播短视频的过程中可能会侵犯到他人的版权。

用户在制作短视频的时候使用了未经授权的音乐、图片、视频等素材,就涉及到了侵权问题。

面对短视频传播中的版权保护问题,我们需要从多个角度来解决。

对于作品的原创性和版权归属问题,短视频平台可以加强审核力度,规范用户上传作品的流程,确保作品的版权归属能够得到明确。

短视频平台可以建立起完善的版权保护体系,对于侵犯他人版权的行为进行严格打击,确保用户上传的作品不会侵犯到他人的版权。

短视频平台可以与版权方进行合作,购买相关作品的授权,为用户提供更多合法的素材选择,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除了短视频平台自身的努力,用户本身也需要对版权保护问题有更多的意识。

在制作和传播短视频的时候,用户应该尊重他人的版权,避免使用未经授权的素材。

用户也应该增强版权意识,了解作品的版权归属情况,避免侵犯他人的版权。

除了以上措施,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也应该对短视频传播中的版权保护问题进行规范。

通过加强版权保护立法,严格规范短视频传播中的版权保护行为,对侵权行为进行处罚,提高侵权成本,从而保护原创作品的合法权益。

短视频平台内容创作与版权保护法律规范

短视频平台内容创作与版权保护法律规范

短视频平台内容创作与版权保护法律规范随着社交媒体的普及,短视频平台应运而生,成为人们生活中重要的娱乐和信息来源。

然而,随之而来的内容创作与版权保护问题也日益凸显。

本文将探讨短视频平台内容创作的法律规范以及版权保护的相关法律政策。

一、短视频平台内容创作在短视频平台上,用户可以自由上传和分享个人创作的视频内容。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内容创作必须在法律规范范围内进行。

随意侵犯他人肖像权、隐私权、著作权等是不被允许的。

平台方通常会要求用户同意并遵守用户协议和平台规则,以确保内容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为了规范内容创作,短视频平台多会加强对内容的审核和监管。

他们通常设有内容审核部门,对用户上传的视频进行审核,尤其是涉及敏感和侵权问题的。

如果发现不符合规范的内容,平台会立即删除或禁止播放,以维护平台的良好形象和用户权益。

二、版权保护法律规范短视频平台上的内容创作涉及到版权保护问题,因此必须依法确保创作者的权益。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作品一经创作,即自动受到版权保护,无需任何形式上的申请和注册。

短视频平台作为内容的传播平台,有责任确保平台上的视频内容不侵犯他人的版权。

一方面,平台方可以与艺人或内容创作者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版权归属和合法使用方式。

另一方面,平台方也需要通过技术手段,例如水印、身份识别等,防止用户上传侵权视频。

在短视频平台上,用户上传的视频涉及到他人作品的内容时,也需要遵循合理使用的原则。

合理使用是指以科学、学术、信息报导、批评评论等为目的,对已经发表的作品进行合理的引用和使用,但不得侵犯原作者的利益。

如果发现平台上的视频涉嫌侵权,权利人可以通过发出侵权通知书要求平台删除侵权视频。

同时,平台方也应设立有效的投诉机制,及时处理权利人的投诉。

三、平台责任和用户义务短视频平台作为信息服务提供者,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平台方应加强内容审核,预防和封堵侵权内容,定期对平台上的内容进行清查。

如果平台方未能及时处理侵权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民事或行政责任。

短视频管理规范

短视频管理规范

短视频管理规范短视频管理规范为了更好地管理和使用短视频平台,提高短视频内容的质量,维护用户和社会的利益,制定以下短视频管理规范。

一、合法合规原则1.用户在上传短视频内容前必须保证其内容的合法性和合规性,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短视频平台要严格审核用户上传的短视频内容,确保其合法合规。

如发现违法违规内容,应立即删除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二、版权保护原则1.用户在上传短视频内容前必须保证其拥有相关版权或得到合法授权,不得侵犯他人的著作权、肖像权、名誉权等。

2.短视频平台要采取技术手段,加强版权保护,防止用户上传盗版、侵权的短视频内容。

如发现侵权行为,应立即删除并向相关权利人报告。

三、低俗色情内容禁止原则1.用户不得上传、分享或传播任何低俗、色情、淫秽的短视频内容,不得制作、传播违背社会良心的内容。

2.短视频平台要加强内容审核,确保不出现低俗色情内容,对违规用户进行惩罚,并及时删除相关内容。

四、暴力恐怖内容禁止原则1.用户不得制作、上传、分享或传播暴力、恐怖、血腥等危害社会安定的短视频内容,不得制作、传播教唆犯罪的内容。

2.短视频平台要加强对暴力恐怖内容的审核,对违规用户进行封号处理,并及时删除相关内容。

五、广告违规原则1.用户不得在短视频中以广告的形式宣传销售违禁品、仿冒商品或其他有悖诚信的产品和服务。

2.短视频平台要严格审核广告内容,禁止投放违规广告。

对违规用户进行封号处理,并及时删除相关内容。

六、谣言信息禁止原则1.用户不得制作、上传、分享或传播虚假信息、谣言、恶意造谣的短视频内容,不得故意制造社会恐慌。

2.短视频平台要加强谣言信息的筛查,对违规用户进行封号处理,并及时删除相关内容。

七、个人隐私保护原则1.用户在上传短视频内容时,应尊重他人的个人隐私,不得侵犯他人的隐私权。

2.短视频平台要对用户的个人隐私进行保护,加强用户个人信息的管理,禁止违规获取或泄露用户个人信息。

八、监管合作原则1.短视频平台要积极与有关部门合作,加强内容审核和监管,共同维护网络生态。

玩具短视频也有版权保护吗

玩具短视频也有版权保护吗

玩具短视频也有版权保护吗在信息更新速度加快的现代社会,碎片化阅读成为人们生活的常态。

为了吸引眼球,众多企业纷纷推出各种短视频,利用几分钟时间传达产品或者服务信息。

要知道短视频也具有版权保护!三种常见的短视频侵权行为短视频尽管只有几分钟,也是在著作权保护类型之中。

短视频跟电影一样,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经过著作权人授权许可,利用他人作品进行短视频的制作,不存在法律风险。

但是,如果未经著作权人授权进行的商业行为,则侵害了著作权人的权益,构成侵权行为。

以下是三种常见的侵权行为:1.未经授权,在玩具新品的宣传短视频之中,使用他人创作的造型,如利用叮当猫造型的主持人,讲解新玩具的各种玩法。

2.未经授权,在背景音乐之中使用了他人创作的音乐,如用TFBOYS演唱的《青春修炼手册》。

3.未经授权应用他人创作的台词,如有短视频引用了动画片《熊出没》大段的经典台词等。

以上这些都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侵权行为。

短视频节目如果出现这些情况,根据法律的规定,将可能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司法实践中,法院的判决除了需要支付著作权人赔偿金以外,可能还要求侵权人在报刊上做出道歉声明。

侵权责任如何划分上述的侵权行为,该追究谁的责任呢?产品是制造商的,录制短视频的是经销商或短视频出品方,播放短视频的是视频网站,他们各自如何承担责任呢?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

短视频的制片人依法享有影视作品的整体著作权。

因此,发生侵权行为时,录制短视频的制片人需要承担责任。

对于视频网站播放侵犯他人著作权的短视频,我国的《侵权责任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了“避风港”原则。

简单来说就是,如果只提供空间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商被告知侵权,有删除侵权内容的义务,否则就被视为侵权。

短视频由于播放时间很短,播放热度消失得很快,权利人往往认为调查取证的时间成本和金钱成本过高而不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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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视频的时长一般仅有几分钟甚是十余秒,但视频的创作者可以在极短的时间内,配合表演、文字、声音、特效、场景等一个或多个元素完整表达其思想和情感,且这些表达中不乏内容新颖和积极的视频,具有著作权在理论上没有障碍。

鼓励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文化事业的发展和繁荣,是著作权法的立法追求之一。

在短视频产业已渐成规模的当下,法律规范应当对市场及其中的商业逻辑有所回应,不应为作品设限,人为提高作品构成要件的门槛。

不久前,北京法院审理了一些短视频案件。

其中,海淀法院审结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诉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两案,认定“PPAP”(时长36秒)和“这智商没谁了”(时长18秒)两条短视频构成类电影作品,华多公司侵害了快手公司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分别判决华多公司赔偿快手公司经济损失各1万元及相应的合理开支。

这些案件宣判后,引发了一些争论,其中争议较大的问题便是短视频能否构成作品?短视频构成作品的前提下,构成什么类型的作品?
一、短视频能否构成作品
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据此,要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应满足以下三个要件,一是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
域”的具体表达;二是具有独创性;三是能以有形形式复制。

要判断诉争的短视频是否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需要结合短视频的类型和内容进行讨论。

1、短视频是具体表达且可复制
上述几种类型的短视频,无论其艺术价值高低,均应属“艺术领域”中的产物,且一般都集合了场景、对话、音乐、表演者表演、特效制作等内容,同时不属于创意、思维方法、技术方案等抽象范畴的内容,不是基本素材或公有领域的信息,亦不属于表达方式有限的情形。

因此,当个案中的短视频也不是对表演的机械录制的情形下,应属作者思想和情感的表达。

实践中,除了电视直播信号所形成的连续画面是否构成作品存在争议,一般情况下,已经拍摄固定的视频画面,不论画面内容如何,都属于可复制的特定表达并无争议。

因此,在作品构成要件方面,争议最大的是短视频是否符合作品的独创性要件。

2、短视频是否具有独创性
即便短视频构成具体表达,如其不具有独创性,亦不能构成作品;因此,独创性要件,是短视频是否为作品的关键性判断要件。

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只要作品系作者独立创作完成,并体现出了其某种程度的取舍、选择、安排、设计等个性,即应认为具有独创性。

以上述“PPAP”案为例,虽该视频是对日本原曲视频的模仿,但比较两个视频可以发现,涉案视频的舞蹈动作幅度和变化速度快于原曲视频,其与音乐配合,产生了更为谐趣的
表现力;另外,除音乐和表演者自身的演唱和舞蹈动作之外,涉案视频使用特效搭建了表演场景、制作了与歌词中出现的水果相对应的动画,并设计了表演者动作重影、千手观音式动作、地裂式退出等效果,整体而言较原曲视频更为丰富和本土化,体现出了作者个性的安排和设计,故具有区别于原曲视频表达的独创性。

短视频和其他作品的表现形式在实质上并无区别,因此,对其独创性的判断,也需要结合个案的具体情况而为。

(1)短纪录片型:同样是记录自然界的短视频,如果视频体现了某一主题,如“一天中不同时段的沙滩一角”,即便是镜头角度未发生变化,也体现了视频制作者对一天不同时段的画面的选择和剪辑,具有一定的独创性。

但同一镜头连续录制数十秒或数分钟的沙滩而形成的短视频,则可能属于对纯粹自然界画面的录制而不具有独创性。

(2)网红IP型:如果短视频呈现出的画面仅是主播坐在镜头前做脱口秀,则属于讲话的录制,在没有其他创作性元素的情况下,一般认为其是制品。

但如果主播做脱口秀的过程中,加入了与话题相关的画面剪辑、切换等元素,且在这些元素与脱口秀相结合后,整体具有独创性的情况下,短视频亦构成作品。

(3)创意剪辑型:如果系对已有视频的剪辑,且原视频并非作品的,则这种剪辑而成的短视频也不能构成作品。

例如,对颁奖仪式明星走地毯进行录制形成的视频通常为录像制品,故截取其中片段制作而成的短视频也缺乏成为作品的前提。

以静态图片制作而成的动态视
频,如果图片的选择并非随机,而是围绕某一主题而有所取舍,并制作成有伴音(如音乐、动画)动态视频的,则可成为作品。

如果此种动态视频的图片难以体现作者取舍,则即便图片组合而成有伴音的动态视频,一般情况下亦应作为单独的美术作品或摄影作品、汇编作品进行保护。

(4)随手分享型:因这类短视频要么是对生活场景的采集,均未体现制作者的取舍、选择、安排或设计,故通常情况下很难认定构成作品。

需要强调的是,即便短视频本身未能成为作品,如上述网红IP型短视频的脱口秀,录制者仅能就录像制品主张权利,但如果脱口秀表演者同时是短视频的录制者时,则当其也是该表演内容的作者时,可以对该表演内容同时主张信息网络传播权;而当表演者并非其表演内容的作者时,可对其表演同时主张表演者权。

也就是说,短视频本身和依托于其所呈现的内容二者可以区分,且可能分属不同的权利体系进行保护。

此外,时间长短是否影响作品的认定。

在数十秒甚至十余秒的时间内亦可以创作出体现一定主题,且结合文字、音乐、场景、特效等多种元素的内容表达。

时间长短不能成为否定独创性表达、否定是作品的理由。

二、短视频可以构成何种类型的作品
1、短视频可以构成类电影作品
在“这智商没谁了”一案中,一审法院认为,“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十一)项对类电影作品的定义,涉案视频虽仅持续18秒,但其在该时间段中所讲述的情景故事,融合了两名表演者的对话和动作等要素,且通过镜头切换展现了故事发生的场景,已构成具有独创性的完整表达。

据此,结合涉案视频以数字化视频的形式发布在快手APP上的事实,涉案视频系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的画面组成,并通过网络传播的作品,属于类电影作品。

”对“PPAP”案,一审法院认为,“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十一)项对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定义,涉案视频即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的画面组成,并通过网络传播的作品,属于类电影作品。


有质疑观点认为,“PPAP”视频中,镜头并未发生切换,虽然视频后期加入了动画、特效的制作,但由此产生的独创性并未达到类电影作品的独创性高度,仅是对表演者表演进行录制的录像制品。

对此,笔者认为:从《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看,电影作品和类电影作品是“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并未要求摄制需要切换或处理镜头。

史诗级的“一镜到底”电影《俄罗斯方舟》,在近一百分钟时长里,没有任何镜头剪辑。

因此,短视频中是否有镜头切换只是摄制技巧的区别,而不影响对视频属性的认定。

关于后期动画、特效对视频属性的影响程度,从涉案视频的内容看,无论是动画还是特效,都是结合了涉案视频中的歌词以及表演者的表演动作所形成的,故这两个元素需要置于
涉案视频整体之中予以考量,而不能与涉案视频的其他元素分离考虑,从而得出动画、特效的独创性未达到类电影作品独创性高度的结论。

2、短视频可以构成其他类型的作品
也有观点认为,上述两个案例中,“PPAP”视频是音乐作品或舞蹈作品;“这智商没谁了”则为戏剧作品。

首先,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三)、(六)项,“音乐作品,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不带词的作品”,即指词、曲或二者结合的具有独创性的作品;“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

而涉案的“PPAP”视频,既包含了词、曲,表演者的表演,还包括后期效果的制作和呈现。

因此,无论是用音乐作品或舞蹈作品对其进行保护都不足以涵盖其整体之内容。

其次,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项,“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

戏剧作品是为演出而创作,且其中演员的表演是即时、流动的,未记录于任何物质载体上,且演出完成后演出的过程不复存在。

而“这智商没谁了”短视频更多是为传播而非演出而创作,且将视频中两个表演者的表演记录在数字载体上,是固定的,亦与戏剧作品有所区别。

短视频具有适合在移动和短时休闲状态下观看,以及生产流程简单、制作门槛低、参与性强等特点,这使其迅速成为受欢迎程度较高的新传播形式。

虽然短视频的时长一般仅有几分钟甚是十余秒,但视频的创作者可以在极短的时间内,配合表演、文字、声音、特效、场景等一个或多个元素完整表达其思想和情感,且这些表达中不乏内容新颖和积极的视频,故其具有版权在理论上没有障碍。

此外,需要指出的是,鼓励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文化事业的发展和繁荣,是著作权法的立法追求之一,在短视频产业已渐成规模的当下,法律规范应当对市场及其中的商业逻辑有所回应,尤其不应为作品设限,人为提高作品构成要件的门槛。

版权是作者的无形资产,也是代表自身价值最好的证据。

每位版权作者都一样自己的权益能够得到保障,而汇桔网就是一家立志于保护每个人的合法版权的知识产权服务企业,我们努力让每位作者的版权权益都能得到维护,并能从版权中实现作者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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