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统办文〔2010〕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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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河南巨龙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环保核查情况的函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河南巨龙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环保核查情况的函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河南巨龙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
司上市环保核查情况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公布日期】2012.05.10
•【字号】豫环函〔2012〕90号
•【施行日期】2012.05.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
正文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河南巨龙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环保核查情况的函
豫环函〔2012〕90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根据河南巨龙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环保核查申请,我厅按照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环发〔2003〕101号)和《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08〕24号))、《关于进一步严格上市环保核查管理制度加强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后督查工作的通知》(环发〔2010〕78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监督管理严格开展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11〕14号)等有关要求,组织对河南巨龙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现场环保核查,并将核查情况
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未收到投诉。

根据核查结果,我厅认为,核查时段内,河南巨龙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能够达到国家和我省对申请上市企业的环保核查要求,同意该公司通过上市环保核查。

为促进该公司继续提高环保工作水平,根据核查情况,该公司应认真履行上市环保核查时的相关承诺,按时完成承诺的各项内容;进一步健全各项环保管理制度,加强对污水、废气处理操作人员的岗位培训,充分发挥环保设施的治污效果,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附件:河南巨龙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核查范围内企业概况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日附件。

豫统文〔2011〕22号

豫统文〔2011〕22号

河南省统计局文件豫统文…2011‟22号河南省统计局印发《关于进一步提高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数据质量的若干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省辖市统计局:为进一步夯实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基层基础工作,提高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数据质量,正确反映固定资产投资增长趋势,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提高投资统计数据质量的若干办法(试行)‣的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我省•关于进一步提高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数据质量的若干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二月十四日— 1 —关于进一步提高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数据质量的若干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夯实固定资产投资(以下简称投资)统计基层基础工作,提高投资统计数据质量,正确反映投资增长趋势,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提高投资统计数据质量的若干办法(试行)‣的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做好年度间项目结转工作各地要严格执行统计报表制度和•关于转发†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建设领域统计问题解答的通知‡的通知‣(豫统办文…2011‟14号)的规定要求,做好投资项目起点提高后,2011年投资月报结转项目的核对工作。

对于不符合统计报表制度和问题解答规定的投资项目、原有打捆项目解捆后达不到500万元及以上的结转项目,必须在2011年1-2月结转项目库中予以删除。

(一)项目结转标准和备案分工1.上年年报中累计完成投资大于等于计划总投资1.2倍的投资项目(即B103>=1.2*B101),期末建设状态应为“投产”。

2.累计完成投资大于等于计划总投资 1.2倍(即B103>=1.2*B101),期末建设状态未填“投产”仍需要继续建设,欲列入年度间结转的项目,必须由项目单位提供变更的情况说明和依据,并加盖单位公章证实其建设状态。

其中:亿元及以上项— 2 —目由各省辖市统计局上报省统计局审核认定后,报国家统计局备案;5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各省辖市统计局报省统计局备案;5000万元以下项目由县(市、区)统计局报省辖市统计局备案。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整合总体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0]34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整合总体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0]34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整合总体方案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整合总体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0〕34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河南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整合总体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三月三十日河南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整合总体方案第一部分概述为促进全省矿产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提高重要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程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8号)、国土资源部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4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49号)、《河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若干规定的通知》(豫政〔2010〕17号,见附件1)、《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河南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2010〕32号,见附件2)、《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10〕25号,见附件3),制定河南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整合总体方案。

(一)矿产资源概况河南省跨华北陆块和秦岭造山带两个大地构造单元,地层出露齐全,岩浆活动强烈,地质构造复杂,成矿作用多样,是全国矿产资源较丰富的省份之一。

截至2008年底,全省已发现矿种129种(含亚矿种159种),查明资源储量的有89种(含亚矿种104种),主要矿产产地1122处,共伴生矿产产地661处。

河南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2012年度依法行政责任目标考核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2012年度依法行政责任目标考核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2012年度依法行政责任目标考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公布日期】•【字号】豫依法行政领办[2012]78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南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2012年度依法行政责任目标考核工作的通知(豫依法行政领办〔2012〕78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中央部门驻豫机构:为了做好2012年度依法行政责任目标考核工作,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2年度责任目标的通知》(豫政〔2012〕6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依法行政责任目标考核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0〕7号,以下简称《考核通知》)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的意见》(豫政办〔2012〕78号,以下简称《意见》)的规定,现就2012年度依法行政责任目标考核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核的具体内容今年的依法行政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在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按照《考核通知》和《意见》的规定,考核的内容包括:(一)重大行政决策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适当性和备案情况(20分)。

本项包括:1、规范性文件的备案情况。

2、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及合法性审查情况。

3、重大行政决策规则的制定情况。

4、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听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方面的情况(重大行政决策内容和范围参考附件1)。

(二)依法实施行政管理情况(30分)。

本项包括:1、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人员合法率达100%。

2、依法公开行政执法信息。

3、各种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公正,按时办结率达100%;依法处理矛盾纠纷和行政执法投诉,按时受理率、办结率达100%。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
果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0.12.31
•【字号】豫建[2010]306号
•【施行日期】2010.12.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

(豫建〔2010〕306号)
各省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委(局):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0〕60号)要求,我厅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河南省建设厅关于严格实施〈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的通知》等397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二、《河南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印发〈关于办理“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验(定)线时限的规定〉的通知》等36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三、《河南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风景名胜区规划与审批实施意见〉的通知》等178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上述废止、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附件:1.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97件,截止2010年6月30日)
2.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6件)
3.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决定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78件)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件1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工作流程(试行)》的通知

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工作流程(试行)》的通知

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工作流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统计局•【公布日期】2006.04.07•【文号】国统办字[2006]28号•【施行日期】2006.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统计局公告2010年第1号--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2月9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9日)废止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工作流程(试行)》的通知(国统办字〔2006〕28号)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对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统字〔2006〕17号),现印发《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工作流程(试行)》,从2006年5月1日起实行。

国家统计局办公室二○○六年四月七日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工作流程(试行)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对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统字〔2006〕17号),制定本工作流程。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开展的地方性统计调查项目。

国家统计局负责省级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备案工作,统计设计管理司为具体承办机构。

一、审批类项目管理工作流程审批类统计调查项目包括:1、省级统计局单独或与有关部门共同建立的经常性统计调查项目,以及拟建经常性统计调查的试点项目;2、省级统计局单独或与有关部门共同建立的普查项目;3、省级统计局对国家统计调查制度、方案(包括经常性、一次性、普查等各种形式)的表式、内容、基层表调查范围和调查频率等调整后形成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一)申请1、新建审批类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申请材料包括:(1)申请文件:省级统计局以正式文件向国家统计局申请审批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2)《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备案申报表(新建类)》(见附件一):要求概要说明调查目的、立项依据、经费预算与来源情况、调查内容、范围、频率等;(3)调查制度(方案):包括调查项目名称、调查目的、调查范围、调查对象、调查方式、调查时间、调查表式、指标解释和统计填报目录等。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财政管理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0]113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财政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财政管理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0〕11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更好地发挥乡镇财政职能作用,逐步构建覆盖城乡的公共财政体系,落实各项惠农政策,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的通知》(豫办〔2006〕50号)和财政部一系列通知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乡镇财政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新形势下乡镇财政工作的任务和目标乡镇财政是联结城乡、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推进城乡一体化、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力量。

其主要任务是组织乡镇财政收入,管理乡镇财政支出,保障乡镇政权正常运转,落实各项涉农政策,加强涉农资金监管、财务监督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负责提供农村范围内的公共产品、公共服务,进一步深化农村综合改革,组织对乡村财会人员进行财政支农政策培训,提高理财能力。

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围绕发展经济、管理社会事务和提供公共服务,切实加强乡镇财政规范化建设,力争用3至5年的时间,使全省乡镇财政管理工作职能界定更加清晰合理,内部管理更加科学规范,队伍素质明显提高,整体效能明显提升。

二、全面提高乡镇、村两级财政资金和财务管理水平(一)把加强财政资金监管作为当前乡镇财政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

要将所有财政性资金纳入乡镇财政监管范围,把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作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的重要目标。

要建立健全乡镇财政对各类补助性资金和项目资金的监管机制。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试行)的通知-豫建[2012]78号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试行)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试行)的通知(豫建〔2012〕78号)各省辖市、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规划局、房产管理局(中心),各有关单位:为加快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提高保障性住房建设水平,现将《河南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系。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附件河南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指导保障性住房建设,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建设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是河南省保障性住房规划、设计和建设的重要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保障性住房项目的重要依据,是对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管的尺度。

第三条本《导则》适用于全省新建、改建、配建保障性住房工程。

本《导则》所称保障性住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等。

第四条保障性住房应按照建设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经济适用、安全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第五条保障性住房应贯彻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注重规划、设计的深度,倡导精细化设计。

第六条保障性住房应严格工程投资和造价管理,履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加强质量和安全监管,严格执行分户验收制度,确保工程质量。

第二章选址与规划第七条保障性住房建设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及住房建设规划的要求,保障居住者的基本生活条件和环境。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林业厅
•【公布日期】2010.12.28
•【字号】
•【施行日期】2010.12.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各省辖市林业(农林)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单位: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0〕60号)要求,省林业厅对省林业厅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告如下:
一、《河南省林业厅关于询问有关林业政策的复函》(豫林政函〔87〕6号)等147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二、《河南省林业厅、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加强林木保护管理积极开展林业生产责任制合同公证等项工作的联合通知》(〔83〕豫林政字1号、〔82〕豫司字2号)等32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三、《河南省木竹运输管理暂行规定》(豫森字〔81〕6号)等93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四、省林业厅于1980年12月31日以前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统一宣布失效。

确需继续执行的,按照法定程序重新制定规范性文件。

上述废止、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河南省林业厅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附件:
1.河南省林业厅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河南省林业厅失效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1:
附件2:。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科普专业职称申报评审标准(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科普专业职称申报评审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4.10.09•【字号】豫人社办〔2024〕78号•【施行日期】2024.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科普专业职称申报评审标准(试行)》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航空港区党工委组织人事部,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时代进一步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意见》和《河南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河南省支持加强科学普及提升全民科学素质的若干政策措施》,完善科普人才评价机制,培育素质优良、覆盖广泛的科普工作者队伍,畅通科普人才职业发展通道,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政策精神,我们会同省科学技术协会在广泛调研、征求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制订了《河南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科普专业职称申报评审标准(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4年10月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三章助理研究员评审条件第四章副研究员评审条件第五章研究员评审条件第六章附则河南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科普专业职称申报评审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时代进一步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意见》和《河南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河南省支持加强科学普及提升全民科学素质的若干政策措施》,完善科普人才评价机制,培育素质优良、覆盖广泛的科普工作者队伍,畅通科普人才职业发展通道,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政策精神,制定本申报评审标准。

第二条本评审标准适用于我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由职业人员中从事科普管理、科普研究、科普创作、传播推广的专业技术人员。

公务员(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和已办理离退休手续人员(含返聘在岗)不得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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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统办文〔2010〕78号
关于印发河南省
限额以上个体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统计业务基
础工作操作规范的通知
各省辖市统计局:
根据国家统计局《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全面统计范围扩大到统计上达到规模标准的个体经营户(简称大个体单位)。

由于大个体单位初次纳入限上单位名录库,执行限上单位统计报表,大部分大个体单位统计基础薄弱,核算资料不完整,为规范大个体单位统计工作,保证源头数据质量,省统计局制定了《河南省限额以上个体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统计业务基础工作操作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 —
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河南省限额以上个体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统计业务基础工作操作规范
(试行)
—2 —
为了顺利开展统计上达到规模标准的个体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经营户(以下简称大个体)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按照《河南省政府统计部门贸易统计业务基础工作规范化方案》,结合大个体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本操作规范。

一、单位认定标准
1、批发业大个体,年销售额(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
2、零售业大个体,年销售额(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及以上,同时所开设的分店不超过3家,且年末零售营业面积合计在60平方米以上;
3、住宿业大个体,年营业额达到200万元及以上;
4、餐饮业大个体,年营业额达到200万元及以上,同时所开设的分店不超过3家,且年末餐饮营业面积合计在100平方米以上。

二、单位和统计人员
1、大个体单位。

应按照《统计法》第七条的规定,认真履行统计的基本义务,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具体要求:确定统计人员;按规定时间到辖区政府统
—3 —
计部门领取统计调查表等相关资料;按时参加统计部门的年、定报和业务培训会议;按照《统计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按时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管理制度;按时向统计部门依法提供统计报表,完成统计任务。

2、统计人员。

要按照《统计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达到履职要求,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如实提供本单位统计资料;按照《统计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具备与其从事的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具有一定的文化知识水平,能够理解统计调查制度,正确填报统计报表,最好具备统计从业资格,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

三、原始记录和台帐
1、原始记录。

应包括的主要内容:购进货物方面的记录、商品销售方面的记录、库存商品方面的记录等。

(1)原始记录主要指统一收款的零售业个体单位,收款流水记录作为原始凭证;餐饮业大个体每日的点餐单据,作为统计原始凭证;没有原始凭证的大个体单位,要有统计数据推算依据、推算办法及推算说明等,并逐步过度到建立原始记录。

(2)具体要求:按发生时间如实登记,按天进行整理并按照基层统计报表的指标要求汇总生成当日小计数据,为月度汇总填写台帐打好基础。

—4 —
2、统计台帐。

根据原始凭证等相关记录,按照当年《河南省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计算、汇总相关统计报表的统计指标,按月登记统计台帐。

大个体单位的统计台帐作为统计报表数据的原始资料之一。

(1)批发业和零售业大个体单位应设置以下台账:商品销售总值台账;商品销售类值台账;商品销售数量台账,包括批发数量和零售数量。

(2)住宿和餐饮业大个体单位要设置营业情况台帐。

包括营业额总计、客房收入、餐费收入、商品销售额和其他收入等指标台帐。

(3)具体要求:统计台帐按照当地政府统计部门的要求,统一规范设置,登录要及时,填写认真,计量单位正确,各项数据应来源于本单位的统计原始记录;相关数据应与统计原始记录、有关统计报表数据指标相一致,口径范围和计算方法要符合统计制度规定。

统计台帐是统计报表数据的主要来源之一。

四、统计报表
1、填报统计报表。

大个体单位需要填报的统计报表主要分为年报表和定期报表两类,要按照当年《河南省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按照当地政府统计部门规定的报出时间,真实、准确、全面、及时填报,并按规定时间报出报表。

—5 —
(1)批发业和零售业大个体需要填报的报表有: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个体经营户基本情况(E107表)、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商品购进、销售和库存总额(E102-1表)、能源消费情况表等年报报表;批发和零售业商品销售和库存额(E202-1表)和重要商品购进、销售和库存(E204表)等定期报表。

(2)住宿业和餐饮业大个体需要填报的报表有: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个体经营户基本情况(E107表)、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经营情况(E102-2表)和能源消费情况表等年报;住宿和餐饮业经营情况(E202-2表)月报表。

2、上报报表。

按规定时间上报报表,上报的报表必须加盖单位印章,有单位负责人签名、填表人签名,并填写报出日期。

3、报表错误修正。

统计报表报出后,如发现差错,应在订正期限内(报表报出后2日内)及时申请订正;当期不能订正的,应在下个报告期的统计报表中进行调整,并对数据更正及调整的理由进行文字说明。

4、具体要求。

(1)报表数据质量。

以统计台帐数据为基础,真实、准确、全面、规范的填报数据。

(2)统计人员审核。

统计报表上报前要进行认真的检查核对,检查的主要内容:填报的统计指标含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计量单位、编码和调查表统计指标的填报范围是否与统计制—6 —
度的规定一致;统计报表、台帐、原始记录之间的数据是否一致;报表之间及报表内部有无技术性和逻辑性差错。

(3)单位负责人审核。

对本单位统计人员上报的统计报表认真审核,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4)按照《统计法》第十八条之规定,要创造条件使用计算机进行网上报送统计资料。

五、统计资料的管理
1、统计资料要定期归档。

报表、台帐分别装订成册,每年进行归档。

2、大个体单位对上报的统计报表、统计台帐以及其他统计资料要妥善保管。

保管年限规定:原始记录和统计报表永久保存,统计台帐保存5年。

3、统计人员工作变动时,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防止丢失和损毁。

六、接受和配合统计检查
1、按照《统计法》第三十五条、三十六条的规定,接受和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核实统计数据。

2、按照《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如果拒绝配合统计调查,应该承担统计检查的法律责任。

—7 —
附件:大个体单位统计台帐—8 —
附件:
批发和零售业月度统计台帐
基层单位名称:
—9 —
住宿和餐饮业月度统计台帐基层单位名称:
—10 —
主题词:限额以上个体操作规范通知
主办:河南省统计局贸易处催办:河南省统计局办公室2010年5月28日印发(共印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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