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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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出口花生质量控制管理规定

河南省出口花生质量控制管理规定

河南省出口花生质量控制管理规定一、总则为规范河南省出口花生的质量控制管理,保证出口花生的食品安全和质量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分类管理出口花生按照质量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不合格四类。

三、质量评价标准出口花生的质量评价标准如下:1. 外观•色泽:花生的色泽鲜艳,无灰黑色、发黄或其他异常颜色。

•完整性:花生完整、无碎裂和破损。

•清洁度:花生表面无色素、霉斑,无异物及昆虫,宿存物质不超过标准值。

2.化学成分•水分含量:水分含量不超过8%;•植物内毒素:不含黄曲霉素、赤霉素、玉米赤霉素、安替生枯胶霉素等植物内毒素。

3. 防霉驯化处理•防霉处理:合格的出口花生应进行有效的防霉、驯化处理,防止蛀虫滋生,并保持良好的质量。

4.包装和贮存•包装:花生应该采用无毒包装材料;•贮存:花生应贮存在干燥、通风、温度适宜的环境。

四、质量控制1.生产调控生产前:生产前要依据花生进行分类管理,严格把控花生的生产环节,保证花生的质量符合要求。

生产中:生产环节中严格执行花生的质量管理流程,并保证生产过程中的卫生安全问题。

2. 检验质量出口花生必须通过专业的质量检验机构的检测,确保出口花生的质量符合本规定要求。

3. 质量认证出口花生应该完成食品质量安全认证和出口检验检疫认证,保证花生正常出口。

五、责任追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和追究法律责任。

六、附则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反规定将同时失效。

以上是河南省出口花生质量控制管理规定的全文,本规定是为了保证出口花生的质量稳定和食品安全而制定的,建议出口花生企业认真遵守此规定,依据规定要求进行质量管理,确保出口产品质量稳定可靠。

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以下简称监督抽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是指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局”)及市、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市县局”),为监督产品质量,依法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进行有计划的随机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公布、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可以根据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

第四条监督抽查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安排专项经费解决,不得向被抽查企业收取检验费用。

第五条省局负责统一管理全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省监督抽查工作;负责汇总、分析并通报全省监督抽查信息;负责审批市县局申报的监督抽查计划;组织、指导、监督检验机构承担的省监督抽查工作。

第六条市县局负责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督抽查工作;负责配合做好上级质监部门组织实施的监督抽查工- 1 -作;按要求向上级质监部门报送监督抽查信息。

第七条承担监督抽查工作的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按照质监部门下达的监督抽查计划开展监督抽查工作。

包括为监督抽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抽、封样品;检验产品质量;向被抽查企业与相关质监部门送达检验结果;汇总、分析、总结并上报相关信息等。

第二章监督抽查的组织第八条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颁布的《国家监督抽查重点产品目录》的基础上,围绕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和有关组织反映有突出质量问题的产品,结合本行政区域产业分布和产品结构,根据当地经济发展中心任务、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和监管工作需要,制定年度监督抽查计划。

电烤箱及烘烤器具产品质量河南省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版(一)

电烤箱及烘烤器具产品质量河南省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版(一)

电烤箱及烘烤器具产品质量河南省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版(一)近日,河南省质监局发布了《电烤箱及烘烤器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版》,该细则旨在加强对电烤箱及烘烤器具产品质量的监管,保障消费者权益,提高产品质量水平。

本细则共涉及四个方面:抽样标准、检验项目、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一、抽样标准电烤箱及烘烤器具产品的抽样标准需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抽查对象应为正常生产销售的产品,抽样数量一般不少于10个,对不同品牌、型号的产品进行均等抽样。

二、检验项目该细则规定电烤箱及烘烤器具产品的检验项目包括:外观、功能、安全性、使用说明书等四个方面。

其中,外观检验主要考察产品外形、尺寸、颜色、标识等是否符合要求;功能检验主要考察产品的温度控制、时间控制、加热效果等是否达到标准;安全性检验主要考察产品的绝缘、接地等是否符合安全要求,以及产品使用中是否存在安全隐患;使用说明书检验主要考察产品说明书是否详细、准确、易懂等是否符合要求。

三、监督管理该细则明确了监督管理的职责和要求,要求企业建立健全产品质量监管体系、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文件和档案,对生产过程、原材料、中间产品、成品等关键环节实施全过程质量管理。

同时,要求企业配备专业人员负责质量管理,确保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和质量检测工作得到有效落实。

四、法律责任该细则明确了涉及到产品安全的责任和处理措施,对于检测不合格、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相关企业要立即采取措施,确保产品不进入市场。

一旦发现相关企业故意销售不合格、存在危害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公共安全等行为,将依法予以查处并依法追究责任。

总之,通过该细则的实施,将有助于振兴电烤箱及烘烤器具产品市场,推动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加强对产品监管,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类裁量基准(59条)

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类裁量基准(59条)

《产品质量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清洁生产促进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循环经济促进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节约能源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23•【字号】豫政办[2009]56号•【施行日期】2009.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09】56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四月二十三日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文〔2009〕18号),设立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不再直接办理与企业和产品有关的名牌评选活动。

(三)进一步减少直接审批事项,下放审批权限,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范围,将有关技术性评审及事务性工作移交给符合法定条件的相关事业单位。

(四)健全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加强产品质量认证、安全质量许可工作,加强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质量监管,落实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全省质量技术监督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全省质量技术监督法规建设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与质量技术监督有关的技术规范工作,组织实施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全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工作。

(二)承担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责任,负责全省质量宏观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全省质量振兴工作,推进名牌发展战略,组织实施全省质量奖励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调查,组织实施缺陷产品和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河南省重点工业产品质量监督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河南省重点工业产品质量监督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河南省重点工业产品质量监督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公布日期】2018.05.10
•【字号】豫质监监发〔2018〕147号
•【施行日期】2018.05.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
正文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河南省重点工业产品质量
监督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
豫质监监发〔2018〕147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二级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根据全省产品质量监督工作会议精神,按照突出消费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工作思路,在总结《河南省重点工业产品质量监督目录(2017年版)》实施经验的基础上,经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建议,综合分析监督抽查、生产许可、风险监测、消费者投诉、网路舆情等情况,省局制订了《河南省重点工业产品质量监督目录(2018年版)》(以下简称《目录》)。

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参照《目录》内容制定本辖区重点工业产
品质量监督目录,切实突出工作重点,提高产品质量监督工作效能。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年5月10日河南省重点工业产品质量监督目录(2018年版)。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认可河南省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中频电疗仪等产品和项目检测资格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认可河南省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中频电疗仪等产品和项目检测资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6.18•【文号】国食药监械[2006]267号•【施行日期】2006.06.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认可河南省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中频电疗仪等产品和项目检测资格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06]267号)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医疗器械检测机构资格认可办法》(国药监械〔2003〕125号)的规定,国家局医疗器械检测机构资格认可审查组于2006年3月8-9日,对河南省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的医疗器械检测能力进行了现场评审。

经审查,认可该中心对中频电疗仪等77种医疗器械产品和项目(见附件)进行检测的资格。

有效期5年。

附件:认可的医疗器械受检目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六年六月十八日认可的医疗器械受检目录┌──┬──────┬────────────┬───────────────┬───────┐│序号│产品名称│项目/参数│检测标准(方法)名称及编号(含│说明│││├────┬───────┤年号)│││││序号│名称│││├──┼──────┼────┼───────┼───────────────┼───────┤│ 1│中频电疗仪│ 1│全部参数│YY91093-1999中频电疗仪││├──┼──────┼────┼───────┼───────────────┼───────┤│ 2│心电图机安全│ 1│部分参数│GB10793-2000医用电气设备第2部│不能测:对心脏││││││分:心电图机安全专用要求│除颤器放电效应│││││││的防护危险输出│││││││的防止│├──┼──────┼────┼───────┼───────────────┼───────┤│ 3│病人监护系统│ 1│部分参数│YY0089-1992病人监护系统专用安│不能测:心脏除│││安全│││全要求│颤器放电效应的│││││││防护工作数据的│││││││精确性和不正确│││││││输出的防护│├──┼──────┼────┼───────┼───────────────┼───────┤│ 4│医用电气设备│ 1│部分参数│GB9706.1-1995医用电气设备第一│不能测:提拎装│││安全│││部分:安全通用要求│置承载能力离子│││││││辐射AP、APG设│││││││备压力容器和受│││││││压部件清、消毒│││││││和灭菌电源变压│││││││器│├──┼──────┼────┼───────┼───────────────┼───────┤│ 5│热垫式治疗仪│ 1│全部参数│ YY0165-1994热垫式治疗仪││├──┼──────┼────┼───────┼───────────────┼───────┤│ 6│热辐射类治疗│ 1│全部参数│YY0306-1998热辐射类治疗设备安││││设备│││全专用要求││├──┼──────┼────┼───────┼───────────────┼───────┤│ 7│音乐电疗仪│ 1│全部参数│YY91094-1999音乐电疗仪││├──┼──────┼────┼───────┼───────────────┼───────┤│ 8│超声雾化器│ 1│全部参数│YY0109-2003医用超声雾化器││├──┼──────┼────┼───────┼───────────────┼───────┤│ 9│牙科病人椅│ 1│部分参数│ YY/T0058-2004牙科病人椅│不能测:可燃性│││││││爆裂压力│├──┼──────┼────┼───────┼───────────────┼───────┤│ 10 │牙科治疗机│ 1│部分参数│ YY/T1043-2004牙科治疗机│不能测:爆裂压│││││││力│├──┼──────┼────┼───────┼───────────────┼───────┤│ 11 │光固化机│ 1│部分参数│ YY0055-2002牙科设备光固化机│不能测:光谱特│││││││性│├──┼──────┼────┼───────┼───────────────┼───────┤│ 12 │特定电磁波治│ 1│部分参数│ YY0061-1991特定电磁波治疗器│不能测:有害射│││疗器││││线│├──┼──────┼────┼───────┼───────────────┼───────┤│ 13 │氦氖激光治疗│ 1│部分参数│GB12257-2000氦氖激光治疗机通用│不能测:发散角│││机│││技术条件│、模式│├──┼──────┼────┼───────┼───────────────┼───────┤│ 14 │诊断和治疗激│ 1│全部参数│GB9706.20-2000医用电气设备第││││光设备安全│││2部分:│││││││诊断和治疗激光设备安全专用要│││││││求││├──┼──────┼────┼───────┼───────────────┼───────┤│ 15 │电动按摩椅│ 1│全部参数│YY91097-1999电动按摩椅││├──┼──────┼────┼───────┼───────────────┼───────┤│ 16 │直管形石英紫│ 1│部分参数│YY/T0160-1994直管形石英紫外线│不能测:臭氧浓│││外线低压汞消│││低压汞消毒灯│度│││毒灯│││││├──┼──────┼────┼───────┼───────────────┼───────┤│ 17 │红外治疗设备│ 1│全部参数│YY0323-2000红外治疗设备安全专││││安全│││用要求││├──┼──────┼────┼───────┼───────────────┼───────┤│ 18 │高频电灼治疗│ 1│部分参数│YY0322-2000高频电灼治疗仪│不能测:高频电│││仪││││介质强度│├──┼──────┼────┼───────┼───────────────┼───────┤│ 19 │医用电气系统│ 1│全部参数│GB9706.15-1999医用电气设备第││││安全│││一部分:安全通用要求1.并列标准│││││││:医用电气系统安全要求││├──┼──────┼────┼───────┼───────────────┼───────┤│ 20 │医用脚踏开关│ 1│全部参数│YY91057-1999医用脚踏开关通用技│││││││术条件││├──┼──────┼────┼───────┼───────────────┼───────┤│ 21 │表型磁疗器│ 1│全部参数│YY91092-1999表型磁疗器││├──┼──────┼────┼───────┼───────────────┼───────┤│ 22 │低频电子脉冲│ 1│全部参数│ YY0016-93低频电子脉冲治疗仪││││治疗仪│││││├──┼──────┼────┼───────┼───────────────┼───────┤│ 23 │静美高压电位│ 1│部分参数│YZB/国3858-26-2004静美高压电位│不能测:高压电│││治疗仪│││治疗仪│介质强度│├──┼──────┼────┼───────┼───────────────┼───────┤│ 24 │静美亚健康治│ 1│部分参数│YZB/豫0017-2004静美亚健康治疗│不能测:高压电│││疗仪│││仪│介质强度│├──┼──────┼────┼───────┼───────────────┼───────┤│ 25 │静美失眠治疗│ 1│部分参数│YZB/豫0007-2004静美失眠治疗仪│不能测:高压电│││仪││││介质强度│├──┼──────┼────┼───────┼───────────────┼───────┤│ 26 │静美便秘治疗│ 1│部分参数│YZB/豫0018-2004静美便秘治疗仪│不能测:高压电│││仪││││介质强度│├──┼──────┼────┼───────┼───────────────┼───────┤│ 27 │前列腺病光波│ 1│全部参数│YZB/豫0063-2005前列腺病光波治││││治疗仪│││疗仪││├──┼──────┼────┼───────┼───────────────┼───────┤│ 28 │妇科病光波治│ 1│全部参数│YZB/豫0062-2005妇科病光波治疗││││疗仪│││仪││├──┼──────┼────┼───────┼───────────────┼───────┤│ 29 │乳腺病电炙治│ 1│全部参数│YZB/豫0065-2005乳腺病电炙治疗││││疗仪│││仪││├──┼──────┼────┼───────┼───────────────┼───────┤│ 30 │颈肩病电腾治│ 1│全部参数│YZB/豫0066-2005颈肩病电腾治疗││││疗仪│││仪││├──┼──────┼────┼───────┼───────────────┼───────┤│ 31 │腰椎病光电治│ 1│全部参数│YZB/豫0067-2005腰椎病光电治疗││││疗仪│││仪││├──┼──────┼────┼───────┼───────────────┼───────┤│ 32 │超反射脑磁治│ 1│全部参数│YZB/豫0007-2002超反射脑磁治疗││││疗仪│││仪││├──┼──────┼────┼───────┼───────────────┼───────┤│ 33 │口腔内窥镜│ 1│部分参数│YZB/豫0077-2003口腔内窥镜│不能测:探头表│││││││面PH值│├──┼──────┼────┼───────┼───────────────┼───────┤│ 34 │经皮给药治疗│ 1│全部参数│YZB/豫0010-2003经皮给药治疗仪││││仪│││││├──┼──────┼────┼───────┼───────────────┼───────┤│ 35 │热磁低频治疗│ 1│全部参数│YZB/豫0132-2004热磁低频治疗仪││││仪│││││├──┼──────┼────┼───────┼───────────────┼───────┤│ 36 │前列腺治疗仪│ 1│全部参数│ YZB/豫0034-2003前列腺治疗仪││├──┼──────┼────┼───────┼───────────────┼───────┤│ 37 │智能电子控温│ 1│全部参数│YZB/豫0006-2002智能电子控温医││││医用冰帽│││用冰帽││├──┼──────┼────┼───────┼───────────────┼───────┤│ 38 │人体健康信息│ 1│全部参数│YZB/豫0045-2003人体健康信息测││││测试分析仪│││试分析仪││├──┼──────┼────┼───────┼───────────────┼───────┤│ 39 │微电脑美容美│ 1│全部参数│YZB/豫0023-2002微电脑美容美体││││体保健治疗仪│││保健治疗仪││├──┼──────┼────┼───────┼───────────────┼───────┤│ 40 │电解质分析仪│ 1│部分参数│ YZB/豫0003-2004电解质分析仪│不能测:PH值│├──┼──────┼────┼───────┼───────────────┼───────┤│ 41 │华盛治疗仪│ 1│部分参数│YZB/豫0011-2003华盛治疗仪│不能测:远红外│││││││法向比辐射率增│││││││效垫│├──┼──────┼────┼───────┼───────────────┼───────┤│ 42 │电脑疼痛治疗│ 1│部分参数│YZB/豫0051-2003电脑疼痛治疗仪│不能测:│││仪││││照射头有效光谱│││││││波长范围│├──┼──────┼────┼───────┼───────────────┼───────┤│ 43 │高血脂激光治│ 1│部分参数│YZB/豫0012-2005高血脂激光治疗│不能测:激光波│││疗仪│││仪│长│├──┼──────┼────┼───────┼───────────────┼───────┤│ 44 │多功能牵引床│ 1│全部参数│ YZB/豫0101-2004多功能牵引床││├──┼──────┼────┼───────┼───────────────┼───────┤│ 45 │远红外按摩理│ 1│全部参数│YZB/豫0137-2004远红外按摩理疗││││疗床│││床││├──┼──────┼────┼───────┼───────────────┼───────┤│ 46 │熏蒸治疗机│ 1│全部参数│YZB/豫0136-2004熏蒸治疗机││├──┼──────┼────┼───────┼───────────────┼───────┤│ 47 │颈腰椎治疗多│ 1│全部参数│YZB/豫0135-2004颈腰椎治疗多功││││功能牵引床│││能牵引床││├──┼──────┼────┼───────┼───────────────┼───────┤│ 48 │颈椎牵引机│ 1│全部参数│YZB/豫0134-2004颈椎牵引机││├──┼──────┼────┼───────┼───────────────┼───────┤│ 49 │肛肠疾病诊断│ 1│部分参数│YZB/豫0201-2004肛肠疾病诊断仪│不能测:冷光源│││仪││││照度冷光源光输│││││││出口色度│├──┼──────┼────┼───────┼───────────────┼───────┤│ 50 │耳鼻喉疾病诊│ 1│部分参数│YZB/豫0202-2004耳鼻喉疾病诊断│不能测:冷光源│││断仪│││仪│照度冷光源光输│││││││出口色度│├──┼──────┼────┼───────┼───────────────┼───────┤│ 51 │消化系统诊断│ 1│部分参数│YZB/豫0203-2004消化系统诊断仪│不能测:冷光源│││仪││││照度冷光源光输│││││││出口色度│├──┼──────┼────┼───────┼───────────────┼───────┤│ 52 │呼吸系统诊断│ 1│部分参数│YZB/豫0205-2005呼吸系统诊断仪│不能测:冷光源│││仪││││照度冷光源光输│││││││出口色度│├──┼──────┼────┼───────┼───────────────┼───────┤│ 53 │医用输氧监测│ 1│全部参数│YZB/豫0016-2002SYY-A型医用输氧││││仪│││监测仪││├──┼──────┼────┼───────┼───────────────┼───────┤│ 54 │医用半导体亚│ 1│全部参数│YZB/豫0060-2003医用半导体亚低││││低温治疗仪│││温治疗仪││├──┼──────┼────┼───────┼───────────────┼───────┤│ 55 │医用亚低温治│ 1│全部参数│YZB/豫0061-2003医用亚低温治疗││││疗仪│││仪││├──┼──────┼────┼───────┼───────────────┼───────┤│ 56 │视欣舒目镜│ 1│全部参数│YZB/豫0014-2003视欣舒目镜││├──┼──────┼────┼───────┼───────────────┼───────┤│ 57 │低频理疗仪│ 1│全部参数│YZB/豫0125-2005低频理疗仪││├──┼──────┼────┼───────┼───────────────┼───────┤│ 58 │康复带│ 1│全部参数│Q/SJKS001-1999康复带││├──┼──────┼────┼───────┼───────────────┼───────┤│ 59 │医用智能低温│ 1│全部参数│Q/HS002-1999医用智能低温治疗仪││││治疗仪│││││├──┼──────┼────┼───────┼───────────────┼───────┤│ 60 │光治疗仪│ 1│全部参数│Q/ZZ001-1999光治疗仪││├──┼──────┼────┼───────┼───────────────┼───────┤│ 61 │旋磁排石仪│ 1│部分参数│ Q/ZBJ001-2000旋磁排石仪│不能测:永磁材│││││││料│├──┼──────┼────┼───────┼───────────────┼───────┤│ 62 │电子口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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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部分参数│Q/HTGY001-2000颈椎保健枕理疗仪│不能测:理疗垫│││疗仪││││药物检验│├──┼──────┼────┼───────┼───────────────┼───────┤│ 72 │红外光治疗仪│ 1│全部参数│Q/GDS007-1999红外光治疗仪││├──┼──────┼────┼───────┼───────────────┼───────┤│ 73 │软组织伤痛治│ 1│全部参数│Q/GDS005-1999软组织伤痛治疗仪││││疗仪│││││├──┼──────┼────┼───────┼───────────────┼───────┤│ 74 │胃肠病治疗仪│ 1│全部参数│Q/GDS004-1998胃肠病治疗仪││├──┼──────┼────┼───────┼───────────────┼───────┤│ 75 │多功能经皮给│ 1│部分参数│Q/BNIL001-1998多功能经皮给药治│不能测:终端输│││药治疗仪│││疗仪│出最大功率│├──┼──────┼────┼───────┼───────────────┼───────┤│ 76 │多参数监护仪│ 1│部分参数│ YZB/豫0041-2003多参数监护仪│不能测:心排量│││││││检测呼吸末二氧│││││││化碳检测麻醉气│││││││体检测有创血压│││││││检测通道体温检│││││││测心电检测│├──┼──────┼────┼───────┼───────────────┼───────┤│ 77 │环境试验│ 1│全部参数│GB/T14710-1993医用电气设备环境│││││││要求及试验方法││└──┴──────┴────┴───────┴───────────────┴───────┘。

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规范(试行)

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法律依据】为规范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以下简称监督检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133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第二条【定义】本《规范》所称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是指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局”)及市、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县局”),为监督产品(食品及相关产品除外,下同)质量,依法组织对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有计划的随机抽样、检验,并对检查结果公布、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监督检查的形式】监督检查分为定期实施的监督抽查及定期监督检查、不定期实施的专项监督抽查,以及专门针对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整改后对其产品质量进行的跟踪监督检查四种。

监督抽查、定期监督检查每年按预定的计划分批次组织实施;专项监督检查根据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需要,不定期组织开展跟踪监督检查,在相关企业整改完成后适当时候进行。

第四条【经费来源】监督抽查、专项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企业收取检验费用。

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安排专项经费解决。

定期监督检查、跟踪监督检查中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监督检查级别】监督检查分为省局组织省监督检查和市县局组织实施的市、县监督检查。

第六条【省局职责】省局负责统一规划、管理全省监督检查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省监督检查工作;负责汇总、分析并通报全省监督检查信息。

负责审批省辖市、省管县局申报的监督检查计划;组织、指导、监督市、县局的监督检查后处理工作;指导、监督检验机构承担的省级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条【市、县局职责】市、县局负责按照上一级局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县监督检查工作;负责汇总、分析并通报本行政区域监督检查信息;负责本行政区域产品质量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的处理及其他相关工作;负责配合做好上级质监部门组织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按要求向上级质监部门报送监督检查信息。

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添加时间:2009-08-06 信息来源:市质监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条例。

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法律、法规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领导工作,协调、支持有关部门做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奖励。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企业产品及其服务质量进行综合评价,不得开展带有排序、评比、推荐性质的企业或者商品信息发布活动;不得违法设立产品的报验、准产、准销、准用、登记制度。

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第七条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按国家规定,加强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包括监督抽查、定期监督检查、日常监督检查、跟踪监督检查等形式。

厨房械产品质量河南省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版-V1

厨房械产品质量河南省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版-
V1
近年来,厨房械产品质量问题时有发生,给消费者造成了一定的损失
和安全隐患。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河南省质监局于近日制定了厨
房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版。

一、监督抽查的范围和标准
厨房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范围包括烤箱、豆浆机、电磁炉、炖锅、
料理机等。

抽样标准遵照国家和地方标准,对产品的使用安全、电气
安全、机械安全、健康卫生等方面进行检测。

二、监督抽查的时间和方式
监督抽查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进行。

抽样方式采取联合抽样,由省、市质监局和相关行业协会、企业共同参与。

抽样品种按照市场
销售量、投诉量、质量监督检查发现率等因素综合考虑,重点监督抽查。

三、监督抽查的处理
监督抽查的结果将及时公布在各大媒体平台上,包括不合格产品的型号、企业和原因等。

对不合格产品,将依法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采取相
关措施,并通知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河南省质监局制定的厨房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版,不仅是对
厨房械产品质量进行了全面的监督和检查,也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了消费市场的健康发展。

希望这一举措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得
到推广和实施,为建设更加安全、健康、可靠的生产环境和消费市场
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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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添加时间:2009-08-06 信息来源:市质监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条例。

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法律、法规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领导工作,协调、支持有关部门做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奖励。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企业产品及其服务质量进行综合评价,不得开展带有排序、评比、推荐性质的企业或者商品信息发布活动;不得违法设立产品的报验、准产、准销、准用、登记制度。

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第七条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按国家规定,加强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包括监督抽查、定期监督检查、日常监督检查、跟踪监督检查等形式。

(一)监督抽查,是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是由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统一组织,按照批准的检查计划对产品质量进行的检查。

(二)定期监督检查,是由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本地的实际,对本条例第七条所规定的产品,按照批准的计划,对生产企业进行的检查,不适用于流通领域。

(三)日常监督检查,是指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按照其职责分工,根据用户、消费者和有关组织举报、反映,和已取得的涉嫌质量违法的证据,对特定产品、特定企业进行的检查。

(四)跟踪监督检查,是指对于监督抽查、定期监督检查、日常监督检查中的不合格产品,责令生产者整改后,对其产品质量进行的跟踪检查。

除依照前款规定进行的监督检查外,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进行任何其他形式的检查。

第九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定期监督检查必须有计划进行。

全省性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定期监督检查计划,由省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统一协调、下达,并组织实施。

省辖市、县(市、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定期监督检查计划,逐级报省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日常监督检查不得向被抽查者收取检验费用,所需检验费用由省财政根据检查计划统一列支。

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检查、跟踪监督检查中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产品质量的判定依据,是产品的强制性标准以及企业明示的标准或质量承诺;没有强制性标准、企业明示的标准或质量承诺的,以相应的推荐性标准作为质量判定依据。

第十二条下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自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监督检查抽样之日起半年内,不得对经检验合格的产品进行重复检查。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涉嫌产品质量违法行为进行的日常监督检查和对经检查不合格产品进行的跟踪监督检查,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第十三条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中,对需要抽样检验的产品,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定的抽样方法和样品数量抽取样品,并填写抽样单。

抽样前,抽样人员应当出示有关该产品的抽样方法、抽样数量的规定。

样品应交法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可以委托法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人员按规定抽取样品。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人员抽取样品时,除应遵守前款规定外,还应出示有效的身份证明和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的委托书。

不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出示有关证件和数量规定的,被抽取样品的企业和个人有权拒绝。

第十四条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所需样品由被检验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提供。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自检验报告作出或收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知被检验方,也可以委托质量检验机构通知被检验方,并告知其申请复检的权利。

被检验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实施监督检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上级部门申请复检。

受理申请的部门可以指定原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复检,申请人要求更换检验机构的,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指定其他法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复检。

复检使用原抽样备用样品,复检结论为终局检验结论。

所需费用由申请人预付,最终由责任方承担。

对检验结果如无异议,样品除检验损耗部分外,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异议期满之日起七日内通知被检验方取回。

第十五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具有与检验任务相适应的检验人员、仪器设备、工作环境,有相应的检验程序规定,并建立健全样品保管、检验报告审查、检验资料立卷归档等制度。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经省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的,发给合格证书,准许使用考核合格标志。

第十六条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处理产品质量争议,以法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为依据。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当对检验报告负责。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进行查封、扣押的,查封、扣押的期限不超过二个月。

确需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报上一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批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

产品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不足三个月的,查封、扣押后的处理不得超过产品的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在查封、扣押期间作出处理决定。

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视为自动解除查封、扣押。

被查封、扣押的产品经检验或者鉴定不属于依法应当没收的产品的,应当自收到检验、鉴定结论之日立即解除查封、扣押,并于三日内通知当事人。

第十八条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查处涉嫌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等侵权行为时,可以将产品送交被假冒的企业进行识别,被假冒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经过查证,可以将被假冒企业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作为认定产品真伪的依据。

第十九条有关部门对产品质量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被检查者不得拒绝,并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本条例规定,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可以公布该企业及其产品名称、违法事实和处理结果。

第二十一条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消费者、有关组织举报、投诉中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对生产企业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健全、产品质量长期稳定、企业标准达到或严于国家有关标准的,以及国家或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连续三次以上检查合格的产品,实行产品质量免检制度。

具体办法由省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

第三章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二十三条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生产者不得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原材料、零部件,生产、组装产品。

不得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包装物包装产品。

第二十五条生产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产品质量检验制度,配备专门的检验人员及与生产任务相适应的质量检验设备,建立完善的检验规程以及检验人员责任追究制度等。

第二十六条生产者应当严格执行产品出厂检验制度。

产品未经检验,不得附加合格标识,不得以合格产品出售。

生产者对不能检验的项目,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检验能力的机构检验。

接受委托检验的机构不得为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产品出具合格证明。

第二十七条生产者、销售者不得伪造、涂改或者冒用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

第二十八条产品或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生产者按照合同为用户特制的产品,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其标识可以根据合同的约定标注。

第二十九条生产者、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免检标志、名牌产品标志等质量标志。

第三十条销售者及服务业的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标识。

对没有产品合格证明,产品标识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可以拒收。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法律、行政法规对产品质量违法行为有处罚规定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生产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包装物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给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生产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产品未经检验附加合格标识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产品不合格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四条生产者、销售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伪造、涂改或者冒用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五条生产者、销售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六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未经考核合格或者超出考核的范围,使用考核合格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所收费用,并处所收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从事产品质量监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对产品质量进行检查,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产品质量进行重复检查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按规定退还样品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三十九条从事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违法行为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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