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学院学术报告管理办法
院学术报告(讲座) 管理办法(修订)

院学术报告(讲座)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校内各类学术报告(讲座)的管理,营造浓厚的学术氛围,激发创新思想,提高学术水平,促进学术交流活动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范围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学术报告(讲座)指在校内举办的以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为内容的目的明确、内容清楚、有预设听众范围和人数的会议,包括学术讲座、报告会、研讨会、学术会议、座谈会、论坛等。
第三章内容要求第三条学术报告(讲座)的内容必须符合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必须有利于引导师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积极向上的人生态度,有利于师生学习和理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利于推动科学研究,有利于传播先进的文化、弘扬社会正气,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四条举办各类学术讲座和报告会要坚持正确的政治导向,不得为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观点提供讲台和传播渠道,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学校的利益以及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得宣传封建迷信,不得进行宗教活动,不得干扰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第五条学术报告(讲座)聘请的校内主讲人原则上应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聘请的校外主讲人应是党政机关及社会团体领导、某一学科领域的知名专家、具有影响力的学者、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工程技术人员等。
第四章审批办法第六条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学术讲座实行校、主办单位二级管理,分类审批、备案。
第七条审批、备案程序。
主办单位举办学术报告(讲座)至少提前一周填写《辽宁理工学院学术报告(讲座)审批备案表》(见附件1),报科研学科处审批,哲学社会科学类学术报告(讲座)要同时上报党委宣传部,履行审批备案手续。
审批部门要在接到审批表后的2日内予以批复。
第八条审批内容。
主办单位、审批部门应重点对学术报告(讲座)的思想政治倾向、讲座和报告内容的健康性和政治观点的正确性等审核把关。
xx学院学术报告管理暂行办法

xx学院学术报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繁荣学校学术文化,推进教学与科研工作,开阔师生视野,营造浓厚的学术氛围和良好的育人环境,促进学术报告活动健康有序地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术报告是指由学校或各系(部)名义邀请校内、外专家学者向全校或本系(部)师生举办的学术报告或讲座。
各种动员会报告、形势报告、会议讲话、文件宣讲、活动演讲等,均不在此范围之内。
第三条自然科学领域的学术报告工作由校科研处统一管理,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学术报告工作由校宣传部统一管理,各有关单位负责举办实施。
第四条举办学术报告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有关法律。
(二)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三)选题和内容应力求科学性、前沿性、严谨性与生动性的统一。
(四)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报告应符合《xx学院关于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管理的暂行办法》相关规定。
第二章学术报告申办程序
第五条举办学术报告原则上要求各系(部)要提交学术报告计划,并填报《xx学院学术报告申请表》分别交科研处或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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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大学学术报告管理办法

Xx大学学术报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繁荣校园文化,拓宽学术视野,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推进素质教育,学院鼓励开展各种形式的学术报告。
为加强我院学术报告的管理工作,本着“明确责任、归口审批、方便服务、资源共享、规范管理”的原则,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学术报告选题应具有学术性、新颖性、前沿性和科普性,内容应侧重专业知识的延伸和相关专业领域的交叉,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学生知识扩展与综合素质的提高。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条学术报告是学术交流活动的重要形式,各教学科研部门应将本部门人员的学术讲座活动纳入学期工作计划,有组织、有目的、有计划地开展工作。
第四条各教学科研部门每学期应推出至少一场次由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或博士以上学历的教师主讲,面向全院的精品学术报告。
第五条学院鼓励各教学科研单位聘请院内外专家学者举办必要的学术报告。
聘请的专家学者应在国际或国内某一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较深的学术造诣。
第六条凡我院具有正高级职称的教师,原则上每学年应举办一次学术报告;副高级职称在任期内至少举办一次学术报告;优秀讲师经系(部)主管领导同意也可举办。
第七条凡我院外出参加国际国内重要学术会议、获得省部级以上各类教学科研奖项的主持人,应面向全院另做一次学术报告。
第八条主办部门负责学术报告的质量审查及学生组织工作。
第九条报告结束后,主办部门应及时总结,形成书面材料交教务处备案,作为支付报告酬金的依据。
第十条举办的报告应与学院的实际条件和需要相结合,且不得影响正常的教学活动。
特殊情况须经主管院长批准。
第三章申办程序第十一条各部门于每月月底提交下一月的报告计划,教务处定期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举办报告的部门、教师应至少提前三天向教务处提交《xx学院举办学术报告酬金审批表》(见附件),以确定举办时间、地点和酬金标准等。
第四章酬金标准第十三条院内教师举办报告的酬金标准:讲师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500元;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8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
齐鲁师范学院学术报告制度管理办法(试行)

齐鲁师范学院学术报告制度管理办法(试行)
为推动我院学术报告活动朝着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方向发展,进一步营造浓厚的学术氛围,活跃学术气氛,切实加强学科内涵建设,提高学术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开展学术报告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严谨的科学精神和高尚的人文精神,加强学术融合、资源共享,营造宽松和谐、求真务实的学术氛围,推动科技创新,促进学风建设,提高科研水平。
第二条学术报告是学术交流活动的重要形式,各教学、科研单位应将学术报告活动纳入学期工作计划,有目的、有组织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凡我院具有高级职称及获得博士学位的专任教学、科研人员,每年应至少作一次学术报告。
第四条学术报告的时间和场所由各教学、科研单位统筹安排。
每学期初,各教学、科研单位要在充分征求教师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学期学术报告计划,交科研处备案后,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安排。
第五条学术报告举办单位要精心组织,加强引导和管理。
对不同学术观点、学术流派的争鸣要积极鼓励,严格区分政治问题和学术问题的界限。
严禁对个别人借学术交流之名公开散布政治性错误观点。
第六条为促进院内学术报告活动的积极开展,按学院学术活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报告人给予一定报酬,并记入工作量。
第七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八条本规定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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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学术讲座(报告)管理办法(试行)

学院学术讲座(报告)管理办法(试行)学术讲座(报告)是营造良好学术氛围,推动教学、科研工作的重要途径。
为进一步规范学术讲座(报告)的管理,促进学院学术活动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学术讲座(报告)范围本办法所称学术讲座(报告)是指由学院职能管理部门或系部面向全院(或系部)师生举办的,由校内教师或校外专家、学者讲授的学术报告和知识讲座(以下简称“学术讲座”)。
第二条学术讲座分类学术讲座按其组织举办的层面分为院级学术讲座和系部级学术讲座。
院级学术讲座是指面向全院师生,由院办公室或职能部门组织,有关部门配合、共同举办的面向全院师生的讲座;二是系(部)级学术讲座,指主要面向各系内师生,由各系部(包括思想政治理论教学部)组织举办的学术性或与特定课程相关联的讲座。
第三条主讲人分类及资格学术讲座的校内主讲人原则上应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部门负责人或具有硕士学位。
聘请的校外主讲人应是某一领域的知名专家或具有影响力的学者;应用性较强的专业可以聘请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工程技术人员等。
第四条学术讲座的计划与审批各教学部门应将学术讲座活动纳入部门工作计划,每学期开学填写学术讲座(报告)申请表(附件1),包括讲座主题和内容(需附讲座提纲)、讲座专家、讲座时间、地点、经费、讲座听众安排、场地设备安排和摄影摄像事宜等,经系、部党组织审核把关,召开党政联系会议,交教务处汇总制订学院学术讲座学期计划,报分管院长审定,最后经过学院党委会审核通过。
计划之外的学术讲座需经院领导批准后才予以安排及支付讲座费用。
学术讲座的组织实施按计划进行,不在计划之列的原则上不予支付讲座费用。
第五条院级学术讲座的组织与管理院级学术讲座的组织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应落实专人负责。
相应工作包括:1.准备工作:(1)宣传:承办单位负责落实学术讲座的宣传工作,若有必要还应与学院办公室联系邀请新闻单位前来参加讲座。
(2)通知:主办方发文通知本次讲座的主讲人、题目、时间、地点、听众等,并附主讲人简介。
学校学术报告会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学校学术报告会的管理,提高学术报告会的质量和水平,促进学术交流,推动学校学术氛围的形成,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1. 学校成立学术报告会领导小组,负责学术报告会的总体规划和组织实施。
2. 学术报告会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学术报告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学术报告会的基本要求1. 学术报告会应围绕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等工作,注重学术性、前瞻性和实用性。
2. 学术报告会应邀请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校内专家学者、优秀青年教师等作报告。
3. 学术报告会应注重学术氛围的营造,提高参会人员的学术素养。
四、学术报告会的组织与实施1. 学术报告会由学术报告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
2. 学术报告会办公室应提前制定报告会方案,包括报告主题、报告人、时间、地点等。
3. 学术报告会办公室应提前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确保报告会的顺利进行。
4. 学术报告会现场应做好记录、拍照等工作,以便于总结和宣传。
五、学术报告会的宣传与推广1. 学术报告会办公室应利用学校网站、微信公众号、海报等形式,对学术报告会进行宣传。
2. 学术报告会办公室应邀请校内外媒体对学术报告会进行报道,扩大学术报告会的影响力。
六、学术报告会的评估与总结1. 学术报告会结束后,学术报告会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组织评估小组对报告会进行评估。
2. 评估内容包括报告质量、组织工作、参会人数、效果反馈等。
3. 学术报告会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根据评估结果,总结经验,改进不足,提高学术报告会的质量和水平。
七、附则1. 本制度由学校学术报告会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xxx关于学术报告、座谈会和研讨会管理的暂行规定

xxx关于学术报告、座谈会和研讨会管理的暂行规定1. 背景学术报告、座谈会和研讨会是知识交流和学术进步的重要平台。
为了规范和管理这些活动,提高效率和质量,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2. 目标本规定的目标是确保学术报告、座谈会和研讨会的顺利进行,并为参与者提供良好的学术交流和研究环境。
3. 管理原则3.1 主办单位负责组织学术报告、座谈会和研讨会,确保其有序进行。
3.2 严禁利用学术报告、座谈会和研讨会从事违法活动或传播有害信息。
3.3 参与者应尊重学术规范,遵守会议纪律。
3.4 学术报告、座谈会和研讨会的内容应真实可靠,不得引用不能被确认的内容。
4. 组织流程4.1 主办单位应提前确定学术报告、座谈会和研讨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并向相关人员发送邀请函。
4.2 参与者应按时参加,并遵守会议议程和时间安排。
4.3 演讲人或发言人应提前准备好演讲或发言稿件,并提交给主办单位进行审核。
4.4 主办单位应提供适当的会议设施和技术支持,确保会议的顺利进行。
5. 审核机制5.1 学术报告、座谈会和研讨会的演讲或发言稿件,应由主办单位进行审核。
5.2 审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学术水平、科学性和合法性。
5.3 主办单位有权拒绝不符合审核要求的演讲或发言稿件,并及时通知申请人进行修改。
6. 问答环节6.1 参与者可以在学术报告、座谈会和研讨会的问答环节提问或发表意见。
6.2 提问应尊重演讲人或发言人,遵守学术规范和互相尊重的原则。
7. 结束本规定的实施将有效提高学术报告、座谈会和研讨会的管理水平,促进学术研究和知识交流的发展。
主办单位、参与者和演讲人应共同遵守规定的要求,共同创建和维护良好的学术环境。
以上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L教育学院学术报告制度

L教育学院学术报告制度背景L教育学院作为一所以培养教育人才为主的大学,需要建立有效的学术交流平台,以促进教师之间的学术交流和知识共享。
为此,学院需要建立完善的学术报告制度,以保证学术报告的规范性、有效性和效率性。
目的L教育学院学术报告制度的目的是:1.促进教师之间的学术交流和知识共享;2.鼓励教师积极参与学术研究和教学实践;3.大力推动学院学术水平和教学质量的提高;4.建立有效的学术报告评估机制,激励教师不断提高学术水平和教学质量。
实施学术报告的形式和周期学术报告形式包括:学术讲座、研究报告、教学案例分享、学科前沿探讨等,并且每学期至少举办一次学术报告。
报告人的选拔及管理报告人应为学科领域的专家、学者或领域内有高水平研究成果的教师。
选人应以教师的学术水平和讲授能力为主要参考标准。
学院可以建立以下管理制度:1.学术委员会:负责审核学术报告内容和报告人的资格,并对报告进行评估和总结;2.学术报告评估制度:评估报告人的学术水平和讲授能力,对表现出色的教师进行奖励;3.学术报告总结:对学术报告进行总结和评价,形成学术交流的记录和资料。
学术报告的组织实施学术报告的组织实施包括以下内容:1.学术报告主题的选择和发布:学术委员会负责选择报告主题,并发布报告信息;2.报告日程的安排:根据教师的意愿和安排,确定报告日程;3.报告会场的准备:负责会场的准备工作,包括场地的布置、物资的准备等;4.报告的录音录像:对报告进行录音录像,形成资料记录和交流平台。
学术报告的评估和激励为了给教师提供学术交流的动力和激励,学术报告应该建立评估制度,对表现出色的教师进行奖励。
针对教师的学术报告,应该建立全面的评估机制,对教师的报告进行综合评估,包括报告内容、方法、表达能力等多个方面。
评价结果应该通过多种途径进行反馈,包括口头反馈、书面反馈和奖励等方式。
同时,学术报告应该建立奖励机制,对表现出色的教师给予奖励,以鼓励教师积极参与学术交流和知识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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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学院学术报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繁荣学校学术文化,推进教学与科研工作,开阔师生视野,营造浓厚的学术氛围和良好的育人环境,促进学术报告活动健康有序地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术报告是指由学校或各二级学院名义邀请校内、外专家学者向全校或各二级学院师生举办的学术报告或讲座。
各种动员会报告、形势报告、会议讲话、文件宣讲、活动演讲等,均不在此范围之内。
第三条自然科学领域的学术报告工作由校科研处统一管理,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学术报告工作由校宣传部统一管理,各有关单位负责举办实施。
第四条举办学术报告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有关法律。
(二)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三)选题和内容应力求科学性、前沿性、严谨性与生动性的统一。
(四)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报告应符合《xx学院关于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管理的暂行办法》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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