样品赠送视同销售业务中如何确认收入额
房地产赠品视同销售收入的确认

房地产赠品视同销售收入的确认房地产行业常常会通过赠品来吸引客户购买房屋。
然而,就如何确认这些赠品的收入,会计准则和相关规定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为了保持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房地产开发商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原则来确认赠品的收入。
首先,要确认赠品视同销售收入,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在赠品赠送的同时,购房合同已经签订并且标明了赠品的类型和数量。
这是确认赠品的重要依据,可以证明赠品与房屋的销售是一起发生的。
2. 赠品与购房合同有直接联系,并且不能单独出售。
赠品必须是作为销售房屋的一部分提供给客户的,而不能单独以货物或服务形式交付给客户。
3. 赠品的成本能够明确确定并且能够可靠地计算。
开发商需要能够准确确定赠品的成本,包括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并且采用合理的方法进行成本计算。
基于上述条件,确认赠品视同销售收入的具体步骤如下:1. 开发商需要根据购房合同和相关文件,确认赠品的类型、数量和成本。
2. 根据实际情况,确认赠品收入的确认时间点。
通常情况下,赠品收入应该与房屋销售收入同时确认,即在购房合同签订之后,赠品也同时交付给客户。
3. 确认赠品的销售收入金额。
赠品的销售收入可以通过赠品的成本加上适当的利润率计算得出。
4. 将赠品销售收入计入财务报表中的相应科目。
通常情况下,赠品销售收入应该计入房地产开发商的主营业务收入中。
需要注意的是,确认赠品视同销售收入时要遵守财务会计准则和相关法规的要求。
房地产开发商应该保持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避免夸大赠品销售收入或者误导投资者。
此外,在确认赠品视同销售收入时,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 如果赠品是以实物形式赠送给客户的,开发商需要妥善处理好赠品的库存管理和成本核算工作。
2. 如果赠品是以服务形式赠送给客户的,开发商需要确保能够提供相应的服务,并将服务成本纳入相关的成本科目中。
3. 在确认赠品视同销售收入后,开发商需要及时将相应的增值税和其他税费纳入财务报表中,确保税务合规。
为客户提供样品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是否确认收入

为客户提供样品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是否确认收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是否确认收入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它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税务负担和纳税义务。
在此篇文章中,我将详细探讨为客户提供样品时,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是否应该确认收入的问题。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样品的性质。
样品通常是企业向潜在客户或现有客户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一部分。
它们是为了展示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和特点而提供给客户的,目的是让客户对产品或服务产生兴趣,并最终购买或订购。
因此,样品并不是公司出售的真正产品或服务,它们只是作为市场营销的一种手段使用。
基于样品的性质,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无需确认样品收入。
这是因为样品不属于实际的销售交易,而是用于促进销售和市场推广的一种策略。
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收入应该是与实际交易相关的。
样品的提供并不符合“实际交易”的定义,因为它们并没有导致现金流入企业或实质性的资产交换。
然而,作为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样品的成本应计入企业成本。
尽管样品不需要确认收入,但企业在提供样品时产生的成本应该计入企业成本,并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这包括直接与样品制作相关的原材料和劳动力成本,以及与样品提供相关的销售和市场费用。
第二,企业应合理控制样品的数量和性质。
样品的提供是为了吸引客户,并促使他们购买产品或服务。
然而,过量的样品提供可能导致企业成本的增加,从而影响企业的盈利能力。
因此,企业应该根据市场需求和销售策略合理控制样品的数量和性质。
第三,企业可以通过样品提供获得其他经济利益。
尽管样品本身不需要确认收入,但企业提供样品的过程可能带来其他经济利益,比如客户关系的建立和巩固,口碑的提升等。
这些经济利益可以反映在企业的整体经营表现中,从而影响企业的税收情况。
因此,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应该全面考虑这些经济利益的影响。
最后,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应遵循相关的税务法规和会计准则。
尽管样品收入不需要确认,但根据当地税法规定,企业可能需要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说明样品的相关信息,以便税务机关对申报表进行审查和核对。
视同销售如何确认收入

视同销售三种方法确定销售额
视同销售是指在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
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明确,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纳税人发生以上业务,应按照规定视同销售。
视同销售行为无销售额,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当纳税人销售的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也适用以下确定销售额的顺序。
(1)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2)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3)组成计税价格: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税额。
赠送样机应视同销售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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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送样机应视同销售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标 签】视同销售,应纳税所得额,赠送
【业务主题】企业所得税
【来 源】
近日,税务机关在对某企业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某企业2011年6月将13台自产的备用机作为样机赠送给客户,单台备用机含税售价1520元,财务人员认为该笔费用应作为广告费在销售费用中列支,没有缴税。
税务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对上述赠送客户的样机应按照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及成本,该备用机含税销售价格1520元(增值税率17%),赠送13台,视同销售收入16888.89
元(1520/1.17×13),视同销售成本11324.81元,应调增视同销售所得5564.08元
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财会实操-赠品的账务处理

财会实操-赠品的账务处理
如下:
第一种:外购商品作为样品赠送客户的方式。
如果是将商品样品免费赠送给客户在会计方面不确认收入,但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方面都视同销售,即按成本价结转成本,按售价计算销项税额。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赠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第二种:对商品买M赠N,属于捆绑销售。
这种赠送以销售为前提和条件,属有偿赠送,实质上是销售折扣。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产品,
主营业务收入—赠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产品,
库存商品—赠品,
第三种:直接通过赠送低值的物品吸引消费群体,对于所有的企业普遍适用。
如手帕、玻璃杯等,随商品的售出而赠送。
在购进该赠品时:
借:库存商品—赠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无偿赠送促销赠品:
借:销售费用,
贷:库存商品—赠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注意:在赠品送出时同样是以成本价结账,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相抵,不存在多交税金问题,所以它是最常见实用的促销方式。
第四种:无偿赠送视同销售的方式,赠送的礼品、物品如果是企业自己生产的产品,在归入促销费用的同时将其作为视同销售处理。
1、赠送的礼品、物品,
借:销售费用,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销项税款),
2、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如果是外购的商品做赠送加一笔购进库存商品的分录即可。
样品收入该如何入账会计分录怎么做

样品收入该如何入账会计分录怎么做?如果样品展示后无法再做销售,则做以下会计分录?借: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或其他应付款等科目)如果样品不影响以后的销售,则账务处理如下:借:库存商品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或其他应付款等科目)假设是主营业务收入,则根据公司交税的税率计算税。
当收到现金或银行存款或别人的欠款时,其会计分录如下:借:应收帐款、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等贷:主营业务收入,贷应交税费-增值税-销项税额(根据税率进行计算)假设不是主营业务收入,则应当进行处理:借: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帐款等贷:其他业务收入贷:应交税费-增值税-销项税额(这一税率按其他业务收入税率来处理)假设碰到其他情况,再单独进行处理。
知识延伸:样品的会计分录案例:A公司给客户寄样品100元,公司开了一张100元的发票,那么相关会计分录怎么做呢?根据有关规定,样品费应当视同销售来进行处理。
1、如果单位属于一般纳税人,会计分录如下:借:销售费用—样品费100贷:库存商品85.47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4.532、如果单位单位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则会计分录如下:借:销售费用----样品费100贷:库存商品97.08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92(一)公司的门卫保安工资发放的账务处理(1)如果是物业公司的员工1、计提时:借:主营业务成本/营业成本贷:应付职工薪酬——门卫保安工资2、支付时:借:应付职工薪酬——门卫保安工资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2)如果是其他行业公司的正式员工。
会计经验: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收入金额如何确定

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收入金额如何确定
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收入金额如何确定
根据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第三条规定,企业发生视同销售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对于这个外购的资产可以按购入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曾经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已失效)中有规定,企业处置外购资产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是指企业处置该项资产不是以销售为目的,而是具有替代职工福利等费用支出性质,且购买后一般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处置。
国税函〔2010〕148号文件虽然已经作废了,但是其对于外购资产用于职工福利的规定,却在2014年版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中有明确体现,企业外购资产或服务不以销售为目的,用于替代职工福利费用支出,且购置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处置的,可以按照购入价格确认视同销售收入。
因此,该公司外购商品用于职工福利费用支出,且购置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处置,应按照外购价格确认视同销售收入。
总结,该公司以外购商品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在增值税上不视同销售计提销。
视同销售如何确认收入

视同销售三种方法确定销售额
视同销售是指在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
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明确,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纳税人发生以上业务,应按照规定视同销售。
视同销售行为无销售额,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当纳税人销售的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也适用以下确定销售额的顺序。
(1)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2)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3)组成计税价格: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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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样品赠送视同销售业务中如何确认收入额的个人看法应当根据赠送样品的性质,分成两种情况:
第一种是在赠送的样品属于企业日常经营的产品、商品情况下,根据增值税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
因此,增值税计税依据均为当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有关规定: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三、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
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有关规定:
“(八)企业处置资产确认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处置外购资产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是指企业处置该项资产不是以销售为目的,而是具有替代职工福利等费用支出性质,且购买后一般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处置。
”
因此,所得税应当以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增值税、所得税计税依据保持一致。
第二种是在赠送的样品不属于企业日常经营的产品、商品,完全是为了广告宣传、推广活动而专门外购物品情况下,增值税视同销售时因为纳税人没有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可以以进价作为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即以进价作为增值税视同销售的计税依据。
所得税确认收入时,因为购买该物品就是为了宣传、赠送,不是以销售为目的,因此以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增值税、所得税计税依据保持一致。
对于样品赠送对应支出所得税扣除问题,首先要明确为广告、
宣传而发生的赠送与捐赠不是同一概念,根据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的规定,可以看出广告、样品支出与捐赠是分别做出规定的,而且根据《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3]95号)“一、对外捐赠的定义和途径对外捐赠是指企业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的规定,明确表明为广告宣传、经营需要而发生样品赠送不属于捐赠,所以样品赠送支出应当属于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范畴,应当在考虑业务招待费限额的前提下准予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